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延超:人工智能对知识产权法的挑战
摘要:人工智能已经悄然走近我们的生活,一时之间关于创作、艺术、发明、算法、大数据等与人工智能有关的概念全面冲击着知识产权制度。机器人参与创作能否成为法律意义上的作者,该问题一直困扰法学界,有必要设立特殊人格制度。人工智能创作物也在挑战现有作品“独创性”概念,有必要作出重新诠释。机器人本身又涉及到算法和大数据,既有知识产权保护难以提供有效救济,也需求进一步完善,以期更好促进机器人产业发展。总之,人工智能正在颠覆我们对传统知识产权哲学的认知。无论系基于产业发展之需要,还是基于法律“人文”关怀,都有必要全面反思既有的知识产权法律制度,重构人工智能背景下的知识产权法律体系,实现人工智能与知识产权的良性互动、和谐发展。
关键词:人工智能;机器人;知识产权;精神权利;版权;专利
一、问题的提出
人工智能(ArtificialIntelligence)已成为各个行业的必争之地。谷歌在2016年明确提出了“人工智能”的公司发展战略,Facebook也于2016年规划了以人工智能为核心的“十年路线图”。2017年我国人工智能市场规模达到237.4亿元,相较于2016年增长67%。[1]到2020年,全球人工智能市场将发展到200亿美元左右的规模。[2]美国白宫于2016年10月发布了《人工智能国家战略》,将人工智能升级为“国家战略”[3],我国也于2017年7月印发了《新一代人工智能发展规划》[4]。总之,人工智能正在深刻地影响着社会的方方面面。
人工智能对于文学艺术创造领域也产生了深远影响。Google人工智能的画作甚至卖到了8000美元一幅。[5]在日本,机器人创作的小说甚至进入了“星期一奖”的初审。[6]传统人工撰写的新闻稿件也渐进被机器人稿件取代。[7]事实上,机器人参与创作不仅可以节省大量人力,在大数据计算、统计、分析方面,人工智能还具有人无法取代的优势,可以预见,人工智能创作在未来也将迎来爆发式增长。现有知识产权法是基于自然人(freshandblood)创作场景构建的,无论是《版权法》上作者“精神权利”的保护,抑或是《专利法》上关于“创造性”的审查标准,都深深地刻有“自然人”的烙印。大陆法系的知识产权法更上以黑格尔的“作者人格权”学说为基础完成构建的。那么,机器人创作,其知识产权又应当如何理解,在既有的知识产权体系中尚难以找到准确答案。为此,哲学家、科学家、法学家还进行着激烈的辩论。2016年,欧盟委员会法律事务委员会向欧盟提交动议,要求将最先进的自动化机器人定义为“电子人”(electronicpersons),除赋予其“特定的权利义务”外,还建议为智能机器人进行登记,以便为其纳税,使其获得缴纳、领取养老金的账号。[8]
与此同时,为保护人工智能产业,各大公司也在疯狂地进行人工智能专利布局。与人工智能有关的专利诉讼也接踵而至。小i机器人就曾起诉苹果Siri专利侵权,该案历经数年最终以苹果Siri胜诉而告终,2015年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裁决[9],小i机器人的专利保护请求未能最终获得支持,其中的启发意义深值思考。事实上,在人工智能时代,传统的产业格局将被重新规划,传统产业也面临着被“智能化”改造的命运,由此,知识产权保护也将迎来像“神经网络”、“算法”、“大数据”等一系列全新保护需求。以计算机视觉、自然语言处理、智能驾驶三类人工智产品为例,从2000-2017年上述类别的专利体现出逐年剧增的趋势。[10]
总之,人工智能将从二个维度上全面挑战既有的知识产权法:一方面,机器人参与创作的知识产权法律保护难题该如何破解,另一方面,机器人自身也需要知识产权保护,既有的制度又该如何完善?上述问题甚至还会动摇知识产权法哲学基础,对上述问题的回答最终也将勾勒出人工智能时代知识产权法的轮廓:我们到底需要一个怎样的知识产权法?本文将围绕上述问题予以展开和研究。
二、人工智能对既有“知识产权法哲学”的挑战
从知识产权产生至今,哲学家们、法学家们从未停止过关于知识产权的哲学探讨,其中具有较大影响力的黑格尔的“人格理论”、洛克的“劳动财产理论”以及卢梭的“社会契约论”。关于知识产权的哲学理论也成为知识产权合理性存在的终极解释,那么,在人工智能又会对既有的哲学基础产生怎样的影响,这甚至决定了未来知识产权法发展的路径。
(一)人工智能与黑格尔哲学中的“人格”
大陆法系知识产权法深受黑格尔“人格理论”的影响,黑格尔的人格理论甚至被誉为大陆法系版权法的基石。[11]黑格尔认为:“物”必须从我的意志中获得它的规定性和灵魂,也只有“人能够把他的意志或灵魂通过对物的支配,从而使它具有人的目的性”。[12]作者的“意志”或“人格”等概念,也由此被法学家们用来解释知识产权的合理性。按照黑格尔的理论,在创作的过程中,作者的意志和灵魂已经渗透于作品,作品也由此成为作者人格的组成部分,于是作者可以主张作品是我的,法律上也就有了相应保护作者的“版权”概念。[13]大陆法系《著作权法》中关于作品“著作人格权”和“著作财产权”二元划分的制度体系也正是根源于黑格尔的人格理论。总之,传统版权法被深深打上了“人格”的烙印。
然而,在机器人在创作作品的过程中,似乎再也无法找到传统知识产权法哲学中的“人格”和“意志”的要素,诸如像人工智能创作的小说、画作、诗歌等,机器人通过对海量数据的运算以及自我学习所产生的创作能力,甚至已起超越了机器人设计者本身的预想,这种情况下,作品还是否体现人格,又在体现谁的人格,这些问题都是传统知识产权法的人格理论所无法解释的。
(二)人工智能与洛克“劳动”概念的差异
洛克的“劳动财产理论”同样为知识产权合理性提供了有力的哲学解释,只不过,洛克强调劳动在物成为私有财产权过程中的关键作用。谁在土地上种植庄稼,谁就可以收取果实,按照洛克的理论,财产私有化的基础便是劳动,其理论用于解释知识产权的逻辑在于:一项发明的专利权归“张三”所有,那是因为张三付出了劳动,只不过这里的劳动不是普通劳动,而是一种创造性劳动。英美法系知识产权法中的很多制度都深受洛克的劳动理论的影响,包括英美法系版权法早期确立的“额头流汗原则”作为判断作品独创性标准[14],也根源于洛克的劳动理论。
如果用洛克的劳动理论来诠释人工智能创作,同样需要解释其中的“劳动”概念。人工智能创造要经历复杂运算、大数据统计、自我学习等系列过程,最终才能完成创作、决策等类似于人的“思维”活动,犹如在AlphaGo在与李世石对弈中,李世石下棋属于我们公认的的脑力劳动,而AlphaGo所完成对海量数据超级运算则可以理解为一种特殊意义的“劳动”。
之所以称它为特殊的“劳动”,还在于“计算”与“意识”之间的区别。人工智能的“劳动”是复杂的数据计算,而人的劳动则是包含了复杂情感的意识。所以,更多学者愿意从工具论的视角将“劳动”归功于人工智能的设计者。然而,在很多人工智能专家眼中,机器或将拥有像人一样的“意识”,[15]李德毅院士甚至在这一基础上还提出了“人工智能会有爱吗”,这样一个更为复杂的命题。[16]总之,人工智能下的“劳动”概念已经远远超越了洛克眼中的人的“劳动”范畴。
(三)人工智能语境下“社会契约论”的重新诠释
在解释知识产权合理性的问题上,卢梭的社会契约论与其他哲学观点形成鲜明对比。在卢梭的哲学中,一切法律的合理性都可以用“社会契约”来解释[17],根据“社会契约论”的逻辑,知识产权完全是基于发明人与使用者之间利益的博弈(社会契约)的结果,谁拥有知识产权,权利期限为多久,谁可以对它合理使用,一切都是“社会契约”的结果。从知识产权法哲学的研究现状来看,卢梭的“社会契约论”在一定程度上弥补了黑格尔“人格理论”与洛克“劳动理论”的不足,尤其是在解释“为何只有在先申请会受到知识产权保护”、以及“知识产权的法定期限”等问题上提出了“社会契约论”的解释方法。
在涉及人工智能的知识产权案件中,社会契约论有时还会成为法官判案的指导思想。在“方正诉飘柔版权侵权”的案例中,法院的终审判决实质上契合了社会契约论的观点。该案涉及计算机自动生成的字体能否享有版权,法院最终并没有直接回答有或没有,而是变通适用了“默示许可理论”[18],认为软件商销售软件即为默示许可他人商业性使用,基于“默示许可”使用者使用软件打印字体无需承担侵权责任。[19]总之,社会契约论更关注利益各方合意(明示或者默示),当然合意源于利益博弈的格局,在人工智能背后也彰显着多元化的利益格局,包括投资人、人工智能开发者、同行业竞争者、普通用户等利益群体。从产业发展的角度其利益主体还可分为数据提供商、算法提供商、机器人合制造商、云服务提供商等。人工智能时代知识产权法的新格局,正是各方博弈中渐近形成。
三、人工智能对知识产权法主客体制度的挑战
(一)机器人创作中“作者”概念的解读
在机器人创作中,机器人能否成为作者?由此也掀起了一场关于法律哲学中“人”的概念的大讨论。在既有的法律体系中,机器人还不能视为法律意(义上的“人”,而只能作为“工具”,这也涉及权利主体和客体的讨论,两者划分的标准还在于“人格”要素。根据人格权的定义,人格是人作为人不可或缺的要求,诸如生命、健康、身体、名誉、隐私、姓名等。[20]因此传统人格局限于自然人领域,而公司作为法人系虚拟人格。根据《著作权法》规定,创作作品的公民是作者,[21]显然,《著作权法》将自然人定位为作者,而排除了其他非自然人作为创作主体。类似的法律问题还发生在猴子的“自拍照”是否具有版权的问题上,美国法院最终是以其不符合创作主体为由,否认了该“作品”的版权。[22]因此,如果将自然人作为唯一法律主体的前提不变,再聪明的猴子也无法像人一样享有知识产权,这与猴子的智商无关,与主体的属性有关。
然而,传统人格权制度却受到了来自人工智能的挑战。近些年来,人工智能的专家们在模拟人脑思维方面取得了重大进步,通过对机器人建设了大量的神经元,从而帮助机器人完成信息识别、深度学习、模拟思考等类人化行为,甚至表现出了比人脑更为强大的“创造力”。为此,是否有必要为机器人创设类似于法人一样的虚拟人格也同样值得认真研究。2015年,欧盟议会还专门针对机器人相关的民法规范展开讨论,其报告草案指出应当为机器人创设特定的法律地位,至少那些负责化的、具有自主性的机器人应当具有电子人格,并具有特定的权利和义务。事实上,这里的“电子人格”与法人的虚拟人格的意义仅在于科学规范主体的权利、义务,基于“社会契约论”的逻辑来衡平各方的利益关系。
(二)人工智能语境下“精神权利”的困惑
基于黑格尔人格财产的哲学理论,在文学艺术领域,有所谓“作品系作者人格化身”的说法[23],反映在《版权法》上即为作者的“精神权利”。我国《著作权法》第10条规定了四项精神权利,即作者的“署名权”、“发表权”、“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法条)深受黑格尔“著作人格权”学说影响的法国和德国也有类似的规定。[24]作为知识产权重要内容的“精神权利”往往被视为作者人格权,在性质上区别于具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这表现在权利流转方面,“精神权利”往往被视为人格权而被禁止转让和继承。[25]
文学艺术所彰显的是人的精神追求,作者“精神权利”亦可以理解为对人精神追求的法律保护,然而,若在人工智能的语境下讨论这一问题,将变得异常复杂。机器人创作的作品,它的“精神”在哪,“精神权利”又在哪?暂且抛开科幻电影中带有复杂情感的机器人场景,就以当下能够帮助人类完成创作的机器人而言,“精神权利”则是一个十分神秘的东西。法律甚至会追问,除“自然人”之外的主体会有精神权利吗?即使机器人的计算能力再强大,其与人的“精神”之间也有着本质的区别。
进一步而言,精神权利是否会延及机器人的设计者呢?设计者属于自然人,其完合符合精神权利的主体要求,然而与传统作品的创作不同,设计者虽然完成了对机器人的设计,但机器人创作的作品又会超出设计者可以预想的范畴。这里要区分二个概念,一个是机器人,一个是机器人创作的作品,这在知识产权领域完全属于两个不同的范畴。设计者可以控制机器人,但设计者却无法控制机器创作的作品,这与传统“工具论”中,人通过控制工具,进而控制“物”的路径出现根本差异,由此,将精神权利简单归于设计者的思路亦存在法律障碍。早在2002年的“DesktopMarketingSystemsPtyLtdv.TelstraCorporationLtd”案中,澳大利亚联邦法院合议庭佩勒姆(Perram)法官就曾对此有过详细的论述:人对软件程序的控制可以被视为对作品的控制,将该人作为计算机软件所的作者并无不妥,但如果软件程序的人并不能控制最终创作之作品的物质形式,那么这种情形下……该人不得被视为作者。[26]
此外,在人工智能语境下讨论“精神权利”,更超出传统“精神权利”概念的内涵。传统的“精神权利”实质上是捍卫作者的“署名权”、“发表权”、“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等权利,这些权利又被理解为与作者的社会声誉、内心感受、精神追求息息相关,故而被界定为保护“精神利益”范畴。由此,挖掘机器人的“精神权利”,又会涉及机器人精神追求、内心感受等话题的讨论,这一切又将回归到人工智能对知识产权法哲学的挑战,问题由此变得更加基础和复杂。
(三)人工智能语境下的“独创性”概念
“独创性”概念是知识产权法中的核心概念,在涉及作品是否享有版权的问题上,其主要取决于独创性。(法条)英美法系关于作品独创性的判断标准,走过了从“额头流汗原则”到“最低创造性”的演变,而大陆法系则要求要体现作者的个性或者最低创造性,总之,两大法系在“独创性”标准上渐近融合,并且都将其作为判断作品是否受版权保护的重要标准。机器人作品是否受版权保护,所面临的首要问题依然是“独创性”问题。如果简单地从“机器人不是人”的逻辑出发,可以直接否定机器人作品的独创性。然而,在很多领域,机器人创作已让人无法区分作者系人还是机器人,自巴黎索尼计算机科学实验室的GaetanHadjeres和FrancoisPachet在音乐家约翰•塞巴斯蒂安•巴赫(JohannSebastianBach)的歌曲上训练其人工智能系统,该系统使用了352首巴赫的歌曲,将其转换成不同的音符,形成2503个作品,包括专业音乐家和音乐系学生在内的1600名听众中,有超过一半的人以为是巴赫本人的作品。[27]机器人在很多文学艺术领域所表现出来的“艺术造诣”甚至远超人类,如果仅仅因为其系机器人,就否认高质量创作的“独创性”,反而却要赋予更低质量的人类作品“独创性”,这与“独创性”立法目的本身严重不符。
法理学上习惯于将主客体分开研究,在人工智能作品版权的问题上,也有必要秉承这一思路。机器人是不是“人”,它所要解决的是权利主体问题;至于机器创作的作品有没有“独创性”,它要衡量的是作品的创作水准问题,理应属于权利客体的研究范畴。如果不考虑人工智能场景,将创作主体与创作客体混淆研究的方法并无大碍,毕竟在自然人之外不存在其他主体能创像人一样创作作品,然而,人工智能却可以通过自我学习、深度思考完成像人一样的创作,甚至在某些领域其创作水平已超越人类,对于此类作品理应纳入“独创性”的研究范畴,至于其创作主体是否适格则属于另外需要研究的问题。
四、算法与数据:知识产权新客体保护需求
机器人不仅仅可以参与文学艺术创作,它还将被广泛应用到生产生活的各个领域。在人工智能时代,产品将呈现高度智能化的样态,由此也将演生出一系列以人工智能为核心的新的知识产权保护需求,知识产权法又当如何应对,同样是当下亟需思考的话题。任何人工智能产品都离不开算法和数据这两个核心概念,[28]对于人工智能的知识产权保护也将集中在对算法和数据的保护方面。
(一)“算法”的知识产权保护
人工智能“算法”有赖于计算机程序,长期以来,计算机程序更多的是通过版权的方式予以保护。版权关注“算法”的表现形式,而并非是“算法”的核心思想。这样,当侵权者绕开“算法”的代码表现形式,而采用其他代码编译相同“算法”时候便可以绕过侵权,因此传统版权保护“算法”的方法越来越无法满足智能化时代的保护需求,算法商们主张专利保护呼声音越来越高。[29]我国自2006年以后开始允许计算机程序申请专利,但需要其与硬件结合在一起申请;近些年国家专利局进一步放开计算机程序申请专利的要求,国家专利局的《专利审查指南》第九章还专门规定了“关于涉及计算机程序的发明专利申请审查的若干规定”。
然而,人工智能“算法”在专利保护方面还面临着《专利法》第25条的困境。根据《专利法》第25条的规定,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不被授予专利权。《专利法》中的发明专利侧重于对“技术方案”的保护,为此,我国《专利法》第2条还明确规定了专利的范畴为“采用技术手段解决技术问题,以获得符合自然规律的技术效果的方案”。长期以来,计算机“算法”往往被归于“一种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面临着《专利法》第25条规则的困境,如果人工智能的“算法”一旦落入《专利法》第25条“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的范畴,将被直接排除在专利保护范畴之外,专利审查员甚至不用考虑其他“新颖性”、“创造性”、“适用性”等授权条件。[30]
因此,避开“智力规则”而将其归入“技术方案”的范畴,也就成为“算法”获取专利保护的关键。2010年国家专利局《专利审查指南》在其第九章“关于涉及计算机程序的发明专利申请审查的若干规定”中还明确例举了“技术方案”与“智力规则”的区别方法。参见如下图表:[31]
表1
根据《专利审查指南》的要求,上述例举中的八个“算法”案例,其中像“利用计算机程序求解圆周率的方法”(例1)、一种自动计算动摩擦系数μ的方法(例2)、一种计算机游戏方法(例8)就被视为“纯粹的智力规则”而被排除在《专利法》保护范围。根据《专利审查指南》的说明,这些“算法”并不实际地解决一个具体的技术问题,同时也不受自然规则的约束,所获得的也不属于符合自然规律的技术效果,因此被划归为“智力规则”的范畴。然而,像“一种全球语言文字通用转换方法(例3)、一种控制橡胶模压成型工艺的方法(例4)、一种扩充移动计算设备存储容量的方法(例5)、一种去除图像噪声的方法(例6)则旨在于解决一个具体的技术问题,受自然规律的约束,有明确的技术手段和技术方法,所实现的也属于符合自然规律的技术效果,因此属于《专利法》保护的“技术方案”的范畴。[32]
因此,作为人工智能核心的“算法”,系“智力规则”还是“技术方案”,成为其能否获得专利保护的关键所在,而《专利审查指南》重点考查的又是“算法”是否在解决一个具体的技术问题,“算法”本身是否会受到自然规律的约束(物理、化学或电学等),以及“算法”是否会获得一个受自然规律约束的技术效果。总之,随着人工智能产业的发展升级,知识产权法对于“算法”保护还将提出更多要求,以期更好衡平人工智能产业各方的利益,既能发挥知识产权法科技创新之激励作用,又能促进科学研究的传播和普及,在二者之间完成人工智能“算法”保护的制度建构。
(二)“数据”的知识产权保护
人工智能是以大数据的运算作为基础的,缺乏了大数据,人工智能的自我学习和深度思考都将无法完成,因此,大数据也成为人工智能不可或缺的要素。对于大数据又该如何完成知识产权保护,对于完善人工智能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同样具有重要意义。
纵观世界各国对数据(数据库)的保护,主要有以下三种途径:第一,大数据的版权保护方案。TRIPS协定第10条第2款规定:“数据或者其他材料的汇编,无论采用机器可读形式还是其他形式,只要其内容的选择或安排构成智力创作,即应予以保护”。我国《著作权法》第14条规定:“汇编若干作品、作品的片段或者不构成作品的数据或者其他材料,对其内容的选择或者编排体现独创性的作品,为汇编作品……”。基于上述规定,《版权法》保护数据库要求数据库内容的选择或者编排体现“独创性”。第二,通过《反不正当竞争法》进行保护。如果数据库未经许可被复制或者采集,严重损害了权利人的经济利益、违反市场竞争秩序,可以通过反不正当竞争法进行保护。[33]第三,欧盟的“特殊权利”(SuiGenerisRight)保护,欧盟于1996推出了《关于数据库的法律保护指令》,率先建立了关于数据库的“特殊权利”。目前,数据库的“特殊权利”已经在欧盟成员国范围内得以实施。[34]
那么,契合人工智能的特点和发展方向,何种数据保护方法更有利于促进人工智能产业发展,是需要重点商榷的问题。数据库被认定为《版权法》中的汇编作品而受到《版权法》的保护,这也是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认同的方式,据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统计,全世界大约有一百三十多个国家为数据库提供了版权的保护。这里需要指出,数据库要获得版权法的保护,需要数据库在选择和编排上体现独创性,然而在人工智能的发展可以完成对数据的准确分析,从而对传统数据库的编排不再有过高要求,因此,人工智能的发展方向实现了从传统数据库的“独创性”转向了智能“算法”的科学性,而将数据库编排要求降至最低,从这一意义上讲,人工智能背景下的数据库存最终将无法通过《版权法》上“独创性”获得保护。
同时,《反不正当竞争法》在保护大数据方面也发挥着重要作用。在“广西广播电视报”件案中,双方诉争的“电视节目预告表”就因缺乏《版权法》意义上的独创性,但最高法院肯定它是“电视台通过复杂的专业技术性劳动制作完成的,电视台对其劳动成果应享有一定的民事权利”即“以报纸形式向公众传播的专有使用权”,从而实现了从《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角度对大数据给予保护。[35]在“SIC实时金融系统”信息数据库侵权案件中,终审法院称“SIC实时金融系统”信息作为一种新型的电子信息产品应属电子信息库,在本质上是特定金融数据的汇编。这种汇编在数据编排和选择上虽无《版权法》所要求的独创性,不构成《版权法》意义上的作品。”最终,终审法院最终只能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为依据判令被告进行赔偿。[36]
《反不正当竞争法》的适用需要以扰乱市场秩序作为前提条件[37],然而在人工智能时代极为突显的问题在于大数据的采集、复制、利用等是否属于不正当竞争则是一个十分模糊的问题,这也为人工智能的数据保护带来了极大的不确定性。相比较而言,欧盟《关于数据库的法律保护指令》的“特殊权利”则给予了数据更为周延的保护。这里的“特殊权利”包括“撷取”与“反复利用”二种情况。所谓“撷取”(extraction)是指“采取任何方法或以任何形式,将数据库内容的全部或实质部分(substantialparts)永久或暂时转载到别的载体上”(类似“复制”);所谓“反复利用”(re-utilization),也译为再利用或二次使用,在WIPO提案中改为“利用”(utilization),是指“通过销售拷贝、出租、联网或其他传输方式将数据库的全部或实质内容以任何一种形式提供给公众”(类似“发行”)。[38]事实上,“特殊权利”是以洛克的“劳动财产理论”作为哲学基础,不考虑数据库编排的“独创性”而基于数据库市场价值而给予其保护。美国政府为了使自已的数据库在欧洲也能获得特殊权利保护,还于1996年5月向美国国会众议院提交了H•R•354法案,旨在于给予数据库类似于特殊权利的保护,不过因为争议很大最终未能获得美国国会通过。[39]
五、反思:我们需要一个怎样的知识产权法?
人工智能时代,我们到底需要一个怎样的知识产权法?是人工智能时代亟需思考的问题。这是当下亟需回答的问题:
(一)冲破传统哲学思维禁锢,拥抱人工智能时代的法律价值
随着人工智能深度思考和深度学习的全面升级,机器人所彰显的“人”属性越发强烈,毫无疑问,这对于传统哲学认知将带来极大的冲击。与人工智能一样,“人格”、“创作”、“劳动”、“发明”这些传统语境下的哲学概念也在一步步完成着自我进化。传统的知识产权法哲学理论,如黑格尔的人格理论,洛克劳动财产理论,抑或是卢梭的社会契约论,虽在特定历史时期对于知识产权合理性的解释发挥了重要作用,然而面对人工智能的创作的知识产权问题时却面临着历史局限性和理论困境,为此,当传统的哲学体系难以有效解释相关知识产权法律问题时,有必要洞察人工智能的技术特质,进一步创新和发展人工智能时代知识产权法的哲学体系,从而人工智能时代知识产权的立法和司法提供更加扎实的理论根基。
(二)设置机器人虚拟人格,完善知识产权主体制度
在人工智能时代,机器人将与“人”一样成为创作主体。传统条件只有“自然人”才能创作的格局或将被全面打破,原有“工具论”已经无法解释当下的机器人创作。为此,欧盟正在试图为机器人创办的虚似的“电子人格”。公司法意义上的“法人”同样也是虚拟的法律主体,虚拟的法律主体会像自然人主体一样享受法律权利、承担法律义务。事实上,所有虚拟人格的意义还在于厘清人类社会的权利义务关系,公司作为虚似人格蕴育了有限责任制度,从而厘清了个人与单位的责任划分。同样,机器人作为虚似人格的目的也在于解释机器创作的法律现象,从而防止对机器物毫无边界的滥用,既有虚拟人格便有版权主体,从而终结机器创作物为无主物的时代。
机器人虚拟人格的设立还有助于厘清机器复杂创作过程中各方的利益关系。机器人参与创作的复杂性,还在于在这一过程中还融合了众多主体,包括机器人的投资人、机器人的发明人、机器人用于训练写作的既有作品的版权人,应当说,上述人员对于培养机器人的创作能力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如果在一起机器人创作作品的版权诉讼中,允许上述人员均来主张权利的话,势必导致法律关系复杂无序,进而影响对争议的解决。按照机器人人格拟制学说,该作品的知识产权归机器人所有。至于各方对于机器人享有的权益或通过合同解决,或在机器人备案登记时注明。而法院只需认可机器人的版权利益,无需判断机器人背后复杂的利益关系,事实上,按照机器人虚拟人格,只要机器人作为主体所享有的权利一旦确定,相关利益方的权益问题自然迎刃而解。这样,机器人的主体概念将进一步融合各方利益主体,借助机器人人格拟制学说,用极简的思维模式化解背后复杂的利益纠葛。
在机器人虚拟人格的理论下,还有必要对机器人“精神权利”予以限制。需要正视机器创作与人工创作的区别,作为自然人的创作甚至可以理解为一种对艺术追求和人文精神的需要,然而机器创作则以作品使用为主导,作为机器人虚拟人格将不再享有像自然人作者那样的“精神权利”,而版权对它保护的重点也将从人格转为财产。
(三)完善算法与数据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
人工智能将围绕“算法”与“数据”展开“思考”。随着“算法”与“数据”所带来的产业价值的不断提升,它们也将成为新时期知识产权法关注的重点,并且有必要弥补传统知识产权法对算法和数据保护的不足。为适应产业发展需要,我国《专利法》也正在逐步放开对计算人“算法”的专利保护,但针对人工智能产品的专利申请,《专利审查指南》还有必要进一步完善和补充,以便给予申请者更好指导。
针对“数据”的保护,也有必要进一步完善相关数据保护制度,从而建立《版权法》、《反不正当竞争》、“特殊权利”三位一体的数据保护模式。其中有关“特殊权利”模式,可以参考《欧盟数据保护指令》中有关“特殊权利”的规定,以期全面规范和激励大数据产业发展。
(四)针对机器人作品,完善授权使用制度
在人工智能时代,机器人将会大量参与创作,由此创作艺术作品也将呈现几何倍数的增加,对于艺术作品的高效利用也将成为一个重要问题。传统的版权授权制度存在效率低下的问题,为此,可以参考孤儿作品管理制度来完善人工智能背景作品的利用。我国现有著作权法并没有规定“孤儿作品”,但在著作权法第三次修改草案(送审稿)第51条规定规定了“孤儿作品”,即在权利查找无果的情况下,可直接向版权管理机构提存费用,进而直接使用相关作品。[40]欧盟在2012年通过了《欧盟孤儿作品指南》也作出了相关“孤儿作品”的规定。[41]
面对大量的由人工智能创作的作品,也将出现无力于寻找版权人的局面,甚至也没有必要去一定要寻找到版权人,因此对于人工智能创作物而言,它从一开始就不存在所谓“精神权利”的概念,它的产生便是为了使用,否则机器创作便丢失了意义,为此可以建立类似于“孤儿作品制度”,对于机器创作物而言,使用者直接提存使用费用便可放心使用,这将极大提升人工智能背景下作品的利用率,也符合人工智能高效创作的产业需求。
六、结语
未来已来,人工智能已悄然走到了我们身边,一时之间,机器人、智能创作、新科技、算法、大数据等一系列关键词都纷至踏来,全面冲击着现有的知识产权制度。然而,这一切都将激发我们全面反思现有的知识产权制度。事实上,任何一次技术变革都将对知识产权制度产生深远影响,印刷术取代了传统手工制书,从而催生了复制权;广播电视技术的发展催生了传播权,互联网技术又将知识产权从传统的纸质时代带入了全面的数字化时代,由此还诞生了像互联网络传播权等一批新兴的知识产权权利样态。只不过,与前面的技术革命相比,人工智能不再仅是工具的升级,它所要颠覆的恰是我们对传统知识产权哲学的认知,甚至人工智能对于创作能力的发展还将超越我们可以想象的空间。可以想象,未来,它对知识产权的挑战还将继续,而对这一话题的研究也才刚刚开始。
注:本文发表于《治理研究》(原《浙江省委党校学报》)2018年第5期。
注释:
[1]清华大学中国科技政策研究中心:《中国人工智能发展报告2018》,2018年7月,http://stdaily.com/index/kejixinwen/2018-07/13/689842/files/f3004c04e7de4b988fc0b63decedfae4.pdf,2018年8月28日。
[2]《正在崛起的变革力量——2016中国人工智能产业发展报告》,2016年10月27日,http://sike.news.cn/statics/sike/posts/2016/10/219508490.html,2018年08月27日。
[3]PreparingfortheFutureofArtificialIntelligence,2016-10,https://obamawhitehouse.archives.gov/sites/default/files/whitehouse_files/microsites/ostp/NSTC/preparing_for_the_future_of_ai.pdf,2018-08-27.
[4]《新一代人工智能发展规划》,2017年7月8日,http://www.gov.cn/zhengce/content/2017-07/20/content_5211996.htm,2018年8月27日。
[5]《Google的人工智能学会了画画,还能卖到8000美元一幅》,2016年3月6日,http://www.pingwest.com/googles-ai-can-create-artwork/,2018年8月27日。
[6]《人工智能写小说成为现实参加比赛已过初审》,2016年3月23日,http://tech.sina.com.cn/it/2016-03-23/doc-ifxqnski7867553.shtml,2018年8月27日。
[7](美)P.W.辛格(P.W.Singer)著:《机器人战争21世纪机器人技术革命与反思》,武汉:华中科技大学出版社,2016年8月版,第390页。
[8]人民网:《欧盟考虑制订法律用于约束人工智能机器人》,2016年6月23日,http://it.people.com.cn/n1/2016/0623/c1009-28472795.html,2018年8月28日。
[9]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14)高行(知)终字第2935号行政判决书。
[10]《乌镇指数:全球人工智能发展报告(2017)》,http://sike.news.cn/hot/pdf/25.pdf,2017年11月18日。
[11]邹彩霞编.:《中国知识产权发展的困境与出路法理学视角的理论反思与现实研究》,上海:上海社会科学院出版社,2013年5月版,第84页。
[12][德]黑格尔:《法哲学原理》,范杨、张企泰译,商务出版社2011年版,第60页。
[13]吕世伦,谷春德编著:《西方政治法律思想史》,西安:西安交通大学出版社,2016年3月版,第299页。
[14]鲁甜:《短语类作品版权保护的困境与进路——以“我叫MT”案为切入点》,《重庆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2017年第5期,第83页。
[15]吴恩达所构建人工神经网络能够识现对猫图片的自主识别,他也由此提出人工智能“意识”的问题。参见韩啸著:《李彦宏百度与智能时代的畅想》,北京:中国言实出版社,2015年9月版,第216页。
[16]中国科协学会学术部:《基于大数据和专家知识的人工智能前沿基础理论》,北京:中国科学技术出版社,2015年11月版,第96页。
[17]罗朝慧著:《自由与权利的必然性和现实性从黑格尔的政治哲学出发》北京:中国社会出版社,2011年5月版,第42页。
[18]所谓默示许可“是指作品一经创作完成且公之于众后,只要作者事先未申明拒绝对作品的利用或者是经合理的公示催告后,作者未明确表示不允许对作品进行利用,就推定作者认可了他人的使用,作为一种补偿,使用人应向作者支付报酬的制度。参见王国柱,李建华:《著作权法定许可与默示许可的功能比较与立法选择》,《法学杂志》,2012年第10期,第150页。
[19]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1)一中民终字第5969号。
[20]赵霖主编:《实用民法教程》,成都:四川大学出版社,2016年4月版,第143页。
[21]我国《著作权法》第11条2款。
[22]Narutov.Slater,UnitedStatesCourtofAppeals,NinthCircuit.April23,2018888F.3d418
[23]冯晓青:《知识产权法哲学》,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3年3月版,第148页。
[24]版权的人格价值观深受自然法理论和康德、黑格尔哲学思想的深刻影响。建立在“人格价值观”基础之上的法国和德国等大陆法系国家的著作权法坚决主张精神权利的不可让渡性,即精神权利往往只能由作品创作者本人行使,由他人行使应当由创作者本人行使的精神权利是与版权的基本理念不相符的。精神权利的不可让渡性的理由往往与对精神权利进行保护的必要性理由同步出现,尽管两者偶尔也会出现偏差。参见杨红军:《版权许可制度论》,知识产权出版社,2013年1月版,第25页。
[25]我国《著作权法》第10条第2款、第3款规定:著作权人可以许可他人行使前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并依照约定或者本法有关规定获得报酬。我国《著作权法》第19条规定:第十九条著作权属于公民的,公民死亡后,其本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在本法规定的保护期内,依照继承法的规定转移。上述条款中的(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就排除了作者的精神权利。
[26]JaniMcCutcheon,TheVanishingAuthorinComputer-GeneratedWorks:ACriticalAnalysisofRecentAustralianCaseLaw,MelbourneUniversityLawReview,vol.36,no.3,2013.
[27]《搜狐IT.AI创造性思考是风潮还是噱头?》2017年4月3日,http://mt.sohu.com/20170403/n486288443.Shtml,2018年8月27日。
[28]在近期举办的2017人工智能计算大会(AIComputingConference,简称AICC)上,中国工程院专家表示,发展人工智能,就离不开计算、算法、数据三大要素。《AICC:发展人工智能离不开计算、算法、数据》,2017年9月12日,http://tech.huanqiu.com/original/2017-09/11239891.html,2017年11月19日。
[29]王太平:《知识经济时代专利适格标的研究》,北京:知识产权出版社,2015年4月版,第5页。
[30]我国《专利法》还规定了专利授权的其他条件,诸如“新颖性”、“创造性”、“适用性”等,参见《专利法》第22条规定,“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和实用新型,应当具备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新颖性,是指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不属于现有技术;也没有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就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申请日以前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或者公告的专利文件中。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实用性,是指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能够制造或者使用,并且能够产生积极效果。”
[31]2010年国家专利局《专利审查指南》第260页-270页,2010年1月第1版,http://www.sipo.gov.cn/zhfwpt/zlsqzn/sczn2010.pdf,2017年11月20日。
[32]2010年国家专利局《专利审查指南》第260页-270页,2010年1月第1版,http://www.sipo.gov.cn/zhfwpt/zlsqzn/sczn2010.pdf,2017年11月20日。
[33]在“北京阳光数据公司诉上海霸才数据有限公司案”中,原告阳光公司向法院诉称,霸才公司未经阳光公司许可,非法获取阳光公司综合数据流后,将其转发给自己的用户,用以牟取暴利。霸才公司的这一行为严重侵害了阳光公司的权益,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法院认定,原告阳光公司的数据分析格式是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阳光公司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阳光公司采取了保密措施的信息,具备商业秘密的构成要件,应受《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参见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1996]一中知初字第54号。
[34]梅术文:《网络知识产权法制度体系与原理规范》,北京:知识产权出版社,2016年12月版,第82页。
[35]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地区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1994)柳地法民终字第127号。
[36]《阳光数据公司诉霸才数据公司违反合同转发其汇编的综合交易行情信息不正当竞争案》,http://www.gsfzb.gov.cn/FLFG/SFJS/200504/26512.shtml,2017年12月4日。
[37]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条第2款:本法所称的不正当竞争,是指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行为。
[38]《关于数据库法律保护的指令》第7条第2款。
[39]肖冬梅:《信息资源公共获取制度研究》,北京:海洋出版社,2008年7月版,第149页。
[40]著作权法第三次修改草案(送审稿)第51条规定:“孤儿作品”著作权保护期未届满的已发表作品,使用者尽力查找其权利人无果,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在向国务院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指定的机构申请并提存使用费后以数字化形式使用:(一)著作权人身份不明的;(二)著作权人身份确定但无法联系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修改草案送审稿),http://www.law-lib.com/fzdt/newshtml/20/20140609090547.htm,2018年8月27日。
[41]"TheEuropeanUniondirectiveoncertainpermittedusesoforphanworks",2012-10-25,http://ec.europa.eu/internal_market/copyright/orphan_works/index_en.htm,2018-08-27.
人工智能的历史、现状和未来
2018年2月25日,在平昌冬奥会闭幕式“北京8分钟”表演中,由沈阳新松机器人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研发的智能移动机器人与轮滑演员进行表演。新华社记者李钢/摄
2018年5月3日,中国科学院发布国内首款云端人工智能芯片,理论峰值速度达每秒128万亿次定点运算,达到世界先进水平。新华社记者金立旺/摄
2017年10月,在沙特阿拉伯首都利雅得举行的“未来投资倡议”大会上,机器人索菲亚被授予沙特公民身份,她也因此成为全球首个获得公民身份的机器人。图为2018年7月10日,在香港会展中心,机器人索菲亚亮相主舞台。ISAACLAWRENCE/视觉中国
2018年11月22日,在“伟大的变革——庆祝改革开放40周年大型展览”上,第三代国产骨科手术机器人“天玑”正在模拟做手术,它是国际上首个适应症覆盖脊柱全节段和骨盆髋臼手术的骨科机器人,性能指标达到国际领先水平。麦田/视觉中国
如同蒸汽时代的蒸汽机、电气时代的发电机、信息时代的计算机和互联网,人工智能正成为推动人类进入智能时代的决定性力量。全球产业界充分认识到人工智能技术引领新一轮产业变革的重大意义,纷纷转型发展,抢滩布局人工智能创新生态。世界主要发达国家均把发展人工智能作为提升国家竞争力、维护国家安全的重大战略,力图在国际科技竞争中掌握主导权。习近平总书记在十九届中央政治局第九次集体学习时深刻指出,加快发展新一代人工智能是事关我国能否抓住新一轮科技革命和产业变革机遇的战略问题。错失一个机遇,就有可能错过整整一个时代。新一轮科技革命与产业变革已曙光可见,在这场关乎前途命运的大赛场上,我们必须抢抓机遇、奋起直追、力争超越。
概念与历程
了解人工智能向何处去,首先要知道人工智能从何处来。1956年夏,麦卡锡、明斯基等科学家在美国达特茅斯学院开会研讨“如何用机器模拟人的智能”,首次提出“人工智能(ArtificialIntelligence,简称AI)”这一概念,标志着人工智能学科的诞生。
人工智能是研究开发能够模拟、延伸和扩展人类智能的理论、方法、技术及应用系统的一门新的技术科学,研究目的是促使智能机器会听(语音识别、机器翻译等)、会看(图像识别、文字识别等)、会说(语音合成、人机对话等)、会思考(人机对弈、定理证明等)、会学习(机器学习、知识表示等)、会行动(机器人、自动驾驶汽车等)。
人工智能充满未知的探索道路曲折起伏。如何描述人工智能自1956年以来60余年的发展历程,学术界可谓仁者见仁、智者见智。我们将人工智能的发展历程划分为以下6个阶段:
一是起步发展期:1956年—20世纪60年代初。人工智能概念提出后,相继取得了一批令人瞩目的研究成果,如机器定理证明、跳棋程序等,掀起人工智能发展的第一个高潮。
二是反思发展期:20世纪60年代—70年代初。人工智能发展初期的突破性进展大大提升了人们对人工智能的期望,人们开始尝试更具挑战性的任务,并提出了一些不切实际的研发目标。然而,接二连三的失败和预期目标的落空(例如,无法用机器证明两个连续函数之和还是连续函数、机器翻译闹出笑话等),使人工智能的发展走入低谷。
三是应用发展期:20世纪70年代初—80年代中。20世纪70年代出现的专家系统模拟人类专家的知识和经验解决特定领域的问题,实现了人工智能从理论研究走向实际应用、从一般推理策略探讨转向运用专门知识的重大突破。专家系统在医疗、化学、地质等领域取得成功,推动人工智能走入应用发展的新高潮。
四是低迷发展期:20世纪80年代中—90年代中。随着人工智能的应用规模不断扩大,专家系统存在的应用领域狭窄、缺乏常识性知识、知识获取困难、推理方法单一、缺乏分布式功能、难以与现有数据库兼容等问题逐渐暴露出来。
五是稳步发展期:20世纪90年代中—2010年。由于网络技术特别是互联网技术的发展,加速了人工智能的创新研究,促使人工智能技术进一步走向实用化。1997年国际商业机器公司(简称IBM)深蓝超级计算机战胜了国际象棋世界冠军卡斯帕罗夫,2008年IBM提出“智慧地球”的概念。以上都是这一时期的标志性事件。
六是蓬勃发展期:2011年至今。随着大数据、云计算、互联网、物联网等信息技术的发展,泛在感知数据和图形处理器等计算平台推动以深度神经网络为代表的人工智能技术飞速发展,大幅跨越了科学与应用之间的“技术鸿沟”,诸如图像分类、语音识别、知识问答、人机对弈、无人驾驶等人工智能技术实现了从“不能用、不好用”到“可以用”的技术突破,迎来爆发式增长的新高潮。
现状与影响
对于人工智能的发展现状,社会上存在一些“炒作”。比如说,认为人工智能系统的智能水平即将全面超越人类水平、30年内机器人将统治世界、人类将成为人工智能的奴隶,等等。这些有意无意的“炒作”和错误认识会给人工智能的发展带来不利影响。因此,制定人工智能发展的战略、方针和政策,首先要准确把握人工智能技术和产业发展的现状。
专用人工智能取得重要突破。从可应用性看,人工智能大体可分为专用人工智能和通用人工智能。面向特定任务(比如下围棋)的专用人工智能系统由于任务单一、需求明确、应用边界清晰、领域知识丰富、建模相对简单,形成了人工智能领域的单点突破,在局部智能水平的单项测试中可以超越人类智能。人工智能的近期进展主要集中在专用智能领域。例如,阿尔法狗(AlphaGo)在围棋比赛中战胜人类冠军,人工智能程序在大规模图像识别和人脸识别中达到了超越人类的水平,人工智能系统诊断皮肤癌达到专业医生水平。
通用人工智能尚处于起步阶段。人的大脑是一个通用的智能系统,能举一反三、融会贯通,可处理视觉、听觉、判断、推理、学习、思考、规划、设计等各类问题,可谓“一脑万用”。真正意义上完备的人工智能系统应该是一个通用的智能系统。目前,虽然专用人工智能领域已取得突破性进展,但是通用人工智能领域的研究与应用仍然任重而道远,人工智能总体发展水平仍处于起步阶段。当前的人工智能系统在信息感知、机器学习等“浅层智能”方面进步显著,但是在概念抽象和推理决策等“深层智能”方面的能力还很薄弱。总体上看,目前的人工智能系统可谓有智能没智慧、有智商没情商、会计算不会“算计”、有专才而无通才。因此,人工智能依旧存在明显的局限性,依然还有很多“不能”,与人类智慧还相差甚远。
人工智能创新创业如火如荼。全球产业界充分认识到人工智能技术引领新一轮产业变革的重大意义,纷纷调整发展战略。比如,谷歌在其2017年年度开发者大会上明确提出发展战略从“移动优先”转向“人工智能优先”,微软2017财年年报首次将人工智能作为公司发展愿景。人工智能领域处于创新创业的前沿。麦肯锡公司报告指出,2016年全球人工智能研发投入超300亿美元并处于高速增长阶段;全球知名风投调研机构CBInsights报告显示,2017年全球新成立人工智能创业公司1100家,人工智能领域共获得投资152亿美元,同比增长141%。
创新生态布局成为人工智能产业发展的战略高地。信息技术和产业的发展史,就是新老信息产业巨头抢滩布局信息产业创新生态的更替史。例如,传统信息产业代表企业有微软、英特尔、IBM、甲骨文等,互联网和移动互联网时代信息产业代表企业有谷歌、苹果、脸书、亚马逊、阿里巴巴、腾讯、百度等。人工智能创新生态包括纵向的数据平台、开源算法、计算芯片、基础软件、图形处理器等技术生态系统和横向的智能制造、智能医疗、智能安防、智能零售、智能家居等商业和应用生态系统。目前智能科技时代的信息产业格局还没有形成垄断,因此全球科技产业巨头都在积极推动人工智能技术生态的研发布局,全力抢占人工智能相关产业的制高点。
人工智能的社会影响日益凸显。一方面,人工智能作为新一轮科技革命和产业变革的核心力量,正在推动传统产业升级换代,驱动“无人经济”快速发展,在智能交通、智能家居、智能医疗等民生领域产生积极正面影响。另一方面,个人信息和隐私保护、人工智能创作内容的知识产权、人工智能系统可能存在的歧视和偏见、无人驾驶系统的交通法规、脑机接口和人机共生的科技伦理等问题已经显现出来,需要抓紧提供解决方案。
趋势与展望
经过60多年的发展,人工智能在算法、算力(计算能力)和算料(数据)等“三算”方面取得了重要突破,正处于从“不能用”到“可以用”的技术拐点,但是距离“很好用”还有诸多瓶颈。那么在可以预见的未来,人工智能发展将会出现怎样的趋势与特征呢?
从专用智能向通用智能发展。如何实现从专用人工智能向通用人工智能的跨越式发展,既是下一代人工智能发展的必然趋势,也是研究与应用领域的重大挑战。2016年10月,美国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发布《国家人工智能研究与发展战略计划》,提出在美国的人工智能中长期发展策略中要着重研究通用人工智能。阿尔法狗系统开发团队创始人戴密斯·哈萨比斯提出朝着“创造解决世界上一切问题的通用人工智能”这一目标前进。微软在2017年成立了通用人工智能实验室,众多感知、学习、推理、自然语言理解等方面的科学家参与其中。
从人工智能向人机混合智能发展。借鉴脑科学和认知科学的研究成果是人工智能的一个重要研究方向。人机混合智能旨在将人的作用或认知模型引入到人工智能系统中,提升人工智能系统的性能,使人工智能成为人类智能的自然延伸和拓展,通过人机协同更加高效地解决复杂问题。在我国新一代人工智能规划和美国脑计划中,人机混合智能都是重要的研发方向。
从“人工+智能”向自主智能系统发展。当前人工智能领域的大量研究集中在深度学习,但是深度学习的局限是需要大量人工干预,比如人工设计深度神经网络模型、人工设定应用场景、人工采集和标注大量训练数据、用户需要人工适配智能系统等,非常费时费力。因此,科研人员开始关注减少人工干预的自主智能方法,提高机器智能对环境的自主学习能力。例如阿尔法狗系统的后续版本阿尔法元从零开始,通过自我对弈强化学习实现围棋、国际象棋、日本将棋的“通用棋类人工智能”。在人工智能系统的自动化设计方面,2017年谷歌提出的自动化学习系统(AutoML)试图通过自动创建机器学习系统降低人员成本。
人工智能将加速与其他学科领域交叉渗透。人工智能本身是一门综合性的前沿学科和高度交叉的复合型学科,研究范畴广泛而又异常复杂,其发展需要与计算机科学、数学、认知科学、神经科学和社会科学等学科深度融合。随着超分辨率光学成像、光遗传学调控、透明脑、体细胞克隆等技术的突破,脑与认知科学的发展开启了新时代,能够大规模、更精细解析智力的神经环路基础和机制,人工智能将进入生物启发的智能阶段,依赖于生物学、脑科学、生命科学和心理学等学科的发现,将机理变为可计算的模型,同时人工智能也会促进脑科学、认知科学、生命科学甚至化学、物理、天文学等传统科学的发展。
人工智能产业将蓬勃发展。随着人工智能技术的进一步成熟以及政府和产业界投入的日益增长,人工智能应用的云端化将不断加速,全球人工智能产业规模在未来10年将进入高速增长期。例如,2016年9月,咨询公司埃森哲发布报告指出,人工智能技术的应用将为经济发展注入新动力,可在现有基础上将劳动生产率提高40%;到2035年,美、日、英、德、法等12个发达国家的年均经济增长率可以翻一番。2018年麦肯锡公司的研究报告预测,到2030年,约70%的公司将采用至少一种形式的人工智能,人工智能新增经济规模将达到13万亿美元。
人工智能将推动人类进入普惠型智能社会。“人工智能+X”的创新模式将随着技术和产业的发展日趋成熟,对生产力和产业结构产生革命性影响,并推动人类进入普惠型智能社会。2017年国际数据公司IDC在《信息流引领人工智能新时代》白皮书中指出,未来5年人工智能将提升各行业运转效率。我国经济社会转型升级对人工智能有重大需求,在消费场景和行业应用的需求牵引下,需要打破人工智能的感知瓶颈、交互瓶颈和决策瓶颈,促进人工智能技术与社会各行各业的融合提升,建设若干标杆性的应用场景创新,实现低成本、高效益、广范围的普惠型智能社会。
人工智能领域的国际竞争将日益激烈。当前,人工智能领域的国际竞赛已经拉开帷幕,并且将日趋白热化。2018年4月,欧盟委员会计划2018—2020年在人工智能领域投资240亿美元;法国总统在2018年5月宣布《法国人工智能战略》,目的是迎接人工智能发展的新时代,使法国成为人工智能强国;2018年6月,日本《未来投资战略2018》重点推动物联网建设和人工智能的应用。世界军事强国也已逐步形成以加速发展智能化武器装备为核心的竞争态势,例如美国特朗普政府发布的首份《国防战略》报告即谋求通过人工智能等技术创新保持军事优势,确保美国打赢未来战争;俄罗斯2017年提出军工拥抱“智能化”,让导弹和无人机这样的“传统”兵器威力倍增。
人工智能的社会学将提上议程。为了确保人工智能的健康可持续发展,使其发展成果造福于民,需要从社会学的角度系统全面地研究人工智能对人类社会的影响,制定完善人工智能法律法规,规避可能的风险。2017年9月,联合国犯罪和司法研究所(UNICRI)决定在海牙成立第一个联合国人工智能和机器人中心,规范人工智能的发展。美国白宫多次组织人工智能领域法律法规问题的研讨会、咨询会。特斯拉等产业巨头牵头成立OpenAI等机构,旨在“以有利于整个人类的方式促进和发展友好的人工智能”。
态势与思考
当前,我国人工智能发展的总体态势良好。但是我们也要清醒看到,我国人工智能发展存在过热和泡沫化风险,特别在基础研究、技术体系、应用生态、创新人才、法律规范等方面仍然存在不少值得重视的问题。总体而言,我国人工智能发展现状可以用“高度重视,态势喜人,差距不小,前景看好”来概括。
高度重视。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并大力支持发展人工智能。习近平总书记在党的十九大、2018年两院院士大会、全国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工作会议、十九届中央政治局第九次集体学习等场合多次强调要加快推进新一代人工智能的发展。2017年7月,国务院发布《新一代人工智能发展规划》,将新一代人工智能放在国家战略层面进行部署,描绘了面向2030年的我国人工智能发展路线图,旨在构筑人工智能先发优势,把握新一轮科技革命战略主动。国家发改委、工信部、科技部、教育部等国家部委和北京、上海、广东、江苏、浙江等地方政府都推出了发展人工智能的鼓励政策。
态势喜人。据清华大学发布的《中国人工智能发展报告2018》统计,我国已成为全球人工智能投融资规模最大的国家,我国人工智能企业在人脸识别、语音识别、安防监控、智能音箱、智能家居等人工智能应用领域处于国际前列。根据2017年爱思唯尔文献数据库统计结果,我国在人工智能领域发表的论文数量已居世界第一。近两年,中国科学院大学、清华大学、北京大学等高校纷纷成立人工智能学院,2015年开始的中国人工智能大会已连续成功召开四届并且规模不断扩大。总体来说,我国人工智能领域的创新创业、教育科研活动非常活跃。
差距不小。目前我国在人工智能前沿理论创新方面总体上尚处于“跟跑”地位,大部分创新偏重于技术应用,在基础研究、原创成果、顶尖人才、技术生态、基础平台、标准规范等方面距离世界领先水平还存在明显差距。在全球人工智能人才700强中,中国虽然入选人数名列第二,但远远低于约占总量一半的美国。2018年市场研究顾问公司CompassIntelligence对全球100多家人工智能计算芯片企业进行了排名,我国没有一家企业进入前十。另外,我国人工智能开源社区和技术生态布局相对滞后,技术平台建设力度有待加强,国际影响力有待提高。我国参与制定人工智能国际标准的积极性和力度不够,国内标准制定和实施也较为滞后。我国对人工智能可能产生的社会影响还缺少深度分析,制定完善人工智能相关法律法规的进程需要加快。
前景看好。我国发展人工智能具有市场规模、应用场景、数据资源、人力资源、智能手机普及、资金投入、国家政策支持等多方面的综合优势,人工智能发展前景看好。全球顶尖管理咨询公司埃森哲于2017年发布的《人工智能:助力中国经济增长》报告显示,到2035年人工智能有望推动中国劳动生产率提高27%。我国发布的《新一代人工智能发展规划》提出,到2030年人工智能核心产业规模超过1万亿元,带动相关产业规模超过10万亿元。在我国未来的发展征程中,“智能红利”将有望弥补人口红利的不足。
当前是我国加强人工智能布局、收获人工智能红利、引领智能时代的重大历史机遇期,如何在人工智能蓬勃发展的浪潮中选择好中国路径、抢抓中国机遇、展现中国智慧等,需要深入思考。
树立理性务实的发展理念。任何事物的发展不可能一直处于高位,有高潮必有低谷,这是客观规律。实现机器在任意现实环境的自主智能和通用智能,仍然需要中长期理论和技术积累,并且人工智能对工业、交通、医疗等传统领域的渗透和融合是个长期过程,很难一蹴而就。因此,发展人工智能要充分考虑到人工智能技术的局限性,充分认识到人工智能重塑传统产业的长期性和艰巨性,理性分析人工智能发展需求,理性设定人工智能发展目标,理性选择人工智能发展路径,务实推进人工智能发展举措,只有这样才能确保人工智能健康可持续发展。
重视固本强基的原创研究。人工智能前沿基础理论是人工智能技术突破、行业革新、产业化推进的基石。面临发展的临界点,要想取得最终的话语权,必须在人工智能基础理论和前沿技术方面取得重大突破。我们要按照习近平总书记提出的支持科学家勇闯人工智能科技前沿“无人区”的要求,努力在人工智能发展方向和理论、方法、工具、系统等方面取得变革性、颠覆性突破,形成具有国际影响力的人工智能原创理论体系,为构建我国自主可控的人工智能技术创新生态提供领先跨越的理论支撑。
构建自主可控的创新生态。我国人工智能开源社区和技术创新生态布局相对滞后,技术平台建设力度有待加强。我们要以问题为导向,主攻关键核心技术,加快建立新一代人工智能关键共性技术体系,全面增强人工智能科技创新能力,确保人工智能关键核心技术牢牢掌握在自己手里。要着力防范人工智能时代“空心化”风险,系统布局并重点发展人工智能领域的“新核高基”:“新”指新型开放创新生态,如产学研融合等;“核”指核心关键技术与器件,如先进机器学习技术、鲁棒模式识别技术、低功耗智能计算芯片等;“高”指高端综合应用系统与平台,如机器学习软硬件平台、大型数据平台等;“基”指具有重大原创意义和技术带动性的基础理论与方法,如脑机接口、类脑智能等。同时,我们要重视人工智能技术标准的建设、产品性能与系统安全的测试。特别是我国在人工智能技术应用方面走在世界前列,在人工智能国际标准制定方面应当掌握话语权,并通过实施标准加速人工智能驱动经济社会转型升级的进程。
推动共担共享的全球治理。目前看,发达国家通过人工智能技术创新掌控了产业链上游资源,难以逾越的技术鸿沟和产业壁垒有可能进一步拉大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的生产力发展水平差距。在发展中国家中,我国有望成为全球人工智能竞争中的领跑者,应布局构建开放共享、质优价廉、普惠全球的人工智能技术和应用平台,配合“一带一路”建设,让“智能红利”助推共建人类命运共同体。
作者:中央人民政府驻香港特别行政区联络办公室副主任、中国科学院院士
人工智能诗歌写作平台
图说:专家学者就人工智能与文学创作的关系展开讨论来源/主办方提供
人工智能会写诗,已经不是新闻。
微软人工智能机器人“小冰”创作现代诗歌,机器人“小诗机”还能为风景照“即兴创作”七言绝句;人工智能阅读海量文学作品,智慧筛选排序生成“走心”的排行榜,评鉴结果不输资深编辑。当人工智能开启“文学脑”,对人文科学将会带来怎样的冲击?日前,华东师范大学中文系教授胡晓明作学术主持,邀约新加坡南洋理工大学教授严寿澂、南方科技大学教授陈跃红、中南民族大学教授王兆鹏、中山大学特聘研究员程羽黑四位教授,在贵阳孔学堂针对人工智能能否对文学创作造成影响展开了一场激辩。
AI是否拥有“文学脑”?
“我们这些诗人以后是不是会失业没事干呢?中文系会不会变成一个机器的技术,而叫‘中文技术系’或者‘中文人工智能系’?”胡晓明教授抛出了问题。
“取代文学谈何容易!”严寿澂教授认为人工智能写诗是一种模仿,目前还没有能够与杜甫媲美的AI。他认为人工智能没有独创的能力,其背后依然是人的操作,本质是过去千百年作品积累而成的数据。虽然人工智能有深度学习的能力,但严寿澂教授觉得技术依赖的筛选标准是什么、标准会随时代变化技术能否感知,这都是问题。
程羽黑教授持相同立场,他认为人工智能没有“审美”。“我们读一首诗时,会体会诗句背后的隐喻。但人工智能写的诗,即使有漂亮的句子,也只能是模仿人组合字句,不可能有隐喻,没有背后的所指。”他补充道,“诗歌主要是情感,人类的情感机器人是无法计算的。人工智能写的只能是低层次的类型文学,很容易代替郭敬明,但永远代替不了李白杜甫。”
对此,王兆鹏教授等则有不同的意见。唐代诗论杂著《诗格》中提到,作者王昌龄随身带一个记录有现成词句的卷子,专门用来感发诗歌。机器写诗也可以有助于情感的产生,因文生情。因此一方面,随着物联网的发展,伴随传感器的链接,计算机可以随时记录、“感知”人类幽眇的情感,甚至理解、悟得;另一方面,人类早就生活在最大的虚拟即文字的文明中,古典诗中的语汇、意象、现成思路本身就已经存贮了情感,前人的诗文和现成的思路可以有助于激发起一种情感来。
失去文学还是迎来新文学?
人工智能对于文学的影响,学者们认为将出现新类型。陈跃红教授认为人工智能写作是一个趋势,增加了一个新文类,并不会使过去的诗歌消融。胡晓明教授则指出,人工智能创作的诗歌也是有情感的,是一种可复制的、类型化的情感,例如怀古、乡愁等,这样的类型化情感也是一种文字消费的需求,但亦对关于什么是“抒情”带来新注解,将改变文学的生态。
微软机器人小冰已经写出3万多首诗,精选300多首出了一本纸本诗集《阳光失了玻璃窗》在市场上卖得很好;2016年人工智能创作的小说更是入围了日本“星新一文学奖”,人工智能对文学产生的影响正在发生,人文科学对当下人工智能的讨论不应缺位。这正是胡晓明教授促成这场学界辩论的初衷。“人文科学领域存在一种‘学术孤岛’,学科与学科之间互相没有联系,特别是与自然科学之间各自不相往来。而学者学人往往喜欢‘自嗨’,对自己的研究成果仅仅满足于小圈子里的评价,完全不关心社会、大众和对外来文明应该负有的责任。”陈跃红教授也谈到:“我们正在经历一个时代的巨大变化。新的文类正在出现,我们要为我们的职业和我们的文学进行新的思考,而不是守在原来的基础上一成不变,这样我们会失去历史的机会。”
“文学还有一个非常重要的作用,就是它对我们生活世界的判断、尖锐的洞察,甚至带来的批判,因为文学家就是有思想的,就是关心我们的时代、关心我们的人性,关心我们时代所存在的问题。”胡晓明教授发出诘问,“人工智能有洞察力吗?能够看到我们根本的症结吗?当智能带来效率甚至智慧,我们还会一个字一个字地阅读吗?而伴随阅读而产生的思想会消失吗?”这些问题,在短短的2小时论辩会中无法给出明确答案,或许在未来人类发展中也将是值得追问的问题。
新民晚报记者易蓉通讯员田钰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