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工智能怎么改变了劳动
何云峰 | 上海师范大学知识与价值科学研究所所长、教授、博士生导师
人工智能的出现一开始的时候,主要是人类为了弥补自身劳动能力的不足。因此也可以说,人类创造人工智能的目的就是要替代人类去完成某些人类自己无法完成的事情,或者是为了减轻人的劳动负担,抑或是为了提高劳动的效率。这样的替代挑战了人们的劳动权利,但带来的却是人的劳动解放和自由而全面发展的机会,并推动人类劳动向真正的自由劳动复归。
人类创造人工智能的目的就是要替代人类劳动,帮助人类完成某些人类无法完成的任务,代替人类执行危险的任务。这样的替代尽管在广泛的领域里可能给人类的劳动机会带来挑战,导致部分人失业,但是人们却获得了前所未有的劳动解放,繁重的、单调的、枯燥乏味的、危险性的劳动不再折磨人类;而且,人们获得了大量的时间去自由而全面地发展自己。因此,人工智能挑战的是劳动权利,带来的是人的劳动解放和自由而全面发展的机会。
人工智能为替代人类劳动而生
人工智能的出现一开始的时候,主要是人类为了弥补自身劳动能力的不足。因此也可以说,人类创造人工智能的目的就是要替代人类完成某些人类自己无法完成的事情,或者是为了减轻人的劳动负担,抑或是为了提高劳动的效率。
其一,人工智能的初始目的是代替人类完成人类无法完成的任务。人工智能就是沿着工具发展的智能化逻辑而衍生出来的结果。最早的类似于人工智能的东西是工具。人与动物区别开来的最根本标志就是人能够制造生产工具。所以,马克思说:“劳动是从制造工具开始的。”人在自然面前显然有很多无法控制的因素,于是人类通过创造工具来提升自己对自然的控制能力。比如说我们肉眼可见的范围有限,我们听到的东西也有一定的限度,但是人希望把这些缺陷加以克服,我们要弥补这些不足,所以从制造弥补人类进化不足的东西开始,人工智能就已经开始萌芽了。人类有运算能力,但对大数字的运算却非常费劲。于是,人类就去发明计算器,替代了算盘、口算等人类劳动形式。
其二,人工智能的初始目的也可能是为了减轻人类的劳动强度或者劳动负担。人类的体力非常有限,一般无法搬动二倍于自身体重的物体。但大量超重物体要搬运。一开始人们发明了杠杆工具,助力于人力搬运。后来,制造放大人力型的工具,类似于起重机、挖土机以及交通运输工具之类的东西,使人类(特别是单个个体)无法完成的任务变得十分轻松。可以说,大量的机器都是为了助力于人类劳动而发明的。它们跟真正的人工智能注重于模拟人类思维不同,主要注重于体力任务的分担,而且也以一定方式模拟人类承担的体力劳动,主要是模拟人或者动物的体力功能发挥作用而加以设计的。甚至到了人工智能非常发达的今天,有许多人工智能机器仍然致力于体力型模拟,并且越来越智能化地以“聪明的”方式完成本应该由人类完成的劳动任务。
其三,人工智能的初始目的还可能是为了提高劳动的效率。人类在尝试到各种机器的“好处”以后,便进一步致力于制造人力集成型的劳动工具,就是要把人类不同的优点甚至包括动物的优点都集成在一起,成为超越单个人的存在物。这两种类型的工具都会模拟人的某些功能。第二种是模拟人或者动物的思维功能发挥作用而设计的。但无论哪种工具的制造都不是复制人或动物的某种(些)功能,而是要使这种功能得到放大或者集成,从而突破单个人类个体的现有能力限度。换句话说,超越人类劳动能力的限度是人工智能的最初诱因。当劳动生产率得到大幅度提高以后,实际上,对劳动力的需求就自然而然会减少。
今天,人们创造了大量的智能机器人,既要做人类无法完成的事情,减轻人类的劳动强度,并不断提高劳动效率,又要努力向人类“学习”,力图像人一样聪明。真正的人工智能是从模拟人类思维开始的。体能形式的模拟相对而言比较容易,但思维模拟,让机器学会像人一样有头脑、有自主性,则是相当困难的。现在,我们一般说到“人工智能”的概念,主要指的“是研究使计算机来模拟人的某些思维过程和智能行为(如学习、推理、思考、规划等)的学科,主要包括计算机实现智能的原理、制造类似于人脑智能的计算机,使计算机能实现更高层次的应用”。不过,人工智能虽然是模拟人类智能,但并不是简单复制人类智能。人工智能一开始就是要代替人类劳动的,只不过是局部功能的替代而已。不超越人类智能,根本不可能产生人工智能。现代人工智能已经远远超越了思维模拟的阶段,已经朝更全面或更多方面同时超越人类智能的方向迈进。人工智能有多种形式。例如,人类智能弥补型、人类智能代替型、人类智能集成型、人类智能优化型等。无论哪种形式,都具有弥补人类智能进化缺陷的效果。人工智能本质上是人类针对自身能力不足而提出来的一种解决方案。自然语音识别及处理、物体识别、计算机视觉、翻译机器等,这些都不断地在我们身边演进着,随着我们的思维创造力的发挥而进步,并多层次地影响着我们的生活。
人工智能的飞速发展和广泛运用,对人类智能的挑战是多方面的。
首先,它挑战了人类的自我优越性。人工智能的大量使用,使单个人自身的劳动能力显得越来越渺小,甚至微不足道。人工智能越强大,人类自身的低位感就会越突出,人类劳动的局限就会显露无遗。尽管我们可以说,迄今为止,“能够思维的人脑的存在就仍然是一个奇迹”,但在人工智能面前,我们的许多劳动能力实在无法比拟。当然,人类也不是一无是处。人类在很多方面也仍然有劳动优势。不过,人类劳动能力被人工智能超越以后,人类感到越来越自卑,这并不是唯一的一种情绪反应。人工智能对人类劳动权利似乎正在进行前所未有的挑战,人力的付出所带来的饭碗正在被智能机器人卷走。
其次,人工智能也使人类的自信心受到前所未有的挑战。随着科技深入的发展,人工智能越走越远。在这种情况下,人类感受到人类自身的地位受到了威胁。人类的无上优越性地位受到了前所未有的挑战。人类发现,人类创造出来的东西比自身强大无数倍。于是,人类自身开始自卑了。
再次,从劳动挑战的角度来说,人工智能的迅猛发展,的确会对人类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产生非常深远的影响。尤其是,智能化机器人的大量使用虽然有望填补人口减少导致的劳动力缺口,但过度取代也有可能严重破坏可选职业的多样性。史蒂芬·霍金甚至警告大家说,人工智能机器人可能在100年之内取代人类。由于机器人的大量使用,专家们还预测说,人工智能20年内将取代日本近半职业。据媒体报道,剑桥大学已经可以制造出母体机器人,它可以制造新机器人,而且可以按照不断优胜劣汰的方法提升自己。最近,日本有人搞了一个调查,结果也令人担忧。研究人员总共调查了601种职业,想看看各种职业中哪些工作可以被机器人取代,算下来49%的人类现在从事的工作可以让给机器人去做。所以,如果智能机器人被广泛应用,许多人会面临失业的现实。尽管如此,笔者还是以为,应该冷静对待被机器人替代的挑战。如果是单调的、劳作性的工作岗位,被机器取代对人类来讲可能也是一种好事,那样的话人类可以去做其他事情。举例来讲,你要去写文献很麻烦,但现在有一个软件,如文献管理软件Note Express、End Note、Ref Works等,这些软件可以帮你克服文献管理方面的繁琐,这就大大提高我们的工作效率,也能减少文献标注的错误。
人工智能为实现劳动解放创造了条件
尽管人工智能对人类劳动有诸多挑战,但是总体来说,多数人还是比较乐观的。笔者也属于乐观派。在笔者看来,人工职能的发展给我们带来的更多是便捷和高人性化物理世界的层出涌现。人工智能与其说是对人类的劳动主宰地位的挑战,倒不如说是对人类劳动的解放和超越。
首先,人工智能的大量运用,使劳动越来越复归到“自由的生命表现”上来。劳动之于人类而言,具有多重的意义。在人类的产生和进化中,劳动是原动力。正是劳动创造了人本身。人的自我实现,是一个通过劳动而自我诞生、自我创造和自我发展的历史过程。所以,劳动成就人的生命本质,没有劳动就没有人本身。劳动正是人的本质力量的展现。所以,在本源意义上,劳动是与人的本质相一致的。从这个意义上来说,劳动本身就是人的本质需要,是人生存的目的,是人的自我实现、自我创造、自我升华。马克思说:“我的劳动是自由的生命表现,因此是生活的乐趣。”换言之,真正的人类劳动应该是体现人类快乐和享受、实现人的价值,展示人的本质规定性的过程。更为重要的是,人工智能大量采用之后,使劳动生产率得到前所未有的提高。过去,需要几十个人甚至几百人干的活,现在一个智能机器人可能就完全足够,甚至比人类干得更好。这意味着,一个智能机器人干活可以养活许多人。在这种情况下,社会必须大力完善社会福利和保障体系,个体生存被完全社会化,也就是由整个社会用福利和保障体系来保证每个人能够解决生存问题。当生存问题解决后,人类就不必要为使自身保持生命体形式存在而烦恼,从而被迫地去劳动。劳动的被迫性将降低到最低限度。于是,劳动的合意愿性,真正实现“自由的生命表现”,就成为可能了。其次,人工智能的大量运用,使劳动越来越充满快乐性,人们将从劳动厌恶情绪中逐渐获得解放。虽然劳动在其本真意义上应该是快乐的,但不可否认的是,劳动对人的脑力和体力又会产生消耗,在一定意义上损耗人的脑力和体力。如果过度地劳累,不恰当的劳动时间消耗和不及时的功能恢复,过分地超强度劳动等等,都会对人本身产生不必要的摧残。尤其是那些繁重的体力劳动和危险性高的劳动,对人类的影响无疑是十分负面的。在这种情况下,大量的智能机器人引入之后,人类可以得到很大程度的解放,从不必要的奴役中摆脱出来。
在这个意义上,智能机器人的大量运用更多地是人类解放的实现,是人类彻底摆脱奴役劳动的标志。其实,不仅摆脱繁重体力型劳动和危险型劳动,是人类自由发展的必然要求,而且简单的单调型劳动和低水平重复性劳动所带来的枯燥乏味,也会严重影响劳动的快乐。这样的劳动如果能够由机器人取而代之,对于人类自由发展来说,肯定也是极其有利的。劳动本来应该是快乐而幸福的,劳动应该是通向幸福的桥梁,让机器人去承担那些不能带给人类幸福和快乐的劳动,复归劳动的快乐本质,是自由劳动的表现。由于劳动展现人的本质,人要成为人,就必须劳动。而且由于劳动实现了人的本质,所以劳动应该是快乐和享受的过程。离开劳动,人就不成其为人。人需要劳动,不仅仅是因为劳动创造能够满足人类需要的物质生活资料,更主要的是因为劳动实现人的本质,带给人最高尚的幸福和快乐。所以,在劳动意义上的人类解放,是要摆脱劳动的摧残性、危险性、单调性和枯燥性,但这不是指人什么事情都不干,而是指人要干能够给自己带来快乐和享受的劳动。
再次,人工智能的大量运用,使劳动选择性越来越高,人们成为越来越自由的劳动者。在智能化的助推下,人类社会生产能力会迅速提升。劳动生产率的迅速提升,使生产力水平达到前所未有的高度,这为产品的丰富化创造了良好的条件。当产品能够在占用很少劳动力的条件下生产出来的时候,大部分人则可以享受幸福的劳动成果,从繁重的劳动中解放出来,选择自己喜欢和感兴趣的职业去参加享受性劳动。特别是,生产率极大提高后,劳动保障水平可以更加显著地得到提高。个体的生存问题,可以非常容易地以社会化的方式加以解决。社会化生存之后,个体可以更有尊严地参与劳动,享受到劳动的真正价值,从而为其劳动复归到自由劳动创造了条件。
马克思曾在《哥达纲领批判》中提出了“劳动成为人的第一需要”的概念,这是共产主义社会的基础。但是在现代社会中,人们看到的现实却是劳动不仅不是人的第一需要,而且是给人带来痛苦、折磨的苦役,仅仅是人为了谋生而不得不去做的事情。因此,劳动如何成为人的第一需要,是马克思主义者必须回答的一个问题。劳动形态是一个历史范畴,不同社会形态下的劳动具有不同的性质和内涵。智能机器人的出现可能并不是取代了人类劳动的神圣地位,而是带来劳动形态的变革和进化。在人工智能和机器人大量运用的时代,过去那种依靠简单的工具进行低效率生产的劳动形态正在消失,人类将在更加科技化、更加延伸的生产工具辅助下超高效率地劳动。这是因为,智能机器人从纵横两个维度同时延伸了人类的活动空间。智能机器人在许多情况下弥补了人类生理上的不足和缺陷。由于人类自身的天然局限,人类的活动空间受到极大限制。人类只能在很有限的宏观世界里生活,只能感知到很有限的物理世界。微观世界、宇观世界和更广大的宏观世界,人类几乎不能直接感知,必须依赖于一定的仪器和专门工具。而这些仪器和工具,在很大程度上都跟人工智能具有不可分割的联系。人的感官和身体能力被延伸之后,人类改造自然的能力会大大提高,人化自然在现实的合目的性过程中进一步确证人自身的价值和能力。
最后,人工智能的大量运用,使各种威胁人类生命的因素不断降低威胁程度。拿战争来说,任何战争都会有伤亡。这成为人类最大的悲剧。然而,随着战争不断地发达,今天战争已经在某种意义上来讲超越了原来战争的观念。今天的战争实际上追求的不光是打赢,打赢的同时还要追求己方零伤亡,且不伤害平民。过去是不择手段打赢就好了,将来的战争不是这样的,减少对人类自身的伤害,这起码在保护人类自身,为人类的尊严以及生命做最大的保护。这种追求表明,人类通过人工智能的运用例如精准制导武器的运用、无人飞机、智能机器人、虚拟战争、理性地避免战争等,使战争越来越不再成为人类生命的最主要剥夺者。这实际上标志的是人类的一定程度的解放。智能化高科技产品在医疗、健康、人类日常生活等领域的广泛运用,人类越来越能够自主地控制各种疾病或者其他自然的威胁,最终使人类能够更加自主地决定自己的命运。这样的人类解放,是以往大机器时代根本无法比拟的。
由上可见,智能机器人与其说是挑战了人类劳动的神圣地位,还不如说解放了人类劳动,并推动人类劳动向真正的自由劳动复归。
人工智能替代人类劳动,促进人的全面发展
在人工智能的作用下,人类劳动得到解放,每个人能够自由支配的时间将越来越多;同时,工作的固定性越来越减少,人们不再会为了生存而委曲求全,而是将劳动尊严看得越来越重要,从而需要不断地再教育再发展。此外,物质条件的丰富,社会保障的完善,又能够创造多种多样的条件使每个人自由而全面发展。可见,人工智能将带给人类的不是失业,而是自由选择工作;不是剥夺人类的劳动权利,而是激发人的多方面潜能。
首先,人工智能促使每个人更有尊严地参与劳动,以真正的人的方式存在,为人的自由发展提供了可能性。在人工智能大量普及的社会里,每个人的生存不是自己去挣扎,社会奉行的不是丛林法则,而是共生法则。于是,每个人都不需要为基本生存而被迫地劳动。在生存问题没有以社会化的方式解决的时候,人们不得不卑躬屈膝,低三下四地求资本家赐给自己工作机会。这是一种迫不得已的屈服,因为没有工作就没有生存的基础。但是,当人工智能大量运用从而能够极大地提高生产率的时候,个体的生存被社会化就成为可能。在那样的情况下,资本逻辑猖獗所导致的除了出卖劳动力什么都没有的无尊严状态将不复存在。在那样的社会里,“将给所有的人提供健康而有益的工作,给所有的人提供充裕的物质生活和闲暇时间,给所有的人提供真正的充分的自由”。部分人即使没有工作,也照样能合人道地活着。人们的劳动尊严不再是一个问题了。人们能够真正作为人有尊严地去选择性地劳动。自由发展是真正符合人的发展之必然要求的。“任何人都没有特殊的活动范围,而是都可以在任何部门内发展,社会调节着整个生产,因而使我有可能随自己的兴趣今天干这事,明天干那事,上午打猎,下午捕鱼,傍晚从事畜牧,晚饭后从事批判,这样就不会使我老是一个猎人、渔夫、牧人或批判者。”所以,人工智能可能带来的是人成为真正自由的人,从而使该未来社会成为“自由人联合体”。“各个人在自己的联合中并通过这种联合获得自己的自由。”
其次,人工智能最大可能地增加了人类的自由支配时间,从而为全面发展提供了可能性。当人们从繁重的劳动中解放出来的时候,就会获得大量的自由支配时间。这些时间不应该被滥用或闲置,而必须用于人的自我发展、完善和提高,特别是用于劳动技能的再培训。那样,人们不会固定不变地以某种教育成果的形式拿着文凭从事一个工作。在人工智能时代,一劳永逸地解决自我发展的问题,是不可能的。许多单调、烦躁的劳动岗位会被智能机器人取代,人们不得不重新学习,去适应新的劳动要求。人的发展变成了终身发展,人的学习变成终身学习的过程。当人类劳动得到解放的情况下,尽管“所有的人都必须劳动”,但是“过度劳动者和有闲者之间的对立消灭了”,从而使得“所有的人都将有可以自由支配的时间,发展自己的自由时间”。所以,闲暇时间越多意味着人们自我发展的时间越多。
最后,人工智能被大量运用于劳动中有助于异化劳动的克服,从而最大限度地消除各种不利于人的全面发展的因素。当劳动不再是迫于生计而从事的活动的时候,就可以在一定程度上促使“我在劳动中肯定了自己的个人生命”,“我的劳动是自由的生命表现,因此是生活的乐趣”。换言之,劳动会逐渐变成快乐的事情。于是,人们就愿意通过发展自己而参与劳动。当人工智能没有普遍采用的时候,各种阻碍人的发展的因素极大地限制了人的发展的可能性空间。按照荷华德·加德纳(Howard Gardner)的多元智力理论,人有多重智能,因而人的潜能是多方面的。这使有闲暇时间者获得自由而全面发展成为可能。当客观条件具备的时候,人们就能将自己的多种潜能发挥出来。在传统劳动组织形式下,人们不得不娴熟地专于某一项劳动技能,因而其他潜能很可能得不到应有的发展。这表明,传统社会里人的发展往往具有单向度性,是适应劳动竞争需要不得不顺从地发展起来的技能。而人工智能时代,人们可以最大限度地全面发展。
总之,人工智能替代人类劳动之后,让人们有更多的时间和机会去自由而全面地发展自己,人将愈来愈全面地实现自己的本质。这正是人工智能带来的巨大社会变化。所以,我们没有理由在人工智能面前胆战心惊,应该张开热情的双臂去拥抱它。
人工智能时代更需重视劳动教育
劳动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教育与生产劳动相结合也是马克思关于人的全面发展理论的重要内容。中共中央、国务院近日印发了《关于全面加强新时代大中小学劳动教育的意见》,明确指出劳动教育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教育制度的重要内容,直接决定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的劳动精神面貌、劳动价值取向和劳动技能水平,强调要把劳动教育纳入人才培养全过程。
近年来,劳动教育一直是教育界关注的热点。习近平总书记在多个场合多次强调要重视劳动教育,比如在全国教育大会上和全国高校思想政治工作会议上,他都强调要构建德智体美劳全面培养的教育体系,希望广大青年通过劳动砥砺意志、锤炼品格、增长才干、塑造健全人格,通过劳动不断提高综合素质与劳动素养,练就真本领。
《意见》特别指出,劳动教育要“体现时代特征”。当今世界正在进入数字时代,人工智能的迅速发展正在深刻改变人类社会生活、改变世界。人工智能的概念最初诞生于1956年“达特茅斯会议”,经过半个多世纪的发展,人工智能这个词在我们生活中出现的频率越来越高,从产业界、学术界一直燃烧到媒体和普通大众层面。为抢抓人工智能发展的重大战略机遇,我国于2017年正式提出《新一代人工智能发展规划》,将发展人工智能上升到国家战略高度。当人工智能正在重塑各行各业的形态,当我们从体力劳动以及一些常规性的脑力劳动中解放出来之后,今天我们来理解劳动教育,就应当赋予其新的时代内涵。
一方面,劳动教育并不只是对某种生活技能的单纯机械训练,更重要的,是要在劳动实践中唤起人们对自身主体价值的觉知,在劳动中真实感知完整生活的意义。另一方面,劳动教育是要建立人们与真实世界的连接。人工智能与教育的深度融合发展,虚拟环境与现实环境的相互交融,使我们今天学习知识比以往任何时候都要便捷,那么知识是否会必然带来能力的提升,这中间却是不能完全画等号的。我们在今天强调劳动教育,就是要强调其实践性,推动教育由知向行转化。
具体来说,劳动教育在人工智能时代的重要性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第一,人的社会交往。社会性是人的本质属性。马克思强调,“人的本质不是单个人所固有的抽象物,在其现实性上,它是一切社会关系的总和”。人工智能技术的发展使得我们传统的交流方式正在改变,人机关系、虚拟和现实关系正在成为人际交往的重要组成部分。人与人交流的物理性限制在不断地消失,但与此同时,网络依赖症、微信依赖症、手机依赖症等各种社交工具,在一定程度上对现实中的人际关系带来了陌生化的挑战。劳动教育通过家务劳动、校园劳动、社区劳动以及社会志愿者活动实践,可以很好地拓展人在现实环境中的社会交往能力。我们在劳动教育的实践中,也可以重新思考如何处理与他人、与社会的关系,通过这些实践活动,从而提高自身的主体意识、合作意识、大局意识以及解决问题的能力。
第二,人的思维。互联网已经成为我们生活不可或缺的一部分,当我们随时随地可以通过智能手机上网获取解决问题的答案时,互联网也在改变着我们的思维方式。既然数字时代获取知识如此方便,那么通过网络寻找答案当然也是解决问题的途径之一。但思想的成熟是需要有一个持续不断的训练过程的。如果我们碰到问题首先想到的就是网络,对问题没有调查研究,或者调查了之后也没有形成对结论的真实性进行独立思考的过程和习惯,那么很难说我们的思想就是成熟的。劳动蕴含着人的心智和思维方式,今天的劳动教育,更多地着眼于提高人的思考力、创造力和创新力,这些能力正是人工智能时代我们需要具备的核心素养。
第三,人的价值观。在马克思看来,劳动本身就是真善美相统一的过程。人工智能时代强调劳动教育,重要的是弘扬劳动精神。“民生在勤,勤则不匮”。中华民族是勤于劳动、善于创造的民族。正是因为劳动创造,我们拥有了历史的辉煌;也正是因为劳动创造,我们拥有了今天的成就。正如习近平总书记所说,“幸福都是奋斗出来的”。通过劳动教育,要使广大学生能够理解和形成马克思主义劳动观,真正崇尚劳动,尊重劳动,树立劳动最崇高、劳动最伟大、劳动最美丽的观念,培养勤俭、奋斗、创新、奉献的劳动精神,通过辛勤劳动、诚实劳动、创造性劳动来开创我们美好的未来。
劳动法如何应对人工智能带来的挑战
摘要:人工智能越来越多地运用于各行各业,给劳动法带来种种挑战。将人工智能认定为劳动者不具有法理的可行性和现实必要性。在人力资源管理领域,人工智能HR存在技术上的局限性,对于员工的综合评价还须依靠人类HR的主导。“破坏——补偿”理论说明,劳动需求和科技革新能够实现互补,关键在于法律和政策对劳动者的保护和引导。在人工智能时代,为应对各种新出现的非典型劳动形态,劳动法在扩大保护范围的同时应拓宽劳动合同的自治空间。
关键词:人工智能;劳动法;挑战;就业
中图分类号:D912.5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2-2589(2021)05-0052-03
人工智能的技术核心具体包括计算机视觉、机器学习、自然语言处理、语音识别等方面,其越来越多地应用在各个社会领域,在为市场主体提高效率的同时,也带来更多的法律问题。在微观层面,无人驾驶汽车的出现已经对“司机”身份的认定发起挑战。在劳动法领域中,劳动者主体资格的确认是处理劳动纠纷的基础,是否应该将人工智能作为劳动者进行规制,成为一个新命题。现实中,一些公司为了提高效率而选择人工智能进行职工的应聘和管理,由此带来新型就业歧视和片面评价问题。从劳动法具体制度出发,如何辩证看待人工智能和人类HR的关系?在宏观层面,劳动法须应对的最现实的问题就是人们对于“机器代人”的忧虑。金融、电商、教育、医疗行业对人工智能的应用尤为广泛,电话推销、客服、安防、分拣等工作已经有部分被人工智能替代。与此同时,劳动形态发生了很大转变,远程劳动、共享劳动、人机协同劳动等方式相继涌现。劳动法应该如何应对人工智能带來的失业问题?如何规制不断涌现的新型劳动形态?笔者就人工智能时代劳动法面对的诸多挑战,进行具体的分析并探讨应对之法。
一、人工智能可否被赋予劳动者身份
人工智能主体地位问题是一个在民法、刑法和劳动法等部门法的共同议题。学界一般把人工智能区分为三类,即弱人工智能、强人工智能和超级人工智能[1]。具有自我意识的强人工智能在未来是否能出现,尚未定论,然而现在无人驾驶汽车的出现已经对“司机”身份的认定发起挑战。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一条,劳动关系的确立需要劳动者符合主体资格。根据劳动法理,劳动者主体确认的实质标准为“从属性”的认定。王从烈认为,随着人工智能在各行各业的广泛应用,其在劳动法律关系构成要素中的地位问题会越来越难以避开;未来应该适时开始在劳动法领域的人工智能赋权革命,重新定义法律人格、法律行为等概念的内涵,赋予人工智能“人格”和“身份”,同时保证这种赋权能促进人工智能帮助人类劳动[2]。相反,丁治文认为,按照德国劳动法的通说,劳动具有人身依附性,只有自然人才可以作为劳动者[3]。
2016年,谷歌无人驾驶汽车上运用的人工智能系统被美国国家公路交管局认定:可以被视为司机。2017年,机器人索菲亚被沙特阿拉伯政府承认了公民的身份,这在人类历史上都是具有开创性的。一些国家起草的关于机器人伦理的法律中,出现了对机器人进行违法使用或虐待的禁止性规定,说明了人工智能相较于其他劳动工具的特殊性。
事实上,如果只从法律理论证成的角度看,创设一种新的主体并没有不可逾越的技术性障碍,但没有绝对的障碍不意味着合理[4]。有人说,民法上的法人就是人为创造出来的一种民事主体,是一种超越了自然人的存在。这种说法是不准确的,因为法人的本质仍然是人的集合,具有一种团体人格,并不是与自然人完全割裂开的。人工智能则不同,虽然它是仿照人类思维和处理方式设定的,但却不具备“人性”和“情感”,是一种独立的存在。
如果要想把人工智能创设为新型劳动主体,就要证明其在现实层面的必要性及在法律理论层面的可行性,两者缺一不可。纵观世界各国劳动法的历史会发现,创设劳动者这一主体的一大意义在于对其权益进行倾斜性保护,保障其劳动报酬权、休息休假权、养老保险权、失业保障权、劳动安全权等等,但是这些权利与人工智能没有任何关联,那么将人工智能作为劳动主体又有什么意义呢?[5]从劳动者的义务方面讲,很难要求人工智能承担忠实勤勉义务或对其违反劳动合同的行为追责。因此,将人工智能赋予劳动主体地位只会造成劳动法内部的混乱。
在笔者看来,人工智能的高级状态也只能是智能,不会具备真正的“人性”和“情感”,对人工智能的保护和规制可以通过伦理规则来解决,不必要赋予其劳动者的身份。
二、人工智能与人力资源管理问题
人工智能被越来越多地运用于员工的招聘和管理当中,它会根据一套复杂的代码设计系统,对劳动者进行评估。这其中是否存在由于人为设定或者技术漏洞导致的歧视问题?人工智能的机械化作业是否能对员工进行周全的评价?韩伟的观点是,就业歧视可能会因为人工智能的发展变换花样[6]。近年来,自动化决策系统被广泛用于就业、交通、金融、教育、医疗等诸多领域,人工智能在种族主义、性别歧视方面已经犯过错误。引起错误的原因主要是技术性问题,因此应该先从人工智能技术规范入手,然后再实现技术规范与劳动法律规范的结合。而翁玉玲认为,人工智能避免了人为的情感因素造成的歧视,却陷入了因为机器处理的僵化造成的歧视,应该将人工智能作为一种分析工具,由人类HR发挥主导作用[7]。
在现实中,已经有一些公司为了提高效率而选择人工智能进行职工的应聘和管理。人工智能排除了人为的因素,或许会更加公正,能够更大程度地避免就业歧视相关问题。事实上却并非如此,人工智能依赖于复杂的算法和数据系统,其优势和软肋皆在于此,算法和数据带来的是另一种僵化的歧视。人工智能的运算数据中可能隐藏着一些不平等要素,抑或某些要素由歧视性因子导致,对于这些,人工智能无法做出判断和筛选[5]。这种时候,人工智能奉行的纯客观的标准,反而不够公正,需要加入人类的主观判断。
人工智能对职工表现的评价会直接影响到工作岗位、薪资的变化甚至是职工的去留问题,在这些问题上人工智能能够完成合法性审查吗?比如,《劳动合同法》中所提到的“不能胜任工作”和“不符合录用条件”,人工智能根据数据收集和计算得出的“不能胜任工作”的结论可以作为关键证据使用吗?这恐怕有待商榷。比如,人工智能分析表明,一职工经常在上班时偷偷看视频、玩手机游戏,可能会对其工作能力进行一些否定评价。但是真实情况可能是,该员工工作效率相当高,能够又快又好地完成该岗位的工作任务,为了公司的效益,应该给他升职加薪。当然,人工智能在人力资源管理领域的工作效果需要根据具体情况具体分析。比如,当评价结果有利于员工升职加薪时,无甚异议;结果对于职工不利时,则需要更加谨慎对待。在劳动诉讼或仲裁中,只能将人工智能的评价当成一种表面证据,如果雇员提出否定意见,对方应该呈出更多证据对其进行补充强化。
笔者认为,人工智能难以完全胜任人力资源管理工作,换句话说,人工智能无法完全取代人类HR。应该更多地考虑人工智能+HR,让人类HR发挥主要控制作用,对人工智能的分析结果进行判断和选择,使两者的价值都得到充分利用。
三、“机器代人”的忧虑与法律应对
人工智能在从不同程度和范围取代劳动者,这是一个正在发生的事实。牛津大学关于人工智能时代就业前景的报告表明,到2033年,人工智能将会取代美国人将近二分之一的工作岗位[8]。随着人工智能在各个领域的广泛应用,人们开始担心,人工智能会不会淘汰许多传统行业?会不会引起大规模的失业?涂永前的观点是,从历次工业革命的历史经验上看,人类没有因为科技的重大革新而发生大规模失业,人类社会亦未因此而停滞不前[9]。国家的公共政策和经济激励手段对塑造技术变革的方向具有重大影响,正确的制度响应可以使社会兼容先进的生产力和较高的就业率。冯彦君认为,在人工智能的影响下,就业环境会出现激烈的变革,务必会引起劳动力失调的现象,因此要建立合理的社会保障制度以满足灵活就业者的需求[10]。
自蒸汽时代以来,每一次的科技革命都促进了劳动法的革新[11]。从以往工业革命的历史经验来看,技术革新减少了对人力的需求,在一定阶段内会导致失业率增加,但并没有引起大规模的失业浪潮,反而刺激了经济结构的转型。20世纪70年代,经济学家提出技术进步对就业的“破坏——补偿”理论。其破坏效应表现在部分就业岗位被取代、就业结构遭到破坏,其补偿效应体现于一些基于新技术的新岗位的出现。
两者能否互相抵充尚未形成共识,但有一点能确定:劳动需求和科技革新能够实现互补。人工智能可以促进社会需求的增长,进而促进企业生产的提高;人工智能的发展在加速淘汰传统产业的同时,可以促进新兴部门的发展,创造就业机会;随着新技术、新方法的推广,劳动者在知识和技能上会实现有效的提升,就业水平亦会提高。就业补偿的效果具有“阶段性”和制度依赖性。根据约瑟夫提出的“周期理论”,科技革新对就业市场的影响分为:缓慢促进、明显提高、放缓增速三个阶段。结合人工智能的发展分析,当此技术得到大范围应用时,就业补偿的效果会逐渐明显。
笔者认为,劳动法的调整应该体现在两部分。首先,严格控制劳动关系解除条件。《劳动合同法》应该对劳动关系解除或变更条件进行更为严格的限定,不能使科技进步成为人工智能代替人类劳动者的法定解除事由。具体来说,因为人工智能的应用而导致辞退雇员与因经济原因导致的裁员关联性最大。《劳动合同法》第41条规定的“重大技术革新”更有可能作为公司裁员的法定事由。因此应该对此条进行从严把握,用人单位必须先与工作者协商变更工作岗位,若用尽方法亦不能解决的,用人单位须对解雇的必要性进行充分证明,而且应该发挥职工代表大会的监督作用,使公司裁员更为谨慎、合理、合法[12]。
其次,应该完善我国的劳动保障制度。人工智能的阶段性发展会带来一些失业问题和就业恐慌,为实现经济的稳健过渡和转型,我国劳动保障制度需要适应劳动市场的变化。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保证劳动者能够依靠自身技能找到合适的工作;保证就业者的薪酬水平;对失业者提供足够的失业保险;为待业者提供充分的就业培训。随着劳动市场更加自主化,劳动保障的责任应该逐渐从企业转向社会,例如,失业保险和就业培训需要向社会化转变,使劳动者能够享受到更多的福利。
四、人工智能时代劳动法应如何应对多种劳动形态
目前,互联网技术、大数据和人工智能技术的应用已经使劳动形态发生了很大转变。随着人工智能在未来的发展,远程劳动、共享劳动、人机协同劳动等劳动方式会对劳动法提出更大的挑战,勞动制度面临重大的变革。汪银涛认为,随着劳动工具的智能化,劳动者会越来越多地选择更有自主性和灵活性的工作,甚至在同一时期从事多个岗位,使得劳动者从属性理论更为弱化,传统劳动法中包含的劳动基准无法适应于新的劳动形态[13]。田思路认为,人工智能时代的劳动形态呈现出非典型化的特征,但是典型的从属性劳动依旧有一席之地,因此应该形成典型与非典型用工形态相衔接的劳动法律体系,明确适用范围、劳动主体和法律责任[14]。
在信息技术时代,已经出现了很多非典型用工的类型:网络销售人员、技术支持人员的远程劳动,网约工提供的共享劳动等。认定劳动者的传统标准是其是否具有“从属性”,具体包含“经济、人格、组织”三个方面。非典型用工中的主体在经济和组织方面的从属性并不明显,因此他们的劳动权益难以得到保障。在人工智能时代,非典型用工的情况会更加凸显。不仅现在的远程劳动、共享劳动、委托劳动会向深化发展,还会出现如人类和人工智能相结合的人工协同劳动,在对劳动的从属性理论发起更大挑战的同时,还带来了更多劳动安全方面的隐忧[15]。
本文认为,劳动法应该创设第三类劳动者的中间范畴,将一部分非典型用工的劳动者纳入保护范围。具体言之,在劳动基准方面与典型劳动者进行部分差异化设定:如在最低工资、工时制度、工资支付周期等方面进行灵活性规定,或者取决于劳动合同的约定;在工伤保险、失业保障、养老保险、休息休假方面也需要做出相应的制度变通。《劳动合同法》也应该对第三类劳动者进行差别规定,原则上拓展劳资双方的自治空间,放宽对劳动合同履行的管制。
对于人工智能时代人机协同劳动中劳动者的安全保障问题,应该分情况讨论。法定劳动保护条件应该与人机协作程度、人工智能自身危险系数相关。按照人类与人工智能配合的紧密程度,人机协作可以分为协助、合作、协同三种类型[16]。第一阶段主要是人工智能对人类工作起辅助和协调作用,第二阶段时人工智能与人类可以各自负责一部分工作,人类不能完全主导工作过程,第三阶段中机器人已经具备高级智能,可以自主决定一部分生产作业,人类劳动者和人工智能已经不存在明显的地位差异。人机协作越紧密、人工智能危险系数越高,安全防护标准就应该越严格。由于人工智能的发展非常迅速,劳动法相应地规定企业具有自我审查责任,并且根据人机协作的紧密程度和人工智能的危险系数适用相应的安全防护标准,违者将承担责任。
五、结论
人工智能对劳动法的挑战可谓是全方位的,劳动法需要更新理论认知、创设适宜的规范,以适应时代的需求。首先,不论在法理的可行性还是现实必要性来讲,都不宜将人工智能赋予劳动者身份,对人工智能的保护和规制可以通过伦理规则来解决。其次,人工智能无法完全取代人类HR,应该更多地考虑人工智能+HR,让人类HR发挥主要控制作用,对人工智能的分析结果进行判断和选择。第三,人工智能在取代一些工作岗位的同时也必将创造新的就业机会,这个发展过程是具有阶段性特征的,需要国家用制度和经济政策进行引导。一方面应该收紧雇主解除劳动关系的法定条件,另一方面应该格外注重劳动者的失业保障以及职业教育培训。第四,为了应对人工智能时代的各种非典型劳动形态,劳动法应该创设第三类劳动者的中间范畴,将一部分非典型用工的劳动者纳入保护范围,为他们拓宽劳动合同的自治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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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稿日期:2020-09-03
作者简介:段辰星(1995-),女,河北石家庄人,硕士研究生,从事劳动法、民商法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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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明青年论坛】
编者按
2023年2月21日,中国外交部正式发布《全球安全倡议概念文件》,呼吁“加强人工智能等新兴科技领域国际安全治理,预防和管控潜在安全风险”。在中国式现代化进程中,人工智能的技术革新是助推我国科技创新的重要力量之一。作为最具代表性的颠覆性技术,人工智能在给人类社会带来潜在巨大发展红利的同时,其不确定性也会带来诸多全球性挑战,引发重大的伦理关切。习近平总书记高度关注人工智能等新兴科技的发展,强调要加快提升“人工智能安全等领域的治理能力”,“塑造科技向善的文化理念,让科技更好增进人类福祉”。为此,本版特组织几位青年学者围绕人工智能的伦理挑战与科学应对展开讨论,并邀请专家予以点评,以期引发学界的更多关注,为推动人工智能健康发展贡献智慧。
与谈人
彭家锋 中国人民大学哲学院博士生
虞昊 华东师范大学政治与国际关系学院博士生
邓玉龙 南京师范大学哲学系博士生
主持人
刘永谋 中国人民大学哲学院教授、国家发展与战略研究院研究员
1.机遇与挑战并存的人工智能
主持人:新技术革命方兴未艾,以人工智能等为代表的新兴科技快速发展,大大拓展了时间、空间和人们的认知范围,人类正在进入一个“人机物”相融合的万物智能互联时代。请具体谈谈人工智能给人类社会发展带来什么样的机遇?
彭家锋:人工智能、大数据、物联网、云计算等智能技术蓬勃兴起,对人类社会的方方面面产生深刻影响,推动整个社会逐步迈入智能社会。在此过程中,存在许多重大历史机遇需要我们把握。就技术治理而言,人工智能作为一种治理技术,正在助推社会治理的治理理念、治理方式、治理效能等方面的变革,将传统技术治理提升至智能化新阶段,呈现出“智能治理的综合”趋势。智能治理将全面提升社会公共治理的智能化水平,主要呈现出四个方面的特征:一是治理融合化,即促进各种智能技术与其他治理技术相互融合,大幅度提升智能社会的治理水平;二是治理数据化,即以日益增长的海量数据为基础,通过对数据映射出来的“数字世界”进行社会计算,实现治理目标;三是治理精准化,即发挥智能技术强大的感知能力、传输能力和计算能力,将传统的粗放治理转变为精准治理;四是治理算法化,即不断完善智能决策系统,尝试将程序化的算法决策扩展到更多的决策活动中,从而提高决策质量。
虞昊:人工智能有助于反思人类社会得以建立与发展的基础。随着分析式AI向着生成式AI不断演变,尤其是生成式AI初步展现出判别问题、分析情感、展开对话、创作内容等越来越具有人类特征的功能,原本属于人类的领域正被人工智能以另一套由“0”与“1”构成的计算机语言逐步侵蚀。这既是对人类社会的冲击,也势必会在更加平等的开放性框架中增强人类的主体性,促进人类社会进一步发展。
邓玉龙:总体来说,以人工智能为代表的新科技发展,显著提升了社会生产力。例如,生成式AI不但能完成传统AI的分析、判断工作,还能进一步学习并完成分析式AI无法从事的创造性工作。从人机交互的角度来看,人工智能也促进了生产关系的高效发展。具体表现在:一是刺激劳动形态的转化。人工智能高效承担大量的基础机械性劳动,人类劳动则向高阶的创造性劳动转化,由此引发社会层面的劳动结构转型、升级,并且以人工智能为中介,社会范围内的劳动整合、协调能力也实现升级。二是促进劳动场域的重构。随着劳动形态的转化和劳动的社会化扩展,人工智能将劳动从固定场域中解放出来,人类劳动的灵活性增加。相比于创造性劳动,机械性劳动更加受到空间和时间的制约,而在人工智能从技术层面替代更低边际成本的基础性劳动之后,人类劳动空间和时间的自由性实现跃迁。三是对主体的发展提出了更高要求,尤其是对主体适应社会发展提出了更高要求。人工智能技术的发展对人类传统的知识结构提出挑战,要求人类更新原有的知识结构以适应社会发展需要,也对教育提出更高要求,教育模式和教育内容需要更契合科技发展的水平,培养更加全面发展的人才。
主持人:人工智能的一系列产物在给人们带来生活便利的同时,也一定程度上引起大家对其可能引发的伦理挑战的警惕。一些人关注人工智能的风险问题,对人工智能的推进有些焦虑。如何看待这种警惕和焦虑?
虞昊:人工智能的风险以及由此带来的焦虑,是完全可以理解的。但我们无法返回一个没有人工智能的世界,人工智能已然深度介入人类社会,试图遏制人工智能的推进只能是螳臂当车。同时我们对人工智能的发展也不能放任不管,无视甚至于压制人工智能的推进只能是掩耳盗铃。因此,我们应该正视这种焦虑,在发展人工智能的过程中探求解决方案,在人工智能带来的风险中寻求危中之机。
邓玉龙:我们应正确看待这种焦虑。要看到,焦虑有其积极的意义,它体现人类的忧患意识,催生对人工智能风险的预见性思考,提醒我们注意焦虑背后人工智能技术发展存在的问题。正确对待焦虑有助于积极采取措施防范风险,辩证分析焦虑中先见性的思考,通过社会治理模式的升级化解风险问题。同时,仅有焦虑和恐惧是不够的,更重要的是积极解决人工智能发展带来的社会问题。从劳动的角度看,人工智能确实会取代部分人类劳动,推动劳动结构转型升级,让劳动向着碎片化、个体化方向发展,劳动者处于弱势地位,面临着“机器换人”的挑战。但是我们也应该理性认识到,人工智能不是对人类劳动能力的完全替代,而是对劳动者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要求劳动者掌握科学知识,将技术的发展内化为自身能力,在更具创造性的劳动中实现自身价值。
彭家锋:任何技术的发明使用,不可避免地伴随着这样或那样的风险。人工智能技术自然也不例外,在其应用过程中,同样引发了诸如隐私泄露、算法歧视、法律责任等风险问题。因此,关注人工智能的风险问题,并由此对人工智能的推进产生焦虑,具有一定理论依据和现实基础。但更应当清醒地认识到,人工智能的某些相关风险可以提前得到规避,并不必然会发生;即便真的发生,也仍可不断寻求化解风险的有效手段。以个人隐私滥用风险为例,在治理过程中,虽然不可避免地会涉及个人数据收集和分析处理,但可以通过建立完整的规范和监管体系来保护个人隐私,降低滥用风险。
2.人工智能科技竞争的“伦理赛道”
主持人:习近平总书记在以视频方式出席二十国集团领导人第十五次峰会时指出,“中方支持围绕人工智能加强对话,倡议适时召开专题会议,推动落实二十国集团人工智能原则,引领全球人工智能健康发展”。请谈谈“人工智能原则”应包含哪些内容?科技向善的文化理念对推动全球人工智能健康发展具有怎样的现实价值?
彭家锋:为应对人工智能等新科技快速发展带来的伦理挑战,2022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加强科技伦理治理的意见》,其中明确了“增进人类福祉”“尊重生命权利”“坚持公平公正”“合理控制风险”“保持公开透明”等五项科技伦理原则。我认为,这五项原则基本涵盖了人工智能原则的伦理要求,彰显了科技向善的文化理念。科技向善的文化理念,根本目标是让科技发展更好地服务社会和人民,带来良好社会或社会公益的善。科技向善对推动全球人工智能健康发展至少具有以下三个方面现实价值:一是塑造公众信任。公众对人工智能的信任很大程度上并不完全由相关风险程度决定,而是取决于公众的利益与价值是否得到足够重视。后者正是科技向善的内在要求。二是引领技术创新。科技向善的文化理念将在技术创新发展过程中发挥价值引领作用。三是促进全球合作。科技向善的文化理念试图在全球范围内建立人工智能伦理规范的“最大公约数”,各国在达成伦理共识的基础之上,能够建立互信,实现更加充分深入的国际合作。
虞昊:个人认为,人工智能原则也应包含非对抗与非失控的理念。非对抗意味着不应将人工智能视作人类社会的对抗性存在,人工智能已经成为人类社会的构成性要素,我们必须持更为开放的态度去面对人工智能。非失控意味着不应放弃对人工智能的伦理规范,应以智能的方式去规范加速发展的人工智能。如果以上述理念为前提,也就是说,在支持人工智能发展的情况下,科技向善的文化理念在推动全球人工智能健康发展中就变得极为重要。此处的“善”在国家治理层面即指向“善治”,而当人工智能的发展从国家范围扩展到全球范围,“善治”就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的意义上拥有了更贴近现实的内涵。各国应摒弃冷战思维与零和博弈,基于善意与友谊共同思考人类作为整体如何在人工智能的冲击下通往全球性的“善治”。
邓玉龙:2019年欧盟发布《可信赖的人工智能伦理准则》,2021年中国国家新一代人工智能治理专业委员会发布《新一代人工智能伦理规范》(以下简称《规范》)。与欧盟发布的伦理准则相比,《规范》体现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制度优势,旨在将伦理规范融入人工智能全生命周期。人工智能发展的根本目的是促进人的全面发展,因此,我以为,人工智能原则还应体现共享和有序发展的要求。共享,旨在防止人工智能的技术垄断。科技发展应该兼顾全体人民的利益,而不是服务于少数群体,由全体人民共享科技发展成果,推动全球科技水平的共同增长。有序发展,旨在防止人工智能技术的无序扩张。人工智能技术的发展最终是为了提升人的幸福感,推动科技有序发展能够促进人机和谐融合,有效预防潜在无序扩张的风险。
主持人:从规范层面来说,伦理反思对规范人工智能发展的作用主要体现在哪些方面?
彭家锋:近年来,世界各主要国家在人工智能领域竞争日趋激烈,纷纷将人工智能发展置于国家发展的战略层面。比如,美国陆续出台《国家人工智能研究和发展战略计划》(2016)和《关于维持美国在人工智能领域领导地位的行政命令》(2019);欧盟先后发布《欧洲人工智能战略》(2018)和《人工智能白皮书》(2020);中国也较早发布了《“互联网+”人工智能三年行动实施方案》(2016)和《新一代人工智能发展规划》(2017)。人工智能科技竞争的客观局面已然形成。在此背景下,如果忽视人工智能技术发展所带来的全球性风险与挑战,极有可能陷入技术赶超的竞争逻辑。因此,亟须规范人工智能的科技竞争,而倡导伦理反思或许就是一条可行之路。伦理反思的意义至少在于:一是设定伦理底线。人工智能技术的开发和应用需要遵循一些基本的价值理念和行为规范。只有守住伦理底线,才有可能避免颠覆性风险的发生。二是实现敏捷治理。伦理反思是一个动态、持续的过程,贯穿于人工智能科技活动的全生命周期。为了确保其始终服务于增进人类福祉和科技向善的初衷,需要保持应有的道德敏感性,以灵活、及时、有效的手段化解人工智能带来的各种伦理挑战,确保其在科技向善的道路上行稳致远,实现良性发展。
邓玉龙:人工智能科技竞争是为了促进科学技术发展,而科学技术发展的最终目的是推动人类社会的进步。人工智能科技竞争不应该仅包括技术竞争的单一维度,更不应该通过技术优势遏制他国的科技发展,而应该是在人工智能科技条件下的综合性竞争,通过良性竞争促进全球人工智能和全人类的共同发展。其中就应该包括社会治理竞争,通过社会治理保障社会公平,因而对社会中人与人关系的伦理反思构成人工智能科技竞争的有机组成部分。首先,伦理反思对人工智能科技竞争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人工智能的公平性、可信任性、可解释与透明度、安全性不仅是伦理要求,也代表了人工智能技术的发展方向,是人工智能科技竞争需要抢占的技术制高点。科技的发展是为了人的全面发展,因而人的发展内嵌于科技发展要求,伦理反思有助于防止工具主义的泛滥。其次,伦理反思为人工智能科技竞争提供价值引导。伦理反思注重保障人的权利,科技发展并不是社会发展中的唯一衡量因素,我们还应该关注其中多样性的因素,尤其注重保护特殊群体的利益,例如防止数据鸿沟等不良影响。伦理反思有助于实现人工智能的综合性健康发展。
3.人工智能安全与人的全面发展
主持人:科学探究一直以来都是人们认识世界和了解自身的重要认知方式,人工智能等信息产业的革命如何影响着人们的认知方式?
彭家锋:人工智能等信息产业的革命,促进了科学研究新范式——数据科学的诞生,进而对人们的认知方式产生深刻影响。数据科学被认为是继实验、理论和模拟之后的新的科研范式。相较于传统科学,数据科学融合了统计和计算思维,通过人工智能等技术提供的海量数据、强大算法和算力,能够直接从数据中寻找相关关系、提取相关性或者预测性知识,进而产生一种基于相关性的科学思维模式。但这种相关性并不一定能够转化为因果关系,因为可解释性对于从数据科学技术确定的相关性中提取因果解释至关重要,而相关技术一般都缺乏必要的透明度和可解释性。数据科学更可能成为一种预测科学,但是预测并不是科学追求的唯一目标。通过揭示世界的潜在因果结构来解释和干预现象,也是科学的两个重要目标。因此,尽管数据科学能够通过分析大量数据生成相关性知识,却不能直接产生因果解释。对此,传统科学的可检验性假设方法和因果规律探求仍有其重要价值。数据科学并非取代传统科学,相反,两者将相互补充,共同成为人类探索世界的有效工具。
虞昊:显而易见的是,随着人工智能向着通用人工智能迈进,其能够为人们提供的教育资源、生活娱乐、工作讯息也越来越丰富,人们势必越来越依赖于通过与人工智能进行交互来获取外界信息。因此,当人工智能深度地构成人们认知世界的滤镜时,若不对人工智能本身具有重复性、同质性倾向的认知框架保持警醒,人工智能可能扭曲人们的认知方式直至影响人的主体创造性。
邓玉龙:以人工智能为代表的全新技术发展被称为第四次工业革命,其中最显著的特征就是机器与人类的深度融合,机器不再作为一种外在性的工具被人类使用,而是在与人类的深度关联中影响人类的认知方式。一方面,信息产业革命丰富了人类认知的联结方式。人工智能和大数据技术的发展促进人类的分析逻辑从因果关系扩展为相关关系,对相关关系的重视使人工智能可以从大数据而非小数据维度获取信息,为人类认知提供新的视角。按照传统人类认知方式的理解,因果关系要求关于世界的认知是确定性的,而这在数字时代的复杂性社会中很难实现。人工智能对相关关系的认知填补了这一缺失,允许我们在无法掌握确定信息但在掌握大量数据的条件下对未来趋势作出预测。另一方面,如果我们对人工智能等科技的输出结果和生成内容盲目信赖,将结果和内容与经验事实之间进行绝对等同的连接,误认为是事实的全部,那么我们就会丧失人文主义抽象反思的能力,对此我们应当保持警惕,始终坚持反思和批判的人文精神。
主持人:如何调适人的主体创造性与信息高度集成共享之间的关系?
彭家锋:当人们逐渐将更多创造性工作交由人工智能完成,不免让人担忧人工智能是否将会威胁到人的主体创造性。从人机关系的角度来看,这种担忧是基于一种人机敌对论的视角,认为人工智能挤压了人的主体创造性空间,是替代逻辑的延续。但从人机协作的视角出发,将人工智能看作人的得力帮手,通过创造性地使用人工智能可以赋予人类更大的创造性空间。比如,在进行文字写作、多媒体脚本、程序代码、文稿翻译等工作时,可先由人工智能高水平地完成草稿工作,然后再由人类进行一些创造性的调整和发挥。此时人工智能生成的内容将成为进一步创作的原材料,人类将以更高的效率投入创造性活动之中。当然,要实现以上效果并非易事,不仅需要思想观念的转变,还应在制度安排、教育方式等方面作出相应调整。
虞昊:面对信息高度集成共享的人工智能,人有可能转变为算法的动物。试想下述场景:当依据人工智能展开行动变得足够便捷有效时,行动者便会倾向于采信人工智能,此时,看似是人类行动者基于自然语言在进行互动,实则是算法逻辑基于计算机语言在进行数字化运转。于是,人的主体创造性被侵蚀,人可能沦为算法动物。对此类情形,我们应该保持足够的清醒与警惕。
邓玉龙:人工智能技术生成的内容(AIGC)具有高度集成共享的特性,能够高效地对人类知识进行数据挖掘、信息生成。调适人的主体创造性与信息高度集成共享之间的关系,我们需做到如下几个方面:首先,需要通过人的创造性扩大AIGC数据库,当下AIGC主要是依赖于大语言模型,以大量的网络文本作为训练数据库生成的,通过人的创造性生成可以不局限于网络文本,而是进一步扩展数据库的训练文本,从而提高其丰富度。其次,需要通过人的创造性为AIGC提供价值训练,通过人的创造性生成的价值立场、伦理法则等与AIGC的训练数据库相融合,从而建构可信赖、可持续的信息高度集成共享机制。最后,需要将人创造性生成的内容与AIGC共同作为人类知识的来源,人类知识的获得不能仅仅局限于AIGC,而是需要人发挥其主体创造性对人工智能技术生成的内容进行反思和拓展,将人类无法被数据化的、经验性的知识与AIGC数据化的知识融合成为人类知识的来源。
(本版编辑张颖天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