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人工智能存在的问题
现如今,人工智能的发展十分迅速。这迅速的脚步是离不开当下越来越多的企业的研发与应用,可以说企业和人工智能都是在相辅相成中持续向上发展的的。不过在使用人工智能的时候还是会出现很多的问题,而这些问题可以阻碍人工智能的发展,且我们必须解决它们才能更好地踏出下一步。今天小编就来给大家介绍一下当下的人工智能存在的问题,希望能够帮助大家更好地去认识和理解人工智能的发展现状。
1.人工智能无法去描述常识
大家都知道,常识都是显而易见的,有时候我们甚至很难用语言去描述它,进而在数据中给它打标签。对于所有“显而易见”的东西,我们存在巨大的盲点。因此,我们无法教计算机常识,不仅因为这可能不切实际,更根本的原因是我们甚至没有意识到常识是什么。直到我们发现机器人做了一些很愚蠢的事情,我们才能够意识到这些。
2.人工智能被图灵对智能的定义所束缚
图灵有关智能构想很著名,他将智力限制为一种和人类进行语言游戏的解决方案。具体来说,图灵将智能设定为游戏的解决方案,第一就是将人类置于判断的位置。这个定义非常具有迷惑性,并很适合人工智能领域。而像猫、狗。兔子甚至是其他动物都是非常聪明的生物,但它们没有语言,因此也不可能通过图灵测试。这也是人工给智能所面临的问题。
3.人工智能的核心问题莫拉维克悖论
那么什么是莫拉维克悖论呢?莫拉维克悖论的核心论点是,现实中最简单的问题比最复杂的游戏更难解。我们沉迷于令人工智能在游戏中超越人类以及其他受限且定义明确的话语领域,如数据集,将其作为智能的指标,作为一种与图灵测试一致的标准。我们完全忽略这样一个事实:对智能的最终判断由现实本身,而不是由一个人类组成的委员会作出。如果解决了这些问题那就更好的解决这些问题。
在这篇文章中我们给大家介绍了有关人工智能存在的问题,具体包含了三点,分别是描述显而易见的常识是十分费力的,人工智能被图灵对智能的定义所束缚,人工智能的核心问题莫拉维克悖论。这三个现象可以说是当前人工智能存在的比较明显突出的问题,不过相信在时间的检验和推进下,这些问题都会慢慢迎刃而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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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工智能存在的问题是什么(一)
人工智能的出现方便了我们大众的生活,自从出现了人工智能以后,人工智能得到了大家的关注以及各个行业的支持。人工智能就是研究、开发用于模拟、延伸和扩展人的智能的理论、方法、技术及应用系统的一门新的技术科学。但人工智能现在也是存在了很多的问题,具体问题都有哪些呢?下面我们就给大家介绍一下这个问题。
现阶段,人工智能存在着十个问题,下面我们就给大家详细的介绍一下这些问题。
首先给大家介绍一下人工智能存在的第一个问题,那就是人工智能的模型甚至可能起作用,但往往是出于错误的原因。深度学习就是一个很好的例子。深度学习显然已经解决了物体识别问题,但是大量研究表明,深度神经网络能识别物体的原因与人类能观察到物体的原因大不相同。对于用图灵测试精神欺骗人类的人来说,这可能并不重要。但对于关注人工智能体处理非预期现实的能力的人来说,这是至关重要的。所以解决这个问题是至关重要的事情。
其次,人工智能在现实中不是游戏,智能是一种机制,它会进化以令智能体能够解决问题。由于智能是一种辅助我们玩规则不断变化的游戏的机制,因此很可能成为一种副作用,它能让我们玩有一套固定规则的实际游戏也就不足为奇了。构建在玩固定规则游戏时胜过人类能力的机器,跟构建一个能够玩规则不断变化的游戏的系统差得远了。所以这就需要我们重视人工智能。
第三个人工智能中存在的问题就是物理现实中有一些规则是不变的,也就是物理定律。我们用语言描述他们,并利用它们来做预测,从而建立文明。但是为了在这个物理环境中行动,这个星球上的每一种生物体都掌握了这些定律,并不需要语言。
第四个问题就是我们的视觉统计模型其实是非常不足的,因为它们仅依赖于某一时间的事物和人类指定的抽象标签进行识别。举一个例子,那就是深度神经网络能够看到数以百万计的苹果挂在树上的图像,但永远不可能发现万有引力定律。
我们在这篇文章中给大家介绍了很多关于人工智能会出现的问题,只有认清楚这些问题,我们才能更好地利用人工智能,在下一篇文章中我们继续给大家介绍人工智能存在的其他问题。
人工智能伦理问题的现状分析与对策
中国网/中国发展门户网讯 人工智能(AI)是第四次产业革命中的核心技术,得到了世界的高度重视。我国也围绕人工智能技术制定了一系列的发展规划和战略,大力推动了我国人工智能领域的发展。然而,人工智能技术在为经济发展与社会进步带来重大发展机遇的同时,也为伦理规范和社会法治带来了深刻挑战。2017年,国务院印发的《新一代人工智能发展规划》提出“分三步走”的战略目标,掀起了人工智能新热潮,并明确提出要“加强人工智能相关法律、伦理和社会问题研究,建立保障人工智能健康发展的法律法规和伦理道德框架”。2018年,习近平总书记在主持中共中央政治局就人工智能发展现状和趋势举行的集体学习时强调,要加强人工智能发展的潜在风险研判和防范,维护人民利益和国家安全,确保人工智能安全、可靠、可控。要整合多学科力量,加强人工智能相关法律、伦理、社会问题研究,建立健全保障人工智能健康发展的法律法规、制度体系、伦理道德。2019年,我国新一代人工智能发展规划推进办公室专门成立了新一代人工智能治理专业委员会,全面负责开展人工智能治理方面政策体系、法律法规和伦理规范研究和工作推进。《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中专门强调要“探索建立无人驾驶、在线医疗、金融科技、智能配送等监管框架,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和伦理审查规则”。这些均体现了我国对人工智能伦理及其治理的密切关注程度和积极推进决心,同时也突出了这一问题的重要性。
当前人工智能伦理问题
伦理是处理人与人之间关系、人与社会之间关系的道理和秩序规范。人类历史上,重大的科技发展往往带来生产力、生产关系及上层建筑的显著变化,成为划分时代的一项重要标准,也带来对社会伦理的深刻反思。人类社会于20世纪中后期进入信息时代后,信息技术伦理逐渐引起了广泛关注和研究,包括个人信息泄露、信息鸿沟、信息茧房、新型权力结构规制不足等。信息技术的高速变革发展,使得人类社会迅速迈向智能时代,其突出表现在带有认知、预测和决策功能的人工智能算法被日益广泛地应用在社会各个场景之中;前沿信息技术的综合运用,正逐渐发展形成一个万物可互联、万物可计算的新型硬件和数据资源网络,能够提供海量多源异构数据供人工智能算法分析处理;人工智能算法可直接控制物理设备,亦可为个人决策、群体决策乃至国家决策提供辅助支撑;人工智能可以运用于智慧家居、智慧交通、智慧医疗、智慧工厂、智慧农业、智慧金融等众多场景,还可能被用于武器和军事之中。然而,迈向智能时代的过程如此迅速,使得我们在传统的信息技术伦理秩序尚未建立完成的情况下,又迫切需要应对更加富有挑战性的人工智能伦理问题,积极构建智能社会的秩序。
计算机伦理学创始人 Moore将伦理智能体分为4类:伦理影响智能体(对社会和环境产生伦理影响);隐式伦理智能体(通过特定软硬件内置安全等隐含的伦理设计);显示伦理智能体(能根据情势的变化及其对伦理规范的理解采取合理行动);完全伦理智能体(像人一样具有自由意志并能对各种情况做出伦理决策)。当前人工智能发展尚处在弱人工智能阶段,但也对社会和环境产生了一定的伦理影响。人们正在探索为人工智能内置伦理规则,以及通过伦理推理等使人工智能技术的实现中也包含有对伦理规则的理解。近年来,越来越多的人呼吁要赋予人工智能机器一定的道德主体地位,但机器能否成为完全伦理智能体存在巨大的争议。尽管当前人工智能在一些场景下的功能或行为与人类接近,但实则并不具有“自由意志”。从经典社会规范理论来看,是否能够成为规范意义上的“主体”来承担责任,并不取决于其功能,而是以“自由意志”为核心来构建的。黑格尔的《法哲学原理》即以自由意志为起点展开。因此,当前阶段对人工智能伦理问题的分析和解决路径构建应主要围绕着前3类伦理智能体开展,即将人工智能定性为工具而非主体。
当前阶段,人工智能既承继了之前信息技术的伦理问题,又因为深度学习等一些人工智能算法的不透明性、难解释性、自适应性、运用广泛等特征而具有新的特点,可能在基本人权、社会秩序、国家安全等诸多方面带来一系列伦理风险。例如:人工智能系统的缺陷和价值设定问题可能带来公民生命权、健康权的威胁。2018年,Uber自动驾驶汽车在美国亚利桑那州发生的致命事故并非传感器出现故障,而是由于 Uber在设计系统时出于对乘客舒适度的考虑,对人工智能算法识别为树叶、塑料袋之类的障碍物做出予以忽略的决定。人工智能算法在目标示范、算法歧视、训练数据中的偏失可能带来或扩大社会中的歧视,侵害公民的平等权。人工智能的滥用可能威胁公民隐私权、个人信息权。深度学习等复杂的人工智能算法会导致算法黑箱问题,使决策不透明或难以解释,从而影响公民知情权、程序正当及公民监督权。信息精准推送、自动化假新闻撰写和智能化定向传播、深度伪造等人工智能技术的滥用和误用可能导致信息茧房、虚假信息泛滥等问题,以及可能影响人们对重要新闻的获取和对公共议题的民主参与度;虚假新闻的精准推送还可能加大影响人们对事实的认识和观点,进而可能煽动民意、操纵商业市场和影响政治及国家政策。剑桥分析公司利用 Facebook上的数据对用户进行政治偏好分析,并据此进行定向信息推送来影响美国大选,这就是典型实例。人工智能算法可能在更不易于被察觉和证明的情况下,利用算法歧视,或通过算法合谋形成横向垄断协议或轴辐协议等方式,破坏市场竞争环境。算法决策在社会各领域的运用可能引起权力结构的变化,算法凭借其可以处理海量数据的技术优势和无所不在的信息系统中的嵌入优势,对人们的权益和自由产生显著影响。例如,银行信贷中通过算法进行信用评价将影响公民是否能获得贷款,刑事司法中通过算法进行社会危害性评估将影响是否进行审前羁押等,都是突出的体现。人工智能在工作场景中的滥用可能影响劳动者权益,并且人工智能对劳动者的替代可能引发大规模结构性失业的危机,带来劳动权或就业机会方面的风险。由于人工智能在社会生产生活的各个环节日益广泛应用,人工智能系统的漏洞、设计缺陷等安全风险,可能引发个人信息等数据泄露、工业生产线停止、交通瘫痪等社会问题,威胁金融安全、社会安全和国家安全等。人工智能武器的滥用可能在世界范围内加剧不平等,威胁人类生命与世界和平……
人工智能伦理风险治理具有复杂性,尚未形成完善的理论架构和治理体系。人工智能伦理风险的成因具有多元性,包括人工智能算法的目标失范、算法及系统缺陷、受影响主体对人工智能的信任危机、监管机制和工具欠缺、责任机制不完善、受影响主体的防御措施薄弱等。人工智能技术和产业应用的飞速发展,难以充分刻画和分析其伦理风险及提供解决方案。这要求我们必须克服传统规范体系的滞后性,而采用“面向未来”的眼光和方法论,对人工智能的设计、研发、应用和使用中的规范框架进行积极思考和构建,并从确立伦理准则等软法开始,引领和规范人工智能研发应用。
关于人工智能的发展,我们既不能盲目乐观,也不能因噎废食,要深刻认识到它可以增加社会福祉的能力。因此,在人类社会步入智能时代之际,必须趁早从宏观上引导人工智能沿着科学的道路前行,对它进行伦理反思,识别其中的伦理风险及其成因,逐步构建科学有效的治理体系,使其更好地发挥积极价值。
人工智能伦理准则、治理原则及进路
当前全球人工智能治理还处于初期探索阶段,正从形成人工智能伦理准则的基本共识出发,向可信评估、操作指南、行业标准、政策法规等落地实践逐步深入,并在加快构建人工智能国际治理框架体系。
伦理准则
近几年来,众多国家、地区、国际和国内组织、企业均纷纷发布了人工智能伦理准则或研究报告。据不完全统计,相关人工智能伦理准则已经超过40项。除文化、地区、领域等因素引起的差异之外,可以看到目前的人工智能伦理准则已形成了一定的社会共识。
近年来,中国相关机构和行业组织也非常积极活跃参与其中。例如:2018年1月,中国电子技术标准化研究院发布了《人工智能标准化白皮书(2018版)》,提出人类利益原则和责任原则作为人工智能伦理的两个基本原则;2019年5月,《人工智能北京共识》发布,针对人工智能的研发、使用、治理 3 个方面,提出了各个参与方应该遵循的有益于人类命运共同体构建和社会发展的15条原则;2019年6月,国家新一代人工智能治理专业委员会发布《新一代人工智能治理原则——发展负责任的人工智能》,提出了人工智能发展的8项原则,勾勒出了人工智能治理的框架和行动指南;2019年7月,上海市人工智能产业安全专家咨询委员会发布了《人工智能安全发展上海倡议》;2021年9月,中关村论坛上发布由国家新一代人工智能治理专业委员会制定的《新一代人工智能伦理规范》等。从发布内容上看,所有准则在以人为本、促进创新、保障安全、保护隐私、明晰责任等价值观上取得了高度共识,但仍有待继续加深理论研究和论证,进一步建立共识。
治理原则
美国、欧洲、日本等国家和地区在大力推动人工智能技术和产业发展的同时,高度重视人工智能的安全、健康发展,并将伦理治理纳入其人工智能战略,体现了发展与伦理安全并重的基本原则。
习近平总书记高度重视科技创新领域的法治建设问题,强调“要积极推进国家安全、科技创新、公共卫生、生物安全、生态文明、防范风险、涉外法治等重要领域立法以良法善治保障新业态新模式健康发展”。近年来,我国在应对新技术新业态的规制和监管方面,形成了“包容审慎”的总体政策。这项基本政策在2017年就已正式提出。在2020年1月1日起实施的《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55条中更是专门规定了“包容审慎”监管原则:“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按照鼓励创新的原则,对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等实行包容审慎监管,针对其性质、特点分类制定和实行相应的监管规则和标准,留足发展空间,同时确保质量和安全,不得简单化予以禁止或者不予监管。”这为当前人工智能伦理治理提供了基本原则和方法论。一方面,要注重观察,认识到新技术新事物往往有其积极的社会意义,亦有其发展完善的客观规律,应予以一定空间使其能够发展完善,并在其发展中的必要之处形成规制方法和措施。另一方面,要坚守底线,包括公民权利保护的底线、安全的底线等。对于已经形成高度社会共识、凝结在法律之中的重要权益、价值,在执法、司法过程中都要依法进行保护。这既是法律对相关技术研发者和使用者的明确要求,也是法律对于在智能时代保护公民权益、促进科技向善的郑重承诺。
治理进路
在人工智能治理整体路径选择方面,主要有两种理论:“对立论”和“系统论”。
“对立论”主要着眼于人工智能技术与人类权利和福祉之间的对立冲突,进而建立相应的审查和规制制度。在这一视角下,一些国家和机构重点关注了针对人工智能系统本身及开发应用中的一些伦理原则。例如,2020年《人工智能伦理罗马倡议》中提出7项主要原则——透明、包容、责任、公正、可靠、安全和隐私,欧盟委员会于2019年《可信赖人工智能的伦理指南》中提出人工智能系统全生命周期应遵守合法性、合伦理性和稳健性3项要求,都体现了这一进路。
“系统论”则强调人工智能技术与人类、其他人工代理、法律、非智能基础设施和社会规范之间的协调互动关系。人工智能伦理涉及一种社会技术系统,该系统在设计时必须注意其不是一项孤立的技术对象,而是需要考虑它将要在怎样的社会组织中运作。我们可以调整的不仅仅是人工智能系统,还有在系统中与之相互作用的其他要素;在了解人工智能运作特点的基础上,可以在整个系统内考虑各个要素如何进行最佳调配治理。当前在一些政策和法规中已有一定“系统论”进路的体现。例如,IEEE(电气与电子工程师协会)发布的《合伦理设计》11中提出的8项原则之一即为“资质”(competence),该原则提出系统创建者应明确对操作者的要求,并且操作者应遵守安全有效操作所需的知识和技能的原则,这体现了从对使用者要求的角度来弥补人工智能不足的系统论视角,对智能时代的教育和培训提出了新需求。我国国家新一代人工智能治理专业委员会2019年发布的《新一代人工智能治理原则——发展负责任的人工智能》中,不仅强调了人工智能系统本身应该符合怎样的伦理原则,而且从更系统的角度提出了“治理原则”,即人工智能发展相关各方应遵循的8项原则;除了和谐友好、尊重隐私、安全可控等侧重于人工智能开放和应用的原则外,还专门强调了要“改善管理方式”,“加强人工智能教育及科普,提升弱势群体适应性,努力消除数字鸿沟”,“推动国际组织、政府部门、科研机构、教育机构、企业、社会组织、公众在人工智能发展与治理中的协调互动”等重要原则,体现出包含教育改革、伦理规范、技术支撑、法律规制、国际合作等多维度治理的“系统论”思维和多元共治的思想,提供了更加综合的人工智能治理框架和行动指南。基于人工智能治理的特殊性和复杂性,我国应在习近平总书记提出的“打造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格局”的指导下,系统性地思考人工智能的治理维度,建设多元共治的人工智能综合治理体系。
我国人工智能伦理治理对策
人工智能伦理治理是社会治理的重要组成部分。我国应在“共建共治共享”治理理论的指导下,以“包容审慎”为监管原则,以“系统论”为治理进路,逐渐建设形成多元主体参与、多维度、综合性的治理体系。
教育改革
教育是人类知识代际传递和能力培养的重要途径。通过国务院、教育部出台的多项措施,以及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发布的《教育中的人工智能:可持续发展的机遇与挑战》、《人工智能与教育的北京共识》13等报告可以看到,国内外均开始重视教育的发展改革在人工智能技术发展和应用中有着不可或缺的作用。为更好地支撑人工智能发展和治理,应从4个方面进行完善:普及人工智能等前沿技术知识,提高公众认知,使公众理性对待人工智能;在科技工作者中加强人工智能伦理教育和职业伦理培训;为劳动者提供持续的终身教育体系,应对人工智能可能引发的失业问题;研究青少年教育变革,打破工业化时代传承下来的知识化教育的局限性,回应人工智能时代对人才的需求。
伦理规范
我国《新一代人工智能发展规划》中提到,“开展人工智能行为科学和伦理等问题研究,建立伦理道德多层次判断结构及人机协作的伦理框架”。同时,还需制定人工智能产品研发设计人员及日后使用人员的道德规范和行为守则,从源头到下游进行约束和引导。当前有5项重点工作可以开展:针对人工智能的重点领域,研究细化的伦理准则,形成具有可操作性的规范和建议。在宣传教育层面进行适当引导,进一步推动人工智能伦理共识的形成。推动科研机构和企业对人工智能伦理风险的认知和实践。充分发挥国家层面伦理委员会的作用,通过制定国家层面的人工智能伦理准则和推进计划,定期针对新业态、新应用评估伦理风险,以及定期评选人工智能行业最佳实践等多种方式,促进先进伦理风险评估控制经验的推广。推动人工智能科研院所和企业建立伦理委员会,领导人工智能伦理风险评估、监控和实时应对,使人工智能伦理考量贯穿在人工智能设计、研发和应用的全流程之中。
技术支撑
通过改进技术而降低伦理风险,是人工智能伦理治理的重要维度。当前,在科研、市场、法律等驱动下,许多科研机构和企业均开展了联邦学习、隐私计算等活动,以更好地保护个人隐私的技术研发;同时,对加强安全性、可解释性、公平性的人工智能算法,以及数据集异常检测、训练样本评估等技术研究,也提出了很多不同领域的伦理智能体的模型结构。当然,还应完善专利制度,明确算法相关发明的可专利性,进一步激励技术创新,以支撑符合伦理要求的人工智能系统设计。
此外,一些重点领域的推荐性标准制定工作也不容忽视。在人工智能标准制定中,应强化对人工智能伦理准则的贯彻和支撑,注重对隐私保护、安全性、可用性、可解释性、可追溯性、可问责性、评估和监管支撑技术等方面的标准制定,鼓励企业提出和公布自己的企业标准,并积极参与相关国际标准的建立,促进我国相关专利技术纳入国际标准,帮助我国在国际人工智能伦理准则及相关标准制定中提升话语权,并为我国企业在国际竞争中奠定更好的竞争优势。
法律规制
法律规制层面需要逐步发展数字人权、明晰责任分配、建立监管体系、实现法治与技术治理有机结合。在当前阶段,应积极推动《个人信息保护法》《数据安全法》的有效实施,开展自动驾驶领域的立法工作;并对重点领域的算法监管制度加强研究,区分不同的场景,探讨人工智能伦理风险评估、算法审计、数据集缺陷检测、算法认证等措施适用的必要性和前提条件,为下一步的立法做好理论和制度建议准备。
国际合作
当前,人类社会正步入智能时代,世界范围内人工智能领域的规则秩序正处于形成期。欧盟聚焦于人工智能价值观进行了许多研究,期望通过立法等方式,将欧洲的人权传统转化为其在人工智能发展中的新优势。美国对人工智能标准也尤为重视,特朗普于2019年2月发布“美国人工智能计划”行政令,要求白宫科技政策办公室(OSTP)和美国国家标准与技术研究院(NIST)等政府机构制定标准,指导开发可靠、稳健、可信、安全、简洁和可协作的人工智能系统,并呼吁主导国际人工智能标准的制定。
我国在人工智能科技领域处于世界前列,需要更加积极主动地应对人工智能伦理问题带来的挑战,在人工智能发展中承担相应的伦理责任;积极开展国际交流,参与相关国际管理政策及标准的制定,把握科技发展话语权;在最具代表性和突破性的科技力量中占据发展的制高点,为实现人工智能的全球治理作出积极贡献。
(作者:张兆翔、谭铁牛,中国科学院自动化研究所;张吉豫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中国科学院院刊》供稿)
我国人工智能产业发展面临的三大问题
2019年,人工智能数据、算法、算力生态条件日益成熟,我国人工智能产业发展迎来一轮战略机遇,智能芯片、智能无人机、智能网联汽车、智能机器人等细分产业,以及医疗健康、金融、供应链、交通、制造、家居、轨道交通等重点应用领域发展势头良好。展望2020年,全国各级地方将根据自身实际情况申报和落地人工智能创新应用先导区,国内人工智能产业投融资将更关注易落地的底层技术公司。
2020年形势判断
从产业链建设看,人工智能数据、算法、算力生态条件日益成熟。算法、数据和计算力是推动人工智能技术进步和产业发展的“三驾马车”。
一是在算法方面,2019年,基于视觉、触觉传感的迁移学习、变分自动编码器(VAE)和生成对抗网络(GAN)是无监督学习中新涌现的算法类型。预计2020年,上述新兴学习算法将在主流机器学习算法模型库中得到更高效的实现,Caffe框架、CNTK框架等分别针对不同新兴人工智能算法模型进行收集整合,可以大幅度提高算法开发的场景适用性。
二是在数据方面,2019年,我国5G、物联网、汽车电子等多种新兴技术产业的快速发展,数据总量呈现海量聚集爆发式增长。预计2020年,我国5G通信网络部署加速,接入物联网的设备将增加至500亿台,数据的增长速度越来越快,世界领先的互联网公司大数据量将达到上千PB,传统行业龙头型企业数据量将达到PB级,个人产生数据达到TB级。
三是在算力方面,2019年以来,我国人工智能的算力仍以GPU芯片为主要硬件承载,但随着技术的不断迭代,预计2020年,ASIC、FPGA等计算单元类别将成为支撑我国人工智能技术发展的底层硬件能力。
从政策推动来看,全国各级地方将根据自身实际情况申报和落地人工智能创新应用先导区。2019年,我国31个省份中已有19个省份发布了人工智能规划,其中有16个制定了具体的产业规模发展目标,以北上广深为代表的城市积极地制定了行之有效的政策,对人工智能产业的落地和发展产生了较大的推动作用,成为中国人工智能行业的重要实践者和领头羊。
尤其是2019年下半年以来,上海市和深圳市获批成为我国首批人工智能创新应用先导区,为我国人工智能产业应用发展带来新契机。预计2020年,国内更多城市(群)将聚焦智能芯片、智能无人机、智能网联汽车、智能机器人等优势产业,面向医疗健康、金融、供应链、交通、制造、家居、轨道交通等重点应用领域,积极申报和搭建符合自身优势和发展特点的人工智能深度应用场景,以“先导区”工作为抓手,促进人工智能产业与实体经济深度融合。
从投融资情况看,我国人工智能产业投资市场将关注易落地的底层技术公司。在过去5年间,我国人工智能领域投资曾出现快速增长。2015年,人工智能产业投融资规模达到450亿元。到2019年,仅上半年国内人工智能领域就获得投融资超过478亿元。近四年来,人工智能领域投融资集中在企业服务、机器人、医疗健康、行业解决方案、基础组件、金融等落地前景较好领域。预计2020年,新零售、无人驾驶、医疗和教育等易落地的人工智能应用场景将更加受到资本关注。
同时,由于中国在人工智能底层技术方面仍落后于美国,随着人工智能在中国的进一步发展,底层技术的投资热度将持续增长,那些拥有顶级科学家团队、雄厚科技基因的底层技术创业公司将获得资本市场的持续资金注入。
三大问题
我国人工智能领域的基础创新投入严重不足。
从企业研发创新看,中国人工智能企业的创新研发支出仍远远落后于美国、欧洲和日本。2018—2019年,美国人工智能领域企业投入的科技研发费用占据了全球科技支出的61%,我国人工智能领域企业研发支出虽然快速增加,增速达到34%,但实际占据的全球科技支出份额明显小于美国。
从人工智能知识产权保有量看,我国各类实体拥有的人工智能专利总量超过3万件,位居世界第一,但中国相关企业拥有的人工智能相关专利多为门槛较低的实用新型专利,发明专利仅占专利申请总量的23%。同时,根据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的数据,我国企业拥有的95%的人工智能设计专利和61%的人工智能实用新型专利将会在5年后失效,相比之下,美国85.6%的人工智能专利技术在5年后仍在支付维护费用。2020年,我国需要在人工智能基础研究与创新,打造核心关键技术长板、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方面加大投入力度。
我国人工智能产业的算力算法核心基础相对薄弱。我国人工智能发展在数据规模和算法集成应用上都走在世界前列,但在人工智能基础算力方面,能提供国产化算力支持的企业还不多。
在人工智能的算力支持方面,IBM、HPE、戴尔等国际巨头稳居全球服务器市场前三位,浪潮、联想、新华三、华为等国内企业市场份额有限;国内人工智能芯片厂商需要大量依靠高通、英伟达、AMD、赛灵思、美满电子、EMC、安华高、联发科等国际巨头供货,中科寒武纪等国内企业发展刚刚起步。
在人工智能算法方面,主流框架与数据集领域国内外企业龙头企业包括谷歌、脸书、亚马逊、微软等,深度学习主流框架TensorFlow、Caffe等均为美国企业或机构掌握,百度、第四范式、旷视科技等国内企业的算法框架和数据集尚未得到业界的广泛认可和应用。2020年,我国需要进一步部署加强人工智能基础设施建设,并重视国内人工智能算法框架的创新推广。
以算法战、深度伪造为代表的人工智能技术滥用给经济社会带来严重负面影响。算法战指的是将人工智能算法、机器学习等技术全面应用于对敌作战中的情报收集、武器装备、战场勘测、指挥协同、决策制定等环节,核心目标是利用人工智能技术提升军事作战能力;深度伪造(Deepfakes)是“DeepMachineLearning”(深度学习)和“Fake”(造假)的英文组合词,是一种基于深度学习的人物图像合成技术,随着人工智能算法开源不断推进,深度伪造技术门槛正在不断降低,非专业人员已经可以利用简单开源代码快速制作出以假乱真的视频和图像。
2019年以来,基于人工智能的算法战和深度伪造的正在扩大军事影响、形成网络暴力、破坏政治选举、扰乱外交关系等方面被滥用,并给社会和国家带来极大风险。上述对人工智能技术的滥用给我国家安全、产业安全、社会经济安全带来巨大风险,需提前预防可能风险,并寻求国际支持。
对策建议
以算力为核心加强人工智能基础能力建设。首先要大力推进人工智能算法库、解决方案库、数据集及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强化人工智能发展基础。其次加强面向人工智能发展应用的5G网络、边缘计算硬件新兴信息基础设施建设。最后要对各行业企业自动化、智能化改造的产出、效果进行科学有效测算,指导企业找准技术研发投入的切入点,利用好人工智能技术实现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体系化梳理我国人工智能产业供应链现状。我们既要关注重要整机产品以及大厂商、大企业,也要覆盖量大面广的细分领域及增长势头良好的隐形冠军。
推动国内人工智能企业加快开拓国内外应用市场并提升出海抗风险能力。我国需要加强国内应用市场推广,挖掘多种类型的应用场景,培育各种规模的竞争主体,进一步提升新技术的应用水平和应用层级。同时,引导对外应用市场开拓,支持企业开拓海外市场,对出海企业在经营合规管控、知识产权管理、专利诉讼等方面的具体问题给予窗口指导。最后,提升企业自身的抗风险抗打击能力,鼓励新兴领域的独角兽企业尽快做大做强,形成较大规模体量和较强技术竞争力。
在国际社会上提出发展“负责任的人工智能”。首先应加紧研究并提出中国版的人工智能伦理守则或框架,形成人工智能伦理风险评估指标体系或风险管理指南,为人工智能企业提供风险识别、评估及应对的系统指引。其次应加强与联合国、欧盟及其成员国、G20等国际组织的合作,参与搭建多层次国际人工智能治理机制,提出发展“负责任的人工智能”供全球各国讨论,在全球人工智能伦理框架的制定议程中发挥建设性作用。
来源:赛迪研究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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