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舍

关于印发《中央引导地方科技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人工智能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关于印发《中央引导地方科技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标  题:关于印发《中央引导地方科技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文机关:财政部科技部发文字号:财教〔2021〕204号来  源:财政部网站主题分类:科技、教育其他公文种类:通知成文日期:2021年11月30日标       题:关于印发《中央引导地方科技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文机关:财政部科技部发文字号:财教〔2021〕204号来       源:财政部网站主题分类:科技、教育其他公文种类:通知成文日期:2021年11月30日

关于印发《中央引导地方科技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教〔2021〕20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科技厅(委、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科技局:

为规范和加强中央财政对地方转移支付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科技领域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9〕26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以及财政部转移支付资金等预算管理规定,我们修订了《中央引导地方科技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中央引导地方科技发展资金管理办法

财政部科技部2021年11月30日

附件:

中央引导地方科技发展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中央引导地方科技发展资金(以下称引导资金)管理,提高引导资金使用效益,推进科技创新,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引导资金,是指中央财政用于支持和引导地方政府落实国家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和科技改革发展政策、优化区域科技创新环境、提升区域科技创新能力的共同财政事权转移支付资金。实施期限根据科技领域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等政策相应进行调整。

第三条引导资金由财政部会同科技部管理。

财政部负责确定引导资金分配原则、分配标准,确定引导资金支持重点,审核引导资金分配建议方案并下达预算,组织实施全过程绩效管理,指导地方预算管理等工作。

科技部负责审核地方相关材料和数据,提供资金测算需要的基础数据,提出资金需求测算方案和分配建议,推动开展项目储备,开展日常监管、评估和绩效管理,督促和指导地方做好项目管理和资金使用管理等。

省级财政、科技部门明确省级及以下各级财政、科技部门在基础数据审核、项目安排和资金使用管理方面的责任,切实加强资金管理。

第四条引导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决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突出支持重点;

(二)符合国家宏观经济政策和科技创新相关规划;

(三)按照编制财政中期规划的要求,统筹考虑有关工作总体预算安排;

(四)坚持统筹兼顾,结果导向,引导资金安排时统筹考虑相关地区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实施情况,鼓励各地深入落实国家科技改革与发展重大政策,扎实推进自主创新,提升科技创新能力;

(五)坚持公开、公平、公正,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六)实施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强化资金监管,充分发挥资金效益。

第五条引导资金支持以下四个方面:

(一)自由探索类基础研究。主要指地方聚焦探索未知的科学问题,结合基础研究区域布局,自主设立的旨在开展自由探索类基础研究的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如地方设立的自然科学基金、基础研究计划、基础研究与应用基础研究基金等。

(二)科技创新基地建设。主要指地方根据本地区相关规划等建设的各类科技创新基地,包括依托大学、科研院所、企业、转制科研机构设立的科技创新基地(含省部共建国家重点实验室、临床医学研究中心等),以及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产业技术研究院、技术创新中心、新型研发机构等。

(三)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主要指地方结合本地区实际,针对区域重点产业等开展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活动,包括技术转移机构、人才队伍和技术市场建设,以及公益属性明显、引导带动作用突出、有效提升产业创新能力、惠及人民群众广泛的科技成果转化示范项目等。

(四)区域创新体系建设。主要指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国际科技创新中心、综合性国家科学中心、可持续发展议程创新示范区、国家农业高新技术产业示范区、创新型县(市)等区域创新体系建设,重点支持跨区域研发合作和区域内科技型中小企业科技研发活动。

第六条支持自由探索类基础研究、科技创新基地建设和区域创新体系建设的资金,鼓励地方综合采用直接补助、后补助、以奖代补等多种投入方式。支持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的资金,鼓励地方综合采用风险补偿、后补助、创投引导等财政投入方式。

第七条引导资金不得用于支付各种罚款、捐款、赞助、投资、偿还债务等支出,不得用于行政事业单位编制内在职人员工资性支出和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以及国家规定禁止列支的其他支出。

第八条引导资金采取项目法和因素法相结合的方法分配。

第九条采取项目法分配的引导资金包括:

(一)对国务院办公厅公布的科技创新领域真抓实干成效明显的省份,予以定额奖励;

(二)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建设区域性创新高地的决策部署,需要重点支持的科技创新基地、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等项目;

(三)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科技创新的决策部署,需要重点支持的其他事项。

财政部会同科技部等通过竞争性评审方式公开择优确定支持的具体项目,在项目评审前发布申报指南,明确项目申报范围、要求等具体事项。

项目所在重点城市政府或其财政、科技等部门负责编制项目实施方案,明确绩效目标、实施任务、保障机制以及分年度资金预算等,并按照项目申报要求提出申请。

第十条各省应当按照财政部、科技部有关引导资金项目储备要求,积极做好项目储备库建设,扎实开展项目前期工作,提升储备项目质量。

第十一条采取因素法分配的引导资金,分配因素主要有:

(一)地方基础科研条件情况(占比50%)。体现科研机构、研发人员、科研仪器设备、研发经费投入、基础研究投入等基础科研条件情况。

(二)地方科技创新能力提升情况(占比50%)。体现地方支持自由探索类基础研究、加强科技创新基地建设、支持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支持区域创新体系建设等情况。

财政部会同科技部综合考虑各地工作进展、引导资金使用、绩效评价等情况,研究确定绩效调节系数,对引导资金分配情况进行适当调节。对相关分配因素统计数据不全的地方,引导资金预算数参考其周边经济社会发展情况类似的省份并结合人口规模等因素综合核定。

财政部、科技部根据党中央、国务院有关决策部署和科技创新发展新形势等情况,适时调整完善相关分配因素、权重、计算公式等,进行综合平衡。

第十二条省级科技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应当于每年1月15日前向科技部、财政部报送当年引导资金区域绩效目标表,并抄送财政部当地监管局。

第十三条财政部于每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批准中央预算后30日内,会同科技部按本办法规定正式下达引导资金预算,每年10月31日前提前下达下一年度引导资金预计数,并抄送财政部各地监管局。

第十四条省级财政部门接到中央财政下达的预算后30日内,应当会同科技部门按照预算级次合理分配、及时下达引导资金预算,并抄送财政部当地监管局。

第十五条省级财政部门会同科技部门,应当结合本地区科技改革发展规划和有关政策,及时制定年度引导资金实施方案,随资金分配情况同时抄送财政部当地监管局,并报科技部、财政部备案。引导资金实施方案备案后不得随意调整。如需调整,应当将调整情况及原因报科技部、财政部备案,同时抄送财政部当地监管局。

第十六条对拟分配到企业的引导资金,相关财政部门、科技部门应当通过官方网站等媒介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一般不少于7日,公示无异议后组织实施,涉及国家秘密的内容除外。

第十七条引导资金支付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执行。涉及政府采购的,应当按照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和有关制度执行。

第十八条引导资金原则上应在当年执行完毕,年度未支出的引导资金按财政部结转结余资金管理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九条财政部、科技部负责组织实施和推动开展引导资金全过程绩效管理,做好绩效目标审核,督促地方各级财政、科技部门按照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要求,建立健全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机制,按规定科学合理设定绩效目标,对照绩效目标做好绩效监控、绩效评价,选择部分重点项目开展绩效评价,强化绩效结果运用,做好绩效信息公开,提高引导资金使用效益。科技部每年牵头组织开展引导资金绩效评价,制定相关规则,重点考量地方科技创新能力提升情况、重点任务落实情况、重点项目实施情况以及资金使用绩效情况等,财政部根据工作需要适时组织重点绩效评价,评价结果作为预算安排的重要依据。可以按照相关规定,引入第三方机构参与绩效评价工作。

第二十条省级科技、财政部门应当于每年12月31日前向科技部、财政部报送引导资金绩效自评报告,并抄送财政部当地监管局,主要包括本年度引导资金支出情况、组织实施情况、绩效情况等。

第二十一条财政部各地监管局应当按照工作职责和财政部要求,对引导资金进行全面监管。

第二十二条各级财政部门、科技部门及使用引导资金的单位应强化流程控制、依法合规分配和使用资金,实行不相容岗位(职责)分离控制。

第二十三条地方各级财政、科技部门应当加强资金分配项目申报及使用管理。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等规定,相关目标已经实现或实施成效差、绩效低的项目,以及已从中央基建投资渠道获得中央财政资金支持的项目,不得申请引导资金支持。

第二十四条地方各级财政、科技部门以及引导资金具体使用单位,应当对上报的可能影响资金分配结果的有关数据和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切实加强项目预算绩效管理,强化预算执行,不断提高资金使用绩效。发现违规使用资金、损失浪费严重、低效无效等重大问题的,应当按照程序及时报告财政部、科技部等部门。

第二十五条使用引导资金的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国家会计法律法规制度,按规定管理使用资金,开展全过程绩效管理,并自觉接受监督及绩效评价。

第二十六条资金使用单位和个人在引导资金使用过程中存在各类违法违规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其实施条例、《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有关机关处理。对严重违规、违纪、违法犯罪的相关责任主体,按程序纳入科研严重失信行为记录。

第二十七条各级财政、科技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引导资金分配、使用、管理等相关工作中,存在违反本办法规定,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依法责令改正;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有关机关处理。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由财政部、科技部负责解释。省级财政、科技部门应当根据本办法,结合各地实际,制定具体管理办法,报财政部、科技部备案,并抄送财政部当地监管局。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中央引导地方科技发展资金管理办法》(财教〔2019〕129号)同时废止。

关于印发《中央引导地方科技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教〔2021〕20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科技厅(委、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科技局:

为规范和加强中央财政对地方转移支付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科技领域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9〕26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以及财政部转移支付资金等预算管理规定,我们修订了《中央引导地方科技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中央引导地方科技发展资金管理办法

财政部科技部2021年11月30日

附件:

中央引导地方科技发展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中央引导地方科技发展资金(以下称引导资金)管理,提高引导资金使用效益,推进科技创新,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引导资金,是指中央财政用于支持和引导地方政府落实国家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和科技改革发展政策、优化区域科技创新环境、提升区域科技创新能力的共同财政事权转移支付资金。实施期限根据科技领域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等政策相应进行调整。

第三条引导资金由财政部会同科技部管理。

财政部负责确定引导资金分配原则、分配标准,确定引导资金支持重点,审核引导资金分配建议方案并下达预算,组织实施全过程绩效管理,指导地方预算管理等工作。

科技部负责审核地方相关材料和数据,提供资金测算需要的基础数据,提出资金需求测算方案和分配建议,推动开展项目储备,开展日常监管、评估和绩效管理,督促和指导地方做好项目管理和资金使用管理等。

省级财政、科技部门明确省级及以下各级财政、科技部门在基础数据审核、项目安排和资金使用管理方面的责任,切实加强资金管理。

第四条引导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决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突出支持重点;

(二)符合国家宏观经济政策和科技创新相关规划;

(三)按照编制财政中期规划的要求,统筹考虑有关工作总体预算安排;

(四)坚持统筹兼顾,结果导向,引导资金安排时统筹考虑相关地区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实施情况,鼓励各地深入落实国家科技改革与发展重大政策,扎实推进自主创新,提升科技创新能力;

(五)坚持公开、公平、公正,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六)实施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强化资金监管,充分发挥资金效益。

第五条引导资金支持以下四个方面:

(一)自由探索类基础研究。主要指地方聚焦探索未知的科学问题,结合基础研究区域布局,自主设立的旨在开展自由探索类基础研究的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如地方设立的自然科学基金、基础研究计划、基础研究与应用基础研究基金等。

(二)科技创新基地建设。主要指地方根据本地区相关规划等建设的各类科技创新基地,包括依托大学、科研院所、企业、转制科研机构设立的科技创新基地(含省部共建国家重点实验室、临床医学研究中心等),以及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产业技术研究院、技术创新中心、新型研发机构等。

(三)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主要指地方结合本地区实际,针对区域重点产业等开展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活动,包括技术转移机构、人才队伍和技术市场建设,以及公益属性明显、引导带动作用突出、有效提升产业创新能力、惠及人民群众广泛的科技成果转化示范项目等。

(四)区域创新体系建设。主要指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国际科技创新中心、综合性国家科学中心、可持续发展议程创新示范区、国家农业高新技术产业示范区、创新型县(市)等区域创新体系建设,重点支持跨区域研发合作和区域内科技型中小企业科技研发活动。

第六条支持自由探索类基础研究、科技创新基地建设和区域创新体系建设的资金,鼓励地方综合采用直接补助、后补助、以奖代补等多种投入方式。支持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的资金,鼓励地方综合采用风险补偿、后补助、创投引导等财政投入方式。

第七条引导资金不得用于支付各种罚款、捐款、赞助、投资、偿还债务等支出,不得用于行政事业单位编制内在职人员工资性支出和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以及国家规定禁止列支的其他支出。

第八条引导资金采取项目法和因素法相结合的方法分配。

第九条采取项目法分配的引导资金包括:

(一)对国务院办公厅公布的科技创新领域真抓实干成效明显的省份,予以定额奖励;

(二)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建设区域性创新高地的决策部署,需要重点支持的科技创新基地、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等项目;

(三)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科技创新的决策部署,需要重点支持的其他事项。

财政部会同科技部等通过竞争性评审方式公开择优确定支持的具体项目,在项目评审前发布申报指南,明确项目申报范围、要求等具体事项。

项目所在重点城市政府或其财政、科技等部门负责编制项目实施方案,明确绩效目标、实施任务、保障机制以及分年度资金预算等,并按照项目申报要求提出申请。

第十条各省应当按照财政部、科技部有关引导资金项目储备要求,积极做好项目储备库建设,扎实开展项目前期工作,提升储备项目质量。

第十一条采取因素法分配的引导资金,分配因素主要有:

(一)地方基础科研条件情况(占比50%)。体现科研机构、研发人员、科研仪器设备、研发经费投入、基础研究投入等基础科研条件情况。

(二)地方科技创新能力提升情况(占比50%)。体现地方支持自由探索类基础研究、加强科技创新基地建设、支持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支持区域创新体系建设等情况。

财政部会同科技部综合考虑各地工作进展、引导资金使用、绩效评价等情况,研究确定绩效调节系数,对引导资金分配情况进行适当调节。对相关分配因素统计数据不全的地方,引导资金预算数参考其周边经济社会发展情况类似的省份并结合人口规模等因素综合核定。

财政部、科技部根据党中央、国务院有关决策部署和科技创新发展新形势等情况,适时调整完善相关分配因素、权重、计算公式等,进行综合平衡。

第十二条省级科技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应当于每年1月15日前向科技部、财政部报送当年引导资金区域绩效目标表,并抄送财政部当地监管局。

第十三条财政部于每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批准中央预算后30日内,会同科技部按本办法规定正式下达引导资金预算,每年10月31日前提前下达下一年度引导资金预计数,并抄送财政部各地监管局。

第十四条省级财政部门接到中央财政下达的预算后30日内,应当会同科技部门按照预算级次合理分配、及时下达引导资金预算,并抄送财政部当地监管局。

第十五条省级财政部门会同科技部门,应当结合本地区科技改革发展规划和有关政策,及时制定年度引导资金实施方案,随资金分配情况同时抄送财政部当地监管局,并报科技部、财政部备案。引导资金实施方案备案后不得随意调整。如需调整,应当将调整情况及原因报科技部、财政部备案,同时抄送财政部当地监管局。

第十六条对拟分配到企业的引导资金,相关财政部门、科技部门应当通过官方网站等媒介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一般不少于7日,公示无异议后组织实施,涉及国家秘密的内容除外。

第十七条引导资金支付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执行。涉及政府采购的,应当按照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和有关制度执行。

第十八条引导资金原则上应在当年执行完毕,年度未支出的引导资金按财政部结转结余资金管理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九条财政部、科技部负责组织实施和推动开展引导资金全过程绩效管理,做好绩效目标审核,督促地方各级财政、科技部门按照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要求,建立健全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机制,按规定科学合理设定绩效目标,对照绩效目标做好绩效监控、绩效评价,选择部分重点项目开展绩效评价,强化绩效结果运用,做好绩效信息公开,提高引导资金使用效益。科技部每年牵头组织开展引导资金绩效评价,制定相关规则,重点考量地方科技创新能力提升情况、重点任务落实情况、重点项目实施情况以及资金使用绩效情况等,财政部根据工作需要适时组织重点绩效评价,评价结果作为预算安排的重要依据。可以按照相关规定,引入第三方机构参与绩效评价工作。

第二十条省级科技、财政部门应当于每年12月31日前向科技部、财政部报送引导资金绩效自评报告,并抄送财政部当地监管局,主要包括本年度引导资金支出情况、组织实施情况、绩效情况等。

第二十一条财政部各地监管局应当按照工作职责和财政部要求,对引导资金进行全面监管。

第二十二条各级财政部门、科技部门及使用引导资金的单位应强化流程控制、依法合规分配和使用资金,实行不相容岗位(职责)分离控制。

第二十三条地方各级财政、科技部门应当加强资金分配项目申报及使用管理。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等规定,相关目标已经实现或实施成效差、绩效低的项目,以及已从中央基建投资渠道获得中央财政资金支持的项目,不得申请引导资金支持。

第二十四条地方各级财政、科技部门以及引导资金具体使用单位,应当对上报的可能影响资金分配结果的有关数据和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切实加强项目预算绩效管理,强化预算执行,不断提高资金使用绩效。发现违规使用资金、损失浪费严重、低效无效等重大问题的,应当按照程序及时报告财政部、科技部等部门。

第二十五条使用引导资金的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国家会计法律法规制度,按规定管理使用资金,开展全过程绩效管理,并自觉接受监督及绩效评价。

第二十六条资金使用单位和个人在引导资金使用过程中存在各类违法违规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其实施条例、《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有关机关处理。对严重违规、违纪、违法犯罪的相关责任主体,按程序纳入科研严重失信行为记录。

第二十七条各级财政、科技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引导资金分配、使用、管理等相关工作中,存在违反本办法规定,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依法责令改正;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有关机关处理。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由财政部、科技部负责解释。省级财政、科技部门应当根据本办法,结合各地实际,制定具体管理办法,报财政部、科技部备案,并抄送财政部当地监管局。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中央引导地方科技发展资金管理办法》(财教〔2019〕129号)同时废止。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关于《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为促进生成式人工智能技术健康发展和规范应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起草了《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反馈意见:

1.登录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www.moj.gov.cn、www.chinalaw.gov.cn),进入首页主菜单的“立法意见征集”栏目提出意见。

2.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发送至:wajscy@cac.gov.cn。

3.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北京市海淀区阜成路15号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网络安全协调局,邮编100048,并在信封上注明“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

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3年5月10日。

附件: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

2023年4月11日

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为促进生成式人工智能健康发展和规范应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研发、利用生成式人工智能产品,面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公众提供服务的,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生成式人工智能,是指基于算法、模型、规则生成文本、图片、声音、视频、代码等内容的技术。

第三条国家支持人工智能算法、框架等基础技术的自主创新、推广应用、国际合作,鼓励优先采用安全可信的软件、工具、计算和数据资源。

第四条提供生成式人工智能产品或服务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的要求,尊重社会公德、公序良俗,符合以下要求:

(一)利用生成式人工智能生成的内容应当体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不得含有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宣扬民族仇恨、民族歧视,暴力、淫秽色情信息,虚假信息,以及可能扰乱经济秩序和社会秩序的内容。

(二)在算法设计、训练数据选择、模型生成和优化、提供服务等过程中,采取措施防止出现种族、民族、信仰、国别、地域、性别、年龄、职业等歧视。

(三)尊重知识产权、商业道德,不得利用算法、数据、平台等优势实施不公平竞争。

(四)利用生成式人工智能生成的内容应当真实准确,采取措施防止生成虚假信息。

(五)尊重他人合法利益,防止伤害他人身心健康,损害肖像权、名誉权和个人隐私,侵犯知识产权。禁止非法获取、披露、利用个人信息和隐私、商业秘密。

第五条利用生成式人工智能产品提供聊天和文本、图像、声音生成等服务的组织和个人(以下称“提供者”),包括通过提供可编程接口等方式支持他人自行生成文本、图像、声音等,承担该产品生成内容生产者的责任;涉及个人信息的,承担个人信息处理者的法定责任,履行个人信息保护义务。

第六条利用生成式人工智能产品向公众提供服务前,应当按照《具有舆论属性或社会动员能力的互联网信息服务安全评估规定》向国家网信部门申报安全评估,并按照《互联网信息服务算法推荐管理规定》履行算法备案和变更、注销备案手续。

第七条提供者应当对生成式人工智能产品的预训练数据、优化训练数据来源的合法性负责。

用于生成式人工智能产品的预训练、优化训练数据,应满足以下要求:

(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的要求;

(二)不含有侵犯知识产权的内容;

(三)数据包含个人信息的,应当征得个人信息主体同意或者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四)能够保证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客观性、多样性;

(五)国家网信部门关于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的其他监管要求。

第八条生成式人工智能产品研制中采用人工标注时,提供者应当制定符合本办法要求,清晰、具体、可操作的标注规则,对标注人员进行必要培训,抽样核验标注内容的正确性。

第九条提供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规定,要求用户提供真实身份信息。

第十条提供者应当明确并公开其服务的适用人群、场合、用途,采取适当措施防范用户过分依赖或沉迷生成内容。

第十一条提供者在提供服务过程中,对用户的输入信息和使用记录承担保护义务。不得非法留存能够推断出用户身份的输入信息,不得根据用户输入信息和使用情况进行画像,不得向他人提供用户输入信息。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二条提供者不得根据用户的种族、国别、性别等进行带有歧视性的内容生成。

第十三条提供者应当建立用户投诉接收处理机制,及时处置个人关于更正、删除、屏蔽其个人信息的请求;发现、知悉生成的文本、图片、声音、视频等侵害他人肖像权、名誉权、个人隐私、商业秘密,或者不符合本办法要求时,应当采取措施,停止生成,防止危害持续。

第十四条提供者应当在生命周期内,提供安全、稳健、持续的服务,保障用户正常使用。

第十五条对于运行中发现、用户举报的不符合本办法要求的生成内容,除采取内容过滤等措施外,应在3个月内通过模型优化训练等方式防止再次生成。

第十六条提供者应当按照《互联网信息服务深度合成管理规定》对生成的图片、视频等内容进行标识。

第十七条提供者应当根据国家网信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的要求,提供可以影响用户信任、选择的必要信息,包括预训练和优化训练数据的来源、规模、类型、质量等描述,人工标注规则,人工标注数据的规模和类型,基础算法和技术体系等。

第十八条提供者应当指导用户科学认识和理性使用生成式人工智能生成的内容,不利用生成内容损害他人形象、名誉以及其他合法权益,不进行商业炒作、不正当营销。

用户发现生成内容不符合本办法要求时,有权向网信部门或者有关主管部门举报。

第十九条提供者发现用户利用生成式人工智能产品过程中违反法律法规,违背商业道德、社会公德行为时,包括从事网络炒作、恶意发帖跟评、制造垃圾邮件、编写恶意软件,实施不正当的商业营销等,应当暂停或者终止服务。

第二十条提供者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网信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法律、行政法规没有规定的,由网信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依据职责给予警告、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责令暂停或者终止其利用生成式人工智能提供服务,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2023年月日起实施。

【纠错】【责任编辑:薛涛】

黄浦区发布《关于开展2023年度黄浦区人工智能专项资金申报的通知》

关于开展2021年度黄浦区人工智能专项资金申报的通知

黄科委〔2021〕9号

 

各有关单位:

为全面贯彻上海市《关于本市推动新一代人工智能发展的实施意见》(沪府办发〔2017〕66号)的要求,落实《黄浦区关于加快新一代人工智能融合发展的实施意见》(黄府办发〔2019〕022号),推进新一代人工智能产业在黄浦区的集聚发展,提升区域产业能级,根据《黄浦区关于加快推进新一代人工智能产业融合发展的政策意见》(黄科委〔2019〕13号)(以下简称《政策意见》),现就开展2021年度黄浦区人工智能专项资金申报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支持范围及时间

1.项目范围:参见《2021年度黄浦区人工智能专项资金申报指南》(详见“附件1”)。

2.本轮资助年限:审核类项目均自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评审类项目自申报通知发布日起,原则上建设期不超过两年。

注:审核类项目指项目申报时已完成全部建设内容、达到支持标准或市级配套补贴项目;评审类项目指申报时在建/待建,尚未完成建设的项目(申报指南中已列明)。

二、申报主体及条件

1.项目申报主体应为依法注册在本区且税收征管关系在本区的独立法人主体,具有承担项目的条件和相应能力。

2.项目申报主体应财务管理制度健全,会计核算规范,无不良信用记录,未进入市级或区级信用黑名单。

三、申报方式

(一)申报流程

根据项目指南(附件1)中要求的申报材料等书面材料,区级人工智能专项资金项目需如实填写《2021年度黄浦区人工智能专项资金申报书》(附件2),签字盖章,采用胶装装订的方式,一式叁份报送至受理地址。

(二)申报时间

2021年6月22日-2021年8月15日,过时提交申报材料将不予受理。

(三)材料报送

1.受理时间:工作日9:00-11:00、14:00-17:00;

2.申报材料电子版请发送至邮箱:huangpu_ai@163.com;书面纸质材料可通过现场递交、快递等方式报送至上海市静安区华盛路82号恒盛大厦3楼陆文婷收。

四、资金监管

专项资金的支持标准按照《政策意见》的有关规定执行,原则上采用后补助方式。项目主体应按照本市、区财政性资金绩效管理的有关规定,对获得的专项资金使用情况开展绩效自评价,并积极配合市、区相关部门组织开展的绩效评价工作。对获得的资金专款专用,不得擅自变更资金用途。确有特殊原因须变更资金用途或中止项目的,须报区科委审批。

区科委与区财政局有权对扶持项目的实施情况和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对于违反资金使用规定、材料弄虚作假、项目绩效不佳、逾期提交验收或拒不履行被评估监管义务的项目,区科委与区财政局保留变更、中止、收回扶持资金的权利,取消项目承担单位(含法定代表人)五年内再次申报的资格,并依法追究相关部门、单位和人员的行政、法律责任。

五、咨询方式

申报指南咨询和申报受理:

陆文婷021-53080900-200、13788947388

咨询时间:

工作日上午9:00-11:00、下午14:00-17:00

六、附则

1.所涉的扶持资金原则上采用后补助方式。

2.区科委从未授权任何机构或个人代理专项资金申报事宜,请项目单位自主申报项目。我委将严格按照有关标准和程序受理申请,不收取任何费用。如有任何机构或个人假借我委或我委工作人员名义向申报单位收取费用,请知情者向我委举报。已申报其他区级专项资金项目者应主动予以申明,未申明者按照重复申报不予受理。

3.本通知及附件由区科委负责解释。

附件:

1、2021年度黄浦区人工智能专项资金申报指南

2、2021年度黄浦区人工智能专项资金申报书(已建类和在建/待建类)

 

 

上海市黄浦区科学技术委员会

2021年6月22日

附件:黄科委〔2021〕9号关于开展2021年度黄浦区人工智能专项资金申报的通知.pdf

版权声明:本文内容由互联网用户自发贡献,该文观点仅代表作者本人。本站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服务,不拥有所有权,不承担相关法律责任。如发现本站有涉嫌抄袭侵权/违法违规的内容,一经查实,本站将立刻删除。

上一篇

下一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