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I作品是否享有知识产权保护
AI技术的发展给知识产权保护带来一系列难题,AI作品是否拥有知识产权等问题持续引起广泛讨论。4月24日,国新办举行新闻发布会,介绍2022年中国知识产权发展状况。国家知识产权局局长申长雨介绍,下一步,将统筹推进各类知识产权法律法规和制度规则的制修订工作,加强大数据、人工智能、基因技术等新领域新业态知识产权规则研究,助力相关领域创新发展。
争论
人工智能是新一轮科技革命和产业变革的重要驱动力量,加快发展新一代人工智能是事关我国能否抓住新一轮科技革命和产业变革机遇的战略问题。近年来,我国人工智能产业在技术创新、产业生态、融合应用等方面取得积极进展,已进入全球第一梯队。中国信通院测算,2022年我国人工智能核心产业规模达5080亿元,同比增长18%。
随着近来新一代生成式AI等前沿技术的快速发展,ChatGPT等大语言模型迅速出圈,也为知识产权保护带来一系列复杂问题。
AI作品是否享有知识产权保护?河南泽槿律师事务所主任付建对北京商报记者介绍,目前包括我国在内的许多国家并没有对人工智能生成的作品是否拥有知识产权做出专门的法律规定。学术界也存在肯定说、否定说两种观点,否定说认为,人工智能生成的作品不具有独创性,不属于“作品”,不能通过一般著作权加以保护。肯定说认为,人工智能生成的作品不同于传统作品,虽然不可直接纳入著作权法保护,但人工智能的创造者、使用者为作品生产付出了努力,应当享有财产性质的有限产权保护。
付建表示,只有法律主体才能享有权利,而目前人工智能在我国并不是法律主体。所以人工智能生成作品的知识产权只能由对作品的生成具有贡献的人享有,这些人包括人工智能软件开发者、所有者和使用者。
定论
知识产权是指人们就其智力劳动成果所依法享有的专有权利,通常是国家赋予创造者对其智力成果在一定时期内享有的专有权或独占权。北京市知识产权专家库专家、投资人董新蕊认为,人工智能作品,如果确实是有原创性或独创性,可以有知识产权保护,但必须说明的是,“计算机生成作品”不是传统意义上的作品,权利人对其享有的也不是著作权,而是邻接权。但是由人类控制下的机器人操作下的产品可以由相应的权利人拥有知识产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三条,版权保护的对象是文学、艺术、科学等领域的智力成果,包括文字作品、口述作品、音乐作品、曲艺作品、舞蹈作品、杂技作品、美术作品、建筑作品、摄影作品、视听作品、图形作品和模型作品、计算机软件以及符合作品特征的智力成果。
北京观韬中茂律师事务所执行合伙人、知识产权业务委员会主任李洪江认为,从著作权角度来看,人工智能生成的内容是知识产权的客体范畴。“人工智能生成内容实质上是编程人员以人工智能生成特定内容为目标,通过设定一系列算法、公式、程序等手段,根据其不同需求、不同风格生成的内容。在此过程中,编程人员付出了大量智力劳动,其生成内容饱含了人类思想和智慧,属于具有一定思想的表达,可以成为著作权的客体,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李洪江说。
而在专利权方面,目前国际上普遍认为AI不能作为专利发明人。2022年9月28日,韩国知识产权局(KIPO)以“不允许将非自然人的人工智能作为专利申请的发明人”为由,认定人工智能发明专利申请无效的决定。此外,2021年12月KIPO组织召开美国、欧盟、中国等7个专利局参与的国际会议。会上各国一致认为,目前尚未达到无需人类介入、人工智能就能单独进行发明的技术水平。
寻路
“数字经济健康发展离不开基础制度的支撑,只有通过良好的制度设计,才能打通数据生产、加工、使用、流通的全周期、全链条。这其中数据的产权制度至关重要。”申长雨说,中国目前正在努力探索符合国情的数据知识产权保护体系。
近日,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起草了《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其中提到提供生成式人工智能产品或服务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的要求,尊重社会公德、公序良俗,尊重知识产权、商业道德。
李洪江认为,目前需要从国家层面积极回应人工智能相关的新型风险挑战,全面规范生成式人工智能的研发、利用,以确保生成式人工智能产业健康有序发展。因此,面对人工智能生成物,需要在满足现有法律法规框架的基础上,积极引导从业者规范人工智能软件开发、利用,不仅从知识产权角度,还要从合规、风险控制、产业政策等多个角度引导人工智能软件的开发利用。
“人工智能产业正成为国际竞争的新领域,在知识产权方面,人工智能生成物是否能够获得专利保护,保护期限、责任划分等都是新的挑战。人工智能作品的可专利性、数字经济下的不正当竞争问题等都是人工智能产业面临的不可避免的挑战。除此之外,企业层面也面临严重的知识产权挑战,各类创新和应用日新月异,企业必须前瞻性地了解业务的新动向,及时调整企业内部业务方向、技术路线等。”李洪江说。
董新蕊表示,目前知识产权人身权利制度无法适用于人工智能,人工智能技术特点决定其无法适用目前的知识产权权利期限,如果后续立法对人工智能作品进行保护,除了认定主体之外,可能还需要适当缩短保护期限。
【责任编辑:张瑨瑄】机器人写稿首获版权,智能写作走向何方
原标题:前沿|机器人写稿首获版权,智能写作走向何方?编者按:机器人写稿、人工智能协同写作,这些新的新闻写作方式出现之初,就受到业界学界的广泛关注,甚至被一些人看作是未来新闻生产的常态化模式。与之相伴的作品版权问题,也成为摆在新闻界、法律界面前的一个新课题。日前,全国首例认定人工智能生成文章构成作品案判决生效,引起业内对AI写作版权问题的再次关注。本期“前沿”邀请三位业界学界资深人士,结合各自的研究和实践,共同探讨这一话题,希望为大家提供借鉴和参考。
背景:2018年8月20日,腾讯证券网站首次发表财经报道文章《午评:沪指小幅上涨0.11%报2671.93点通信运营、石油开采等板块领涨》,末尾注明“本文由腾讯机器人Dreamwriter自动撰写”。同日,上海盈讯科技有限公司在其运营的“网贷之家”网站,也刊发了一篇财经报道文章,标题和内容与涉案文章完全一致。为此,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将上海盈讯科技有限公司告上法庭。今年1月,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一审审结该案,认定被告未经许可,向公众提供被诉侵权文章内容的行为,侵害了原告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因被告已经删除侵权作品,判决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的维权费用人民币1500元。目前该案一审判决已生效。此案系全国首例认定人工智能生成的文章构成作品案件。
机器人写稿第一案的启示
万学忠
在智媒时代,人工智能可以实现完全智能化内容创作,给予人工智能创作的内容以版权保护,是一种趋势
前段时间,腾讯机器人Dreamwriter自动撰写的稿件,被深圳市南山区法院判决认定构成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享有著作权。这一判决是司法实践迈出的一大步。该判例所确定的司法原则,对媒体更广泛深入地应用机器人写作将起到推动作用。
人工智能已经覆盖新闻写作、图片生成、视频与音乐创作,以及虚拟歌手、明星换脸、内容智能分发等各文化内容领域。据美国NarrativeScience预测,未来15年内,90%以上的新闻稿将由人工智能创作。
智能写作辅助系统除了腾讯的Dreamwriter,还有由微软(亚洲)互联网工程院推出的微软小冰,新华社第一位机器人“记者”快笔小新,由中国科学报社和北京大学科研团队共同研发的“小柯”,谷歌“诗人”RKCP等。
在智媒时代,人工智能可以实现完全智能化内容创作,给予人工智能创作的内容以版权保护,是一种趋势。在国际上,英国、新西兰、爱尔兰等国家已将人工智能创作的内容纳入版权法的保护范围。欧盟法律事务委员会曾提出要赋予人工智能机器人著作权,同时提出需要界定人工智能的“独立创造”的标准,明确版权归属。澳大利亚政府部门已在政策上支持部分人工智能创作物具备独创性。
目前,我国对于人工智能创作物的法律保护仍为空白,著作权法正在修订中,已有很多提案建议将人工智能创作物的保护纳入法律中。
在立法明确之前,深圳市南山区法院的判决是一个积极信号。南山区法院的判决,在人工智能生成物的独创性判断步骤、如何看待人工智能生成物的创作过程以及相关人工智能使用人员的行为能否被认定为法律意义上的创作行为等问题上,做出了探索性认定。法院认为涉案文章是由原告主持的多团队、多人分工形成的整体智力创作完成的作品,整体体现原告对于发布股评综述类文章的需求和意图,是原告主持创作的法人作品。
该判决对机器人写作确立的几项司法判定原则值得关注:一是认定具有独创性,二是认定构成“作品”,三是认定享有著作权法意义上的“著作财产权”,四是认定著作权属于“法人”。
在人工智能写作远未受到传统媒体机构重视的当下,这一判例至少对媒体机构产生以下启示:
一是媒体机构要热情拥抱新技术,积极推动机器人写作实践。
二是对机器人写作要有准确认知。操作人员的构思和需求仍然是智能生成“作品”质量的决定性因素,也是构成“作品”独创性的前提。
三是对机器人辅助写作生成的作品,法人享有著作权,能够给法人带来经济利益。
当下,对有关人工智能创作内容的版权保护,我国仍存在立法空白与学术争议。如不确定,将导致我国产业界在此领域的智力与资金投入无法获得稳定的法律保护预期,也将影响媒体对人工智能的应用和信息内容的产出和传播。希望立法能早日完善。(作者系法制网总裁)
独创性是AI作品的重要衡量
焦旭锋乔煜城
随着未来AI技术的进一步成熟,在全新的创作模式之下,应该有一套全新的可用于解读智能时代“人机协作”的知识产权法理论体系诞生,迎接目前所面对的新挑战
近几年,伴随着人工智能概念与产业的高速发展,新闻业也刮起了一阵“智能化”的强风。2019年12月12日,新华社首个智能化编辑部正式建成并投入使用,将新闻采集、生产与分发进行全流程智能化赋能,真正意义上实现了人工智能技术在新闻行业的全要素落地。新华社智能化编辑部通过研发人工智能技术具体应用的直接赋能,大幅提高了融媒体产品创意创新能力和生产传播效率,是新华社国家重点实验室的重要成果。
人工智能的发展日益迅猛,国家新闻媒体机构及社会企业利用和训练AI来创作已成趋势,人工智能更是成为传媒行业不可多得的助力。通过使用诸如新华社智能编辑部推出的新华时政动漫短视频平台、美国谷歌公司旗下的“猜画小歌”、微软的人工智能“小冰”等智能生产工具实现内容创作与加工制作,使“AI写小说”“AI作曲”“AI写诗”成为现实。但是AI创作中所涉及的版权问题却很少被重视,并因此引发版权纠纷。伴随着人工智能技术的不断进步,AI已经对包括著作权法在内的知识产权制度形成新挑战。
近日,一则人工智能写作领域诉讼案――腾讯状告“网贷之家”落下帷幕。腾讯通过AI生成的作品属于著作权法保护范围,“网贷之家”网站未经授权抄袭属于侵权。这是国内第一次以法律判决形式认定AI生成的作品具有著作权。但在早前,国内也出现过AI作品版权纠纷的案例。该案也是国家首次对人工智能软件自动生成内容的属性及其权益归属作出司法回应。
2018年12月,北京菲林律师事务所起诉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称其在公众号上发布的一篇大数据报告,被他人转载到百度百家号,该行为侵害了其信息网络传播权。同时,被告还将涉案文章进行了删改,侵害了原告的署名权及保护作品完整权。而被起诉方百度认为,涉案文章系采用法律统计数据分析软件生成,不具有独创性,不属于著作权法的保护范围。原告菲林律所不是本案的适格主体,无权主张权利。原告无证据表明被告发布了涉案文章。此案历经数月之后,北京互联网法院一审公开宣判此案,认为涉案文章中的图形为人工智能软件自动生成,不符合图形作品的独创性要求,不构成图形作品,原告对其享有著作权的主张不能成立。
通过两起案例产生的不同判决结果可以看出,独创性是界定AI作品是否拥有版权的衡量因素之一。另外,AI作品的权利人归属,即AI作品的作者到底是谁,这也是直接涉及到权利主体的问题。在我国现行法律框架之下,纳入著作权法保护的主体,是自然人或特定情况下的法人,他们才拥有作者或著作权人的身份。
随着时政报道的多样化和产品内容的不断转型与升级,在对待AI创作生产作品知识产权保护上,是把AI技术当作新闻生产的辅助工具还是创作主体就显得尤为重要。
在新闻信息的采集阶段,那些由AI程序自动抓取处理生成的信息与数据,不经过“深度学习”也没有体现创作者思想情感和技术指标的内容,最终所呈现的分析报告及结论也仅仅是对公开数据和信息进行了选择与分析。所有这些成果都只是计算机程序的运算结果,这样在相同的条件下通过相同技术条件使用此AI的人都会得到相同的结果。因此,无论其内容多么丰富,逻辑多么严密,都不具备著作权法上作品的独创性要求。不是人的智力活动,不是作者思想情感的表达,不具有独创性。
北京互联网法院法官卢正新说:“人工智能软件自动生成内容过程中,软件研发者(所有者)和使用者的行为并非法律意义上的创作行为,相关内容并未传递二者的独创性表达,因此,二者均不应成为人工智能软件自动生成内容的作者,该内容也不能构成作品,不具备著作权。”
但在新闻信息的加工编辑阶段,可利用成熟的AI辅助生产工具制作出原创作品。例如在新华时政动漫短视频平台上制作的时政动漫短视频。此类产品被广泛运用到各家媒体所制作的融媒体产品中,在全国两会、庆祝改革开放40周年、庆祝新中国成立70周年等重大报道里也屡见不鲜;或是如开头所提及的腾讯-网贷之家版权诉讼案中,腾讯开发的写稿机器人Dreamwriter软件产出的文章;亦或是由法国研发团队Obvious以生成对抗网络(GAN)的人工智能算法创作出的画作《埃德蒙贝拉米》(EdmondBelamy)和微软小冰已经出版的诗集和画册《阳光失了玻璃窗》。这些利用人工智能技术打通生产流程的“关节”、以人机协同疏通生产内容的“脉络”,最终用全智能化的生产模式“重塑其身”的方式方法大大降低了创作成本。
不可否认的是,虽然人工智能软件自动生成的内容不构成作品,但通过人类主导计算机、思维领导算法的再创作显然是有其独创性的。利用好这种全新的融媒体发展理念和强大的人工智能技术支持,融媒体产品的生产能实现提速、提量、提质、提效等多重升级。让记者编辑把更多精力放在创意策划上,解放重复的劳动,去从事具挑战和智慧的工作。同时,人工智能辅助生产工具的使用权限也是有一定法律要求的,不意味着公众可以自由使用。“人工智能软件自动生成的内容凝结了软件研发者(所有者)和软件使用者的投入,具备传播价值,应当赋予投入者一定的权益保护。软件研发者(所有者)可通过收取软件使用费,使其投入获得回报。软件使用者可采用合理方式,在人工智能软件自动生成的内容上表明其享有相关权益。”北京互联网法院法官李明檑说。
随着未来AI技术的进一步成熟,在全新的创作模式之下,应该有一套全新的可用于解读智能时代“人机协作”的知识产权法理论体系诞生,迎接目前所面对的新挑战。人类创造AI,AI辅助人类去创造更多的可能。这套理论体系理应进一步符合并鼓励技术创新原则,用尊重作品创新的态度去完善和理解。这需要司法体系去顺应时代发展和人类社会发展的进一步完善,我们拭目以待。(作者焦旭锋系新华社新媒体中心融媒体部副主任,乔煜城系新华社新媒体中心融媒体部编辑)
弱人工智能时代,谁是AI作品权利人
朱巍
从现在科技发展阶段看,AI尚处在弱人工智能阶段,创作能力、目的、水平都依靠人的因素作用。在今后相当长时间内,AI作品的独创性定位仍不能脱离使用程序者
AI作品版权问题比较复杂,通过近年来法院对相关案件的判例,结合著作权法及相关规定,我们分情况来进行分析。
AI作品是否有版权
一个作品是否能被著作权法所保护,关键点在于是否具有独创性,换句话说,并非所有的作品都受到法律的保护。
2018年北京菲林律师事务所诉百度公司AI著作权案中,法院认为AI产生的“图形作品”缺乏独创性,没有认定为著作权法所保护的作品。与此相关,在随后深圳法院审理腾讯诉盈讯公司AI作品案中,认为AI程序生成作品“结构合理”“逻辑清晰”,从而认定具有独创性。从司法判例看,AI作品是否有版权,认定的关键在于是否具有一定的“独创性”。必须指出,AI作品独创性判断并非依据的是“图灵测试”,无需读者能够判断其是否为程序所完成,即便是注明作者为机器人,只要创作作品具备独创性条件,都应纳入到著作权保护范围。
此外,有两点需要特别注意。一是AI程序完成的统计结果、数据化展示、图形标识、爬虫拼凑等作品,一般认为不具有独创性,很难受到著作权法保护。二是AI程序完成的以上成果,如果在此基础上有人工再次创作,与之前的AI作品形成不可分割的完整作品时,应受到著作权保护。
例如,某“洗稿”神器爬虫拼凑的文章,即便编辑加了个标题,这也因缺乏独创性不属于著作权法作品范围;如果利用AI将同类稿件观点分类,加以出处,进行总结评价形成新的结论,那这就属于新作品。
AI作品权利人是谁
AI作品权利人问题争议较大,以北京菲林律师事务所诉百度公司案为例,法院认为文字作品应由自然人完成。这里说的自然人并非完全是对AI创作的全盘否认,而是为了强调作品作者应是利用AI程序的人,而非AI程序的开发者。比如,A公司开发了AI写作系统,B公司购买并利用了产品,那么AI写出来的文章权利人是B公司,而非A公司。
在相关涉诉案件中,AI主体不管是否有虚拟人格,比如腾讯的“Dreamwriter”,微软的“小冰”等,在著作权法律地位上都不能成为权利人。至少在当今科技背景下,虚拟人格尚不能成为现实法律主体。在法律主体性质上,AI作品的权利人主体只能是著作权法中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一般来说,利用AI形成作品的行为大多属于法人作品。
AI作品的未来发展
信息网络传播权是AI作品财产权的重要体现方面,即便法院没有认定AI作品的独创性,但也不影响权利人对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的维护,未来相关作品的权利体现将大量出现在这个领域。
从现在科技发展阶段看,AI尚处在弱人工智能阶段,创作能力、目的、水平都依靠人的因素作用。所以,在今后相当长时间内,AI作品的独创性定位仍不能脱离使用程序者。也许未来技术进步到强人工智能时代,相关的法律才会真正承认虚拟人格法律位置,到那个时候,再修改法律也来得及。(作者系中国政法大学传播法研究中心副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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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工智能创作物应受版权保护吗—新闻—科学网
人工智能创作物应受版权保护吗
■易继明
目前中国人工智能领域已覆盖了工业机器人、服务机器人、智能硬件等硬件产品层,智能客服、商业智能等软件与服务层,视觉识别、机器学习等技术层,数据资源、计算平台等基础层,人工智能正在多个领域深度影响或改变着我们的生活。
人工智能的运用不仅在传统技术领域,在文艺创作上的表现同样令人惊叹。人工智能已经可以撰写小说、生成诗篇和散文。当这些人工智能创作物具备市场价值时,就会提出一个法律问题:人工智能创作物是否为作品,进而得到版权法的保护呢?
按照传统定义,版权的客体是作品(《民法总则》第123条第2款第1项);而作品,往往是与有血有肉的自然人联系在一起的。因此,一般的看法认为,由计算机等非由人类“创作”的东西,不属于版权意义上的“作品”,不属于版权法保护的范围。
关于人工智能创作物版权问题的思考,可以从两个层面展开:首先考虑人工智能创作物是否符合独创性标准的要求;其次,在前一问题的基础上考虑智能作品的归属问题,即究竟是将作品权利归属于人工智能设计者,还是所有者,抑或是使用者,甚或突破性地赋予人工智能这一新的主体。
独创性不能简单地理解成与现存的作品表达不一样。不一样只是外在的表现,其实质是经过了主观的思考,有了一定的构思之后,运用创作元素的一种能动的表达。但关键却恰恰在于,人工智能的思维模拟范围不断扩大,在功能上不断向人脑接近。
人工智能产物符合形式上的作品要件:第一,属于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第二,“表面”具有法律所要求的独创性;第三,具有可感知性和可复制性。即使不认为人工智能具有社会性,进而完成能动的生物过程,也不妨碍我们将其创造物作为一种可财产化的信息看待。
其实,独创性中所谓“人”的创作这一理解,说到底是一个权利归属问题,它与“作品是否在表达形式上具备足够的创造性从而享有版权”,是两个不同的问题;将“人”的创作作为“独创性”的内涵,混淆了权利客体的属性与权利归属在法律技术上的区别,破坏了法律的基本逻辑。
笔者认为,版权法中的独创性判断标准,应当向一种客观化判断标准倾斜,即从形式上考查其是否与现存的作品表达不一样,并在人类自己所创设符号意义上是否能够解读出具有“最低限度的创造性”。这样,也就不必纠结于“创作行为”是否源于自然人这一命题。
人工智能最可贵的地方就在于“智能”,其不断地习得人类的智慧。人工智能借助于本来智能化的数据库,对存储的数据模拟大脑的运行进行取样、加工,在其模拟“脑”的形态下经过分析、组合、排列、筛选之类整合,形成作品。可以说,人工智能已经超越了机械延伸的概念,其具有深度学习的能力。这种深度学习的再创作,似乎是对人类思维与智力活动过程的再现。
这样一来,我们可以以内容生产的自主性与否作为判断是否为人工智能的分界标准:如果所生成的内容是基于内部程序或者算法的事前设计,则不具有自主性内容生产能力,仍属于机械延伸的范畴,也就是在创作上属于人的辅助工具;如果基于使用者提供的素材能够自行生成新的内容,且相同素材在环境、时间等因素不同的情况下也能够生成不同的结果,则具有自主性内容生成能力,属于人工智能。人工智能这种深度学习能力,使其摆脱了内容创作辅助性工具这一地位,这才是智能作品具有独创性的源泉。
人工智能创作物是可以财产化的。若不通过版权或者其他制度来确定其财产化规则,则带来无穷的麻烦:
第一,法律纠纷与社会纷争不断。随着人工智能生成的内容越来越多,如果不明确界定其属性和权利归属,将引发大量版权法律争议,冲击既有版权制度。例如,人工智能生成的内容将成为新类型的“孤儿作品”和“无主作品”,任何人可以随便使用,这既不利于激励新作品的创作和新人工智能的开发,也无益于版权市场的合规性和稳定性。
第二,劣币驱逐良币的效应将导致文艺市场失去高贵、深刻并让人感同身受的作品。人工智能创作物的大量涌现,只有在版权制度的调节下,才能避免市场极端情况的出现。若人工智能创作物被归入公共领域,依赖版权经济效益存续发展的众多产业亦将受到抑制。此外,更为重要的是,若专业化的人类职业创作者因高效率的人工智能的竞争而退出市场,我们的社会将会失去一些真正高贵且具有人类品性的深刻作品。
第三,人类心智与文明基础将受到挑战。如果说第一次工业革命后的百年中,机器逐渐解放了人类的手,那么往后的人工智能技术革命将可能逐渐开始解放人类的脑。我们已经看到,当一种新的能力开始补充旧的能力时,旧的能力就有退化的倾向。若版权的消退伴随着人类退出文艺创作领域,也许那就是我们文明退化的开始,人工智能由此逐渐取代人类进行思考、创作和分享文学艺术成就。果真如此,将引发一场技术理性与人类命运的伦理大讨论。就目前而言,人类文明似乎无法承受这种倒退,而我们也还没有做好应对这种风险的准备。
随着20世纪初科学技术的快速发展,版权产业的分工愈加细化,非创作者的投资者在维系作品的创作与传播方面的作用愈发突显。而投资人基于其所投入的资本与所承担的风险,其利益要求亦趋向明晰,即希望借由版权制度维护自身利益。
我国著作权法所确立的作品归属模式是,“以著作权属于作者为原则,以特殊规定为补充,以合同约定为例外”。其中,法人作品、职务作品、委托作品等,适用特殊的规定。而人工智能的发展,进一步对作品的归属原则提出了挑战。是否应赋予人工智能本身以主体资格、如何界定人工智能创作物的权利归属,都是需要深入讨论的问题。
事实上,从公共政策角度衡量,我们需要对智能作品赋予版权,这是保持文艺繁荣和维护我们人类高贵心灵的市场基础。
人工智能的发展,使得智能机器人的自主创作逐步成为可能,但鉴于人工智能独立法律人格尚存在伦理与道德争议,对智能作品上的权利配置在设计者、所有者和使用者这三个利益主体之间进行权衡,是较为妥当的。
“作品归于作者”是一个基本的原则,但随着工业版权的出现,权利归属的重心已从作者转向投资人。基于人工智能尚不具备独立的法律人格,从人工智能领域产业政策加以衡量,应该建立起以所有者为核心的权利构造。诚然,约定优先的权利归属原则,仍然是这一权利构造的基础。
正是基于上述认识,笔者认为,虽然人工智能不是人,但人工智能创作物却构成版权法意义上的作品。
(作者系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
《中国科学报》(2019-10-08第8版知识产权) 相关专题:保护知识产权保护创新力量人工智能“作品”是否可以拥有著作权保护
4月9日,由北京互联网法院主办,《中国知识产权》杂志社协办,由专家学者积极参与的“创新与冲突——人工智能的法律挑战与司法应对”研讨会在京举行。本次研讨会,关于人工智能对著作权保护带来的挑战及司法应对这一难点,再一次进入人们的视野。
人工智能的兴起与繁荣令这一领域为人们所着迷,经济发展、社会进步、国际政治都产生了深远的影响。从2018年至今,作为科技界和互联网行业最热门的话题,过去几年,在国务院和各级地方政府层面的政策推动下,人工智能迎来了黄金发展期,国内更是诞生了诸如旷视科技、商汤科技、极链科技Video++、依图科技等优秀人工智能初创企业。但人工智能的高速发展,使很多非人类创造的著作权中,也带来了一定的困扰。
何为人工智能的著作权?
当前,人工智能创造了大量的作品,以微软小冰为代表的人工智能程序已经创造了大量的文学、音乐、美术等作品。虽然人工智能对某些类别作品的创作过程和创作效率会产生影响,但到目前为止,仍然没有改变人类创作行为的本质,人工智能生成内容的实质是计算机程序运行的结果,这种作品是不能够取得著作权的保护。
但由人类提供相关数据,再由非人类的人工智能经过数据分析、相关算法完成的作品内容,是有知识产权的保护的。但它享有的也并不是真正的著作权,而是邻接权。当时的立法者考虑,在文化领域,除了作者的创作劳动成果应受到保护外,还有一种劳动成果也应受到保护。这种劳动同作者创作作品的劳动性质不同,但是同作品的传播密切相关。因此给予这种劳动成果的保护也同著作权保护相关。
人工智能著作权发展现状
2016年3月,日本“人工智能”AI所创作的小说,入围了“星新一奖”的比赛。同年5月,欧盟委员会的法律事务委员会要求欧盟委员会把当前最先进的自动化机器的“工人”身份定为“电子人”,并依法赋予这群机器人享有劳动权、著作权等一些“特定的义务和权利”。2017年10月,沙特阿拉伯授予了一名“女”机器人Sophia的公民身份。“她”还参加了在沙特阿拉伯的首都利雅得所举办的“未来投资”计划大会,与人类进行沟通和交流。近年来,百度、美联社、腾讯等一些互联网公司更是纷纷启用“人工智能”进行新闻播报与创作。
人工智能拥有著作权难点
首先,作品必须是人的智力活动成果,著作权法上的“作者”必须是自然人,而不是其他的机器或者动物。《伯尔尼公约》的规定以及大多数国家的著作权立法实践表明,“作者”就是自然人。西班牙、俄罗斯、拉脱维亚、瑞士、巴拿马、希腊、捷克等国家的著作权法明确规定创作作品的自然人系作者;法国《知识产权法》(1995年修订)规定“用心灵创作作品之人方系作者”;《伯尔尼公约》的相关条款表明其只承认“作者”是自然人。相关专家还指出,尽管英国和美国在版权法条款上承认法人作者,但英美法系国家的版权法学家几乎无一例外认为,作者只应当是能通过大脑从事创作的自然人。尽管我国现行《著作权法》第11条规定,在特定情况下,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视为作者,这里的“视为”实际上主要解决特殊作品的著作权归属问题。由此可见,著作权法的本质是“保护与鼓励用头脑从事创作之人”。
其次,强调作品必须具有独创性,表明作者在作品创作过程中必须投入或者付出具有自身特征的精神劳动和智力判断。那些没有为作品独创性付出劳动的工作,包括购买计算机、进行程序设计、收集材料等工作,都不是创作的工作。独创性是作品获得著作权保护的必要条件,强调作品不是复制于其他作品,是源于作者的。美国版权法上所使用的原创性,是指作品是由作者独立创作的,而不是从其他作品中复制而来,以及至少具有最低程度的创造性。德国著作权法对独创性更强调“创造性”内涵,认为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至少应具有“小硬币”的独创性高度,那些人人皆可为之的东西不具有独创性。考虑到作品独创性的特殊内涵,我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规定,为他人创作进行组织工作,提供咨询意见、物质条件,或者进行其他辅助工作,均不视为创作。因为这些工作没有使相关人员在作品中体现具有自身特征的精神劳动和智力判断。
小结:
人工智能所涉及的法律法规种类繁杂,涉及的问题也纷繁复杂,就像是最近沸沸扬扬的视觉中国版权问题,如果图片是人工智能拍的呢?这个判断的界限很难确定。针对这一类的作品,或许会在未来被赋予一定的权利和保护,但未来,司法是否会给人工智能及其产物赋予著作权,一切都还未知。
人工智能的胜利AI绘画作品著作权归属及使用相关法律问题简析
一、前言自计算机发明以来,计算机能否替代人类的争论就持续不断,并在争议中不断发展。而在艺术领域,创作及审美应被认为是人类的专属的能力,但面对今年爆火的AI绘画程序,传统观念恐将再次被颠覆。
今年以来,各大企业纷纷推出了基于文本生成图像的AI绘画,如2月的DiscoDiffusion、4月的DALL-E2和Midjourney、5月由谷歌发布的Imagen和Parti模型、7月底的StableDiffusion以及2022年8月19日百度在中国图象图形大会发布的“文心·一格”,并由此引发了众多争议甚至是恐慌。Mimic在今年8月发布AI绘图软件后,因涉嫌未经许可转载或收录画师作品,在外网也已引发了较大范围的抵制活动,导致官方最终宣布关闭了相关测试功能。
Mimic发布AI绘画服务而在国内层面,目前国内尚未针对AI绘画的著作权归属及相关权利问题作出明文规定,但从法律法院此前的部分判决及软件的用户协议出发,或许可以在目前条件下窥见合理使用AI绘画软件的边界。
二、AI绘画作品的属性问题《著作权法》所保护的对象是“作品”,其定义在第3条进行了列明,即“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一定形式表现的智力成果”。《著作权法》同时通过列举的方式将文字作品;口述作品;音乐、戏剧、曲艺、舞蹈、杂技艺术作品;美术、建筑作品;摄影作品;视听作品;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示意图等图形作品和模型作品;计算机软件;符合作品特征的其他智力成果等列入到作品的范围内。从此处可以看出,《著作权法》判断某“成果”是否属于“作品”时,最主要考量的问题即是成果是否包含有独创性。
针对人工智能生成物是否具备独创性的问题,可以从国内两个具有代表性的案例中进行分析。
在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于2020年审结的“北京菲林律所诉百度公司著作权侵权案”中,菲林律所发布的大数据报告被他人在未经同意的情况下转载至百度百家号,菲林律所由此认为百度公司侵犯了其著作权中的信息网络传播权,遂向百度公司主张侵权赔偿。法院经审理,认为菲林律所所提交的大数据报告仅是根据现有数据搜集并分析而形成,不具备独创性,不属于《著作权法》的保护范围。法院在判决中作出如下评述:“软件开发者(所有者)没有根据其需求输入关键词进行检索,该分析报告并未传递软件研发者(所有者)的思想、感情的独创性表达,故不应认定该分析报告为软件研发者(所有者)创作完成。同理,软件用户仅提交了关键词进行搜索,应用“可视化”功能自动生成的分析报告亦非传递软件用户思想、感情的独创性表达,故该分析报告亦不宜认定为使用者创作完成。”
而同在2020年,深圳市南山法院则针对“腾讯诉网贷之家著作权侵权案”中作出了不一样的判决。2018年8月,腾讯公司在其下属网站中发布了一篇由腾讯旗下人工智能写作软件Dreamwriter生成的新闻,而该文在当日即被网贷之家转载,腾讯公司遂向法院起诉。法院经审理认为,相关文章“外在表现符合文字作品的形式要求,其表现的内容体现出对当日上午相关股市信息、数据的选择、分析、判断,文章结构合理、表达逻辑清晰,具有一定的独创性”,同时认为“该文章的表现形式是由原告主创团队相关人员个性化的安排与选择所决定的,其表现形式并非唯一,具有一定的独创性”,并最终确认该篇由人工智能软件生成的文章属于《著作权法》下的“文字作品”,受到我国法律的保护。
从以上两案可以看出,若人工智能生成物并非仅由现成数据拼凑而成,而是通过设计者的算法生成,具有一定的独创性,则将被认定为作品从而受到法律保护。而从AI绘画软件(或网站)的运行机制来看,用户通过输入一定关键词后由软件根据其特定算法输出具有观赏价值的图片或绘画,AI绘画作品符合上述案件中法院认定的独创性要求,应属《著作权》意义上美术作品。
三、AI绘画作品的著作权归属问题《著作权法》第2条规定了“中国公民、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作品,不论是否发表,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权”。从该规定可以看出,著作权仅能由民事主体享有,而显然AI并不具备民事主体能力,因此AI本身并非作品的作者。
而从上述“腾讯诉网贷之家著作权侵权案”中,法院也对该问题进行了评析,认为“如果仅将Dreamwriter软件自动运行的过程视为创作过程,这在某种意义上是将计算机软件视为创作的主体,这与客观情况不符,也有失公允”。法院最终根据《著作权法》第11条关于“由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主持,代表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意志创作,并由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承担责任的作品,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视为作者”的规定,将涉案文章的作者确定为腾讯公司。
通过查阅“文心·一格”的《用户协议与隐私》页面,其第5.4条已约定“用户在使用本服务中所产生的内容(如评论、个人动态等)的知识产权归飞桨文心一格或相关权利人所有”。同时在“文心·一格”的《服务使用协议》中,也再次强调了“基于本服务产生的知识产权与相关权益,均归我方或我方关联公司所有”。
“文心·一格”的《用户协议与隐私》因此,无论是现有法院判决或是相关AI绘画软件(或网站),均已确定AI绘画作品的著作权应属运营方或算法持有方。
四、AI绘画作品的使用限制对于用户而言,应从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以及软件(或网站)的用户协议两个方面同时考虑其使用的限制,以避免因不当使用而造成侵权。
(一)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
从法律的角度来看,《著作权法》第24条规定了13种可不经许可且不付报酬而使用他人作品的情况,与互联网用户较为密切的情形包括:
1.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如普通用户出于好奇心使用AI绘画软件并生成作品。
2.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如本文中为介绍AI绘画软件,使用AI绘画作品。
3.为报道新闻,在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中不可避免地再现或者引用已经发表的作品:如新闻报道中使用AI绘画所生成的作品。
4.免费表演已经发表的作品,该表演未向公众收取费用,也未向表演者支付报酬,且不以营利为目的:虽然此处仅针对“表演”,但对于AI绘画作品也可以参照适用,即如将AI绘画作品分享至朋友圈、某博或B站动态中而未获取利益的行为则属于合理使用;另一方面,如主播在日常直播中使用AI绘画软件的,则因直播属于接受打赏的营利行为,导致该行为将超出合理使用的范围,存在侵权风险。
(二)用户协议的相关约定
同样以“文心·一格”为例,其在2022年9月28日更新的“使用问题”栏目中,对用户生成的画作以及平台上的图片均进行了使用限制,约定“作品仅供体验、交流使用,不能用于商业用途”。
“文心·一格”的使用问题公示而采用了StableDiffusion的国外网站Dreamstudio则在其FAQ内明确表示由该网站生产的图像将完全开源,属于公共领域的无版权作品,这将意味着用户可以无限制地在包括商用领域内使用相关AI绘画作品。
同样作为国外网站的NovalAI,则在其2021年7月14日的用户服务协议中,明确约定用户将拥有所有软件生成内容的所有权。
NovalAI的用户服务协议综合上述意见,用户在使用AI绘画软件时应提前查看其用户协议,确保用户有权将AI绘画作品用于特定的领域。若软件明确约定作品无权利限制的,则用户可以放心使用;但若已经设定使用限制,则用户应遵守相关协议合理使用AI绘画作品。
五、AI绘画作品的抄袭问题分析如前文所言,AI绘画目前能在几秒内即生成一幅“像模像样”的作品,这将给辛苦学习并爆肝绘画的画师带来一定冲击,并招致了较大范围的抵制。
在此需要再次明确的是,我国《著作权法》并不保护诸如画种或画风等抽象的“思想”,而仅保护绘画中的具体元素等“思想的表达”,但也恰恰是“思想”方能体现作者的独创能力。在此背景下,若作者发现AI绘画作品与其本人作品存在相似的画风,则维权的难度将较大;只有在AI绘画作品存在明显抄袭的情形时,才可以向其主张侵权责任。
最近自动小说续写工具NovelAI在上线了配图软件后,也已出现AI绘图作品中出现模糊水印的情况,其背后的原因则是其被投喂了较多带有水印的图像作为学习素材,导致AI认为水印也属于绘图元素之一。
NovalAI所生成的图片从画师的角度而言,其发布在公共平台的作品均存在被爬虫获取作为AI学习素材的可能性,甚至进一步将会导致其作品中的某些元素被录入AI数据库中,在生成的AI绘画中体现。当画师发现存在上述问题时,可及时与相应的网站或软件联系,要求其删除相关数据,同时也可考虑参照外网画师的做法以公开声明的方式拒绝AI绘画网站收录其作品(但实际上可能效果有限)。
这里是法师路易斯,一名关注ACG领域的律师。如果各位读者老爷还有其他关心的法律问题,也可以评论或者私信留言,我们将继续讨论更多关于直播行业或其他领域的法律问题,ღ(´・ᴗ・`)比心捏
人工智能的历史、现状和未来
如同蒸汽时代的蒸汽机、电气时代的发电机、信息时代的计算机和互联网,人工智能正成为推动人类进入智能时代的决定性力量。全球产业界充分认识到人工智能技术引领新一轮产业变革的重大意义,纷纷转型发展,抢滩布局人工智能创新生态。世界主要发达国家均把发展人工智能作为提升国家竞争力、维护国家安全的重大战略,力图在国际科技竞争中掌握主导权。习近平总书记在十九届中央政治局第九次集体学习时深刻指出,加快发展新一代人工智能是事关我国能否抓住新一轮科技革命和产业变革机遇的战略问题。错失一个机遇,就有可能错过整整一个时代。新一轮科技革命与产业变革已曙光可见,在这场关乎前途命运的大赛场上,我们必须抢抓机遇、奋起直追、力争超越。
概念与历程
了解人工智能向何处去,首先要知道人工智能从何处来。1956年夏,麦卡锡、明斯基等科学家在美国达特茅斯学院开会研讨“如何用机器模拟人的智能”,首次提出“人工智能(ArtificialIntelligence,简称AI)”这一概念,标志着人工智能学科的诞生。
人工智能是研究开发能够模拟、延伸和扩展人类智能的理论、方法、技术及应用系统的一门新的技术科学,研究目的是促使智能机器会听(语音识别、机器翻译等)、会看(图像识别、文字识别等)、会说(语音合成、人机对话等)、会思考(人机对弈、定理证明等)、会学习(机器学习、知识表示等)、会行动(机器人、自动驾驶汽车等)。
人工智能充满未知的探索道路曲折起伏。如何描述人工智能自1956年以来60余年的发展历程,学术界可谓仁者见仁、智者见智。我们将人工智能的发展历程划分为以下6个阶段:
一是起步发展期:1956年—20世纪60年代初。人工智能概念提出后,相继取得了一批令人瞩目的研究成果,如机器定理证明、跳棋程序等,掀起人工智能发展的第一个高潮。
二是反思发展期:20世纪60年代—70年代初。人工智能发展初期的突破性进展大大提升了人们对人工智能的期望,人们开始尝试更具挑战性的任务,并提出了一些不切实际的研发目标。然而,接二连三的失败和预期目标的落空(例如,无法用机器证明两个连续函数之和还是连续函数、机器翻译闹出笑话等),使人工智能的发展走入低谷。
三是应用发展期:20世纪70年代初—80年代中。20世纪70年代出现的专家系统模拟人类专家的知识和经验解决特定领域的问题,实现了人工智能从理论研究走向实际应用、从一般推理策略探讨转向运用专门知识的重大突破。专家系统在医疗、化学、地质等领域取得成功,推动人工智能走入应用发展的新高潮。
四是低迷发展期:20世纪80年代中—90年代中。随着人工智能的应用规模不断扩大,专家系统存在的应用领域狭窄、缺乏常识性知识、知识获取困难、推理方法单一、缺乏分布式功能、难以与现有数据库兼容等问题逐渐暴露出来。
五是稳步发展期:20世纪90年代中—2010年。由于网络技术特别是互联网技术的发展,加速了人工智能的创新研究,促使人工智能技术进一步走向实用化。1997年国际商业机器公司(简称IBM)深蓝超级计算机战胜了国际象棋世界冠军卡斯帕罗夫,2008年IBM提出“智慧地球”的概念。以上都是这一时期的标志性事件。
六是蓬勃发展期:2011年至今。随着大数据、云计算、互联网、物联网等信息技术的发展,泛在感知数据和图形处理器等计算平台推动以深度神经网络为代表的人工智能技术飞速发展,大幅跨越了科学与应用之间的“技术鸿沟”,诸如图像分类、语音识别、知识问答、人机对弈、无人驾驶等人工智能技术实现了从“不能用、不好用”到“可以用”的技术突破,迎来爆发式增长的新高潮。
现状与影响
对于人工智能的发展现状,社会上存在一些“炒作”。比如说,认为人工智能系统的智能水平即将全面超越人类水平、30年内机器人将统治世界、人类将成为人工智能的奴隶,等等。这些有意无意的“炒作”和错误认识会给人工智能的发展带来不利影响。因此,制定人工智能发展的战略、方针和政策,首先要准确把握人工智能技术和产业发展的现状。
专用人工智能取得重要突破。从可应用性看,人工智能大体可分为专用人工智能和通用人工智能。面向特定任务(比如下围棋)的专用人工智能系统由于任务单一、需求明确、应用边界清晰、领域知识丰富、建模相对简单,形成了人工智能领域的单点突破,在局部智能水平的单项测试中可以超越人类智能。人工智能的近期进展主要集中在专用智能领域。例如,阿尔法狗(AlphaGo)在围棋比赛中战胜人类冠军,人工智能程序在大规模图像识别和人脸识别中达到了超越人类的水平,人工智能系统诊断皮肤癌达到专业医生水平。
通用人工智能尚处于起步阶段。人的大脑是一个通用的智能系统,能举一反三、融会贯通,可处理视觉、听觉、判断、推理、学习、思考、规划、设计等各类问题,可谓“一脑万用”。真正意义上完备的人工智能系统应该是一个通用的智能系统。目前,虽然专用人工智能领域已取得突破性进展,但是通用人工智能领域的研究与应用仍然任重而道远,人工智能总体发展水平仍处于起步阶段。当前的人工智能系统在信息感知、机器学习等“浅层智能”方面进步显著,但是在概念抽象和推理决策等“深层智能”方面的能力还很薄弱。总体上看,目前的人工智能系统可谓有智能没智慧、有智商没情商、会计算不会“算计”、有专才而无通才。因此,人工智能依旧存在明显的局限性,依然还有很多“不能”,与人类智慧还相差甚远。
人工智能创新创业如火如荼。全球产业界充分认识到人工智能技术引领新一轮产业变革的重大意义,纷纷调整发展战略。比如,谷歌在其2017年年度开发者大会上明确提出发展战略从“移动优先”转向“人工智能优先”,微软2017财年年报首次将人工智能作为公司发展愿景。人工智能领域处于创新创业的前沿。麦肯锡公司报告指出,2016年全球人工智能研发投入超300亿美元并处于高速增长阶段;全球知名风投调研机构CBInsights报告显示,2017年全球新成立人工智能创业公司1100家,人工智能领域共获得投资152亿美元,同比增长141%。
创新生态布局成为人工智能产业发展的战略高地。信息技术和产业的发展史,就是新老信息产业巨头抢滩布局信息产业创新生态的更替史。例如,传统信息产业代表企业有微软、英特尔、IBM、甲骨文等,互联网和移动互联网时代信息产业代表企业有谷歌、苹果、脸书、亚马逊、阿里巴巴、腾讯、百度等。人工智能创新生态包括纵向的数据平台、开源算法、计算芯片、基础软件、图形处理器等技术生态系统和横向的智能制造、智能医疗、智能安防、智能零售、智能家居等商业和应用生态系统。目前智能科技时代的信息产业格局还没有形成垄断,因此全球科技产业巨头都在积极推动人工智能技术生态的研发布局,全力抢占人工智能相关产业的制高点。
人工智能的社会影响日益凸显。一方面,人工智能作为新一轮科技革命和产业变革的核心力量,正在推动传统产业升级换代,驱动“无人经济”快速发展,在智能交通、智能家居、智能医疗等民生领域产生积极正面影响。另一方面,个人信息和隐私保护、人工智能创作内容的知识产权、人工智能系统可能存在的歧视和偏见、无人驾驶系统的交通法规、脑机接口和人机共生的科技伦理等问题已经显现出来,需要抓紧提供解决方案。
趋势与展望
经过60多年的发展,人工智能在算法、算力(计算能力)和算料(数据)等“三算”方面取得了重要突破,正处于从“不能用”到“可以用”的技术拐点,但是距离“很好用”还有诸多瓶颈。那么在可以预见的未来,人工智能发展将会出现怎样的趋势与特征呢?
从专用智能向通用智能发展。如何实现从专用人工智能向通用人工智能的跨越式发展,既是下一代人工智能发展的必然趋势,也是研究与应用领域的重大挑战。2016年10月,美国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发布《国家人工智能研究与发展战略计划》,提出在美国的人工智能中长期发展策略中要着重研究通用人工智能。阿尔法狗系统开发团队创始人戴密斯·哈萨比斯提出朝着“创造解决世界上一切问题的通用人工智能”这一目标前进。微软在2017年成立了通用人工智能实验室,众多感知、学习、推理、自然语言理解等方面的科学家参与其中。
从人工智能向人机混合智能发展。借鉴脑科学和认知科学的研究成果是人工智能的一个重要研究方向。人机混合智能旨在将人的作用或认知模型引入到人工智能系统中,提升人工智能系统的性能,使人工智能成为人类智能的自然延伸和拓展,通过人机协同更加高效地解决复杂问题。在我国新一代人工智能规划和美国脑计划中,人机混合智能都是重要的研发方向。
从“人工+智能”向自主智能系统发展。当前人工智能领域的大量研究集中在深度学习,但是深度学习的局限是需要大量人工干预,比如人工设计深度神经网络模型、人工设定应用场景、人工采集和标注大量训练数据、用户需要人工适配智能系统等,非常费时费力。因此,科研人员开始关注减少人工干预的自主智能方法,提高机器智能对环境的自主学习能力。例如阿尔法狗系统的后续版本阿尔法元从零开始,通过自我对弈强化学习实现围棋、国际象棋、日本将棋的“通用棋类人工智能”。在人工智能系统的自动化设计方面,2017年谷歌提出的自动化学习系统(AutoML)试图通过自动创建机器学习系统降低人员成本。
人工智能将加速与其他学科领域交叉渗透。人工智能本身是一门综合性的前沿学科和高度交叉的复合型学科,研究范畴广泛而又异常复杂,其发展需要与计算机科学、数学、认知科学、神经科学和社会科学等学科深度融合。随着超分辨率光学成像、光遗传学调控、透明脑、体细胞克隆等技术的突破,脑与认知科学的发展开启了新时代,能够大规模、更精细解析智力的神经环路基础和机制,人工智能将进入生物启发的智能阶段,依赖于生物学、脑科学、生命科学和心理学等学科的发现,将机理变为可计算的模型,同时人工智能也会促进脑科学、认知科学、生命科学甚至化学、物理、天文学等传统科学的发展。
人工智能产业将蓬勃发展。随着人工智能技术的进一步成熟以及政府和产业界投入的日益增长,人工智能应用的云端化将不断加速,全球人工智能产业规模在未来10年将进入高速增长期。例如,2016年9月,咨询公司埃森哲发布报告指出,人工智能技术的应用将为经济发展注入新动力,可在现有基础上将劳动生产率提高40%;到2035年,美、日、英、德、法等12个发达国家的年均经济增长率可以翻一番。2018年麦肯锡公司的研究报告预测,到2030年,约70%的公司将采用至少一种形式的人工智能,人工智能新增经济规模将达到13万亿美元。
人工智能将推动人类进入普惠型智能社会。“人工智能+X”的创新模式将随着技术和产业的发展日趋成熟,对生产力和产业结构产生革命性影响,并推动人类进入普惠型智能社会。2017年国际数据公司IDC在《信息流引领人工智能新时代》白皮书中指出,未来5年人工智能将提升各行业运转效率。我国经济社会转型升级对人工智能有重大需求,在消费场景和行业应用的需求牵引下,需要打破人工智能的感知瓶颈、交互瓶颈和决策瓶颈,促进人工智能技术与社会各行各业的融合提升,建设若干标杆性的应用场景创新,实现低成本、高效益、广范围的普惠型智能社会。
人工智能领域的国际竞争将日益激烈。当前,人工智能领域的国际竞赛已经拉开帷幕,并且将日趋白热化。2018年4月,欧盟委员会计划2018—2020年在人工智能领域投资240亿美元;法国总统在2018年5月宣布《法国人工智能战略》,目的是迎接人工智能发展的新时代,使法国成为人工智能强国;2018年6月,日本《未来投资战略2018》重点推动物联网建设和人工智能的应用。世界军事强国也已逐步形成以加速发展智能化武器装备为核心的竞争态势,例如美国特朗普政府发布的首份《国防战略》报告即谋求通过人工智能等技术创新保持军事优势,确保美国打赢未来战争;俄罗斯2017年提出军工拥抱“智能化”,让导弹和无人机这样的“传统”兵器威力倍增。
人工智能的社会学将提上议程。为了确保人工智能的健康可持续发展,使其发展成果造福于民,需要从社会学的角度系统全面地研究人工智能对人类社会的影响,制定完善人工智能法律法规,规避可能的风险。2017年9月,联合国犯罪和司法研究所(UNICRI)决定在海牙成立第一个联合国人工智能和机器人中心,规范人工智能的发展。美国白宫多次组织人工智能领域法律法规问题的研讨会、咨询会。特斯拉等产业巨头牵头成立OpenAI等机构,旨在“以有利于整个人类的方式促进和发展友好的人工智能”。
态势与思考
当前,我国人工智能发展的总体态势良好。但是我们也要清醒看到,我国人工智能发展存在过热和泡沫化风险,特别在基础研究、技术体系、应用生态、创新人才、法律规范等方面仍然存在不少值得重视的问题。总体而言,我国人工智能发展现状可以用“高度重视,态势喜人,差距不小,前景看好”来概括。
高度重视。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并大力支持发展人工智能。习近平总书记在党的十九大、2018年两院院士大会、全国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工作会议、十九届中央政治局第九次集体学习等场合多次强调要加快推进新一代人工智能的发展。2017年7月,国务院发布《新一代人工智能发展规划》,将新一代人工智能放在国家战略层面进行部署,描绘了面向2030年的我国人工智能发展路线图,旨在构筑人工智能先发优势,把握新一轮科技革命战略主动。国家发改委、工信部、科技部、教育部等国家部委和北京、上海、广东、江苏、浙江等地方政府都推出了发展人工智能的鼓励政策。
态势喜人。据清华大学发布的《中国人工智能发展报告2018》统计,我国已成为全球人工智能投融资规模最大的国家,我国人工智能企业在人脸识别、语音识别、安防监控、智能音箱、智能家居等人工智能应用领域处于国际前列。根据2017年爱思唯尔文献数据库统计结果,我国在人工智能领域发表的论文数量已居世界第一。近两年,中国科学院大学、清华大学、北京大学等高校纷纷成立人工智能学院,2015年开始的中国人工智能大会已连续成功召开四届并且规模不断扩大。总体来说,我国人工智能领域的创新创业、教育科研活动非常活跃。
差距不小。目前我国在人工智能前沿理论创新方面总体上尚处于“跟跑”地位,大部分创新偏重于技术应用,在基础研究、原创成果、顶尖人才、技术生态、基础平台、标准规范等方面距离世界领先水平还存在明显差距。在全球人工智能人才700强中,中国虽然入选人数名列第二,但远远低于约占总量一半的美国。2018年市场研究顾问公司CompassIntelligence对全球100多家人工智能计算芯片企业进行了排名,我国没有一家企业进入前十。另外,我国人工智能开源社区和技术生态布局相对滞后,技术平台建设力度有待加强,国际影响力有待提高。我国参与制定人工智能国际标准的积极性和力度不够,国内标准制定和实施也较为滞后。我国对人工智能可能产生的社会影响还缺少深度分析,制定完善人工智能相关法律法规的进程需要加快。
前景看好。我国发展人工智能具有市场规模、应用场景、数据资源、人力资源、智能手机普及、资金投入、国家政策支持等多方面的综合优势,人工智能发展前景看好。全球顶尖管理咨询公司埃森哲于2017年发布的《人工智能:助力中国经济增长》报告显示,到2035年人工智能有望推动中国劳动生产率提高27%。我国发布的《新一代人工智能发展规划》提出,到2030年人工智能核心产业规模超过1万亿元,带动相关产业规模超过10万亿元。在我国未来的发展征程中,“智能红利”将有望弥补人口红利的不足。
当前是我国加强人工智能布局、收获人工智能红利、引领智能时代的重大历史机遇期,如何在人工智能蓬勃发展的浪潮中选择好中国路径、抢抓中国机遇、展现中国智慧等,需要深入思考。
树立理性务实的发展理念。任何事物的发展不可能一直处于高位,有高潮必有低谷,这是客观规律。实现机器在任意现实环境的自主智能和通用智能,仍然需要中长期理论和技术积累,并且人工智能对工业、交通、医疗等传统领域的渗透和融合是个长期过程,很难一蹴而就。因此,发展人工智能要充分考虑到人工智能技术的局限性,充分认识到人工智能重塑传统产业的长期性和艰巨性,理性分析人工智能发展需求,理性设定人工智能发展目标,理性选择人工智能发展路径,务实推进人工智能发展举措,只有这样才能确保人工智能健康可持续发展。
重视固本强基的原创研究。人工智能前沿基础理论是人工智能技术突破、行业革新、产业化推进的基石。面临发展的临界点,要想取得最终的话语权,必须在人工智能基础理论和前沿技术方面取得重大突破。我们要按照习近平总书记提出的支持科学家勇闯人工智能科技前沿“无人区”的要求,努力在人工智能发展方向和理论、方法、工具、系统等方面取得变革性、颠覆性突破,形成具有国际影响力的人工智能原创理论体系,为构建我国自主可控的人工智能技术创新生态提供领先跨越的理论支撑。
构建自主可控的创新生态。我国人工智能开源社区和技术创新生态布局相对滞后,技术平台建设力度有待加强。我们要以问题为导向,主攻关键核心技术,加快建立新一代人工智能关键共性技术体系,全面增强人工智能科技创新能力,确保人工智能关键核心技术牢牢掌握在自己手里。要着力防范人工智能时代“空心化”风险,系统布局并重点发展人工智能领域的“新核高基”:“新”指新型开放创新生态,如产学研融合等;“核”指核心关键技术与器件,如先进机器学习技术、鲁棒模式识别技术、低功耗智能计算芯片等;“高”指高端综合应用系统与平台,如机器学习软硬件平台、大型数据平台等;“基”指具有重大原创意义和技术带动性的基础理论与方法,如脑机接口、类脑智能等。同时,我们要重视人工智能技术标准的建设、产品性能与系统安全的测试。特别是我国在人工智能技术应用方面走在世界前列,在人工智能国际标准制定方面应当掌握话语权,并通过实施标准加速人工智能驱动经济社会转型升级的进程。
推动共担共享的全球治理。目前看,发达国家通过人工智能技术创新掌控了产业链上游资源,难以逾越的技术鸿沟和产业壁垒有可能进一步拉大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的生产力发展水平差距。在发展中国家中,我国有望成为全球人工智能竞争中的领跑者,应布局构建开放共享、质优价廉、普惠全球的人工智能技术和应用平台,配合“一带一路”建设,让“智能红利”助推共建人类命运共同体。
(作者:中央人民政府驻香港特别行政区联络办公室副主任、中国科学院院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