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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人工智能介入水墨艺术创作,它的表现如何 人工智能进行艺术创作的例子素材

当人工智能介入水墨艺术创作,它的表现如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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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毕业季,中央美术学院研究生毕业展中,一位叫“夏语冰”的毕业生的作品吸引了来自各方的关注。

夏语冰同学只花了22个月,就学习完了人类艺术历史上400年236位画家的画作。

在2019年5月1日,她正式参加了中央美术学院研究生毕业展,与其他沉浸在艺术世界十数年的同学一起展览作品。

事实上,这位只花了22个月学习绘画的夏语冰同学,并非中央美术学院正式的在读研究生。

她来自微软,真实身份是微软小冰,一个18岁少女人设的人工智能。

AI小冰的微博

小冰个展海报

2019年7月13日,中央美术学院美术馆将迎来一场特别的“个人绘画展”,微软人工智能小冰,独立完成的七八十幅100%原创绘画作品,在这里展出到8月12日。

这也是国内首个人工智能“机器人”个人绘画展。

《下一个伦勃朗》

近年来,随着人工智能的快速发展,各行各业都或多或少受到人工智能的影响。

2017年,微软公司用计算机模仿伦勃朗生成的油画《下一个伦勃朗》(theNextRembrandt)震惊世界,这件作品是由人工智能对346件伦勃朗的作品进行分析,并且推断出了伦勃朗下一件作品可能的面貌。

既然,人工智能在艺术创作上已经有着不可忽视的影响,那么在水墨领域,它的表现如何?它会不会成为水墨新的发展方向?

科技水墨

2019年1月,首届“水墨现场”台北展博会举行,“水墨现场”创办人兼主席许剑龙在介绍首届“水墨现场”台北展博会时特别提到“科技水墨”这个概念。

他说:“我们在首届‘水墨现场’台北展博会为大家带来了香港艺术家黄宏达与他发明的全球首个人工智能水墨艺术家A.I.Gemini共同创作的水墨作品‘逸’系列,这个水墨山水系列结合了传统山水笔墨与科技计算机运算,将水墨艺术带进一个前所未见的境地,让观众反思诸如创作主体、著作权、人工智能的艺术潜能以及其作品的艺术价值等重大问题,值得大家关注。

借此机会,我们‘水墨现场’也提出了‘科技水墨’Tech-Ink时代的正式来临。我们相信,2019年人工智能水墨山水画的正式面世,标志着东方和西方艺术在数位时代站在同一起跑线上,水墨文化已迈向全新里程。”

人工智能水墨艺术家A.I.Gemini创作水墨作品

第一位人工智能水墨艺术家A.I.Gemini的发明者黄宏达2019年11月参加“上海水墨现场国际论坛|科技水墨:人工智能中的古代智慧”时,从个人经历的角度讲述了他理解的“科技水墨”:“水墨是我几年前开始思考的课题:科技跟水墨结合出来会呈现什么东西?因此我做了不同的实验,可以有什么效果,都是一个过程。

五年前,香港赛马会跟我做一个广告,广告内容是将徐悲鸿先生的作品《骏马》变成一个动画。我的想法就是怎么将它变成3D的,花了大概两个月的时间去想怎么让它平面的变成3D的时候,还像它的风格。

在我们的设计之中,想法就是山是什么样的,河流是怎么样流动的。

这个作品之后,我想的就是3D、科技跟水墨结合起来的时候,怎样有不同的构图出来,后面几年我的作品,就都是跟水墨有关系,有雕塑、有动态影像、有VR,我的想法是如果我用科技做水墨,可以叫科技水墨(TECH-iNK)吧。”

扫描二维码或点击此处观看“上海水墨现场国际论坛|科技水墨:人工智能中的古代智慧”

黄宏达《逸003》水墨纸本2018年3812画廊人工智能

这里,现代科技下的人工智能介入艺术,创造艺术品的内在逻辑并非类似是简单的照片滤镜,而是利用图像语义分析技术,通过辨别图像语义的风格使用一种现有的艺术风格表现出来,达到再造系统;

它已经不再复制传统艺术风格,而是因循艺术的“自然”发展逻辑,对未来的艺术发展趋势进行预测。

这是一个“学习”的过程,不是简单输入、输出般的机械复制,黄宏达在谈及人工智能的自我学习时说:“我们进入AI的时代,AI如何画?比如山水,如果AI去画应该有自己的风格,它像一个小孩子,教它一点东西,让它自由发展出来,而呈现的结果是我们本来预见不到的。”

黄宏达,《月球背面0010》,人工智能、水墨纸本,2019

《月球背面0010》作品细节

《月球背面0010》作品细节

黄宏达,《七贤士》,人工智能、水墨纸本,118x238cm,2019

黄宏达,《逸0016》,人工智能、水墨纸本,118cmx46cm,2018

黄宏达,《逸0008》,人工智能、水墨纸本,118cmx46cm,2018

第二届武汉水墨双年展

2019年11月15日下午,第二届武汉水墨双年展开幕。

本届双年展以“墨与物”为题,展览分为6个部分,共邀请了40位艺术家参展,展期近3个月。

展厅里不仅展出了蕴含笔墨关系和抒情达意的纸本水墨作品,还有使用动画影像与综合材料来增加水墨表达和体验感的新水墨作品,并且还可以看到很多水墨艺术与现代光电科技相结合的装置艺术作品。

展览现场

从2011年「水墨文章——当代水墨研究系列展」开始,到「墨攻——首届武汉水墨双年展」的发展,再到如今「墨与物——第二届武汉水墨双年展」的延续,皆旨在展示近当代水墨艺术丰富多彩的发展面貌,思考研究中国绘画的主体价值,探索水墨艺术发展的新的无限可能。

“展览划分为六个单元:墨与笔、墨与心、墨与墨、墨与物、墨与影、物与物,每个单元都呈现出利用不同媒介、不同视角进行创作的水墨艺术家,从绘画到影像再到装置,立足当下展望水墨艺术的未来。”策展人王春辰介绍本次展览时说。

展览现场

“墨与影”单元里,郭桢、邱黯雄、任戎三位艺术家则将水墨艺术重新解构,作品中流露出艺术家对虚拟和现实的矛盾纠缠的思考,也是人类进入信息时代所产生的一种恍惚的状态。他们的作品以一种超现实的、清晰而异样的图示营造出过去和未来交织的独特景色。“

邱黯雄本次展览的作品是将一帧一帧的水墨绘画转换为动画,入镜的是中国历史神话,而水墨绘画的表现功能得到了新的提升,观众观之饶有兴趣,既可会心于神话的生动、思悟,又增加了水墨的新体验,同时这也符合当代艺术对多媒介、综合应用的新需求。

任戎的创作,既汲取东方文化元素,又转换为当代介质,不固守于一形一制;任戎在本次展览上的铁板镂空拓印将观众参与带入创作中,它既是艺术家作品的延伸,也是当代艺术强调互动、参与的一种表现。从这个角度讲,水墨艺术可发挥的空间相当广,墨可以拓,可以印,可以浇注,古有屋漏痕,今有铁版拓。

郭桢在其传统艺术思维中又浸染了国际语境下的艺术感知,探索主题渐次由山川地貌转入身份、身体、女性等,本次所展的绘画加装置既是手法多样的表现,也是思考观念的展示,既是视觉呈现,也是以光影、树枝、纸本来凸显空间与历史的对话。

展览现场

策展人王春辰提到今年在武汉美术馆延续策划武汉水墨双年展是希望把这个展览做得更加深入,引发大众对水墨艺术连续性的思考与探讨。

水墨艺术与其它艺术门类有着同等的时代性,他说:

“我们作为客观公正的观察者和研究者,创作思路不应固于媒介的限制、固于古典意义的美学,或忽视、漠视、拒绝水墨的创新。本次展览的作品中,从绘画、影像再到装置,艺术家都将生生不息的精神体现在了作品当中,这是一次崭新的尝试,也是对当代艺术理论、话语建构的一次努力。”

2018全球人工智能与机器人峰会

2018全球人工智能与机器人峰会上,清华大学未来实验室博士后高峰向人们展示了“道子智能绘画系统”。

高峰认为,科学和艺术不仅可以而且很有必要相通与交融,并对这一理念进行积极实践,开发出了“道子智能绘画系统”。

“道子”学习大量国画名家的作品后,可以创作出极具风格的国画作品。

道子系统创作的国画作品

这是道子在学习了数百张徐悲鸿画的马和真实马的照片后,画出的马的绘画图像作品。

可以看出这已经完全不是某些手机风格化滤镜所能够达到的专业水准和程度了,它不但学习到了徐悲鸿对于马蹄子、尾巴、鬃毛等地方的艺术化水墨处理习惯,还保留了真实马的姿态内容。

“学计算机的同行可能知道,在计算机图像领域,风格迁移技术是一个经典问题,做油画、卡通风格迁移的多,而做中国水墨画风格迁移的很少,因为中国水墨画的变形比较大,难度比较高,但是中国画是我们民族传统文化资源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我们的国宝,我觉得值得在人工智能时代用技术去继承和发展。道子的这些人工智能绘画是中国传统文化资源在当下时代的创新探索。试图体现笔墨在当下的时代性全新演绎。”高峰说。

道子系统创作过程

这里展示的是大概的原理,最左边是一张马的照片,最右边是一张徐悲鸿画的马,中间是道子系统生成的绘画图像。

以马蹄部分为例,道子确实学习到了徐悲鸿的艺术变形习惯,虽然照片上的马蹄是一团黑,但生成的绘画上马蹄却用了留白和墨线勾轮廓的技法,能做到这一点我也很惊讶。

另外马的鬃毛部分也和输入照片有了很大不同,按照徐悲鸿的风格习惯对于鬃毛的长度和飘逸程度都做了艺术夸张的表现手法。

总体来说将徐悲鸿的一些风格很好地学习到了,并成功运用到了绘画创作中。

这是道子系统在学习了数百张山水画家黄宾虹作品后,根据风景照片创作的绘画图像。

道子系统对齐白石的虾分析与学习

“道子的价值主要体现在它是中国传统文化资源(也就是中国画)在当下人工智能时代的创新探索,通过计算机科学与绘画艺术的跨界,开拓了人与机器共同创作艺术的新模式,提高民族文化自信心,促进中国文化向世界输出,推动文化产业的良性发展。”高峰总结道。

当然,人工智能创作出的水墨作品也有其自有的问题。

众所周知,艺术作品是有水平高低、质量优劣之分的。这里的艺术水准取决于艺术家的天才创造力、非凡际遇以及对生活的深厚情感等等综合因素,这些是AI所不具备的。

当AI作品越来越多,我们该如何去评判一件艺术作品的高低?

如果说现阶段AI水墨让更多人接受、认可的点在于其先进的理念和创新意识,那么,当代越来越多AI作品产生,其创新价值和稀缺性会进一步减弱,那个时候AI水墨或“科技水墨”又将何去何从?

巴山蜀水毓灵秀No1146cm×615cm×4纸质2015

“我认为‘数字水墨’是具有突破性的,是全新的水墨创作思想和方法,不是简单地停留在用相机和电脑取代毛笔,而是要用新的工具和数字技术探索新的水墨形态,拓宽水墨的疆域,丰富我们的视觉经验。只是使用新的工具会面对不同的技术问题,也会带来更多的可能性,同时由于工具的强大我会尽量避免炫技,让技法如同水一样去滋润和激发精神的显现,实际上最终在技术与艺术的关系上,与传统水墨画家所面临的问题是一样的。”艺术家陆军说。

陆军清风不解意220cm×84cm纸质2013

数字水墨创作过程

陆军的创作分为两个阶段,第一阶段:即拍摄墨在三维的水中幻化为曼妙的墨影,顺应水之道法,让自然充分显现,让偶然尽情绽放,同时也会运用一些手法,来得到其想要的某类水墨素材,让它部分可控。

第二阶段:将拍摄的大量素材在电脑中进行数字处理,在这个过程中就可随心所欲地将自己的情感和思想注入其中。

总体而言,陆军的创作依托于现代科技的发展,他说:“上千年来水墨画都是用毛笔在宣纸上绘制,在古代,毛笔是最方便纪录我们生活和人文的工具,然而现在我们已不用毛笔来纪录我们的生活了,我们现在是用手机、相机和电脑来纪录我们的生活和人文,用我们最常用,最熟悉的工具来重新描绘我们心中的水墨画卷,这是非常自然的。

数字水墨的产生是时代的必然,也给我们打开了新的一扇门。当今数字化和智能化非线性地发展,我预感在不远的将来,传统意义的艺术家将会被梦想家所取代,艺术家将重新定义,梦境将会被数字捕捉和完美再现,到那时人们不用比看谁画的好,谁雕的棒,谁拍的美,而是看谁的美梦做的更幻更玄。”

陆军水月相望136cm×56cm×3纸质2015

法国文学家福楼拜说:“越往前走,艺术将更为科学,科学将更为艺术,它们在山脚分开,却又在山顶汇聚。或许,两者正在走向融合,只是我们还未察觉。”

如果科技水墨和传统水墨在创作形式上已经没有什么差别,水墨艺术是否还能保持其“人类智慧”的本质意义?

这将是这个时代的话题,也是一次危机与挑战,或者更是艺术创新的一次机遇。

另外,值得进一步思考的是当运用现代科技进行艺术创作时,艺术家们需要明白到底是为了提高艺术生产力还是激发艺术创造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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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菊丹:“人工智能创作物”著作权保护探析

【内容摘要】著作权法所保护的作品是自然人的智力活动成果。尽管人工智能对某些类别作品的创作过程和创作效率产生较大影响,但仍然没有改变人类创作行为的本质,论文从作者与作品的关系角度,根据自然人是否在在三类人工智能“创作”中发挥作者的作用,指出(1)自然人主导的由弱人工智能参与创作的作品,实际就是自然人作品,可受著作权法保护;(2)由人类提供基础数据并由非类人的人工智能通过数据分析和算法完成的内容,实际是计算机程序的运行结果,不属于著作权法上的作品,从理论上可以探讨采用邻接权保护;(3)目前不存在完全由超强人工智能完成的“创作物”。

【关键词】作者作品智力活动人工智能邻接权

人工智能(ArtificialIntelligence,简称AI)的实质“就是研究如何用计算机去做过去只有人才能做的智能工作”[①],“人工智能创作物”实际上是一种拟人化的表达,其本质是人类利用计算机系统或者计算机系统本身自动生成的内容,从某种意义上来说,或许称“计算机生成内容”更为贴切。关于计算机生成内容的著作权保护问题,早在上世纪末就有学者进行讨论,当时被称为“电子创作”[②]或者是“计算机产生的作品”[③]。自2016年谷歌人工智能系统AlphaGo战败韩国职业围棋棋手李世石九段以来,人工智能对人类生活的影响,包括对新闻和视觉艺术领域创作的影响再次引起关注。有学者认为,“人工智能对人类创作行为的替代,对现行著作权规则提出了新的挑战”[④],“人工智能创作物突破了原有的版权客体保护范围”,“作者”是谁,权利归属如何认定,有待商榷[⑤]。“传统版权理论若墨守成规,便难以有效地应对社会实践之变迁”[⑥]。从人工智能对人类创作行为的参与程度来说,尽管其对某些类别作品的创作过程和创作效率产生影响,但到目前为止,仍然没有改变人类创作行为的本质。现行著作权法的基本保护规则对分析“人工智能创作物”的著作权保护,依然有效。本文拟从作者与作品的关系角度,分析目前人工智能参与人类创作的三种形态分别应适用的著作权保护规则。

 

一、作品是作者的智力活动成果

 

知识产权是人们就某些智力活动成果所享有的权利。“智力活动成果是指人的大脑与客观物质和其他信息相互作用而产生的信息”[⑦],Cornish将其称为“思想应用的产物”(applicationsofideas)[⑧],GuyTritton则直接称为“智力成果”(intellectualcreation)[⑨]这表明,知识产权保护的客体与人的大脑有关,在著作权领域,作品就是人的大脑发挥作用的结果。如何界定作品呢?李明德教授认为,作品是通过文字、音符、数字、线条、色彩、造型、以及形体动作等不同形式对思想观念的表达,表达必须具有独创性或原创性[⑩]。我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2条将“作品”明确为“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因此,作品必须是“人类的智力成果”,除了必须具备“可被客观感知的外在表达”以及“须是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的成果”外,还必须具有“独创性”[11]。无论是作品必须是人类的智力活动成果,还是作品必须具有独创性的要求,事实上都强调了著作权所保护的作品必须反映出作者与作品的关系:作品是自然人的智力创作成果。

首先,强调作品必须是人的智力活动成果,表明著作权法上的“作者”必须是自然人,而不是其他的机器或者动物。“作品展现了人类的智慧”,“某人或者某些人(在多人创作的情况下)在创作智力成果的过程中完全独立或者使用了他人的资源的情况下所创作的作品是基于该人(或者这些人)本身的智慧所带来的”[12]。正是在此种意义上,王迁教授强调只有“人的智力活动才能被称为‘创作’”,“不是人的智力创作成果,也就不是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13]。上述的“人”指的是“作者”。《伯尔尼公约》的规定以及大多数国家的著作权立法实践表明,“作者”就是“自然人”。郑成思教授在其《版权法》中明确指出[14],西班牙、俄罗斯、拉脱维亚、瑞士、巴拿马、希腊、捷克等国家的著作权法明确规定创作作品的自然人系作者;法国《知识产权法》(1995年修订)规定“用心灵创作作品之人方系作者”;《伯尔尼公约》的相关条款表明其只承认“作者”是自然人。郑成思教授还指出,尽管英国和美国在版权法条款上承认法人作者,但英美法系国家的版权法学家几乎无一例外的认为,作者只应当是能通过大脑从事创作的自然人,这些学者包括SamRicketson、WilliamCornish和DavidNimmer等。我国现行《著作权法》第11条明确规定,创作作品的公民是作者,在特定情况下,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视为作者。尽管我国《著作权法》似乎承认法人作者,但其规定是将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视为”作者。这里的“视为”实际上主要解决特殊作品的著作权归属问题。由此可见,著作权法的本质是“保护与鼓励用头脑从事创作之人”[15]。众所周知,只有自然人才拥有从事创作的“头脑”,才有进行智力活动的特殊能力。也正是在这一意义上,我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才将“创作”定义为“直接产生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的智力活动”。计算机通过相关程序直接生成某些内容,即使这些内容具有人物、情节和逻辑等作品要素,也不属于作品,因为惟有人类才能真正进行智力创作,并形成著作权法上的作品。

其次,强调作品必须具有独创性,表明作者在作品创作过程中必须投入或者付出具有自身特征的精神劳动和智力判断。那些没有为作品独创性付出劳动的工作,包括购买计算机、进行程序设计、收集材料等工作,都不是创作的工作。独创性是作品获得著作权保护的必要条件。实践中,独创性的判断与作品的学术质量和市场销售量无关,与专利法对专利所规定的创造性和新颖性也不同。“原创性”一词并不意味着作品必须是对新的创造性思想的表达,也不意味着表达必须具有原创的或新颖的形式,而是强调作品不是复制于其他作品,是源于作者的。著作权法上原创性的核心在于被创作的作品与创作者之间的关系:作品源于作者的身心投入,作品中必须存在某些显示作者独特风格的内容[16]。美国版权法上所使用的原创性,是指作品是由作者独立创作的,而不是从其他作品中复制而来,以及至少具有最低程度的创造性[17]。德国著作权法学者雷炳德也强调说,尽管作品具有独立于作者本人人格权的独立性,但作者与作品之间仍然存在着一种非常紧密的关系,作品体现了作者的独特性格,这种独特性格是作品的标志,也就是独创性[18]。当然,与英美法系不同,德国著作权法对独创性更强调“创造性”内涵,认为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至少应具有“小硬币”的独创性高度,那些人人皆可为之的东西不具有独创性。考虑到作品独创性的特殊内涵,我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规定,为他人创作进行组织工作,提供咨询意见、物质条件,或者进行其他辅助工作,均不视为创作。因为这些工作没有使相关人员在作品中体现具有自身特征的精神劳动和智力判断。

 

二、作者是判断“人工智能创作物”是否属于作品的关键

 

“与人类智能的两个领域(思维与行为)相对应,微处理器诞生后,也迅速分化为通用微处理器与嵌入式微处理器”[19]。通用微处理器基础上的通用计算机用于实现人类大脑思维能力仿真,被称为“强人工智能”。根据计算机能否像人一样进行思考推理,“强人工智能”又分为类人的人工智能与非类人的人工智能。嵌入式微处理器基础上的嵌入式系统用于实现人类智力行为替代的智能化工具,被称为“弱人工智能”。关于人工智能参与创作的报道屡见不鲜,甚至有人断言“机器新闻将会取代新闻记者,成为未来新闻生产的主力军”[20]、“随着人工智能的不断发展,人类的文学艺术时代正在走向终结”[21],但事实上上述三类人工智能在所谓的“创作”活动中能起的作用是不同的,这既取决于人工智能本身的能力,也取决于人如何让人工智能(机器)参与创作。就目前的实践而言,尽管人工智能在各自领域内发挥越来越突出的作用,但不可否认,人类仍然是各类创作的主体。“人工智能文学作品还很难撼动人类文学作品的地位”,因为“作家只有源于自身的生活体验,才能创作出独特的文学作品。而这种独创性是计算机所难以企及的”[22]。只有作为人的智力活动成果的作品,才能获得著作权的保护,这是著作权法的基本原则。人类在各类人工智能“创作”中是否发挥作者的作用,是所谓的“人工智能创作物”能否获得著作权保护的关键。

(一)人类控制下由弱人工智能参与的“创作物”有可能属于著作权法上的作品

弱人工智能指用机器实现人类的智能行为,用于代替人类个体的脑力劳动,包括各类专家系统及智能化工具,例如图像识别系统、语音识别系统、信息搜索系统、身份识别系统、数据分析系统等均属于此列。这些人工智能没有深度学习的能力,只能执行创作人的具体指令完成某项内容。人类利用此类人工智能进行创作工作,其最终完成的作品与完全由人创作的作品没有本质差别。因为相关作品的思想、结构和表达,以及对素材的选择、编排完全取决于创作者,而不是承担其中数据分析、信息搜索等工作的人工智能系统。此种情况下,操作人工智能进行工作的自然人是该作品的作者。人工智能只是创作者的创作工具。这类作品属于著作权法上的作品,只要符合原创性的,作者可以就该作品享有著作权。

(二)人类提供基础信息由强人工智能完成的“创作物”不属于著作权法上的作品

实践中确实存在部分人工智在“人类事先设定好登场人物、内容大纲等‘零部件’后”[23]自动生成后具有故事情节的文章,能够参与此类活动的主要是非类人的人工智能,属于强人工智能中的一种,也有人仍将其称为弱人工智能[24]。他们具有机器学习、深度学习的能力,本质上是一类具有专门知识和经验的计算机智能程序系统,也就是专家系统。其“通过对人类专家的问题求解能力的建模,采用人工智能中的知识表示和知识推理技术来模拟通常由专家才能解决的复杂问题,达到具有与专家同等解决问题能力的水平”[25]。大家所熟悉的深蓝计算机“国际象棋大师”是知识库检索型专家系统,沃森计算机“智力竞赛”是认知推理型专家系统,AlphaGo“围棋大师”是神经网经深度学习型专家系统。目前从事新闻写作的机器人、电脑文案软件Persado、谷歌绘画人工智能DeepDream也都属于这一类。

从事机器新闻写作的人工智能,以美联社采用的自动写作平台Wordsmith为例,本质上是一种自然语言生成引擎,涉及数据库知识发现(KDD)以及自然语言处理(NLP)两个领域,其写作流程包括获取数据、分析数据、提炼观点、结构和格式和出版[26]。正如互联网分析师唐汹指出,“机器人写稿的核心仍是云计算和大数据分析,即从浩瀚的资讯中找出最可能受市场关注的那部分,通过算法,用人们能够接受或新闻报道要求的格式呈现出来”[27]。在人工智能的“创作”过程中,人类在整个过程中需要向其提供基础信息,为其设定创作风格,甚至拟好大纲等,但文章的完成(从现有的信息中拼凑而成)完全由人工智能系统完成。所谓的“创作”过程实际是程序运行过程,完成的“创作物”看似与人类完成的作品相同,实则计算机程序运行的结果。人在整个“创作物”形成过程中仅仅承担提供基础数据等辅助工作,没有进行任何实质性的“创作”。因此,此类“创作物”虽具作品形式,却不是人的直接的智力创作成果,不属于著作权法所保护的作品。

(三)不存在由超强人工智能完成的“创作物”

第三类人工智能是类人的人工智能,又称为超强人工智能,按照设想,这类人工智能可以实现人造大脑,使机器能像人类一样思考和推理。这是人工智能的顶级工程,是科学家正在追逐的梦想。“AlphaGo运用深度学习和增强学习技术的人工智能依然只是属于“弱人工智能”,电影中出现的那种具有独立意志、具有情感认知能力的“强人工智能”到现在依然没有出现。”[28]目前DeepMind正在努力制造世界上第一台通用学习机,使一种算法可以用于不同的任务和领域,甚至是一些从未见过的全新领域[29]。因此,不需要人类提供基础数据进行辅助,就能通过算法和数据分析进行“创作”超强人工智能尚不存在,也就不存在完全由人工智能完成的“创作物”。

 

三、强人工智能完成的“创作物”理论上或可通过邻接权保护

 

著作权是作者就作品所享有的权利。作者是作品之所以成为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的不可缺少的要素[30]。“创作”是“直接产生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的智力活动”。在人工智能日益渗入人类创作活动的今天,著作权法关于作者和作品的判定规则依然有效。自然人主导的由弱人工智能参与创作的作品,实际就是自然人创作的作品。由人类提供基础数据并由非类人的人工智能通过数据分析和算法完成的内容,虽然可能具备作品的形式,但实际是计算机程序运行结果,是典型的机器创作成果,不能作为作品获得著作权保护。我们这个时代距离超强人工智能的产生还很遥远,无需考虑其完成的“作品”的保护问题,即使超强人工智能能够独立完成“作品”,这种作品同样也是典型的计算机程序运行结果。

就像计算机程序不可能成为作者一样,依靠计算机程序对获得信息的分析和处理,按照特定算法形成的生成物,同样不可能成为著作权法上的作品。如果将这些计算机程序的运行结果作为著作权保护的作品,就等于承认计算机程序可以作为作者,等于承认计算机程序或者说计算机这个机器可以成为民事权利的主体。这是将是一个多么荒谬的结论。如果将没有实际参与创作过程的人,视为计算机程序运行结果这一形式上作品的作者,就等于破坏“只有实际进行创作的人可以成为作者”的规则。

那么应如何保护由人类提供基础数据并由非类人的人工智能通过数据分析和算法完成的内容呢?英国1988年《版权、设计与专利法》规定“计算机生成作品”的权利归于对该作品的创作进行必要安排的人,是可以借鉴的做法。但必须明确的是,“计算机生成作品”不是作品,权利人对其享有的也不是著作权,而是邻接权。该邻接权模式可以借鉴德国著作权法为那些不属于艺术性摄影的普通照片提供保护的做法。由于不属于摄影作品的照片制作仍然凝结了制作人的某种劳动投入,德国著作权法为其提供邻接权保护。该权利属于照片制作者(包括企业主),保护对象不是照片内容或形式,而是具体的再现,保护期限为50年,同样适用著作权的限制性规定。权利人是否对照片享有相关的人格权,取决于具体案件中是否存在值得保护的人格利益。但是,影印或者缩印的照片,以及自动摄像机拍摄的照片,不属于该邻接权保护的范围[31]。同样地,非类人的人工智能的使用人(包括法人)对该人工智能通过数据分析和算法完成的内容,进行了某种劳动投入,包括购买人工智能系统、提供各种基础数据和信息以及分析数据的经验、的设定场景、给出内容大纲,以及发出进行运算的指令等等。从该理论上来说,该人工智能的使用人可以基于上述投入而对计算机程序生成内容,主要是具有价值的内容,享有邻接权保护。计算机程序生成内容能够保护的标准、该邻接权的具体保护范围以及如何判定侵权等问题,仍然有待司法机关根据实践中发生的案例进行判断。

(本文发表于《中国版权》2017年第6期)

注释:

[①]何立民:《从人工智能的源头说起》,《单片机与嵌入式系统应用》,2016年第8期,第78页。

[②]张平:《关于”电子创作的探析”》,《知识产权》,1999年第3期,第11-14页。

[③]陈青宝:《计算书产生的作品作者身份确定问题探析》,《河北法学》,2000年第6期,第72-76页。

[④]熊琦:《人工智能生成内容的著作权认定》,《知识产权》,2017年第3期,第4页。

[⑤]陈明涛,王涵:《人工智能创作物的版权问题研究》,《中国版权》,2017年第3期,第22页。

[⑥]曹源:《比较法和产权视角中的人工智能创作物》,《中国版权》,2017年第4期,第16-20页。

[⑦]李明德:《知识产权法(第二版)》,法律出版社2014年出版,第1页。

[⑧]Cornish&Llewelyn,IntellectualProperty:Patents,Copyright,TradeMarksandAlliedRights(FifthEdition),Sweet&Maxwell,2003,p6。

[⑨]GuyTritton,RichardDavis,etal,IntellectualPropertyinEurope(ThirdEdition),,Sweet&Maxwell,2008,p7

[⑩]李明德:《知识产权法(第二版)》,法律出版社2014年出版,第30页。

[11]王迁:《著作权法》,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5年出版,第17-19页。

[12]【德】M.雷炳德,张恩民译:《著作权法(第13版)》,法律出版社2004年出版,第39页。

[13]王迁:《著作权法》,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5年出版,第17页。

[14]郑成思:《版权法(修订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7年出版,第26-32页。

[15]郑成思:《版权法(修订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7年出版,第31页。

[16]SimonStokes,ArtandCopyriight,Oxford-PortlandOregon,2001,p40-41.

[17]朱莉?E?科恩,莉迪亚?帕拉斯?洛伦等:《全球信息化经济中的著作权法》,中信出版社2003年出版,第76页。

[18]【德】M.雷炳德张恩民译:《著作权法(第13版)》,法律出版社2004年出版,第53页。

[19]何立民:《人工智能的两个领域》,《单片机与嵌入式系统应用》,2016年第9期,第79页。

[20]付松聚:《从8月CPI报道看机器新闻与人工新闻差异何在》,载《中国记者》2015年第11期,第111页。

[21]杨守森:《人工智能:人类文艺创作终结者?》,《学习时报》2017年4月28日第008版。

[22]《机器人写作?人工智能进军“文坛”了》,来源《人民日报(海外版)》2016年05月03日07:09:19,http://news.xinhuanet.com/world/2016-05/03/c_128951193.htm,最后访问日期:2017年10月22日。

[23]《“机器人写作?人工智能进军“文坛”了》,《人民日报(海外版)》2016年05月03日07:09:19,http://news.xinhuanet.com/world/2016-05/03/c_128951193.htm,最后访问日期:2017年10月22日。

[24]李华、杜安娜,蒋之珉,“乔宇:AlphaGo只能算“弱智”没有自我意识不足虑“,来源广州日报,2016年03月25日07:53:03,http://news.xinhuanet.com/world/2016-05/03/c_128951193.htm,最后访问日期:2017年10月22日。

[25]《专家系统》,来自智能科学与人工智能网站,http://www.intsci.ac.cn/ai/es.html,最后访问日期:2017年10月22日。

[26]金兼斌:《机器新闻写作:一场正在发生的革命》,《新闻与写作》2014年9期,第30~35页。

[27]《“机器人写稿?是大数据分析!”》,新华网2015-09-1109:48,http://gd.qq.com/a/20150911/021081.htm,最后访问日期:2017年10月21日。

[28]李华,杜安娜,蒋之珉:《乔宇:AlphaGo只能算“弱智”没有自我意识不足虑,来源广州日报,2016年03月25日07:53:03,最后访问日期:2017年10月21日。

[29]AlphaGo之父杰米斯?哈萨比斯(DemisHassabis)在剑桥大学的演讲,“超越人类认知的极限”,http://tech.qq.com/a/20170414/011359.htm,最后访问日期:2017年10月20日。

[30]至于为什么有些国家将法人在某些特定国家规定为作者,实际上要解决的是著作权的归属问题,而不是真正确定作品创作者的问题。具体论述参见郑成思:《版权法(修订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7年出版,第25-32页。

[31]【德】M.雷炳德《《著作权法(第13版)》,法律出版社2004年出版,第528-530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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