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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I生成的作品受版权保护吗我与ChatGPT各抒己见 人工智能的作品需要产权保护吗为什么

AI生成的作品受版权保护吗我与ChatGPT各抒己见

笔者就此问了ChatGPT,得到的答复是:训练数据是网上公开数据,未经授权也不需要授权。

笔者的意见是,这种爬取行为涉嫌侵权。爬取行为是否合法,目前网上的主流做法是看Robots协议,只要被爬取数据的网站的Robots协议同意[3],搜索引擎爬取数据就是合法的。但人工智能公司爬取数据是不是适用Robots协议争议很大,因为他们爬取目的和搜索引擎不同。

网站被访问是有服务器成本、技术维护成本和管理成本的,网站经营者同意搜索引擎的爬取,是因为这种爬取是共益行为,搜索引擎爬取数据后可以对网站进行索引,搜索引擎用户可以更好的访问网站,商业上对被爬取网站有促进访问作用的。

而人工智能公司的爬取并非如此,只是为了抓取数据训练自己的人工智能程序,只有利于他们自己,这就让网站运营者付出服务器成本、他们技术维护成本和管理成本后啥都得不到,这种行为就不应该适用Robots协议,而应该适用《著作权法》。

根据《著作权法》,让人工智能学习网上内容的过程是一个复制行为或者临时复制行为,人工智能公司要先将网上的或者线下获得的内容爬取,然后输入到人工智能程序中,无论这个内容是文字、图片、音频、视频还是程序,复制行为都应当获得相应权利人许可,否则就涉嫌侵权。

有一种很小的可能性是人工智能学习网上内容属于临时复制行为,也就是人工智能学习后即删除数据。根据我国的司法实践,临时复制虽然不需要取得著作权人许可,但仍然有数据来源是否为公开可爬取数据,是否将非线上数据(如图书、文献)电子化的合法性问题[4]。另外,至少就微软新必应内置的ChatGPT搜索结果看,其输出的内容包含了参考的链接,这说明ChatGPT很可能存储了相应的网站内容,所以不构成临时复制。

有部分网站遵循的是开源协议,只要符合开源协议的规定,就可以自由的复制再发布这些网站的内容,比如维基百科的GNU自由文档许可证[5],对这样的网站,人工智能公司爬取内容应该是可以的,但再发布时还是需要标明来源。而OpenAi公司网站上的ChatGPT输出内容后,连个数据来源链接都不给用户(微软的NewBing上的ChatGPT是给来源链接的),虽然ChatGPT输出的内容可能和维基不一样,但这种只有索取,没有共益的行为无疑是对开源文化的一种侵蚀,个人认为如果维基百科在国内起诉,除了《著作权法》,还可以援引《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主张OpenAI公司的爬取行为违反公认的商业道德。

二、为什么人工智能生产的作品不享有著作权

1886年9月9日制定于瑞士伯尔尼《保护文学和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6]是全世界都认可的著作权保护公约,我国也是该公约成员国。公约第一条开宗明义:公约成员国保护作者对其文学艺术作品所享权利。公约第三条规定,作者分两种——公约成员国公民和非公约成员国公民。所以,作者只能是自然人,ChatGPT和其他人工智能软件可不能成为著作权意义上的作者。这也是各国著作权登记机构目前为止都不接受人工智能登记为作品创作者的原因。

除了自然人作品,我国《著作权法》还规定了法人作品,但ChatGPT创作的作品不属于法人作品。首先,法人作品也要求自然人创作。其次,法人作品的构成有三个要件:

1、由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主持;

2、代表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意志创作;

3、并由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承担责任。

如果笔者要ChatGPT写一篇文章,作品创作的主持者就是笔者,ChatGPT程序是代表笔者的意志进行的创作,如果文章出现了侵权的情况,这个责任也应该由笔者承担,这些都跟这篇文章的创作者ChatGPT程序没有关系,所以ChatGPT写的这篇文章不构成法人作品。至于笔者,只是给了生成文章的条件,并没有创作文章,故也不对文章享有版权。

人工智能创作的行为更类似《著作权法》上的委托创作,委托人只要输入完成后的创作要求,具体的创作是人工智能完成的,所以人工智能程序是作品的真正创造者。根据《著作权法》规定,一般情况下,委托创作作品的著作权归受托方所有,这也是人工智能公司在和笔者聊天时主张人工智能公司对作品享有版权的底气。

但说嘴硬归嘴硬,法律文件上ChatGPT还是实诚的,根据其《用户协议》4.2条的规定:用户在使用ChatGPT时产生的任何内容,均属于用户的知识产权。但ChatGPT可以在不向用户支付任何费用的情况下使用这些内容。笔者的理解,他们要是规定生产的作品知识产权归ChatGPT所有,一方面会会得罪用户;另一方面,权利和责任是一体的,知识产权归谁,谁就要对内容负责,如果产生了侵权或者争议内容,比如版权侵权、名誉侵权或者杀伤力更大的政治不正确言论,OpenAI作为创业公司的小身板还真不一定扛得住。

三、用户使用人工智能所创作的作品被他人盗用该怎么维权?

但人工智能创作的作品不受《著作权法》保护,那如果有用户用人工智能创作了作品,被别人盗用,该怎么保护自己的权益呢?

先说案例[7],腾讯公司开发了一款名叫Dreamwriter计算机软件,可以自动写稿,每年生成三十万篇文章,某网站转载了腾讯证券网站上人工智能自动生成的文章,被腾讯公司以侵权为由,告上法庭。南山区法院认为,Dreamwriter软件在技术上“生成”的文章,均满足著作权法对文字作品的保护条件,是原告主持创作的法人作品。故判赔1500元,目前判决已生效。

对于该案判决,笔者不是很认同,文章的表达是人工智能完成的,如前文所述,哪怕有独创性,其创作主体不是自然人,就不应当享受版权保护。这个判决是三年多前做出的,当时人工智能创作还是稀罕物,所以保护一下无伤大雅。而现在ChatGPT和各种人工智能软件都出来了,人工智能创作的各种文章、美术作品、视频、音乐、程序大量涌现,此时再让法院出一个类似判决,估计法院还是会三思而止。

可能有读者问,不能享受著作权保护,此类权益如果被侵犯应当如何处理?可以用《反不正当竞争法》。比如本案中,如果被告大规模盗用腾讯人工智能生成的文章,用了成百上千篇,此时,腾讯就可以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经营者经营活动应当诚信和遵守商业道德,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此时的起诉逻辑应当是:腾讯为开发人工智能软件付出了成本,发布的文章内容合法,该商业模式是正当的,而被告未经许可大规模盗用文章,没有付出创作成本,是一种典型的不诚信且有违公认商业道德的扰乱竞争秩序行为。

但《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的门槛比较高,只有批量大规模的复制内容行为才会落入法律规制范围,如果本案中的被告只用了少数人工智能生成的文章,比如十篇以内,是不足以跨入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违法门槛的,也就是说,被告未经许可少量抓取内容并发布的,腾讯没法维权。

有读者可能会问:人工智能发展速度如此之快,其产生的作品会被用于各行各业,很快会形成一个非常庞大的产业,如果没有著作权的保护,给人工智能创作的作品弱保护,会不会对产业的发展有很大的影响?会不会不利于保护知识产权吗?

对此笔者是这么看的:包括著作权在内的知识产权是一种人为创设的权利,社会设立的知识产权制度的目的是为了鼓励创新,本质是全社会每个人都让渡了一部分权利来保护他人的创作和发明,考虑到创作的作者、发明者的辛勤工作和对人类文明促进的贡献,这种让渡是合理的。

ChatGPT和其他人工智能程序的技术突破的出现让创作的门槛降低了不少,人类只要文字形式输入条件,就能得到原先需要花很长时间、很多精力才能创作出的文章、音乐、图片、视频。对于此类成本不高的创作结果,社会就无需让渡过多权利进行保护,这实际意味着人工智能创作的作品可以更自由的使用和传播,每个人都可以更多的享受到人工智能科技进步带来的福利。而更多的传播和更少法律限制,更自由的竞争会让产业更蓬勃的发展,这肯定比由少数公司或创作者垄断内容产业要好。

最后,互联网诞生之初,如果电信公司说,因为要用他们的网络,所以网上所有传输的这些数据的所有权都是电信公司的,那就一定不会有现在如日中天的互联网产业。人工智能产业也一样,其创作的内容如果知识产权都归人工智能公司所有,产业的发展就一定不会很壮大,只有人工智能公司像电信公司那样,只收取网络使用费,让作品自由传播,那人工智能所创作的作品才能更多更好的造福大众,同时也会让产业有长久发展的动力。

[1]https://m.21jingji.com/article/20230310/herald/4fcc97[2]https://www.pipicats.com/cwmzx/20923.html

[3]https://baike.baidu.com/item/robots%E5%8D%8F%E8%AE%AE/2483797?fr=aladdin

[4]http://wncyip.com/UploadFiles/20190605/20190605000431613.pdf

[5]https://zh.wikipedia.org/wiki/Wikipedia:GNU%E8%87%AA%E7%94%B1%E6%96%87%E6%A1%A3%E8%AE%B8%E5%8F%AF%E8%AF%81%E6%96%87%E6%9C%AC

[6]https://www.wipo.int/wipolex/zh/text/283701

[7]https://baijiahao.baidu.com/s?id=1665086063539756507&wfr=spider&for=pc

本文首发于界面新闻

游云庭

高级合伙人/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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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工智能的胜利AI绘画作品著作权归属及使用相关法律问题简析

一、前言

自计算机发明以来,计算机能否替代人类的争论就持续不断,并在争议中不断发展。而在艺术领域,创作及审美应被认为是人类的专属的能力,但面对今年爆火的AI绘画程序,传统观念恐将再次被颠覆。

今年以来,各大企业纷纷推出了基于文本生成图像的AI绘画,如2月的DiscoDiffusion、4月的DALL-E2和Midjourney、5月由谷歌发布的Imagen和Parti模型、7月底的StableDiffusion以及2022年8月19日百度在中国图象图形大会发布的“文心·一格”,并由此引发了众多争议甚至是恐慌。Mimic在今年8月发布AI绘图软件后,因涉嫌未经许可转载或收录画师作品,在外网也已引发了较大范围的抵制活动,导致官方最终宣布关闭了相关测试功能。

Mimic发布AI绘画服务

而在国内层面,目前国内尚未针对AI绘画的著作权归属及相关权利问题作出明文规定,但从法律法院此前的部分判决及软件的用户协议出发,或许可以在目前条件下窥见合理使用AI绘画软件的边界。

二、AI绘画作品的属性问题

《著作权法》所保护的对象是“作品”,其定义在第3条进行了列明,即“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一定形式表现的智力成果”。《著作权法》同时通过列举的方式将文字作品;口述作品;音乐、戏剧、曲艺、舞蹈、杂技艺术作品;美术、建筑作品;摄影作品;视听作品;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示意图等图形作品和模型作品;计算机软件;符合作品特征的其他智力成果等列入到作品的范围内。从此处可以看出,《著作权法》判断某“成果”是否属于“作品”时,最主要考量的问题即是成果是否包含有独创性。

针对人工智能生成物是否具备独创性的问题,可以从国内两个具有代表性的案例中进行分析。

在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于2020年审结的“北京菲林律所诉百度公司著作权侵权案”中,菲林律所发布的大数据报告被他人在未经同意的情况下转载至百度百家号,菲林律所由此认为百度公司侵犯了其著作权中的信息网络传播权,遂向百度公司主张侵权赔偿。法院经审理,认为菲林律所所提交的大数据报告仅是根据现有数据搜集并分析而形成,不具备独创性,不属于《著作权法》的保护范围。法院在判决中作出如下评述:“软件开发者(所有者)没有根据其需求输入关键词进行检索,该分析报告并未传递软件研发者(所有者)的思想、感情的独创性表达,故不应认定该分析报告为软件研发者(所有者)创作完成。同理,软件用户仅提交了关键词进行搜索,应用“可视化”功能自动生成的分析报告亦非传递软件用户思想、感情的独创性表达,故该分析报告亦不宜认定为使用者创作完成。”

而同在2020年,深圳市南山法院则针对“腾讯诉网贷之家著作权侵权案”中作出了不一样的判决。2018年8月,腾讯公司在其下属网站中发布了一篇由腾讯旗下人工智能写作软件Dreamwriter生成的新闻,而该文在当日即被网贷之家转载,腾讯公司遂向法院起诉。法院经审理认为,相关文章“外在表现符合文字作品的形式要求,其表现的内容体现出对当日上午相关股市信息、数据的选择、分析、判断,文章结构合理、表达逻辑清晰,具有一定的独创性”,同时认为“该文章的表现形式是由原告主创团队相关人员个性化的安排与选择所决定的,其表现形式并非唯一,具有一定的独创性”,并最终确认该篇由人工智能软件生成的文章属于《著作权法》下的“文字作品”,受到我国法律的保护。

从以上两案可以看出,若人工智能生成物并非仅由现成数据拼凑而成,而是通过设计者的算法生成,具有一定的独创性,则将被认定为作品从而受到法律保护。而从AI绘画软件(或网站)的运行机制来看,用户通过输入一定关键词后由软件根据其特定算法输出具有观赏价值的图片或绘画,AI绘画作品符合上述案件中法院认定的独创性要求,应属《著作权》意义上美术作品。

三、AI绘画作品的著作权归属问题

《著作权法》第2条规定了“中国公民、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作品,不论是否发表,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权”。从该规定可以看出,著作权仅能由民事主体享有,而显然AI并不具备民事主体能力,因此AI本身并非作品的作者。

而从上述“腾讯诉网贷之家著作权侵权案”中,法院也对该问题进行了评析,认为“如果仅将Dreamwriter软件自动运行的过程视为创作过程,这在某种意义上是将计算机软件视为创作的主体,这与客观情况不符,也有失公允”。法院最终根据《著作权法》第11条关于“由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主持,代表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意志创作,并由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承担责任的作品,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视为作者”的规定,将涉案文章的作者确定为腾讯公司。

通过查阅“文心·一格”的《用户协议与隐私》页面,其第5.4条已约定“用户在使用本服务中所产生的内容(如评论、个人动态等)的知识产权归飞桨文心一格或相关权利人所有”。同时在“文心·一格”的《服务使用协议》中,也再次强调了“基于本服务产生的知识产权与相关权益,均归我方或我方关联公司所有”。

“文心·一格”的《用户协议与隐私》

因此,无论是现有法院判决或是相关AI绘画软件(或网站),均已确定AI绘画作品的著作权应属运营方或算法持有方。

四、AI绘画作品的使用限制

对于用户而言,应从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以及软件(或网站)的用户协议两个方面同时考虑其使用的限制,以避免因不当使用而造成侵权。

(一)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

从法律的角度来看,《著作权法》第24条规定了13种可不经许可且不付报酬而使用他人作品的情况,与互联网用户较为密切的情形包括:

1.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如普通用户出于好奇心使用AI绘画软件并生成作品。

2.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如本文中为介绍AI绘画软件,使用AI绘画作品。

3.为报道新闻,在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中不可避免地再现或者引用已经发表的作品:如新闻报道中使用AI绘画所生成的作品。

4.免费表演已经发表的作品,该表演未向公众收取费用,也未向表演者支付报酬,且不以营利为目的:虽然此处仅针对“表演”,但对于AI绘画作品也可以参照适用,即如将AI绘画作品分享至朋友圈、某博或B站动态中而未获取利益的行为则属于合理使用;另一方面,如主播在日常直播中使用AI绘画软件的,则因直播属于接受打赏的营利行为,导致该行为将超出合理使用的范围,存在侵权风险。

(二)用户协议的相关约定

同样以“文心·一格”为例,其在2022年9月28日更新的“使用问题”栏目中,对用户生成的画作以及平台上的图片均进行了使用限制,约定“作品仅供体验、交流使用,不能用于商业用途”。

“文心·一格”的使用问题公示

而采用了StableDiffusion的国外网站Dreamstudio则在其FAQ内明确表示由该网站生产的图像将完全开源,属于公共领域的无版权作品,这将意味着用户可以无限制地在包括商用领域内使用相关AI绘画作品。

 同样作为国外网站的NovalAI,则在其2021年7月14日的用户服务协议中,明确约定用户将拥有所有软件生成内容的所有权。

NovalAI的用户服务协议

综合上述意见,用户在使用AI绘画软件时应提前查看其用户协议,确保用户有权将AI绘画作品用于特定的领域。若软件明确约定作品无权利限制的,则用户可以放心使用;但若已经设定使用限制,则用户应遵守相关协议合理使用AI绘画作品。

五、AI绘画作品的抄袭问题分析

如前文所言,AI绘画目前能在几秒内即生成一幅“像模像样”的作品,这将给辛苦学习并爆肝绘画的画师带来一定冲击,并招致了较大范围的抵制。

在此需要再次明确的是,我国《著作权法》并不保护诸如画种或画风等抽象的“思想”,而仅保护绘画中的具体元素等“思想的表达”,但也恰恰是“思想”方能体现作者的独创能力。在此背景下,若作者发现AI绘画作品与其本人作品存在相似的画风,则维权的难度将较大;只有在AI绘画作品存在明显抄袭的情形时,才可以向其主张侵权责任。

最近自动小说续写工具NovelAI在上线了配图软件后,也已出现AI绘图作品中出现模糊水印的情况,其背后的原因则是其被投喂了较多带有水印的图像作为学习素材,导致AI认为水印也属于绘图元素之一。

NovalAI所生成的图片

从画师的角度而言,其发布在公共平台的作品均存在被爬虫获取作为AI学习素材的可能性,甚至进一步将会导致其作品中的某些元素被录入AI数据库中,在生成的AI绘画中体现。当画师发现存在上述问题时,可及时与相应的网站或软件联系,要求其删除相关数据,同时也可考虑参照外网画师的做法以公开声明的方式拒绝AI绘画网站收录其作品(但实际上可能效果有限)。

这里是法师路易斯,一名关注ACG领域的律师。如果各位读者老爷还有其他关心的法律问题,也可以评论或者私信留言,我们将继续讨论更多关于直播行业或其他领域的法律问题,ღ(´・ᴗ・`)比心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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