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贾淑品:人工智能背景下马克思劳动价值论的再审视 所谓人工智能其本质是复制人的

贾淑品:人工智能背景下马克思劳动价值论的再审视

人工智能是引领新一轮科技革命和产业变革的重要驱动力,正深刻改变着人们的生产、生活、学习方式。人工智能可以为人类创造物质财富,避免繁重体力劳动、增进社会福利、提高生活水平,但同时,人工智能的发展也带来一部分人过于依赖人工智能、好逸恶劳、疏于劳动等负面效应,当前出现的“无人工厂”“无人超市”也导致一部分人对就业的担忧。在党中央、国务院要求提高劳动教育专业化水平的大背景下,如何正确理解人工智能发展下劳动价值论以及劳动与幸福的关系,是新时代倡导劳动创造精神、积极奋斗的有益保障。

一、人工智能背景下劳动创造价值的结论改变了吗?

21世纪以来,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的进一步推进,极大地激发了个体生产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人们也积极研发新技术、新能源,科学技术被日益运用到各个生产领域,取得了突飞猛进的发展。科学技术日益成为重要的生产要素,由最初的加速度,发展到乘积速度、n次方速度。科学技术的应用使经济总量快速增长,研发、创新、管理等日益成为重要的生产环节,出现了研发劳动、管理劳动等新的劳动形态,而人工智能技术无疑在这一轮科技革命中起了引领作用。2018年10月31日,中共中央政治局就人工智能发展现状和趋势举行第九次集体学习,习近平在主持学习时强调,人工智能是新一轮科技革命和产业变革的重要驱动力量,是引领这一轮科技革命和产业变革的战略性技术,具有溢出带动性很强的“头雁”效应。在人工智能如火如荼发展的同时,一些资产阶级经济学家开始质疑马克思劳动价值论的科学性,他们认为一些非劳动性要素如土地、资本、劳动、机器等也可以参与价值创造,“要素价值论”又重新粉墨登场,这实际上是一些资产阶级学者所标榜的“效用”价值理论。他们的意图是明确的,试图通过否定马克思劳动价值论,来瓦解马克思主义的剩余价值论和马克思主义的理论大厦。面对这一挑战,当前我们应解决当代中国人工智能发展背景下劳动价值论来自实践的有关理论问题:一是人工智能背景下劳动是否创造价值,如何创造价值;二是人工智能背景下劳动如何创造幸福。

马克思劳动价值论在马克思整个理论体系中的地位和作用自不待言,对马克思劳动价值论的否定则意味着对经典马克思主义理论根基的否定。那么,人工智能能不能完全代替人类劳动,人类劳动会不会随着人工智能的发展变得可有可无、无足轻重?这实际上关涉两个核心问题的解决:一是“人的本质是什么”。对于人的本质理解经历了一个漫长的过程,但是,大家现在已经普遍接受马克思的观点,“人的本质不是单个人所固有的抽象物,在其现实性上,它是一切社会关系的总和”。这说明了人的社会性,人不能脱离社会而单独存在,也说明了人不能离开劳动而存在。二是“什么是人工智能”。对于这个问题,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来说明。

首先,我们要意识到,人工智能作为信息时代科学技术创新的结果,只不过是新兴信息技术的一部分。虽然部分人工智能正在逐步替代部分体力劳动或者简单劳动,如各种扫地机器人或者洗碗机器人,但它们依然是生产力的一部分,是包含高科技含量的生产力范畴。马克思指出:“劳动过程的简单要素是:有目的的活动或劳动本身,劳动对象和劳动资料。”学术界把马克思关于劳动者、劳动资料和劳动对象的这一论述后来概括为生产力的“三要素”,这是生产力的实体性要素(硬件构成),即它们是一切时代的生产力所共有的基本要素。除此以外,还有科学技术、科学管理、劳动的热情和积极性,被称为生产力的非实体性要素(软件构成),人工智能作为一种科学技术,也是生产力的软件构成。可以说,人工智能相对于传统常规劳动,其劳动系统更为复杂,需要多方的协作,因而,人工智能对生产力发展的巨大作用,不仅表现在它对生产力三要素的渗透性影响,而且还表现在它促进生产力结构的优化和系统功能的发挥上,是优化产业结构的根本动力。生产力实体性要素和非实体性诸要素只有有机结合成为一个整体系统,才能成为现实的生产力,只有在最佳的结构状态下,才能发挥出最佳的系统功能。系统科学、管理科学和计算机技术等的发展,都在现代化的管理中发挥巨大的作用,极大地优化了生产过程,大大地提高了劳动生产力。因而,人工智能的出现不是对人类的劳动主宰地位的挑战,而是对人类劳动的超越和解放。“手推磨产生的是封建主的社会,蒸汽磨产生的是工业资本家的社会”。人工智能作为渗透性的科学技术因素渗透到劳动资料,会引起劳动资料的智能化改造和增强,产生愈来愈高级的、影响生产状况的智能化劳动资料。智能化因素渗透在生产力各要素中并带来人际关系的变化,使劳动创造价值的过程呈现出新的特点,但是这并没有改变劳动创造价值,人工智能代替人的劳动是人的本质展开过程,是人的劳动延展形式,并没有改变劳动价值论。

人工智能是能渗透于劳动资料、劳动对象和劳动者并引起这些生产力基本要素发生深刻智能化增强的科学技术要素。就劳动资料的智能化增强而言,人工智能的渗透和应用使得劳动资料产生根本性的智能化改造和增强;就劳动对象的智能化增强而言,人工智能的渗透和应用使得具体劳动过程中被进行深度加工的劳动对象在品质方面部分得以智能化增强,如智能手机、无人驾驶汽车等产品的形成,就需要被组装的智能化元器件;就劳动者的智能化增强而言,人工智能的渗透和应用使得生产力中最活跃的要素也就是劳动者,在原初的人类智能基础上,借助于客体主体化了的人工智能因素而获得能增强自身劳动技能的智能工具和智能化思维。虽然人工智能设备试图去模拟人脑智慧的功能,给生产资料注入智慧元素,但归根结底是人类智能的开发结果,还是劳动工具的物质要素,与真正的人脑还有一定的距离,它没有人类的自我意识能力。无论是体力劳动者还是脑力劳动者,身上都蕴含着人工智能所无法匹敌的人类智能,并且劳动者懂得在生产劳动中把他的种属能力充分发挥出来。马克思在《资本论》中曾这样写道:“蜘蛛的活动与织工的活动相似,蜜蜂建筑蜂房的本领使人间的许多建筑师感到惭愧。但是,最蹩脚的建筑师从一开始就比最灵巧的蜜蜂高明的地方,是他在用蜂蜡建筑蜂房以前,已经在自己的头脑中把它建成了。”由此可见,即便是最蹩脚的建筑师、最普通的直接劳动者个体也有难以穷尽的人类智慧。不能因为人工智能背景下一部分劳动者得到了智能化增强,就低估另一部分人的聪明和智慧。

其次,科技、知识、信息等新的生产要素并不能直接创造价值,但是这些要素可以物化到劳动者身上创造价值。人工智能并不能脱离人工劳动而单独存在。表面上看,随着人工智能时代的来临,出现了许多工人机器人,机器人代替人类劳动生产价值,看似人类不需要劳动就能创造价值,实则不然,人工智能并不创造价值,在无人工厂、机器人的背后,还是人类工程师进行编程,调试AI模型,进行劳动。人工智能只不过是渗透到具体生产过程并与生产力基本要素相结合而转化为现实生产力的渗透性要素。因而,人工智能的出现不会使劳动阶级成为多余阶级,也不能自发消解资本主义雇佣劳动制度。人工智能被人类创造的目的就是要替代人类完成某些人类自己无法完成的事情,或者是为了减轻人的劳动负担,抑或是为了提高劳动的效率,因而劳动资料、劳动对象、劳动者等生产力基本要素将随着人工智能的崛起实现智能化增强,减小了劳动强度,却提高了劳动效率。在不久的将来,生产力要素的智能化增强必将成为具有新奠基性地位的技术基础,这是人工智能崛起下当代生产力发生新变化的首要表现。尽管人工智能的作用很大,但目前还只是端倪初现,只是引起部分生产部门的变革,但因其作为新生事物具备新的物质结构和功能,适应已经变化了的经济环境和条件,终究具有合乎社会生产力前进上升运动与发展方向的强大生命力。如果说19世纪的资本主义大工业“必须掌握它特有的生产资料,即机器本身,以便用机器来生产机器”,那么21世纪的经济发展则必须掌握与智能化时代相适应的智能化生产资料。

综上,人工智能代替人类所进行的机械、呆板、繁重、重复、枯燥的劳动实质大大提高了人类的创造能力,这个过程充分调动了人类劳动能力。人类劳动的意志和动机被智能工具系统承载,并通过智能工具系统进行延展。人工智能表面上好像是“脱离”人的“独立”的劳动主体,但实质上,在可以预见的未来,是不可能代替具有独立性、目的性和意志性的自然人的,因为人工智能的活动是通过人预先的程序设计来实现对人工智能的控制的,所以人工智能下的“劳动”并没有改变人类劳动的本质,只不过是人类劳动力的进一步延展。比如,我们可以通过佩戴扩音器提高我们的声音,通过挖掘机代替铁锹来提高挖掘能力,这是人类劳动能力通过数字化、网络化、智能化技术系统拓展至人的身体之外的过程,是人的复杂劳动成果的集中应用和体现。在商品经济中,人工智能本质仍然是人类的活动对象化、劳动的外化,是工人制造的一种新的劳动产品。

通过上述分析可知,人工智能背景下劳动创造价值的观点仍然没有改变。所谓人工智能完全代替人类劳动的观点,这种观点不仅是错误的,也是别有用心的。马克思的劳动价值论是对古典政治经济学传统价值论的超越与发展,是马克思的“两大发现”的理论基础,具有强大的解释力,“人类的劳动是创造价值的唯一源泉”这个观点是没有变的,人工智能本身是不创造价值的,它只是人的本质的进一步延展。

二、人工智能背景下不同社会制度在劳动创造价值、劳动创造幸福上的不同结果

(一)人工智能不能自发消解资本主义崩溃,反而加速资本主义崩溃

在资本主义生产方式下,因为资本家信奉资本逻辑,把追逐资本、追逐利润当作最高的价值追求,因而把劳动的消极折磨和奴役性发挥到极致,造成了劳动与幸福的分离。马克思指出:“劳动为富人生产了奇迹般的东西,但是为工人生产了赤贫。劳动生产了宫殿,但是给工人生产了棚舍。劳动生产了美,但是使工人变成畸形。”列宁在《资本主义社会的贫困化》中也有相关的论述,“资本主义社会的财富以难于置信的速度增长着,与此同时工人群众却日益贫困化”。这是因为,“工人在财富迅速增长的资本主义社会中的比重愈来愈小,因为百万富翁的财富增加得愈来愈快了”。这种现象就是劳动在资本主义国家被异化的结果,人工智能技术越发展,工人的感受越明显。“劳动具有二重性,一方面它积极地确证人的类本质,另一方面它又消极地具有折磨性和奴役性。人类社会的发展本质上就是在劳动二重性的矛盾运动中得以进步的。”

因而,资产阶级经济学家一再抵制与质疑马克思劳动价值论,在于马克思揭露了资本主义社会资本家对工人的劳动进行无偿占有的事实,揭示了劳动的剥削性和奴役性。在资本主义社会劳动者“不是作为人,而是作为工人才得以存在”,因为劳动者是在资本家的强迫下劳动,并不是心甘情愿地劳动,劳动者生产的产品越多,资本家赚取的利润越大,工人获得的工资反而越低,不但疏离幸福、陷入贫困,而且生活痛苦。资产阶级经济学家一再否定劳动价值论,实际上是为资本主义剥削和压迫辩护,为美化资本主义制度提供借口。

有人认为,人工智能的发展能够克服消极劳动、奴役劳动,这样就能解救资本主义。事实并非如此,人工智能的发展是生产力发展的重要标志,在资本主义社会本质上只是生产资料的发展,与历史上蒸汽机、内燃机的发展其实并无本质区别。人工智能实质上是资本逻辑蔓延的必然结果,其发展带来的直接影响是劳动生产率的提高,从而提高资本有机构成;智能技术越发展,平均利润率越减少。这样工人的劳动岗位减少,但这并不会使得奴役劳动消失,只是让直接的显性的剥削减少——甚至使得被奴役的劳动也成为一种奢求——也许在现代社会失去劳动机会的人可以依靠救济维生,但失去劳动的人本身就是异化的人,是不完整的人。劳动的消极与否、被奴役与否,并不是由劳动的辛苦程度决定,而是由劳动成果是否为资本家窃取所决定的。

在资本主义社会中,竞争不过人工智能的人已失去发展自身的机会,将彻底沦为维持物种延续的生育工具。发达的人工智能在资本主义社会只会加速贫富分化,使更多剥削者沦为被剥削者,使曾经依靠出卖劳动力维持生活的被剥削者更沦为彻底的工具、彻底的物,再不能为自己争得一丝有尊严的生活。例如,“黑人就是黑人。只有在一定的关系下,他才成为奴隶。纺纱机是纺棉花的机器。只有在一定的关系下,它才成为资本”。这说明,黑人在不同的社会制度下会存在不同的命运。因为在资本主义社会,资本家不把人当作人,而是当作物,那么,人工智能在资本主义社会也必然会大肆使用,这样必然会导致资本有机构成提高,资本家利用人工智能来大力生产他们的产品,工人可能被机器淘汰或者边缘化。因为工人受体能的限制,不能无休止地劳动。一面是利用人工智能技术疯狂地生产,一面是工人被淘汰出局。最终必然导致生产的产品越来越多,而工人工资减少,无法消费,从而造成百分之百的消费枯竭,另一边是百分之百的生产过剩。因而,在资本主义社会,人工智能的发展虽然有助于提高劳动生产率,减少奴役劳动,但是越来越多的生产工人却被智能化生产排挤出生产过程,大多数小资本家因为人工智能技术的发展所获得的剩余价值减少,而真正的资本家最终会因为率先使用新技术获得超额剩余价值,资本主义社会人工智能的发展必然会导致大企业兼并小企业,最终富者愈富、穷者愈穷。因此,资本主义社会人工智能的发展不仅不能克服资本主义自身的制度性缺陷,促使人的自由全面发展,反而会加速资本主义崩溃。因为资本家奉行资本逻辑,必然会为了利润千方百计地使用新技术,增加相对剩余价值,这是他们的本性,因而他们必然又会拼命使用人工智能,这就是卢森堡说的资本无法逃脱的一个怪圈。因而,人工智能的使用一定程度上能解救过度劳动却不等同于解救资本主义本身。

(二)社会主义制度能够保证人工智能的合理使用

首先,从人工智能本身来看,人工智能的发展是我们最大限度地激发科学技术潜能,也是科学发展的结果。作为一种进步的、革命的力量,科学从一开始就应该得到人们的重视,对科学的发现我们不能视为洪水猛兽,而是要感到衷心喜悦。马克思就是如此。恩格斯《在马克思墓前的讲话》一文中指出:“在马克思看来,科学是一种在历史上起推动作用的、革命的力量。任何一门理论科学中的每一个新发现——它的实际应用也许还根本无法预见——都使马克思感到衷心喜悦,而当他看到那种对工业、对一般历史发展立即产生革命性影响的发现的时候,他的喜悦就非同寻常了。”因而,对于代表着先进科学技术的人工智能,毫无疑问,我们的态度应该是积极的、乐观的。但是,到底如何使用人工智能?如何使人工智能与劳动关系和谐发展?社会主义制度能不能保障人工智能的合理使用?这些是我们应该思考的理论和实践问题。

作为科学技术的创造者和发明者的人,既是科技成果的享用者的主体,同时又是科技负面效应的受害者的客体。但无论如何,人工智能的发展不能以对大多数人的本性的摧残和对人的自由的损害、剥夺为前提,它在发展的过程中应以解放劳动、实现劳动幸福为目的,它不仅在理论上而且应该在现实中同人的自由全面发展完全相一致。科学巨匠爱因斯坦曾经说过:“科学是一种强有力的工具。怎样用它,究竟是给人类带来幸福还是带来灾难,全取决于人自己,而不取决于工具。刀子在人类生活上是有用的,但它也能用来杀人。”这就是说,人工智能技术作为人类的工具,具有两重性:它既可以给人类社会及其未来发展带来积极的作用,从而造福于人类,也可能因不恰当的应用而带来负面影响甚至是极大的灾难。但这只是人工智能技术被滥用,或被误用所致,并非人工智能本身之过。自近代科学诞生以来,尽管不时有人诅咒科学是恶魔的化身和进步的敌人,但科学毕竟以其辉煌的成就赢得了多数人对它的价值的首肯。人工智能既是作为实践主体的人实践的结果,也是人进一步实践所依靠的对象,因而,作为实践主体的人应当也必须在人工智能技术的双重效应面前充分发挥主观能动性,把握主观能动性与客观规律性的辩证关系,使人工智能这个实践客体能被我们扬长避短,为我所用。正如爱因斯坦所说的,我们“只懂得应用科技本身是不够的。关心人的本身,应当始终成为一切技术上奋斗的主要目标;关心怎样组织人的劳动和产品分配这样一些尚未解决的重大问题,用以保证我们的科学思想的成果会造福于人类,而不至于造成祸害”。人工智能技术的最高目标应当是实现人的基本价值,应当是为了人的生存和完善。这就要求我们一方面要慎重对待人工智能技术,从而更好地发挥它的善的功能,为人类造福;另一方面需要使人工智能技术服从于人类精神的指挥,而社会主义制度对人工智能的发展有引领和驱动作用,也有约束和规制作用,促使人们高度警醒,预见其应用中的风险,做好风险防范工作,从而保障人工智能技术在合理的轨道上前进,使人工智能与人类劳动实现有机统一,更好地在就业、教育、社会保障等领域超前布局,充分依靠其技术进步改善发展。“社会主义制度为科学技术的运用和发展,开辟了极其广阔的前景,使科学技术对发展生产力和推动社会进步作用得到更充分的发挥。”

其次,从社会主义制度来看,在社会主义制度下,劳动者的地位是平等的,这保障了劳动者主体地位以及劳动中人与人的平等社会关系,为劳动者实现自由自觉的劳动提供了制度保障。社会主义制度“将给所有的人提供健康而有益的工作,给所有的人提供充裕的物质生活和闲暇时间,给所有的人提供真正的充分的自由”,这与资本主义制度下商品被物化、货币被物化、资本被物化,因而人与人的关系为物与物的关系所代替,从而人的价值被遮蔽是根本不同的。以社会劳动取代雇佣劳动,还原劳动创造价值和尊重劳动主体是社会主义社会的一种新型劳动关系。现阶段虽然我国还存在大量非公经济,雇佣劳动必将在我国存在较长一段时间,但是资本主义生产的经济基础已经不复存在,被彻底消除了。社会主义生产的性质是由生产资料的全民所有制形式决定的,这种条件下的大部分劳动不是资本主义社会性质下资本逻辑主导下的剥削性质的劳动,而是具有社会主义性质的生产和劳动,社会主义社会在生产劳动时奉行的是人民至上,人民利益高于一切,这与资本主义社会生产所追求的利益至上、奉行的资本逻辑是完全不同的。虽然,目前由于私有制经济成分还占用一定的比例,雇佣劳动在一定范围还存在,一些私营企业主还缺乏对劳动者的尊重,致使劳动尚未完全摆脱异化现象,但是,我们可以通过发展生产力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引领,逐步消除劳动异化现象。当前,我们已经进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时代,人民是国家的主人,大部分劳动是为了人民追求更多的获得感与幸福感。“一种社会治理体系必须以人民福祉为上,必须保障人民幸福,否则这个治理体系就不是合理的。而这样的理论阐释是以假设每个人都有天然的劳动幸福权利为基础的。社会要保障每个人的福祉,但每个人必须力所能及地参与劳动创造。”

三、人工智能背景下劳动如何创造幸福

在科学技术快速发展的背景下,人工智能的出现进一步改进了劳动工具,劳动解放的程度进一步提高,出现了“无人超市”“无人驾驶的汽车”等。这使人类已经开始尽量避免繁重的体力劳动所带来的折磨和奴役性的消极作用,逐步感受到一些生活中的快捷与便利,劳动也由谋生劳动走向体面劳动、自由劳动,劳动和幸福紧密融合,真正地实现劳动幸福。但人工智能的发展,也带来一些理论和实践问题。比如,人工智能的出现使劳动工具和劳动者合二为一,在某些生产环节必然会出现“机器排挤人”的趋势。罗莎·卢森堡曾经指出,技术的进步成了极大劳动强度的鞭子,无情地鞭打着无产者的肌肉、大脑和鲜血,以飞快的速度驱赶着他走向坟墓。人类的劳动功能随着人工智能的发展被彻底取代,人类在劳动过程中感觉自己依赖机器,赶不上机器,很难找到自己的存在感和幸福感,因此科学技术悲观论者把人工智能的出现看作洪水猛兽,一次次惊呼“狼来了”。从人类历史来看,技术的每一次革命或革新,一定会存在一部分人因劳动或工作被新技术取代而失业,不得不丢掉饭碗或者面临转型的困境。马克思指出,“劳动资料取得机器这种物质存在方式,要求以自然力来代替人力”,“立刻就成了工人本身的竞争者”,机器“在劳动过程本身中作为资本,作为支配和吮吸活劳动力的死劳动而同工人相对立”。虽然这种机器代替人力、排挤工人的转型过程比较痛苦,但是如果人类能够适应技术进步进行转型,将解决、克服有关繁重的、技术含量低的工作,转向相对轻松的、技术含量高的工作。反之,如果我们不能适应技术进步,则有可能会失去工作。因而,人工智能的发展要求我们要以主动的姿态更快适应技术进步。短期内,因为不能适应技术进步被淘汰的现象可能真的会存在,比如教师担心如果自己的课教学效果不好,就可能被高质量的名家网课所取代;出租车司机担心自己某一天会被“无人驾驶”的智能汽车所代替。人工智能的出现给人们带来“狼来了”的冲击完全合情合理,这也是每一次科技革命带来的必然结果。从短期来看,我们一时间难以适应这些变化,但是,从长期来看,人工智能的发展使人类从以前繁重的劳动中解放出来,彻底解放了我们的双手、双腿,打破了“劳动=劳累”的传统观念,使自我学习、自我决策、自动控制成为可能,从而使人类劳动摆脱体型限制,体型弱小者只要掌握核心技能,也能独立完成各种复杂的体力劳动和脑力劳动。人工智能技术有助于消除脑力劳动与体力劳动的对立,把工具、动力和智力三者有机统一起来,这将为人类不知疲倦地生产出巨大财富提供可能。况且,社会主义制度能够保证人工智能合理、规范地使用。因此,人工智能与其说是对人类的劳动主宰地位的挑战,倒不如说是给人类带来了彻底的解放和自由、全面发展的机会,是对人类劳动的超越和解放。

在马克思看来,自由劳动是克服异化、真正符合人本质的“第一需要”的劳动,是最高形态的劳动。马克思恩格斯生动地描述了共产主义社会中幸福劳动的状态,“上午打猎,下午捕鱼,傍晚从事畜牧,晚饭后从事批判”,不被劳动束缚的人类终于可以腾出时间和精力从事过去想做而没有机会做的事情,可以充分享受不受劳动束缚之后的闲暇,可以自由地支配自己的时间,享受自由自在的生活。马克思指出,幸福是人们在劳动创造中实现了自己预定的目标与理想时而产生的满足状态和愉悦体验。随着人工智能技术的出现,人们不再需要从事繁重体力和脑力劳动,可以尽情地从事自己过去想做而没机会做的事情,但是,幸福不是个人单纯意志的体现,幸福是自主性的劳动创造,在劳动的过程中,人的自我价值才能显现出来,才能够有效实现对幸福的基本诉求。正如习近平所说:幸福都是奋斗出来的,奋斗本身就是一种幸福,只有奋斗的人生才称得上是幸福的人生,新时代是奋斗者的时代。奋斗幸福观实际上就是劳动幸福观,因而,奋斗幸福观一经提出就受到社会各界人士的广泛认同,它使劳动最光荣的理念更加深入人心,这是马克思主义的劳动幸福观在新时代的发展。幸福是人类一直的共同追求,奋斗是幸福的源泉,幸福是奋斗的目标,奋斗与幸福之间有着密切的互促关系,奋斗是为了满足人们的某种需要或某种目的而进行的实践活动,其根本目的是追求幸福。进入新时代,大众对于物质生活的需求得到充分满足,但对更高水平的美好物质和精神生活的追求仍然存在,未来有必要继续激励人民群众的奋斗意识,为民族和国家长期发展注入充足动力,为集体的长久幸福做好基础保障。人们只有在奋斗中才能真正实现获得幸福的现实性和可能性。每一种幸福都是经过艰苦的劳动、付出辛勤汗水而得到的,努力奋斗是获得幸福的秘密所在,人民群众需要自主加入奋斗的行列中,真正通过奋斗来创造价值,推动社会整体价值创造水平的提升,以此为新时代国家和人民发展注入长久动力,使人民群众更快地创造并享受幸福,人类可以在新的领域重新找到存在的价值和意义。在人类从繁重的劳动中解放出来后,也需要实现脑力劳动智能化和自动化。人工智能技术的出现,让人类全面解放的长期梦想有可能得到实现。

总之,人工智能的发展,进一步确证了劳动创造价值、劳动创造幸福。正如习近平所说,幸福都是奋斗出来的。但随着人工智能技术的发展,当今部分年轻人中出现过于依赖人工智能带来的方便、快捷的感受,而忽视劳动、厌恶劳动的错误倾向。中共中央、国务院于2020年3月20日发布的《关于全面加强新时代大中小学劳动教育的意见》特别指出劳动教育要“体现时代特征”。因此,应让在人工智能背景下成长的青年一代更好地接受劳动教育,感受劳动所带来的幸福。习近平在全国教育大会上明确指出,要在学生中弘扬劳动精神,教育引导学生崇尚劳动、尊重劳动,懂得劳动最光荣、劳动最崇高、劳动最伟大、劳动最美丽的道理,长大后能够辛勤劳动、诚实劳动、创造性劳动。劳动教育,就是要“培养学生的社会主义劳动观点,将劳动看作是光荣的事业,热爱劳动,对劳动具有自觉的积极的态度”。《关于全面加强新时代大中小学劳动教育的意见》指出:“劳动教育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教育制度的重要内容,直接决定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的劳动精神面貌、劳动价值取向和劳动技能水平。”而劳动教育的核心就是培养学生树立正确的劳动价值观,这也是马克思主义者追求的劳动教育的本质目标。马克思一再强调劳动光荣,劳动幸福。1957年周恩来在第一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上指出“劳动是最光荣的事情”。好逸恶劳、不劳而获的资本家以资本神圣作为价值目标,却对劳动和劳动人民表示出极大地厌恶和藐视,他们蔑视劳动,轻视劳动人民。这就造成他们一方面疯狂地剥削劳动者,榨取劳动者的剩余价值;另一方面还编造出种种谎话,说明是他们养活了劳动者。社会主义社会倡导平等劳动,基本上消除了劳动异化现象,树立了劳动光荣、劳动幸福的理念。社会主义国家的公民,在劳动中不但体会到劳动幸福,而且通过劳动获得了尊严和人的价值。社会主义社会的分配原则是按劳分配,多劳多得,少劳少得,不劳动者不得食,这也是尊重劳动的一个重要的体现。习近平指出,“劳动创造了中华民族,造就了中华民族的辉煌历史,也必将创造出中华民族的光明未来”。为此,应营造全社会都尊重劳动、热爱劳动的氛围,并促使人工智能与劳动获得相得益彰的发展。

(作者系上海师范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教研室主任,马克思主义发展史专业负责人,教授、博士生导师,上海师范大学21世纪马克思主义研究中心研究员)

网络编辑:同心

来源:《广西社会科学》2021年第6期

邓晓芒:人工智能的本质

[摘要]人工智能是技术的表现。海德格尔在《技术的追问》中把技术的本质追溯到它的词源含义即艺术和诗,这也提示我们,对人工智能的本质不能仅从它的强大的数字计算功能来理解,它的工具性和人为性只不过是其本质的一种异化形态,而真正的本质是人类智能的“去蔽”(

 

 

)和“成己”(Ereignis)。马克思的劳动异化思想从国民经济学批判的角度揭示了这种异化的必然性及其哲学人类学含义,将“有意识的生命活动”以及由此发生的精神劳动和物质劳动的分工作为人的本质的异化的历史根据。这就为我们理解人工智能的异化现象打开了一扇窗户,对人工智能的本质的追问也不再停留于海德格尔式的宗教神秘主义,而是进入了对人类起源的历史现象学分析。基于人的本质即“制造、使用和携带工具”及其所蕴含的意识和生命活动的统一,应将人工智能的本质理解为人的本质中意识和生命活动这两个环节在“人为性”中的统一。人的本质中意识和生命活动的对立和分离具有历史必然性,扬弃这种对立回到人性的完整性是人类不可放弃的永恒的目标。

 

[关键词]人工智能;技术的本质;人类起源;劳动异化;分工;人为性(artificiality)

 

目前,人工智能(AI,即ArtificialIntelligence)已经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因为自21世纪以来,人们发现人工智能的发展开始有超越人类、控制人类和伤害人类的危险趋势,长此以往,我们生活的这个地球上将没有人类生存的空间,而只有“机器人”,从发展前景来看,它们必将取代人类、奴役人类,甚至消灭人类。这种担忧是否有道理呢?人类又该如何摆脱这种危险呢?这就必须对人工智能的本质进行深入的考察,而不是仅仅停留于外在的现象。

 

一、海德格尔对技术本质的追问给予我们的启示

 

1956年,约翰·麦卡锡(JohnMcCarthy)等科学家在美国达特矛斯会议(DartmouthConference)上正式提出,任何有助于让机器(尤其是计算机)模拟、延伸和扩展人类智能的理论、方法和技术都可归入人工智能的范畴。但从人工智能半个多世纪的发展来看,这一规定的实质还是落实在最后一个要素即技术上,理论和方法都是为技术服务的。当然,这一规定本身是没有什么问题的,问题在于技术的本质,它影响到我们对人工智能的本质的理解。在这次会议之前的1950年6月6日,海德格尔在巴伐利亚艺术协会上作了一次演讲,演讲内容后来以《技术的追问》为题收入《演讲与论文集》(纳斯克出版社1954年出版,后辑为《海德格尔全集》第七卷)中。该演讲通过追问技术的本质,为我们研究人工智能的本质提供了一个重要的线索。换言之,人工智能是一门技术,这门技术与一般技术的区别在于它借用机器模拟、延伸和扩展人类智能。因此,要讨论人工智能的本质,就必须首先弄清一般技术的本质,在弄清楚技术的本质之后,再来看人工智能是如何从一般技术中分化出来的。经过这样一个过程,人工智能的本质才有可能得到澄清。

 

海德格尔演讲的一个最主要的出发点就是:“技术不同于技术的本质。……同样地,技术之本质也完全不是什么技术因素。因此,只要我们仅仅去表象和追逐技术因素,借此找出或者回避这种技术因素,那么,我们就决不能经验到我们与技术之本质的关系。”但通常人们对技术的追问就是停留于“技术是什么”这个层次,这样的答案只有两个,即“技术是合目的的工具”以及“技术是人的行为”,它们属于对技术的工具性的和“人类学”上的规定。这些规定在其本身的层次上当然是没有错的,但它们恰好以自己的这种“正确性”遮蔽了技术的本质,甚至导致了技术本质的异化。“正如人们所说的,人们要‘在精神上操纵技术’。人们要控制技术。技术愈是有脱离人类的统治的危险,对于技术的控制意愿就愈加迫切。”但是,自从亚里士多德以来,人们对技术的理解全部是局限于工具的层面,即把一事物看成另一事物的原因,把后者看成前者的目的。于是“工具之特性据以获得规定的那个目的,也被看作原因”,其中主要是因果关系在起支配作用。而当我们在这种工具性的因果关系中看到操控技术带来的恶果时,便从道德上加以谴责,但这就堵塞了从原初意义上理解这种因果性本质的道路。

 

在海德格尔看来,这条道路就是不仅要把技术看作一种实用性的工具,而且要看作一种真理的揭示或“解蔽”(

 

 

)。“如是看来,技术就不仅是手段。技术乃是一种解蔽方式。倘我们注意到这一点,那么就会有一个完全不同的适合于技术之本质的领域向我们开启出来。此乃解蔽之领域,亦即真理之领域。”也就是说,我们可以不从实践(实用)方面,而是从认识方面对技术加以超功利的考察。然而,这种解蔽从一开始就带有歧义。从希腊文的技术(

 

 

,即techne)一词来看,它本身既有实用技术的含义,也有艺术创造的含义。“首先一点,

 

 

不只是表示手工行为和技能的名称,它也是表示精湛技艺和各种美好艺术的名称。

 

 

属于产出,属于;它乃是某种创作(etwasPoietisches)。”但最令人不安的是,

 

 

的这两种含义通常是格格不入的,甚至是相反的。前者即实用技术只是一种“订造”(bestellen)或“摆置”(stellen)出来的“持存物”(Bestand),而后者即美的艺术则是在后面“促逼”着人去“创作”(

 

 

)的“座架”(Be-stell),它“意味着那种解蔽方式,此种解蔽方式在现代技术之本质中起着支配作用,而其本身不是什么技术因素”。“现代技术既不仅仅是一种人类行为,根本上也不只是这种人类行为范围内的一个单纯的工具。对技术所作的单纯工具的、单纯人类学的规定原则上就失效了。这种规定不能通过一种仅仅在幕后控制的形而上学的或宗教的说明来得到补充。”这就意味着,只有让“形而上学的或宗教的说明”从幕后走上前台,即通过艺术的创作来解蔽神性的东西,才能弥补工具性技术的不足,进而展现出一般技术的本质。

 

显然,海德格尔的意思是,技术的本质在于技术后面的那个“座架”,技术作为一种实用性的“订造”所带来的“解蔽”,只不过是对这一座架的“遮蔽”,必须透过这一层次的遮蔽而作更深层次的解蔽,而这种更深层次的解蔽的方式无非就是艺术。在古希腊,技术和艺术是同一个词

 

 

,但在以后的发展中,工具性的技术占据了首位,艺术的解蔽方式逐渐被人们遗忘了。海德格尔试图经过这条道路把这一解蔽的真理重新揭示出来。所以他在另一篇文章中借用黑格尔的艺术定义——“艺术是理念的感性显现”加以改造,提出了自己对艺术本质的规定,即“真理自行设置入作品”。当然,他这里的真理已不再是黑格尔的那个绝对精神的“理念”,而是“存在”本身的“成己”(Ereignis)。换言之,存在本身在艺术中自行显现或“去蔽”(

 

 

),这就是最终的真理。这也正是海德格尔引用荷尔德林的诗句“但哪里有危险,/哪里也生出拯救”的意思,即技术的异化给人类带来了灾难,但解除危险的办法不是放弃和排除技术,而是追溯和回归技术的本质,让真理本身或存在本身自行“生长”或显现出来。而这种显现作为一切技术和艺术的根,就是“创造”(

 

 

),也就是“诗”(Dichtung)。“艺术的本质是诗”,这里的“诗”是广义的。“语言的本质就是根本意义上的诗。但由于语言是存在者之为存在者对人来说向来首先在其中得以完全展开出来的那种生发,所以,诗歌,即狭义上的诗,才是根本意义上最原始的诗。语言是诗,不是因为语言是原始诗歌,不如说,诗歌在语言中发生,因为语言保存着诗的原始本质。相反地,建筑和绘画总是已经、而且始终仅只发生在道说和命名的敞开领域之中。……而存在者之澄明早已不知不觉地在语言中发生了。”把技术的本质追溯到诗,进而追溯到诗的“原始本质”即语言,这是很有见地的。但要再往下追溯,即追问语言的起源或本质,海德格尔就做不到了,他只好求助于某种宗教的神秘或上帝的“道”的“救渡”。

 

这也就是《技术的追问》一文中的结论:“那种贯通并支配一切美的艺术的解蔽获得了

 

这个名称,成为诗歌即诗意的东西的专有名词”,而解决“技术之疯狂”的钥匙就在于“通过一切技术因素,技术之本质在真理之成己(Ereignis)中现身”;我们所面临的“危急状态”则在于“我们还没有面对喧嚣的技术去经验技术的本质现身。……我们愈是邻近于危险,进入救渡的道路便愈是开始明亮地闪烁,我们便变得愈是具有追问之态。因为,追问乃是思之虔诚”。

 

二、技术本质的异化及马克思的批判

 

海德格尔的这番追问把我们带到了这样一种危险面前,这就是:当我们丧失了“思之虔诚”时,我们有可能对无蔽的真理视而不见,而习惯性地用现成的答案来遮蔽自己的双眼。我们所能看到的只是创造出来的东西(包括我们自己创造的东西或上帝创造的东西)的异化形态。“于是,在人们根据因果关系来描述一切在场者的地方,甚至上帝也可能对表象而言丧失了一切神圣性和崇高性,也可能丧失了它的遥远的神秘性。在因果性的眼光里,上帝就可能贬降为一个原因,一个作用因(causaefficiens)。进而甚至在神学范围内,上帝会成为那些哲学家的上帝,这些哲学家按照制作的因果关系来规定无蔽领域和遮蔽领域,而同时决不去思考这种因果关系的本质来源。”这里提到的哲学家,应该是指莱布尼茨。罗素在其《西方哲学史》中对莱布尼茨的“秘传哲学”有过这样的描述,说他基于逻辑上的矛盾律和充足理由律构想了一种“万能算学”,从而以计算代替思考。在莱布尼茨看来,“有了这种东西,我们对形而上学和道德问题就能够几乎像在几何学和数学分析中一样进行推论”,“万一发生争执,正好像两个会计员之间无须乎有辩论,两个哲学家也不需要辩论。因为他们只要拿起石笔,在石板前坐下来,彼此说一声(假如愿意,有朋友作证):我们来算算,也就行了。”这就为后来的在20世纪形成的人工语言或理想语言的分析哲学思潮开了先河,也为人工智能的发展提供了哲学上的根据。当然,用石笔在石板上“算出”上帝是否存在之类的答案肯定是无稽之谈,但这些哲学家相信,将这种人工语言运用于日常生活还是绰绰有余的,它可以得出非此即彼的唯一答案,有着自然语言通常不具备的精密性和严格性。这就使得人所创造出来的东西变成了敌视人的东西,对象化的活动变成了异化的活动。而在海德格尔这里,技术的这种异化正是他所说的“最高的危险”之所在:“一旦无蔽领域甚至不再作为对象,而是唯一地作为持存物与人相关涉,而人在失去对象的东西的范围内只还是持存物的订造者,那么人就走到了悬崖的最边缘,也即走到了那个地方,在那里人本身只还被看作持存物。但正是受到如此威胁的人膨胀开来,神气活现地成为地球的主人的角色了。由此,便有一种印象蔓延开来,好像周遭一切事物的存在都是由于它们是人的制作品。这种印象导致一种最后的惑人的假象。以此假象看,仿佛人所到之处,所照面的只还是自身而已。……但实际上,今天人类恰恰无论在哪里都不再碰到自身,亦即他的本质。”

 

这里所描绘的正是当今人工智能所面临的困境。信息、网络、计算机、机器人都是人工制品,我们在其中所看到的仅仅是人类的智巧,而没有看到大自然或上帝插手其间。因此,我们自以为自己无所不能,已经成为世界的主宰,但我们恰好同时也感到这个世界是多么乏味和非人化。它虽然也是想象力和创造力的产物,但一旦产生出来,就容不得任何想象力和创造力了,只能按照已经制定好的计算法则运行,建立在人工语言、机器语言之上的人工智能就是这方面的最典型的代表。这种人工智能其实恰好成了一种非人的智能,它并不介意自己演化为一种恶魔的智能、反人类的智能,而这正是它的最可怕和最危险之处。人类越来越把握不住自己的作品了,他们将被自己的作品所支配、所奴役、所损害,下降为这个作品的工具或仆从,进而失去做人的资格。

 

这就是人在自己的创造和生产过程中必然要发生的异化现象,这种异化现象的原理早在费希特、黑格尔尤其是马克思那里就已经被揭示得十分透彻了,只不过其严酷的后果直到今天才在人工智能的消极作用上充分地表现出来。如果说十九世纪西欧工人在破坏机器的运动中还天真地认为,只要把机器破坏了,人就可以回到手工作坊时代的自给自足或“自由自在”的生活;二十世纪的卓别林在那个“摩登时代”中已经看出,人在这一不可违抗的“命运”面前只剩下了黑色幽默和无可奈何的处境;两次世界大战则把机器对人的支配和残杀展示得淋漓尽致。21世纪的人工智能的兴起,更进一步将人对这种命运的无可奈何变成了引以为傲,在大数据和互联网的神秘操控下,个人自我的自主性已经归零,信息资讯在“订造”世界这件事上成为绝对主宰,由此滋生出人在面对自然界和人类整个过往历史时的某种虚骄和狂妄自大。至此,人工智能的自我异化上升到了无可救药的地步。技术的异化在人工智能中已走进了人的智能本身,而人的自我认同、人的一切情感和想象力甚至人的天才都成了这个人工智能愚弄的对象。

 

人们最熟知的异化理论是马克思的劳动异化学说。马克思在《1844年经济学—哲学手稿》中,从政治经济学的角度提出了劳动异化的四个规定:(1)劳动产品的异化;(2)劳动活动本身的异化;(3)人的类本质的异化;(4)人与人的关系的异化。其中,劳动产品的异化是劳动活动本身异化的结果,而人的本质的异化和人与人的关系的异化严格说来也不能算是异化劳动本身的规定,而只是它在心理学和社会学上所导致的后果。可见,劳动异化的四个规定在马克思那里具有内在的层次关系,其中最根本的是第二个规定,即劳动活动本身的异化,它是其他各项异化现象的起源和本质。本来,人的劳动作为人所独有的生命活动,是人与动物的根本区别所在,在其中,人“把自己的生命活动本身变成自己的意志和意识的对象”,“有意识的生命活动直接把人跟动物的生命活动区别开来”,因而这种生命活动具有了自觉性和目的性,具有了自由的特点,也就是我们所说的“人为性”特点,这就是人的本质的哲学的(或哲学人类学的)规定。但从国民经济学上看,由于私有制的建立以及资本主义生产关系导致的劳动活动中的意识与生命活动的分离,这才发生了人被异化为机器的奴仆的现象,人本身失去了主动性和自由意志,受到严格计算好的机器运转节奏的支配,人为性变成了机械性。当然,马克思的着眼点是政治经济学的异化,而不是这种异化的哲学意义。但他同时也指出,在国民经济学中,虽然私有财产表现为劳动异化的根据和原因,其实它不过是劳动异化的结果,“从而,私有财产是外化了的劳动,即劳动者同自然界和自己本身的外在关系的产物、结果和必然归结。……正像神灵本来不是人类理性迷误的原因,而是人类理性迷误的结果一样”。所以,私有财产所呈现出来的表面的矛盾,其实“是异化劳动同自己本身的矛盾,而国民经济学只不过表述了异化劳动的规律罢了”。

 

那么,异化劳动同自己本身相矛盾这个“规律”又是什么呢?或者说,人如何达到自己的劳动的外化、异化?这种异化如何根源于人类发展的本质?这就已经不是政治经济学问题,而是哲学问题了。马克思没有立即回答这些问题,只是说:“问题的这种新的提法已经包含着问题的解决。”但在别的地方,他立足于哲学人类学解答了这些问题,这就是:虽然有意识的生命活动直接把人和动物区别开来,从而使人的劳动具有了由人的意识和意志来自由支配的本质,但劳动的异化“把这种关系颠倒过来:正是由于人是有意识的存在物,人才把自己的生命活动、自己的本质仅仅变成维持自己生存的手段”。这就意味着人的劳动活动本身的两个环节即意识活动和生命活动的关系发生了颠倒和分离,这种分离并不是外在人为的分离,而是劳动本身在运动和发展中必然要发生的分工的结果,尤其是精神劳动和物质劳动日益分离的结果。我曾结合马克思后来一些著作中对劳动分工及其在历史中的作用的论述而得出了这样的结论:“精神劳动和物质劳动的分工是人类生产向前发展的最初的内在动力和必然趋势,其不可抗拒的必然性、自发性正根源于它构成劳动活动本身的内在本质的矛盾性;劳动活动在运动中必然表现为这二者的矛盾并发展为二者的对立,反之,又正是这种内在矛盾推动了劳动活动的运动和扩展,推动了生产力的进步,推动了人类文明的创立和发展,同时也推动了人的本质的异化的产生并使之在形式上不断纯粹化、彻底化、尖锐化,从而为人的异化的扬弃、最终为劳动活动本身异化的扬弃准备了现实的物质基础。”这就说明,在国民经济学层面的劳动异化的根源是基于哲学(哲学人类学)层面的“人的有意识的生命活动”在历史中必然发生的内在矛盾,也就是基于人的本质的自否定。从根本上来说,自否定才是人的本质,它在其历史发展中不可避免地一步步激发出劳动活动的异化以至于劳动产品的异化,并演变为人的本质的异化和人与人关系的异化。这些异化现象在国民经济学的层面上是有可能通过社会改造或革命而加以扬弃的,但它们的终极根源即由分工而导致的精神劳动和物质劳动的分化以及随之而来的某种程度的对立,则是不可能完全取消的。即使在消灭了私有制和“三大差别”(脑体、城乡、工农差别)的社会条件下,分工仍然是需要和存在的,它永远是推动社会生产力不断发展的一个重要的动力。马克思指出了分工导致异化的条件,即“只要分工还不是出于自愿,而是自然形成的,那么人本身的活动对人来说就成为一种异己的、同他对立的力量,这种力量压迫着人,而不是人驾驭着这种力量”。他设想在未来的共产主义社会里,“任何人都没有特殊的活动范围,而是都可以在任何部门内发展,社会调节着整个生产,因而使我有可能随自己的兴趣今天干这事,明天干那事,上午打猎,下午捕鱼,傍晚从事畜牧,晚饭后从事批判,这样就不会使我老是一个猎人、渔夫、牧人或批判者”。但这仍然不意味着取消了分工,而只是意味着分工不再成为一种外在的社会等级制度,而是一种“出于自愿”的兴趣爱好和天分差别的选择。在今天,这些差别所显示出来的个人独特性和多样性已经日益成为文明社会发展的动力。然而,即便如此,差别的存在毕竟包含有某种相互分离和对立的趋势。正是这种趋势,在人工智能的发展中不可避免地形成了《黑客帝国》式的支配者和被支配者之间的不对等关系,最终将导致人的自由的丧失。

 

由此可见,马克思的设想只是在国民经济学的层面上提供了一个扬弃异化的方案,而没有在哲学层面上对人的本质的异化作一劳永逸的处理。这与马克思哲学本质上的批判性和开放性有关,就人的哲学本质而言,他在异化问题上实际上保持了一种开放的视野。但这种开放视野与海德格尔对上帝的神秘主义的期待和“思之虔诚”又不一样,它不是对彼岸的无休止的“追问”,而是将技术的本质和人工智能的本质视为一个哲学人类学的问题。换言之,它的追问在人类的起源和由此展示的人的哲学本质中有其现实的和历史的答案。

 

三、从人类起源看人工智能的本质

 

人工智能技术和任何技术一样,无疑都是人为的产物,是人的理智的作品。因此,正如技术不同于技术的本质一样,人工智能也不同于人工智能的本质。但另一方面,也正如技术的本质不能离开技术来谈论一样,人工智能的本质也只有在人工智能本身中才能得到“追问”和“去蔽”,而这恰好是海德格尔所忽视的方面。所以,他只能撇开“存在者”来谈“存在本身”,撇开技术来谈技术的本质,最后只能凭借“思之虔诚”而求助于上帝的神秘启示。但我们必须紧紧抓住人工智能这种高度复杂化了的人类技术,以它的起源、发展和自我异化为线索揭示它的真正的本质,将人工智能的技术本质这一问题的神学解答转变为哲学人类学的现象学解答,这就必须追溯人工智能的起源乃至人类的起源。

 

顾名思义,人工智能中的“人工的”(artificial,人为的)这一概念建立在对人的理解上,因此,人工智能的本质源于人的本质。但反过来说,人的本质恰好又可以用人对自己智能的运用来定义,这种运用就是所谓的劳动。最广义上的人工智能就是劳动,它既是“人为的(artificial)”,又是“艺术的(artistic)”。我对人的本质的定义是:人是制造、使用和携带工具的动物,以此明确划分人猿之别。劳动不仅是制造和使用工具,而且必须加上“携带工具”这一本质特征。人们过去沿用的定义是把人简单地规定为“制造和使用工具的动物”,但这没有把人与黑猩猩甚至与乌鸦区别开来,因为它们都可以制造和使用工具(不论这工具多么简陋)。而我的定义加上了“携带工具”,这是所有其他动物都不具备的。只有人,在使用完自己制造的工具之后并不是随手扔还给自然界,而是牢牢地掌握在自己手中,把它当成了自己的“延长的手”,也就是把一个经过自己加工的自然物当成了自己身体的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使之成了一个中介,它既是自然物同时又是人的延伸了的肢体。这一特征甚至改变了人自身的生物学形态:正是由于需要把工具随时握在手里,人才从四肢着地爬行逐渐进化成了直立行走,并能运用自己解放出来的双手灵巧地支配工具以制作更精细的产品。因此,携带工具的行为导致了人的劳动所呈现出来的本质上的人为性:人不仅在劳动中不断改进着自己的工具,而且塑造了自己本身(包括智能和身体),并最终使自己的姿态动作、表情和发声都具有了某种人为的“意义”,从而导致了语言(身体语言和口头言语)的产生,人由此成了“会说话的动物”。而黑猩猩由于缺乏携带工具这一步,它的制造和使用工具就无法上升到人为性,只能为眼前的需要所刺激和中断。可见,在最原始的人类劳动中,人工智能的胚芽就已经隐含在这种人为性中了。

 

然而,我的这个定义也只是一个动态的、开放的定义。携带工具的习惯早已经不是后来的人类的特殊标志了,因为除了在一些原始部落中,今天已经很少有人成天把自己的劳动工具(包括武器)携带在身边。特别是我们的工具也不再是那么简单的几样(石器、棍棒等),而是各种日益复杂先进的工具(厨具、农具、猎具、渔具、文具等等),况且很多工具我们也不可能把它们都带着走,而只能根据其用途把它们存放在某个就近固定的地方,如厨房、杂物间、工地、库房、办公室等。但只要它们还是我的工具,我仍然在使用时把它们当作自己“延长的肢体”,并注意不让它们丢失。我们在遇到危险或紧急情况时,第一个想到的就是“抄家伙”。特别有意思的是,最近一二十年来,手机已经接近人手一部的程度,出门带手机似乎是把人的“携带工具”这一原始本性恢复过来了,人们随时用手机购物、打车、报警、求救、通信、拍照等等,手机不离身,简直成了另一个“我”。

 

手机的运用固然使人恢复了那种天生的携带、掌握某种工具的能力,但却在层次上有了一个巨大的飞跃。首先,几乎须臾不可离的手机不是我亲手制造的,而是我买的,没有任何一个人可以孤立地完整地制造一部手机,它只能是众人分工合作的产物。其次,它的使用必须依赖众人运用信息技术建构起来的互联网,它的运作方式则是远程操控。手机省掉了我们亲自动手去做某件事,而是让别人在另一个地方帮我做某件事,我只要动动手指头,就可以完成我想完成的几乎所有的事情,他人成了我的“延长的手”。但同样的,我也给他人,更多的是给素不相识的人对我进行远程操控提供了机会,我也变成了他人的“延长的手”。这种方式不可避免地导致现实中人的生命活动的异化,例如它造就了网络上几乎无处不在无孔不入的欺诈。而斯诺登所披露的国家权力出于政治目的对公民个人隐私权的侵犯和管控更是令人触目惊心,因为它将每个人都关进了一个无形的笼子里,每个人的一举一动都被暗中操控着。退一步讲,即便不是出于恶意,人与人的这种互相操控也使我无法确定自己到底还是不是一个自由的行动者,也许恰恰相反,我不知不觉间就成了被其他意图所支配的一个数据、一个棋子,而每个操控者也都面临被操控的命运,甚至甘于接受这种命运(因为它太“方便”了)。到头来,真正的操控者似乎是那个强大而无可逃避的程序本身,就连程序的发明者也将为它所操控,它使我们大家都变成了程序中的一个代码。你的任何一个灵感、一道天才的闪光,甚至于你的创造力本身,都立即被它学习和优化而纳入了它自身的数据库,仿佛不是它在模仿你,倒是你在模仿它。它甚至做得比你更完善更完美,一切都早已在它的掌握中,使你无地自容。这大概就是世界围棋冠军柯洁在以0∶3被人工智能机器人AlphaGo击败后的苦痛心情。

 

当然,人工智能从本质上看还是对人类智能的模仿,只不过在它这里,模仿和创造之间的区别正在趋近于零,两者完全同一在理论上是一个永远达不到的极限。因此,人工智能永远只是发挥了人类本性中的某一个片面,即学习、认知、模仿和复制的能力。人的智能的产物仿佛具备了自己独立的智能,可以脱离人而“自动”地做某些事情,但这本质上与原始人类所发明的“飞去来器”没有区别,尽管前者遵循的是思维规律,后者遵循的是自然(空气动力学)规律,在复杂程度上也不可同日而语。在人工智能中,思维规律被外化为机器式的数码传动装置,它的“自动性”是假象,其实是早就设定好了的,哪怕设定时不一定预计到它的后果,甚至结果还会出乎设计者的预料,但其中的逻辑关系(包括模态逻辑或概率关系)是能够算出来的。我们之所以不能把人工智能和人类的智能混为一谈,首先在于人工智能的“创造性”不是一种自发的创造性,而是由人预设的创造性,虽然在大数据的基础上其结果可以出乎一些人或所有人的预料,但终归是量的计算(这方面它的运算速度远超人类的智能)的结果。其次,人类的智能并不限于抽象的计算,而是与情感意志不可分离的心理活动,这种心理活动很可能干扰计算的过程,导致计算出错,这是它和人工智能相比的劣势所在,后者从来不会受到情感的扰乱,但同时这也是人类智能的优势,即它可以突破单维计算的局限而不断开拓出新的算法。最后,人类智能因此也就不能仅仅被看作一种计算性和实用性的“智能”,而是一种“精神”,不能单纯用“对错”来评价,而必须同时引入“美丑”“善恶”的标准。

从本质上看,与人类智能相比,人工智能在上述这些方面的缺陷,归根结底是因为它不具备人类的身体。人类的身体以及由此带来的人的精神的肉身化是人类几百万年进化的结果,也是人类作为一个社会化的物种将他人和自我凝聚为一个自我意识的“人格”(persona,“人身”)的纽带。相反,机器人就没有完整意义上的“自我”,当它说“我”时只是说出了一个汇聚着众多关联词的代码,而不具备对“我”的身体性的感觉,它的所有的零件都是可以替换的。因此,机器人也没有死亡意识,它不可能“先想到死”,对自己一生作出全盘筹划。它是“不死的”,因而也没有真正的“生活”。所以,我们说人工智能只是将人类智能的某个方面抽象出来并加以片面发展和膨胀的产物,因而是人类智能异化的表现,它并没有表面看来那样脱离人、与人对立的独立性和自主性,而只能是人的“无机的身体”。当然,这种异化是不可取消的,也是必要的,它对当代人类的进一步发展具有重要的积极意义,只要我们认清了它的来龙去脉,把握了它的本质,我们就可以发挥它的长处,避开它的弊端。关键是我们不能陷入对它的优势的盲目崇拜,以为它能够帮我们解决任何问题,于是就贬低人类一切自然的情感和意愿,甚至无视一般伦理规范和审美标准。如果我们人为地割断人的整个历史传统和社会纽带,拆解我们的祖先从劳动中、特别是从携带工具的习惯中形成的自我意识的知情意三维结构,到处用人工语言去取代自然语言,无疑那将导致一种“智力拜物教”。果真到了那一步,就意味着人类的自取灭亡。但如果能够从这种困境中走出来,对人工智能保持一个批判的维度,人类的发展必将借助自身的内在动力而提升到一个更高的阶段,但不会是无情无义的“超人”,而是有情有义的“新人”。

 

四、结语

 

综上所述,人工智能的本质必须从技术的本质来理解,技术的本质必须从劳动的本质来理解,而劳动的本质必须从人的本质即“有意识的生命活动”来理解。但所有这些理解都不能撇开其异化的可能性和必然性来抽象地规定,而应当放在人类历史发展的长河中,由人性的自否定的内在冲动来“解蔽”。这一历史过程呈现为人性的丰富性不断地被异化所遮蔽,但又总是有望在更高层次上回归到自身的辩证进展。现代人工智能日益走向技术化和工具化,从本质的“人为性”变身为单向实用的“人工性”,这无疑是对人类自身本质的遗忘。由此所导致的人类生存危机不可能由一个处在彼岸的上帝来拯救,只能由我们自己在现代高科技的“无所不能”的假象中坚守住人类的人文底蕴。这不是对人工智能的否定,而是对人工智能的本质、最终是对人自己的本质的守护。

::王 迁:论人工智能生成的内容在著作权法中的定性

【中文关键词】独创性;人工智能;机器学习

【摘要】如果人工智能生成的内容在表现形式上不符合作品的构成要件,如计算机生成的无独创性数据库,当然不能作为作品受到保护。但如果人工智能生成的内容在表现形式与人类创作的作品类似,如机器人绘制的图画、写出的新闻报道或谱出的乐曲,则需要从其产生过程判断其是否构成作品。迄今为止这些内容都是应用算法、规则和模板的结果,不能体现创作者独特的个性,并不能被认定为作品。在不披露相关内容由人工智能生成时,该内容可能因具备作品的表现形式而实际受到了保护,但该现象是举证规则造成的,并不意味着著作权法因人工智能而改变。

【全文】

近来,随着计算机程序“阿尔法围棋(AlphaGo)”战胜人类顶级围棋高手,以及机器人绘画、写作和谱曲的出现,有关人工智能与著作权保护的问题受到关注。“人工智能”与基因工程和纳米科学并称为21世纪三大尖端技术之一,虽然“人工智能至今尚无统一的定义,要给人工智能下个准确的定义比较困难”{1}1-2,但一般认为它描述了计算机模拟人的某些思维过程和智能行为(如学习、思考、推理、规划等)的过程[1]。{2}2既然人工智能在表面上缩小了纯粹机械活动与人类思维之间的差距,利用人工智能生成的内容似乎就有了智力创作的痕迹。那么,对这些内容在著作权法中如何定性?它们能否作为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受到保护?这一问题与著作权法的未来发展息息相关,实有深入研究的必要。

一、研究范围的确定:考察相关内容的表现形式

人工智能生成的内容是否应被认定为作品,当然是应当进行深入研究的问题。但是,并非所有由人工智能产生的内容都需要被纳入讨论范围,因为在许多情况下,对相关内容法律属性的判断与由人工智能产生的事实并无关系,运用著作权法的基本原理就可以获得圆满的解决。同时,对上述问题的讨论也必须有前后顺序之分,否则将使讨论丧失焦点和重点。

在对人工智能生成内容的定性进行研究之前,应当排除那些即使源于人类,也被公认为不可能构成作品的内容。因为人工智能只是生成相同内容的技术手段,围绕人工智能进行的著作权研究,应当针对人工智能带来的特殊问题——人工智能生成内容的过程是否属于创作行为,该内容是否构成作品。但这一特殊问题依赖于一个前提——人工智能生成的内容符合除“由人创作”之外的作品构成要件。如果相同的内容即使源于人类,也不可能构成作品,则对上述问题就丧失了研究的必要。

在澳大利亚发生的“Telstra公司诉电话号码出版公司案”中,原告因被告复制其编制的电话号码簿而起诉被告侵权。法院认为该电话号码簿不受澳大利亚《版权法》的保护,理由之一在于“它不是人类创作的结果,而是由计算机生成的”[2]。该案也被一些学者在研究人工智能生成内容的著作权问题时所引用[3]。

这样的讨论是缺乏价值的。如果源自人类的相同内容都不属于作品,则无论该内容是源自于动物还是人工智能,都不可能被认定为作品,此时仅需要讨论作品的范围是否应当扩充,或者是否应当在著作权法中增设邻接权,以保护此种不构成作品的内容,但显然与人工智能无关。只有当源自人类的相同内容属于作品时,才有必要讨论由人工智能生成的该内容能否被认定为作品。

在上文提及的“Telstra公司诉电话号码出版公司案”中,即使涉案的电话号码簿确实是利用人工智能生成的,但由于它仅是将所有电话号码按照用户姓名的字母顺序排列,即使由某人在不借助任何程序的情况下以纯手工方式编成,也不可能构成作品(汇编作品)[4],因此“人工智能”并非认定号码簿是否构成作品的因素,以此案讨论人工智能生成内容的著作权问题也缺乏合理性。与之相反的是,目前在网络中流行的一些美图软件利用“深度神经网络”的人工智能,可以将照片或图片变为印象派、野兽派等各种风格[5]。对于进行风格转换后的图片而言,如果人们并不知道它是美图软件生成的,而以为是人工绘制的,也就是该图片源于画家之手,则当然会认定它是美术作品,即基于原作品形成的演绎作品。因为从表现形式上看,它以原作品为基础,以新的色彩与线条形成了有别于原作品的艺术造型,体现了画家富有个性的独特选择与判断。对于此类内容,在明确了其由人工智能产生,而非源于画家之后,需要讨论其是否构成作品。

鉴于此,在研究人工智能生成的内容是否构成作品时,需要首先考虑的问题是:在相同内容源自于人类创作的情况下,该内容在表现形式上是否构成作品。所谓“在表现形式上构成”,是指仅从相关内容的外部表现形式判断它与人类作品是否相同,并不考虑该内容的形成过程是否符合独创性的要求(这是下一步考虑的问题)。如果相关内容是从无到有产生的,也就是被主张为完全原创的作品(而非演绎作品),则应当判断其表现形式是否符合著作权法对各类作品的定义。但是,对于采用了人工智能的绘画机器人绘制的肖像画或风景画而言[6],在形式上就属于“以线条、色彩或其他方式构成的审美意义的平面造型艺术”[7]。同样道理,由“新闻写作软件”生成的新闻报道,{3}以及由软件生成的音乐[8],在形式上具备著作权法对文字作品及音乐作品要求。此时就应将其纳入研究范围,进一步分析其是否构成作品。如果相关内容是基于原有作品产生,即被主张为演绎作品,则应当判断其表达与原作品是否已存在实质性差异。例如,智能软件将简谱自动转换成五线谱,是对同一音乐作品在记录方式上的变更,并没有产生新的音乐作品[9]。再如,利用人工智能的语音识别软件对口头表达的文字记录,以及文字处理软件对输入计算机的文字进行拼写和语法的校对和更正,无法形成与口头表达或原始文字存在实质性差异的表达。同样,绘画机器人利用人工智能对绘画进行精确临摹的成果,由于未能与原画作产生可被客观辨别的差异[10],只属于复制件[11]。但是,对于上文提及的应用人工智能的修图软件而言,由于在对照片或图片进行风格转换后,新图片与其原始状态相比已存在实质性差异,如果新图片是由人绘制的,则在形式上已属于演绎作品,此时需要将其纳入研究范围,以回答其是否构成作品等一系列后续问题。

二、研究路径的确定:考察相关内容的产生过程

对于由人工智能生成,在表现形式上与人类作品相同的内容而言,应当根据著作权法的原理判断其是否确实属于作品。如果相关内容仅在表现形式上与人类作品相同,但实际上并不能被认定为作品,则自然无需再考虑如何确定作者身份和著作权的归属。

(一)以相关内容的产生过程为切入点

笔者认为,在对上述内容是否确实构成作品进行判断时,应当在暂不考虑主体的前提下,从相关内容的产生过程为切入点,分析它们是否符合独创性的要求。此处之所以强调“暂不考虑主体因素”和以“相关内容的产生过程”作为切入点进行分析,是为了避免形成逻辑循环。根据传统的著作权理念,只有人才能创作作品。任何源于人之外的内容即使在形式上属于作品,该内容也不能被著作权法承认为作品并提供保护。对作品的认定原本需要考虑主体因素,但在讨论人工智能生成内容的定性时,如果一开始就纳入主体因素,势必会造成逻辑循环,即“因为主体不是人,所以相关内容不是作品;因为相关内容不是作品,所以它没有作者,无需认定作者和著作权归属”。而“暂不考虑主体因素”,并只考察“相关内容的产生过程”,就可以在“形式上与人类作品相同的内容”中,识别出那些不符合独创性要求的内容并将其排除出著作权保护的范围,这样一来,有可能被认定为作品的,只能是那些不仅在形式上与人类作品相同,而且产生过程符合独创性要求的内容。对此类内容,才需要进一步研究:是否应当突破作品必须源自于人的传统著作权理念,将其认定为作品,以及如何认定作者和确定著作权。按照上述方法,对人工智能所产生内容著作权问题的讨论既可以避免逻辑循环,也更加聚焦。

(二)人工智能生成的内容是应用算法、规则和模板的结果

从目前有关人工智能的各种报道和描述来看,至少在现阶段,人工智能生成的内容只是应用某种算法、规则和模板的结果,与为形成作品所需的智力创作相去甚远。以上文提及的修图软件为例,它可利用“深度神经网络”的人工智能,将照片或图片处理成印象派等各种绘画风格。如暂不考虑主体因素及处理过程,仅从结果来看,多数人都会以为是画家绘制而成。然而,该项人工智能对照片或图片的处理,与绘画者根据照片或图片创作同样风格画作的行为存在本质区别。

在艺术家眼中,就一张照片或图片而言,其影像或造型与印象派等风格的画作之间并不存在严格的一一对应关系。以同一照片或图片为基础,可以绘制出无数被称为印象派风格的画作。绘画者即使熟知印象派的画风,也了解将普通照片或图片绘制成印象派画作应当遵循的一般方法,绘制过程也为绘画者留下了发挥的空间。绘画者可以凭借自己对印象派的理解和感悟,在线条的位置、粗细和弯曲度方面作出选择,在造型、明暗、阴影和色彩等因素上进行判断和处理,以表达其独特的思想感情。由此产生的绘画具有个性化的特征:多名绘画者在具有相同专业水准的情况下,以同一照片或图片为基础,绘制成的印象派画作也会存在差异。即使对同一名绘画者而言,在绘制印象派画作之后,如果事隔几年后要求其再次将同一照片或图片绘制成印象派画作,除非其记忆力超群或将第一次绘出的印象派画作摆放在旁边,否则也很难绘制出与前一次画作几乎完全相同的画作。这正如文字作品的作者如果因电脑故障无法打开未作备份的电子文档而被迫重写,也往往会感到重写后的文字与原文有所不同,原文中的一些精彩表述再难重现。这也就是为什么作者们总是对丢失其手稿等作品唯一载体的行为深恶痛绝[12]。

上述现象正是“独创性”的体现——作品源于作者独立的、富有个性的创作,打上了其聪明才智的独特烙印,是作者精神与意识的产物。这就使著作权法意义上的创作有别于人们严格根据算法、规则和模板实施的行为,如使用密码本对文字进行加密或解密,在五线谱和简谱之间进行相互转换,使用微软图表软件(EXCEL)中的图表模板将数据转换成图表等。显然,这些行为都利用了智力成果——各种方法和计算公式,如密码系统的设计和破解,五线谱和简谱等记谱方法的发明,各种图表模板及与数据之间的转换程序,都需要投入智力劳动。但是,算法、规则和模板是否为智力成果,与应用算法、规则和模板的过程是否属于智力创作,产生的结果能否构成作品并无必然联系。如果将它们应用于原始材料之后,只要方法正确,无论由何人实施,获得的结果具有唯一性,就排除了实施者发挥聪明才智的可能性,导致相应的结果无法具有个性化的特征,从而不符合独创性的要求。例如,EXCEL中将统计数据转换为各类图表的代码化指令序列可作为计算机程序受到保护,但任何人使用该程序处理同一套统计数据,所能够获得的各类图表都是相同的,这些图表显然不能构成作品。

利用“深度神经网络”人工智能的修图软件对照片或图片进行风格处理时,本质上仍然是在实施一套优化后的算法,该算法使软件在分析了上千万张的图像后,通过图像的颜色、结构和纹理确定不同风格之间的对应关系,从而在较短的时间内实现图像处理。{4}。但是,无论这套算法多么复杂、先进和富有创意,也无论转换的规则是由程序员直接输入还是程序根据算法自动产生,采用该算法的修图软件一旦编制完成,使用不同的计算机应用该软件对相同的照片或图片进行风格转换,只要不是由于软件的缺陷而出现计算错误,所得到的结果不会有所不同。这就从根本上抹煞了处理过程的创作空间,排除了处理结果具有个性化特征的可能性。正如有技术专家所指出的,这种风格转换只是“让大众有了机器可以作画的错觉”。{5}

即使是形式上比风格转换更接近人类创作的“机器人作画”,也无法符合独创性的要求。德国机器人实验室研发的机器人为真人绘制素描的视频新闻曾引轰动一时,甚至引发了“美术学院教谁去?”的疑问[13]。但是,在美术学院的人体绘画课上,如果许多学生都以同一个人为模特进行绘画,每个人绘出的人物画会互不相同,各具特色,这反映了美术作品创作过程中的独特个性。而机器人之所以能绘制素描,无非是根据研发者预先确立的算法和编制的计算机程序,先用机器人自带的照相机对人脸进行拍摄,再提取其中的特征点,再将其矢量化为一些线段,最后将这些线段传给机器人的控制器,由末端执行器在纸上绘制肖像。{6}。由此可见,机器人素描的过程是高度程式化的,只要模特是同一人,在相同的照明条件下,在同一距离和位置上具有相同姿势和神态,被绘制出的素描肖像就别无二致。在有关机器人绘画的科技论文中,研究的对象是“人脸肖像轮廓提取算法”、“人脸肖像轮廓的细节处理算法”和“数据采集系统和机械控制系统设计”,{7}均为定量化分析,说明“机器人作画”本质上仍然属于执行既定流程和方法,并通过计算获得确定的结果,与体现个性化的智力创作存在根本区别。

“自动新闻写作”则是综合运用算法与模板的结果,其关键在于针对某一类型文章,如财经新闻、体育新闻等开发出针对原始数据进行分析的算法,再将其分类套入内置的各种模板。{8}以自动对美国职业篮球赛(NBA)进行直播报道的自动写作软件为例,虽然其生成的直播报道足以“以假乱真”,被球迷评价为由人工创作的比率高达90%[14],但它是基于开发者构建的球队“比分差函数”,运用由该函数的数据分片算法和数据合成算法,对数据进行分类,并填充到开发者事先预定的上百个模板中所产生的结果。“模板”是根据数据的类别以及历史NBA赛事的新闻报道制作的,类似于有固定格式、栏目和标题的表单,用于填入数据。如“以球队为报道对象”的模板包括“*队开局打出*比*的比分,取得了*分的优势”、“双方杀得焦灼,你来我往都有得分,比分为*比*”、“*奋力打出*的攻击波将分差缩小到个位数”等。“以球员个人为主要报道对象”的模板包括“在*球员的带领下,取得*分的领先优势”、“*队在*的带领下打出*比*的攻击波,一举将比分反超”、“双方打得相当胶着,*连投带罚接连得分,*也打得非常有活力”。{9}然,当软件根据函数和算法对原始信息进行筛选和计算后,将所得数据依对应关系填入模板之中,一篇新闻报道就形成了。它与前文所述的“机器人作画”一样,本质上仍然属于执行既定流程和方法的结果。

(三)人工智能的“学习”是确定规律的过程

具有“学习”能力是人工智能技术发展进步的标志。开发“阿尔法围棋”程序的“深度思维”公司首席执行官曾称该程序“拥有强大的自我学习能力……它是通过自我对局来优选最佳方法,这跟人类的思考方式一样”。{10}然而,人工智能所具有的“学习”能力并不意味着应用这种“学习”成果生成内容的过程是创作,以及生成的内容是作品。它只意味着与程序设计者预先确定可直接得出结果的固有规则(如简谱与五线谱之间的对应关系)不同,拥有人工智能的程序可以通过对大量数据的分析,自己找出事物之中更为具体、细致的规律。毫无疑问,这种“学习”能力在数据处理方面具有极大的优势,但它仍然属于应用特定算法获取最佳结果的过程,其作用在于从无数可能性中找到唯一或者极为有限的正确路径。因此一些人工智能的研究者将人工智能的“学习”描述为:将神经——中枢——大脑的工作原理设计成一个不断迭代、不断抽象的过程,以便得到最优数据特征表示的机器学习算法。{2}290-291例如,“阿尔法围棋”程序的人工智能体现在它具有由“策略网络”和“估值网络”构成的“深度神经网络”。这种“神经网络”实际上是由简单处理单元构成的大规模并行分布式处理器。{11}1其中“策略网络”通过对人类对弈大数据分析,“搜索出更像人类高手该落子的位置”,“估值网络”对备选的落子位置进行后续计算,“推演出胜率最高的走法”,{7}这是一种对从外界获取的信息进行的逐层加工的过程。{13}

同样,相关研究表明:计算机程序之所以能“作曲”,是应用了统计学中的马尔可夫链(一种未来状态的概率只取决于当前状态的数学模型)选择音调。根据对大量音乐作品中音调之间的搭配与和谐关系的分析,可以发现其中的规律,比如当前的音调是C,则下一个音调为G的概率为70%,为E的概率为15%,为F的概率为10%,为A的概率为5%,不同的概率由不同的马尔可夫链模型所决定。{14}这样,程序就可以通过三个步骤生成乐曲,首先是建立规则表和数学模型,然后是随机生成单个音符,最后是根据规则表和数学模型测试其和谐度,“通过不断重复生产和测试环节,越来越多有效音符被选择出来并组成了完整的乐曲”。{14}如果将程序这种反复试错,筛选合格组合的过程称为“自我学习”,则它仍然是依据算法进行的有规律的运算过程。虽然因其初始因素(如第一个单音符的生成)具有随机性,因此程序设计者也无法准确预测最后的结果,但在重复该运算过程并输入相同初始数据的情况下,同一程序得出的结果是有限的。这正是人工智能生成内容的本质特征——是计算而非创作。{11}398-389一篇文章在描述“机器作曲”时,其标题恰如其分地说明了一这点——《算出音乐来》。{14}

由此可见,具有“学习”能力的人工智能与以往机械式处理手段的不同,在于能够根据算法分析数据并找出最优策略,再采取该策略产生最佳结果,而不是仅仅应用算法直接获取结果。但是,对最优策略的确定仍然是基于算法产生的,而且策略本身属于方法,落入了思想的范畴,不可能作为作品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算法和计算机程序设计者也许无法准确地预测计算机运行程序并分析数据后能得出怎样的最优策略,但不同的计算机运行同一程序,根据同一算法分析相同数据,得出的最优策略是相同的或有限的,而不同的计算机对相同的数据采取该最优策略,获取的结果也是相同的。换言之,对相同的原始材料,人工智能运用相同的策略进行处理,其结果具有高度的可重复性,这正说明对策略的应用不具备个性化的特征。与之形成鲜明对比的是,不同作者即使遵循同一创作理念、原则或规律,使用相同原始素材创作的作品也会在内容上五花八门。这是因为创作理念、原则或规律仅仅属于创作背景或外部限定,它无法决定作品的内容。有时,作者打破惯例,不按常规的创作还会产生更佳的艺术效果。正因为是作者独特的个性和情感,甚至是稍纵即逝的灵感,而不是创作理念、原则或规律驾驭着创作活动,如果作品内容较为复杂,甚至连作者本人在遗失作品的唯一载体之后,往往也难以重新创作出相同的内容。在提出著名的“图灵测试”的论文中,阿兰•图灵引述了杰弗里•杰斐逊(GeoffreyJefferson)教授对“机器会思考”的怀疑:

直至一部机器因思考和情感而不是通过随机排列符号而写出一首十四行诗或谱写一部协奏曲,我们才能认同机器等于同大脑[15]。

从上述分析中可以得出一个结论,目前的“人工智能”本质上是应用“人”的“智能”,其生成内容的过程并不涉及创作所需的“智能”,因此并不能成为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日本政府设立的“知识产权战略本部”在一份报告中指出“一般认为,人工智能自动生成的内容不属于著作权的客体”,其原因就在于“人工智能自动产生的创作物(类似作品的信息),并非(日本)《著作权法》第2条第1项规定的‘表现思想或者情感的作品’,也就根本不存在对其享有的著作权”[16]。澳大利亚司法部下设的“澳大利亚版权审议委员会”曾在有关计算机软件版权保护的报告草案中建议澳大利亚《版权法》增加“计算机生成的作品(computer-generatedwork)”的作品类别[17],但遭到了“澳大利亚版权委员会”的反对,理由之一正是此类内容无法达到独创性的要求[18]。“澳大利亚版权审议委员会”接受了该观点,在其发布的最终报告中,不再建议将诸如由报告撰写程序(类似于前文提及的自动新闻写作程序)生成的内容作为作品保护,而是建议创设邻接权的客体以提供保护,其用语也从“计算机生成的作品”改为“计算机生成的内容(com-puter-generatedmaterial)”[19]。

在最早对“计算机生成的作品”进行规定的英国《版权法》中,“计算机生成的作品”被认定义为“在该作品没有作者的情况下,由计算机生成的作品”[20]。该法第9条第3款规定:“对(由计算机生成的)作品的创作进行了必要安排的人”被视为“作者”[21]。然而,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的报告对此指出:该规定看来是建立在一个假设之上,即计算机可以在没有任何人类创造性贡献的情况下“创作”文学艺术作品,但是否真正存在能够不借助任何人类创造性贡献而创作出“作品”的计算机“智能”,则是存疑的[22]。英国本国学者对此也持怀疑态度,认为“很难理解此种成果如何能够符合既有的独创性标准,特别是该标准要求作品应当是‘劳动、技巧或判断’的产物,更不用说符合欧盟有关要求作品是‘作者自己的智力创作成果’的要求了”[23]。同时,将该条适用于上文提及的机器人写作、作画和作曲等情形,也会遇到难以克服的障碍。试问谁对“由计算机生成的作品”的“创作”进行了必要安排?是相关计算机程序的编写者还是该机器人或程序的使用者?如果是前者,则其获得了对计算机程序和运行该程序生成结果的双重权利,属于重复获利,有失公平。如果是后者,则意味着只要选择了某机器人或运行了某一程序就可获得著作权[24],显然是不合理的。

迄今为止,也只有一个涉及计算机游戏的英国案例适用了上述条款。在该案中,原告起诉被告抄袭了自己的计算机游戏,并主张计算机运行过程中呈现的画面属于“计算机生成的作品”,而原告的程序员则应被视为该作品的作者。对此,英国法院认为:

组成(电子游戏画面)的各帧画面都是计算机生成的作品,为创作作品进行必要安排的工作是由琼斯(原告的股东兼程序员,笔者注)承担的,因为他设计了游戏各要素的外观,还设计了游戏的规则和逻辑,由此产生了游戏的每一帧画面,他还编写了计算机程序。在这种情况下我确信琼斯对作品的创作进行了必要的安排,应当根据(英国《版权法》)第9条第3款的规定被视为作者[25]。

显然,在该案法官的心目中,虽然程序员编写了计算机程序,也设计了游戏中人物、道具等各要素的画面,甚至是单幅的静止画面,但游戏在运行过程中形成的连续画面,并不是程序员直接创作的作品,而是“计算机生成的作品”,程序员并不是真正的作者[26],只能被“视为”作者。这样的判断实不足取,在游戏运行时,屏幕上显示的所有连续画面,都是计算机程序根据玩家的操作调用预先输入的各要素图像,并加以组合形成的。虽然连续画面的内容会随着不同玩家的不同选择有些区别,但不可能超越程序员对游戏进程的预先设立的各种要素的组合,因此当然属于由程序员等作者们创作的作品,计算机只是在技术意义上“生成”了它们[27]。我国和其他国家的司法实践也认为计算机游戏画面是人创作的作品,并未将其认定为“计算机生成的作品”[28]。如浦东新区法院就曾认定“游戏画面由游戏引擎按照既定规则调取开发商预先创作的游戏素材自动生成……(该)连续画面构成类电影作品,其著作权属于游戏开发商”[29],“网络游戏中连续活动画面因操作不同产生的不同的连续活动画面,其实质是因操作而产生的不同选择,并未超出游戏设置的画面,不是脱离游戏之外的创作”[30]。由此可见,英国《版权法》对所谓“计算机生成的作品”的定义和权利归属的规定,实不足为我国所仿效。

三、区分对人工智能生成内容的实然定性与应然定性

综上所述,对于人工智能生成的内容而言,即便在表现形式上与人类创作的作品几无差别,如机器人生成的人像素描和财经报道等,由于是应用算法、规则和模板的结果,其生成过程没有给人工智能留下发挥其“聪明才智”的空间,不具有个性特征,该内容并不符合独创性的要求,不能构成作品。

上文在讨论人工智能生成内容的定性时,暂时排除了主体的因素。并得出了此类内容不构成作品的结论。现在再考虑主体因素,也可以从不同的角度得出相同结论。著作权法的立法目的是鼓励作品的创作[31]。实现鼓励效果的途径,则是通过赋予作者复制权、发行权和信息网络传播权等一系列权利,使作者能够在法律上制止他人未经许可以复制、发行、信息网络传播等方式利用作品,确保他人在利用作品时经过作者许可并向作者支付报酬,从而使作者从创作中获得应有的回报,能够体面地生活,保持继续创作的动力,并为志在创作的年轻一代产生良好的示范效应。那么,谁能在这套精心设计且十分复杂的法律机制之中受到鼓励呢?当然只可能是人。郑成思教授对此指出:不论何种人持何种看法,在认定版权制度的本质是鼓励用头脑从事创作之人这一点上,意见是一致的。{15}31-32无论是动物还是机器,都不可能因著作权法保护作品而受到鼓励,从而产生创作的动力。正因为如此,“作品是作为有血有肉的自然人对于思想观念的表达;……由非人类‘创作’的东西不属于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16}29我国《著作权法》第2条将享有著作权的主体限定为“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和符合条件的“外国人、无国籍人”,印证了著作权法的立法目的。美国版权局要求被登记的作品“必须由人类创作”,并将“在没有任何源于人类作者的智力投入或参与的情况下,由机器以及随机或自动运行的纯粹机械过程生成”的成果排除出可登记范围[32],美国法院认定“猕猴自拍照”不构成作品[33],也鲜明地反映了这一立场。因此,人工智能生成的内容不构成作品,属于法律对其的应然定性。

然而,对于那些由人工智能生成的,但在表现形式上与人类创作的作品类似的内容而言,如果人工智能的操控者并未披露其真实的生成过程,相反,此人还在该内容上署名,对外表明自己是创作者,则由于署名有推定作者身份的法定效力[34],除非质疑者有相反证据证明该内容源自人工智能对算法、规则和模板的运用,则在实然状态下,该内容仍然会被认定为作品并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人工智能的操控者也将被认定为作者并享有一系列著作人身权和著作财产权。日本“知识产权战略本部”在否定了所谓“人工智能创作物”能作为作品受现行日本《著作权法》保护的可能性之后,又认为“然而,人类的创作物和人工智能创作物在外观上通常难以区分。基于此,除去明显是人工智能创作物的情形,应当与人类的创作物进行相同的对待。……人工智能创作的音乐、小说等内容也应当受到著作权的保护”[35],这实际上是指出了有别于法律规定的实然状态。

这种情况的出现,说明人工智能给著作权保护增加了一些复杂性,但尚不足以对著作权制度形成真正的挑战,因为它本质上属于证据规则的范畴,在以往也并不罕见。著作权法对作品构成的相关规定并不会因此改变,也无需改变。在前文提及的“猕猴自拍照案”中,如果摄影师发布照片时声称是自己拍摄,由于现场并无他人,猕猴当然也不会开口反驳,这张猕猴露齿微笑的照片当然会被认定为是摄影师的作品,真相可能永远无人知晓。同样,诗人晚年将其早年不为人知的诗歌投稿刊出,没有读过早年相同诗歌的人们都会认为诗人创作了新作品。但这并不意味着著作权法承认动物的“智力成果”是作品,或者抄写之前的诗歌属于创作。是信息的不对称造成了在作品认定方面应然状态与实然状态的对立。

那么,对于在应然状态下不构成作品的由人工智能生成的内容,能否可视人工智能的研发者或使用者为创作者呢?有学者主张,可比照著作权法中视法人为作者和将著作权归属于投资者的规定,“将人工智能的所有者视为作者”。{17}对此需要指出的是,著作权法的上述规定,是以相关内容已构成作品为前提的。如果内容产生的过程并不属于创作,相关内容并不是作品,又谈何通过法律的拟制将未参与创作者视为作者呢?

结语

正如莎士比亚在《哈姆雷特》中所言,“人是宇宙的精华,万物的灵长”。{18}329人的创造性思维,人的灵感与个性,是作品创作中不可或缺的因素,“那些最具特色、最有生命力的成功之作往往只产生在难得而又短暂的灵感勃发的时刻”[36]。迄今为止的人工智能只能按照人类预先设定的算法、规则和模板进行计算并生成内容。无论这种过程多么复杂,其结果多么接近作品,终究只是如来佛手中的孙悟空,无法突破如来佛的五指手掌。因此,一篇研究人工智能生成内容著作权保护的文章所称的“机械在作品创作过程中发挥的作用——尤其是对独创性部分所作的贡献——日益超过人类,甚至完全取代人类的精神劳动”,{19}恐怕仍然是对未来的幻想,而不是现实。当然,如果这一天真的到来,面临挑战甚至威胁的,将是整个人类社会。即使不去想象此类人工智能是否会演化成科幻电影《终结者》中的杀人机器,也应考虑一本世界著名计算机教材对此表达的忧虑:“看来人工智能领域的大规模成功——创造出人类级别乃至更高的智能——将会改变大多数人类的生活,我们工作和娱乐的真正本质将会被改变,我们对于智能、意识和人类未来命运的观点也会如此。在此层次上,人工智能系统会对人类的自主性、自由乃至生存造成更为直接的威胁”。{20}878与之相比,著作权制度受到的冲击大约可以忽略不计了。

(本文责任编辑焦和平)

【注释】基金项目: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大项目(14ZDC020)“互联网领域知识产权重大立法问题研究”

作者简介:王迁(1975—),男,上海市人,华东政法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法学博士。

[1]参见《为什么人工智能(AI)如此难以预测?》,http://tech.qq.com/a/20141229/006887.htm,2017年4月2日访问。

[2]TelstraCorporationLtdvPhoneDirectoriesCompanyPtyLtd,〔2010〕FCA44,para.5.

[3]JaniMcCutcheon,TheVanishingAuthorinComputer-GeneratedWorks:ACriticalAnalysisofRecentAustralianCaseLaw,36Melb.U.L.Rev.915,924-927(2013).

[4]美国联邦最高法院早在1991年的Feist案中,就已经认定这样的电话号码簿并不属于美国《版权法》保护的作品,SeeFeistPublicationsv.RuralTelephoneService,499U.S.340(1991).在我国发生的“族谱案”中,原告辛苦收集了某一家族族人的姓名并编成了族谱。法院同样认为,“族谱资料虽然记载了在若干自然村屯上曾经生息繁衍的祖先及其后代的名字,并对这些名字按辈分大小进行编排,但这种编排不具有独创性”,因此判决涉案族谱并不构成作品。参见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4)桂民三终字第3号。

[5]相关新闻报道参见:《效果惊艳你应该试试Prisma这款软件》,http://mobile.163.com/16/0801/09/BTCHAI79001168BQ.html,2017年4月2日访问;钱好:《一键“变身”毕加索“文艺心”修图软件为何走红?》,《文汇报》2016年8月2日第10版;刘燕秋:《Prisma走红人工智能试水图像处理》,《21世纪经济报道》2016年8月17日第16版。

[6]参见刘霞:《艺术或不再是人类专属——下一个毕加索可能是机器人》,《科技日报》2016年4月3日第2版;《德国研制出绘画机器人》,http://scienceblog.blog.163.com/blog/static/1896850072012122112947126/,http://tech.qq.com/a/20141229/006887.htm,2017年4月3日访问。

[7]《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4条第(八)项。

[8]参见《你还在听人类的歌?机器人创作天团都来了》,http://mt.sohu.com/20161130/n474580792.shtml,2017年4月3日访问。

[9]在司法实践中,已有法院确认用新创造的记谱方法对已有音乐记谱,不能形成作品,参见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9)一中知民初字第9159号。

[10]这里所称的精确临摹,产生的是与被临摹的美术作品几乎无差异的结果。绘画大师也可以做到这一点,有些模仿画作的行为虽然也被称为“临摹”,但产生的结果与原画作存在明显的视觉差异,自然不在此列。

[11]参见拙作:《著作权法》,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5年版,第22至24页,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范曾诉盛林虎著作权纠纷一案的复函》,1989民他字第55号。但对此学术界存在不同观点,参见郑成思:《版权法》(修订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第161页,173页;杨明:《文字作品v.美术作品:对几个基本理论问题的反思》,《中外法学》2009年第2期。即使承认由人进行的精确临摹可构成演绎作品,由具有人工智能的绘画机器人所作的精确临摹是否构成作品的问题,也能在后文的讨论中得以解决。

[12]典型案例见“高丽娅诉重庆市四公里小学案”,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5)渝一中民初字第603号。

[13]参见jfy19920503(原文未署真实姓名,只有此代号):《智能机器人来绘画,八大美院教谁去?》http://www.ithome.com/html/next/185755.htm,2017年4月10日访问。

[14]摘录其中一段如下:“首节开场之后双方杀得相当胶着,你来我往都有得分,快船在克里斯–保罗的带领下取得10分的优势,杰弗瑞•洛文吉的扣篮成功帮助掘金缩小差距,紧接着杰米尔•尼尔森、威尔森•钱德勒也为球队做了贡献,最后的混战过后,首节,快船以22–17领先。次节,快船轰出34–25的高潮,领先对手14分。第二节已经接近结束,上半场结束快船56–42暂时领先。易边再战,快船凭借一波26–19攻击波,将比分差距扩大到21分。杰弗瑞•洛文吉的投篮成功帮助掘金缩小差距,随后威尔•巴顿也为球队赢得了得分,前三节结束,快船84–65暂时领先”,参见陈玉敬、吕学强、周建设、李宁:《NBA赛事新闻的自动写作研究》,《北京大学学报(自然科学版)》2017年第2期,第217页。

[15]A.M.Turing,ComputingMachineryandIntelligence,59Mind236,445(1950).

[16]知的財産戦略本部:《知的財産推進計画2016》,第8页。http://www.kantei.go.jp/jp/singi/titeki2/kettei/chizaikeikaku20160509.pdf.2017年3月2日访问。

[17]SeeCopyrightLawReviewCommittee,DraftReportonComputerSoftwareProtection,OfficeofLegalInformationandPublishing,Attorney-General'sDepartment(1993),para.13.08.

[18]SeeAustralianCopyrightCouncil,ResponsetotheCopyrightLawReviewCommittee’sDraftReportonComputerSoftware(1993),p.18,para.96.

[19]SeeCopyrightLawReviewCommittee,ComputerSoftwareProtection,OfficeofLegalInformationandPublishing,Attorney-General'sDepartment(1995),para.13.11-13.21.

[20]TheCopyright,DesignsandPatentAct1988,Section178.

[21]TheCopyright,DesignsandPatentAct1988,Section9(3).一些以英国立法为参照的英美法系国家和地区的法中也有类似规定,如我国香港特别行政区《版权条例》第11条第(3)款;CopyrightAct1994

[22]WIPO,BCP/CE/I/2.CommitteeofExpertsonaPossibleProtocoltotheBerneConventionfortheProtectionofLiteraryandArtisticWorks,FirstSession,MemorandumpreparedbytheInternationalBureau,para.51.

[23]SeeJonathanGriffiths,LionelBently,WilliamR.Cornish,UK,§2〔b〕〔i〕,inPaulEdwardGeller(ed),InternationalCopyrightLawandPractice,MatthewBender&Company,Inc.(2015).

[24]这正是某些学者的观点,SeeJaniMcCutcheon,CuringtheAu-thorlessVoid:ProtectingComputer-GeneratedWorksFollowingIceTVandPhoneDirectories,37Melb.U.L.Rev.46,56(2013).

[25]NovaProductionsLtdvMazoomaGamesLtd,〔2006〕R.P.C.14,398-399,para.105.(NewZealand),Section5(2);CopyrightAct1978(SouthAfrica),Section1(1),indefinitionof“author”(h);CopyrightAct1957(India),section2(d)(vi).

[26]法院还否认运行游戏的玩家是作者,因为他们既没有投入艺术性的技巧和劳动,也没有对各帧画面的创作进行必要的安排,同上注,399,para.106.

[27]即使是认同英国《版权法》该规定的学者,也认为该判决的观点存疑,因为“组成(电子游戏画面)的各帧画面都是组合自琼斯创作的单幅图片,是他的心灵和意志决定了由计算机生成的组合画面的形状”。JaniMcCutcheon,CuringtheAuthorlessVoid:ProtectingComputer-GeneratedWorksFollowingIceTVandPhoneDirectories,37Melb.U.L.Rev.46,66(2013).

[28]如美国法院认为游戏运行过程中出现的连续画面属于“视听作品”,游戏设计者当然是作者。典型案件如SternElectronics,Inc.v.Kaufman,669F.2d852(2dCir.1982);Atari,Inc.v.NorthAmericanPhilipsConsumerElectronicsCorp.,672F.2d607(7thCir.,1983);MidwayMfg.Co.v.ArticIntern.,Inc.,704F.2d1009(7thCir.1983);AtariGamesv.Oman,888F.2d878(D.C.Cir.1989)等。

[29]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5)浦民三(知)初字第529号。

[30]上海知识产权法院民事判决书(2016)沪73民终190号。

[31]《著作权法》第1条即开宗明义地规定:“为……鼓励有益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物质文明建设的作品的创作……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32]SeeUSCopyrightOffice,CompendiumoftheU.S.CopyrightOfficePractices(3rdEdition),§313.2.

[33]SeeNarutov.Davidjohnslater,2016U.S.Dist.LEXIS11041.

[34]《著作权法》第11条第3款规定:“如无相反证明,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作者。”

[35]知的財産戦略本部:《知的財産推進計画2016》,第8页http://www.kantei.go.jp/jp/singi/titeki2/kettei/chizaikeikaku20160509.pdf.2017年3月2日访问。

[36]〔奥〕斯蒂芬•茨威格著,舒昌善译,《人类的群星闪耀时:十四篇历史特写(增订版)》,三联书店2015年版,序言第1页。在该书《亨德尔的复活》一章中,茨威格生动地描述了曾一度丧失创作的灵感,如同行尸走肉的作曲家亨德尔,在看到了友人撰写的清唱剧《弥赛亚》歌词后激情勃发,创作《弥赛亚》乐曲的过程。我们难以想象,人工智能如何取代亨德尔创作出天才之作《弥赛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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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刊名称】《法律科学》【期刊年份】2017年【期号】5

王力:人工智能技术在金融领域的应用前景

人工智能技术(英文缩写“AI”),被称为第四次工业革命的基础性技术,更有学者将其视为改变人类生产生活方式和对文明进程产生决定性影响的划时代技术。作为学术领域定义为研究、开发用于模拟、延伸和扩展人的智能的理论、方法、技术及应用系统的一门新兴技术科学,人工智能目前的研究范畴包括机器人、语言识别、图像识别、自然语言处理和专家系统等。

人工智能技术是信息技术高度发达的产物,其在金融领域的应用主要是通过开发掌握业务操作技能的终端程序,部分或全部替代原有的手工劳动,并逐步演化为可以实现人类大脑无法完成的高阶运算处理功能。进入21世纪以来,随着信息通信技术和自动化生产的蓬勃发展,人工智能技术在生产生活领域得到广泛应用,其标志性事件是2016年智能机器人AlphaGo击败了世界顶级围棋选手。此后便掀起了新一轮人工智能技术热潮。

目前,全球主要经济体均将人工智能技术视作首要的科技创新战略方向,通过国家财政拨款等途径扩大相关基础研究和人才培养投入,全球知名科技企业特别是硅谷科技巨头不惜重金网罗顶级科学家,将AI技术研发应用确定为提升核心竞争力的突破口。我国科技企业AI技术研发起步较晚,却凭借雄厚的实体产业基础和人才红利优势后来居上。目前我国企业AI技术专利数量全球排名第二,遥遥领先美国以外的其他经济体,AI技术创新研发的不断突破为在其他行业的应用提供了坚实有力的技术支撑。

关于人工智能技术的应用条件。人工智能不同于天然生物智能,其运行演变完全依赖于信息技术设备和互联网。正所谓“工欲善其事必先利其器”,IT设施的规模和先进性从根本上决定着AI技术体系的能量速率。在我国,除电信运营商和头部互联网企业外,金融机构特别是大型国有商业银行是IT软硬件设备的最大买方,过去若干年的IT投入年均在千亿元以上,占据全社会IT总投入的五分之一左右。金融部门持续多年的信息化建设所积淀的巨量IT基础设施软硬件资源,为AI技术应用落地提供了充足的物质基础。

从AI技术应用特征来看,AI三要素是数据、算力和算法。其中,数据是一切AI技术研发成果的存在基础和价值所在,是最为关键的战略资源。从金融领域的实践来看,能够适时持续提供海量基础数据信息,并拥有数十万家营业终端网点和数千万计的从业人员的非金融机构莫属。算力主要是依托于大型计算机网络和云存储设备,需要持续巨额的固定资产设施投入,除少数实力雄厚的互联网巨头外,大部分专注于AI技术研发的科创企业本身力不从心,而金融机构有能力承担高额的软硬件投入。从人工智能的技术原理出发,金融AI作业系统实际上是凭借一定的算法模型,通过不断“投喂”基础数据材料驯化出来的模拟人类思维的产物。因此,AI系统的性能参数及可靠性,完全取决于“投喂”的基础数据质量、结构和完整度。金融机构不仅在底层数据收集方面拥有无可比拟的优势,终端用户也可以实时反馈AI技术系统应用情况和潜在问题,从而促成研发机构更好地修正系统,以更好地满足金融业务的发展需求。

关于人工智能技术的应用现状。现阶段人工智能技术的主要突破方向是计算智能、感知智能和认知智能,对应的具体业务功能为金融数据处理生成、人体生物信息识别以及计算机辅助决策。金融领域AI应用横跨面向客户的前台作业到机构战略决策自下而上的各个层面。目前金融机构应用最为普遍的是AI生物信息识别技术,包括人脸识别、签名印鉴等安全防伪功能,这类技术服务于高频离线业务场景,理论上无法依靠人工作业而必须依赖于信息技术工具。特别是2020年新冠疫情暴发以来,金融机构创新远程非接触业务,使AI相关应用大显身手,成为金融业务不可或缺的技术手段。

现阶段AI技术最广泛的应用是金融前台离线客服领域,这一领域的金融需求同AI其他重点领域电商、生活服务O2O(外卖、票务等)具有内在逻辑相通性、可复制性和可迁移性,因此金融机构从互联网企业借鉴引入AI客服系统并进行相应改进。人工智能技术最突出的优点就在于其非人格化特质,即作为非生物体机器人,在与自然人客户进行交流服务的过程中,不会出现真人之间的交流伴随而来的情绪波动和负面情绪传达,不会给客户留下态度不好、不耐烦等不佳印象,在降低一线操作人员劳动强度的同时最大限度地改善了用户体验。AI应用实践表明,金融机构特别是银行机构应用AI客服可以大大降低用户投诉率,提升用户满意度。此外,AI还具备人力所不能及的海量终端数据实时动态搜集、标记和整理归类等功能,可以为金融机构改进自身服务和研发创新产品提供底层技术支持。

如何深入挖掘数据之间的内在逻辑关系,为金融机构更好地开展业务服务客户提供必要的技术支撑,需要更为强大高效的系统工具。随着移动互联网的发展,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大力开拓线上业务和小微客户,各类自然人客户源源不断地生成千头万绪的繁杂行为数据,范畴已不局限于经济金融领域,还包括设备数据、社交数据、就业数据等非金融弱关联的数据,数据离散性和物理层面非结构化更为显著。AI应用程序在指导作业终端适时记录用户操作行为收集相关信息,并对收集整理后的数据运用营销大脑大数据分析技术,描摹客户画像,并依据客户属性提炼价值模型进行导出,构建不同阶段不同形态的客户特征信息分析框架用以支撑创新金融产品服务研发,可以帮助金融业务部门分类施策,针对不同客户开展差异化服务,以实现大数据驱动模式下的更高质量金融业务增长。

展望未来,人工智能技术将成为金融领域的热点,但归根到底,人工智能技术与金融业应用的其他技术没有本质区别,是一种提升作业效率的物理工具,谈不上媒体宣传的“颠覆性变革”“重塑行业面貌”“危及人类饭碗”等。正如AI技术驱动的自动驾驶汽车,无法改变先行交通规则和道路运行秩序。金融业是一个需要规范监管的行业,现有监管体系是建立在法人主体责任和从业者个人责任认定的基础之上的,如前文所述,金融部门内外部各项运作均基于现有监管主体决策责任关系之上,AI系统应用只能适应监管体系成为金融从业者或管理者的辅助工具,无法根本替代人为决策。AI技术应用的最大价值就在于对手工劳动的替代。

监管部门为适应金融数字化转型要求,需要加大监管科技研发创新力度。金融违法犯罪活动与正常的金融交易行为相比,带有显著的随机性、无序性和无规律性,对其的甄别处置更加需要经验信息积累。金融机构在协助监管部门开展反洗钱等活动中采用的人为随机抽查等不完全检查方式,难免挂一漏万错失有用线索。运用AI数据搜查系统通过强大的计算机处理功能,可以在短时间内持续输出等同于百万人次的工作量,从而完成对金融机构客户之间逐笔交易行为的程序性核验。AI动态监管系统利用预先设置的基线、阈值、告警压制等措施降低误报和漏报比例,可以最大限度提升告警准确率,在宏观监控指标未出现变化的时候发现异常存在,快速处理可能出现的异常状态。在AI技术剔除绝大部分正常交易活动后,剩余异常交易行为以及隐藏其中的洗钱诈骗等违法行为便会浮出水面,从而帮助执法部门高效精准地锁定、侦破违法活动。

监管部门还可以会同金融机构和科技企业,利用AI技术体系中的数字孪生以及仿真模拟功能,通过计算机程序模拟生成类似真实世界金融违法犯罪主体行为的沙盘推演,从而不断提升监管力量的智慧化程度和威力能效。除了提升金融监管科技水平之外,AI技术系统还可以在金融消费者教育、金融知识普及和金融从业人员培训自动化等更多领域大有作为。金融部门作为AI技术最有价值的应用场景,也可以反向带动整个人工智能技术进行体系进化和升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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