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社会科学杂志社
随着自然语言处理、机器学习、人脸识别等智能技术的快速发展,人工智能与教育教学的融合不断显现其独特优势,在教师专业发展与自我身份建构中不断释放其革新力量。基于数据与算法的人工智能技术易将教师的教学活动及专业发展框定在刻板的程序化结构中。在不断追求计算理性的过程中,传统教师职业角色受到了强烈冲击,致使教师在职业工作、知识传授、立德树人、管理决策等方面丧失角色优势,转变教师自身角色认知、重塑教师身份属性与内在意蕴的诉求日益强烈。
人工智能挑战教师角色独特性
教师角色指社会对教师职能和地位的期望与要求,而教师职能的复杂性注定了教师具有多种身份角色。随着人工智能在教育实践中的广泛应用,教师角色的独特性将面临重大挑战,主要包括以下四个方面。
一是教育工作者的角色淘汰挑战。随着人工智能技术的发展,虚拟教师、智能导师、智慧学伴等逐渐普及应用,教师的大量工作将逐渐由智能机器人完成,教师职业身份面临着“淘汰挑战”。首先,作为一种被视为提高教学效率的“教育工具”,人工智能的教育应用在一定程度上受当前愈演愈烈的功利主义教育价值观影响,使得教师与人工智能技术间的“人—技”关系有可能走向对立格局。其次,人工智能在动态采集教育数据、开展精准化教学、定制高效学习方案等方面明显具有一定的独特优势,其在教学实施、课堂管理、知识存储等方面所体现出的精准性与高效性,使人们对于人工智能将会在何种程度上取缔教师职业身份的恐慌与焦虑日益增加。
二是知识权威者的角色拆解挑战。传统的教学方式以教师的课堂知识传授为主,学生获取知识的途径较为单一,教师作为知识权威的身份较为稳固。基于人工智能的系统、机器等具有远超人脑的知识存储量以及强大的数据分析能力,海量的信息与知识涌现在终端设备与交互媒体上,学生获取知识的时间和空间不断拓展,师生之间非对称的知识占有关系受到巨大冲击。受个人精力有限、专业素养不足、教学环境与模式固化等因素限制,教师知识的获取速度远远落后于智能时代知识的创生与传播速度,教师的知识更新速度和存储容量在智能机器与大数据面前显得微不足道。由此,在人工智能时代,教师将不再是学生获取知识的主要渠道,教师传统的知识权威角色将逐渐遭受淡化与拆解。
三是立德树人者的角色失位挑战。师生双方之间的情感互动与心灵交流是教师贯彻立德树人教育理念的关键,而人工智能支持下的新型学习格局无疑会给师生交互带来新的困惑与挑战。相比于传统教育,过度依赖程式化与数据化的技术工具,会在一定程度上忽视品德与人性培育中的情感互动与关爱。在情感捕捉、智能语义识别等技术的支配下,师生交往看似是人与人之间的交往,实际却是人与数据、算法之间的交往,基于人工智能技术、大数据分析的教学与管理弱化了师生交往中的人性之维。由此,人工智能驱动的在线交往压榨了师生情感对话的行动域,师生对话过程难以持续彰显师生双方的生命价值与人性立场,教师在扮演立德树人角色的过程中逐渐成为“旁观者”,面临尴尬的“失位”窘境。
四是管理决策者的角色依赖挑战。教师在教学设计与实施、班级管理、课程开发与执行过程中,总会面临着诸多行动抉择与事项厘定,即教师亦具有管理决策者的身份。随着教育决策过程的智能升级逐渐成为不可避免的教育变革趋势,部分教师开始过度依赖教育大数据与算法分析结果,丧失了教师作为行动决策者的主体性价值、主观能动性与职业敏感性。久而久之,人工智能可能会成为部分教师决策的主要依据,更多的行动决策问题将被交予人工智能算法处理。由此,人工智能技术有可能逐渐遮蔽教师对所处环境的认知和判断能力,导致教师在管理决策过程中忽视自身独有的教育实践智慧,甚至过度遵从或依赖基于智能技术的教育决策与管理方案。
再造教师角色的行动路径
面对人工智能时代的教师角色挑战,亟须重新审视技术哲学视域下教师与人工智能技术的“人—技”关系,厘清人工智能时代教师角色的存在价值。具体而言,人工智能时代的教师角色重塑可关注以下四个方面的行动路径。
一是在职业工作方面,教师应从恐惧技术走向胜任技术。教育是人的灵魂的教育,这注定人工智能与教师职业不是替代与被替代的关系,而是一种“人—技”协作关系。因此,教师需转变对人工智能的恐惧心理与抵触情绪,主动将智能技术胜任力要素纳入自身专业素养框架之中,增强对人工智能技术的驾驭能力与协作能力,积极建构人工智能教育应用的创新路径,充分发挥人工智能运用于教育的种种优势,实现技术理性与价值理性之间的良性平衡。例如,教师可依托数据采集与分析技术、智能化学习测评工具等,从程序化的常规教学工作中解放出来,从而将更多精力置于非预设、非线性的教学工作之中,形成与人工智能技术优势互补的人机协同架构。
二是在知识地位方面,教师应从传递知识走向建构知识。一方面,教师知识权威的重构需建立在专业知识建构性认同的基础之上,故教师应摒弃传统的知识传递者角色,正确审视与适应人工智能时代知识的产生与流通方式,基于智慧教育环境下的在线会话、交流、共建和共享,为学生知识学习与联通提供方法、工具与资源支持。另一方面,为有效应对人工智能时代知识属性的多变性,教师需树立终身学习理念,主动学习包括学科专业知识、人工智能应用知识在内的理论知识与实践技能,不断提升自身智能教育素养,不断激发自身对于人工智能时代知识生成、筛选与共享的理解力与创造力,促使自身成为知识建构的引导者。
三是在立德树人方面,教师应从算度立场走向人文立场。从育人角度而言,虽然计算机等技术手段取代了教师的部分工作,但学校教育的本质并没有发生变化,教育是富有人性的活动,教师与学生之间的关系重在对话与沟通。相对于人工智能而言,教师所具有的反思能力、批判能力、直觉思维、同理心等天赋特质,使其能够超越“教书”的行动边界,更多地担负起“育人”使命。因此,面对人工智能可能带来的师生关系异化、价值观偏移、伦理风险等现实难题,具备“立德树人者”身份的教师亟须在被数据与算法影响的师生交互空间中探寻品性培育之道,铸牢教育立德树人的人文立场,成为学生德育的引导者。
四是在管理决策方面,教师应从行动依赖走向理性能动。当教师的管理决策完全受制于人工智能算法与大数据分析结果时,其行动主体性与角色能动性将逐渐被基于数据智能的个性化管理决策体系所侵蚀。因此,教师的管理决策与人工智能的关系应从过度依赖转向有机互融,即教师应该从“算法数据的奴役者”成长为“理性能动的自决者”。尽管人工智能具备强大的分析与自适应能力,但归根结底依然是人类能力的自我延伸,在教育行动决策中所扮演的只是辅助角色。由此,教师仍需基于自身经验,在依托人工智能技术对学情数据、教学数据进行智能分析的基础上,充分发挥自身创造性、想象力、教育智慧与专业素养,制定能够彰显自身教育理念与价值取向的精准化管理决策方案。
(本文系中国高等教育学会专项重点课题“高校信息化安全风险防范与化解研究”(2020XXHD04)、江苏省教育科学“十三五”规划课题“中小学学校教育竞争力提升研究”(D/2020/01/23)阶段性成果)
(作者单位:江南大学教育学院;华东师范大学教育学部)
郭绍青:人工智能助力教师教学创新
人工智能作为关键共性与颠覆性技术,正在对产业结构、生活环境等产生影响。人工智能进入教育领域,推动了智能学习系统、虚实融合学习环境、智能教育助理等智能系统和工具的开发与供给,智能教育环境建设已现端倪。实现机器智能与人类(教师)智慧相融合指向学习者的高级思维发展、创新能力培养,启迪学习者智慧的新教育,培养复合型、创新型、战略型、智慧型的人才,能够对人工智能与人类智慧相融合从事社会工作的劳动者的智慧教育进行广泛讨论。教师作为人工智能融入教育的直接利益相关者,具备利用人工智能学习系统和工具开展教学的知识与技能,提升人工智能技术素养显得十分重要。当前人工智能教育产品正在快速进入学校与课堂,为教师利用人工智能技术实现教学创新提供了支撑。
智能诊断助力教师优化课堂教学。适应性学习系统、手写板、智能阅卷等系统进入学校,为教师提供了对学生个体、小组、班级等随堂数据和课外数据采集与分析的手段,教师利用数据分析结果,精准定位学生个性学习问题与班级的普遍问题,找准学生个性与共性薄弱点、聚集学生学习障碍点,改进教学策略与方法,进行分层、分类教学,提升教师在课堂教学中解决学生学习问题的针对性与教学效率。
学习分析技术助力教师开展规模个性化教学。《中国教育现代化2035》提出“走班制、选课制等教学组织模式……利用现代技术加快推动人才培养模式改革,实现规模化教育与个性化培养的有机结合”的要求,具备大数据学习分析功能的网络学习空间的应用,对学生学习的精准画像,使教师在精准掌握学情的基础上,能够有效组织翻转课堂、小组合作学习、探究学习等学习活动。同时,学习分析技术正在推动网络学习空间中以个性化发展为核心的动态学习组织的发展,并引发实体学校动态走班制度的建立,实体学校与网络学习空间相融合的动态学习组织发展,将使教师实施规模个性化教学成为现实。
课堂智能分析助力教师精准教研。集自然语言处理、计算机视觉、生物特征识别等技术的课堂教学智能分析系统的应用,实现了对课堂教学过程数据的伴随性采集,汇聚课堂教学多维数据的智能分析能够形成更加精准的教师课堂教学行为的可视化分析结果。跨校际、跨区域的教研活动,利用课堂教学智能分析系统的分析报告,结合教研员与优秀教师评价分析,为研修教师提供精准服务,指导、组织、协助研修教师进行深度学习,对提升研修效果与效率具有显著作用。
智能学习系统助力教师提升教学质量。目前相对成熟的智能学习系统主要集中在智能语言学习方面。英语流利说、英语趣配音等一批利用自然语言处理技术开发的智能语言学习系统进入了教育领域,教师利用英语智能学习系统能够支持学生的听说训练,特别是在面向农村教学点的专递课堂中的应用,能够弥补教师自身的能力缺陷。同时利用自然语言处理技术与AR/VR相融合开发的藏、维双语智能学习系统将为学生提供多通道的人机交互,提升国家通用语言的学习质量。
人工智能助力教师家校协同。人工智能技术在家校协同教育中的应用,正在改变家校教育分离、难以形成合力与协同监管的现状。一些县区在推动人工智能教育应用过程中,利用人工智能技术助力家校协同教育,利用智能校徽与体温和人脸采集摄像机,无感采集学生体温、运动量、行动轨迹等数据,协助教师与家长掌握学生健康状况、安全信息、运动强度。要求学生阅读课外书籍,并在每天规定时间内利用纸笔系统写出读后感,教师能够及时进行点评,对培养学生的学习习惯、扩宽知识面等发挥了积极作用。(西北师范大学郭绍青)
人工智能视域下劳动者隐私权 与用人单位监视权的冲突与协调
人工智能视域下劳动者隐私权与用人单位监视权的冲突与协调2022年第03期 作者:陆敬波李晶晶 阅读 831 次目前,人工智能产品已经越来越多地出现在日常生活生产中,这些产品在很大程度上提高了效率,但是应用在工作场所中的人工智能监视设备与程序也会对劳动者的有关数据信息加以获取、储存,侵犯劳动者的隐私权。因此,如何防止企业监视权的滥用、保护劳动者的隐私权是劳动领域的重点问题之一。本文从人工智能时代劳动者隐私权与企业监视权的冲突表现和其中的原因入手,通过借鉴域外对劳动者隐私权保护的经验来确立劳动者隐私保护的伦理原则,并提出我国劳动者隐私权与企业监视权的协调建议。
一、人工智能时代劳动者隐私权与企业监视权的冲突表现及原因
用人单位往往利用人工智能系统广泛收集和分析处理劳动者的个人信息,滥用其经营管理权。在缺乏必要约束的情况下,用人单位极有可能侵犯劳动者的隐私权。
(一)人工智能时代劳动者隐私权与用人单位监视权的冲突表现
劳动者隐私权与用人单位监视权的冲突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
1.电子数据隐私受侵害
在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后,用人单位为了保证生产效率、经济效益的提高及便于管理,会利用人工智能技术在后台对劳动者的电子邮箱及其他社交媒体进行监控。此时,人工智能对劳动者隐私的威胁就表现为对劳动者信息的收集,比如将相关指令和算法预先植入程序中,或是由具有自主学习功能的人工智能系统自动获取信息。
2.个人信息隐私受侵害
人工智能应用的逐步发展使得用人单位可以更便捷地监视劳动者,也对劳动者的隐私权产生了更加严重的侵害。例如企业为了安全管理的需要,会在办公场所安装监听器、监控器等设备记录当天所发生的情况,这样的行为一方面可以说是为了防止公司的财产受到损害,另一方面,不限制时间与区域的过度监视也会导致劳动者的个人隐私被侵犯。
某些用人单位还会采用专门的人工智能信息跟踪设备对劳动者的身体信息进行特别的职场监视。例如,有科创型公司利用能监测心率、呼吸、坐姿及疲劳度的坐垫“监视”员工的工作状态;亚马逊于2019年推出用于追踪员工效率的AI系统;国内某互联网企业也曾安装设备,对员工厕所使用时间作统计。
(二)劳动者隐私权与用人单位监视权冲突的原因
1.两项权利的性质不同
劳动者隐私权是一种静态的权利,对他人不构成影响,不需要他人的主动配合,权利即可实现。因此,隐私权体现了消极性、静止性和被动性等特点。而监视权是一种动态的权利,必须要做出主动的监视行为才能实现。
2.企业利益层面的考虑
首先,在劳资关系中,由于用人单位在经济上处于强势地位,劳动者属于弱势从属地位,所以大多用人单位都会利用这一天然的优势对劳动者进行监督管理,既可以规避劳动者泄露商业秘密的风险,又可以使劳动者在监控之下提高生产率,创造更多的效益。其次,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很可能被劳动者无意甚至恶意地泄露出去,用人单位需要监视劳动者以防止此类现象发生。最后,用人单位还对劳动者负有保护和照顾的附随义务,用人单位需要进行劳动监视以防止员工之间的侵权行为,保障劳动者的安全办公环境。
3.法律制度不甚健全
我国隐私权相关立法在体系上有《民法典》,新出台的《个人信息保护法》也涉及敏感个人信息,但各法律文件相互之间缺乏联系和衔接,《个人信息保护法》出台后暂时也没有相应的配套措施,实践操作性较差。
而且专门性劳动者隐私立法缺位。《民法典》人格权编仅仅保障了自然人在私人空间内与私密活动、私人信息有关的隐私,或者保障其在实体与网络虚拟公共空间的个人隐私信息免受侵害,但是劳动者所处的工作场合很难被界定为私密场所。劳动法律法规中,《劳动合同法》仅在第八条规定了劳动者的如实告知义务以及用人单位的知情权,并未对劳动者隐私权和用人单位监视权作出明确规定。
二、劳动者隐私权保护的域外经验
域外一些国家和地区对于劳动者隐私权与用人单位监视权的冲突问题积累了比较丰富的立法、实务和学术经验,值得我们学习参考和借鉴。
(一)国际劳工组织
1997年,国际劳工组织就提出了《保护劳动者个人资料实施守则》。该守则并没有为了保障劳动者的隐私权禁止用人单位的劳动监视行为,而是对此进行了一定的限制,也即用人单位进行劳动监视必须符合劳动者在监视前就被告知意图和优先采用侵害性最小的监视方式这两个条件。
(二)美国
美国于1986年制定的《电子通信隐私法》(ECPA)是与用人单位劳动监视关系最密切的法律。ECPA禁止故意对传送中的电子通信进行拦截或者未经授权地获取储存状态下的电子通讯信息。如果是出于限制劳动者在办公室使用社交网络、保护商业秘密等合理目的,用人单位则可以采取一定的劳动监视行为。
美国随后出台的CCPA法案注重通过确立隐私数据控制机制来保证隐私安全不受侵害。
(三)欧洲
欧盟对个人隐私数据立法的研究和相关法律的规定较为成熟,最新成果体现在2016年的《一般数据保护条例》(GDPR)中。该条例的核心内容是完善隐私主体的权利内容、明确数据控制者的义务和健全数据信息监督机制。
三、劳动者隐私权与用人单位监视权协调的法律原则
劳动者隐私权与用人单位监视权的实际冲突是客观存在且难以避免的,如何协调这两项权利,使双方的权利都得以实现是一项重大问题。只有在基本原则的指引下,才能针对该问题提出切实可行的解决办法。
(一)利益平衡原则
人格利益保护高于经济利益保护原则。由于人格利益在法益上高于经济利益,因此当用人单位实施监视与劳动者隐私权的保护发生冲突时,应当优先保护劳动者的隐私。
公共利益保护高于个人利益保护原则。如果用人单位基于公共利益对劳动者的隐私权进行一定程度的侵扰,劳动者对隐私的过分保护会给社会公共利益带来十分严重的损害,则此时劳动者有容忍义务。
(二)目的正当原则
用人单位对劳动者主张监视权需要有正当的目的。比如用人单位进入、查看、截取劳动者的电子邮件信息,一定要出于防止劳动者利用电子邮件泄漏公司的商业秘密、传播淫秽信息、散布诽谤性言论或提高工作效率等目的,而不能运用于其他非法目的或满足自己偷窥的扭曲心理。
(三)必要限制原则
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管理行为应当以适度为原则,需要采用对劳动者影响最小的监视方式来达到业务上的目的。必要限制的标准以目的合理、确实必要、对象特定、事先告知,并与劳动合同的履行直接相关、限制手段和目的相适应、不得超越本来目的为基础。对于用人单位的劳动监视,公司内部应当制定制度,明确劳动监视的范围、方式、目的等,监视范围应当仅限于劳动者工作范围内的信息。比如用人单位为了监督劳动者的工作,需要对劳动者的邮箱进行监控时,监控范围应仅限于公司内部邮箱,而非劳动者的私人邮箱或者社交媒体,如若可以通过电子邮件的收发地址、文件字节大小、所占内存等技术手段发现相关信息,则不必检查电子存储的全部内容。用人单位通过电子邮件监视所获得的劳动者个人信息也不得超出监视目的和范围进行使用和处理,更不得擅自传播与公开。
(四)劳动者信息自决权与劳资合意原则
劳动者具有对自己的隐私权加以自主决定的权利。用人单位的劳动监视应当获得劳动者的同意,包括明示及默示的同意,但对于默示的同意要采取严格的方式进行认定,且默示同意范围应当仅限于工作范围。同时,用人单位也不可以采用强迫手段,如解雇、惩罚或者歧视劳动者等,来给劳动者制造压力以此获得劳动者的“自愿同意”。
四、人工智能时代我国劳动者隐私权与用人单位监视权的协调建议
面对人工智能技术提出的挑战,我国应当立法拓展劳动者隐私权的内涵,完善隐私保护的法律体系,建立人工智能监控运行分析系统,并在公司内部建立企业内部隐私信息保护机制来同时保护劳动者的隐私权和用人单位的监视权。
(一)立法拓展劳动者隐私权的内涵
隐私权与监视权冲突的一大原因就是法律未对劳动者隐私权作出清晰明确的定义,因此立法应当指出劳动者隐私权的内涵并合理地扩展该内涵。
1.劳动者被遗忘权
赋予劳动者被遗忘权后,那么对于用人单位和其他机构通过正当或者不当手段获取的所有关于劳动者隐私的信息,劳动者都可以要求其采取合理措施予以消除,保障劳动者享有移除已发布的个人信息的权利。但是与此同时,也需要对劳动者的被遗忘权作出合理的限制,在法律法规明确授权的范围内,用人单位可以合理地收集劳动者与工作相关的隐私信息,劳动者不可主张被遗忘权以此删除个人信息。
2.劳动者的反自动决策权
要实现对人工智能系统自动决策的有效规范需要给予劳动者反自动决策权,合理确定用人单位适用自动化决策技术的范围,只能用于提高劳动者工作效率和降低成本等方面,而不能直接用于作为考核或惩处的依据。
(二)明确规范用人单位监视权的法律边界
1.确定用人单位监视权的相关内容
首先,国家应加快《个人信息保护法》配套措施的出台,加强对劳动者隐私权的保护。其次,在劳动法相关立法中增设劳动者隐私特别保障条款,作为特别性规定予以适用。最后,应当在法律上对用人单位监视权进行明确的限制,例如用人单位何时可以享有监视权以及监视权的具体范围、什么是和工作密切相关的信息,以及用人单位若违反了相关规定、侵犯了劳动者的知情权该如何追责等。
2.注重劳动者隐私和个人信息一体保护
从《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四条第三款规定可以看出,隐私权与个人信息保护两个概念不同,但二者之间存在部分交集。从域外数据信息立法中可以看出一个显著的特征,即在数据信息保护法中实现对隐私的有效保障。我国《个人信息保护法》已经出台,因此应当参照《个人信息保护法》的“敏感个人信息的处理规则”部分,将劳动者的隐私权与劳动者的个人信息一同保护。
(三)完善人工智能监控运行系统
使其成为系统重要部分,在基本人权层面设计开发和使用人工智能技术。同时要坚持改进人工智能系统的透明度,持续警惕人工智能系统的潜在影响和后果,并确定问责制度。最后,应利用区块链这种去中心化、分布式、区块化存储的数据库技术,把隐私内容的所有权归还给劳动者,保证个人数据信息不被随意篡改。
(四)建立企业内部隐私信息保护机制
1.建立工作场所劳动者隐私保护模式
用人单位需建立和完善工作场所事前、事中和事后内部隐私保护模式。
首先是事前阶段,用人单位可以通过制定规章制度或者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协议的方式,对可能涉及劳动者隐私权的问题以书面的形式确定下来。用人单位还应当事先告知劳动者,取得劳动者的同意,让劳动者知晓用人单位会对其进行监控。
其次是事中阶段,用人单位需要建立劳动者隐私收集的流程和规则。按照场所的不同,将劳动者隐私权分为私密场所隐私、工作场所个人一般信息、工作场所个人敏感隐私信息等类型,并按相应等级进行保护。
最后是事后阶段,用人单位或者监控人员对于在监控过程中获得的隐私信息要进行妥善保管,不得随意修改和外泄。
2.企业内部建立隐私保护机构
需要在企业内部建立独立于管理架构的隐私信息保护机构。该机构应当针对日常工作中涉及劳动者隐私信息获取的活动进行审查,接收隐私权侵犯事件的投诉,并利用自己的职权进行调查。这样一方面,用人单位可以及时知晓工作中的违规违纪行为,以便及时自查;另一方面,用人单位在行使管理职能时,也可以发现和检查是否存在侵犯员工隐私权的行为,从内部进行防控以避免产生外部争议及增加企业额外的成本和支出。
五、结语用人单位使用人工智能管理工具对劳动者的日常工作进行监视时,要把握好度,切忌逾边越界。在追求效率和收益的同时,也要充分考虑劳动者的真实情绪和接受程度,避免过度使用,更要规避由此造成的员工隐私权等一系列基本权利的受损。
陆敬波上海江三角律师事务所主任,上海律协资产管理与财务委员会副主任、劳动与社会保障业务研究委员会主任、全国律协劳动与社会保障法专业委员会副主任,上海市政协第十三届常委、上海市法学会劳动法研究会副会长业务方向:劳动与社会保障法
李晶晶上海江三角律师事务所实习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