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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工智能创造物受版权保护吗 人工智能创作对著作权的冲击有哪些

人工智能创造物受版权保护吗

原标题:人工智能创造物受版权保护吗

■本报记者王方

谷歌旗下AlphaGo会下棋,微软“小冰”出版史上第一部由人工智能虚拟机器人写成的诗集。不过,这也引发了人们思考:人工智能生成的内容是否涉及知识产权问题,它的权利归属于谁?

针对这些人工智能领域知识产权保护的热点、难点问题,《中国科学报》记者专访了北京工业大学文法学部孙玉荣教授,探讨知识产权如何为人工智能保驾护航。

人工智能创造物需要保护

《中国科学报》:现阶段,像微软“小冰”写诗这样的人工智能创造物多不多?

孙玉荣:说到人工智能,大家都会想到微软“小冰”和它的诗集,“小冰”在天涯、豆瓣、简书等用27个笔名发表了自己的诗歌。在没有披露之前,我们都没有想到,这些诗歌的作者竟然来自人工智能。

人工智能的创造物涉及音乐、美术作品、小说、诗歌、新闻稿件。有一家美国公司作出了这样的预测:在未来15年内,有90%的新闻稿件会由机器人创作完成。

《中国科学报》:人工智能创造物需要得到保护吗?

孙玉荣:大量的音乐、美术作品和稿件出于人工智能之手,人工智能创造物越来越多。如果不加以保护的话,会产生很多社会问题、法律问题。人工智能之间可能会出现相互抄袭,也可能出现人类抄袭人工智能的现象。如果没有法律规制,这将是很混乱的局面,不利于人工智能产业的发展,也不利于文化产业的健康有序发展和良性循环。

无论从激励创新的角度,还是从促进文化产业健康发展、维护法律稳定性的角度,大家已经达成了共识,对人工智能创造物一定要进行保护。

《中国科学报》:人工智能创造物是不是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

孙玉荣:人工智能生成的内容,有人把它叫创作物,也有人叫创造物或生成物。在现阶段,我认为这些称呼都是没有问题的,毕竟目前还没有一个法定的定义对其进行界定。但无论是叫什么都不会引起歧义,因为大家都知道说的是同一个东西。

至于它到底是不是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现在有两派观点。多数人认为,人工智能创造物符合著作权法关于作品的构成要件,是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当然,也有少数学者持反对观点。

著作权法框架下加以保护

《中国科学报》:那么,应该用什么样的方式对人工智能创造物进行保护呢?

孙玉荣:对于到底怎么保护的问题,我比较赞成在现有的、目前的条件下,在著作权法框架下,对人工智能创作成果进行保护。

大家都知道,著作权法是以人类智力为中心构建它的保护对象。但是人工智能已经从作为一个工具辅助人类创作到现在开始独立创作了。在人工智能创造物的制作过程中,大量储备的文本语料和加工合成的语言模型本身就包含了人类的创造性劳动。像微软“小冰”就是学习了自1926年以来500多位诗人的现代诗,经过上万次训练才会写诗的。

有学者会拿猴子自拍照的案例来论证说:人工智能创造物不能构成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但是我认为这和美国版权局在文件里所说的,“没有任何创造性输入或没有人类作者的干预,仅仅是自动或者随机创作的机械方法产生的作品”,应该是不太相同的情形,这是我个人的观点。

《中国科学报》:在著作权法框架下进行保护的依据何在?

孙玉荣:从作品的定义来看,人工智能创造物实际上还是在著作权法的保护框架里。它属于科学艺术的“独创性”表达,而且也是可以复制的。2016年,欧盟法律事务委员会向欧盟委员会提出一个建议,就是要界定人工智能“独立的智力创造”标准。

其实,并不需要知识产权法律制度发生根本性变革,规定人工智能创造物为知识产权的新客体,并没有背离著作权法的人格主义基础。从人类受众(读者)的角度来看,判断人工智能创造物是否属于作品,不应以作品来源于人类还是非人类为标准,而应看它是否属于文学、艺术或科学领域内的独创性表达,是否具有可复制性这两个条件。

所以,判断人工智能创造物是不是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主要看它是否符合作品的构成要件。也就是说我们要采用一个客观化的判断标准,而不是它到底来源于人类还是非人类这样一个标准来思考这个问题。

达成共识为人工智能护航

《中国科学报》:在目前的法律框架下,人工智能创造物的权利主体是谁?

孙玉荣:当务之急是要在人工智能创造物能否构成作品的问题上达成共识。在此基础上,才能接着去探讨它的权利主体问题。

如果现在能够达成共识的话,就可以利用修订《著作权法》的宝贵机会,通过对相关条文进行一些修改来加以规范。如果不能达成共识,那可以思考一下专门立法的问题。但是单独立法要比《著作权法》修订的这种模式还要难、启动起来还要缓慢。所以我认为在现有条件下,采取著作权法的保护模式是一个最好的选择。

说到权利主体问题,至少在现阶段,人工智能本身还无法成为权利人,这基本上是业界已经达成一致的观点。那么人工智能生成内容的著作权人到底是程序的开发者还是使用者,国内外都有不同的观点。英国的做法是属于程序的操控者或使用人,美国则认为属于人工智能程序的开发者。理清不同的观点,我们的思路就比较清晰了。比如说,谁创造的,权利就归谁。

《中国科学报》:在实际操作中,应该怎么实施对人工智能创造物的保护?

孙玉荣:首先在立法层面要有一定的动作。实际上就是对作品的定义进行扩张解释,不需要撼动现有著作权法的根基,然后在讨论权利归属时,如果不能达成共识,可以采用契约主义。

我们讨论这些问题,最终目的是给人工智能保驾护航。在现有知识产权法无法对新兴事物进行明确规制的情况下,采用传统的合同法、商业秘密法来进行保护,目前也只能是不得已而为之,所以权利归属问题也可以通过签订合同来达成。

目前人工智能创造物还没有达到满大街都能看到的程度,在没有大规模商业应用之前,好像问题还没有那么突出,纠纷也没有那么多。现在的使用者或者编程的人实际上是一个主体。比如说一家公司研发了人工智能之后进行撰稿、写作等商业应用,因为是同一个主体就没有纠纷。但如果一家公司研发出了人工智能后进行转让或者出租,出现了人工智能的所有人和使用人不是同一个的情况,这就容易产生纠纷了。

有法官认为,可以根据个案的具体情况,根据编程人、使用人的贡献度进行综合判断。我认为这也是在目前状况下比较明智的选择。(王方)

(责编:龚霏菲、王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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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工智能与知识产权

原标题:人工智能与知识产权

编者按

为第一时间向读者介绍全球知识产权发展趋势、最新实践和研究成果,分享各国最佳案例,在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中国办事处的大力支持下,本报即日起同WIPO官方杂志WIPOMagazine开展合作,不定期推出相关文章,并同步刊登重要文章。本期摘编WIPO总干事弗朗西斯・高锐(FrancisGurry)博士关于人工智能与知识产权的专访文章,以飨读者。

问:您如何描述人工智能的影响?

答:人工智能作为新的数字疆界,将对世界产生深远的影响。它将带来巨大的科技、经济和社会变化,改变人们生产和分配商品及服务的模式,也将改变人们的工作和生活方式。

问:人工智能技术将对创新创造产生什么影响?

答:现在得出结论还为时过早,但很明显人工智能将影响到传统的知识产权概念。商业化的人工智能创作音乐或人工智能创造发明并不遥远,这将颠覆“作曲家”“作者”和“发明家”等概念――尽管怎样颠覆尚不明朗。

知识产权制度的基本目标是鼓励新技术和创造性工作,并为发明创造提供可持续的经济基础。从纯经济角度来看,如果不考虑精神权利,我们没有理由不运用知识产权来奖励人工智能产生的发明或创造。但这还需要更多的考量,答案尚未可知。

人工智能技术的广泛使用也将改变专利、外观设计、文学和艺术作品等固有的知识产权概念。这种改变已经悄然而至,但这不仅仅是人工智能带来的结果,也是数字经济的结果。例如,生命科学产生了海量的数据,这些数据具有重要价值但却不是传统意义上的发明。因此,我们需要弄明白与之相关的权利和义务。

社会上已经对此形成强烈的观点。例如,科学、数据和出版界的“开放”运动倾向于认为,不应当对数据施加所有权的类别。这种观点认为,由于数据是人工智能的基础,应供免费使用,推动开发人工智能和其他应用程序。

但是,与当前经济背景同等重要的是,我们已经建立了无形资产的知识产权制度,以便为新知识的创造提供激励并确保公平竞争。

这两种方法需要相互妥协,并在两方面的需求之间划清界限:一方面要保证数据通道开放,数据可以流动;另一方面要关闭数据通道,确保针对创造新知识的激励措施能够到位。

数据和算法引发了许多与知识产权相关的基本问题。例如,如何针对不断演进的算法创设知识产权,由于算法不断演进,以至于对某一算法提交专利申请后仅一年,这一算法已不再是最新颖的发明,这是必须解决的新挑战。

问:这是否意味着现有的知识产权制度变得无关紧要?

答:统计数据显示,知识产权需求在世界各地仍然高于经济增长率。在我们看来,知识产权制度当然不会过时。对它的使用比以往任何时候都要多。但是新的挑战正在出现,其结果可能是让知识产权制度更加完善,而不是颠覆现有制度。

问:众所周知,创作者在数字环境中很难捕捉到自己作品的价值。新的数字化浪潮会加剧这个问题吗?

答:人工智能可能确实让创作者难以捕捉他们作品的价值。但是,如果你以人工智能产生的音乐为例,在这个过程中的某个节点,作曲家――无论是莫扎特、贝多芬还是现代音乐家――所创音乐的数字化表达都将被输入到人工智能算法中。问题是,我们在什么阶段将价值归因于数据的人类来源?迄今还没有这个问题的答案。(下转第2版)(上接第1版)

数据和人工智能方面的政策层出不穷,涉及对数据安全和完整,数据和人工智能对市场、国家安全、劳动力和所有权的影响等。毫无疑问,新的研究类别也将出现。

问:为什么人工智能受到WIPO和全球知识产权界的高度关注?

答:在知识产权制度中推动人工智能的使用主要有3个因素。首先是数量因素。截至2016年的数据显示,当年全球共提交了约310万件专利申请,约700万件商标注册申请和96.3万件工业品外观设计申请。现有审查人力资源无法承载这一迅速增长的申请量。例如,在商标和外观设计领域,无论是知识产权局还是法院,对商标的显著性和外观设计的创造性进行审查或判定,都要通过参考此前的商标和外观设计制度来作出决定。每年全球都会收到数百万件商标和外观设计专利申请,很难通过人工筛选以确定某个商标或外观设计专利是否可以获权。

这就是WIPO开发人工智能商标图形检索工具的原因。该工具已嵌入WIPO全球品牌数据库,可以迅速地提供准确的结果。

在知识产权管理中使用人工智能的主要因素是知识产权数量庞大。当然,质量和成本这两个因素也同样重要。随着全球对知识产权的需求不断增加,人工智能工具使我们能够提升检索质量并降低管理成本。

问:您对使用人工智能改善知识产权管理有何看法?

答:人工智能系统将在未来的知识产权管理中发挥越来越重要的作用。考虑到人工智能系统运行需要搜集整理大量的数据作为支撑,我们需要鼓励资源共享。我希望,在部署未来人工智能系统时,国际知识产权界能够共同努力,以更经济的方式实现高水平互动。

截至目前,WIPO的方法是利用成员国和其他合作伙伴提供的培训数据来开发人工智能应用程序。作为回报,我们与这些合作伙伴共享基于这些数据新开发的人工智能应用程序。例如,WIPO开发了一种由人工智能驱动的神经机器翻译工具,它被称为WIPOTranslate。目前,我们与世界各地的14个政府间组织和多个专利局共享此工具。由于该系统依赖于数据的可得性和可用性,因此,所有合作方都可以从中受益,并可以提供数据来改进该系统。

问:可以说,WIPO是开发知识产权领域人工智能应用程序的领导者。贵组织是否正在探索在其他领域使用人工智能应用程序?

答:WIPO正在继续开发和完善WIPOTranslate和商标图形检索工具,这是该领域的主要发展方向。对专利以及商标申请中的商品和服务进行自动分类,是人工智能应用的另一大领域。今年5月,WIPO与日内瓦大学的人工智能专家合作,利用神经网络技术为国际专利分类(IPC)体系启动了一种专利自动分类工具。这种被称为IPCCAT-neural的新工具将通过每年更新的专利信息进行再分类,将帮助专利审查员更轻松地检索现有技术。

我们还在不断探索人工智能的应用范围,尤其是为WIPO客户的服务活动部署智能机器应答服务。随着时间的推移,这些工具将成为客户服务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并能帮助我们更好地应对不断增加的查询需求。当然,除此以外,还有其他领域可以通过人工智能应用程序来提高知识产权管理的效率和稳定性。

问:区块链技术在知识产权管理中是否可以发挥作用?

答:尽管区块链技术令人感到振奋,但我认为它不会取代国家或公共机构授予知识产权的基本职能。与有形产权不同的是,知识产权必须由政府机构授权。我认为区块链技术无法取代专利局确定某件专利是否可以授权的基本职能。当然,在登记与现有知识产权相关的交易方面,例如,区块链在知识产权的使用和交易等方面存在可观的应用前景。

问:您如何看待全球知识产权界对人工智能的运用?

答:人工智能在知识产权领域的运用现在还属于早期阶段。尽管如此,世界大多数国家的知识产权局对人工智能给予了积极的评价,认为这是有效提高知识产权审查效率、提升质量和控制成本的一个契机,并将成为未来几个月甚至几年知识产权业界关注的焦点。

问:各国知识产权局在广泛部署人工智能系统时面临哪些障碍?

答:人工智能的应用是各国知识产权局面临的主要挑战。虽然人工智能已经存在了一段时间,但直到最近它才成为一种有效的技术解决方案。由于具备所需专业素养的人员数量非常有限,因此,在系统内发展人工智能面临挑战,尤其要面对来自私营企业的竞争。

规模较小的知识产权局也面临一些挑战。人工智能系统依赖于知识产权数量的积累,而规模较小的知识产权局显然获取的数量也较少。这意味着,数量因素迫使有实力的知识产权局开发和部署人工智能应用程序,而实力较弱的知识产权局则没有这种迫切性,尽管如此,知识产权数量在知识产权界是被普遍接受的准则。

问:在知识产权管理体系中人工智能,具体政策层面有哪些挑战?WIPO如何解决这些挑战?

答:今年,WIPO启动了关于知识产权问题的国际讨论,特别是围绕人工智能在知识产权管理中的应用问题。

知识产权是一种全球现象;技术也具有全球性的特点,与之相关的专利数据也是如此。由于专利很少涉及单一的司法管辖区,这就是我们需要全球解决方案来确保功能互通的原因。

问:在人工智能的世界中,多边主义是否能发挥作用?

答:可以。首先,实现全球知识产权制度的功能互通需要多边合作。其次,知识产权制度的职能之一是确保公平竞争。制定多边准则是确保这一目标实现的有效方式。而且,由于知识产权今后将成为竞争的核心要素,因此,强有力的多边合作至关重要。第三个原因是技术不断发展,并且发展速度越来越快。在这一方面,多边主义是支持能力建设和各方共享的重要的机制,可以确保各方存在的技术差距不会加剧。

问:WIPO在人工智能领域的后续计划是什么?

答:我们将继续推进合作,在知识产权管理中开发和部署人工智能应用程序。我们还将继续探索,就人工智能时代如何优化知识产权法律和政策开展国际范围的讨论。

(本文摘自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官方杂志《WIPOMagazine》中文翻译:本报记者李铎)

(责编:龚霏菲、王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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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工智能合理使用版权的两难与出路

原标题:人工智能合理使用版权的两难与出路

人工智能时代序幕的开启,为知识产权保护带来了崭新的课题。知识产权保护是科技创新驱动发展的刚需,其制度设计并非纯粹的法理逻辑推演,而应充分体现科技创新和产业发展的需要。就人工智能的知识产权保护而言,技术与产业发展需要与现行知识产权制度之间存在着一定的紧张关系,这突出表现为人工智能正在颠覆人们对传统知识产权哲学的既有认知,挑战着独创性概念,引发机器人能否成为作者的广泛争议。相比之下,人工智能作为读者所引发的版权侵权问题尚未获得应有的关注,却同样亟待解决。因为该问题也对传统的合理使用制度提出了挑战,该问题的不确定性会加重人工智能的研发成本,减缓科研进展和社会进步。

人工智能是一种使机器智能化的活动,实现智能化的关键在于机器学习,即从数据中学习,通过输入并分析海量信息来“训练数据”,形成数据模型。在这一阶段,版权作品等信息作为输入数据被无数次地完全复制,甚至更改。这可能侵犯被利用作品的复制权或汇编权等。人工智能“训练数据”是否必然构成版权侵权,抑或能否受到合理使用制度的庇护,这个问题关系到人工智能技术的未来发展。过于严苛的版权保护会阻碍人工智能技术研发;而宽松的版权保护又可能改变版权利益格局,抑制人类作者的创作动力。

两种类型

人工智能根据输出内容的不同可以区分为“表达型”与“非表达型”。“非表达型”人工智能在使用作品时,并不涉及作品的独创性表达,而是以作品的事实性信息为对象或将作品作为数据看待,着重分析其原始数据文本的物理特征。例如,在“AuthorsVSGoogle”案中,谷歌搜索引擎复制图书的目的仅在于向用户提供图书出版的事实信息,而非图书内容,法院裁定该复制行为属于合理使用。在该情形下,利用作品的目的是通过分析作品表达背后的“思想”来构建数据模型,而非生成“表达性”的可能替代被利用作品的内容,属于“非表达性合理使用”。根据“转换性使用”规则,作品使用目的越具有“非表达性”,则“转换性”程度越高,越可能认定为合理使用。这类合理使用在国际上已基本形成共识。例如,欧盟委员会2016年提出的《单一数字市场版权指令草案》第三条规定,成员国应当对作品的复制权提供例外,允许对合法获取的作品进行复制,但以研发等非商业目的为限。

关于“表达型人工智能”是否构成合理使用的问题,尚未形成定论。在这类人工智能开发中,输入并分析作品的目的在于,通过分析作品的独创性表达来训练人工智能的表达技巧以创作新作品。例如谷歌的“下一个伦勃朗计划”,人工智能将伦勃朗所有的画作输入到数据模型中进行分析,从而“创造”出更多伦勃朗风格的作品。尽管风格属于思想,而非表达,但人工智能生成物可能会对被使用作品形成市场替代效应。而无论是“合理使用三步法”还是“转换性使用”,都要求作品使用行为不能对该作品的市场产生不合理的影响。知识产权保护的边界是不断变化的,随着电视节目模式和计算机字体的独创性标准逐渐放宽,作品表达的规律也可能具有独创性,而基于该规律产生的人工智能生成物就可能因与被利用作品具有实质性相似而构成侵权。可以想象,如果伦勃朗在世,他很可能起诉谷歌侵犯其版权。

解决路径

然而,若由此否定合理使用,则人工智能技术发展将受阻。因为海量的被复制作品意味着高额的版权许可费,开发者要么很难以承担成本而放弃开发,要么倾向于使用已过版权保护期的作品,但基于过时信息开发出的技术可能并不实用,信息的片面性还可能形成带有偏见性的数据模型,即所谓的“数据歧视”。

但这也并不意味着该选项的反面(允许合理使用)是更优的选择。如果支持合理使用抗辩,则吸收了海量作品智慧而产生的机器生成物可能会挤占人类作品市场,从而对人类创作起到反激励作用。此外,网络时代的版权格局正在从传统的以作者利益为核心转向以使用者为中心。历史上,版权和技术的历史性叙述主要表现为强势的版权人和弱势的使用者之间的对立。如今这一形势发生了翻转:人人都可以通过媒体技术成为作者,网络公司则成为用户创作作品(例如自制视频、博客或邮件中的信息等)的使用者。在平台经济中,价值并非来源于数据上的知识产权,而来自于通过授权而使用数据的能力,因此使用者反而成为了版权利益格局中的强势一方。假如作为使用者的人工智能开发者(以大型网络公司为主)仍然受到合理使用的庇护,作者的利益空间就会进一步被压缩。

在公共政策层面,合理使用制度具有重新分配公共福利的功能,它通过限制权利人的经济利益而使特定群体获得补贴。通过对经济权力和表达权利进行再分配,合理使用制度使公众能够自由地从事有益于社会的活动,同时又防止权利人的“垄断权”无限扩张。如果合理使用为机器学习提供侵权庇护,那么公共利益再分配会逆向发展:以牺牲弱势的用户的利益为代价,让作为既得利益者的大公司获得更多经济利益。

合理使用制度的这种困境难以通过自身的制度完善加以解决,因为作者的版权利益与使用者所代表的技术进步价值难以在该制度下得到调和。笔者认为,以法定许可为主,并搭配公共许可的做法是比较适宜的解决方案。首先,人工智能开发者无需事先获得许可就可以使用作品,但需要向版权人支付费用,海量作品许可费收取可以由集体管理组织来负责。其次,由于表达型人工智能的生成物可能替代被利用作品,从而影响作者的市场收益,有必要允许作者享有随时退出法定许可的权利。法定赔偿制度中的“权利保留”,即权利人的“选择退出”机制,可满足这一需要。最后,网络用户作为非职业的创作者难以与集体管理组织形成稳定的交易模式,这一缺陷可以由公共许可来弥补,即释放部分版权权利以换取网络效应收益或搭售服务收益。(西南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胡晶晶)

(本文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

(责编:林露、李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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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工智能“作品”,著作权谁属

    树影压在秋天的报纸上/中间隔着一片梦幻的海洋/我凝视着一池湖水的天空……

    这么优美的诗句不是出自哪个诗人之手,而是来自人工智能——微软“小冰”。2017年5月,“小冰”创作的诗集《阳光失了玻璃窗》正式出版,这部诗集是“小冰”在学习了519位诗人的现代诗、训练超过10000次后创作完成的。

    除了微软“小冰”,其他公司也开发了众多人工智能产品用于创作各类文学和艺术“作品”。例如,谷歌开发的人工智能DeepDream可以生成绘画,且所生成的画作已经成功拍卖;腾讯开发的DreamWriter机器人可以根据算法自动生成新闻稿件,并及时推送给用户。这些由人工智能创作的成果从外观形式来看,与人类创作的成果没有任何区别,而且也很难被察觉并非由人类所作。可以说,与以往技术创新相比,人工智能技术对著作权法提出的挑战是最根本,也是最全面的——

    一是人工智能的主体资格问题。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的规定,作者包括自然人作者以及法人作者;前者是指创作作品的公民,后者是指作品在由法人主持,代表法人意志创作,并由法人承担责任时,将法人视为作者。要承认人工智能是作者,事实上也就意味着要在著作权法上创设一种新的独立法律主体,这将遇到极大的法律和伦理障碍,在相当长的一段时间内恐怕都难以实现。

    二是人工智能生成物的作品资格问题。著作权法基本理论认为:作品应当是人类的智力成果,也只有人的智力活动才能被称为创作。在人工智能生成物的著作权问题引起广泛关注之前,法学界曾讨论过动物产生的内容可否构成作品的问题。例如:在美国,一只黑猕猴使用摄影师的相机拍摄了几张自拍照,其著作权问题甚至引发了两起诉讼。为此,美国版权局还专门发布相关文件,强调只有人类创作的作品才受保护。有学者认为,人工智能生成物并非人类作者的智力成果,因此不构成作品。也有学者认为,人工智能生成物是由人类作者设计的作品生成软件产生的成果,实际上是人机合作的智力成果,并没有违背著作权法的人格主义基础。

    三是人工智能生成物的权利归属问题。目前提出的方案主要有3种。第一种方案是承认人工智能生成物是作品,但是不给予保护,将其投入公有领域。主要理由是著作权法的立法目的在于鼓励作品的创作和传播,而机器无须激励。第二种方案是创设一种新的邻接权制度,以区分人工智能生成的作品与人类创作的作品。第三种方案是在现行著作权法框架下,通过法律解释的方式作出适当的法律安排。至于是将著作权归属于人工智能的所有者、研发者还是使用者,意见尚未统一。

    四是人工智能生成物的侵权问题。人工智能在进行“机器学习”过程中,需要使用大量已有作品。例如,“小冰”是在学习了众多现代诗之后创作的诗集,其中必然会有一些作品仍然处于著作权保护期内。那么,在未经作者授权的情况下,对其作品进行商业性利用是否构成侵权?普遍观点认为,为了促进人工智能发展,应当将“机器学习”过程中使用他人作品的行为作为例外处理。

    对于上述问题的争论,以往都处于纯理论层面。让人振奋的是,在今年4月26日世界知识产权日当天,北京互联网法院对国内首例人工智能作品争议案作出了一审判决,为理论探讨提供了新鲜的实践素材。

    对于主体资格问题,北京互联网法院认为,尽管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人工智能生成物在内容、形态,甚至表达方式上日趋接近自然人,但根据现实的科技及产业发展水平,尚不宜在法律主体方面予以突破。就人工智能生成物可否构成作品问题,法院强调指出:虽然由人工智能生成的分析报告具有独创性,但是自然人创作仍应是作品的必要条件。在该案中,分析报告既不是由人工智能的研发者(所有者)创作,因为其并未输入关键词来启动程序;也不是人工智能的使用者创作,因为该报告并未传递其思想、感情。分析报告是人工智能利用输入的关键词与算法、规则和模板结合形成的,应当被认定为是由人工智能“创作”的。然而,构成作品的前提条件必须是自然人创作,因此,该分析报告不是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不过,法院也认为,应给予人工智能生成物以一定的法律保护,因为其具备传播价值。

    笔者认为,对于人工智能生成物的著作权定性这一极具争议的问题,作为社会稳定器的法院采取相对保守、平衡的立场,是合适的。需要指出的是,如果人工智能生成物不被承认是作品,相关主体出于利益最大化的考量,很有可能会采取隐瞒相关成果是人工智能创作的事实,因为从外观形式上无法区分文学艺术作品究竟是人类还是人工智能创作。

    有关人工智能生成物的著作权问题,有的国家已积累了一些经验。英国《1988年版权、外观设计和专利法案》规定,对于计算机生成的文字、戏剧、音乐或艺术作品而言,作者应是对该作品的创作进行必要安排的人。对计算机生成作品进行“必要安排”的人,可能包括人工智能的投资者、程序员、使用者,也可能是上述主体共同构成。因此该条款具有一定的开放性,赋予了法院较大的自由裁量权。

    从历史来看,知识产权法领域一些重大的理论突破与制度创新,都是通过法院经由个案,通过不同观点的交锋、碰撞,甚至结论“反转”,最终达成共识来推动的。笔者相信,人工智能生成物的法律性质问题也将如此。未来,将有更多相关争议进入法院,让业界有更多的机会展开讨论,毕竟“真理越辩越明”。

    (作者:万勇,系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

构建人工智能未来法治体系

核心阅读

    任何技术都是双刃剑,人工智能也不例外。在享受最新技术带来的便利时,不能忽视与之相关的安全问题。要用法治为人工智能产业健康发展保驾护航,让人工智能服务造福人类社会。

    从智伴机器人到自动驾驶汽车,再到法院庭审中的智能语音识别,近年来,人工智能已逐渐进入人们的日常生活。

    “深化大数据、人工智能等研发应用,培育新一代信息技术、高端装备、生物医药、新能源汽车、新材料等新兴产业集群,壮大数字经济。”今年政府工作报告让人工智能产业看到了前进的方向。

    在人工智能迅猛发展的进程中,关于可能引发的道德伦理问题,可能带来的社会治理问题争议不断。

    推动新一代人工智能健康发展,法治应该有哪些作为,或者说人工智能产业健康发展到底需要怎样的法治保障?近日,《法制日报》记者采访了人工智能产业领域、法律界的相关代表、委员,以及人工智能法律研究的相关专家学者。

人工智能发展亟需立法保障

    几天前,全球首例无人车致死案宣判,Uber公司不承担刑事责任,再次引发了公众对人工智能发展中法律问题的热议。

    “如何推动法律体系与时俱进,尽快满足人工智能产业飞速发展和社会进步的需要,这对法治带来了很大挑战。”全国人大代表、科大讯飞董事长刘庆峰说。

    与刘庆峰观点一致,在记者采访的代表委员中,无一例外都提出应加快人工智能立法工作。

    全国人大代表、中华全国律协副会长刘守民认为,立法一方面要对人工智能发展做引领,另一方面也要规制如发展目标、路径和阶段。但由于人工智能发展飞快,立法往往跟不上发展速度。

    关于法律滞后,全国人大代表、重庆盼达汽车租赁有限公司党支部书记、总经理高钰有不同看法:前沿的技术变革和创新的商业模式带来的不确定性,也决定了相关的立法工作会有滞后性。

    “但新生事物并非排斥法律法规的制约,相反,法律对于新兴商业模式和技术创新的有效规范和制约能更好地引导企业、行业健康有序发展。”高钰说。

    由于人工智能涉及的领域众多,不同领域涉及的立法也存在差异。因此,全国人大代表、北京市律师协会会长高子程建议,前期可在重点领域,比如交通、医疗等先行试点专门立法,待总结经验后再进行综合系统立法。

    全国人大代表、致公党上海市委专职副主委邵志清也有类似的建议:“由于涉及面太宽,社会对人工智能的认识还处于初步阶段,目前对人工智能进行综合立法的条件还不具备。但是为了防范重大风险,需要针对人工智能的具体应用进行立法。”

    对于立法到底应该从哪些方面进行,基于自己的专业实践,受访者都有不同的认知。

    刘庆峰指出,算法、算料(数据)、算力是人工智能技术发展的重要支点,需要有针对性地予以立法规制。

    而在高子程看来,还应立法应明确规定人工智能的法律地位、人工智能生成内容的权利归属、人工智能损害后果的责任分担、人工智能风险的法律控制等亟待解决的内容。

    邵志清告诉记者,人工智能应用的管理应该重点围绕伦理道德、资源获取、主体认定、行为认定、责任划分等方面进行立法。

    “人工智能立法已不仅是一个国内法的问题,这是人类共同面对的课题。”刘守民认为,人工智能发展还需要国内与国际间的协调,通过国际的公约条例,包括技术标准等领域形成共识。

规范司法加强执法不可或缺

    “用法治的手段保障人工智能‘安全、可靠、可控’,也是欧、美、日、韩等国发展人工智能产业的必经之路和共同经验。”西南政法大学人工智能法学院院长陈亮说。

    在陈亮看来,立法只是法治保障人工智能发展的其中一环:执法、司法等环节同样不能偏废。

    高子程也认为,完善立法,规范司法,加强执法,加大普法,积极构建人工智能未来法治体系,用法治保障人工智能健康持续发展。

    “在司法中,要坚持法治理念、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树立谦仰、审慎、善意、文明、规范办案理念,恪守技术中立原则,不轻易对司法机关看不准、有市场、受欢迎的技术业态产品采取强制措施,最大限度减少司法活动对新技术发展的不利影响。”高子程说。

    在高子程看来,司法还应坚持刑法的谦抑性,在其他法律规范足以保护相应法益的前提下,刑法不应首先介入,只有在其他法律规范无法充分有效保护相应法益时,刑法才有介入的必要和空间。

    “在执法环节,应建立专门的执法部门,明确其职权范围,规范其执法程序。”陈亮认为,尤应注意的是,在制度设计时,应以委托代理理论为指导,从制度层面解决好该执法部门的参与约束和激励相容的问题,以免执法过程中出现委托代理人问题,导致人工智能立法流于形式。

    为让执法真正有成效,高子程认为,应组织相关执法部门专责制定人工智能领域配套的各种技术规范、技术标准,这个标准应当是对行业自身所发展出来的标准与公共利益、个人权利保护原则的综合考量,其制定程序应当遵循公共参与、听证等行政程序规则。

伦理及安全问题不容忽视

    从目前已经投入使用的人工智能产品中看,部分智能庭审系统甚至已经能够基本代替书记员的记录工作,加快了庭审进度。

    人们不禁会问,当人工智能广泛应用之时,一些可以替代的传统行业是否会造成大量的失业,造成社会的不稳定。

    “解决这些问题首先是在人工智能大规模替代现有工作之前,把社会保障体系建立起来。”刘庆峰说,在社会保障体系之下,人工智能代替了重复性工作后,人会有更多的时间去做创意等不能替代的事情,从而获得社会价值感。

    刘庆峰认为,人机合成是未来人工智能的重要突破方向。他举例称,目前“智医助理”可以根据医嘱对话,自动生成对疾病的判断,供医生参考确认。“所以我想人工智能并不是要淘汰人类,而是要让人类站在人工智能的肩膀之上。”刘庆峰说。

    对于人类与人工智能的关系,刘庆峰还是很乐观。他认为,人工智能立法应当遵循“人机耦合”和“以人为本”原则。

    “这意味着要充分认清人工智能是帮助人的,而不是替代人的,要刺破技术面纱,有针对性地规制技术背后人的行为;意味着要把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安全放在首位,实现人工智能在风险可控的范围内发展。”刘庆峰说。

    不论乐观与否,人工智能立法在伦理道德方面还是要有明确规定。

    邵志清认为,应明确禁止应用人工智能技术实施违反人类伦理道德的行为,特别是在基因工程、生命科学、情感意识等方面用法律为智能社会划出伦理道德的边界,让人工智能服务造福而不是困扰危害人类社会。

    “对人工智能要抱有一定的尊重和敬畏,技术进步带来的东西不见得都是好事,一定要慎重,避免出现有悖伦理道德的事情。”刘守民说。

    全国政协委员、360集团董事长兼CEO周鸿祎也认为,任何技术都是双刃剑,人工智能也不例外。“但我们在享受最新技术带来的便利时,也不能忽视与之相关的安全问题。”(法制日报记者战海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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