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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工智能的伦理挑战 人工智能的发展主要靠伦理辩论吗对吗为什么

人工智能的伦理挑战

原标题:人工智能的伦理挑战

控制论之父维纳在他的名著《人有人的用处》中曾在谈到自动化技术和智能机器之后,得出了一个危言耸听的结论:“这些机器的趋势是要在所有层面上取代人类,而非只是用机器能源和力量取代人类的能源和力量。很显然,这种新的取代将对我们的生活产生深远影响。”维纳的这句谶语,在今天未必成为现实,但已经成为诸多文学和影视作品中的题材。《银翼杀手》《机械公敌》《西部世界》等电影以人工智能反抗和超越人类为题材,机器人向乞讨的人类施舍的画作登上《纽约客》杂志2017年10月23日的封面……人们越来越倾向于讨论人工智能究竟在何时会形成属于自己的意识,并超越人类,让人类沦为它们的奴仆。

维纳的激进言辞和今天普通人对人工智能的担心有夸张的成分,但人工智能技术的飞速发展的确给未来带来了一系列挑战。其中,人工智能发展最大的问题,不是技术上的瓶颈,而是人工智能与人类的关系问题,这催生了人工智能的伦理学和跨人类主义的伦理学问题。准确来说,这种伦理学已经与传统的伦理学旨趣发生了较大的偏移,其原因在于,人工智能的伦理学讨论的不再是人与人之间的关系,也不是与自然界的既定事实(如动物,生态)之间的关系,而是人类与自己所发明的一种产品构成的关联,由于这种特殊的产品――根据未来学家库兹威尔在《奇点临近》中的说法――一旦超过了某个奇点,就存在彻底压倒人类的可能性,在这种情况下,人与人之间的伦理是否还能约束人类与这个超越奇点的存在之间的关系?

实际上,对人工智能与人类之间伦理关系的研究,不能脱离对人工智能技术本身的讨论。在人工智能领域,从一开始,准确来说是依从着两种完全不同的路径来进行的。

首先,是真正意义上的人工智能的路径,1956年,在达特茅斯学院召开了一次特殊的研讨会,会议的组织者约翰・麦卡锡为这次会议起了一个特殊的名字:人工智能(简称AI)夏季研讨会。这是第一次在学术范围内使用“人工智能”的名称,而参与达特茅斯会议的麦卡锡和明斯基等人直接将这个名词作为一个新的研究方向的名称。实际上,麦卡锡和明斯基思考的是,如何将我们人类的各种感觉,包括视觉、听觉、触觉,甚至大脑的思考都变成称作“信息论之父”的香农意义上的信息,并加以控制和应用。这一阶段上的人工智能的发展,在很大程度上还是对人类行为的模拟,其理论基础来自德国哲学家莱布尼茨的设想,即将人类的各种感觉可以转化为量化的信息数据,也就是说,我们可以将人类的各种感觉经验和思维经验看成是一个复杂的形式符号系统,如果具有强大的信息采集能力和数据分析能力,就能完整地模拟出人类的感觉和思维。这也是为什么明斯基信心十足地宣称:“人的脑子不过是肉做的电脑。”麦卡锡和明斯基不仅成功地模拟出视觉和听觉经验,后来的特里・谢伊诺斯基和杰弗里・辛顿也根据对认知科学和脑科学的最新进展,发明了一个“NETtalk”的程序,模拟了类似于人的“神经元”的网络,让该网络可以像人的大脑一样进行学习,并能够做出简单的思考。

然而,在这个阶段中,所谓的人工智能在更大程度上都是在模拟人的感觉和思维,让一种更像人的思维机器能够诞生。著名的图灵测试,也是在是否能够像人一样思考的标准上进行的。图灵测试的原理很简单,让测试一方和被测试一方彼此分开,只用简单的对话来让处在测试一方的人判断,被测试方是人还是机器,如果有30%的人无法判断对方是人还是机器时,则代表通过了图灵测试。所以,图灵测试的目的,仍然在检验人工智能是否更像人类。但是,问题在于,机器思维在作出自己的判断时,是否需要人的思维这个中介?也就是说,机器是否需要先绕一个弯路,即将自己的思维装扮得像一个人类,再去作出判断?显然,对于人工智能来说,答案是否定的,因为如果人工智能是用来解决某些实际问题,它们根本不需要让自己经过人类思维这个中介,再去思考和解决问题。人类的思维具有一定的定势和短板,强制性地模拟人类大脑思维的方式,并不是人工智能发展的良好选择。

所以,人工智能的发展走向了另一个方向,即智能增强(简称IA)上。如果模拟真实的人的大脑和思维的方向不再重要,那么,人工智能是否能发展出一种纯粹机器的学习和思维方式?倘若机器能够思维,是否能以机器本身的方式来进行。这就出现了机器学习的概念。机器学习的概念,实际上已经成为发展出属于机器本身的学习方式,通过海量的信息和数据收集,让机器从这些信息中提出自己的抽象观念,例如,在给机器浏览了上万张猫的图片之后,让机器从这些图片信息中自己提炼出关于猫的概念。这个时候,很难说机器自己抽象出来的猫的概念,与人类自己理解的猫的概念之间是否存在着差别。不过,最关键的是,一旦机器提炼出属于自己的概念和观念之后,这些抽象的概念和观念将会成为机器自身的思考方式的基础,这些机器自己抽象出来的概念就会形成一种不依赖于人的思考模式网络。当我们讨论打败李世石的阿尔法狗时,我们已经看到了这种机器式思维的凌厉之处,这种机器学习的思维已经让通常意义上的围棋定势丧失了威力,从而让习惯于人类思维的棋手瞬间崩溃。一个不再像人一样思维的机器,或许对于人类来说,会带来更大的恐慌。毕竟,模拟人类大脑和思维的人工智能,尚具有一定的可控性,但基于机器思维的人工智能,我们显然不能作出上述简单的结论,因为,根据与人工智能对弈之后的棋手来说,甚至在多次复盘之后,他们仍然无法理解像阿尔法狗这样的人工智能如何走出下一步棋。

不过,说智能增强技术是对人类的取代,似乎也言之尚早,至少第一个提出“智能增强”的工程师恩格尔巴特并不这么认为。对于恩格尔巴特来说,麦卡锡和明斯基的方向旨在建立机器和人类的同质性,这种同质性思维模式的建立,反而与人类处于一种竞争关系之中,这就像《西部世界》中那些总是将自己当成人类的机器人一样,他们谋求与人类平起平坐的关系。智能增强技术的目的则完全不是这样,它更关心的是人与智能机器之间的互补性,如何利用智能机器来弥补人类思维上的不足。比如自动驾驶技术就是一种典型的智能增强技术,自动驾驶技术的实现,不仅是在汽车上安装了自动驾驶的程序,更关键地还需要采集大量的地图地貌信息,还需要自动驾驶的程序能够在影像资料上判断一些移动的偶然性因素,如突然穿过马路的人。自动驾驶技术能够取代容易疲劳和分心的驾驶员,让人类从繁重的驾驶任务中解放出来。同样,在分拣快递、在汽车工厂里自动组装的机器人也属于智能增强类性质的智能,它们不关心如何更像人类,而是关心如何用自己的方式来解决问题。

这样,由于智能增强技术带来了两种平面,一方面是人类思维的平面,另一方面是机器的平面,所以,两个平面之间也需要一个接口技术。接口技术让人与智能机器的沟通成为可能。当接口技术的主要开创者费尔森斯丁来到伯克利大学时,距离恩格尔巴特在那里讨论智能增强技术已经有10年之久。费尔森斯丁用犹太神话中的一个形象――土傀儡――来形容今天的接口技术下人与智能机器的关系,与其说今天的人工智能在奇点临近时,旨在超越和取代人类,不如说今天的人工智能技术越来越倾向于以人类为中心的傀儡学,在这种观念的指引下,今天的人工智能的发展目标并不是产生一种独立的意识,而是如何形成与人类交流的接口技术。在这个意义上,我们可以从费尔森斯丁的傀儡学角度来重新理解人工智能与人的关系的伦理学,也就是说,人类与智能机器的关系,既不是纯粹的利用关系,因为人工智能已经不再是机器或软件,也不是对人的取代,成为人类的主人,而是一种共生性的伙伴关系。当苹果公司开发与人类交流的智能软件Siri时,乔布斯就提出Siri是人类与机器合作的一个最朴实、最优雅的模型。以后,我们或许会看到,当一些国家逐渐陷入老龄化社会之后,无论是一线的生产,还是对这些因衰老而无法行动的老人的照料,或许都会面对这样的人与智能机器的接口技术问题,这是一种人与人工智能之间的新伦理学,他们将构成一种跨人类主义,或许,我们在这种景象中看到的不一定是伦理的灾难,而是一种新的希望。

(作者:蓝江,系南京大学哲学系教授)

人工智能伦理问题的现状分析与对策

中国网/中国发展门户网讯  人工智能(AI)是第四次产业革命中的核心技术,得到了世界的高度重视。我国也围绕人工智能技术制定了一系列的发展规划和战略,大力推动了我国人工智能领域的发展。然而,人工智能技术在为经济发展与社会进步带来重大发展机遇的同时,也为伦理规范和社会法治带来了深刻挑战。2017年,国务院印发的《新一代人工智能发展规划》提出“分三步走”的战略目标,掀起了人工智能新热潮,并明确提出要“加强人工智能相关法律、伦理和社会问题研究,建立保障人工智能健康发展的法律法规和伦理道德框架”。2018年,习近平总书记在主持中共中央政治局就人工智能发展现状和趋势举行的集体学习时强调,要加强人工智能发展的潜在风险研判和防范,维护人民利益和国家安全,确保人工智能安全、可靠、可控。要整合多学科力量,加强人工智能相关法律、伦理、社会问题研究,建立健全保障人工智能健康发展的法律法规、制度体系、伦理道德。2019年,我国新一代人工智能发展规划推进办公室专门成立了新一代人工智能治理专业委员会,全面负责开展人工智能治理方面政策体系、法律法规和伦理规范研究和工作推进。《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中专门强调要“探索建立无人驾驶、在线医疗、金融科技、智能配送等监管框架,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和伦理审查规则”。这些均体现了我国对人工智能伦理及其治理的密切关注程度和积极推进决心,同时也突出了这一问题的重要性。

当前人工智能伦理问题

伦理是处理人与人之间关系、人与社会之间关系的道理和秩序规范。人类历史上,重大的科技发展往往带来生产力、生产关系及上层建筑的显著变化,成为划分时代的一项重要标准,也带来对社会伦理的深刻反思。人类社会于20世纪中后期进入信息时代后,信息技术伦理逐渐引起了广泛关注和研究,包括个人信息泄露、信息鸿沟、信息茧房、新型权力结构规制不足等。信息技术的高速变革发展,使得人类社会迅速迈向智能时代,其突出表现在带有认知、预测和决策功能的人工智能算法被日益广泛地应用在社会各个场景之中;前沿信息技术的综合运用,正逐渐发展形成一个万物可互联、万物可计算的新型硬件和数据资源网络,能够提供海量多源异构数据供人工智能算法分析处理;人工智能算法可直接控制物理设备,亦可为个人决策、群体决策乃至国家决策提供辅助支撑;人工智能可以运用于智慧家居、智慧交通、智慧医疗、智慧工厂、智慧农业、智慧金融等众多场景,还可能被用于武器和军事之中。然而,迈向智能时代的过程如此迅速,使得我们在传统的信息技术伦理秩序尚未建立完成的情况下,又迫切需要应对更加富有挑战性的人工智能伦理问题,积极构建智能社会的秩序。

计算机伦理学创始人 Moore将伦理智能体分为4类:伦理影响智能体(对社会和环境产生伦理影响);隐式伦理智能体(通过特定软硬件内置安全等隐含的伦理设计);显示伦理智能体(能根据情势的变化及其对伦理规范的理解采取合理行动);完全伦理智能体(像人一样具有自由意志并能对各种情况做出伦理决策)。当前人工智能发展尚处在弱人工智能阶段,但也对社会和环境产生了一定的伦理影响。人们正在探索为人工智能内置伦理规则,以及通过伦理推理等使人工智能技术的实现中也包含有对伦理规则的理解。近年来,越来越多的人呼吁要赋予人工智能机器一定的道德主体地位,但机器能否成为完全伦理智能体存在巨大的争议。尽管当前人工智能在一些场景下的功能或行为与人类接近,但实则并不具有“自由意志”。从经典社会规范理论来看,是否能够成为规范意义上的“主体”来承担责任,并不取决于其功能,而是以“自由意志”为核心来构建的。黑格尔的《法哲学原理》即以自由意志为起点展开。因此,当前阶段对人工智能伦理问题的分析和解决路径构建应主要围绕着前3类伦理智能体开展,即将人工智能定性为工具而非主体。

当前阶段,人工智能既承继了之前信息技术的伦理问题,又因为深度学习等一些人工智能算法的不透明性、难解释性、自适应性、运用广泛等特征而具有新的特点,可能在基本人权、社会秩序、国家安全等诸多方面带来一系列伦理风险。例如:人工智能系统的缺陷和价值设定问题可能带来公民生命权、健康权的威胁。2018年,Uber自动驾驶汽车在美国亚利桑那州发生的致命事故并非传感器出现故障,而是由于 Uber在设计系统时出于对乘客舒适度的考虑,对人工智能算法识别为树叶、塑料袋之类的障碍物做出予以忽略的决定。人工智能算法在目标示范、算法歧视、训练数据中的偏失可能带来或扩大社会中的歧视,侵害公民的平等权。人工智能的滥用可能威胁公民隐私权、个人信息权。深度学习等复杂的人工智能算法会导致算法黑箱问题,使决策不透明或难以解释,从而影响公民知情权、程序正当及公民监督权。信息精准推送、自动化假新闻撰写和智能化定向传播、深度伪造等人工智能技术的滥用和误用可能导致信息茧房、虚假信息泛滥等问题,以及可能影响人们对重要新闻的获取和对公共议题的民主参与度;虚假新闻的精准推送还可能加大影响人们对事实的认识和观点,进而可能煽动民意、操纵商业市场和影响政治及国家政策。剑桥分析公司利用 Facebook上的数据对用户进行政治偏好分析,并据此进行定向信息推送来影响美国大选,这就是典型实例。人工智能算法可能在更不易于被察觉和证明的情况下,利用算法歧视,或通过算法合谋形成横向垄断协议或轴辐协议等方式,破坏市场竞争环境。算法决策在社会各领域的运用可能引起权力结构的变化,算法凭借其可以处理海量数据的技术优势和无所不在的信息系统中的嵌入优势,对人们的权益和自由产生显著影响。例如,银行信贷中通过算法进行信用评价将影响公民是否能获得贷款,刑事司法中通过算法进行社会危害性评估将影响是否进行审前羁押等,都是突出的体现。人工智能在工作场景中的滥用可能影响劳动者权益,并且人工智能对劳动者的替代可能引发大规模结构性失业的危机,带来劳动权或就业机会方面的风险。由于人工智能在社会生产生活的各个环节日益广泛应用,人工智能系统的漏洞、设计缺陷等安全风险,可能引发个人信息等数据泄露、工业生产线停止、交通瘫痪等社会问题,威胁金融安全、社会安全和国家安全等。人工智能武器的滥用可能在世界范围内加剧不平等,威胁人类生命与世界和平……

人工智能伦理风险治理具有复杂性,尚未形成完善的理论架构和治理体系。人工智能伦理风险的成因具有多元性,包括人工智能算法的目标失范、算法及系统缺陷、受影响主体对人工智能的信任危机、监管机制和工具欠缺、责任机制不完善、受影响主体的防御措施薄弱等。人工智能技术和产业应用的飞速发展,难以充分刻画和分析其伦理风险及提供解决方案。这要求我们必须克服传统规范体系的滞后性,而采用“面向未来”的眼光和方法论,对人工智能的设计、研发、应用和使用中的规范框架进行积极思考和构建,并从确立伦理准则等软法开始,引领和规范人工智能研发应用。

关于人工智能的发展,我们既不能盲目乐观,也不能因噎废食,要深刻认识到它可以增加社会福祉的能力。因此,在人类社会步入智能时代之际,必须趁早从宏观上引导人工智能沿着科学的道路前行,对它进行伦理反思,识别其中的伦理风险及其成因,逐步构建科学有效的治理体系,使其更好地发挥积极价值。 

人工智能伦理准则、治理原则及进路

当前全球人工智能治理还处于初期探索阶段,正从形成人工智能伦理准则的基本共识出发,向可信评估、操作指南、行业标准、政策法规等落地实践逐步深入,并在加快构建人工智能国际治理框架体系。

伦理准则

近几年来,众多国家、地区、国际和国内组织、企业均纷纷发布了人工智能伦理准则或研究报告。据不完全统计,相关人工智能伦理准则已经超过40项。除文化、地区、领域等因素引起的差异之外,可以看到目前的人工智能伦理准则已形成了一定的社会共识。

近年来,中国相关机构和行业组织也非常积极活跃参与其中。例如:2018年1月,中国电子技术标准化研究院发布了《人工智能标准化白皮书(2018版)》,提出人类利益原则和责任原则作为人工智能伦理的两个基本原则;2019年5月,《人工智能北京共识》发布,针对人工智能的研发、使用、治理 3 个方面,提出了各个参与方应该遵循的有益于人类命运共同体构建和社会发展的15条原则;2019年6月,国家新一代人工智能治理专业委员会发布《新一代人工智能治理原则——发展负责任的人工智能》,提出了人工智能发展的8项原则,勾勒出了人工智能治理的框架和行动指南;2019年7月,上海市人工智能产业安全专家咨询委员会发布了《人工智能安全发展上海倡议》;2021年9月,中关村论坛上发布由国家新一代人工智能治理专业委员会制定的《新一代人工智能伦理规范》等。从发布内容上看,所有准则在以人为本、促进创新、保障安全、保护隐私、明晰责任等价值观上取得了高度共识,但仍有待继续加深理论研究和论证,进一步建立共识。

治理原则

美国、欧洲、日本等国家和地区在大力推动人工智能技术和产业发展的同时,高度重视人工智能的安全、健康发展,并将伦理治理纳入其人工智能战略,体现了发展与伦理安全并重的基本原则。

习近平总书记高度重视科技创新领域的法治建设问题,强调“要积极推进国家安全、科技创新、公共卫生、生物安全、生态文明、防范风险、涉外法治等重要领域立法以良法善治保障新业态新模式健康发展”。近年来,我国在应对新技术新业态的规制和监管方面,形成了“包容审慎”的总体政策。这项基本政策在2017年就已正式提出。在2020年1月1日起实施的《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55条中更是专门规定了“包容审慎”监管原则:“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按照鼓励创新的原则,对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等实行包容审慎监管,针对其性质、特点分类制定和实行相应的监管规则和标准,留足发展空间,同时确保质量和安全,不得简单化予以禁止或者不予监管。”这为当前人工智能伦理治理提供了基本原则和方法论。一方面,要注重观察,认识到新技术新事物往往有其积极的社会意义,亦有其发展完善的客观规律,应予以一定空间使其能够发展完善,并在其发展中的必要之处形成规制方法和措施。另一方面,要坚守底线,包括公民权利保护的底线、安全的底线等。对于已经形成高度社会共识、凝结在法律之中的重要权益、价值,在执法、司法过程中都要依法进行保护。这既是法律对相关技术研发者和使用者的明确要求,也是法律对于在智能时代保护公民权益、促进科技向善的郑重承诺。

治理进路

在人工智能治理整体路径选择方面,主要有两种理论:“对立论”和“系统论”。

“对立论”主要着眼于人工智能技术与人类权利和福祉之间的对立冲突,进而建立相应的审查和规制制度。在这一视角下,一些国家和机构重点关注了针对人工智能系统本身及开发应用中的一些伦理原则。例如,2020年《人工智能伦理罗马倡议》中提出7项主要原则——透明、包容、责任、公正、可靠、安全和隐私,欧盟委员会于2019年《可信赖人工智能的伦理指南》中提出人工智能系统全生命周期应遵守合法性、合伦理性和稳健性3项要求,都体现了这一进路。

“系统论”则强调人工智能技术与人类、其他人工代理、法律、非智能基础设施和社会规范之间的协调互动关系。人工智能伦理涉及一种社会技术系统,该系统在设计时必须注意其不是一项孤立的技术对象,而是需要考虑它将要在怎样的社会组织中运作。我们可以调整的不仅仅是人工智能系统,还有在系统中与之相互作用的其他要素;在了解人工智能运作特点的基础上,可以在整个系统内考虑各个要素如何进行最佳调配治理。当前在一些政策和法规中已有一定“系统论”进路的体现。例如,IEEE(电气与电子工程师协会)发布的《合伦理设计》11中提出的8项原则之一即为“资质”(competence),该原则提出系统创建者应明确对操作者的要求,并且操作者应遵守安全有效操作所需的知识和技能的原则,这体现了从对使用者要求的角度来弥补人工智能不足的系统论视角,对智能时代的教育和培训提出了新需求。我国国家新一代人工智能治理专业委员会2019年发布的《新一代人工智能治理原则——发展负责任的人工智能》中,不仅强调了人工智能系统本身应该符合怎样的伦理原则,而且从更系统的角度提出了“治理原则”,即人工智能发展相关各方应遵循的8项原则;除了和谐友好、尊重隐私、安全可控等侧重于人工智能开放和应用的原则外,还专门强调了要“改善管理方式”,“加强人工智能教育及科普,提升弱势群体适应性,努力消除数字鸿沟”,“推动国际组织、政府部门、科研机构、教育机构、企业、社会组织、公众在人工智能发展与治理中的协调互动”等重要原则,体现出包含教育改革、伦理规范、技术支撑、法律规制、国际合作等多维度治理的“系统论”思维和多元共治的思想,提供了更加综合的人工智能治理框架和行动指南。基于人工智能治理的特殊性和复杂性,我国应在习近平总书记提出的“打造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格局”的指导下,系统性地思考人工智能的治理维度,建设多元共治的人工智能综合治理体系。

我国人工智能伦理治理对策

人工智能伦理治理是社会治理的重要组成部分。我国应在“共建共治共享”治理理论的指导下,以“包容审慎”为监管原则,以“系统论”为治理进路,逐渐建设形成多元主体参与、多维度、综合性的治理体系。

教育改革

教育是人类知识代际传递和能力培养的重要途径。通过国务院、教育部出台的多项措施,以及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发布的《教育中的人工智能:可持续发展的机遇与挑战》、《人工智能与教育的北京共识》13等报告可以看到,国内外均开始重视教育的发展改革在人工智能技术发展和应用中有着不可或缺的作用。为更好地支撑人工智能发展和治理,应从4个方面进行完善:普及人工智能等前沿技术知识,提高公众认知,使公众理性对待人工智能;在科技工作者中加强人工智能伦理教育和职业伦理培训;为劳动者提供持续的终身教育体系,应对人工智能可能引发的失业问题;研究青少年教育变革,打破工业化时代传承下来的知识化教育的局限性,回应人工智能时代对人才的需求。

伦理规范

我国《新一代人工智能发展规划》中提到,“开展人工智能行为科学和伦理等问题研究,建立伦理道德多层次判断结构及人机协作的伦理框架”。同时,还需制定人工智能产品研发设计人员及日后使用人员的道德规范和行为守则,从源头到下游进行约束和引导。当前有5项重点工作可以开展:针对人工智能的重点领域,研究细化的伦理准则,形成具有可操作性的规范和建议。在宣传教育层面进行适当引导,进一步推动人工智能伦理共识的形成。推动科研机构和企业对人工智能伦理风险的认知和实践。充分发挥国家层面伦理委员会的作用,通过制定国家层面的人工智能伦理准则和推进计划,定期针对新业态、新应用评估伦理风险,以及定期评选人工智能行业最佳实践等多种方式,促进先进伦理风险评估控制经验的推广。推动人工智能科研院所和企业建立伦理委员会,领导人工智能伦理风险评估、监控和实时应对,使人工智能伦理考量贯穿在人工智能设计、研发和应用的全流程之中。

技术支撑

通过改进技术而降低伦理风险,是人工智能伦理治理的重要维度。当前,在科研、市场、法律等驱动下,许多科研机构和企业均开展了联邦学习、隐私计算等活动,以更好地保护个人隐私的技术研发;同时,对加强安全性、可解释性、公平性的人工智能算法,以及数据集异常检测、训练样本评估等技术研究,也提出了很多不同领域的伦理智能体的模型结构。当然,还应完善专利制度,明确算法相关发明的可专利性,进一步激励技术创新,以支撑符合伦理要求的人工智能系统设计。

此外,一些重点领域的推荐性标准制定工作也不容忽视。在人工智能标准制定中,应强化对人工智能伦理准则的贯彻和支撑,注重对隐私保护、安全性、可用性、可解释性、可追溯性、可问责性、评估和监管支撑技术等方面的标准制定,鼓励企业提出和公布自己的企业标准,并积极参与相关国际标准的建立,促进我国相关专利技术纳入国际标准,帮助我国在国际人工智能伦理准则及相关标准制定中提升话语权,并为我国企业在国际竞争中奠定更好的竞争优势。

法律规制

法律规制层面需要逐步发展数字人权、明晰责任分配、建立监管体系、实现法治与技术治理有机结合。在当前阶段,应积极推动《个人信息保护法》《数据安全法》的有效实施,开展自动驾驶领域的立法工作;并对重点领域的算法监管制度加强研究,区分不同的场景,探讨人工智能伦理风险评估、算法审计、数据集缺陷检测、算法认证等措施适用的必要性和前提条件,为下一步的立法做好理论和制度建议准备。

国际合作

当前,人类社会正步入智能时代,世界范围内人工智能领域的规则秩序正处于形成期。欧盟聚焦于人工智能价值观进行了许多研究,期望通过立法等方式,将欧洲的人权传统转化为其在人工智能发展中的新优势。美国对人工智能标准也尤为重视,特朗普于2019年2月发布“美国人工智能计划”行政令,要求白宫科技政策办公室(OSTP)和美国国家标准与技术研究院(NIST)等政府机构制定标准,指导开发可靠、稳健、可信、安全、简洁和可协作的人工智能系统,并呼吁主导国际人工智能标准的制定。

我国在人工智能科技领域处于世界前列,需要更加积极主动地应对人工智能伦理问题带来的挑战,在人工智能发展中承担相应的伦理责任;积极开展国际交流,参与相关国际管理政策及标准的制定,把握科技发展话语权;在最具代表性和突破性的科技力量中占据发展的制高点,为实现人工智能的全球治理作出积极贡献。

(作者:张兆翔、谭铁牛,中国科学院自动化研究所;张吉豫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中国科学院院刊》供稿)

人工智能的若干伦理问题思考

国内方面相关研究起步较晚,研究不如国外系统与全面。但是近些年来,相关学者也将重点放在人工智能的伦理方面。相关文献有《机器人技术的伦理边界》[7]、《人权:机器人能够获得吗?》[8]、《我们要给机器人以“人权”吗?》[9]、《给机器人做规矩了,要赶紧了?》[10]、《人工智能与法律问题初探》[11]等等。值得一提的是,从以上文献可以看出,我国学者已经从单纯的技术伦理问题转向人机交互关系中的伦理研究,这无疑是很大的进步。

不过,遗憾的是,无论是在国内还是国外,现在仍然很少有成型的法律法规来对人工智能技术与产品进行约束,随着人们将注意力转向该方向,相信在不远的将来,有关政府部门会出台一套通用的人工智能伦理规范条例,来为整个行业作出表范。

三、人工智能是否会取代人类

有关人工智能与人的关系,很多人进行过质疑与讨论。1967年,《机器的神话》[12]作者就对机器工作提出了强烈的反对意见,认为机器的诞生使得人类丧失个性,从而使社会变得机械化。而近些年来,奇点理论的提出与宣传[13],更加使得人们担忧机器是否将会全面替代人类,该理论的核心思想即认为机器的智能很快就将超过人类。

笔者认为,人工智能不断进步,这是个不争的事实。机器的感觉,运动、计算机能都将会远远超过人类。这是机器的强项。但是不会从根本上冲击人类的岗位与职业。这是出于以下几方面的考虑:首先机器有自己的优势,人类也有自己的优势,且这个优势是机器在短期无法比拟与模仿的。人类具有思维能力,能够从小数据中迅速提炼归纳出规律,并且可以在资源有限的情况下进行非理性决策。人类拥有直觉能够将无关的事物相关化。人类还具有与机器不尽相同的内部处理方式,一些在人类看来轻而易举的事情,可能对于机器而言就要耗费巨大的资源。2012年,google训练机器从一千万张的图片自发的识别出猫。2016年,谷歌大脑团队训练机器,根据物体的材质不同,来自动调整抓握的力量。这对于一个小孩子来说,是很简单的任务,但在人工智能领域,确正好相反。也许正如莫桑维克悖论所阐述的,高级推理所需要的计算量不大,反倒是低级的感觉运动技能需要庞大的计算资源。

其次,目前人类和机器还没有达到同步对称的交互,仍然存在着交互的时间差。目前为止,仍然是人类占据主动,而且对机器产生不可逆的优势。皮埃罗·斯加鲁菲在《智能的本质》[14]一书中曾经提出:人们在杂乱无章中的大自然中建立规则和秩序,因为这样的环境中人类更容易生存和繁衍不息。而环境的结构化程度越高,制造在其中的机器就越容易,相反,环境的结构化程度越低,机器取代的可能性越小。由此可见,机器的产生与发展是建立在人们对其环境的了解与改造上的。反过来,机器的发展进一步促进了人们的改造与认知活动。这就如天平的两端,单纯的去掉任何一方都会导致天平的失衡。如果没有人类的指引与改造作用,机器只能停留在低端的机械重复工作层次。而机器在一个较低端层次工作的同时也会使得人们不断追求更高层次的结构化,从而使得机器向更高层次迈进。这就像一个迭代上升的过程,人-机器-人-机器,以此循环,人类在这段过程中总是处于领先的地位。所以机器可以取代人类的工作,而不是人类。

再次,人工智能的高速发展同时带来了机遇。诚然,技术的发展会带来一些负面影响,但是如果从全局来看,是利大于弊的。新技术的发展带来的机遇就是全方位的。乘法效应就是说明的这个道理:在高科技领域每增加一份工作,相应的在其它行业增加至少4份工作,相应的,传统制造业为1:1.4[14].我们应该看到,如今伴随着人工智能业的飞速发展,相关企业如雨后春笋般诞生,整体拉动了相关产业(服务业、金融业)的发展,带来了更多的就业机会。

而且,任何一项技术的发展都不是一蹴而的,而是循序渐进的过程。无论是最早期的类人猿的工具制造、还是后来的电力发展、再到现在的互联网时代,技术的发展与运用是需要时间来保证的。现在社会上有些人担心人工智能的发展会立即冲击自己的工作,实则是有些“杞人忧天”的意味。以史可以明鉴,历史上大的技术突破并没有对人类的工作产生毁灭性的打击。蒸汽机的诞生替代了传统的骡马、印刷机的诞生取代了传统的抄写员、农业自动化设施的产生替代了很多农民的工作,但这都没有致使大量的工人流离失所,相反,人们找到了原本属于人类的工作。新兴技术创造的工作机会要高于所替代的工作机会。所以,我们不必过分担心机器取代人类工作的问题。

四、谁来为事故负责

2016年7月,特斯拉无人驾驶汽车发生重大事故,造成了一名司机当场死亡。这件事故很快成为了新闻媒体的焦点。人们不仅仅关注这件事情本身所带来的影响,更加担心机器作为行为执行主体,发生事故后责任的承担机制。究竟是应该惩罚那些做出实际行为的机器(并不知道自己在做什么),还是那些设计或下达命令的人,或者两者兼而有之。如果机器应当受罚,那究竟如何处置呢?是应当像西部世界中将所有记忆全部清空,还是直接销毁呢?目前还没有相关法律对其进行规范与制约。

随着智能产品的逐渐普及,我们对它们的依赖也越来越深。在人机环境交互中,我们对其容忍度也逐渐增加。于是,当系统出现一些小错误时,我们往往将其归因于外界因素,无视这些微小错误的积累,我们总是希望其能自动修复,并恢复到正常的工作状态。遗憾的是,机器黑箱状态并没有呈现出其自身的工作状态,从而造成了人机交互中人的认知空白期。当机器不能自行修复时,往往会将主动权转交给人类,人类就被迫参与到循环中,而这时人们并不知道发生了什么,也不知道该怎样处理。据相关调查与研究,如果人们在时间与任务压力下,往往会产生认知负荷过大的情况,从而导致本可以避免的错误。如果恰巧这时关键部分出了差错,就会产生很大的危险。事后,人们往往会责怪有关人员的不作为,往往忽视机器一方的责任,这样做是有失偏颇的。也许正如佩罗所说:百分之60到80的错误可以归因于操作员的失误。但当我们回顾一次次错误之时,会发现操作员面临的往往是系统故障中未知甚至诡异的行为方式。我们过去的经验帮不上忙,我们只是事后诸葛亮[15]。

其实,笔者认为人工智能存在三种交互模式,即人在环内、人在环外与以上两者相结合。人在环内即控制,这个时候人的主动权较大,从而人们对整个系统产生了操纵感。人在环外即自动,这时候,人的主动权就完全归于机器。第三种情况就是人可以主动/被动进入系统中。目前大多数所谓的无人产品都会有主动模式/自动模式切换。其中被动模式并不可取,这就像之前讨论的那样,无论是时间还是空间上,被动模式对于系统都是不稳定的,很容易造成不必要的事故。

还有一种特殊情况,那就是事故是由设计者/操纵者蓄意操纵的,最典型的就是军事无人机这种武器,军方为了减少己方伤亡,试图以无人机代替有人机进行军事活动。无人机的产生将操作员与责任之间的距离越拉越远,而且随着无人机任务的愈加复杂,幕后操纵者也越来越多,每个人只是完成“事故”的一小部分。所以人们的责任被逐渐淡化,人们对这种“杀戮”变得心安理得。而且很多人也相信,无人机足够智能,与军人相比,能够尽可能减少对无辜平民的伤害。可具有讽刺意义的是,美国的无人机已经夺去了2500至4000人的性命。其中约1000位平民,且有200名儿童[14]。2012年,人权观察在一份报告中强调,完全自主性武器会增加对平民的伤害,不符合人道主义精神[16]。不过,目前对于军事智能武器伦理的研究仍然停留在理论层面,要想在实际军事战争中实践,还需要更加做出更多的努力。

综上可以看出,在一些复杂的人机环境系统中,事故的责任是很难界定的。每个人(机器)都是系统的一部分,完成了系统的一部分功能,但是整体却产生了不可挽回的错误。至于人工智能中人与机器究竟应该以何种方式共处,笔者将在下面一节中给出自己的一些观点。

五、笔者的一些思考

通过以上的讨论与分析,笔者认为,人工智能还远没有伦理的概念(至少是现在),有的只是相应的人对于伦理的概念,是人类将伦理的概念强加在机器身上。在潜意识中,人们总是将机器视之合作的人类,所以赋予机器很多原本不属于它的词汇,如机器智能、机器伦理、机器情感等。在笔者看来,这些词汇本身无可厚非,因为这反映出人们对机器很高的期望,期望其能够像人一样理解他人的想法,并能够与人类进行自然的交互。但是,现在的当务之急,是弄清楚人的伦理中可以进行结构化处理的部分,因为这样下一步才可以让机器学习,形成自己的伦理体系。而且伦理,正如第一部分讨论的,是由伦和理组成的,每一部分都有自己的含义,而“伦”,即人伦,更是人类在长期进化发展中所逐渐形成的,具有很大的文化依赖性。更重要的是,伦理是具有情景性的,在一个情景下的伦理是可以接受的,而换到另一种情景,就变得难以理解,所以,如何解决伦理的跨情景问题,也是需要考虑的问题。

而且值得一提的是,就人机环境交互而言,机指而不仅仅是机器,更不是单纯的计算机,而且还包括机制与机理。而环境不仅仅单指自然环境、社会环境,更要涉及到人的心理环境。单纯的关注某一个方面,总会做到以偏概全。人工智能技术的发展,不仅仅是技术的发展与进步,更加关键的是机制与机理的与时俱进。因为两者的发展是相辅相成的,技术发展过快,而机制并不完善,就会制约技术的发展。现在的人工智能伦理研究就有点这个意味。现在的人类智能的机理尚不清楚,更不要提机器的智能机理了。而且,目前机器大多数关注人的外在环境,即自然环境与社会环境,机器从传感器得到的环境数据来综合分析人所处的外在环境,但是却很难有相应的算法来分析人的内部心理环境,人的心理活动具有意向性,具有动机性,这也是目前机器所不具备的,也是不能理解的。所以对于人工智能的发展而言,机器的发展不仅仅是技术的发展,更是机制上的不断完善。研究出试图理解人的内隐行为的机器,则是进一步的目标。只有达到这个目标,人机环境交互才能达到更高的层次。

六、发展与展望

人工智能伦理研究是人工智能技术发展到一定程度的产物,它既包括人工智能的技术研究,也包括机器与人、机器与环境及人、机、环境之间关系的探索。与很多新兴学科一致,它的历史不长,但发展速度很快。尤其是近些年,依托着深度学习的兴起,以及一些大事件(AlphaGo战胜李世石)的产生,人们对人工智能本身,以及人工智能伦理研究的兴趣陡然上升,对其相关研究与著作也相对增多。但是,可以预期到的是,人工智能技术本身离我们设想的智能程度还相去甚远,且自发的将人的伦理迁移到机器中的想法本身实现难度就极大。而且如果回顾过去的话,人工智能总是在起伏中前进,怎样保证无论是在高峰还是低谷的周期中,政府的资助力度与人们的热情保持在同一水平线,这也是一个很难回避的问题。这些都需要目前的人工智能伦理专家做进一步的研究。

总之,人工智能伦理研究不仅仅要考虑机器技术的高速发展,更要考虑交互主体-人类的思维与认知方式,让机器与人类各司其职,互相促进,这才是人工智能伦理研究的前景与趋势。

参考文献:

[1][法]斯特凡·东希厄,徐寒易译.会做梦的机器人[J].环球科学.2017(4):48-49.

[2]毕彦华.何谓伦理学[M].中央编译出版社,2010.

[3][美]维纳,陈步译.人有人的用处:控制论与社会[M].北京大学出版社,2010.

[4][美]哈里亨德森,侯然译.人工智能-大脑的镜子[M].上海科学技术文献出版社,2011.

[5]M.Anderson,S.Anderson,C.Armen,TowardsMachineEthics:ImplementingTwoAction-BasedEthicalTheories[C].InM.Anderson,S.Anderson,C.Armen(Eds.),MachineEthics:AAAIFallSymposium,TechnicalReportFS-05-06.MenloPark,CA:AAAIPress,2005:1-7.

[6]王绍源,崔文芊.国外机器人伦理学的兴起及其问题域分析[J].未来与发展,2013,(06):48-52.

[7]迟萌.机器人技术的伦理边界机器人技术与应用[J].2009,(03).

[8]江晓原.人权:机器人能够获得吗?--从《机械公敌》想到的问题[N].中华读书报,2004-12-l.

[9]黄建民.我们要给机器人以"人权"吗?读书与评论[J].2009(06):55-58.

[10]姜潘.给机器人做规矩,要赶紧了[N].文汇报,2011-6-7.

[11]唐昊沫,舒心.人工智能与法律问题初探[J].哈尔滨学院学报,2007(01)

[12][美]刘易斯.芒福德,宋俊岭等译.机器的神话[M].北京: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2009.

[13][美]库兹韦尔,李庆诚,董振华,田源译.奇点降临.北京:机械工业出版社.2011.

[14][美]皮埃罗斯加鲁菲,任莉张建宇译.智能的本质[M].北京:人民邮电出版社,2017.

[15]JamesReason.Humanerror[M].:CambridgeUniversityPress.1990.

[16]杜严勇.关于机器人应用的伦理问题[J].2015,vol5(2):25-34.

摘自《科学与社会》2018.1返回搜狐,查看更多

人工智能发展需遵守相关伦理道德

原标题:人工智能发展需遵守相关伦理道德

《流浪地球》这部国产科幻电影中,人工智能MOSS一句“让人类永远保持理智,确实是一种奢求”表明MOSS拥有自我意识。MOSS举动让大家热议,未来人工智能会不会超越人类。

在很多人的认知中,人工智能超越人类含义是,人工智能未来是否会发展到不受人类控制,抑或是否具备独立人格,具备自主意识,精神意识上超越人类,就如同MOSS一样。从逻辑上说,人工智能是人类活动的产物,如果人类能制造出超越人类的人工智能,那就说明人类自身已经进化到了这种高度,那怎么还能被人工智能所控制呢?

人工智能拥有自主意识,甚至控制人类活动,这就涉及到人工智能伦理道德问题。艾伦人工智能研究所首席执行官埃齐奥尼指出,人工智能系统必须遵守适用于其操作人员的所有法律条文;人工智能系统必须明确表示它不是人类;未经信息来源明确许可,人工智能系统不能保留或披露机密信息等。

图:全语通翻译机助力第二届中国以色列创新创业大赛

美国人工智能伦理领域学者、麻省理工学院教授泰格马克在“AI有益运动”提出,需有新伦理原则确保未来人工智能和人类的目标一致。这项活动曾获得霍金等众多全球顶级科学家以及知名IT企业支持。

百度董事长李彦宏说,人工智能伦理将是未来智能社会的发展基石。当前,人工智能还处在发展初期,但已经展现出巨大的变革力量,只有建立完善的人工智能伦理规范,处理好机器与人的新关系,我们才能更多地获得人工智能红利,让技术造福人类。如何更好地解决这些社会关注的伦理相关问题,需要我们提早考虑和布局。

随着人工智能在衣食住行领域的广泛应用,在某些方面它们已经超越了人类,不过依然是在人类的控制下完成相应的任务。人类个人身份信息和行为数据被整合在一起,让机器更了解我们,让人工智能具有更高的效率为人类服务。在遵循相关伦理道德的前提下,双猴科技建立了行业领先的全语通开发者平台与全语通旅游管理平台。

图:全语通翻译机拍照翻译

全语通开发者平台可提供智能终端长连接;可以提供终端接入,实现多语言行为分析服务、安全围栏管理功能、多语言热点消息和内容推送服务;可以实时定位游客位置,游客SOS一键求救发送信息到管理平台,为用户提供便捷服务;通过多语言NLP语义处理,形成意图分析数据,为客户提供热图数据;提供景点数据多语言服务,用户可以上传定制景点数据,实现基于LBS自动多语言景点讲解等。

未来人工智能在相关伦理道德的规范下会更好的发展,早日建成智能社会,用技术造福人类。返回搜狐,查看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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