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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工智能与知识产权 人工智能专利保护

人工智能与知识产权

机器学习使用输入和预期输出(所谓的“结构化数据”或“训练数据”)范例,持续改进并作出决策,而无需对其以步进指令的顺序进行编程。这种方法模仿了实际的生物性认知:儿童学习辨认物体(如杯子)的方法是通过相同物体(如各种不同种类的杯子)的示范作用。如今,机器学习的应用已广泛普及,包括垃圾邮件筛选,机器翻译,语音、文本和图像识别。

常问问题:人工智能与知识产权政策

近来,人工智能系统已经足够成熟,可以承担以前仅由人类执行且仅与人类相关的任务。

人工智能生成作品的例子包括“下一个伦勃朗”项目,由人工智能产生再现该艺术家主题和风格的崭新画作,或“埃德蒙·贝拉米的肖像”,人工智能为虚构的贝拉米家族创作的一组肖像之一。其他例子还包括音乐创作计算机程序埃米莉·豪厄尔或博特·迪伦,或人工智能写成的小说《计算机写出小说的那天》。

成为以下两项专利申请基础的由人工智能生成的输出,是人工智能生成发明的示例。其中一项是基于分形几何学的新型饮料容器,另一项是用来吸引更多注意力的设备,可能有助于搜索和救援行动。

如何保护人工智能技术的知识产权

在过去的几年间,得益于低成本、高功率计算(如GPU等)、近乎无限的海量大数据存储能力、智能算法以及无处不在的传感器部署(如图像和语音)等辅助技术的快速发展,人工智能技术实现了爆炸式增长。同时,基于大量数据识别模式的商业应用程序的数量也取得了增加。人工智能技术的爆炸性增长也给企业的基础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带来了各种挑战。

保护人工智能技术知识产权最常用的手段是专利和商业秘密。就人工神经网络这种流行的人工智能实施形式而言,专利可用于保护网络中的节点架构、网络拓扑、特征提取和相关信号处理,而商业秘密保护可用于保护具有专利保护资格的许多主题,但相关技术必须保密。对于人工智能系统开发的规则、培训方法、数据库和业务方法来说,商业秘密保护可能是理想的选择。本文将着重介绍采用专利和商业秘密来保护人工智能技术知识产权的各项策略。

《美国宪法》第一条第8节第8款规定,“通过确保作者和发明人在有限的时间内享有各自的著作和发现的专属权利,推动科学的进步和创造有益的技术。”由此可以看出,专利指的是政府为了换取公开披露发明而向发明人授予的有限时间内的专属权利。根据《美国发明法案》(“AIA”)的规定,最先提交发明专利申请的人士将获得专利。专利的有效期限为20年,自最早的美国优先权日期起计算。

相比之下,在满足以下各项要求的情况下,几乎所有信息都可以享有商业秘密保护:信息拥有人已采取了合理的措施来保密信息;该信息因不为能够被从其披露或使用中获得经济价值的其他人所知,或通过适当的方式迅速探明,而产生实际或潜在的经济价值。需要注意的是,商业秘密只要仍被保密就没有到期日期。

专利和商业秘密是两种存在根本不同的保护知识产权的工具,因为专利侧重于促进公开披露,而商业秘密则侧重于保护自主创新。因此,鉴于这一差异,笔者建议申请主体必须仔细调整公司的人工智能知识产权保护策略,使其与所选择的知识产权保护形式协调一致。

如果很容易对产品进行逆向工程,进而发现潜在的创新,那么就不适合采用商业秘密保护。如果竞争者可以公开获得融入了人工智能知识产权的产品并对其进行反向工程,进而了解了发明的工作原理,那么这一发明就不再是商业秘密。

在选择商业秘密保护还是专利保护时,另外一个需要考虑的因素是发明带来的商业优势的耐久性。专利可能需要数年才能发布,如上所述,20年后发明专利就会到期,因此发明专利给发明提供的保护期限最多是20年。如果发明带来的商业优势期限很短(少于获得专利所需的时间)或可能很长,例如持续的时间可能比专利的保护期限还要长,那么公司开发的人工智能技术可能更适合采用商业秘密保护。

此外,还要考虑到发明的商业价值。如果发明属于对现有技术的小改进且具有的商业价值有限,甚至可能低于获得专利的成本,那么该项发明更适合采用商业秘密保护。反之则可能更适合专利保护。

另外一个需要考虑的问题是发明的主题。根据《美国法典》第35篇第101条的规定,要想具有专利资格,权利要求的主题必须指向以下四大法定类别之一:过程、机器、制造或物质组成。权利要求不得指向司法例外,除非整个权利要求包含的额外限定条件远超出司法例外的范围,包括抽象概念、自然规律和自然现象。由于许多人工智能发明通常本质上是为了复制人类活动而设计,因此现行判例法推荐公开并要求保护实施细节,以避免专利资格问题。

专利保护的要求是公开发明并定义发明对应的权利要求边界。根据《美国法典》第35篇第112(a)条和第35篇第112(b)条,“专利说明书应包含发明的书面描述,采用完整、清晰、简明和准确的术语,使技术人员能够制作和使用发明,并应列明发明人或共同发明人设想的实施发明的最佳模式”。“专利说明书应总结出一项或多项权利要求,特别指明并明确要求保护发明人或共同发明人视为发明的主题”。专利说明书和权利要求必须能够满足这些要求,这样才能使用专利来保护发明。但在某些情况下,这些要求可能并不容易满足。例如,一些人工智能发明中的算法难以描述,无法提出明确的要求,这时就要优先采用商业秘密保护。

最后,如果公司计划将其人工智能技术的知识产权货币化,那么专利和商业机密都属于可许可的资产,但根据上述讨论的公开与保密因素,可能需要优先采用其中的一种保护形式。

综上所述,笔者建议相关公司可以依据上述各项考虑因素,谨慎选择最佳的法律保护形式,并维护自身的人工智能投资权益。(许燕彬弗兰克・德科斯塔)

(责编:赵春晓、吕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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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点关注:人工智能算法保护

一、新客体、新问题

人工智能算法的知识产权问题,引起科技界和法律界的广泛关注,我国知识产权制度发展至今已经形成了较为完备的体系,在面对人工智能算法这种新型保护客体时,展现出良好的包容性和适应性。

当前,我国是以专利制度为主,软件著作权、商业秘密等为辅对人工智能客体进行拆分并予以保护。例如《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中明文规定软件著作权人具有各项人身权及财产权。同样,算法天然的满足商业秘密对秘密性、价值性、保密性的要求,可以为算法提供客体存续期间内无限制的保护期限。但是,著作权法无法保护算法的核心思想,商业秘密法难以禁止反向工程,赋予算法产品“领先时间”,因此,专利保护是主要的保护方式,其他方式可以进行辅助和弥补。

二、算法专利化的优势

无论是从人工智能算法的外在形式、实质内容还是顺应我国人工智能产业发展的角度出发,给予算法专利保护都是一种相对更优的解决方式,它更加贴近算法本质。

首先,人工智能算法通常是为了实现特定的目的而编写开发出来,具有确切的逻辑步骤。虽然从编码和文本的角度算法可以获得著作权法的保护,但是从编码、结构和界面组合所产生的功能性角度来看,算法的实质性内容更适合归入专利法保护范围,技术公开也能够弥补商业秘密模式的缺陷。

其次,由于算法本身使用的计算机语言不存在交流障碍,算法保护制度更需要时刻关注国际潮流。欧洲专利局早在2018年修改的《专利审查指南》G部第II章的规定中,就按照类似审查计算机程序的“技术性”标准判断算法是否适用于数学方法例外的审查规则,承认基于计算模型和算法的人工智能和机器学习能够在各种技术领域找到应用。授予算法专利权,细化对计算机程序的保护为对算法的保护,更有利于未来我国人工智能产业政策与国际接轨,避免将来国际间算法行业的专利转让或者专利许可泄露原权利人的经营信息,同时交易相对人可以在他人劳动的基础上使用自己的数据资源进行训练,继续开发新的人工智能产品。

此外,认可算法专利化,也便于未来像软件著作权登记一样设立算法专利登记模式,将算法的许可、转让统一于国家行政机关的管理,使得市场更加规范、交易更加便捷高效。

三、算法专利化的挑战

算法专利化过程中的阻碍,一是“智力活动的规则与方法”的界定,二是“技术方案”的限制。

《专利法》第25条为授权客体作出反向规定的同时,《专利审查指南》新增章节将“包含算法特征或商业规则和方法特征的发明”纳入专利法保护范畴。早期的算法往往包含数学方法,数学公式以及相应的参数定义等内容,单纯的数学运算方法因其抽象性而属于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人工智能算法则代表着深度学习等领域先进的科学技术,人工智能产业竞争的核心。算法已经成为计算机解决目标问题、执行指令的技术方案,甚至是人工智能产业的基本方面,单纯的数学运算方法已经演化为数学思维融入算法的具体步骤之中。

可以采用“二分法”授权标准,即使方法专利中存在抽象概念的应用,如果其应用属于算法特征且体现了科学与技术的融合,产生了“有用、具体、切实的结果”,而不是简单在说明书中加入其工业应用领域,则应纳入专利法的保护范围。

 “技术方案”是对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所采取的利用了自然规律的技术手段的集合,涉及技术问题、技术手段、技术效果三个要素。就单一要素对算法专利申请进行观察难以得出客观结论,因为算法专利的核心要义不局限于实体物的创新,一方面包括计算机硬件的改善,通过方法步骤的组合实现对外部运行过程的控制、对外部数据进行处理或者交换;另一方面包括计算机系统内部性能的改进,对计算机系统内部资源的管理,对数据传输的改进等。

我们采用“整体论”的观点对算法专利进行检测,例如“一种由计算机实施的驾驶技能评估方法”(授权公告号CN105593095B),虽然车辆状态的检测值、驾驶员操作成分量值不是固有的自然规律,但通过数学统计的方法,基于频带的差异从车辆状态的检测值中分离出驾驶员动作的成分,来修正驾驶技能的评估值,故而满足专利法上的技术方案。

四、算法专利化的新路径

《专利法》第22条规定发明专利的实质要求具备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专利审查人员主要根据《专利审查指南》中“涉及计算机程序的发明专利申请”章节的“审查基准”,从此三个方面进行审核。先对技术方案中的实用性进行判断,在实用性通过的基础上再对包含算法特征的发明专利的新颖性和创造性标准对其进行审查。基于算法专利自身的抽象性,实用性判断主要依赖于算法在前述技术方案中的表现。新颖性标准则主要利用计算机检索对“现有技术”的判断能力,比照数据库、对算法发明专利申请的技术方案进行分解,考察其与基础算法、外部数据资源是否存在本质差异。创造性是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如何使得具有抽象性的算法脱离出计算机语言本身,有赖于申请人员在权利要求书中清晰地描述技术方案中各步骤或函数参数与具体技术领域的对应关系。重点仍然是所述算法特征对技术方案的贡献,考察方案整体上解决的技术问题、达到的技术效果,分析构成技术手段的各个特征的作用以及它们之间的相互关联。

从《专利审查指南》中对算法专利“三性”的检测我们可以看出,基于专利法对人工智能算法进行保护,并不意味着迅速地打破具有刚性的法律。立法过早的介入人工智能新领域不仅可能因政策反复损害《专利法》的权威性,也不利于算法行业的潜在发展。

因此,可以考虑像《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一样通过特别立法的方式对人工智能算法进行保护,重新制定新的保护规则,这也是及时对各种算法产业、甚至是大数据等其他新技术带来的争议予以确定的最优解;也可以通过法律解释的方法将算法专利纳入现有《专利法》之中,并重视《专利审查指南》作为部门规章灵活地应对技术的不断更新,更好的利用《专利审查指南》来弥补《专利法》对新技术的保护空白。实际上,在其2010版本已有的6次的修改记录中,增加了关于“人工智能”等新领域新业态的专利审查详细规定,这样就便于做到及时回应产业快速发展对新技术专利申请的需求。

(中国科大知识产权研究院谈幼敏)

人工智能知识产权如何保护这篇文章告诉你!

原标题:人工智能知识产权如何保护?这篇文章告诉你!

人工智能是目前全球范围最重要的通用目的技术,在新一轮技术革命和产业革命中具有战略性作用,正重塑着生产、分配、交换和消费等经济活动各环节,助力整个经济社会数字化、智能化升级。工信部负责人在2021世界人工智能大会开幕式上表示,我国人工智能产业发展已经取得了显著成效,图像识别、语音识别等技术创新应用进入了世界先进行列,人工智能发明专利授权总量全球排名第一,核心产业规模持续增长,已经形成覆盖基础层、技术层和应用层的完整产业链和应用生态。智慧芽数据显示,全球范围内人工智能相关的专利申请量已超224万件,有27.45%的专利布局在中国,位列全球第一。人工智能领域知识产权越来越引起社会各界的重视,目前人工智能企业在对核心技术和软件进行保护时,主要倾向于采取专利和商业秘密的方式。

一、人工智能与专利

对于高科技企业来说,专利的数量和质量是衡量企业核心竞争力的重要指标。人工智能企业在进行专利布局、保护和运用时,应结合人工智能技术的自身特点有针对性地进行。人工智能是以数据为基础、以算法为核心,通过计算机程序来实现智能化的某种功能,在进行专利布局、保护和运用时,应注意专利法中关于涉及计算机软件专利的特殊规定,避免落入我国专利法中不保护的客体(如计算机程序本身、商业方法、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等)的范围。国家知识产权局2019年12月修订了《专利审查指南》,对人工智能技术的专利审查标准予以明确的规范,为专利申请人指明了方向。

在制定专利保护策略时,以各研发项目为基础,结合企业内部情况以及竞争对手情况,进行局部和整体布局。针对企业内部,结合研发计划、上市时间、产品周期、目标市场等商业策略进行整体布局。针对竞争对手,竞争对手的专利公开信息通常会包含涉及其技术研发、商业布局的重要信息,通过监控竞争对手的专利公开信息,可以获知其在每个研发阶段的思路和方向,对于企业自身的研发重点和专利布局的梳理和调整具有重要意义。同时,人工智能技术通常涉及多个领域、多个行业,需要各行业、各领域互联互通、协同配合。

当然,采用专利权保护人工智能技术也存在一些弊端,比如只能获得有限期(发明专利20年)的保护期限;只能保护能够应用于具体技术领域的人工智能技术方案,无法覆盖全部的人工智能技术研究场景;在举证方面,如果人工智能技术偏底层而非表观应用,则存在举证难度大的困境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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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人工智能与商业秘密

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商业秘密是不为公众所知悉、具有商业价值并经权利人采取相应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经营信息等商业信息。在人工智能产品开发场景下,基础算法、结构化数据等不易或不便采用专利方式进行保护,此时采取商业秘密保护是合适的保护方式。2020年8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审理侵犯商业秘密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明确规定将算法纳入商业秘密保护的客体范畴,以顺应人工智能时代对核心算法保护的需求。将算法纳入商业秘密的客体范畴,意味着只要算法本身或算法应用具有秘密性、价值性、实用性的属性,即可作为商业秘密予以保护。企业内部需要制定完善的内部管理规范,如保密制度、保密手册、网络安全规章、数据保护制度等。

运用商业秘密保护人工智能技术相对于专利保护有一定优势,主要包括专利保护是以公开换保护,而商业秘密保护则以保密方式予以保护,对初创人工智能企业意义重大;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和《关于审理侵犯商业秘密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权利人可以算法作为商业秘密被侵害为由起诉,要求惩罚性赔偿。把算法作为商业秘密进行保护,为权利人指明了算法保护的方法和救济途径,也为营造良性的市场竞争秩序创造了空间。

采用商业秘密方式来保护人工智能技术可以获得无期限的保护,但是也存在一些弊端,比如采用商业秘密保护人工智能技术存在非常高的泄密风险;法律制度尚待完善,泄密之后现有法律赔偿机制下维权收益与损失差距明显;部分人工智能研发的核心资源是大数据,大数据的权限政策怎么划定尚无定论。返回搜狐,查看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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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专利保护协会

关于筹备中国专利保护协会人工智能专业委员会的通知2021.07.15

     为提升我国人工智能产业知识产权管理能力和水平,推动人工智能技术的创新和推广,构建国内人工智能产业知识产权行业标准,探索人工智能领域知识产权的保护和运营工作,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民政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取消全国性社会团体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登记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有关问题的通知》以及《中国专利保护协会章程》,经中国专利保护协会理事会审议通过,中国专利保护协会决定组建人工智能专业委员会(以下简称“专业委员会”)。

     

    根据《中国专利保护协会专业委员会管理办法》规定,由长期从事人工智能产业知识产权相关工作的代表组成3人筹备小组,进行筹备工作(名单附后)。

     

     即日起,面向全社会征集专业委员会委员,并同时接受竞选专业委员会负责人的申请。专业委员会负责人必须为长期从事相关领域的专业工作,拥有高级或相当职称,所属企业为中国专利保护协会的有效会员。报名加入专业委员会的人员,其所属工作单位应为人工智能领域产业相关单位。

    为了加强专业委员会自身的创新能力,增进成员所属单位关于专利运营工作的交流,从而推动我国人工智能产业的高质量发展,中国专利保护协会拟在人工智能专业委员会内部开展专利池运营工作。为了便于相关单位理清本专业委员会开展专利池运营工作的思路,我会拟定了《人工智能产业专利池运营工作方案(待讨论稿)》(附件1),其中相关细节将待收集参与专利池工作的相关单位意愿后,组织相关单位讨论并推进。

     

    有意愿加入该专业委员会的专业人士,请填写《中国专利保护协会专业委员会委员申请表》(附件2),并根据所属企业意愿就开展专利池运营工作进行选择。请将《中国专利保护协会专业委员会委员申请表》于2021年7月23日前提交至联系邮箱。

     

    中国专利保护协会经审核、遴选,确定首批委员名单后,将组织召开筹备大会,表决通过专业委员会工作规程,选举专业委员会负责人,包括主任1名、副主任若干名。任何有参选意愿并符合参选条件的该领域人士均可提出参选要求。

筹备小组成员:

组长:崔玲玲  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

成员:李  宁  珠海市魅族科技有限公司

       隋  欣  中国专利保护协会

专业委员会筹备过程和选举过程接受全体会员监督,任何意见和建议可发送至联系邮箱。参选人如有申诉,也可将邮件发送至联系邮箱。中国专利保护协会将即时受理并给予答复。

特此通知。

附件1: 中国专利保护协会专业委员会委员申请表

附件2: 人工智能产业专利池运营工作方案(待讨论稿)

中国专利保护协会

2021年7月13日

联系人:范文健

联系电话:010-62152551

电子邮箱:fanwenjian@ppac.org.cn

1.中国专利保护协会专业委员会委员申请表2.中国专利保护协会专业委员会委员申请表3.人工智能产业专利池运营工作方案(待讨论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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