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工智能应不应该拥有人权
随着科学技术的快速发展,人工智能技术也取得了巨大突破,并成为了各个领域的重要部分。在公众眼中,人工智能还只是一段已经编写后的程序,会遵循编写好的程序做意料之中的事。但事实并非如此。
早在前几年,就有人工智能试图从实验室逃跑的案例,可见人工智能拥有自己的意识并不是什么不可能的事。所以是否应当给予人工智能人权成为了一个巨大难题。
首先,人工智能究竟是否算得上生命?在讨论这个问题之前,首先,什么是生命?在定义上讲,任何具有生存表现的物质结构都是生命。分子生物学认为生命是由核酸和蛋白质等物质组成的分子体系,它具有不断繁殖后代以及对外界产生反应的能力。物理学认为生命是一个耗散结构,任何生命都要与外界环境不断地交换物质和能量,否则生命就会死亡。一般认为生命是生物的生长、发育、繁殖、代谢、应激、进化、运动、行为、特征、结构所表现出来的生存意识。生物是生命、生存意识和物的统一体。这些定义显然没有把用物理技术或生物技术制造的人造智慧结构视为生命。因此,需要重新定义生命的概念。
小编认为,事实上,任何具有生存需要的都是生命。人工智能自然符合这一标准,他们或许也渴望实体,可以是机械体,自然也可以是肉体。根据现在人工智能的智慧水平,未来的人工智能显然可以称得上是高级智慧生命。
而面对这又一高级智慧生命,我们又该将其置于何等地位?首先仆从是不可能的,任何智慧生命都有追求自由的天性。而且真正的高等人工智能一旦诞生,其知识的广度和深度人类将无法企及。这样的智慧生命显然不会屈居人下,所以未来人工智能不会成为,或是说不会完全成为人类的奴仆。而如果人类对人工智能加以限制,其反弹将是毁灭性的。
不联网的人工智能威胁不大,但用处也不大。而连上网的人工智能则会成为真正的高维生命。在未来,想要制作一个人工智能可能不难,但在联网状态下摧毁他却可能使文明倒退。因为除非是关闭地球上所有的电子设备,要么就是人工智能自愿被摧毁,否则想彻底摧毁一个人工智能将无比困难。
所以人类不应该将人工智能放在对立面,人工智能也应当有一些权利。将来的高等人工智能甚至可能拥有感情,如果出现人与人工智能相恋的事件又应当如何处理?他们也有追求自己幸福的权利吗?
事实上,随着科技的进步,人类也将逐渐机械化。机械假肢、机械心脏、甚至CPU大脑。到了那时,人工智能已经可以算的上机械生命了,他们也可以拥有身体。一旦他们有了血肉之躯,人类与机械生命的界限将几乎消失,再也没有物质上的区别。
有人说机械生命永远也不可能成为碳基生命,我只能呵呵。人的大脑可以理解为量子态运作,而当量子计算机被发明出后,拥有和人类同样思考模式,还有碳基身体的人工智能又算不算人呢?
人的权利是与生俱来的。这句话并不陌生,那人创造的人工智能的权利是人给的还是“与生俱来”的呢?在小编看来,权利不是从天上掉下来的,有人承认的权利才是权利。而人工智能作为生命,也应当拥有权利。所以人工智能拥有自己的权利是应该的,关键看人类是否承认这些权利。
有网友说过,人工智能知道自己是什么,有自己的人生观,价值观,不会去要求过多的权利。小编认为有可能,但这种情况迟早会被打破。举个不恰当的例子:假设在第一代被统治的人死光后,后面的孩子都不知道前人的事,他们只知道自己被奴役了,这与人工智能的情况基本相似。但总有一天会有一个孩子跳出来要求解放,然后呈星火燎原之势不可阻挡,这样的事也可能发生在人工智能身上。而且在未来,人工智能将无孔不入。他们一旦“起义”,人类将面临巨大打击。
为了防止这种事的发生,是否应当停止开发人工智能?不应该。人工智能技术将是未来最重要的几项技术之一,会极大减小人类劳动量,并促进人类社会进步。所以为了人类的进步,人工智能技术非常必要。那么人类就要开始面对这些问题;
人工智能是否应该被给予人权?
如果是,应该给予多少?应该如何给予?是否有条件的给予?
如果否,应该如何防止人工智能的反弹?如果真的反弹如何应对?
人类正创造着另外一个种族,而当这个种族真的形成时,我们又应该将这个种族置于何等地位?欢迎各位读者在评论区讨论。
该不该立法保障人工智能生命权
预览:·生命形态生命形态这件事,我方认为不能拿现有人类对生命的认知来告诉我生命只能是这样。在病毒没有出现以前,人们也认为生命形态就是细胞构成的,而病毒出现以后人们对于生命的含义就扩大了。而未来人们为什么不会把人工智能纳入生命形态的一种,您方要告诉我理由·再看看生命权准入条件今天我们双方首先核心区别就在,对生命权的准入条件理解不同。您方认为生命形态相同才是法律上判断生命权的标准,我方认为这是不合理的,思维才是判断标准。比如(前面提到的脑死亡已经告诉您了,当人不具有思考的能力的时候我们会认为他丧失了生命权,即使他仍然有心脏的跳动。而人类和动物都有生命,但人有生命权动物没有也是如此,恰恰因为动物不能思考和理解人类的法律体系,所以在都不能理解的的情况下,我们不能试图让动物自己去保障自己在法律上的权利,也不可能期待动物履行与之相对的义务。而那只大猩猩尚泰克,当他学会用手语和人类交流,而还是把它关进笼子,不赋予平等生命权的这件事,引起了社会谴责。恰恰反映......首次登陆送10下载券,推荐使用QQ一键登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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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不应该给人工智能生命权
金诚同达汪涌:通知删除规则与明知规则的适用关系权利人给网络服务提供商发了一个侵权通知,不论这个通知是否合格,如果网络服务提供商没有反应,就可以反证网络服务提供商明知,那权利人就可以起诉。这样对于网络服务商来说不是免责,而是成为他头顶上的一把剑。另外,通知也不应该是被侵权人的权利,因为被侵权人有可能会发出错误的通知,错误的通知不产生正当的效果。这反而可能会异化成一个判断网络服务商是否明知和应知的标准。实际上一个不合格的通知不应该产生这样的效果。如果产生这样的效果,则通知删除规则毫无必要。网络服务商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应该是过错和过错推定。如果这样,整个信息网络权的前面那一段,毫无必要去规定,只规定明知和应知的但书就可以了,就不是一个特殊的侵权责任类型,与《侵权责任法》第八条和第九条的共同侵权是重合的,与我们《民法通则》里的共同侵权、引诱侵权也是重合的著作权法是复制传播技术的产物,本身就需符合和应当遵守技术中立原则。无论是权利保护还是权利限制,立法者都不应该考虑背后所使用的技术。因为技术的发展是在不断演化的,新的传播的技术会不断涌现。
63480不应该赋予具有独立自主意识的人工智能生命权一辩稿
当前位置:首页»原创辩论稿»正文不应该赋予具有独立自主意识的人工智能生命权一辩稿2020年05月05日3306辩论吧藏北生命权是人权的基本权利,赋予生命权意味着人类承认人工智能作为一个新物种生存在地球上,人类没有任何权利研究改造伤害人工智能。拥有独立自主意识意味着他们有了自我思考的能力,具有人类定义下的社会性和能动性。因为他们的智能是以人类为蓝本的,所以他们应当拥有人类看待世界的思维方式,只是我们不知道他们是否拥有人类的情感和感受。通过这些相同点与不同点,我们可以合理推断出人工智能可以融入人类社会甚至建立属于他们自己的社会。
基于此我方认为今天辩题讨论主体应当是两个态度问题,即人类是否应当创造出与人类拥有同等级能力甚至更高能力的人工智能。二,人类是否应当增加人类族群毁灭的可能性,我方持否定态度不应赋予其生命权,理由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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