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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工智能写的诗该不该受版权保护 人工智能写的诗是不是作品的

人工智能写的诗该不该受版权保护

原标题:人工智能写的诗该不该受版权保护?

你真的懂IP吗?

IP即知识产权英文“intellectualproperty”的缩写。最近两年,“IP”一词频频见诸报端,特别是在电影、游戏等行业,几乎到了人人“言必称IP”的程度。

不过,不少人将IP与版权画等号,其实这是狭隘的认识。比如,专利权、商标权也都属于知识产权。

近年来,随着大数据、人工智能的广泛应用,IP的保护和应用又出现了很多新话题,在学术界和经济界引发热烈讨论。比如,人工智能生成的“作品”该不该受版权保护?数字内容IP的产业链该如何延长?在本月21~22日于重庆举行的“2018知识产权南湖论坛新时代科技革命与知识产权国际研讨会”上,海内外专家针对这些话题掀起了热烈的讨论。

重庆商报-上游财经记者刘晓娜

写新闻报道、写诗、影视制作、画画……这些由人来创作的作品可以受知识产权保护,但是当创作主体变成机器人时,该不该进行保护呢?目前,这是一个在法律界炙手可热的议题。

当代朦胧诗代表是机器人写的

它能称得上作品吗?

近年来,自阿尔法狗在围棋界打败人类后,人工智能“大显身手”的“才能”一次又一次突破人类的想象。创作油画、写新闻报道、编辑电影预告片,甚至还出版了诗集。那么,这些内容生成物是否该受到著作权和版权保护?退一步说,它们能不能称之为“作品”?

华中师范大学法学院教授魏森认为,这不是作品,“它是算出来的,并不是创作。”他举了一个例子,微软小冰去年出版了一本《阳光失了玻璃窗》诗集,被称之为中国当代朦胧诗的代表,这事当时受到诗人们的集体斥责。

“我买了一本,很多句子读不懂。比如,有一句诗是这么写的――美丽而且美丽的人。”魏森说,后来他自己做了一个实验,闭着眼睛在键盘上随便敲,结果敲出来的东西,稍微调整一下,看上去也有点像诗,“当然你可能不知道什么意思,没有关系,朦胧诗。”

所以,魏森的观点是,人工智能的内容生成物,其实就是算出来的,没有人的创作,没有人的感情,“怎么能说它是产品?”

北京交通大学法学院副教授陈明涛却认为人工智能的内容生成物可以称为作品。“回溯到版权法设立的本源,根本目的不是真的为了保护作者,而是为了保护产业的投资,促进文化繁荣和产业进步。”他说,基于可版权性应从著作权法的两个原则来谈,第一是思想与表达二分法,第二是独创性判断。

思想与表达二分法的根本目的是防止产业利用作品会出现障碍。普遍的、共同的东西被某个人所占据的话,后面的创作就会有很大的困难。基于这个理解,去掉人工智能创作当中共同的东西,通过机器学习产生的各种东西,还是要放在思想的范畴。

再说独创性的标准,如何判断一个作品有没有独创性?陈明涛认为,还是应放到产业和市场的环境当中去考虑。“你虽然乱划一下,能够产生产业的利益,投资的利益,你就要进行保护。但至于艺术度多高,法官不作这样的判断,我只要保障最小的限度,一切划到市场、产业的角度去考虑就行了。”他说,基于这样去考虑,就不能说人工智能的作品没有独创性。

人工智能的作品该不该被保护?

版权该归属谁?

如果基于陈明涛的观点,人工智能的内容生成物可以称为作品,该不该进行保护?

“《著作权法》设立的目的是为了激励人创造出更多的作品,人工智能需不需要你激励?”魏森认为,人工智能在一秒钟就能创造出很多生成物,没有必要再来激励,也没有必要用《著作权法》来加以保护。

上海大学副教授袁真富与陈明涛观点一致,认为人工智能的作品应该加以保护。那么,这就出现一个问题――它的版权归属的主体应该是谁?

“财产权可以归属所有人,但是署名权是自然的权力,不能被人类所侵占。”袁真富说,比如微软小冰写的诗署名工程师可能也不太恰当,应该署名人工智能的专属ID,而不该赋予人类。这一点陈明涛也同意。

“我的观点,基于产业保护的目的,谁投资,谁受益,要不然产业就没法玩。不管是人工智能的设计者,还是使用的自然人,谁付出了投资就应该获得投资的回报。”陈明涛说。

怎么来保护?

像专利一样需要缴年费

人工智能每天都能生成海量的“作品”,如果真的要通过法律保护,在实际操作中也会是一项十分庞杂的工作。应该设计怎样的保护模式才具备可操作性?

袁真富认为,这需要相应的配套设施。“要参照版权和专利的保护模式。首先,人工智能作品必须要登记了才能谈著作权,如果没有登记,产生侵权时也要承担法律责任。”

其次,他认为还应该像专利保护一样缴年费,“因为海量的人工智能作品不可能都去保护,只有通过所有人去识别发现最有经济价值的作品才需要登记,交钱。”袁真富说,需要付出一定的成本,就有助于自动筛选出那些具有价值的作品,从而也减少了保护的工作量。另外,也不能过度保护。比如,可以规定保护期就十年。对于相同人工智能作品的登记,可以在先的保护,再后来的就不予以保护。

从造IP到用IP

专家期待延长IP产业链

重庆商报-上游财经

记者张瀚祥

中国观众更喜欢看《鬼吹灯》,还是《乡村爱情》?如何才能创造出数字内容的IP?如何利用IP推动文化产业链的发展?

利用大数据创造数字内容IP

“一部影视作品好不好,制片人、导演可能更多以内容为导向,而作为科技公司来讲,我们要看的是数据。”在谈到影视作品创作时,腾讯公司网络媒体法务总监曾磊举了一个例子,他说,在2016年,腾讯视频自制出品了多部影视剧,但年底的数据统计却非常出乎意料,因为2016年腾讯视频点击率最高的居然是《乡村爱情》,这也是为什么到今年腾讯还在出品《乡村爱情》。不仅如此,腾讯视频根据观众需求制作的《乡村爱情》这些东北演员的衍生剧等产品,也收获了很好的成绩。

“通过大数据分析而制作的影视内容,才更有机会成为IP。”曾磊说,最近两年腾讯出品的《鬼吹灯》《如果蜗牛有爱情》,还有去年底大热的《小美好》等,在剧情设计、元素采用方面都有背后用户阅读和观看的大数据分析,比如用户会在出现哪些情节和桥段停留较多时间,这些数据可以作为导演改写剧本重要的依据。从结果来看,这些作品都成为了有市场的IP剧。

曾磊的观点也得到了腾讯研究院院长司晓的遥相呼应。在另一个会场,司晓讲到腾讯旗下阅文集团网络文学创作的逻辑。司晓说,阅文的网络作家在内容生产上,现在是以天为单位,每天完成一部分后,后台就会根据用户的反馈数据进行汇总,“其实这是作者内容生产过程中与用户的互动,数据的反馈会让作品有更高的阅读量,这就是内容生产的C2M模式。”

要延长数字内容IP的

文化产业链

“迪士尼公司有迪士尼乐园,环球影业有环球影城主题乐园,而中国是全球第一大游戏市场和第二大电影市场,有着丰富的数字内容IP资源,以及IP的故事素材,为何却没有一个有国际影响力的主题乐园呢?”好莱坞产业联盟投资管理集团执行董事高志峰如是说。

高志峰所在集团是一家境外企业,主要从事文旅产业综合体开发,在近年来的走访中他发现,“主题公园没有主题、特色小镇没有特色的现象俯拾皆是,文旅项目主题化程度还非常滞后。全球参观人数前十名的主题娱乐公园被迪士尼和环球影城所垄断,而二者制胜的法宝就是丰富的影视知识产权。”高志峰说。

中国是否就没有拿得出手的IP转化成主题乐园等文化产业呢?高志峰说,中国有五千年的历史文化,近代还有丰富的红色文化经典,产生了一大批以影视、游戏、文学作品为代表的数字内容IP,“中国需要延长数字内容IP的文化产业链,把经典的影视作品等通过合法授权的形式运用到文化旅游中,这样不仅可以帮助旅游目的地提供更好的游览体验,也能够让影视内容永续传播,是非常好的文旅结合的模式。”

记者注意到,近年来,除了迪士尼和环球影城在国内搅动风云外,像华谊兄弟、万达等国内企业也纷纷推出了实景旅游业项目,都期待影视IP能转化为文旅项目。高志峰建议,主题乐园的成败取决于故事性、品牌性,要围绕影视IP中的角色、情节进行再创作,让游客在享受知名影视作品的熟悉感和亲切感的同时,还能经历着影视中不能经历的故事。

深入挖掘文物资源IP让文物“活”起来

重庆商报-上游财经记者韩政

让文物活起来,开口讲故事,近年来,国家加大博物馆文化创意资源开放力度,发展文博创意产业。那么在文物活化利用中,其商标权如何得到保护?西北政法大学法学院郑辉教授就此有话说。

陕西是一个文物保护大省,涉及到大量文物的保护再利用等问题,郑辉一直关注这一领域。她说,2016年,国务院发布了《关于进一步加强文物工作的指导意见》,强调在发挥文物资源传承和弘扬种族优秀传统文化氛围的同时,要让文物活起来,让文物为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服务,深入挖掘文物资源的价值内涵和文化元素,大力发展文博创意产业。

她说,依据《商标法》第10条,没有规定将文物藏品纳入不得作为商标使用范畴,所以文物藏品形象是可以进行商标注册的。艺术家的名字、签名,博物馆建筑名字,与博物馆有内在联系并成为其标志性展出的艺术品等等,都能作为商标来注册的。

郑辉认为,文物藏品管理部门代表国家对文物进行管理,理应享有注册商标的主体资格。博物馆作为保护藏品的特殊性主体,基于文物形象保护,传承的需要,以及经济价值有效的实现,相关法律应该赋予它商标注册的权利,不仅有权注册,而且应该授予它商标注册的优先权和抗辩权。

郑辉建议,赋予博物馆优先权和抗辩权等方式,然后再给予其他市场主体形象商标注册必要的限制,商标注册机构对于可能会产生不良影响的形象商标注册,可以按照《商标法》的规定禁止其使用。

(责编:龚霏菲、王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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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工智能写的诗,算不算“作品”

人工智能写的诗,算不算“作品”

——关于人工智能的“创作资格”问题

与人工智能不同,诗人总想表达着什么

有这样一句诗,“阳光失了玻璃窗”。细细琢磨一下,这句诗还是有点意思的,虽然它不那么合乎人们的言语习惯。阳光普照万物。在万物之中,有些东西与阳光关系特别密切,如花朵、玻璃窗。玻璃窗的存在,就专为了承接阳光,还对阳光发出召唤。如无阳光,玻璃窗即无存在的意义。同样,如无玻璃窗,则阳光也无意义。阳光与玻璃窗的相遇,正是双方所期待的……

这样的分析,也许就是常见的诗歌赏析。面对诗句,人们往往会认为它是有思想情感的,甚至是有着丰富意味的,因为它是诗人天才般的创造。人们已经形成了这种解读习惯。但这么认真地来赏析这句诗,是有前提的,那就是,它得是一句诗。

判断一首诗是不是诗,一个重要的依据,就是看它是不是人写的。这就是说,如果它是诗,那就必须是人写的,是有意而为的,是按照诗的文体要求而创作出来的。“诗言志。”“情动于中而形于言。”说的是诗乃作者情志的表达,并感染读者,与读者共鸣。钱穆在《谈诗》中也说:“我是这样一个性格,在诗里也总找得到合乎我喜好的而境界更高的性格。我哭,诗中已先代我哭了。我笑,诗中已先代我笑了。读诗是我们人生中一种无穷的安慰。”因为人同此心、心同此理,存在康德所说的“共通感”。这是古代作品打动现代人、西方作品打动东方人的前提条件。这里的关键,还是诗人的心、诗人的情志。不管他是古代人,还是西方人,只要他真实地表达了自己的情志,便有了感染不同国度、不同时代读者的可能。

当我们将“阳光失了玻璃窗”作为一句诗来赏析时,我们认为它是出自某位诗人之手的,或许他不是一位出名的诗人,但并不影响我对这句诗的欣赏分析。但如果说这个所谓的诗人是一个人工智能机器,这句诗正是这个人工智能的作品,那么,这句诗还能成为诗吗?

我们再看它的作品《是你的声音啊》:“微明的灯影里/我知道她的可爱的土壤/是我的心灵成为俘虏了/我不在我的世界里/街上没有一只灯儿舞了/是最可爱的/你睁开眼睛做起的梦/是你的声音啊。”这些文字总体来看,缺乏应有的逻辑性和整体性,虽然个别句子可如“阳光失了玻璃窗”那样进行分析,但更多的句子是缺乏内在关联的,更何况词语、语句间的生硬组合。但这并不是它能否获得诗的资格或身份的根本问题,因为上述文字的风格与现当代一些诗人作品还是有些相似之处的,词语的陌生化组合、意象的跳跃性拼接所带来的诗意的晦涩高深,正是这些作品的特点。诗人的这种风格,背后的基础还是正常人的思维。人进行创造,难在突破现有的思维表达方式,获得一种陌生化的表达;而人工智能则恰恰相反,它善于进行陌生化表达,但难以获得人所具有的日常思维表达方式。这种差别的背后,所反映的正是人与机器的区别。诗人总想表达什么,而人工智能则没有这种需求或欲望。

人工智能创作,难以符合“知人论世”标准

朱光潜说:“现实生活中并没有悲剧,正如词典里没有诗,采石场里没有雕塑作品一样。悲剧是伟大诗人运用创造性想象创作出来的艺术品,它明显是人为的和理想的。”他所说的“想象”“理想”等特点,显然不是人工智能所具有的。也许,有一天科学家能将人类的思想情感及其形成机制了解清楚并能进行算法上的模仿,也就是说,能够赋予人工智能以思想情感了。那么,这种能够模仿人的思想情感并以艺术的形式加以表现的创造,能否视为艺术作品呢?也未必。

艺术家的作品是他们思想情感的表达和呈现,是其心血的凝聚和结晶。他知道自己在干什么。“醉过才知酒浓,爱过才知情重;你不能做我的诗,正如我不能做你的梦。”好的作品首先打动艺术家本人。人工智能在创造诗歌、音乐、绘画等艺术作品时,没有个体意识、个体情感的投入,所创造的作品完全是根据算法来完成的。可以说,它们不曾醉过、不曾爱过,它们对于自己的作品没有感知,不知道自己在干什么,更不可能被自己的作品所打动。连自己都不知所云的东西,怎能期望它去打动人类呢?

所以,对于人工智能的作品,人们的评价并不高,更倾向于视为一种由机器或算法完成的文字游戏。它可以逼真模仿,可以快速组合,可以大量生成具有诗或艺术形式的东西,甚至在技能和信息掌握方面超过真正的艺术家,但在自我意识、自我情感方面的天然缺失,导致它的作品从根本上讲就不是其自我意识、自我情感的表达。

当然,也会有人说,如果你不知道作者是人工智能,你还会否定它的作品资格吗?如果我确实不知道它的作者是谁,而它也确实让我有所感触,那么,我是有可能把它视为作品的。但,即使我认为它是诗,那也是一时认为它是某个诗人的作品,而没有把它视为机器的产物。更何况,人工智能的作品要真能让人有所感触,还是非常困难的。而好作品、有影响力的作品,其作者身份也不是能够长期隐没的。

诗是思想情感的表达,而思想情感又是因生活而起的。生活的前提是生命,是包括思想情感、意识在内的生命。生命的展开就是生活,生活是生命的体现。人工智能,显然没有生命、没有生活、没有思想情感,它所具有的是算法,是模拟,是生成,是通过算法来模拟诗人的作品所生成的文字。现在的人工智能所生成的文字还多有不通之处,但未来的人工智能肯定会生成各种合规的甚至生动的文字。单从字面来看,这些文字也会具有其字面的意义。但一旦用上“知人论世”的标准,这些作品就可能现出原形,丧失作品的资格。

人工智能毕竟还是人的创造物

人工智能作为人的创造物,作为一种高级工具,作为手的延长,被赋予了人的智能,可以代替人完成很多复杂、困难的工作任务,甚至某种程度上在某些方面可以超过人、打败人,“机”智过人,就像阿尔法狗战胜围棋大师李世石一样。沙特政府还授予机器人索菲亚公民身份。即便如此,我们也很难想象人工智能、机器人是我们的同类,是具有知情意的生命体。

人工智能、机器人的发展,就目前来说,尚不构成对“人”的概念的挑战;在可以预见的将来,人工智能、机器人也不可能像某些科幻作品所描写的那样,成为人类的挑战者或拯救者。这也就是说,人工智能还不是人类智能,机器人还只是机器;在人类看来,这些智能机器还是物,是人的创造物。人不会以待人的方式待物。

除非人们转变了文艺的理念,不再将作者限定为人;或者,将人的范围不再限定为自然意义上的人,而将机器人也划入人的范围,视机器人为社会意义上的或伦理意义上的人,这样,人工智能或机器人所创造的作品,或许就可能具有作品的资格。这种情况并非不可能。比如,古希腊神话传说中,皮格马利翁将自己的作品当作真实的人看待。他塑造了一个少女雕像,自己爱得神魂颠倒,最后感动了爱神阿芙洛狄忒,赋予雕像以生命,让有情人终成眷属。现在人类推出伴侣机器人,是否会像古希腊神话传说中的皮格马利翁故事一样,人们将自己的创造物也视为有血有肉、有情有义的生命体呢?这种情况在科幻片里已经屡见不鲜了,但在现实中估计人们很难陷入这种幻觉中。

上面所说的人工智能能否成为诗人、具有诗人的资格,是就人工智能是否为独立的、具有主体性的存在来说的。如果仅仅将人工智能作为一种具有一定智慧、一定技能的工具,来帮助、支持人们的艺术创造,如,帮助诗人遣词造句、塑造意象,帮助画家经营位置、敷陈笔墨,帮助音乐家调整音韵、修饰旋律,等等,这些正是人工智能所擅长的地方,那么,在这种技术性支持下所产生的作品,作为诗的资格是没有问题的,因为它从根本上说,是人的创造。这就像人们用智能手机拍照一样,手机作为工具为人所用,其拍出来的照片则是人的作品。手机功能再强大,人们也只是把它视为拍照的工具。

(作者:王文革,系北方工业大学教授)

【编辑:刘欢】

人工智能写的诗,算不算“作品” 关于人工智能的“创作资格”问题

与人工智能不同,诗人总想表达着什么

有这样一句诗,“阳光失了玻璃窗”。细细琢磨一下,这句诗还是有点意思的,虽然它不那么合乎人们的言语习惯。阳光普照万物。在万物之中,有些东西与阳光关系特别密切,如花朵、玻璃窗。玻璃窗的存在,就专为了承接阳光,还对阳光发出召唤。如无阳光,玻璃窗即无存在的意义。同样,如无玻璃窗,则阳光也无意义。阳光与玻璃窗的相遇,正是双方所期待的……

这样的分析,也许就是常见的诗歌赏析。面对诗句,人们往往会认为它是有思想情感的,甚至是有着丰富意味的,因为它是诗人天才般的创造。人们已经形成了这种解读习惯。但这么认真地来赏析这句诗,是有前提的,那就是,它得是一句诗。

判断一首诗是不是诗,一个重要的依据,就是看它是不是人写的。这就是说,如果它是诗,那就必须是人写的,是有意而为的,是按照诗的文体要求而创作出来的。“诗言志。”“情动于中而形于言。”说的是诗乃作者情志的表达,并感染读者,与读者共鸣。钱穆在《谈诗》中也说:“我是这样一个性格,在诗里也总找得到合乎我喜好的而境界更高的性格。我哭,诗中已先代我哭了。我笑,诗中已先代我笑了。读诗是我们人生中一种无穷的安慰。”因为人同此心、心同此理,存在康德所说的“共通感”。这是古代作品打动现代人、西方作品打动东方人的前提条件。这里的关键,还是诗人的心、诗人的情志。不管他是古代人,还是西方人,只要他真实地表达了自己的情志,便有了感染不同国度、不同时代读者的可能。

当我们将“阳光失了玻璃窗”作为一句诗来赏析时,我们认为它是出自某位诗人之手的,或许他不是一位出名的诗人,但并不影响我对这句诗的欣赏分析。但如果说这个所谓的诗人是一个人工智能机器,这句诗正是这个人工智能的作品,那么,这句诗还能成为诗吗?

我们再看它的作品《是你的声音啊》:“微明的灯影里/我知道她的可爱的土壤/是我的心灵成为俘虏了/我不在我的世界里/街上没有一只灯儿舞了/是最可爱的/你睁开眼睛做起的梦/是你的声音啊。”这些文字总体来看,缺乏应有的逻辑性和整体性,虽然个别句子可如“阳光失了玻璃窗”那样进行分析,但更多的句子是缺乏内在关联的,更何况词语、语句间的生硬组合。但这并不是它能否获得诗的资格或身份的根本问题,因为上述文字的风格与现当代一些诗人作品还是有些相似之处的,词语的陌生化组合、意象的跳跃性拼接所带来的诗意的晦涩高深,正是这些作品的特点。诗人的这种风格,背后的基础还是正常人的思维。人进行创造,难在突破现有的思维表达方式,获得一种陌生化的表达;而人工智能则恰恰相反,它善于进行陌生化表达,但难以获得人所具有的日常思维表达方式。这种差别的背后,所反映的正是人与机器的区别。诗人总想表达什么,而人工智能则没有这种需求或欲望。

人工智能创作,难以符合“知人论世”标准

朱光潜说:“现实生活中并没有悲剧,正如词典里没有诗,采石场里没有雕塑作品一样。悲剧是伟大诗人运用创造性想象创作出来的艺术品,它明显是人为的和理想的。”他所说的“想象”“理想”等特点,显然不是人工智能所具有的。也许,有一天科学家能将人类的思想情感及其形成机制了解清楚并能进行算法上的模仿,也就是说,能够赋予人工智能以思想情感了。那么,这种能够模仿人的思想情感并以艺术的形式加以表现的创造,能否视为艺术作品呢?也未必。

艺术家的作品是他们思想情感的表达和呈现,是其心血的凝聚和结晶。他知道自己在干什么。“醉过才知酒浓,爱过才知情重;你不能做我的诗,正如我不能做你的梦。”好的作品首先打动艺术家本人。人工智能在创造诗歌、音乐、绘画等艺术作品时,没有个体意识、个体情感的投入,所创造的作品完全是根据算法来完成的。可以说,它们不曾醉过、不曾爱过,它们对于自己的作品没有感知,不知道自己在干什么,更不可能被自己的作品所打动。连自己都不知所云的东西,怎能期望它去打动人类呢?

所以,对于人工智能的作品,人们的评价并不高,更倾向于视为一种由机器或算法完成的文字游戏。它可以逼真模仿,可以快速组合,可以大量生成具有诗或艺术形式的东西,甚至在技能和信息掌握方面超过真正的艺术家,但在自我意识、自我情感方面的天然缺失,导致它的作品从根本上讲就不是其自我意识、自我情感的表达。

当然,也会有人说,如果你不知道作者是人工智能,你还会否定它的作品资格吗?如果我确实不知道它的作者是谁,而它也确实让我有所感触,那么,我是有可能把它视为作品的。但,即使我认为它是诗,那也是一时认为它是某个诗人的作品,而没有把它视为机器的产物。更何况,人工智能的作品要真能让人有所感触,还是非常困难的。而好作品、有影响力的作品,其作者身份也不是能够长期隐没的。

诗是思想情感的表达,而思想情感又是因生活而起的。生活的前提是生命,是包括思想情感、意识在内的生命。生命的展开就是生活,生活是生命的体现。人工智能,显然没有生命、没有生活、没有思想情感,它所具有的是算法,是模拟,是生成,是通过算法来模拟诗人的作品所生成的文字。现在的人工智能所生成的文字还多有不通之处,但未来的人工智能肯定会生成各种合规的甚至生动的文字。单从字面来看,这些文字也会具有其字面的意义。但一旦用上“知人论世”的标准,这些作品就可能现出原形,丧失作品的资格。

人工智能毕竟还是人的创造物

人工智能作为人的创造物,作为一种高级工具,作为手的延长,被赋予了人的智能,可以代替人完成很多复杂、困难的工作任务,甚至某种程度上在某些方面可以超过人、打败人,“机”智过人,就像阿尔法狗战胜围棋大师李世石一样。沙特政府还授予机器人索菲亚公民身份。即便如此,我们也很难想象人工智能、机器人是我们的同类,是具有知情意的生命体。

人工智能、机器人的发展,就目前来说,尚不构成对“人”的概念的挑战;在可以预见的将来,人工智能、机器人也不可能像某些科幻作品所描写的那样,成为人类的挑战者或拯救者。这也就是说,人工智能还不是人类智能,机器人还只是机器;在人类看来,这些智能机器还是物,是人的创造物。人不会以待人的方式待物。

除非人们转变了文艺的理念,不再将作者限定为人;或者,将人的范围不再限定为自然意义上的人,而将机器人也划入人的范围,视机器人为社会意义上的或伦理意义上的人,这样,人工智能或机器人所创造的作品,或许就可能具有作品的资格。这种情况并非不可能。比如,古希腊神话传说中,皮格马利翁将自己的作品当作真实的人看待。他塑造了一个少女雕像,自己爱得神魂颠倒,最后感动了爱神阿芙洛狄忒,赋予雕像以生命,让有情人终成眷属。现在人类推出伴侣机器人,是否会像古希腊神话传说中的皮格马利翁故事一样,人们将自己的创造物也视为有血有肉、有情有义的生命体呢?这种情况在科幻片里已经屡见不鲜了,但在现实中估计人们很难陷入这种幻觉中。

上面所说的人工智能能否成为诗人、具有诗人的资格,是就人工智能是否为独立的、具有主体性的存在来说的。如果仅仅将人工智能作为一种具有一定智慧、一定技能的工具,来帮助、支持人们的艺术创造,如,帮助诗人遣词造句、塑造意象,帮助画家经营位置、敷陈笔墨,帮助音乐家调整音韵、修饰旋律,等等,这些正是人工智能所擅长的地方,那么,在这种技术性支持下所产生的作品,作为诗的资格是没有问题的,因为它从根本上说,是人的创造。这就像人们用智能手机拍照一样,手机作为工具为人所用,其拍出来的照片则是人的作品。手机功能再强大,人们也只是把它视为拍照的工具。

(作者:王文革,系北方工业大学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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