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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 告第六十四号《深圳经济特区人工智能产业促进条例》经深圳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于2022年8月30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22年11月1日起施行。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2年9月5日深圳经济特区人工智能产业促进条例(2022年8月30日深圳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目 录第一章 总则第二章 基础研究与技术开发第三章 产业基础设施建设第四章 应用场景拓展第五章 促进与保障第六章 治理原则与措施第七章 附则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促进深圳经济特区人工智能产业高质量发展,推进人工智能在经济社会领域深度融合应用,规范人工智能产业有序发展,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结合深圳经济特区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人工智能,是指利用计算机或者其控制的设备,通过感知环境、获取知识、推导演绎等方法,对人类智能的模拟、延伸或者扩展。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人工智能产业,是指与人工智能相关的软硬件产品研究、开发和生产、系统应用、集成服务等核心产业,以及人工智能在民生服务、社会治理、经济发展等领域融合应用带动的相关产业。第四条 本市人工智能产业发展遵循科技引领、应用驱动、以人为本、安全可控的原则。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本市人工智能产业发展协调工作机制,统筹协调人工智能发展和安全工作,推动人工智能产业健康有序发展,充分发挥人工智能对经济、社会、生态等方面可持续发展的推动作用。第六条 市工业和信息化部门是人工智能产业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产业主管部门),负责实施、协调、督促本行政区域内人工智能产业发展工作。市发展改革、教育、科技创新、公安、财政、人力资源保障、规划和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和建设、交通运输、商务、卫生健康、国资、市场监管、统计、城管和综合执法、政务服务数据管理、中小企业服务等部门以及市网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人工智能产业发展相关工作。第七条 人工智能产业发展应当纳入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明确人工智能产业发展的总体思路、发展目标、主要任务和政策措施。市产业主管部门应当编制本市人工智能产业发展计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发布实施。第八条 市市场监管部门应当会同市产业主管部门等有关部门建立和完善人工智能地方标准体系。鼓励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企业和其他组织参与制定人工智能领域的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团体标准。第九条 市统计部门、市产业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其他有关部门,建立健全人工智能产业统计分类标准,制定和完善人工智能产业统计分类目录,有序开展人工智能产业统计调查和监测分析工作。第十条 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鼓励创新的原则,对人工智能产业实行包容审慎监管。针对人工智能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等特点制定相应的监管规则和标准,实行分类分级监管。第十一条 鼓励和支持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企业和其他组织在基础研究、基础平台、技术开发、人才培育等方面开展国际交流与合作,推进技术创新和发展。第十二条 在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和伦理安全规范的前提下,推动人工智能产品和服务的普及应用,提高全社会人工智能的应用意识和能力,推进经济社会智能化发展。第二章 基础研究与技术开发第十三条 鼓励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企业和其他组织开展长周期、跨学科的人工智能基础研究,承担和参与国家、省、市重大科技项目。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给予支持。市科技创新部门应当完善基础研究重大任务形成机制,强化对目标导向基础研究的系统部署,推动人工智能领域重点项目、基地、人才、资金一体化配置。第十四条 市科技创新部门应当聚焦人工智能关键核心环节,建立以市场需求为主导、政产学研深度融合的关键核心技术攻关机制,构建覆盖人工智能关键核心技术攻关全周期的扶持政策体系。第十五条 加快国家、省、市研究平台建设,开展战略性、前瞻性、系统性人工智能基础研究和关键核心技术攻关,推动学科理论与前沿技术的突破和创新,发挥创新引领和支撑作用。第十六条 支持建设重点实验室、特色实验基地、工程研究中心、产业创新中心、技术创新中心、企业技术中心、制造业创新中心等创新载体。第十七条 培育和建设投资主体多元化、管理制度现代化、运行机制市场化、用工方式灵活化的新型研发机构,支持其融合开展人工智能科学研究、技术创新和研发服务。第十八条 支持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企业和其他组织加强产学研合作,通过成立创新联合体等方式,创新组织模式,开展人工智能基础研究与技术开发。第十九条 市财政部门应当加大科技创新财政投入,建立健全稳定和竞争相协调的投入机制,强化对人工智能基础研究与技术开发的支持。鼓励企业和社会力量以设立基金、联合资助、慈善捐赠等形式多渠道参与基础研究与技术开发。第二十条 鼓励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企业和其他组织面向社会开放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发挥国际科技信息中心、国际创新产业信息服务平台和大型科学仪器共享平台作用,完善开放共享的评价考核和激励机制。第二十一条 市科技创新部门应当创新人工智能项目管理方式,公开征集科技创新项目和成果,通过非周期性项目资助等方式予以支持。探索实行项目经理人或者经理机构管理模式,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或者专人负责项目管理工作,优化过程管理、项目监督和绩效评价。允许技术路线明显不同的多个牵头单位同时获得前期立项,在项目周期时间内定期开展考核,根据动态竞争结果给予资助,对实施效果良好、发展潜力大的项目可以追加支持。第二十二条 建立以质量、绩效、贡献为导向的项目评价制度,准确反映人工智能科技成果创新水平、转化应用绩效和对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贡献。完善自由探索型和任务导向型科技项目分类评价制度,建立非共识科技项目的评价机制。第二十三条 市科技创新部门应当建立有利于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激励机制,推动各类创新主体开展科技成果转化。鼓励和支持人工智能领域国家科技重大专项和重点研发计划项目所取得的研究成果在深圳开展产业化应用研究,推动知识产权资本化。鼓励人工智能企业离岸创新成果在本市转化,在相关方面视同国内创新成果支持。支持高等院校、科研机构的专业技术人员按照有关规定离岗创业、在职创业或者到企业兼职从事人工智能领域科技成果转化。第二十四条 支持和鼓励社会资本设立人工智能科技成果转化专业服务机构,提供交易代理、价值评估、人才培训、创业孵化等全方位科技成果转化服务。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遵循市场导向和政府引导相结合的原则,在平台建设、购买服务、人才培养等方面加强对人工智能科技成果转化专业服务机构的扶持。第二十五条 赋予人工智能创新团队和领军人才有关技术路线决定权和经费使用权。对承担重大科技攻关任务的科研人员,采取灵活的薪酬制度和奖励措施。第三章 产业基础设施建设第二十六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统筹规划以通信网络、数据中心、计算系统、一站式开发平台等为核心的产业基础设施建设,完善以市场为主体的建设运营机制,为人工智能产业发展提供公共服务。第二十七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优化网络基础设施建设协调机制,解决用电、用地、审批、入场等问题。第二十八条 市产业主管部门应当完善数据中心运行评估评价体系,探索提升数据中心能效标准,搭建支撑人工智能发展的绿色数据中心。第二十九条 市政务服务数据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公共数据资源体系整体规划和相关制度规范要求,构建人工智能产业公共数据资源体系。第三十条 市市场监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人工智能应用领域的公共数据和行业数据标准体系,实现数据互通。第三十一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建设公共数据开放平台,建立人工智能应用领域的公共数据共享目录和共享规则,推动公共数据分类分级有序开放。第三十二条 鼓励从事人工智能研究和应用的组织和个人依托公共数据开放平台,开发人工智能产品和服务,推动公共数据在人工智能场景的创新应用。第三十三条 推动人工智能领域数据的流通利用,促进数据要素资源化、资产化、资本化发展。从事人工智能研究和应用的组织和个人对外提供其依法获取的个人数据的,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外,应当进行去标识化处理。第三十四条 鼓励和支持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企业和其他组织建设人工智能算力基础设施、开源开发平台和开源社区,利用国家超级计算深圳中心、鹏城云脑等计算平台,开放算力资源,降低企业开发成本,缩短开发周期,培育共享协作的开源治理生态。第三十五条 鼓励和支持企业面向细分行业场景,建设人工智能开放创新平台,向行业上下游企业开放人工智能关键共性技术。第三十六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推动人工智能测试检测以及认证平台建设,提供功能测试、安全性测试、可靠性评估、伦理安全风险评估等服务。支持设立基础电子元器件检测认证及实验平台,面向智能终端、5G、智能汽车、高端装备等重点市场,加快完善相关标准体系,降低测试认证成本。第四章 应用场景拓展第三十七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推进人工智能在民生服务、社会治理、经济发展等领域的融合应用,支持人工智能新技术、新产品、新模式的应用推广。探索搭建世界级先进技术应用推广平台,加快汇聚国内外前沿技术创新成果和高端创新要素。第三十八条 本市国家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及公共企事业单位应当率先使用人工智能产品和服务,推动社会管理数字化、智能化。推进人工智能技术在行政和司法领域的应用,提升政务服务和司法服务的规范化、便利化、信息化水平。第三十九条 推进人工智能技术在医疗、教育、就业、养老、文化、交通、住房保障等民生服务领域的应用,推动公共资源向基层延伸,构建优质、均衡、智能的民生服务体系。第四十条 推进人工智能技术在社会治理、法律服务、社会治安防控、应急救援等领域的应用,提升政府治理能力和治理水平。推进人工智能技术在金融风险、国有资产、规划投资、财政、税收、审计、统计等领域的应用,为本市制定经济政策、监控经济运行状态提供依据。推进人工智能技术在自然资源、生态环境、水利、节能减排等领域的应用,提升对生态风险的防范处理能力。第四十一条 推动人工智能技术在科技创新、产业发展、生产制造、商贸流通、金融服务等领域规模化应用,支持企业应用人工智能提升研发、生产和服务的智能化水平。鼓励企业利用人工智能技术开展技术改造。市产业主管部门可以对企业开展智能化改造、技术装备升级换代改造给予资金支持。第四十二条 支持保护儿童、老年人、残疾人以及其他特殊人群权益的人工智能产品和服务,保障和改善其基本服务需求和服务体验。第四十三条 市产业主管部门应当建立人工智能应用场景开放制度,定期制定并发布人工智能场景需求清单,公开征集应用场景解决方案,吸引境内外高水平的人工智能产品和服务供给方。探索建立人工智能应用场景供需市场化运营机制。第四十四条 除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利益和公民人身安全的领域外,对于国家、地方尚未制定标准但符合国际先进产品标准或者规范的低风险人工智能产品和服务,允许通过测试、试验、试点等方式开展先行先试。第四十五条 建立电子元器件和集成电路交易平台,确立相关市场准入的实验标准和评估流程,降低5G、物联网等新一代信息技术和新型基础设施在相关领域准入门槛,推动相关融合应用示范。第四十六条 鼓励医疗机构建立注册类医疗器械临床试验伦理审查互认机制,提高人工智能医疗器械的临床试验效率。允许采信由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会同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认定的第三方检验机构出具的医疗器械注册检验报告。 鼓励本市医疗机构使用辅助决策、影像或数据处理、医疗数据分析挖掘、医疗助理等人工智能产品与服务。第五章 促进与保障第四十七条 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根据人工智能产业发展实际,统筹规划人工智能产业布局,在资金、产业用地、人才等方面对人工智能产业予以支持。第四十八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人工智能产业发展规划,建立符合国际贸易准则的产业政策,维护市场公平竞争,为人工智能产业国际化发展提供有利的政策环境。第四十九条 推动建设人工智能产业园区,引导人工智能产业聚集发展。市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编制建设用地供应计划时,应当合理保障人工智能园区建设用地需求。探索建立宽松灵活的产业空间管理机制,对于符合条件的企业,合理确定开发强度和配套功能。第五十条 支持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河套深港科技创新合作区、光明科学城等区域自主开展人工智能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建立与国际接轨的科研管理制度,探索实施更加开放、便捷的国际组织注册制度,吸引港澳台以及国际人工智能高端创新要素聚集。第五十一条 支持本地高等院校开设人工智能相关学科和交叉学科,鼓励企业创办研究机构、与学校联合建设实验室,建立产学研合作复合型人才培养模式。推动开展人工智能基础教育和应用型职业技能教育。第五十二条 市人才工作部门应当制订、实施与国际接轨的人才政策,吸引国际高端人才,建立海外人才储备库。以重大项目聚集国内外人工智能顶尖人才以及高水平团队。第五十三条 建立以创新价值、能力、贡献为导向的科技人才评价体系,将科技成果转化创造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作为人工智能人才职称评审的重要评价因素。建立健全以用人单位人才评价为主导的人工智能创新人才评定机制。鼓励企业通过竞赛、实训等方式,健全人工智能人才评定工具及机制。第五十四条 人工智能企业引进的人才,在企业设立、项目申报和出入境、住房、外汇管理、医疗保障、子女就学等方面,按照有关规定享受本市人才政策待遇。第五十五条 发挥市人民政府投资引导基金扶持作用,按照我市产业集群发展规划,聚焦人工智能核心领域与关键环节开展专项扶持。鼓励社会资本参与人工智能产业发展。发挥中小微企业融资担保基金作用,加大对人工智能初创企业信用担保力度。第五十六条 探索完善适应人工智能产品和服务的专门性保险赔偿体系,为人工智能产品和服务提供全链条的保险保障。第五十七条 支持社会力量开展人工智能奖励活动,对在人工智能基础研究、关键核心技术攻关、科技成果推广应用等方面取得成果或者作出贡献的个人、组织给予奖励。第五十八条 加强新技术、新业态、新模式知识产权保护,推动建立人工智能产业领域及其关键技术环节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第五十九条 培育本市符合国际发展趋势、具有市场竞争力的人工智能标准组织和行业组织。鼓励行业组织提供创业培育和辅导、知识产权保护、投资融资、可信技术研发、风险分析和控制、技术支持等服务。第六十条 支持和鼓励举办人工智能境内外高水平的学术交流和产业合作活动。建立与国际标准化组织、有影响力国际学术和产业组织的标准交流合作机制。鼓励高等院校、科研机构等参与和主导国际科学计划和科学工程。鼓励企业参与有影响力的国际组织并开展相关活动,推动人工智能产品和服务在国内外示范应用。第六十一条 加强人工智能伦理安全规范和社会价值观引导,开展人工智能知识宣传、教育、培训、科普。市产业主管部门及其他部门应当利用广播、电视、报刊和互联网等媒体及时宣传人工智能产业发展情况和取得的成效,做好舆论引导,帮助公众应对人工智能发展带来的生活方式、就业形式以及伦理道德等方面的变化。第六十二条 市产业主管部门应当于每年上半年向社会发布本市上一年度人工智能产业发展年度计划实施情况的报告。第六章 治理原则与措施第六十三条 本市人工智能产业治理遵循和谐友好、公平公正、包容共享、尊重隐私、安全可控、共担责任、开放协作、敏捷治理原则,推动经济、社会以及生态可持续发展。第六十四条 建立和完善政府规范、行业自律、企业自治、社会监督的人工智能治理机制,推动形成具有广泛共识的人工智能治理框架和标准规范,促进产业多元主体协同共治。第六十五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人工智能治理相关规定,设立市人工智能伦理委员会,履行下列职责:(一)研究制定人工智能领域的伦理安全规范;(二)建立健全人工智能伦理安全规范管理制度,引导和规范人工智能伦理安全规范的制订和实施;(三)分析研判数据和算法对信息权益保护、社会伦理道德、劳动就业等造成的影响;(四)发布人工智能伦理安全实践指南、人工智能伦理安全白皮书以及人工智能企业伦理安全治理优秀案例集等,引导不同类型的人工智能企业建立完善伦理安全治理制度;(五)评估、监督本市人工智能企业的伦理安全规范执行情况;(六)其他应当开展的活动。市人工智能伦理委员会的日常工作由市产业主管部门承担。第六十六条 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根据人工智能应用的风险等级、应用场景、影响范围等具体情境,实施分级、分类差异化监管,完善人工智能领域监管机制。高风险的人工智能应用应当采用事前评估和风险预警的监管模式。中低风险的人工智能应用应当采用事前披露和事后跟踪的监管模式。人工智能应用分级分类监管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第六十七条 市科技创新部门应当组织开展人工智能社会实验,研究人工智能发展对个人和组织的行为方式、收入变化、社会心理,以及对就业结构、社会公平等方面的综合影响,持续积累数据和实践经验。市产业主管部门及其他部门应当开展人工智能发展的监测和评估,准确把握技术和产业发展趋势,开展人工智能对经济社会综合影响以及对策研究,及时调整产业发展政策。第六十八条 行业组织依照法律、法规和章程的规定,开展行业自律管理,引导和督促本行业的经营者依法竞争,维护市场竞争秩序。鼓励行业组织参与制定人工智能相关行业标准、技术指南、设计准则等行业制度规范,提供信息、技术、培训等服务,开展政策宣传、标准推广等活动。第六十九条 人工智能企业应当将遵守伦理安全规范纳入本单位职业规范要求,并将伦理安全风险教育、法律法规教育纳入本单位人工智能从业人员培训的内容。鼓励人工智能企业利用技术创新、技术对抗等方式,防范人工智能产品和服务可能出现的伦理安全风险和合规风险。第七十条 鼓励和支持单位和个人开展人工智能研究和应用监督活动,向市产业主管部门、行业组织等举报违反法律、法规以及人工智能伦理安全规范的行为。第七十一条 对于公共决策领域以及涉及公共利益的商业领域的算法,提供人工智能产品和服务的组织或者个人应当采取利于公众理解的方式进行算法说明。第七十二条 从事人工智能研究和应用的组织或者个人,应当遵守人工智能伦理安全规范,在合理范围内开展相关活动。相关组织或者个人应当对人工智能产品和服务在国家利益、公共安全、商业秩序以及个人权益等方面可能产生的不利影响进行伦理安全规范审查和风险评估。开展人工智能研究和应用活动,不得从事下列行为:(一)提供危害国家安全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产品和服务;(二)侵犯个人隐私或者侵害个人信息权益;(三)提供危害身心健康的产品和服务;(四)因种族、性别、国籍、民族和宗教信仰等歧视用户;(五)利用算法技术根据用户的习惯、偏好、支付能力实施价格歧视或者消费欺诈等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六)利用深度合成技术从事禁止行为;(七)其他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伦理安全规范的行为。违反前款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及国家安全、个人信息保护、消费者权益保护等有关法律、法规给予处罚或者追究相应责任。第七章 附则第七十三条 本条例自2022年11月1日起施行。《深圳经济特区人工智能产业促进条例》解读2022年8月30日,深圳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了《深圳经济特区人工智能产业促进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2022年11月1日起实施。《条例》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人工智能发展的重要指示精神,以及国家关于新一代人工智能发展战略部署,坚持促进原则,推动产业高质量发展;坚持市场导向,营造良好产业环境;坚持底线思维,规范产业有序发展;坚持立足实际,发挥深圳产业特色。在内容上注重体现“全面促进与合理必要的规范”,围绕“促进人工智能产业高质量发展”这个核心目的,以问题为导向,摸清我市人工智能产业发展难点痛点,通过制度设计促进和规范产业发展。一、立法必要性制定《条例》是率先贯彻落实国家战略部署,为国家新兴领域立法探索经验作出示范的实践要求。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对人工智能发展作出重要指示,强调要以问题为导向,全面增强人工智能科技创新能力,加快建立新一代人工智能关键共性技术体系,推进互联网、大数据、人工智能同实体经济深度融合。2020年10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深圳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先行示范区综合改革试点实施方案(2020-2025年)》(以下简称《综合改革实施方案》),要求深圳在人工智能、无人驾驶、大数据、生物医药、医疗健康、信息服务等新兴领域先行探索。为了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新一代人工智能发展的决策部署,落实《综合改革实施方案》有关要求,有必要通过经济特区立法方式在人工智能领域先行先试,做好人工智能与实体经济融合发展的制度设计,培育优质高效的产业发展环境和良好产业生态,为促进深圳人工智能产业发展提供法治保障。制定《条例》是抢抓人工智能发展战略机遇,打造国际一流人工智能产业高地的重要抓手。人工智能是新一轮产业变革的核心驱动力,是经济发展的新引擎,将催生新技术、新产品、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对加速传统产业升级换代、重塑经济结构、实现社会生产力整体跃升有着重要推动作用。深圳作为先行示范区,拥有雄厚的产业基础、丰富的科技创新人才、良好的营商环境,而且具有应用场景广泛、创新创业活力旺盛的优势,形成了较为完善的产业链和治理体系,产业竞争力和影响力不断增强。率先为人工智能产业立法,围绕新一代人工智能技术产业发展方向和重点任务,充分激发创新活力,加强人工智能基础研究,突破关键核心技术,加快人工智能重大基础设施建设,促进人工智能应用成果转化,构建人工智能创新生态体系,将深圳打造成为我国人工智能技术创新策源地和全球领先的人工智能产业高地,有效支撑深圳国家新一代人工智能创新发展试验区建设。制定《条例》是破解人工智能产业治理难题,以法治规范人工智能产业有序发展的重要举措。人工智能作为有望引领未来变革的战略性信息技术,在实现快速发展、广泛应用的同时,也带来了安全、隐私、公平等诸多新问题、新挑战。目前,在国家层面尚无专项的人工智能产业立法,自2015年开始,国家相继颁布了一系列政策和法律法规,旨在加强对数据共享、数据安全和个人隐私等问题的保护。2017年发布的《新一代人工智能发展规划》中提出要制订促进人工智能发展的法律法规和伦理规范。2021年,国家新一代人工智能治理专业委员会发布了《新一代人工智能伦理规范》,提出积极引导负责任的人工智能研发与应用活动,促进人工智能健康发展。因此,有必要结合逐步形成的全球化人工智能治理体系和特区实际,通过特区立法有序规范我市人工智能产业,先行探索人工智能社会治理的中国方案,打造多方协同共治的治理模式,推动深圳市人工智能产业健康发展,形成规范有序的良好发展局面。二、主要内容《条例》是全国首部人工智能产业专项立法,共设七章七十三条,包括总则、基础研究与技术开发、产业基础设施建设、应用场景拓展、促进与保障、治理原则与措施、附则等七个方面,从深圳人工智能产业发展实际出发,围绕“明确范围+补齐短板+强化支撑+抢抓应用+集聚发展+规范治理”等环节进行探索创新。其主要内容:(一)明确人工智能及人工智能产业的界定目前,我国在法律层面对于人工智能及人工智能产业的概念尚未作出规定,学术界对于人工智能及人工智能产业的定义也还没有统一的认识。《条例》根据国务院发布的《新一代人工智能发展规划》,同时参考全国信息安全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编制发布的《网络安全标准实践指南—人工智能伦理安全风险防范指引》以及《广东省加快发展新一代人工智能产业实施方案》等文件,在借鉴国内外一系列相关研究成果的基础上,从技术角度对人工智能的概念作出了规定,明确人工智能是“利用计算机或者其控制的设备,通过感知环境、获取知识、推导演绎等方法,对人类智能的模拟、延伸或扩展”。同时,考虑到随着人工智能技术的不断发展,人工智能产业边界与范围也在逐步扩展,结合我市正在开展的人工智能产业统计工作,《条例》明确了人工智能产业的边界,将人工智能相关的软硬件产品研究、开发和生产、系统应用、集成服务等核心产业,以及人工智能技术在民生服务、社会治理、经济发展等各领域融合应用带动形成的相关产业都纳入人工智能产业范畴。(二)建立人工智能统计与监测制度建立人工智能产业统计监测制度,是企业、行业组织普遍反映的产业亟需解决的问题之一。当前人工智能尚未被列入国民经济行业分类目录,国家层面缺乏统一的人工智能产业统计口径,各地对于人工智能企业的数量、产值乃至产业规模等数据的认定标准和统计口径也各不相同。深圳亦没有出台相应制度,相关部门在产业基本情况的认定上也缺乏统一的、权威性的标准,不利于准确了解和掌握我市人工智能产业的基本状况,也影响对人工智能产业的精准分析和研判。鉴于此,《条例》在明确人工智能的内涵与外延的基础上,规定应当建立健全人工智能产业统计分类标准,制定和完善人工智能产业统计分类目录,有序开展人工智能产业统计调查和监测分析工作。通过完善统计监测制度,准确掌握我市人工智能产业发展实际情况,为促进人工智能产业发展提供精准统一的数据支撑和政策支持。(三)补齐人工智能基础研究短板为统筹推动解决基础研究薄弱的问题,逐步补齐人工智能基础研究短板,《条例》一是致力关键核心技术攻关。聚焦人工智能关键核心环节,提出建立以市场需求为主导、政产学研深度融合的关键核心技术攻关机制,构建覆盖人工智能关键核心技术攻关全周期的扶持政策体系,强化对人工智能基础研究与技术开发的支持。二是加强新型研发机构建设。明确加快国家、省、市研究平台建设,支持建设一批重点实验室、特色实验基地、工程研究中心、产业创新中心、技术创新中心、企业技术中心、制造业创新中心等创新载体。培育和建设投资主体多元化、管理制度现代化、运行机制市场化、用工方式灵活化的新型研发机构,盘活创新资源。三是推进科技体制改革。创新人工智能项目管理方式,公开征集科技创新项目和成果,通过非周期性项目资助等方式予以支持。建立和完善以质量、绩效、贡献为导向的项目评价制度,建立健全科技成果转化服务体系,发挥市场在科技成果生态链条上的驱动作用,推动科技成果高效转化。(四)加强人工智能产业基础设施建设为了提供人工智能产业发展所需的基础资源保障和支撑设施,降低企业开发成本,提高研究与应用效率,形成产业集聚效应,《条例》一是推动人工智能数据资源有序开放。要求政府构建人工智能产业公共数据资源体系,建立人工智能应用领域的公共数据共享目录和共享规则,推动公共数据分类分级有序开放。建立人工智能应用领域的公共数据和行业数据标准体系,推动数据要素资源化、资产化、资本化发展。二是建立面向产业的算力算法开放平台。鼓励和支持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企业和其他组织建设人工智能算力基础设施、开源开发平台和开源社区,利用国家超级计算深圳中心、鹏城云脑等计算平台,开放算力资源,降低企业开发成本,缩短开发周期,推动数据共享、算法汇聚及算力开放,培育共享协作的开源治理生态。三是加强面向人工智能产业的公共服务平台布局。支持建设行业开放创新平台,支撑关键共性技术的研发,并向行业上下游开放。建设集功能测试、安全性测试、可靠性评估、伦理安全风险于一体的人工智能测试检测及认证平台,打造覆盖关键环节、重点领域的产业支撑体系。(五)充分发挥应用场景驱动作用根据国务院《新一代人工智能发展规划》提出的推动人工智能规模化应用的要求,结合我市人工智能与各行业融合应用的情况,《条例》从以下几方面作出制度设计,发挥应用场景赋能人工智能产业发展的作用。一是强化应用示范。明确本市国家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及公共企事业单位应当率先使用人工智能产品和服务,充分发挥引导示范作用。推进人工智能技术在行政和司法领域的应用,推进人工智能在民生服务、社会治理、经济发展领域的融合应用。二是着力引导开放。规定产业主管部门应当建立人工智能应用场景开放制度,定期发布人工智能场景需求清单,公开征集应用场景解决方案,吸引境内外高水平的人工智能产品和服务供给方,引导开放更多应用场景,吸引产业要素集聚。积极探索建立人工智能应用场景供需市场化运营机制,发挥市场驱动作用。三是创新产品准入。在分级分类监管的基础上,探索建立与人工智能产业发展相适应的产品准入制度,规定对于国家、地方尚未制定标准但符合国际先进产品标准或者规范的低风险人工智能产品和服务,允许通过测试、试验、试点等方式开展先行先试。(六)确立人工智能治理机制《条例》结合逐步形成的全球化人工智能治理体系和特区实际,探索构建人工智能治理框架,合理平衡促进创新和坚守底线的关系,在为产业发展保留足够的弹性与空间的前提下,严守监管底线,做好风险防控,推动人工智能健康有序发展。一是确立多元主体协调共治的治理机制。确立人工智能治理国际公认的和谐友好、公平公正、包容共享、尊重隐私、安全可控、共担责任、开放协作、敏捷治理等八大治理原则。建立和完善政府规范、行业自律、企业自治、社会监督的治理模式,促进产业多元主体协同共治。根据人工智能细分领域风险等级、应用场景、影响范围等具体情境,建立分类、分级、差异化的监管模式,形成包容审慎的监管方式。二是设立专门的人工智能治理机构。规定市政府应当设立人工智能伦理委员会,明确人工智能伦理委员会职责,加强伦理委员会对人工智能伦理的统筹规范和指导协调,加快推进人工智能伦理安全规范的制订和实施,深化人工智能技术伦理、安全风险等方面的研究,推动构建覆盖全面、导向明确、规范有序、协调一致的人工智能伦理治理规则。三是明确行为底线和法律责任。规定从事人工智能研究和应用的组织或者个人应当对人工智能产品和服务在国家利益、公共安全、商业秩序以及个人权益等方面可能产生的不利影响进行伦理安全规范审查和风险评估。明确在人工智能研究和应用活动中不得侵害国家安全、公共利益和个人权益,禁止实施歧视用户、侵害消费者权益、滥用技术等行为,并强调相应的法律责任,要求各方主体严守行为底线,有效预防风险。深圳四大优势,成为中国人工智能第三“极”
人工智能已经成为继互联网+之后的又一“飓风口”,并成为推动新一轮经济发展的强动力和巨大引擎。
在政策驱动下,我国人工智能产业快速发展,多个城市都在积极布局,从而打造培育人工智能产业优势,以期抢占人工智能产业发展的制高点。
深圳作为“科技创新之都”,其人工智能产业发展也自然走在了全国的前列。
政策驱动,深圳创建人工智能创新应用先导区
近年来,深圳市委、市政府将人工智能作为战略发展方向。经过几年的发展,深圳已基本形成从基础支撑、核心技术到行业应用较为完整的人工智能产业链,在人工智能关键技术、应用场景、科创资源、政策保障等方面具有良好的发展基础。
通过机制体制变革和制度创新,人工智能创新应用先导区建设必将进一步加速相关区域人工智能核心技术创新和深度融合应用,打造我国人工智能产业集聚发展新高地。
2019年5月,《深圳市新一代人工智能发展行动计划(2019-2023年)》出台。《行动计划》提出,着力构建全国领先的人工智能技术创新体系,推动新一代人工智能与实体经济深度融合,将深圳发展成为我国人工智能技术创新策源地和全球领先的人工智能产业高地。
到2023年,建成20家以上创新载体,培育20家以上龙头企业,打造10个重点产业集群,人工智能核心产业规模突破300亿元,带动相关产业规模达到6000亿元。
2019年10月,科技部和深圳市政府共同启动深圳国家新一代人工智能创新发展试验区(以下简称“深圳试验区”)建设。深圳将重点围绕建设人工智能城市大脑、人工智能核心关键技术研发等四项重点任务,推进两大工程,加快人工智能产业发展,打造福田、南山、罗湖等“九大产业集聚区”。
根据规划,到2023年,深圳将基本形成以产业应用为引导、以技术攻关为核心、以基础软硬件为支撑的较为完整的产业链条,人工智能产业发展进入全球价值链高端环节。建成人工智能城市云脑,推动智慧城市、智能交通、智慧金融、智能健康等人工智能应用与实体经济深度融合,促进人工智能在民生、经济和社会领域的应用,引领带动智能经济和智能社会发展。
科技部要求深圳充分发挥研发和人才优势,打造具有国际竞争力的人工智能创新高地。发挥深圳研发能力强、高端人才聚集、产业链完整等优势,围绕新一代人工智能发展方向,加强人工智能基础前沿理论和关键核心技术研发,健全智能化基础设施,加快成果转化应用,全面提升人工智能产业国际竞争力,探索新一代人工智能发展的新路径新机制,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经验,引领带动粤港澳大湾区智能经济和智能社会发展。
国家创建深圳人工智能创新应用先导区,不但有利于深圳人工智能产业发展,也将为粤港澳大湾区建设注入更多的创新动力。
人工智能产业优势突出,跻身全国第三
深圳,是首个国家创新型城市。同时,深圳也是人工智能发展较早的城市之一。作为我国改革开放的重要窗口,深圳创新人才高度集聚,电子信息产业优势突出,资本市场活跃,从而为人工智能产业发展提供了强大的人力、技术和资金等各方面的有利条件。
经过几年的培育,深圳在人工智能领域已经形成强大的产业聚集优势,在自动驾驶、安防、机器人、医疗、金融、建筑、智能制造、智慧交通等领域的AI化水平不断提高。
目前中国人工智能企业主要集中在北京、上海和广东三地。广东的人工智能产业主要集中在广州和深圳两大中心城市,从而形成广州、深圳一体两翼之势。如果按城市排名,深圳的人工智能产业综合优势居全国第三,仅次于北京和上海。
根据2018年《中国人工智能产业发展城市排行榜》,从企业规模、政策基础、学术技术、产业基础、和资本环境五个层面测评市场发展人工智能的实力和前景,深圳的各项指标表现优异,位居全国第三。第一名和第二名分别是北京和上海。
深圳人工智能产业集群优势
深圳的主导产业高新技术产业为AI产业提供了包括计算机视觉、智能语音技术、自然语言处理等在内的技术层支持,及包括云计算服务、传感硬件、计算硬件等在内的基础层支持。
深圳已形成完整的人工智能产业链,据不完全统计,目前深圳人工智能企业总量超过600家,并形成几大阵营:以华为、腾讯、中兴、平安科技为代表的IT阵营,他们布局人工智能产业,主要是为抢占人工智能产业技术制高点;以富士康、华星光电、比亚迪为代表制造阵营。
做为传统制造业企业,他们通过转型升级,促进了人工智能技术与传统产业的深度融合;以大疆创新、商汤科技、云天励飞、优必选、奥比中光、华讯方舟、北科瑞声、碳云智能、太古计算机等为代表的人工智能初创阵营。
深圳新创立的人工智能企业,无论是数量上还是质量上,都居于全国前列。
深圳具备了完善的制造业产业链、强大的资本实力和巨大的市场容量,为人工智能产业的设计、开发、制造等环节提供了得天独厚的条件。
深圳太古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总经理陈伟表示,深圳是著名的科技创新之都,在深圳创办科技企业具有几大优势:创业环境好,政府服务意识强;科技人才集中,有良好的科研氛围;拥有强大的制造产业链;市场环境好,科研成果市场转化速度快。
芯片优势
因为华为的存在,AI芯片的龙头地位非深圳莫属。华为是人工智能芯片技术的引领者,先后发布了麒麟810、麒麟980、昇腾310、Ascend310等人工智能芯片。
在2018年华为云计算大会上,华为发布了两款人工智能芯片:胜腾910和胜腾310.它们在行业中处于领先地位,远远超过美国谷歌和Nvidia公司。其中最新的昇腾910用最新的7nm工艺,该过程中操作速度高达256T次,是英伟达芯片的两倍多,它几乎是谷歌芯片的三倍。使得华为人工智能芯片力压美国公司,赢得全球第一。
麒麟810是首款采用华为自研达芬奇架构的手机AI芯片,实现卓越的AI能效,为手机用户带来更丰富的端侧AI应用体验。
麒麟980是华为卓越人工智能手机芯片,是目前全球最领先的手机SoC。搭载麒麟980的华为Mate20系列、荣耀V20、荣耀20、华为P30系列、Nova5Pro等手机,为广大消费者带来更丰富、更强大、更智慧的AI手机使用体验。
同时,华为全新推出了HiAI2.0.带来更强劲的AI算力。此后华为又面向业界推出自己首款全栈全场景人工智能芯片昇腾310和昇腾910AI处理器。
腾310突破人工智能芯片设计的功耗、算力等约束,实现了能效比的大幅提升,助力AI从中心侧向边缘侧与端侧延伸,后续各种版本为平安城市、自动驾驶、云业务和IT智能、智能制造、机器人、便携机、智能手机、智能手表等应用场景提供全新的解决方案,用AI开启智慧未来。
一颗昇腾310芯片可以实现高达16Tops的现场算力,支持同时识别包括人、车、障碍物、交通标示在内的200个不同的物体;一秒钟内可处理上千张图片。无论是在急速行驶的汽车上,还是在高速运转的生产线上。
无论是复杂的科学研究,还是日常的教育活动,昇腾310可以为各行各业提供触手可及的高效算力。该芯片可以被广泛应用于智能安防、辅助驾驶、机器人、智能新零售和数据中心等场景。
腾910AI处理器,采用创新的华为自研达芬奇架构,针对AI运算特征而设计,支持多种混合精度计算及业界主流AI框架,提供256TFLOPSFP16的超强算力,实现业界最大单芯片计算密度,可用于大规模训练、AI超算集群等场景。
2019年9月6日,华为发布了全球首款智能集成5G芯片——麒麟9905G。业界指出,华为这款芯片的横空出世,意味着高通占据优势的芯片市场格局被打破。
2019年11月,人工智能新势力代表性企业云天励飞在深圳发布全球首款5AIoT芯片(5G、人工智能、物联网)——云天初芯TMDeepEye1000.引起业界的极大关注。云天初芯TMDeepEye1000是一颗自主可控的神经网络处理器芯片,它具备高灵活、高能效、低能耗等优势,未来将能够在智能安防、新商业、智慧交通、智能制造、智慧仓储、智能家居、机器人、智能超算等多个行业及领域应用。
云天励飞还同时发布了芯片即服务——人工智能“星云”生态战略。
在人工智能领域,深圳还有一大优势,深圳是人工智能贡献最多的城市。2009-2018年,中国AI专利数量累计达成68467件,深圳专利数在全国排名第二位,仅次于北京。
融资优势
深圳不缺投资公司,深圳的投资公司不缺钱。因此,深圳人工智能企业就有了得天独厚的融资优势。
统计研究数据显示,2000年以来,北京人工智能企业累计融资规模超过28亿美元,占全国融资总额的34%;其次为上海,占全国融资总额的24%;深圳人工智能企业融资规模超过12.70亿美元,占全国融资总额的15.5%。
以深圳代表性人工智能独角兽企业云天励飞为例,近日云天励飞宣布完成近10亿人民币的Pre-IPO轮融资。这笔融资将用于AI算法、芯片和大数据的继续研发、场景探索及市场推广。这也是云天励飞在为科创板上市做准备。
在此之前,云天励飞曾先后完成三轮融资:2015年完成Pre-A轮融资;2017年完成1000万人民币A轮融资;2019年完成数亿人民币B轮融资。
据不完全统计,2019年中国有711个人工智能项目拿到了新一轮投资,其中总部位于深圳的项目有57个,仅次于北京。过去三年,深圳的人工智能投资案例数一直稳居全国前二,人工智能领域的创业、投资热度都很高,并且形成互为支持的良性发展态势。
产业化优势
《深圳市新一代人工智能发展行动计划》提出,加快优化人工智能产业布局,将依托深圳高新区深圳湾片区和南山园区、深港科技创新合作区、罗湖人工智能产业基地、盐田人工智能产业基地、宝安立新湖智能装备未来产业集聚区、坂雪岗科技城、龙华人工智能产业基地、坪山人工智能产业基地、光明人工智能产业基地、深汕湾机器人小镇,形成“总部基地+研发孵化+高端制造”的“一轴两廊多节点”的空间格局,建设人工智能特色产业园,发挥深圳软件园作用,引导产业因地制宜、特色集聚、区域协同发展。
深圳已经形成人工智能产业化发展优势,产业聚焦效应日益凸显。以深圳湾科技生态园区为例,深圳湾科技生态园区是深圳市人工智能产业链专业园区,也是广东省首批人工智能产业园。
近年,深圳湾科技生态园引入芯片设计领域国际领军企业ARM、芯片制造领域龙头企业联发科及北斗研究院等技术平台,在应用创新及算法研发领域定向引入人脸之别、深度学习方向的核心企业商汤科技、云天励飞等人工智能企业,形成人工智能产业生态。
目前深圳湾科技生态园区已入驻人工智能企业共30余家,人工智能产品年产值5000万元以上企业达19家,产业链日趋完整、产业集聚度不断提高。近两年,深圳湾科技生态园人工智能产业产值已达240亿元,占南山区总产值的3%。
应用优势
与中国人工智能企业一样,深圳的人工智能企业布局侧重应用层和技术层。在2018年深圳人工智能百强企业中,应用层人工智能企业占比最高,为69%;算法层居第二位,占比为19%;基础层企业占比最少仅为12%。从人工智能企业核心技术分布来看,以大数据/云计算、机器学习和推荐为核心技术的企业占比最高。
深圳不但拥有人工智能研发、制造优势,同时在技术落地,实现商业化方面具有诱人的市场应用优势。深圳是国内人工智能落地应用最快的城市之一,许多最新的人工智能技术率先在深圳获得应用,如无人驾驶公交车、智能机器人等。
这就为人工智能企业提供了良好的发展平台,能够让企业的研发投入快速转化为市场效益。我们以云天励飞为例,作为人工智能初创公司的云天励飞,成功开发了基于人像识别和大数据技术的城市天眼——云天“深目”平台,并率先在深圳得到应用。
云天励飞将自主研发能力与行业实际应用场景深度融合,过去五年多的时间里,公司在视觉城市大脑领域做了一系列产业化落地探索,其视觉大脑已经在深圳、北京、上海、杭州等近100个城市都有产业化的落地,覆盖了机场、地铁、社区、大型商超、火车站等智慧城市的生活场景,也服务了G20、APEC、港珠澳大桥等一系列重要会议和重要工程。
优必选智能机器人也在深圳多个应用场景得到成功应用。如2020年春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优必选推出室外智能防疫机器人ATRIS(安巡士)先后在深圳第三人民医院等多个医院得到应用。ATRIS(安巡士)的体温监测技术实现了远距离(2.5-3.5米)大范围的非接触式人体测温,测温精度≤±0.3℃,达到国家对防疫测温设备的标准要求,支持同时监测体温多达15人,不仅能保障一线人员的安全,测温效率可达人工测温的20倍以上。被誉为医院门诊部的“第一护卫”。
在人工智能特色应用示范方面,深圳不断拓展人工智能在医疗、家居、教育、零售等民生领域和政务、交通、安防等社会治理领域的应用,深化实体经济融合发展。如推动医疗影像辅助诊断系统、智能诊疗系统、智能健康管理等产品化及临床辅助应用。开展智能教育试点示范学校建设,开展机器人编程与应用、机器视觉开发、数据挖掘等课程的精准教学。支持发展以货物自动盘点、商品识别、自动结算等技术应用为核心的无人门店解决方案,推进无人门店加速布局。汇聚城市公共、交通管理、运营商和互联网等数据,实现智能化交通疏导和综合运行协调指挥等,“AI+产业经济”“AI+市民生活”“AI+智慧城市”等人工智能应用场景正在不断丰富。
未来深圳人工智能产业前景展望
《深圳市新一代人工智能发展行动计划》提出,到2020年,新建10家以上创新载体,组织实施20个以上重大科技产业发展项目,引进培育3-5个国际顶级人工智能团队、5-10家技术引领型研究机构,培育10家细分领域龙头企业,人工智能核心产业规模突破100亿元,带动相关产业规模达到3000亿元;到2023年,建成20家以上创新载体,培育20家以上技术创新能力处于国内领先水平的龙头企业,打造10个重点产业集群,人工智能核心产业规模突破300亿元,带动相关产业规模达到6000亿元。
广东认定8个人工智能产业园,其中两个在深圳,分别是深圳湾科技生态园和金地威新软件科技园。
深圳湾科技生态园区已入驻人工智能企业共30余家,人工智能产品年产值5000万元以上企业达19家,产业链日趋完整、产业集聚度不断提高。近两年,深圳湾科技生态园人工智能产业产值已达240亿元。
此外,深圳还计划打造龙华人工智能产业核心区,以富士康片区为核心,建设以智能硬件、智能制造为主攻方向的AI重点实验室和产业,打造人工智能产业核心区,并协同“坂雪岗科技城”打造万亿级产业集群。
未来,深圳人工智能产业的优势将不断提升,将成为中国人工智能产业最为重要的一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