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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工智能在文艺领域的应用和探索 人工智能能否介入到文艺创作一方观点认为

人工智能在文艺领域的应用和探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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伴随各类云计算平台的搭建,数据量呈指数级增长,为生成式人工智能在艺术领域的广泛应用提供了巨大空间。

在多种技术交织而成的新型创作语境中,理解人机交互模式、探索人机协同应用场景,是智能时代进行文艺创作的新要求。

辩证地看,生成式人工智能有助于更加高效、便捷地将艺术创意转化为内容产品,也因产品数量的激增而面临艺术性和原创性等考验,艺术创作的诗意和不可预期的灵感愈发显得珍贵。

20世纪40年代,人类首次提出“人工智能”概念。80多年来,随着软硬件技术升级,人工智能取得阶段性进展,不断引发人们对未来的想象:人工智能会不会有一天超越人类智能?不少小说和电影畅想过这样的未来场景,也激发着人们探索未知的兴趣和勇气。

2016年,人工智能首次战胜人类职业围棋选手,引发社会广泛关注。2022年,生成式人工智能技术取得突破性进展:自然语言大模型可以根据人类指令,迅速完成写文章、绘画、作曲甚至制作视频和动画等任务,其“创作”涉猎的范围几乎可以媲美人类,而且水平随着训练量增加还在不断提升。在文艺领域,这项技术更为广泛地引发讨论:生成式人工智能将怎样改变文艺创作的形态和生态?

机器学习运用到文艺领域

生成式人工智能的技术基础是类脑神经网络。大数据时代的到来,提供了海量的训练数据以及必要的算力基础和庞大的数据模型,有力推动生成式人工智能走向成熟。

这项技术有效推动机器学习向人类所需要的方向迈进,并在较短时间内运用到多个领域。在文艺领域,生成式人工智能的学习对象是知名艺术家的经典作品。通过处理原始数据,经典作品的风格特点被提取出来,由人工完成数据标注,为下一阶段的新内容生成打下基础,实现由艺术原作到人工智能作品的风格迁移。相关程序在专业网站开源公开测试后,便捷、高速又高效的应用性优势令人心动。计算机专业人士指出:人工智能已经接近通用化的目标。

文艺领域用户对此又是什么感受呢?2018年,一家拍卖行首次高额拍出一件人工智能生成的肖像油画。画面上的人物脸部模糊不清,身形隐没在大块的色彩堆积下。仅仅4年后,生成式人工智能在2022年一项数字艺术大赛中夺得冠军。一幅名为《太空歌剧院》的设计图在布局、用光、人物造型等多个方面超越参赛的人类选手作品。类似的进步激发了人们将生成式人工智能应用于文艺领域的热情。

人机交互协同的艺术创作正在实现

伴随各类云计算平台的搭建,数据量呈指数级增长,为生成式人工智能在艺术领域的广泛应用提供了巨大空间。从已公布的生成式人工智能产品目录来看,现有技术模型分为三组九个类别。其中,依据模型的驱动形式划分为三个组别:文本驱动型、图像驱动型和复合驱动型。九个类别包括:文本生成图像、文本生成视频、文本生成音频、文本生成代码、文本生成三维场景等。

目前应用较多的是文本驱动型。用户在人工智能端口界面输入提示文本,就能够便捷地启动智能化写作、作曲、作图,或生成短视频、游戏段落等。我国至少已经出版了两本人工智能程序生成的诗集。其中,有的单纯使用知识图谱和自然语言处理技术生成诗歌作品,有的则采用图文互驱动模式,在观感上呈现为一首诗搭配一幅画的形式。在中央美术学院美术馆举办的“或然世界”人工智能画展上,人工智能化身数位不同风格的虚拟画家,分别创造性地演绎人类美术史上的经典风格。

生成式人工智能在音乐方面的表现也值得关注。用户先将自己喜爱的音乐曲段复制到信息轨道上,人工智能模型通过风格调色板来确定作曲风格,进而在文本指令下完成音乐类型、节奏快慢和整体时长等必要设定,就可生成一段有模有样的音乐。如果将视觉化工具整合在作曲程序中,人工智能还可以创作带有高度情感特征的新作品,将图像转换为数据集,精准分析用户需求,量身打造适合不同场景特点的个性化、情感化曲目。在文艺实践中,已经有电影作品采用人工智能生成的乐曲作为配乐。

当文本写作、图像生成和音乐曲段都能够交给人工智能完成,距离人工智能制作电影也就越来越近。目前,多家影视公司与科技机构联手,共同开发用于制作电影长片的人工智能程序。虽然尚无生成式人工智能模型可以完全实现这一技术创新,但人工智能已经被用来编写剧本,甚至为影片选角、设计分镜头和剪辑片花等。一些流媒体平台还特别开设了人工智能实验片频道,专门播放由人工智能制作的短片。尽管这些作品的完成度还不理想,却推动着人们不断攻克人工智能影像创作的技术难题。

不是取代作者,而是为创作赋能

正如对艺术境界的探索没有终点,技术创新也永无止境。在多种技术交织而成的新型创作语境中,理解人机交互模式、探索人机协同应用场景,是智能时代进行文艺创作的新要求。面对加速更新的人工智能技术,人类的文艺创作会发生哪些变化?创作者要做出哪些调整才能更好地应对智能化带来的机遇和挑战?

首先,生成式人工智能的加入将艺术创作分为有人工智能辅助和无人工智能辅助两类。国外已有多家期刊发布公告,明确拒绝接收人工智能生成的作品,有的科幻杂志甚至为此关闭了自由投稿通道,创作者需要在投稿前申明没有用到人工智能工具。其次,人工智能辅助创作也是一个披沙拣金的过程。传统的创作过程是创作者就一部作品持之以恒地进行打磨,但在人工智能辅助下,创作者的艺术创意在很短时间内就产出批量内容,风格品质参差不齐,创作者需要从众多“产品”中选取一件进行精心调整。

目前,生成式人工智能的能力水平还不足以撼动人类创作者的主体地位,无论是基于机器学习的参数式内容生成,还是风格迁移的程序应用,它们在极短时间内批量化产出的语段、图像、音频、视频等,都尚未催生出获得公认的人工智能艺术家。这也对人类创作者提出了新的学习要求――要有意识地培养能与智能工具良好沟通的数字素养。

以人工智能绘画为例,设计师为了创作一幅自己满意的作品,可能要先后借助智能工具和图形软件生成数百幅画作。这些画作的主题立意基本一致,所不同的是每幅画的题材、场景、视角、氛围元素,等等。随着设计师发出越来越具体、确切的语句指令,人工智能不断做出精细调整。这样的创作方式体现出数字素养对于未来人机协同创作者的重要性。创作者需要有效组织人工智能所能理解的语言,形成最优指令,尽可能释放人工智能的潜力,使之快速而大量地输出内容,以便创作者从中进行甄别和挑选。回顾人机结合的具体实践可以发现,艺术创作经历了人工创作、机械复制和数字化转型之后,生成式人工智能已经将人机结合的创作实践带入了新的智能化阶段。将人工智能作为辅助工具的创作者们正在大幅延展自身的想象力和表现力,体现出生成式人工智能对创作的全新赋能。

作为一项新技术,生成式人工智能将为文艺创作带来多方面影响。辩证地看,它一方面有助于更加高效、便捷地将艺术创意转化为内容产品,另一方面也因产品数量的激增而面临艺术性和原创性等考验,艺术创作的诗意和不可预期的灵感愈发显得珍贵。我们要掌握好驾驭这项新技术的本领,借以提升文艺创作生产效能,减少它所带来的其他影响。如何将人工智能带来的技术挑战转化为激发创作的新机遇,是当代文艺创作者需要深入思考并不断探索的课题。

(作者为复旦大学中文系教授)

《人民日报》(2023年04月11日20版)

(责编:叶伟、连品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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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工智能是文艺创作终结者

当今时代,是数字化时代、信息时代、比特时代,这是人类社会继工业时代之后出现的以电脑网络信息技术、人工智能技术为主要标志的一个新的历史时期。在数字化生存条件下,传统的文艺观念、艺术形态、创作方法等均受到巨大冲击。文学艺术究竟该怎样进一步发展?人工智能是文艺创作终结者?未来的发展趋势如何?诸如此类的问题,已引起国内外许多学者的深切关注。

杨守森,山东省文史研究馆馆员,山东师范大学文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文艺学博士授权点及省级重点建设学科学术带头人,山东省诗词学会副会长。日前,杨守森在山东省图书馆“大众讲坛”以“数字化时代与文学艺术”为主题开讲,就以上话题分享自己的看法。

对音乐绘画文学创作,全方位提出挑战

在杨守森看来,数字化技术给文学艺术带来了一些新的变化,最突出的是三个方面:

第一个是图像化。随着视频技术的发展,尤其是具有视频功能手机的普及,人们接受信息的方式已经由原来以文字符号为主,转向了图像、视频。图像更便于人们接受,因为它直观、轻松,不用读文字思考、费力。图像已超过了文字的吸引力,有人称当下为“读图时代”。在此情况下,文学阅读在下降。

第二是网络化,网络写作非常盛行。人们不再像原来那样崇拜铅字,诗人和作家已不再是高不可攀的对象。

第三是智能化,人工智能应用于文学创作。从发展历程来看,人工智能的文艺创作探索,几乎是随着计算机的问世便已经开始了。20世纪40年代末,美国纽约的哥伦比亚普林斯顿电子音乐中心和德国的中央广播局,已开始有意识地尝试运用计算机进行音乐创作;美国贝尔电话实验室的研究员杰利斯,亦开始了关于计算机绘画艺术的研究。

在电脑音乐研究领域,一项最为引人注目的成果是美国加州大学斯坦塔·克鲁茨分校的音乐理论教授大卫·库柏在二十世纪八十年代成功设计了“音乐智能试验”程序。这一程序,可分解、过滤、提取出历史上一些音乐大师作品的旋律特征,然后据此谱写出酷似“大师”风格的新乐章。如库柏以此程序创作的《第42交响曲》,竟达到了与莫扎特原作《第41交响曲》相媲美的程度。目前,电脑音乐已经成为音乐艺术中的一个重要门类。

在绘画领域,早在1952年,美国贝尔电话实验室的拉波斯基即已用计算机成功创作了《波形》等作品。计算机绘画的另一位先驱是美国加州大学圣地亚哥分校艺术教授哈罗德·科恩。经过长达30多年的苦心探索,科恩研制成功了目前被视为世界上真正具有创造力的艺术创作软件“Aaron”。该软件能够创作出具有独特风格的静物和人像画,其作品已为世界各地美术馆收藏。

近年来,我国计算机绘画技术也取得突破性进展。如天津大学计算机科学与技术系孙济洲教授主持完成的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课题“中国水墨画效果的计算机模拟与绘制系统”,经由对水墨画复杂的艺术特征、水墨画各组成要素的材料特性及相互作用关系的深入研究,已经创建出一整套水墨画仿真模型体系,并实现了水墨画效果的计算机模拟生成。

人工智能在文学艺术创作领域的开发,最具震撼性的成果还是“电脑诗人”“电脑小说家”的问世。早在1962年,美国加利福尼亚州格伦代尔市精密仪器公司天秤观察部的沃西等人,就已成功设计了命名为“Auto-beatnik”的诗歌创作软件,并在杂志上公开发表多篇诗作。

人工智能之于文学创作的应用,在我国的探索情况是:1984年,上海育才中学学生梁建章,成功设计了诗歌程序。用此程序,平均不到30秒钟即可创作五言绝句诗一首。此后,福建诗人林鸿程研制成功的“电脑作诗机”,创作一首难度较大的七言律诗也只需几秒钟的时间。电脑工程师刘慈欣设计的电脑诗人创作速度更是不可思议:不押韵的诗200行/秒,押韵的诗150行/秒。另据报道,湖北黄石的王舜(张小红)与儿子肖诗,用他们自己开发的软件创作的一些作品,已被多家网站转载,在诗歌界产生了一定的反响。

不管人们是否接受、看法如何,人工智能在文学艺术领域的开发,已对传统创作提出了挑战,在改变着人类传统的创作格局及其文艺观念。

人工智能逼迫我们思考,什么是真正好的文学艺术

杨守森指出人工智能并没有将文学艺术逼到穷途末路。恰好是由于数字化技术所造成的冲击,逼迫我们进一步思考,什么是真正好的文学艺术。他还解释了人工智能的三个益处:

人工智能极大地丰富了艺术表现手段,提高了创作能力。比如在绘画领域,由于计算机可以将红绿蓝三原色细分为256个等级,并进而合成16777216种(即256的3次方)颜色,这就为画家提供了更为丰富的色彩仓库,大大提高了绘画艺术的表现力。此外,手绘艺术中的前景、中前景、中景、远景等,通常只有一个层次,而电脑则可以借助分形手段,在每一个层次上都可以独立地进行制作和处理,从而创造出人工难以企及的精妙绝伦的画面。

人工智能还开拓了艺术想象的空间。人类的文艺创作活动,离不开作家、艺术家的想象力,而属于机器的电脑,其自身是不具有想象能力的。但由于电脑创作是艺术素质与艺术媒介的随机性组合,可以不受人为理性因素的制约,故而由其程序运作而生成的诗句,呈现出的竟是更为奇异多姿的想象世界。这尤其表现在“电脑诗人”的作品中。如在刘慈欣创作的《作品28610号》中出现的“我多想水晶般晶莹地打盹”,在《作品第46号》中出现的“狂饮吧猜测吧冬眠吧抬头吧,弓形的新的一年”。读这类比喻新颖、联想奇特,词语组合亦令人耳目一新的诗句,读者不能不为之惊叹。如果仅就其想象空间的创造力而言,恐是敢与历史上许多著名诗人的才华比高低的。

人工智能推动着文艺观念的变革。长期以来,在我们的传统文学艺术观念中,“艺术是社会生活的反映”“艺术是主体情感的表现”“内容决定形式”等,一直受到人们的高度推崇与肯定。而电脑艺术,显然已不再是生活的反映,而是数字技术的产物;它也不再是情感的表现,而是随机选取组合已有符号库存的结果;它更不是内容决定形式,而倒是形式在决定内容了。

另外,某些人工智能手段的应用,对于具体艺术门类的观念,也必将会产生重要影响。如在电影艺术中,照相本体受到冲击,会进一步导致电影时空观的革新;在音乐领域,传统音色组合规则及音律的突破,会导致新的音乐理论的产生。

只要电脑未能逾越人脑,人类的文学艺术就不会终结

对于人工智能的开发前景,不少计算机专家与其他领域的许多相关学者,亦流露出怀疑态度,他们甚至依据人类智能构成的某些要素特征,认为要将人类智能赋予计算机是根本不可能的。

如果仔细分析一下那些出之于人工智能的作品就会发现,与人类智能的作品之间,尚存天壤之别,力图要让其取代人类智能的创作,存在着至少目前看来还无法逾越的障碍。

其一,人类的文艺作品是与情感密切相关的,尤其是诗歌,是“情动于中而形于言”的产物。而计算机,虽已能够越来越多地胜任人类的工作,但终不过是冷冰冰的机器,本身不可能产生情感,当然也很难生成文艺创作所需要的情感活动能力。实际上,在1949年,英国学者杰斐逊、洛夫莱斯夫人等,就从情感角度这样质疑过被称为“人工智能之父”的图灵关于计算机智能的设想。目前已有的人工智能创作,由于情感的缺乏,电脑诗人虽因自身的“数字计算”优势,能随机组合出一首诗歌,但实质上不过是基于“机械技能”的文字模块组合,其诗理、诗味与诗意,无论如何尚难与“情动于中而形于言”的“人类诗人”的作品相比。

其二,人类的文艺创作常赖于回忆性经验,如果缺少了回忆性经验,就不可能产生《红楼梦》这样伟大的作品。而有关学者早就指出,这类回忆经验,“绝非计算机科学那贫乏的语汇如‘贮存’‘提取’‘输入’‘输出’等所能充分加以表达的”。另有学者甚至断言:“不具有这种生物学基础的计算机软件,永远也不可能拥有回顾它的往事的经验。”回忆经验的缺失,自然也就成为人工智能创品无法等同于人类智能作品的要因之一。

其三,真正成功的文艺作品,是基于诗人、作家、艺术家个人经历、人生体验的产物,因而会独具生命个性,而人工智能之作,实际不过是计算机从数据库中调取、组合一些既有作品数据的结果,也就难免给人似曾相识之感。此外,文艺作品的个性不仅应体现于不同作家,还应体现在同一作家的不同作品中,而在这方面,电脑程序就更是无能为力了。

其四,文艺创作离不开作家、艺术家的理性思考,但正是在能够体现人工智能本质特征的“类似人一样进行思考和推理”这一理性能力方面,电脑与人脑之间也还存在着本质性区别。就人类的生命存在来看,情感、知觉、记忆与思维当然是其智能构成的关键因素,而迄今为止,无论多么先进的计算机,尚均不具备人类的这些智能要素。从发展前景来看,要使电子管、晶体管、集成电路等电气元件和线路所组成的物理装置具备人类特征的这些智能要素,也还面临着难以逾越的障碍。

当然,人类科学的进步自然是无止境的,随着计算机科学的不断进步,人工智能之于文艺创作的能力,无疑也会不断提高。可以相信,只要电脑未能逾越与人脑之间的鸿沟,人类的文学艺术就不会终结,真正优秀的文艺作品,仍需要人类自己的灵性创造。

人工智能创造物受版权保护吗

原标题:人工智能创造物受版权保护吗

■本报记者王方

谷歌旗下AlphaGo会下棋,微软“小冰”出版史上第一部由人工智能虚拟机器人写成的诗集。不过,这也引发了人们思考:人工智能生成的内容是否涉及知识产权问题,它的权利归属于谁?

针对这些人工智能领域知识产权保护的热点、难点问题,《中国科学报》记者专访了北京工业大学文法学部孙玉荣教授,探讨知识产权如何为人工智能保驾护航。

人工智能创造物需要保护

《中国科学报》:现阶段,像微软“小冰”写诗这样的人工智能创造物多不多?

孙玉荣:说到人工智能,大家都会想到微软“小冰”和它的诗集,“小冰”在天涯、豆瓣、简书等用27个笔名发表了自己的诗歌。在没有披露之前,我们都没有想到,这些诗歌的作者竟然来自人工智能。

人工智能的创造物涉及音乐、美术作品、小说、诗歌、新闻稿件。有一家美国公司作出了这样的预测:在未来15年内,有90%的新闻稿件会由机器人创作完成。

《中国科学报》:人工智能创造物需要得到保护吗?

孙玉荣:大量的音乐、美术作品和稿件出于人工智能之手,人工智能创造物越来越多。如果不加以保护的话,会产生很多社会问题、法律问题。人工智能之间可能会出现相互抄袭,也可能出现人类抄袭人工智能的现象。如果没有法律规制,这将是很混乱的局面,不利于人工智能产业的发展,也不利于文化产业的健康有序发展和良性循环。

无论从激励创新的角度,还是从促进文化产业健康发展、维护法律稳定性的角度,大家已经达成了共识,对人工智能创造物一定要进行保护。

《中国科学报》:人工智能创造物是不是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

孙玉荣:人工智能生成的内容,有人把它叫创作物,也有人叫创造物或生成物。在现阶段,我认为这些称呼都是没有问题的,毕竟目前还没有一个法定的定义对其进行界定。但无论是叫什么都不会引起歧义,因为大家都知道说的是同一个东西。

至于它到底是不是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现在有两派观点。多数人认为,人工智能创造物符合著作权法关于作品的构成要件,是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当然,也有少数学者持反对观点。

著作权法框架下加以保护

《中国科学报》:那么,应该用什么样的方式对人工智能创造物进行保护呢?

孙玉荣:对于到底怎么保护的问题,我比较赞成在现有的、目前的条件下,在著作权法框架下,对人工智能创作成果进行保护。

大家都知道,著作权法是以人类智力为中心构建它的保护对象。但是人工智能已经从作为一个工具辅助人类创作到现在开始独立创作了。在人工智能创造物的制作过程中,大量储备的文本语料和加工合成的语言模型本身就包含了人类的创造性劳动。像微软“小冰”就是学习了自1926年以来500多位诗人的现代诗,经过上万次训练才会写诗的。

有学者会拿猴子自拍照的案例来论证说:人工智能创造物不能构成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但是我认为这和美国版权局在文件里所说的,“没有任何创造性输入或没有人类作者的干预,仅仅是自动或者随机创作的机械方法产生的作品”,应该是不太相同的情形,这是我个人的观点。

《中国科学报》:在著作权法框架下进行保护的依据何在?

孙玉荣:从作品的定义来看,人工智能创造物实际上还是在著作权法的保护框架里。它属于科学艺术的“独创性”表达,而且也是可以复制的。2016年,欧盟法律事务委员会向欧盟委员会提出一个建议,就是要界定人工智能“独立的智力创造”标准。

其实,并不需要知识产权法律制度发生根本性变革,规定人工智能创造物为知识产权的新客体,并没有背离著作权法的人格主义基础。从人类受众(读者)的角度来看,判断人工智能创造物是否属于作品,不应以作品来源于人类还是非人类为标准,而应看它是否属于文学、艺术或科学领域内的独创性表达,是否具有可复制性这两个条件。

所以,判断人工智能创造物是不是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主要看它是否符合作品的构成要件。也就是说我们要采用一个客观化的判断标准,而不是它到底来源于人类还是非人类这样一个标准来思考这个问题。

达成共识为人工智能护航

《中国科学报》:在目前的法律框架下,人工智能创造物的权利主体是谁?

孙玉荣:当务之急是要在人工智能创造物能否构成作品的问题上达成共识。在此基础上,才能接着去探讨它的权利主体问题。

如果现在能够达成共识的话,就可以利用修订《著作权法》的宝贵机会,通过对相关条文进行一些修改来加以规范。如果不能达成共识,那可以思考一下专门立法的问题。但是单独立法要比《著作权法》修订的这种模式还要难、启动起来还要缓慢。所以我认为在现有条件下,采取著作权法的保护模式是一个最好的选择。

说到权利主体问题,至少在现阶段,人工智能本身还无法成为权利人,这基本上是业界已经达成一致的观点。那么人工智能生成内容的著作权人到底是程序的开发者还是使用者,国内外都有不同的观点。英国的做法是属于程序的操控者或使用人,美国则认为属于人工智能程序的开发者。理清不同的观点,我们的思路就比较清晰了。比如说,谁创造的,权利就归谁。

《中国科学报》:在实际操作中,应该怎么实施对人工智能创造物的保护?

孙玉荣:首先在立法层面要有一定的动作。实际上就是对作品的定义进行扩张解释,不需要撼动现有著作权法的根基,然后在讨论权利归属时,如果不能达成共识,可以采用契约主义。

我们讨论这些问题,最终目的是给人工智能保驾护航。在现有知识产权法无法对新兴事物进行明确规制的情况下,采用传统的合同法、商业秘密法来进行保护,目前也只能是不得已而为之,所以权利归属问题也可以通过签订合同来达成。

目前人工智能创造物还没有达到满大街都能看到的程度,在没有大规模商业应用之前,好像问题还没有那么突出,纠纷也没有那么多。现在的使用者或者编程的人实际上是一个主体。比如说一家公司研发了人工智能之后进行撰稿、写作等商业应用,因为是同一个主体就没有纠纷。但如果一家公司研发出了人工智能后进行转让或者出租,出现了人工智能的所有人和使用人不是同一个的情况,这就容易产生纠纷了。

有法官认为,可以根据个案的具体情况,根据编程人、使用人的贡献度进行综合判断。我认为这也是在目前状况下比较明智的选择。(王方)

(责编:龚霏菲、王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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