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科学报】人工智能伦理迈向全球共识新征程
日前,联合国教科文组织(UNESCO)正式发布《人工智能伦理建议书》(以下简称《建议书》),这是关于人工智能伦理的首份全球性规范文书。
作为UNESCO人工智能伦理特设专家组成员,中科院自动化研究所中英人工智能伦理与治理研究中心主任、国家新一代人工智能治理专委会委员曾毅参与了《建议书》的起草与修改。
曾毅在接受《中国科学报》采访时表示,“《建议书》是目前全世界在政府层面达成的最广泛的共识,是全球人工智能发展的共同纲领,将为进一步形成人工智能伦理有关的国际标准、国际法等提供强有力的参考。”
走向全球共识
隐私、安全、公平、对人类的潜在风险……人工智能在飞速发展的同时,也给社会带来了根本性的挑战。
虽然不同国家、政府间组织、科研和产业界已经发布了不少关于人工智能发展、伦理与治理原则,但这些原则并没有形成统一观念,人工智能伦理亟待达成全球共识。
UNESCO总干事阿祖莱在《建议书》发布会上表示,“我们呼吁所有的成员国立即行动起来开始实施这份建议书。民众、企业等全社会都应当行动起来。这项工作已经开始了,20余个国家已经表态当《建议书》被采纳后,将受《建议书》的启发开启评估。UNESCO将推进务实的评估落地工作。”
此次发布的《建议书》的核心是价值观、伦理原则及相关的政策建议、监测与评估。在价值观方面,《建议书》从尊重、保护和促进人权和基本自由以及人的尊严,环境和生态系统蓬勃发展,确保多样性和包容性,以及在和平、公正与互联的社会中共生等4部分进行了阐述。
曾毅认为,《建议书》囊括了针对现代人工智能(人工智能作为信息处理工具和赋能技术)伦理考虑的最重要方面。
例如,虽然大规模数据处理及算力的提升促进了现代人工智能的发展,但也带来了潜在的环境问题。
为此,《建议书》在价值观“环境和生态系统蓬勃发展”部分指出,应减少人工智能系统对环境的影响,包括但不限于碳足迹,以确保将气候变化和环境风险因素降到最低,防止会加剧环境恶化和生态系统退化的对自然资源的不可持续开采、使用和转化。
此外,《建议书》还考虑了不适用人工智能的场景,并在“相称性与不损害”的原则部分提出,人工智能技术本身并不一定能确保人类、环境和生态系统蓬勃发展。在有可能对人类、人权和基本自由、个别社区和整个社会,或者对环境和生态系统造成损害时,应确保落实风险评估程序并采取措施,以防止发生此类损害。
不仅如此,《建议书》在此部分还明确提出人类应当确保在关键领域进行有意义的控制,并确保人类的决策权,并对高风险领域进行了警示。
“和谐共生”价值观被部分采纳
在曾毅看来,《建议书》在一定程度体现了全球不同文化的包容性思想。其中“在和平、公正与互联的社会中共生”的价值观充分体现了来自亚洲和非洲等国专家的共同愿景与贡献。
在UNESCO特设专家组撰写草案期间,鉴于部分国家和政府间组织的人工智能原则强调自身的价值观和利益优先,曾毅提议纳入“和谐共生”的价值观。
在曾毅看来,“和谐共生”的价值观,是倡导人类社会与人工智能技术和谐发展,人工智能赋能人类、社会、生态之间的和谐发展,号召各个国家通过人工智能促进人类命运共同体的构建。
他告诉记者,“和谐共生”的思想在由国家新一代人工智能治理专委会制定的《新一代人工智能治理原则》以及《新一代人工智能伦理规范》中以“和谐友好”等形式和内容体现相似表述,是我国发展人工智能技术,处理技术与社会关系的总纲。
虽然“和谐共生”的提议被来自亚洲和非洲等多国的特设专家组专家及部分政府间磋商代表所赞同,但在随后的环节,由于部分国家代表未能接受“和谐”“人类命运共同体”的提法,随后改为“在和平、公正与互联的社会中共生”,“和谐共生”的核心要义得以部分保留和采纳。
例如,《建议书》在“在和平、公正与互联的社会中共生”的部分强调“每个人都属于一个更大的整体,当这个整体中的组成部分都能够繁荣兴旺时,整体才会蒸蒸日上”等内容。
曾毅对此感到有些遗憾,“‘和平共生’与‘和谐共生’的意义并不完全相同。‘和谐共生’在和而不同、和舟共济的基础上还有发展的意义,倡导优化共生,而‘和平共生’这种表述难以表达求同存异,谋求发展的意义。”
但他也表示,虽然《建议书》没有直接采纳“和谐共生”的表述,但相关思想得以保留,被各国专家认为是《建议书》中融入非西方价值观的重要体现。
“‘和谐共生’的理念已经作为我国人工智能伦理与治理原则的特色,未来必然会成为中国对世界的贡献。”曾毅表示。
可持续发展的共同愿景
可持续发展目标是联合国各机构力推的全球发展共同愿景,我国发布的《新一代人工智能治理原则》以及《新一代人工智能伦理规范》都将可持续发展作为新一代人工智能的总体愿景和赋能全球人工智能发展的重要途径。然而很多国家在人工智能发展和伦理原则中并没有明确提出可持续性。
因此,在《建议书》原则部分的撰写阶段,曾毅提出,虽然可持续的理念隐含在文本中的若干方面,但作为全球共同愿景,发展人工智能必须赋能可持续发展目标的实现,同时还要密切关注人工智能应用于可持续发展相关目标领域时,是否带来阻碍该目标实现的风险,寻求发展与治理的协同。“‘可持续’应当作为原则明确列入《建议书》。”
最终,该意见被《建议书》不同阶段广泛接受,并在政策部分,特别针对环境和生态系统领域如何通过人工智能赋能实现可持续性给出了具体建议。
实际上,除了参与起草和修改《建议书》,曾毅还在UNESCO组织的区域性专家咨询会上代表UNESCO特设专家组向亚太地区各国政府专家代表宣讲了《建议书》草案,并作为政府间专家磋商的中方专家代表参加磋商。
曾毅告诉记者,起草和宣讲《建议书》时,他从未感到紧张,因为在那个阶段,他的角色更多的是贡献学术观点的独立的学者。但在政府间代表磋商阶段,特别是被称为“成员国中国代表”时,他倍感责任重大。
目前,UNESCO正在依据《建议书》建立伦理评估工具和针对国家人工智能伦理完备指数评估的辅助系统,以敦促和帮助各国落实伦理规范。
在曾毅看来,人工智能的国际协作是通过技术赋能助力实现人类命运共同体,而人工智能伦理与治理的国际交流与协作是确保人工智能国际合作能够达成共识,并持续推进的基石。
“因此,十分有必要推进形成由类似于UNESCO这样的政府间机构、各国政府、学术界、产业、公众紧密交互的多利益相关方人工智能治理体系,通过深度协同扩大共识、避免误解、减小分歧,确保人工智能的全球发展及其治理最终促进人类和生态的整体协同发展。”曾毅表示。
《人工智能伦理与治理报告》内容解读
2021年8月15日,由清华大学数据治理研究中心主办的“人工智能伦理与治理”专题研讨会于云端举行,来自中央党校、中国社科院、清华大学、复旦大学、浙江大学、中国政法大学、电子科技大学、山东大学、北京化工大学、中国农业大学、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山东师范大学等高校的多位专家学者共聚一堂,围绕人工智能伦理的核心关切和治理方式等问题展开深入研讨。会议由清华大学社会科学学院副院长、计算社会科学平台执行主任孟天广副教授主持。
会上,清华大学数据治理研究中心项目研究员严宇、戴思源和李珍珍共同汇报了《人工智能伦理与治理报告》。报告将人工智能伦理分为安全、透明、公平、个人数据保护、责任等八个维度,通过问卷调查的方式收集了公众针对这些伦理维度的关切情况及治理方式。报告特别关注了算法伦理问题,专门就算法透明、算法公开及数据保护三个方面展开讨论。最后,报告还提出了人工智能伦理治理的“中国方案”。以下为汇报内容:
严宇:美国人工智能监管以发展和创新为先
清华大学数据治理研究中心项目研究员严宇表示,从伦理治国的跨国比较来看,美国的人工智能监管是以发展和创新优先为导向的。
严宇指出,在全球范围内,各国都已经看到人工智能技术对社会的影响,总体可以分为乐观派和悲观派两大派系。乐观派认为人工智能技术极大地促进了经济社会发展;相对来说,悲观派会更多地关注潜在的伦理风险。“由此会产生两种不同的措施,比如乐观派会积极采用战略规划和政策文件来推动人工智能技术的发展与应用;悲观派则会对人工智能伦理开展专项调查,甚至出台具体措施,对伦理风险进行规制。”
严宇在对人工智能伦理治理体系进行跨国比较后表示,美国为了保持其在人工智能领域的全球领先地位,既看重发展,又会考虑伦理风险。“但总体来说美国仍然是以发展和创新优先。”美国非常强调政府和企业、学校、研究机构等社会组织的合作。从顶层设计上来看,联邦政府曾发布行政命令和战略规划,推动人工智能的发展。这些战略规划也提出要对人工智能的伦理问题进行规制,但是其监管仍然是将发展和创新放在更优先的地位。
在严宇看来,不同于美国以发展和创新为先的监管体系,欧盟的监管体系更加严格。“欧盟人工智能企业的数量、规模和影响力虽然排在美国和中国之后,但是它的人工智能监管和治理却在全球有相当的影响力,形成了以强监管为核心特征的治理体系。”
对于邻国日本的人工智能技术发展,严宇表示,日本在试图从中寻找平衡,一方面肯定人工智能的重要作用,另外一方面又要强调重视它的负面影响。日本为此建立了一系列伦理的准则。
严宇介绍道,过去十年,中国的人工智能技术发展速度非常迅猛,近几年中国也越来越关注人工智能的伦理及治理问题。组织和制度方面,中国建立了新一代人工智能治理专业委员会,发布了《新一代人工智能发展规划》,提出要建立规范的伦理体系和法律法规;治理原则方面,形成了《网络安全标准实践指南》,专门提出对人工智能的伦理安全风险开展防范和治理。监管体系方面,中国正在大力推动国家人工智能安全和评估体系。
戴思源:网民关心反垄断时代人工智能相关的数据权利
研究发现,网民关心反垄断时代人工智能相关的数据权利。戴思源的团队从安全、透明、公平、个人数据保护、责任、真实、人类自主、人类尊严八个维度对人工智能伦理进行梳理,并结合小数据和大数据展开实证分析。小数据主要来自清华大学数据治理研究中心在2021年7月份展开的有关人工智能应用与公众认知的网络问卷调查,共收集2654份,有效数2041份;大数据来自新浪微博的网民讨论数据,提取人工智能相关关键词条共4496万条,另外一个大数据来源是今日头条有关人工智能的1.9万篇文章和相关评论2.5万条。
戴思源表示,网民对各个维度都有所关注,其中在安全、公平、个人数据保护、责任方面,表示关切的人数最多。对比之下,对透明、人类自主和人类尊严这几个维度较少关注。
在人工智能应用的生活场景中,戴思源的团队将其划分为智能门禁、智能家居和信息类APP等几个类别,让受访者对人工智能技术选择各个层面因素进行排序。“总的来看,在所有场景当中,有用性和伦理因素都是最重要的因素,影响受访者是否使用该类人工智能产品。”戴思源说。
同时,戴思源的团队也对社交媒体与资讯大数据展开分析。他们在对新浪微博的数据按上述八个伦理维度进行细分之后发现,微博网民主要关注安全、透明、隐私保护和责任等方面。通过词云图进一步分析,发现在安全维度上,公众主要对人工智能技术的安全性表示关切;透明维度上,公众主要对物联网金融信息公开、特斯拉自动驾驶的数据公开、人工智能技术细节的公开展开讨论;隐私保护方面,公众主要集中于人脸识别等技术的滥用、互联网企业利用大数据杀熟等现象展开讨论;可靠性维度上,公众主要讨论人工智能产品是否能够为用户提供可靠的服务。
戴思源指出,针对不同的企业,新浪微博的网民对于特斯拉的讨论度最高。“这可能与特斯拉在行业的技术领先优势及社会舆情事件密切相关。”另外,阿里、华为等企业的讨论热度也紧随其后。微博网民更倾向于从人工智能所取得的技术进展和革新来讨论企业。
戴思源表示,阿里巴巴反垄断案、抖音诉腾讯不正当竞争案等高点赞文章的主题都同平台垄断等新型市场垄断形式密切相关。“这反映出网民关心新型垄断形式所主导下的人工智能发展以及与此相关联的数据权利。”
李珍珍:较多受访者认为不应公开算法源代码
研究发现,公众对算法公开的支持态度主要集中在算法应用和推广阶段,但较多受访者认为不应公开算法源代码。
李珍珍针对算法的伦理问题提出三个关切点:算法的透明、公平和数据保护。她的团队通过问卷调查收集公众对于算法透明、算法公开的态度,总结公众对算法透明和公开的五个维度:一是人工智能企业应该向社会披露算法的目的、范围和用途;二是企业应该向社会解释算法的步骤、原理和细节;三是企业应该向社会公开算法的源代码;四是企业应该向社会披露算法使用的风险;五是企业应该接受社会对算法开发和应用的监督。
调研结果显示,从整体上看,公众对算法透明和公开持普遍支持态度,绝大部分受访者对于算法的目的、范围、用途、算法风险、算法开发应用这些方面选择比较同意或者非常同意。然而,对于公开算法的步骤、原理、细节以及公开算法的源代码,持同意态度受访者比例会显著降低,特别是较多受访者都认为不应该公开算法源代码。
李珍珍表示,公众对算法公开的支持态度主要集中在算法应用和推广阶段,即在使用人工智能产品过程中直接受算法影响的那个阶段。而对算法的设计过程,尤其是源代码,大多数人并不认为应该公开。
在当前算法社会中,用户成为被算法评估的对象。李珍珍指出,我们应该选择适当的措施来保障算法的公平,规避算法歧视。“我们对于算法公平的调查,将有助于科技工作者研发出更具公平原则的算法,这种公平原则需要符合公众对公平概念的普遍理解。”
另外,李珍珍还提到算法伦理问题很大程度上是关注个人数据和隐私保护。团队在调查中发现,公众认为最重要的个人信息包括自己的基本信息、人际关系信息、经济情况信息等。另外,在隐私泄露、信息盗用、信息删除、信息查阅等个人信息和隐私潜在风险的四个方面,网民对于个人隐私泄露和信息盗用最为担心。
“算法社会的内生风险和伦理问题需要我们在未来进一步规范算法的研发和应用,系统讨论算法伦理及其风险治理,让算法更好地服务人类社会。”李珍珍说。
回顾“人工智能伦理与治理”专题研讨会:
人工智能伦理与治理研讨会成功举办
孟天广:人工智能伦理及其治理要打通科技社群与社会大众
吕鹏:人工智能伦理问题需实证证实或证伪
陈水生:人工智能伦理和治理需要“发展”和“监管”双轮驱动
李锋:人工智能伦理不能脱离社会经济状况和历史视角
孙宗锋:需研究公众对人工智能伦理关注重心的背后原因
赵娟:人工智能治理框架应处理四对关系
熊易寒:把算法还原成普通人能理解的逻辑
吴超:算法技术问题最根本的解决方法是发展技术本身
贾开:应从技术与社会互嵌角度重视人工智能治理框架
曲甜:从技术与组织关系分析人工智能的治理模式
宁晶:网络用户使用技能和心理效能影响算法接受度
张小劲:算法治理应致力于促发展、防滥用并消除污名化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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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新经纬APP,未经授权禁止转载)
中国社会科学杂志社
当前,人工智能被深度应用于社会的各个领域,推动了社会生产效率的整体提升。然而,作为一种具有开放性、颠覆性但又远未成熟的技术,人工智能在带来高效生产与便利生活的同时,不可避免地对现有伦理关系与社会结构造成冲击,且已引发不少伦理冲突与法律问题。在技术快速更新的时代,如何准确把握时代变迁的特质,深刻反思人工智能引发的伦理风险,提出具有针对性、前瞻性的应对策略,是摆在我们面前的重大时代课题。
技术伦理风险
技术是一把双刃剑,其在推动社会进步的同时,也在很大程度上带来了技术风险。人工智能技术也是如此。现阶段,人工智能的技术伦理风险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人工智能的设计风险。设计是人工智能的逻辑起点,设计者的主体价值通过设计被嵌入人工智能的底层逻辑之中。倘若人工智能设计者在设计之初,秉持错误的价值观或将相互冲突的道德准则嵌入人工智能之中,那么在实际运行的过程中便很有可能对使用者生命、财产安全等带来威胁。
人工智能的算法风险。算法是人工智能的核心要素,具备深度学习特性的人工智能算法能够在运行过程中自主调整操作参数和规则,形成“算法黑箱”,使决策过程不透明或难以解释,从而影响公民的知情权及监督权,造成传统监管的失效。人工智能算法可能在不易察觉或证明的情况下,利用算法歧视或算法合谋侵害消费者的正当权益,进而扰乱市场经济秩序和造成不公平竞争。近年来被广泛曝光的“大数据杀熟”,正是这一风险的具体体现。
人工智能的数据安全风险。隐私权是人的一项基本权利,隐私的保护是现代文明的重要体现。但在众多的人工智能应用中,海量的个人数据被采集、挖掘、利用,尤其是涉及个人生物体征、健康、家庭、出行等的敏感信息。公民的隐私保护面临巨大挑战,人工智能所引发的隐私泄露风险已被推到风口浪尖。而不少隐私泄露事件的发生,也在一定程度上加深了公众对人工智能广泛应用的担忧。隐私保护与人工智能的协调发展,已成为当前亟待解决的问题。
社会伦理挑战
人工智能不仅有着潜在的、不可忽视的技术伦理风险,伴随数字化的飞速发展,人工智能对现有社会结构及价值观念的冲击亦愈发明显。人类社会的基本价值,如尊严、公平、正义等,也正因此面临挑战。
人工智能的发展对人类道德主体性的挑战。2017年智能机器人索菲亚被授予沙特阿拉伯王国公民身份,这引发了许多人对人工智能挑战人类主体性的担忧。通常人被认为是唯一的道德主体,人的道德主体性的依据在于人的某些精神特点(如意识、思维)。当前,人工智能虽仍处于弱人工智能阶段,还无法形成自我意识,但是,智能机器人不仅在储存、传输、计算等多方面的能力超越了人脑,而且借助材料学等现代技术,智能机器人可能在外形上“比人更像人”,甚至拥有更丰富的情感(比如索菲亚能够模拟62种面部表情)。这样的智能机器人究竟是否是“人”?是否应确立为道德主体?如果赋予人工智能主体资格,那么其究竟是一种与人类对等的主体,还是一种被限制的主体?这些问题表明:人工智能对人类道德主体性的挑战,不只是电影小说中的浪漫想象,而是已日益成为一种现实风险。
人工智能的发展对社会整体公平正义的挑战。首先,人工智能的发展可能加剧社会的贫富差距。由于年龄、所在地区、从事行业、教育水平等的差异,人们接触人工智能的机会并不均等,实际使用人工智能的能力并不相同,这就造成了“数字鸿沟”现象。“数字鸿沟”与既有的城乡差别、工农差别、脑体差别等叠加在一起,进一步扩大了贫富差距,影响了社会发展的公平性。其次,人工智能的发展可能引发结构性失业大潮。由于智能机器相较于人类工人有着稳定、高效等优势,越来越多的人类工人正在被智能机器所取代,成为赫拉利(YuvalNoahHarari)在《未来简史》中所谓的“无用阶级”。麦肯锡全球研究所的研究数据显示,到2030年,全球将有8亿人因工作流程的智能化、自动化而失去工作。虽然人工智能的发展也会带来新的工作岗位,但是由于“数字鸿沟”的存在,不少人并不能找到新的工作,结构性失业大潮可能汹涌而至。这将成为激化社会矛盾、破坏社会稳定、挑战社会公平正义的又一重大潜在风险。
应对防范策略
技术伦理风险与社会伦理挑战的图景展示表明,人工智能“安全、可靠、可控”的良性发展依然任重道远。对于人工智能风险、挑战的应对防范,事关未来社会的发展方向与人类整体的前途命运,需要我们运用哲学的反思、批判,作出审慎恰当的抉择。
确立人工智能发展的基本价值原则。面对风险、挑战,我们应当避免马尔库塞(HerbertMarcuse)所说的“技术拜物教”倾向,要将伦理、道德等价值要素纳入到人工智能发展的内在考量之中,尽快构建起具有广泛共识的人工智能伦理体系。应确立如下基本价值原则,作为建构人工智能伦理体系的“阿基米德支点”。一是人本原则。人工智能始终是“属人”的造物,是为增进人类的福祉和利益而被创造出来的。无论人工智能有多么接近“图灵奇点”,也不应改变其属人性。人本原则是人工智能研发、应用的最高价值原则。二是公正原则。人工智能的发展要以绝大多数人的根本利益为归趋,不能片面地遵循“资本的逻辑”与“技术的逻辑”,坐视“数字鸿沟”的扩大,而应当让每一个人都拥有平等接触、使用人工智能的机会,从而使绝大多数人都能从人工智能的发展与应用中受益。三是责任原则。明晰道德责任,对于防范和治理人工智能伦理风险具有重要意义。要加强人工智能设计、研发、应用和维护等各个环节的责任伦理建设,尤其要注意设计者、开发者的道义责任感培养,明确各方主体的权利、义务和责任,建立健全完备、有效的人工智能事故追究问责机制。
建立人工智能发展的具体伦理规范。在确立人工智能伦理基本原则的同时,还需要制定人工智能产品设计者、开发者及使用者的具体伦理规范与行为守则,从源头到下游进行规范与引导。针对人工智能的重点领域,要研究具体细化的伦理准则,形成具有可操作性的规范和建议。应当加强教育宣传,推动人工智能伦理规范共识的形成。进一步,可以将取得广泛共识的伦理规范嵌入于算法之中,避免人工智能运行过程中的“算法歧视”与“算法欺诈”问题。此外,要充分发挥伦理审查委员会及其相关组织的作用,持续修订完善《新一代人工智能伦理规范》,定期针对新业态、新应用评估伦理风险,促进人工智能伦理规范的与时俱进。
健全人工智能发展的制度保障体系。在社会层面,应加大对“数字弱势群体”的政策帮扶,如税收减免、财政补贴等,确保人工智能发展的共同富裕方向。面对可能到来的结构性失业问题,可以为劳动者提供持续的终身教育和职业培训。在法律层面,应积极推动《个人信息保护法》《数据安全法》的有效实施,建立对人工智能技术滥用与欺诈的处罚细则,逐步加快《人工智能法》的立法进程。在行业层面,应加强人工智能行业自律体系建设。建立并充分发挥伦理委员会的审议、监督作用,加强国际合作,推动人工智能行业发展朝着“安全、可靠、可控”的方向健康发展。
(作者单位:南京大学哲学系)
中国关于加强人工智能伦理治理的立场文件
一、人工智能作为最具代表性的颠覆性技术,在给人类社会带来潜在巨大发展红利的同时,其不确定性可能带来许多全球性挑战,甚至引发根本性的伦理关切。在伦理层面,国际社会普遍担心如不加以规范,人工智能技术的误用滥用恐将损害人的尊严和平等、侵犯人权和基本自由、加剧歧视和偏见、冲击现有法律体系等,并对各国政府管理、国防建设、社会稳定其至全球治理产生深远影响。
中国始终致力于在人工智能领域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积极倡导“以人为本”和“智能向善”理念,主张增进各国对人工智能伦理问题的理解,确保人工智能安全、可靠、可控,更好赋能全球可持续发展,增进全人类共同福祉。为实现这一目标,中国呼吁各方秉持共商共建共享理念,推动国际人工智能伦理治理。
二、2021年12月,中国发布《关于规范人工智能军事应用的立场文件》,呼吁各方遵守国家或地区人工智能伦理道德准则。中国现结合自身在科技伦理领域的政策实践,参考国际社会相关有益成果,从人工智能技术监管、研发、使用及国际合作等方面提出以下主张:
(一)监管
各国政府应坚持伦理先行,建立并完善人工智能伦理准则、规范及问责机制,明确人工智能相关主体的职责和权力边界,充分尊重并保障各群体合法权益,及时回应国内和国际相关伦理关切。
各国政府应重视人工智能伦理与法律的基础理论问题研究,逐步建立并完善人工智能伦理规范、法律法规和政策体系,形成人工智能伦理指南,建立科技伦理审查和监管制度,加强人工智能安全评估和管控能力。
各国政府应增强底线思维和风险意识,加强研判人工智能技术的潜在伦理风险,逐步建立有效的风险预警机制,采取敏捷治理,分类分级管理,不断提升风险管控和处置能力。
各国政府应立足自身人工智能发展阶段及社会文化特点,遵循科技创新规律,逐步建立符合自身国情的人工智能伦理体系,健全多方参与、协同共治的人工智能伦理治理体制机制。
(二)研发
各国政府应要求研发主体加强对人工智能研发活动的自我约束,主动将伦理道德融入人工智能研发过程各环节,避免使用可能产生严重消极后果的不成熟技术,确保人工智能始终处于人类控制之下。
各国政府应要求研发主体努力确保人工智能研发过程的算法安全可控,在算法设计、实现、应用等环节,不断提升透明性、可解释性、可靠性,逐步实现可审核、可监督、可追溯、可预测、可信赖。
各国政府应要求研发主体努力提升人工智能研发过程的数据质量,在数据收集、存储、使用等环节,严格遵守所在国的数据安全规定、伦理道德及相关法律标准,提升数据的完整性、及时性、一致性、规范性和准确性等。
各国政府应要求研发主体加强对数据采集和算法开发伦理审查,充分考虑差异化诉求,避免可能存在的数据采集与算法偏见,努力实现人工智能系统的普惠性、公平性和非歧视性。
(三)使用
各国政府应禁止使用违背法律法规、伦理道德和标准规范的人工智能技术及相关应用,强化对已使用的人工智能产品与服务的质量监测和使用评估,研究制定应急机制和损失补偿措施。
各国政府应加强人工智能产品与服务使用前的论证和评估,推动人工智能伦理培训机制化,相关人员应充分了解人工智能技术的功能、特点、局限、潜在风险及后果,并具备必要的专业素质与技能。
各国政府应保障人工智能产品与服务使用中的个人隐私与数据安全,严格遵循国际或区域性规范处理个人信息,完善个人数据授权撤销机制,反对非法收集利用个人信息。
各国政府应重视公众人工智能伦理教育,保障公众知情权与有效参与,发挥科技相关社会团体作用,引导社会各界自觉遵守人工智能伦理准则与规范,提高人工智能伦理意识。
(四)国际合作
各国政府应鼓励在人工智能领域开展跨国家、跨领域、跨文化交流与协作,确保各国共享人工智能技术惠益,推动各国共同参与国际人工智能伦理重大议题探讨和规则制定,反对构建排他性集团、恶意阻挠他国技术发展的行为。
各国政府应加强对人工智能领域国际合作研究活动的伦理监管,相关科技活动应符合各方所在国家的人工智能伦理管理要求,并通过相应的人工智能伦理审查。
中国呼吁国际社会在普遍参与的基础上就人工智能伦理问题达成国际协议,在充分尊重各国人工智能治理原则和实践的前提下,推动形成具有广泛共识的国际人工智能治理框架和标准规范。
人工智能伦理问题的现状分析与对策
0分享至摘要:人工智能(AI)是第四次产业革命的核心,但也为伦理道德规范和社会治理带来了挑战。文章在阐释当前人工智能伦理风险的基础上,分析了当前对人工智能伦理准则、治理原则和治理进路的一些共识,提出了以“共建共治共享”为指导理论,逐渐建设形成包含教育改革、伦理规范、技术支撑、法律规制、国际合作在内的多维度伦理治理体系等对策建议。人工智能(AI)是第四次产业革命中的核心技术,得到了世界的高度重视。我国也围绕人工智能技术制定了一系列的发展规划和战略,大力推动了我国人工智能领域的发展。然而,人工智能技术在为经济发展与社会进步带来重大发展机遇的同时,也为伦理规范和社会法治带来了深刻挑战。2017年,国务院印发的《新一代人工智能发展规划》提出“分三步走”的战略目标,掀起了人工智能新热潮,并明确提出要“加强人工智能相关法律、伦理和社会问题研究,建立保障人工智能健康发展的法律法规和伦理道德框架”。2018年,习近平总书记在主持中共中央政治局就人工智能发展现状和趋势举行的集体学习时强调,要加强人工智能发展的潜在风险研判和防范,维护人民利益和国家安全,确保人工智能安全、可靠、可控。要整合多学科力量,加强人工智能相关法律、伦理、社会问题研究,建立健全保障人工智能健康发展的法律法规、制度体系、伦理道德。2019年,我国新一代人工智能发展规划推进办公室专门成立了新一代人工智能治理专业委员会,全面负责开展人工智能治理方面政策体系、法律法规和伦理规范研究和工作推进。《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中专门强调要“探索建立无人驾驶、在线医疗、金融科技、智能配送等监管框架,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和伦理审查规则”。这些均体现了我国对人工智能伦理及其治理的密切关注程度和积极推进决心,同时也突出了这一问题的重要性。1当前人工智能伦理问题伦理是处理人与人之间关系、人与社会之间关系的道理和秩序规范。人类历史上,重大的科技发展往往带来生产力、生产关系及上层建筑的显著变化,成为划分时代的一项重要标准,也带来对社会伦理的深刻反思。人类社会于20世纪中后期进入信息时代后,信息技术伦理逐渐引起了广泛关注和研究,包括个人信息泄露、信息鸿沟、信息茧房、新型权力结构规制不足等。信息技术的高速变革发展,使得人类社会迅速迈向智能时代,其突出表现在带有认知、预测和决策功能的人工智能算法被日益广泛地应用在社会各个场景之中;前沿信息技术的综合运用,正逐渐发展形成一个万物可互联、万物可计算的新型硬件和数据资源网络,能够提供海量多源异构数据供人工智能算法分析处理;人工智能算法可直接控制物理设备,亦可为个人决策、群体决策乃至国家决策提供辅助支撑;人工智能可以运用于智慧家居、智慧交通、智慧医疗、智慧工厂、智慧农业、智慧金融等众多场景,还可能被用于武器和军事之中。然而,迈向智能时代的过程如此迅速,使得我们在传统的信息技术伦理秩序尚未建立完成的情况下,又迫切需要应对更加富有挑战性的人工智能伦理问题,积极构建智能社会的秩序。计算机伦理学创始人Moore将伦理智能体分为4类:1.伦理影响智能体(对社会和环境产生伦理影响);2.隐式伦理智能体(通过特定软硬件内置安全等隐含的伦理设计);3.显示伦理智能体(能根据情势的变化及其对伦理规范的理解采取合理行动);4.完全伦理智能体(像人一样具有自由意志并能对各种情况做出伦理决策)。当前人工智能发展尚处在弱人工智能阶段,但也对社会和环境产生了一定的伦理影响。人们正在探索为人工智能内置伦理规则,以及通过伦理推理等使人工智能技术的实现中也包含有对伦理规则的理解。近年来,越来越多的人呼吁要赋予人工智能机器一定的道德主体地位,但机器能否成为完全伦理智能体存在巨大的争议。尽管当前人工智能在一些场景下的功能或行为与人类接近,但实则并不具有“自由意志”。从经典社会规范理论来看,是否能够成为规范意义上的“主体”来承担责任,并不取决于其功能,而是以“自由意志”为核心来构建的。黑格尔的《法哲学原理》即以自由意志为起点展开。因此,当前阶段对人工智能伦理问题的分析和解决路径构建应主要围绕着前3类伦理智能体开展,即将人工智能定性为工具而非主体。当前阶段,人工智能既承继了之前信息技术的伦理问题,又因为深度学习等一些人工智能算法的不透明性、难解释性、自适应性、运用广泛等特征而具有新的特点,可能在基本人权、社会秩序、国家安全等诸多方面带来一系列伦理风险。例如:1.人工智能系统的缺陷和价值设定问题可能带来公民生命权、健康权的威胁。2018年,Uber自动驾驶汽车在美国亚利桑那州发生的致命事故并非传感器出现故障,而是由于Uber在设计系统时出于对乘客舒适度的考虑,对人工智能算法识别为树叶、塑料袋之类的障碍物做出予以忽略的决定。2.人工智能算法在目标示范、算法歧视、训练数据中的偏失可能带来或扩大社会中的歧视,侵害公民的平等权。3.人工智能的滥用可能威胁公民隐私权、个人信息权。4.深度学习等复杂的人工智能算法会导致算法黑箱问题,使决策不透明或难以解释,从而影响公民知情权、程序正当及公民监督权。5.信息精准推送、自动化假新闻撰写和智能化定向传播、深度伪造等人工智能技术的滥用和误用可能导致信息茧房、虚假信息泛滥等问题,以及可能影响人们对重要新闻的获取和对公共议题的民主参与度;虚假新闻的精准推送还可能加大影响人们对事实的认识和观点,进而可能煽动民意、操纵商业市场和影响政治及国家政策。剑桥分析公司利用Facebook上的数据对用户进行政治偏好分析,并据此进行定向信息推送来影响美国大选,这就是典型实例。6.人工智能算法可能在更不易于被察觉和证明的情况下,利用算法歧视,或通过算法合谋形成横向垄断协议或轴辐协议等方式,破坏市场竞争环境。7.算法决策在社会各领域的运用可能引起权力结构的变化,算法凭借其可以处理海量数据的技术优势和无所不在的信息系统中的嵌入优势,对人们的权益和自由产生显著影响。例如,银行信贷中通过算法进行信用评价将影响公民是否能获得贷款,刑事司法中通过算法进行社会危害性评估将影响是否进行审前羁押等,都是突出的体现。8.人工智能在工作场景中的滥用可能影响劳动者权益,并且人工智能对劳动者的替代可能引发大规模结构性失业的危机,带来劳动权或就业机会方面的风险。9.由于人工智能在社会生产生活的各个环节日益广泛应用,人工智能系统的漏洞、设计缺陷等安全风险,可能引发个人信息等数据泄露、工业生产线停止、交通瘫痪等社会问题,威胁金融安全、社会安全和国家安全等。10.人工智能武器的滥用可能在世界范围内加剧不平等,威胁人类生命与世界和平……人工智能伦理风险治理具有复杂性,尚未形成完善的理论架构和治理体系。1.人工智能伦理风险的成因具有多元性,包括人工智能算法的目标失范、算法及系统缺陷、受影响主体对人工智能的信任危机、监管机制和工具欠缺、责任机制不完善、受影响主体的防御措施薄弱等。2.人工智能技术和产业应用的飞速发展,难以充分刻画和分析其伦理风险及提供解决方案。这要求我们必须克服传统规范体系的滞后性,而采用“面向未来”的眼光和方法论,对人工智能的设计、研发、应用和使用中的规范框架进行积极思考和构建,并从确立伦理准则等软法开始,引领和规范人工智能研发应用。关于人工智能的发展,我们既不能盲目乐观,也不能因噎废食,要深刻认识到它可以增加社会福祉的能力。因此,在人类社会步入智能时代之际,必须趁早从宏观上引导人工智能沿着科学的道路前行,对它进行伦理反思,识别其中的伦理风险及其成因,逐步构建科学有效的治理体系,使其更好地发挥积极价值。2人工智能伦理准则、治理原则及进路当前全球人工智能治理还处于初期探索阶段,正从形成人工智能伦理准则的基本共识出发,向可信评估、操作指南、行业标准、政策法规等落地实践逐步深入,并在加快构建人工智能国际治理框架体系。伦理准则近几年来,众多国家、地区、国际和国内组织、企业均纷纷发布了人工智能伦理准则或研究报告。据不完全统计,相关人工智能伦理准则已经超过40项。除文化、地区、领域等因素引起的差异之外,可以看到目前的人工智能伦理准则已形成了一定的社会共识。近年来,中国相关机构和行业组织也非常积极活跃参与其中。例如:2018年1月,中国电子技术标准化研究院发布了《人工智能标准化白皮书(2018版)》,提出人类利益原则和责任原则作为人工智能伦理的两个基本原则;2019年5月,《人工智能北京共识》发布,针对人工智能的研发、使用、治理3个方面,提出了各个参与方应该遵循的有益于人类命运共同体构建和社会发展的15条原则;2019年6月,国家新一代人工智能治理专业委员会发布《新一代人工智能治理原则——发展负责任的人工智能》,提出了人工智能发展的8项原则,勾勒出了人工智能治理的框架和行动指南;2019年7月,上海市人工智能产业安全专家咨询委员会发布了《人工智能安全发展上海倡议》;2021年9月,中关村论坛上发布由国家新一代人工智能治理专业委员会制定的《新一代人工智能伦理规范》等。从发布内容上看,所有准则在以人为本、促进创新、保障安全、保护隐私、明晰责任等价值观上取得了高度共识,但仍有待继续加深理论研究和论证,进一步建立共识。治理原则美国、欧洲、日本等国家和地区在大力推动人工智能技术和产业发展的同时,高度重视人工智能的安全、健康发展,并将伦理治理纳入其人工智能战略,体现了发展与伦理安全并重的基本原则。习近平总书记高度重视科技创新领域的法治建设问题,强调“要积极推进国家安全、科技创新、公共卫生、生物安全、生态文明、防范风险、涉外法治等重要领域立法以良法善治保障新业态新模式健康发展”。近年来,我国在应对新技术新业态的规制和监管方面,形成了“包容审慎”的总体政策。这项基本政策在2017年就已正式提出。在2020年1月1日起实施的《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55条中更是专门规定了“包容审慎”监管原则:“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按照鼓励创新的原则,对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等实行包容审慎监管,针对其性质、特点分类制定和实行相应的监管规则和标准,留足发展空间,同时确保质量和安全,不得简单化予以禁止或者不予监管。”这为当前人工智能伦理治理提供了基本原则和方法论。一方面,要注重观察,认识到新技术新事物往往有其积极的社会意义,亦有其发展完善的客观规律,应予以一定空间使其能够发展完善,并在其发展中的必要之处形成规制方法和措施。另一方面,要坚守底线,包括公民权利保护的底线、安全的底线等。对于已经形成高度社会共识、凝结在法律之中的重要权益、价值,在执法、司法过程中都要依法进行保护。这既是法律对相关技术研发者和使用者的明确要求,也是法律对于在智能时代保护公民权益、促进科技向善的郑重承诺。治理进路在人工智能治理整体路径选择方面,主要有两种理论:“对立论”和“系统论”。“对立论”主要着眼于人工智能技术与人类权利和福祉之间的对立冲突,进而建立相应的审查和规制制度。在这一视角下,一些国家和机构重点关注了针对人工智能系统本身及开发应用中的一些伦理原则。例如,2020年《人工智能伦理罗马倡议》中提出7项主要原则——透明、包容、责任、公正、可靠、安全和隐私,欧盟委员会于2019年《可信赖人工智能的伦理指南》中提出人工智能系统全生命周期应遵守合法性、合伦理性和稳健性3项要求,都体现了这一进路。“系统论”则强调人工智能技术与人类、其他人工代理、法律、非智能基础设施和社会规范之间的协调互动关系。人工智能伦理涉及一种社会技术系统,该系统在设计时必须注意其不是一项孤立的技术对象,而是需要考虑它将要在怎样的社会组织中运作。我们可以调整的不仅仅是人工智能系统,还有在系统中与之相互作用的其他要素;在了解人工智能运作特点的基础上,可以在整个系统内考虑各个要素如何进行最佳调配治理。当前在一些政策和法规中已有一定“系统论”进路的体现。例如,IEEE(电气与电子工程师协会)发布的《合伦理设计》中提出的8项原则之一即为“资质”(competence),该原则提出系统创建者应明确对操作者的要求,并且操作者应遵守安全有效操作所需的知识和技能的原则,这体现了从对使用者要求的角度来弥补人工智能不足的系统论视角,对智能时代的教育和培训提出了新需求。我国国家新一代人工智能治理专业委员会2019年发布的《新一代人工智能治理原则——发展负责任的人工智能》中,不仅强调了人工智能系统本身应该符合怎样的伦理原则,而且从更系统的角度提出了“治理原则”,即人工智能发展相关各方应遵循的8项原则;除了和谐友好、尊重隐私、安全可控等侧重于人工智能开放和应用的原则外,还专门强调了要“改善管理方式”,“加强人工智能教育及科普,提升弱势群体适应性,努力消除数字鸿沟”,“推动国际组织、政府部门、科研机构、教育机构、企业、社会组织、公众在人工智能发展与治理中的协调互动”等重要原则,体现出包含教育改革、伦理规范、技术支撑、法律规制、国际合作等多维度治理的“系统论”思维和多元共治的思想,提供了更加综合的人工智能治理框架和行动指南。基于人工智能治理的特殊性和复杂性,我国应在习近平总书记提出的“打造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格局”的指导下,系统性地思考人工智能的治理维度,建设多元共治的人工智能综合治理体系。3我国人工智能伦理治理对策人工智能伦理治理是社会治理的重要组成部分。我国应在“共建共治共享”治理理论的指导下,以“包容审慎”为监管原则,以“系统论”为治理进路,逐渐建设形成多元主体参与、多维度、综合性的治理体系。教育改革教育是人类知识代际传递和能力培养的重要途径。通过国务院、教育部出台的多项措施,以及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发布的《教育中的人工智能:可持续发展的机遇与挑战》、《人工智能与教育的北京共识》等报告可以看到,国内外均开始重视教育的发展改革在人工智能技术发展和应用中有着不可或缺的作用。为更好地支撑人工智能发展和治理,应从4个方面进行完善:1.普及人工智能等前沿技术知识,提高公众认知,使公众理性对待人工智能;2.在科技工作者中加强人工智能伦理教育和职业伦理培训;3.为劳动者提供持续的终身教育体系,应对人工智能可能引发的失业问题;4.研究青少年教育变革,打破工业化时代传承下来的知识化教育的局限性,回应人工智能时代对人才的需求。伦理规范我国《新一代人工智能发展规划》中提到,“开展人工智能行为科学和伦理等问题研究,建立伦理道德多层次判断结构及人机协作的伦理框架”。同时,还需制定人工智能产品研发设计人员及日后使用人员的道德规范和行为守则,从源头到下游进行约束和引导。当前有5项重点工作可以开展:1.针对人工智能的重点领域,研究细化的伦理准则,形成具有可操作性的规范和建议。2.在宣传教育层面进行适当引导,进一步推动人工智能伦理共识的形成。3.推动科研机构和企业对人工智能伦理风险的认知和实践。4.充分发挥国家层面伦理委员会的作用,通过制定国家层面的人工智能伦理准则和推进计划,定期针对新业态、新应用评估伦理风险,以及定期评选人工智能行业最佳实践等多种方式,促进先进伦理风险评估控制经验的推广。5.推动人工智能科研院所和企业建立伦理委员会,领导人工智能伦理风险评估、监控和实时应对,使人工智能伦理考量贯穿在人工智能设计、研发和应用的全流程之中。技术支撑通过改进技术而降低伦理风险,是人工智能伦理治理的重要维度。当前,在科研、市场、法律等驱动下,许多科研机构和企业均开展了联邦学习、隐私计算等活动,以更好地保护个人隐私的技术研发;同时,对加强安全性、可解释性、公平性的人工智能算法,以及数据集异常检测、训练样本评估等技术研究,也提出了很多不同领域的伦理智能体的模型结构。当然,还应完善专利制度,明确算法相关发明的可专利性,进一步激励技术创新,以支撑符合伦理要求的人工智能系统设计。此外,一些重点领域的推荐性标准制定工作也不容忽视。在人工智能标准制定中,应强化对人工智能伦理准则的贯彻和支撑,注重对隐私保护、安全性、可用性、可解释性、可追溯性、可问责性、评估和监管支撑技术等方面的标准制定,鼓励企业提出和公布自己的企业标准,并积极参与相关国际标准的建立,促进我国相关专利技术纳入国际标准,帮助我国在国际人工智能伦理准则及相关标准制定中提升话语权,并为我国企业在国际竞争中奠定更好的竞争优势。法律规制法律规制层面需要逐步发展数字人权、明晰责任分配、建立监管体系、实现法治与技术治理有机结合。在当前阶段,应积极推动《个人信息保护法》《数据安全法》的有效实施,开展自动驾驶领域的立法工作;并对重点领域的算法监管制度加强研究,区分不同的场景,探讨人工智能伦理风险评估、算法审计、数据集缺陷检测、算法认证等措施适用的必要性和前提条件,为下一步的立法做好理论和制度建议准备。国际合作当前,人类社会正步入智能时代,世界范围内人工智能领域的规则秩序正处于形成期。欧盟聚焦于人工智能价值观进行了许多研究,期望通过立法等方式,将欧洲的人权传统转化为其在人工智能发展中的新优势。美国对人工智能标准也尤为重视,特朗普于2019年2月发布“美国人工智能计划”行政令,要求白宫科技政策办公室(OSTP)和美国国家标准与技术研究院(NIST)等政府机构制定标准,指导开发可靠、稳健、可信、安全、简洁和可协作的人工智能系统,并呼吁主导国际人工智能标准的制定。我国在人工智能科技领域处于世界前列,需要更加积极主动地应对人工智能伦理问题带来的挑战,在人工智能发展中承担相应的伦理责任;积极开展国际交流,参与相关国际管理政策及标准的制定,把握科技发展话语权;在最具代表性和突破性的科技力量中占据发展的制高点,为实现人工智能的全球治理作出积极贡献。作者:张兆翔1、张吉豫2、谭铁牛1*,31中国科学院自动化研究所2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3中国科学院院士基金项目:中国科学院学部科技伦理研究项目(XBKJLL2018001)本文转载自微信公众号中国科学院院刊,原载于《中国科学院院刊》2021年11期产业|工业化|数字化|人才|创新创业|颠覆性技术|科技指标|科技政策|前沿技术|知识产权|智库|获取方法如下:其他系列将陆续呈现,多多关注哦!投稿邮箱:nais-research@cnais.org.cn特别声明:以上内容(如有图片或视频亦包括在内)为自媒体平台“网易号”用户上传并发布,本平台仅提供信息存储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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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人工智能迫切需要一个“伦理转向”当前人工智能的发展主要受益于以深度学习为代表的机器学习技术,这让计算机可以从大量数据中自主学习与进化,从而作出比人类更高效、更精准、更廉价的预测与决策。正因如此,人工智能作为新的通用型技术,被认为将给经济和社会带来变革性影响,已被各国上升到国家战略和科技主权高度,成为不断升温的全球科技竞争的新焦点。
在应用层面,人工智能已经渗透到各行各业,算法帮我们过滤掉垃圾邮件,给我们推荐可能喜欢的歌曲,为我们翻译不同的语言文字,替我们驾驶汽车。新冠肺炎疫情暴发以来,人工智能在辅助医疗诊断与新药研发等方面崭露头角,无人物流配送、无人驾驶汽车等新模式助力非接触服务发展。总之,人工智能潜力巨大,可以成为一股向善的力量,不仅带来经济增长,增进社会福祉,还能促进可持续发展。
但与此同时,人工智能及其应用的负面影响与伦理问题也日益凸显,呼吁人们在技术及其产业化之外更加关注伦理视域。例如,人工智能模型训练及其应用离不开大量数据的支持,可能导致违法违规或过度收集、使用用户数据,加深人工智能与数据隐私保护之间的紧张关系;人脸识别技术在一些场景的应用也引发了国内外对该技术侵犯个人隐私的争议。人工智能技术也可能被不法分子滥用,例如用来从事网络犯罪,生产、传播假新闻,合成足以扰乱视听的虚假影像等。
随着算法歧视的不断发酵,人工智能参与决策的公平性问题也备受关注。有研究发现,很多商业化的人脸识别系统都存在种族、性别等偏见,这样的技术用于自动驾驶汽车,就可能导致黑人等深色皮肤的人更容易被自动驾驶汽车撞到。人工智能在招聘、广告投放、信贷、保险、医疗、教育、司法审判、犯罪量刑、公共服务等诸多方面的应用也伴随公平性争议。此外,人工智能的知识产权保护问题也日益浮现,目前人工智能已能够独立创造诗歌、小说、图片、视频等,知识产权制度将需要尽快回应人工智能创造物的保护问题。自动驾驶汽车、AI医疗产品等人工智能应用一旦发生事故,也面临谁来担责的难题。最后,人工智能的应用可能取代部分手工的、重复性的劳动,给劳动者就业带来一定冲击。
2020年被认为是人工智能监管元年,美欧采取的监管路径大相径庭。欧盟《人工智能白皮书》提出的“重监管”模式更多倚重事前的规制,考虑为技术开发与应用设置严苛条件;美国《人工智能应用监管指南》提出的“轻监管”模式更多倚重标准、指南等弹性手段,考虑为人工智能应用设置避风港、“监管沙箱”等。在全球科技竞争日趋激烈、数字经济日趋成为国家核心竞争力等背景下,考虑到我国科技行业发展实际,我国对人工智能需要创新治理,倚重敏捷监管、伦理治理、技术治理等多元手段来共同确保人工智能正向应用与向善发展。
首先,监管不仅需要对人工智能应用分级分类、以问题和风险防范为导向,而且需要具有敏捷性与适应性。人工智能技术的一个核心特征是快速发展迭代,制定强制性法律必然赶不上技术发展步伐,所以国外大都采取出台指南、伦理框架等“软法”。此外,自动驾驶汽车、智能医疗等人工智能应用的发展落地仍面临较多法规政策障碍,需要考虑修订阻碍性的法律法规,同时通过“数字沙箱”“安全港”“试点”等方式推动其试验与应用落地。
其次,采取伦理治理,把伦理原则转化为伦理实践。目前,国内外很多科技公司都出台了人工智能伦理原则,也在通过伦理审查委员会、伦理嵌入等方式落实其伦理原则。行业的这些伦理治理措施已在国内外获得较大共识,更能适应AI技术发展。
再次,以技术手段防范人工智能滥用。例如,深度合成作为一项人工智能应用,在影视制作、教育、医疗、娱乐等领域具有很大正向应用价值,但也可能被不法分子滥用来制造、传播虚假影像以从事欺诈欺骗活动。对此,行业内已在积极研发、部署内容鉴别与溯源技术,以对抗深度合成的滥用。面对复杂性与迭代速度不断增强的人工智能应用,技术治理将发挥越来越大的作用。
(作者:曹建峰,系腾讯研究院高级研究员)
(责编:赵超、吕骞)分享让更多人看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