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舍

人工智能的数据合规与法律责任 人工智能侵权责任承担方式包括

人工智能的数据合规与法律责任

2016年联合国科教文组织通过的《关于机器人伦理的初步草案报告》显示,该报告将智能产品(机器人)视为通常意义上的科技产品,对智能产品及其技术造成的损害,可由产品责任的相关制度予以调整。在这种情况下,人工智能的侵权责任可以按照特殊侵权责任中的产品责任即无过错责任原则进行责任的确定以及追责,不需要证明过错的存在。但是,该报告仅仅是针对无独立意识的弱人工智能产品,那么拥有独立意识的人工智能被视为通常意义上的科技产品显然是不合理的。

(三)人工智能的分类

本文将人工智能分为两大类讨论:人工智能数据和人工智能产品(机器人、自动驾驶车辆等)。但这样的分类不是绝对的,两者存在交叉重合。这样的分类方便对人工智能生成物进行法律责任的讨论。

人工智能数据是立足于数据信息。大数据时代,人工智能本身就是数据信息的集合与处理的一个行为与过程,同时又可以生成更具有经济价值的信息。这些数据信息可为个人、企业乃至国家提供助力,其法律责任主要围绕个人信息保护和利用,商业秘密等进行讨论。

人工智能产品,主要包括机器人、自动程序设计等,人工智能产品的法律责任主要是人工智能产品发生侵权行为时,讨论人工智能产品民事主体的归责原则,承担侵权责任的民事主体,不同民事主体承担的范围责任等问题。

二、人工智能数据相关概念

(一)大数据概念

大数据也称海量数据,它是相对于小数据、一般数据而言的,它是由数量巨大、结构复杂、类型众多的数据组成的数据集合,在云计算或人工智能数据处理与应用模式基础下,通过数据的集成共享和交叉复用形成的信息资产。[6]

数据的应用分这三个步骤:数据、信息、知识。数据本身不是有用的,必须要经过一定的处理。数据十分杂乱,经过梳理和清洗,才能够称为信息。信息包含很多规律,从信息中将规律总结出来,称为知识。[7]

大数据的生成的每个阶段都可能借助人工智能分析整理。杂乱的数据通过人工智能分析整理成为企业可以运用的数据信息。这里我们讨论的就是借由人工智能整理生成的有经济价值的数据信息。

(二)数据分类

数据可以分为个人数据、企业数据和公共数据三类。[8]这里简要介绍一下个人数据和企业数据的含义。值得注意的是,这种数据分类依据的是产生数据时所牵涉的主体,并不是指数据由哪类主体所掌控。

个人数据,1995年欧盟出台的《数据保护指令》中定义为所有能够识别身份的与个人信息相关的数据,包括能够直接识别个人身份的明确信息,以及将多项信息综合后进而能够间接识别个人身份的信息(如经济文化水平、身体状况、社会角色等)。企业数据指能体现出企业所有相关信息的数据。政府数据是指政府在各种行政活动过程中产生的数据如交通数据。[9]

三、人工智能数据采集涉及的法律问题

(一)数据采集的分类

依据收集信息主体以及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可将人工智能数据采集分为授权采集以及未授权采集(不当采集)两类。授权采集是按照法律的规定合法采集数据信息,然而一旦人工智能不当采集数据时,法律风险随着而来。

不当采集是指运用人工智能采集信息时未获得当事人同意和授权的采集。人工智能为不当采集信息的行为有多种表现方式,会产生相应的法律风险。

第一、窃取行为(获取行为)。未经其他平台允许,窃取其数据信息为己所用。这种行为未经他人允许,在窃取过程中极易侵犯其他平台的商业秘密,或者平台用户的个人隐私。若情节严重,还可能构成刑事犯罪。

第二,侵入行为。数据采集时,未经其他平台允许,擅自侵入其他平台计算机信息系统内部。这种侵入行为可能引发各类法律责任,甚至具有构成犯罪的可能性。根据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的性质的不同,对技术使用者的行为要求也具有不同。若采集时非法侵入了国家事务、国防建设、尖端科学技术领域的计算机信息系统,则只要实施了侵入行为即构成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

第三,破坏行为。人工智能收集信息时,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或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破坏,或者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影响计算机系统正常运行,后果严重的行为。这类行为轻者承担民事责任,重则构成破环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受到刑事处罚。

(二)不当采集数据的法律风险

1.民事责任

(1)侵犯个人隐私

当人工智能获取其他平台系统数据信息,可能涉及侵犯公民的个人隐私。“探索云盘搜索”案中,被告人马某、莫某在用户不知情,且未经百度网站授权的情况下,利用“探索云盘搜索”的插件自动抓取用户存储于百度网盘的分享链接的地址和提取码,将该信息收录于自己研发的网站上用于牟利。那些被下载了“探索云盘搜索”插件的用户不知道该软件中的插件具有非法获取自己百度网盘内数据信息的属性,其私人信息被窃取。

在民事领域,公民隐私权被侵犯的,有权依据侵权责任法要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侵权行为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等侵权责任。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2)不正当竞争

人工智能获取其他网站未公开的数据信息,获取网站“内网”客户信息进行不正当竞争,“不劳而获”或“搭便车”,超出合理使用限制,对于原网站造成了实质性替代损害其商业利益,这些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我国《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10]中将符合条件的客户名单纳入商业秘密保护范畴。《反不正当竞争法》十二条规定经营者利用网络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应当遵守本法的各项规定。经营者不得利用技术手段,通过影响用户选择或者其他方式,实施妨碍、破坏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正常运行的行为。在北京集奥诉刘某清、北京青稞不正当竞争纠纷案[11]中,北京青稞未经北京奥聚允许,直接将集奥的用户信息爬取整合为己所用。法院认为由于双方当事人都是从事大数据服务,向客户提供精准广告服务,二者之间存在直接的竞争关系。北京青稞爬取北京集奥的网络用户和上网信息,并且对数据进行整理、挖掘和分析,形成一定的数据库,用以商业用途,该行为损害了集奥公司的合法权益,应承担赔偿责任。

“女装网撞库”案件[12]中,两位原告是“女装网”的运营方及管理者,“女装网”作为女装行业门户网站,集商务、资讯服务于一体,以服务经销商和女装企业为核心,构建女装行业专业口碑的交流互动平台。被告C网络科技公司系“中服网”的经营者。后两原告发现被告以“撞库”方式非法获取、使用“女装网”上的账号及密码登录“女装网”并查看经销商数据库信息,导致杭州A科技公司、杭州B科技公司客户的流失,削弱了两公司的市场竞争优势,损害了两公司的核心竞争力,严重扰乱了服装网站行业的竞争秩序。法院认定涉案经销商数据信息可给两原告带来直接的经济利益,属于应当受法律保护的权益。从案情分析,C公司确实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和公认的商业道德。原被告双方当事人的商业模式、企业定位、用户群体存在高度重合性,互联网服装领域是直接竞争关系,所以涉案被控侵权行为确实给杭州A科技公司、杭州B科技公司造成了损害。经审理判定被告浙江C网络科技公司立即停止侵权,并赔偿原告杭州A科技公司、杭州B科技公司经济损失共计350000元,同时承担消除影响的民事责任,一并驳回其他诉讼请求。

2.刑事责任

(1)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罪

人工智能未经授权获取其他平台的隐私数据,如破解了对方服务器的防抓措施收集信息的或者采用技术手段抓取被他人服务器中存储的视频数据,情节严重。依据《刑法》第二百八十五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侵入前款规定以外的计算机信息系统或者采用其他技术手段,获取该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或者对该计算机信息系统实施非法控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以上海某品、侯某强等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案[13]为例,被告单位上海某品公司于2016年至2017年间采用技术手段获取被害单位北京字节跳动服务器中存储的视频数据,并由侯某强指使被告人郭某破解北京字节跳动网络技术有限公司的防抓取措施,使用“tt_spider”文件实施视频数据抓取行为,并将结果存入到数据库中的逻辑。在数据抓取的过程中使用伪造的device_id绕过服务器的身份校验,使用伪造UA及IP绕过服务器的访问频率限制。上海某品恶意破解字节跳动的防抓系统,获取字节跳动的商业数据信息,侵害了其商业利益。法院依法判处上海某品、侯某强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罪。

(2)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人工智能窃取信息时极易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受到我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的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惩罚。该罪规定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在杨某、朱某铭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一案[14]中,被告人杨某在新晃侗族自治县通达路通达鑫苑某单元某房间内负责提供电脑和组装电脑,利用电脑从“SOSO云”等网络搜索引擎上下载原始“淘宝账号+密码”和“支付宝账号+密码”等形式的公民个人信息,然后通过远程控制软件传送到新晃侗族自治县原交警队宿舍某房间内的电脑上,并远程控制电脑对原始公民个人信息进行“撞库”加工;被告人杨某某负责看护和查看原交警队宿舍某房间内的电脑是否正常运行,如电脑运行出现问题就通知被告人杨某过来维修,以及对被告人杨某传送过来的原始公民个人信息数据进行“扫存”和“撞库”加工,并把加工后的公民个人信息数据传送给被告人杨某;被告人朱某铭负责提供电脑以及对被告人杨某传送过来的原始公民个人信息数据进行“扫存”和“撞库”加工,并把加工后的公民个人信息数据传送给被告人杨某。此后,被告将获得的这些公民个人信息高价出售,获利颇丰。法院判决时认定杨某、朱某铭等人侵害的公民个人信息数量巨大,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四、人工智能利用数据涉及的法律问题

(一)人工智能利用数据的方式

人工智能通过整合、发布、共享、交易等方式使用数据信息的过程,可概括为对数据的利用。这些利用方式包括:整合数据信息;发布数据信息;使用数据信息;授权他人使用数据信息;与他人为数据交易等行为。这里对人工智能数据利用的列举并非穷尽,随着科技的进步,数据的利用可能会有越益深入的发展。

首先,人工智能对个人数据的储存、处理、披露必须获取个人的同意。而缺乏同意的处理只有在例外情形下,如为了实现数据主体利益、履行公共职责、保护第三人核心利益、实现公共利益、控制者或第三人的正当利益才能进行处理。

其次,数据主体一直拥有多项对自身数据的权利,数据主体拥有对于数据的访问权、更正权、擦除权(“被遗忘权”)、限制处理权、数据携带权、一般反对权和反对仅仅基于自动化的个人决策的权利。对于这些权利,数据控制者或处理者不得要求数据主体放弃这些权利以换取服务。

再次,人工智能主体,即个人信息的控制者与处理者必须承担“通过设计的数据保护和默认的数据保护(dataprotectionbydesignandbydefault)”[15]的责任。控制者应当有一套固有的数据保护机制,而不只是采取一些临时性和个案性的保护措施。控制者和处理者应当采取“适当技术与组织措施,以便保证和风险相称的安全水平”。[16]

最后,当数据主体认为自己受到侵害时,有权向我国的司法机构提起诉讼,要求数据控制者或处理者遵守数据主体的权利,并且在数据控制者或处理者违反数据主体权利时进行赔偿。

总结一下,个人信息数据使用必须经过本人的许可,人工智能可以在用户授权的范围之内获得这些信息数据的使用权。如果人工智能收集的数据要在处理后进行交易,则需要在服务条款中将这一内容告知用户,否则会造成侵权。同时,由于在我国可识别的个人信息是禁止买卖的,所以原则上能够交易的大数据必须是经过清洗之后不能识别用户身份的数据集(可称之为匿名数据集)。[17]关于匿名数据集的归属问题,大多数学者认为匿名数据集的财产权利应由收集数据的人工智能(大数据控制人)享有。

(二)不当利用的法律风险

若是人工智能利用数据的过程中存在不法行为,则可能引发一系列法律责任。这些行为和法律责任包括:

一、泄露信息,未经数据所有人授权,擅自向他人泄露数据信息或者公开数据信息,如公开用户肖像、隐私等。此时可能因构成侵犯公民个人隐私,侵犯他人著作权而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二、非法提供谋取利益的,未获得授权而泄露他人的数据信息谋取利益的。谋取利益达到一定数量,可能触犯刑法,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除此以外,还可能受到有关部门的行政处罚。

三、滥用数据,如利用信息进行不正当竞争,未经他人允许使用他人数据信息进行不正竞争的。

1.侵犯公民个人隐私/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平台利用人工智能将获得的用户信息公布分享的,将可能承担侵犯隐私的民事责任,如赔礼道歉,消除影响以及赔偿损失。如果情节严重,造成较为严重的社会后果的,可能构成公民个人信息罪,受到《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的规范。

汪某、蔡某坤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案中[18],被告人汪某于2015年至2017年6月间,在湖北省武汉市,使用手机、电脑通过QQ、QQ邮箱、微信等网络工具,向被告人蔡某坤、姚某国、陆某、程某峰等人,出售含有车牌号码、车辆品牌、机动车所有人、身份证号码、住所地址、手机号码、车辆识别代码等信息的公民个人信息5899555条,非法获利人民币5万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规定的“公民个人信息”,是指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身份或者反映特定自然人活动情况的各种信息,包括姓名、身份证件号码、通信通讯联系方式、住址、账号密码、财产状况、行踪轨迹等。向特定人提供公民个人信息,以及通过信息网络或者其他途径发布公民个人信息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规定的“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最终法院判处涉案人员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2.行政处罚

人工智能非法向他人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的,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网络信息保护的决定》保护“能够识别公民个人身份和涉及公民个人隐私的电子信息”,对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公民个人电子信息的行为,依法给予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吊销许可证或者取消备案、关闭网站、禁止有关责任人员从事网络服务业务等处罚。

五、企业数据与商业秘密

依靠人工智能生成的企业数据与商业秘密的关系,目前尚是一个未被学者充分讨论的话题。有两个问题是需要被正视的。其一,人工智能所“知晓”的经营和技术信息算不算商业秘密?其二,人工智能自主实施的侵犯其他主体商业秘密的行为算不算侵权行为,侵权责任应该由谁承担?

首先讨论第一个问题。人工智能具备近似于人类的思维方式,还有“深度学习”的能力。在人工智能帮助人类处理生产、经营活动的时候,它能通过强大的“大数据”分析能力,归纳和发现生产、经营活动的规律,为人类提供改进生产、经营活动的方法。那么问题就在于形成于人工智能的这些信息是不是商业秘密。商业秘密,我国是利用《反不正当竞争法》予以保护的。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具有商业价值并经权利人采取相应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由此可知,商业秘密的本质是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还需具备“实用性”、“秘密性”和“保密性”的特征。

商业秘密,即商业秘密包括经营秘密与技术秘密两方面内容。经营秘密是指未公开的经营信息,即生产经营销售活动有关的经营方法、管理方法、产售策略、客户名单、标底及标书内容等专有知识。技术秘密是指未公开的技术信息,即与产品生产和制造有关的技术诀窍、生产方案、工艺流程、设计图纸、化学配方、技术情报等专有知识。[19]可见,商业秘密的本质是信息,重点在于信息的实用性和未公开性。无论这些信息是由人所知晓的,还是储存于纸张、物件还是系统之内,都不影响我们对其是否构成商业秘密的判断。以此作为判断标准,人工智能对既有的技术和经营信息进行改进后生成的新的信息一般不会对外公开,由于改进提升了信息的价值和实用性,所以信息的受益者都会采取必要的保密措施。结合这些特征,可以判断人工智能所“知晓”的具有实用性的未公开的经营和技术信息是商业秘密。可以类比于著作权中的“作品”,商业秘密可以由人工智能创作出来,但谁可以对其拥有权利?我们认为,由于人工智能缺少法律所规定的主体资格,该商业秘密应由制造或运用该人工智能的主体所拥有。其次,如何处理人工智能侵犯其他主体商业秘密的问题。因为人工智能行为的自主性,有时候不受人类的控制,那么这就会产生人工智能自主侵犯他人商业秘密的可能性。

《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的侵犯商业秘密的情形规范的是经营者或相关第三人的行为。显然,人工智能不可能成为经营者或相关第三人;假如经营者或相关第三人利用了人工智能(即将其作为侵权的工具)侵犯他人的商业秘密,才可以直接援引此条追究经营者的侵权责任。但是在人工智能自主侵犯他人商业秘密的情况下,如何判断侵权行的有无乃至责任的归属呢?我国《侵权责任法》没有与之直接对应的规范,但是我们类比其中有关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侵权、产品侵权以及饲养动物侵权的规则,推断出尽管人工智能本身没有侵权责任能力,但是人工智能创造者、使用者、所有者对人工智能的行为有监督和管理的职能,特别是使用者,理应承担人工智能造成的后果。

六、人工智能产品的法律责任分配

人工智能产品主要指已经符合我国产品规定的人工智能产物,主要包括自动驾驶;人脸检测和识别;语言识别;机器人相关运用;自然语言处理的应用;智能搜索/推荐等。[20]这些产品牵涉多种主体,在社会生活中有越来越广泛地运用。

(一)人工智能发展中的民事责任主体与归责原则

1、人工智能产品侵权民事责任主体

明确了人工智能非法律主体,人工智能的民事责任主体就能明确是在与人工智能相关的“人”上。在人工智能发展的民事法律关系中,主要的民事主体是设计者、生产者、销售者和使用者等。[21]

设计者是人工智能技术应用的研发者。[22]设计者通过研究人工智能软件推动人工智能的发展和应用。人工智能软件既是人工智能的表现形式,又是人工智能应用的技术基础。

生产者是人工智能技术应用的实践者。[23]生产者通过设计者提供的人工智能软件,安装在产品之上,构成一体,形成人工智能产品,并且推向市场,为人类生活和社会发展服务。销售者是人工智能成果的推广者。销售者通过自己的行为,将生产者生产的人工智能产品推向市场,应用于社会生产、生活中,使其发挥效益,创造新的财富,满足人们的生产、生活需求。

使用者是应用人工智能产品的民事主体。[24]之所以使用“使用者”而不使用“消费者”的概念,是因为生产所需购买商品的人不属于消费者。无论是为生产还是为生活需要,购买人工智能产品使用,满足自己的需求,就可以称为人工智能产品的使用者。

所有者,所有者是人工智能的所有人,之所以提出来讨论是因为可能存在所有者和使用者分离的情形。

2、人工智能产品侵权的归责原则

归责原则是强调责任人承担侵权责任的依据和基础,也是处理侵权纠纷案件所应遵守的基本准则。《侵权责任法》第6条和第7条确立了由过错责任原则和无过错责任原则组成的归责原则体系。过错责任原则是以侵权人主观上有过错为承担责任的充分必要条件的,《侵权责任法》第6条分两款对该原则作出了规定。第一款规定了过错责任,第二款规定了推定过错责任。但推定过错责任只能适用于法律有特别规定的情形。无过错责任原则是作为过错责任原则的补充而存在的,因而其也只能在法律规定的情形下方得以适用。

2016年,联合国科教文组织通过了《关于机器人伦理的初步草案报告》,该报告将智能产品视为通常意义上的科技产品,对智能产品及其技术造成的损害,可由产品责任的相关制度予以调整。因而,智能机器人系统存在的瑕疵造成他人权益的损害,可根据产品责任予以追责,产品责任属于无过错的严格责任,只要产品存在缺陷,生产者就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无需证明其存在过错。下面根据人工智能民事主体进行分析。

(1)设计者的归责原则

我国产品责任法系并无明确规定人工智能产品设计者承担责任,结合现行法律背后的立法目的及人工智能技术发展的实践经验,人工智能产品的设计者适用过错归责原则较为合理。

(2)生产者的归责原则

根据危险控制理论和利益既得理论,要求人工智能生产者承担无过错责任,是毋庸置疑的。但并非所有的人工智能产品侵权案件,其生产者都需要承担无过错责任。只有在人工智能产品存在缺陷的情况下,生产者才承担无过错责任。

(3)销售者归责原则

当人工智能体进入市场流通,在消费者购买后出现侵权行为,销售者按照我国法律的规定,承担过错责任原则。

(4)使用者或所有者的归责原则

在人工智能侵权案件中,对人工智能产品的使用者适用错过归责原则更贴合侵权法体系的框架。在人工智能产品侵权案件中,使用者是对人工智能产品最直接的控制人,其同样具备能够避免危险的能力。人工智能产品的生产者需要为制造缺陷产品承担无过错责任,是因为生产者比使用者更熟悉产品的性能与特征,因此对其要求更高。人工智能产品的使用者虽然有能够控制危险源的能力,能够预见和避免侵权行为的发生,但对其要求比生产者要低一些,适用过错归责原则更为合理。

(二)人工智能产品中不同主体承担的具体责任

人工智能侵权构成要素复杂。现阶段人工智能的技术框架主要是以机器学习和深度学习为中心构建的。从软件层面,人工智能系统作出的判断、决策等行为,实际上是对人工智能模型输入一定数据而得到的函数输出结果,其基本模型可以用“输出=人工智能模型(基础算法+训练材料)+输入”表示。[25]侵权的输出结果实际受到基础算法、训练材料和输入行为三个要素的影响,这三个要素可能独立导致侵权结果,也可能相互作用累积引起侵权,这使得具体侵权案件的归责难度加大。特别是,现有的司法人员普遍没有接受过人工智能技术相关培训,而技术人员少有精通法律的,对人工智能侵权的事实认定和法律认定都非常困难。

1、设计者承担责任

人工智能体设计者是研发、设计人工智能的单位或者个人,设计者身为人工智能的启蒙者,理应将其视为自己的“孩子”,承担监护人的替代责任。在设计者宜以过错归责为原则的基础下,应该将风险合理分担,不同的阶段设计者承担的风险责任不同:其一,在研发人工智能体期间如果发生实验事故或者其他侵权行为,侵权责任应当由设计者独自承担严格责任,设计者的主观恶性不影响对受害者的侵权损害赔偿,即有损害就赔偿。其二,当人工智能体投入生产、销售和使用时,具体判断其产品缺陷情况,如前文所述,人工智能体进入流通时,依当时水平可以被公众所发现的缺陷可能性由设计生产者承担过错责任,对未来不可预知的风险适用设计生产者是否尽到合理义务的责任。

2、生产者承担责任

在我国《侵权责任法》中对产品责任的主体进行了划分,但是因为人工智能体具有独立性、高风险性的特质,会造成承担产品责任要求的主体唯一性适用存在问题。故在分析人工智能体侵权生产者责任中,我们可以借鉴德国产品责任模式,具体明确何者承担生产者责任。在《德国产品责任法》第1条中规定,产品责任的承担主体是产品生产者,且根据该法第4条第1款的规定,产品生产者也包括产品的原材料和零部件的供应商。德国强调产品的生产分工不能给诉讼中的受害人造成不利的影响,所以在人工智能体生产过程中的所有参与主体都应当具备可责性。并且拟制的生产者也应当属于产品责任主体,拟制的生产者指产品进口商。其承担责任是由于人工智能体产品属于高科技产品,往往会存在从国外进口的现象,因为会存在转卖的情况会使生产者变得复杂且难以追查,即使查明责任人也需要困难的跨国诉讼过程。下面进行具体分析。

(1)成品的生产者

从生产者的角度来看,那些通过制造及将人工智能产品置于销售过程的生产者,把控着产品的整个生产过程,他们了解产品存在的制作过程及危险,要求他们保障产品的质量是理所应当的。若人工智能产品存在缺陷,这种由产品所带来的危险是人工智能产品生产者应当遇见与避免的。消费者虽然是人工智能产品的占有人和管理人,但他并不了解人工智能技术和实际运作的理论,也不可能对人工智能产品内部结构进行改编和控制,相较之下,消费者对人工智能产品的控制与掌握能力较低,人工智能产品的生产者基于合同契约精神本就有着保障产品质量的义务,若他明知产品存在缺陷,而放任将产品销售给消费者。那么消费者因人工智能产品存在缺陷而导致其权益受损,这些人工智能成品的生产者应承担责任。另一方面,这些人工智能产品的生产者从交易中获益,要求他来承担存在缺陷的人工智能产品招致的责任也是合理的。

(2)次生产者

随着生产技术的提高,生产商们大多形成了流水业生产,大大提高了生厂过程的专业化程度,而生产者之间的分工、合作成为了不可或缺的一种生厂方式,特别是机器人、汽车等极具复杂的产品的生产与制造,均非单个制造者可以独立完成,而产品的零部件通常是由许多关联企业进行生产的。这些极其精细的人工智能生产中,哪怕是一个小小的零部件存在着缺陷,都会导致整个产品的质量出现问题。而对于产品而言,原材料质量的好坏同时也决定着人工智能产品的整体质量的好坏。产品的生产者需要对产品的缺陷承担责任,但能证明这些缺陷是由产品的特定原材料、零部件或半成品等引起的,受害者当然可以就这部分请求相应的生产者承担赔偿责任。

因此这些次生产者,即原材料的提供者与关键部位零件的生产者在确定产品是否存在缺陷、如何分担责任等方面与成品生产者有着同等的地位。简而言之,如果人工智能产品的缺陷是由零部件本身的制造或设计所导致的,应当将将这些次生产者也纳入生产者的范围中,承担侵权责任。

(3)准生产者

那些将名字、商标、其他识别特征的标示用于人工智能产品之上的人,可以将其看作是准生产者。因为交易当事人会根据产品上标有的标识,如商标、商号、企业名称等认定产品是由特定的生产者制造.既然将他人制造出来的人工智能产品冠以自己的商标或商号在市场上出售,也就表明了制造的本意,而且一般民众也会认为产品上商标或商号专属人是产品的制造者。如果要求消费者在购买产品前还需要识别产品的真正的制造者,此要求未免过于苛刻。且在产品上标注自己商标或企业商的人本意就是让消费者产生他就是产品的制造者。因此这些在人工智能产品上标示自己商标或商号的人应当以准生产者的方式来承担生产者的责任。

3、销售者承担责任

当人工智能体进入市场流通,在消费者购买后出现侵权行为,应按照我国《侵权责任法》中第42条规定了销售者的责任,因销售者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销售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所以,如果销售者的原因使人工智能体发生侵权行为,销售者应承担过错责任。除销售者过错外,其对不能指明存在产品缺陷的人工智能体的供货来源,需要替产品的设计生产者承担替代责任。同时,如果因为销售的配套仓储或者运输人员的过错导致人工智能体发生侵权行为,由该责任主体承担过错责任。

4、使用者承担责任

人工智能体出现的首要目的是为了更好的服务人们,带给消费者更好的体验感,其可被视为人们的意志的延伸,人们可以远程控制人工智能体去实现很多事情,故存在消费者故意或者过失而导致人工智能体侵权行为的发生。

首先,如果人工智能体的侵权行为发生并不是因为产品缺陷,而是使用者自身所导致,那么此时人工智能体的设计生产者和销售者就不再承担任何责任,由使用者承担责任。

其次,当人工智能所有者与使用者相分离时,其责任主体应当是承租人或者借用人。在人工智能产品出租或者出借的情形下,人工智能产品的所有者已经丧失了对人工智能产品的实际操控,故人工智能产品运行的风险已实际转移到承租人或借用人身上。在此过程中,人工智能产品因侵权导致他人权益受损时,也应该由人工智能产品的使用者即承租人或借用人来承担。人工智能产品的所有者虽然因为出租、出借行为获得部分利益,但他对此后人工智能产品运行中的风险是无法预测的,也无控制,如果因此要求人工智能产品所有者对这部分侵权承担责任,显然有失公平。同样,在发生盗窃、抢劫或抢夺情形时,导致人工智能产品的实际控制人发生并更时,应当由盗窃人、抢劫人或抢夺人承担侵权责任。

5、所有者承担责任

在人工智能产品脱离其所有者控制后,其所有者并不是完全不承担侵权责任。当人工智能产品的所有者对侵权损害结果的发生存在过错时,他应该就其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而人工智能产品所有者对人工智能侵权行为承担责任的情况主要有以下两种:

一是在出租、出借之前人工智能产品已存在缺陷或者自行改装人工智能产品。人工智能所有者明知人工智能产品存在缺陷会增加危险仍出租、出借给承租人或借用人,或者所有者私自改变人工智能产品的程序、性能等改装行为可能引起侵权事故发生的,人工智能产品的所有者都应该承担相应的责任。

二是人工智能所有者明知承租人或者出租人没有运作人工智能产品的资质仍出租或出借。像操作无人机、自动驾驶车辆等都一部分的人工智能产品,都需要使用者具备相应的资质,若人工智能的所有者在出租或者出借之前并未核查承租人或借用人的资质,所有者应该就此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简而言之,在出租、出借的人工智能产品导致他人权益损害的情况下,由产品的承租人、借用人承担侵权赔偿责任;若人工智能产品的所有者存在过错,由受害者有自主选择权,受害者可以请求人工智能产品的使用者承担全部责任,使用者在承担责任后就所有者过错部分向人工智能产品的所有者进行追偿:受害者也可以请求人工智能产品的所有者和使用者承担连带责任,双方根据过错比例共同承担侵权赔偿责任。人工智能产品被盗窃、抢劫或抢夺后发生的侵权行为,原人工智能产品的所有者不承担责任。

(三)共同侵权责任分配

人工智能体可能会存在涉及多个责任主体的侵权行为,将责任细化并合理分配给适格主体其应担责任具有必要性。根据现行侵权责任法规定,侵权行为的责任形态可以分为不真正连带责任或者连带、按份责任。

第一,不真正连带责任,是指多数行为主体违反法定义务,对同一受害者实施加害行为,或者不同的行为主体基于不同的行为而致使同一受害者的民事权益受到损害,各行为主体产生的同一内容的侵权责任各负全部赔偿责任,并因行为人之一的责任履行而使全体责任人的责任归于消灭,或者依照特别规定多数责任人均应当承担部分或者全部责任的侵权责任形态。当人工智能体侵权行为以人工智能体产品自身缺陷为前提时,人工智能体的设计者和生产者承担不真正连带责任,两者都是侵权责任承担主体,受害者可以择一起诉。当一方先行赔付后,发现真正责任归于另一方,可以进行事后追偿。

第二,连带、按份责任。人工智能体的监管机关和产品的设计、生产者承担连带责任,因为人工智能体作为高风险产品,应该有监管机关进行实质性审查,当出现经审批后进行销售的人工智能体出现产品生产时可以发现的产品设计或者质量缺陷而造成损害的事件,让人工智能体监管部门与具体责任人承担连带责任,这样不但可以保障人工智能体的安全可靠性,还可以增进公信力。

另一方面,人工智能体是一种精密复杂的高科技产物,其零件可能会分包给其他生产主体,如果出现零件质量瑕疵致损,得以明确责任的由该责任主体承担,无法明确哪个零件和损害结果具有因果关系,亦或所有零件都符合标准规定的合理误差,但误差叠加起来会存在损害问题,因此可适用共同危险行为来进行责任认定。同时因为不同的零件分包商存在不同的市场地位,需要根据各自的市场份额来分担责任,这样能确保社会公平的实现。

注释:

[1]孙玥:《论人工智能的发展现状及前景》,载《中国科技财富》。

[2]同上

[3]钱思雯:《弱人工智能时代的法律回应——构建以产品责任为核心的责任分配体系》,中国科技论坛。

[4]谢媛:《人工智能创作内容的法律定性及其保护》,载《福建论坛:人文社会科学版》。

[5]刘小璇,张虎.《论人工智能的侵权责任》,载《南京社会科学》。

[6]赵司晨:《大数据时代个人信息侵权的责任承担》,硕士论文

[7]徐小龙:《一种基于P2P网络技术的复合知识云模型》,载《南京邮电大学学报(自然科学版)》

[8]李扬,李晓宇:《大数据时代企业数据边界的界定与澄清——兼谈不同类型数据之间的分野与勾连》,载《福建论坛:人文社会科学版》。

[9]冯登国:《大数据安全与隐私保护》,载《计算机学报》。

[10]《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将符合以下条件的客户名单也纳入商业秘密保护范畴:1、具有长期稳定交易关系的客户名单,包括名称、联系方式以及交易的习惯、意向、内容等,是区别于公知信息的特殊信息,具有价值性。2、采取合理保密措施的(保密协议、保密制度、电脑设置密码等),构成商业秘密。3、离职员工使用客户名单引诱老东家的客户、抢夺交易机会,新东家明知员工的行为而使用客户名单的,共同侵害老东家的商业秘密。

[11]https://www.itslaw.com/detail?initialization=%7B"category"%3A"CASE"%2C"id"%3A"f374136a-60f0-468a-ac94-8f9296864b84"%2C"anchor"%3Anull%2C"detailKeyWords"%3A%5B"北京青稞"%5D%7D#content_null,访问于2020年4月11日;本案案号:(2015)京知民终字第00318号

[12]http://www.jcrb.com/ajpd/tpjj/201911/t20191105_2072824.html,访问于2020年4月15日。

[13]https://www.itslaw.com/detail?initialization=%7B"category"%3A"CASE"%2C"id"%3A"41ecc634-4872-45c0-860c-ce334896dc3d"%2C"anchor"%3Anull%2C"detailKeyWords"%3A%5B"上海晟品"%5D%7D#content_null,访问于2020年4月9日;本案案号:(2017)京0108刑初2384号

[14]https://www.itslaw.com/detail?initialization=%7B"category"%3A"CASE"%2C"id"%3A"fd47297c-12f9-47d5-ae23-7e9352da5a58"%2C"anchor"%3Anull%2C"detailKeyWords"%3A%5B"杨国、朱伟铭"%5D%7D#content_null,访问于2020年4月13日;本案案号:(2017)湘1227刑初31号

[15]郑志峰:《个人信息保护》,载《华东政法大学学报》

[16]同上

[17]王融:《关于大数据交易核心法律问题——数据所有权的探讨》,载《大数据》。

[18]https://www.itslaw.com/detail?initialization=%7B%22category%22%3A%22CASE%22%2C%22id%22%3A%22dc4cc484-d73a-4bd9-846d-ce9f8d42afab%22%2C%22anchor%22%3Anull%2C%22detailKeyWords%22%3A%5B%22%E4%BE%B5%E7%8A%AF%E5%85%AC%E6%B0%91%E4%B8%AA%E4%BA%BA%E4%BF%A1%E6%81%AF%E7%BD%AA%22%5D%7D#content_null,访问于4月20日;案号:2018苏06刑终342号;

[19]刘哲:《谈商业秘密及其法律保护》,载《经营与管理》

[20]郭娅妮:《弱人工智能产品责任探析》,载《百科论坛电子杂志》

[21]叶美琪:《人工智能产品侵权责任研究》,硕士论文;

[22]同上

[23]同上

[24]同上

[25]刘宇博:《基于云计算的人工智能训练平台的研究与设计》,载《北京邮电大学》

(作者:楼奇、方明、徐悦,天元律师事务所)返回搜狐,查看更多

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具体有哪些

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具体有哪些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更新时间:2022-09-2023:50:25人浏览

导读:

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具体有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返还财产、恢复原状以及其他法律规定的方式。侵权补充责任规则是在侵权补充责任形态当中;受害人在直接责任人无法赔偿时,可以向补充责任人请求赔偿;等等。

一、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具体有哪些

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具体有:

1.停止侵害。当侵权行为人实施的侵权行为仍然处于继续状态时,受害人可以依法要求法院责令加害人停止侵害人身或财产权的行为。

2.排除妨碍。当侵权行为人实施的侵权行为使受害人的财产权利、人身权利无法正常行使时,受害人有权请求排除妨碍。

3.消除危险。当行为人的行为对他人的人身财产安全造成了威胁,或存在对他人人身、财产造成损害的危险时,处于危险中的人有权要求行为人采取措施消除危险。

4.返还财产。当侵权行为人没有合法依据,将他人财产据为己有时,受害人有权要求其返还财产。

5.恢复原状。恢复原状是指侵权行为致使他人的财产遭到损坏或形状改变,受害人有权要求加害人对受损财产进行修复或采取其他措施,使其回复到原来状态。

6.赔偿损失。法律快车提醒,当侵权行为人给他人造成财产或人身损害时,应当给予赔偿。

二、侵权补充责任规则

侵权补充责任的基本规则是:

1.在侵权补充责任形态中,即构成直接责任与补充责任的竞合时,受害人应当首先向直接责任人请求赔偿,直接责任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2.受害人在直接责任人不能赔偿、赔偿不足或者下落不明,无法行使第一顺序的赔偿请求权时,可以向补充责任人请求赔偿。补充责任人应当满足受害人的请求。

3.补充责任人在承担了补充的赔偿责任之后,产生对直接责任人的追偿权,有权向直接责任人请求承担其赔偿责任,直接责任人有义务赔偿补充责任人因承担补充责任而造成的全部损失。

三、侵权责任可以主张精神损害赔偿吗

侵权可以要求赔偿精神损失。根据民法典的规定,侵害自然人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侵害自然人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拓展阅读

侵权责任的定义侵权责任的承担主体有哪些侵权责任都有哪些

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内容错误请通过【投诉】功能联系删除.

点赞收藏分享至

相关知识推荐

论侵权责任的补充责任#侵权法论文人浏览侵权责任侵权人会赔偿多少侵权责任?应该培养多少钱?需要承担侵权责任全部4个答案>

人咨询过

去咨询侵权行为可以免责吗

侵权行为可以免责,但有条件。被告可以通过举证证明侵权行为是由第三人导致的或者因不可抗力导致的而免除自己的侵权责任,通过证

#损害赔偿人浏览不能凭个别技术就认定侵权

专利纠纷的被侵权人如果要证明侵权产品与其专利方法生产出的产品为相同产品,则应提供证据证明被控侵权产品中亦含有与权利产品相同或等同的其他的必要技术特征,从而证明被控侵权产品与权利产品为相同产品。如果被侵权人只能举证被控侵权产品中有一项特征与其专利产品

#专利法案例人浏览侵权责任的免责事由

当发生侵权行为的时候,侵权的一方需要承担民事责任,但是也有例外,就是侵权民事责任的免责事由。那么侵权责任的免责事由有哪些呢?下面法律快车小编为你解答。侵权责任的免责事由:1.依法执行职务。具有一定职责的工作人员,为了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公民的合法权益,在执行职务时不可避免地对他人的财产或人身造成伤害,

#损害赔偿人浏览侵权责任竞合和侵权责任并合侵犯人身权,财产权的纠纷,一般以侵权责任法的规定为准全部3个答案>

人咨询过

去咨询侵权责任主体的判定

侵权责任主体的判定是,如果实行过错归责原则的,由过错方按照过错程度来承担侵权责任;如果实行无过错原则或过错推定原则,被控

#损害赔偿人浏览侵权行为的构成要素

侵权行为是一种民事过错行为,那么侵权行为的构成要素有哪些呢?下面法律快车小编为您答疑解惑,希望对您有所帮助。一、侵权行为的构成要素——行为的违法性行为人实施了违法行为是其承担侵权责任的前提要件。如果行为人的行为并不违法,即使产生了损害事实,也不承担赔偿责任。一般而言,产生了损害后果的行为大都是违法的

#损害赔偿人浏览侵权责任类型一般侵权特殊侵权您好!一般侵权与特殊侵权的区别在于以下几点:1、归责原则不同,一般侵权适用过错原则,特殊侵权一般适用无过错原则;2、构成要件不同,一般侵权一般要具备行为、损害、因果关系、过错等构成要件,但是特殊侵权由法律进行规定,可以少一两个构成要件;3、举证责任不同,一般侵权一般为谁主张谁举证,特殊侵权责任倒置全部3个答案>

人咨询过

去咨询特殊侵权责任与一般侵权责任一般侵权与特殊侵权的区别有以下几个方面:1、归责原则适用的区别;2、责任构成要件的区别;3、举证责任分配方式不同。此外,特殊侵权责任实行举证责任倒置全部3个答案>

人咨询过

去咨询侵权责任的,侵权责任可以报警或向法院起诉。全部2个答案>

人咨询过

去咨询侵权责任的,侵权责任侵犯隐私权,是承担侵权责任。情节严重的,可能触犯刑法。全部4个答案>

人咨询过

去咨询对非法征用土地的违法行为进行怎样的处罚

对非法征用土地的违法行为的实施者一般处以行政处分,造成他人损失的,承担赔偿损失责任,情节严重的涉嫌犯罪,需要承担刑事责任。当事人遇到非法征用土地的违法行为可以向土地管理部门进行投诉。

#违规征地人浏览侵权责任的,侵权责任如果你交给学校保管了,学校未尽保管责任,学校应当赔偿。你未交学校保管,学校就没有责任。全部2个答案>

人咨询过

去咨询派出所做笔录是什么意思

派出所做笔录是指公安机关的侦查工作人员在调查案件的过程中,因为案件或调查的需要,对案件的相关人员进行的问答式调查的整个过程记录下来的书面材料。

#讯问笔录人浏览行政侵权赔偿责任,行政侵权责任行政侵权责任,可以通过国家赔偿解决。全部1个答案>

人咨询过

去咨询朋友说听到警察调查我为什么不抓我可以和办案人员询问进度,认为处理不公可以投诉全部2个答案>

人咨询过

去咨询改法定代表人要多久

变更法定代表人一般需要十五日的时间,法定代表人变更后,该公司的营业执照,以及与营业执照配套的税务登记证、组织代码证、银行对公帐户、银行组织信用证等都需要进行变更。

#法定代表人人浏览请问,教育机构在离职时候老师的资料寄回给机构公司要求老师自己出运费合理吗?你好,需要按照合同约定办理全部1个答案>

人咨询过

去咨询如何认定驰名商标标准

驰名商标标准要根据商标的知名度、地域性以及使用时间来认定。驰名商标的申请要有法定的主体资格,要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申请,一般去人民法院或者商标局申请认定即可。

#驰名商标认定人浏览教师资格证可以随便改姓名吗给孩子改名字的手续:1、与另一方协商孩子改姓的事项,询问对方的意见;2、对方同意改姓的,向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3、户口登记机关在户口本上对孩子的姓名进行变全部3个答案>

人咨询过

去咨询货物承运人的免责事项有哪些需要了解

货物承运人的免责事项有发生无法预见、不能避免和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将危险物品按照普通物品包装这种属于托运人的过错造成的货物损毁的,与负责物流运输的承运人无关应当免责。

#物流合同人浏览参加成都大运会去了派出所录了指纹,公司说要去取消指纹,如果不去会有失信记录?你好结合具体的案情确定的全部3个答案>

人咨询过

去咨询如何正确计算交通事故索赔诉讼时效

计算交通事故索赔诉讼时效是自交通事故发生之日起三年内。交通事故发生后,当事人应该及时报案,确定伤亡情况之后,购买了保险可由保险公司进行现场勘验后承担部分赔偿责任。

#经济仲裁时效人浏览天津出组车误工费一天多少钱出车祸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使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全部3个答案>

人咨询过

去咨询我是用人单位的。由于公司规模比较小法律意识不强,该员工于2021年1月13日开始工作应该怎么办?劳动者因公司不缴纳社保而与其解约的,能通过申请仲裁来获得经济补偿,但不能获得赔偿金,经济补偿是按照劳动者在公司工作的年限计算,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公司要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补偿金。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全部3个答案>

人咨询过

去咨询我是个人原因离职,我们单位缴纳社保地是长春的,我户口是通化的疫情失业金在长春还是通化领取?办理失业金领取如下:提供解除劳动关系的材料、身份证、户口本、照片等向参保地市社保机构申请领取失业金,经过失业登记和培训领取失业金,一般在办理失业登记后的次月按月在当地领取。法律依据:《失业保险条例》第十六条城镇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及时为失业人员出具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告知其按照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权利,并将失业人员的名单自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7日内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备案。城镇企业事业单位职工失业后,应当持本单位为其出具的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及时到指定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失业登记。失业保险金自办理失业登记之日起计算。失业保险金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月发放。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为失业人员开具领取失业保险金的单证,失业人员凭单证到指定银行领取失业保险金。全部3个答案>

人咨询过

去咨询本人上班其间工伤,导致左臂粉粹性骨折,现在住院,工厂代表叫我说自伤报医保合法吗报医保合法吗?发生工伤的,职工应该及时去往医院治疗,并要求用人单位依法申请工伤认定,之后取得工伤认定书,此时可以要求用人单位依法申请工伤待遇,然后职工依法享受工伤待遇。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应当由省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进行工伤认定的事项,根据属地原则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办理。全部3个答案>

人咨询过

去咨询

涉人工智能医疗器械医疗损害的责任分析

综上,在我国现行法律体系,人工智能医疗器械属于医疗产品。基于此法律属性,医疗人员在使用人工智能医疗器械过程中的发生医疗责任,相应法律归责原则与赔付在我国现行法律体系内,应当受到《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最高人民法院医疗损害责任司法解释》(以下简称《医疗损害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产品质量责任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制。

(二)医疗责任责任中以患者为起点的主要法律关系分析

在法律层面,任何人的任何主张都需要纳入到已经明确规定的请求权体系之中,即选择正确且适当的法律关系以及对应的请求权基础。因此,在医疗责任中,以患者为起点主张医疗机构、医疗人员、医疗生产者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一般可以选择的法律案由为医疗服务合同纠纷和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更进一步,在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下,根据特殊情况还规定了侵害患者知情同意权责任纠纷与医疗产品责任纠纷。

1、医疗服务合同纠纷

医疗服务合同纠纷系患者与医疗机构之间达成了医疗服务合同关系。除此之外,还存在医疗机构与人工智能医疗器械生产者之间的买卖合同关系,人工智能医疗器械生产者与设计者之间的涉及合同关系等等。此种情况下,无论是按照法理还是实践原则,都需要严守合同相对性,因医疗责任引发的患者与医疗机构之间的相应归责原则与赔付标准,适用于医疗机构与患者之间的合同约定,待医疗机构作出相应责任承担后,可以根据与人工智能医疗器械生产者之间合同关系另行主张。

2、医疗损害侵权纠纷

在现行的司法判例中,一旦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人身或者财产损害,大部分的患者会选择侵权关系即医疗损害责任纠纷进行主张,因为在该项请求权基础下,医疗机构、医疗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或者血液提供机构均为此种的情形下的潜在侵权与赔付主体,当事人可以在一个诉讼案件中明确最终责任主体,防止诉累。

囿于合同关系背景下,需要严守合同相对性以及根据双方在合同内容上的意思自治予以判断,同时鉴于在医疗责任中,选择医疗服务合同纠纷的比例较小,且该种关系下人工智能医疗器械的生产方、设计方一般并非与患者之间直接达成合同关系,故下文中,人工智能医疗器械在医疗责任中相应归责原则与赔付责任的分析与建议,主要围绕医疗损害责任角度展开。

(三)人工智能医疗器械在医疗损害中予以归责的主要法律依据

1、《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三条

因药品、消毒产品、医疗器械的缺陷,或者输入不合格的血液造成患者损害的,患者可以向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生产者、血液提供机构请求赔偿,也可以向医疗机构请求赔偿。患者向医疗机构请求赔偿的,医疗机构赔偿后,有权向负有责任的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生产者、血液提供机构追偿。

2、《医疗损害司法解释》第二十一条

因医疗产品的缺陷或者输入不合格血液受到损害,患者请求医疗机构,缺陷医疗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或者血液提供机构承担赔偿责任的,应予支持。

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后,向缺陷医疗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或者血液提供机构追偿的,应予支持。

因医疗机构的过错使医疗产品存在缺陷或者血液不合格,医疗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或者血液提供机构承担赔偿责任后,向医疗机构追偿的,应予支持。

3、《医疗损害司法解释》第二十二条

缺陷医疗产品与医疗机构的过错诊疗行为共同造成患者同一损害,患者请求医疗机构与医疗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承担连带责任的,应予支持。

(四)人工智能医疗器械产品缺陷在医疗损害中归责的地位与情况分析

1、人工智能医疗器械承担责任的逻辑起点应为产品缺陷

人工智能医疗器械既已在现行法律体系中找到了明确法律属性,其在医疗产品损害责任中的归责原则应当与现有规定保持基本一致。

对于人工智能医疗器械在医疗损害中承担责任的逻辑起点应当在于医疗器械的缺陷。何为产品缺陷,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六条所载,缺陷是指产品存在危及人身、他人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产品有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是指不符合该标准。

2、人工智能医疗器械产品缺陷认定的法律标准

(1)“国家、行业标准”是认定产品缺陷的充分非必要条件

由于产品缺陷的本质在于产品存在危及人身和财产安全的不合理危险,而产品符合相应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与产品是否存在不合理危险并非完全一致。产品符合相应的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未必就说明该产品不存在不合理危险。该产品符合相应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但如果可以证明该标准不能保证产品不存在缺陷,则生产者或销售者仍要承担侵权责任。

(2)现行司法领域对产品缺陷认定的一般标准

现行司法领域对产品缺陷认定的一般标准是消费者合理期待标准。即在以严格责任为归责原则的产品责任体系中,产品缺陷的认定通常要采取消费者合理期待标准。“只要在正常的商业行为中,包括产品的制造、销售,出租或授权制造,因使用瑕疵所生损害,对使用人或消费者系属不相当且非可期待之危险,不问有无过失,均须负责。”[1]

以产品召回为例,如宜家因一名儿童被翻倒的家具砸中身亡而在美国和加拿大召回共计1730万个抽屉柜。[2]此种情况一般认为生产过程中均达到相应标准,但可能存在设计或者警示缺陷。

3、产品缺陷的类别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理解与适用》,产品缺陷一般包括设计缺陷、制造缺陷、警示缺陷和跟踪观察缺陷等。

设计缺陷是指产品因为设计方面的原因使得产品在结构、配方等方面存在不合理的危险。在这方面存在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产生的缺陷,但存在符合标准但不符合消费者一般期待的设计缺陷,如奔驰、宜家事件;

制造缺陷是指产品在制造过程中产生的不合理危险,它可以发生在从原材料、零部件的选择到产品的制造、加工和装配工序等各个环节。制造缺陷的情形在实践中最为常见。

警示缺陷是指因产品提供者未对产品的危险性和正确使用做出必要的说明与警告所造成的不合理的危险。在司法实务中,对于产品警示缺陷判断的通常标准是,当一个产品存在致害的危险,存在合理说明或者警示的必要性时,就必须进行充分的警示和说明。警示、说明是否充分的标准,应当根据产品的具体情况进行确定。一般而言要具备:正确说明产品存在的危险,以及正确使用该产品、避免发生产品存在的危险,达到使用的合理安全。

跟踪观察缺陷是指产品因为在投放市场以后未被及时跟踪观察而产生的不合理危险。这属于随着经济科技的发展应当确定的新的产品缺陷类型。产品制造商对于投放市场的新产品没有尽到跟踪观察义务,应当发现而没有发现新产品存在的缺陷,或者已经发现新产品的缺陷而没有及时召回,致使消费者受到侵害的,应当认定构成跟踪观察缺陷。

人工智能医疗器械在医疗损害中具有产品缺陷时的归责分析

在司法实践中,医疗器械的缺陷主要表现在外用医疗器械不牢固导致的对患者造成的外部物理性损伤,或内用医疗器械对人体器官、神经组织造成的物理性损伤等。

医疗产品缺陷造成医疗损害的构成要件主要包括以下四个方面:1、存在医疗器械缺陷,该缺陷主要指存在不合理的危险、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等情况的事实,存在这种事实行为可以表明了实施了侵权行为。2、这种事实行为造成了患者损害;3、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4、这种责任应当是一种严格责任即无过错责任,一般不要求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3]

在此基础上,医疗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主张不承担责任的,应当对医疗产品不存在缺陷或等抗辩事由承担举证证明责任。如产品缺陷,现行法律逻辑下,应当谨慎判定其承担责任。[4]

(一)针对有产品缺陷的情况,基于因果关系的区分原因力大小分析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中普遍存在原发疾病、个人体质以及诊治过错等共同作用导致损害发生的多因一果问题,有关诊治过错或者医疗产品缺陷造成患者损害的原因力大小对于确定医疗损害责任尤为重要。

在侵权范畴的的法律探讨中,因果关系反应违法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引起与被引起的关系,认定因果关系的目的有两个:一个是确定是否存在损害赔偿责任,即解决有没有责任的问题;另一个就是衡量损害赔偿的比例问题,即赔偿多少的问题。对医疗损害责任中诊疗行为、产品缺陷与患者自身疾病等其他造成患者损害的原因之间的原因力大小区分为六种情形,具体包括:

1.全部原因

指患者的医疗损害与医疗器械产品缺陷无关,该医疗机构对患者的损害承担100%的责任。

2.主要原因

指患者的损害后果主要由一家医疗构及其医务人员的违法诊疗行为构成,同时存在其他加重或扩大患者损害的因素(如医疗器械产品缺陷),该医疗机构对患者的损害承担主要责任,其他因素对患者的损害承担次要责任。

3.同等原因

指不同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之间或者一家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诊疗行为与患者的其他因素(医疗器械产品缺陷)共同作用,导致患者的损害,其中,各方医疗机构在医疗损害中的作用力基本相当,对患者的损害负同等责任。

4.次要原因

指造成患者损害的诸多因素中,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违法过失诊疗行为并不起主导作用,医疗器械产品缺陷承担主要原因,医疗机构对患者的损害承担次要责任。

5.轻微原因

指造成患者遭受损害的主要原因并非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违法过失诊疗行为,后者的诊疗行为确实存在过失之处,但是在患者的损害构成原因中作用力非常微小,医疗机构对患者的损害承担10%以内的责任为宜。

6.无因果关系

是指患者的损害后果完全由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诊疗行为之外的原因引起,医疗机构对患者的损害不承担责任。

(二)针对缺陷医疗产品的惩罚性赔偿分析

《医疗损害司法解释》第二十三条规定,医疗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明知医疗产品存在缺陷仍然生产、销售,造成患者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被侵权人请求生产者、销售者、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赔偿损失及二倍以下惩罚性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该惩罚性赔偿条款参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第二款:经营者明知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仍然向消费者提供,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受害人有权要求经营者依照本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一条等法律规定赔偿损失,并有权要求所受损失二倍以下的惩罚性赔偿。

基于以上规定,惩罚性赔偿的适用条件主要包括以下五点:1、医疗产品存在缺陷;2、责任主体是生产者、销售者;3、主观要件是故意;4、造成受害人死亡、健康严重损害;5、医疗产品缺陷与损害后果具有因果关系。其中,针对第1、3、4点详细分析如下:

1、医疗产品存在缺陷

如前所述,缺陷主要指存在不合理的危险、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情况。其中不合理的危险一节,对于“不合理“的判断主要值得是能否满足患者对于医疗器械的”合理期待“。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是指产品由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不符合该标准。

缺陷的种类一般包括设计、制造以及指示(警示)缺陷,医疗产品的设计缺陷如治疗仪不具有治疗功能,制作缺陷如植入体内的器械的零部件容易脱落,指示缺陷是指操作说明书未表明具体操作流程与高危环节的注意事项。

2、主观要件是故意

就医疗产品惩罚性赔偿责任而言,患者应证明“医疗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明知医疗产品存在缺陷仍然生产、销售”。明知是指意识到某种事物,是一种意志活动。故意是指意识到某种事物,还积极去做。故意包括生产者、销售者有侵害被侵权人利益的意图,还包括明知医疗产品存在缺陷,但是无视患者的人身或者财产利益仍然生产、销售。前者是直接故意,后者是间接故意。患者能够证明生产者、销售者存在间接故意即可,即使生产者、销售者并不希望损害发生,但是由于其对损害持放任态度,其行为应受惩罚。

3、造成受害人死亡、健康严重损害

惩罚性赔偿的适用排除了被侵权人仅遭受财产损害后果的情况。医疗产品本为治愈患者的身体疾病,其缺陷更易导致患者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受到损害。死亡的结果容易判断,但是如何认定健康严重损害,民事法律规范对此未进行界定,可以参考相关刑事规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药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生产、销售假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规定的“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损害”:(1)造成轻伤或者重伤的;(2)造成轻度残疾或者中度残疾的;(3)造成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或者严重功能障碍的;(4)其他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情形。可见,健康受到严重损害并不仅指重伤或者残疾,也可能是轻伤以及器官功能障碍。

(三)人工智能医疗器械生产者的法定免责情形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一条,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缺陷产品以外的其他财产(以下简称他人财产)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生产者能够证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一)未将产品投入流通的;(二)产品投入流通时,引起损害的缺陷尚不存在的;(三)将产品投入流通时的科学技术水平尚不能发现缺陷的存在的。

人工智能医疗器械在医疗损害中不具有产品缺陷时的归责分析

此处所指人工智能医疗器械在医疗损害中不具有产品缺陷,讨论的情景主要为:1、人工智能医疗器械不具有产品缺陷,投入流通时的科学技术水平尚不能发现缺陷的存在的;2、人工智能医疗器械在诊疗过程中给出了实质性诊断建议与医疗方案建议的情况。

(一)没有实质给出诊断意见与医疗方案意见的情况

在此要说明的是,如果仅限于数据检测、反馈与初步判断的,与现行可视化血压仪、睡眠监控、脉搏检测等正在流通的医疗器械基本一致,此时人工智能医疗器械没有实质参与诊断建议与医疗方案的决定,只是将传统的机械测量数值通过数字化、可视化手段向医生进行反馈,同时通过AI技术实现,实现了患者局部数值与整体数值的关联、单项数值或整体数值的纵向与横向比较,综合实现对患者的感知、病情监控、网络互联、数据交互等过程。

鉴于在此过程中人工智能医疗器械没有实质参与诊断建议与医疗方案建议的制定,在原因力上没有直接或者间接参与,因此仍然应当按照我国现有的医疗损害责任的相关法律法规选择予以处理。

(二)实质给出诊断建议与医疗方案建议的情况

1、人工智能医疗器械起到的是辅助建议角色

此种情况比较特殊与前沿,对于此种情况,需要着重分析的是人工智能医疗器械的具体角色,按照2018年8月正式施行的《医疗器械分类目录》对于诊断功能软件予以明确界定,即通过算法对病变部位进行自动识别并且提供明确诊断提示的软件。

该描述其实对于人工智能医疗器械与医疗诊治人员之间的角色划分已经明确,即人工智能医疗器械负责给出的是诊断与医疗方案方面的建议,属于辅助决策方,医疗诊治人员属于应用、信息辨析与最终决策方。[5]

如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豫01民终6308号民事判决书所载,关于手术中探查发现刘某某左侧卵巢缺如情况与刘某某在做剖宫产手术前所做的彩超检查报告单中有描述左侧卵巢形状相矛盾的问题,鉴定机构与医院方一致认为,彩超是影像学检查方法之一,影像诊断是一种特殊而重要的诊断方式,它不同于临床物理诊断、实验室诊断及其他辅助诊断,虽然具有很高的临床应用价值,但仍存在一定的局限性,检查结果的准确性与设备性能、操作医师的技术水平和经验有关……结合术中所见刘某某左侧卵巢缺如及超声细目图显示左侧条索状影像形状及大小并非典型卵巢超声表现,考虑妇幼保健院剖宫产手术前的两次彩超检查所描述左侧卵巢为伪影可能性大,从而证实该两次彩超报告单不准确,该伪影或是周边肠管造成,或是瘢痕组织,因影像学所提供的信息并非直视所见,仍存在一定的局限性,该中心考虑伪像为周边肠管可能性大,但难以具体明确。

就该案判决情况而言,法院亦认为,本案中虽然妇幼保健院实施的剖宫产手术符合诊疗规则,与刘某某的左侧卵巢缺如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依据不足,但妇幼保健院在手术中发现刘某某左侧卵巢缺如后,且与前两次彩超描述“左侧卵巢”相矛盾的情况下,医方未尽到告知义务,未告知刘某某本人或者家属,该行为存在过错,过错参与度为0%-4%,妇幼保健院应当依据该过错比例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结合本案的实际情况及伤残等级,妇幼保健院赔偿比例该院酌定为4%。

该案例所凸显出来的归责原则,就是辅助诊疗器械只起到辅助角色,检查与诊断结果的准确性与设备性能、操作医师的技术水平和经验有关,最终的诊断责任主体应当为医疗人员,当医疗人员发现实际情况与辅助诊断所体现的不一致时,医疗人员具有义务履行向患者的告知义务甚至调整诊断方案的义务,辅助诊断器械不应当对外承担侵权责任,当然,意愿与人工智能医疗器械生产商之间的合同关系,如相关器械存在问题,双方可以根据合同关系另行主张。

2、人工智能医疗器械的侵权判定

个人认为即使医疗人工智能的建议是不正确的,医生遵循该建议并对患者产生损害,人工智能医疗器械生产者与销售者也并不必然产生侵权责任。如果,人工智能错误的建议满足了注意义务的标准,就应当以不承担侵权责任为原则。具体原因如下:

(1)人工智能医疗器械起到的是辅助建议角色,最终决策由医疗诊治人员作出,人工智能医疗器械没有直接发出最终决策指令且不存在未经医疗人员决策即进行直接指挥终端医疗器械的情况,或者自动决策的指令发布是由相应诊疗人员事先设定的程序决定的。

(2)人工智能医疗器械没有医疗损害责任意义上的缺陷;

(3)在诊治过程中,医疗诊治人员对于患者的诊治工作,是具有基于医生职责而带来的更高的注意义务的,这种注意义务的标准是远高于人工智能医疗器械本身与生产者;

(4)对于人工智能错误的建议,生产者满足了其产品作为辅助建议角色的注意义务标准;

3、对于人工智能医疗器械产品,生产者注意义务的标准

(1)生产者、设计者是生产、设计过程中是否具有产品缺陷;

(2)对于需要临床试验的,是有进行了充分的临床试验;

(3)需要设备定期维护的,是否进行了定期维护;

(4)人工智能医疗器械作出辅助建议的,是否向诊疗人员充分作出了风险提示以及由诊疗人员确认流程;

(5)对于医疗诊治人采纳相应辅助建议的,是否具备主动巡查、纠错机制;

(6)对于系统错误、硬件故障等类似情况,是否具备相应纠错、提示机制;

(7)对于第三方网络入侵行为,是否具备相应措施

4、生产者与医疗机构之间的责任形态

人工智能医疗器械与医疗机构、医院系统或机构的责任,最好的类比实际上是雇佣关系,因为当雇用一名医生或护士时,医院有义务审查他们的能力、既往记录等。在法律层面,该种责任行为称之为替代责任。

思考医疗人工智能中替代责任问题的一种方式是,医院实际上是在雇用人工智能,医院不应该只考虑人工智能如何完成他们的工作,也应该考虑如何将人工智能整合入特定的医院系统。因此,基于此种关系,一旦发生人工智能医疗器械实质给出诊断建议与医疗方案建议,该方案属于错误方案,诊疗人员决策采取该错误方案导致医疗责任的,在对外关系上,建议由医疗机构对外向患者承担责任,随后在医疗机构与人工智能医疗器械生产者的对内关系上,如人工智能医疗器械生产者在这个过程中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或明显违背注意义务的,医疗机构可向其追偿。

人工智能医疗器械所搭建的环境智能医疗系统中的隐私权问题

随着人工智能医疗器械的发展,环境智能医疗系统可能作为一个更加连续而智能的行为分析系统被用于医疗领域,实现医院乃至家庭的健康监控全覆盖,以改善病人护理和整体效率。然而,这一系统运用后潜在的法律和伦理问题值得探讨。大多数形式的环境智能从患者和医护人员处捕获数据,可能会侵犯隐私,比如视频采集。

个人认为,在推行任何新技术时,建立信任的更好方法都是对潜在相关者尽可能透明。医院不应隐瞒这项系统的存在,而应积极地向患者介绍这项技术对病人护理的预期好处,并向他们展示为保护隐私所采取的保障措施。针对医护人员的知情同意,在满足以下条件且符合医学道德伦理要求时,医院就可以使用环境智能系统对环境空间进行记录,而无需征得同意:

1、录音、录像与信息采集等记录是在准公共空间(如手术室、走廊或病房)进行的;

2、记录目的是改善患者护理状况;

3、存在适当的保障措施来保护个人隐私;

4、所在区域人员已经被告知将录音、录像与信息采集。

此外,医院方面需要特别注意对患者和医护人员以外的群体(如患者的亲友)有关信息的收集和使用,因为这类人群往往可能完全没有意识到监控的存在。

结语

人工智能医疗器械技术的创新,尤其是深度学习的持续发展及应用增加,可能会给医学界带来跨越式的发展,革新医学实践,有可能为全人群用户实现高效和高度可扩展的检测、辅助诊断和风险评估,转变医疗方式。

在可见的未来,数字化、网络化、智能化进程将带动医疗健康行业的新一轮发展,人工智能在医疗健康领域中的应用场景将日渐丰富。通过将医学知识、医学规则、医学逻辑等医学诊断智能化引擎与对患者的状态实时监测、健康要素多维关联、病症全领域溯源、诊疗全过程科学研判等服务相结合,智慧医疗将切实提升医疗服务水平,最终提高人类健康管理水平并规避潜在的健康威胁。人工智能医疗器械关系着人类的福祉,对于他的归责与追责,要多一些包容,也要给产业一些时间与耐心。

注释

[1]最高人民法院民法典贯彻实施工作领导小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理解与适用》,人民法院出版社,2020出版,第315页。

[2]据央视财经《环球财经连线》报道,瑞典家具巨头宜家(IKEA)日前再次强调,在美国和加拿大召回共计1730万个抽屉柜。宜家在去年就已经发布了召回通知,此次再次宣布是因为又有一名儿童被翻倒的家具砸中身亡,截至目前类似事故已造成8名儿童死亡。

[3]沈德咏、杜万华,《最高人民法院医疗损害责任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人民法院出版社,2018年版本,第37页。

[4]参照依据:《医疗损害司法解释》第七条,患者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三条规定请求赔偿的,应当提交使用医疗产品或者输入血液、受到损害的证据。患者无法提交使用医疗产品或者输入血液与损害之间具有因果关系的证据,依法申请鉴定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医疗机构,医疗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或者血液提供机构主张不承担责任的,应当对医疗产品不存在缺陷或者血液合格等抗辩事由承担举证证明责任。

[5]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豫01民终6308号民事判决书。

(本文仅代表作者观点,不代表知产力立场)

图片来源|网络返回搜狐,查看更多

民法典侵权行为承担责任的方式有哪些

一、民法典侵权行为承担责任的方式有哪些

民法典规定,侵权行为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包括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返还财产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七十九条 【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主要有:

(一)停止侵害;

(二)排除妨碍;

(三)消除危险;

(四)返还财产;

(五)恢复原状;

(六)修理、重作、更换;

(七)继续履行;

(八)赔偿损失;

(九)支付违约金;

(十)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十一)赔礼道歉。

法律规定惩罚性赔偿的,依照其规定。

本条规定的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

第一千一百六十四条 【侵权责任编的调整范围】本编调整因侵害民事权益产生的民事关系。

第一千一百六十七条 【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责任承担方式】侵权行为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等侵权责任。

二、侵权行为与犯罪行为的区别

在法律出现的早期,侵权行为与犯罪行为并没有明确的区分。尤其是我国古代法律体系具有刑民一体的特点,刑事犯罪与民事违法是交叉在一起的。在西方,罗马法时期有了公法和私法之分,犯罪行为和侵权行为也逐渐有了区别。侵权行为与犯罪行为都是违法行为。不过侵权行为是民事违法行为,犯罪行为是刑事违法行为,二者在行为构成上和违法性上都有着本质的不同。具体而言,侵权行为与犯罪行为的区别可以体现在五个方面:

1、行为性质不同。侵权行为具有民事违法性,而犯罪行为具有刑事违法性和应受刑罚惩罚性。

2、行为侵害客体的范围不同。犯罪行为侵犯的客体要比侵权行为侵害的客体更广泛,不仅包括后者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还包括其他一些受我国法律保护的社会关系。

3、行为的严重程度不同,造成的社会危害程度也不同。犯罪行为必须具有社会危害性,这是构成犯罪的实质要件。而侵权行为造成的危害往往只是及于个体或集体,一般不会强烈到波及社会。

4、行为人的主观要件不同。犯罪行为要求行为人的主观恶性达到一定程度,即必须要具备故意或者过失。一般侵权行为的主观要件是过失。如果是故意,则需要考虑危害程度,如果危害达到刑法规定程度则有可能认定为犯罪行为。

5、行为后果不同。侵权行为依照本法或其他法律特别规定应当承担的是相应的民事责任,承担责任的形式包括损害赔偿、停止侵害、消除危险等。犯罪行为是依据刑法规定承担相应的刑罚的刑事责任,承担刑事责任的方式主要是刑罚,包括拘役、管制、有期徒刑直至死刑。

依据《民法典》的规定,侵权行为损害了他人合法民事权益的,侵权人承担民事责任,而民事责任承担的方式包括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赔偿损失、消除影响、恢复名誉等。如果需要法律方面的帮助,读者可以到华律网进行咨询。

版权声明:本文内容由互联网用户自发贡献,该文观点仅代表作者本人。本站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服务,不拥有所有权,不承担相关法律责任。如发现本站有涉嫌抄袭侵权/违法违规的内容,一经查实,本站将立刻删除。

上一篇

下一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