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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工智能产品创作物的保护——“人工智能作品著作权第一案”案例分析 人工智能ai女团创作理念是什么呢

人工智能产品创作物的保护——“人工智能作品著作权第一案”案例分析

前面两篇文章中提到,人工智能产品不具有著作权的主体资格,人工智能产品的创作物也不符合著作权客体的标准,人工智能产品的创作物不能通过著作权法进行保护,并通过两个判例进行了说明。

但是,同样在2019年,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在原告深圳腾讯公司诉被告上海盈讯公司侵害著作权及不正当纠纷一案中,认定腾讯公司的“Dreamwriter”智能写作助手完成的文章属于著作权法所保护的文字作品,并且该案被部分人士认为是人工智能生成内容构成作品的第一案,具有开创性意义。

本文针对腾讯诉盈讯侵犯著作权案进行分析,内容来源于民事判决书(2019)粤0305民初14010号。

一、案情简介

Dreamwriter软件系由腾讯科技(北京)有限公司自主开发的一套基于数据和算法的智能写作辅助系统,于2015年8月20日开发完成,2019年5月9取得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版权局颁发的《腾讯Dreamwriter软件[简称:Dreamwriter]V4.0》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腾讯科技(北京)有限公司已将上述“Dreamwriter”计算机软件著作权许可给原告使用。

原告于2018年8月20日在腾讯证券网站上首次发表的标题为《午评:沪指小幅上涨0.11%报2671.93点通信运营、石油开采等板块领涨》的财经报道文章(以下简称“涉案文章”)是原告主持创作人员使用Dreamwriter智能写作助手完成。原告发现被告未经许可在文章发表当日复制了原告涉案文章,并在被告运营的“网贷之家”网站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原告认为,被告文章的内容与原告文章内容完全相同,被告的行为侵犯了原告的信息网络传播权。此外,原告对于财经报道内容的高效产出是原告通过一系列创造性劳动所累积形成的竞争优势,被告未经智力劳动创作,直接复制原告的工作成果用于被告网站获取网络流量攫取竞争利益,违背了诚信信用原则和公认的商业道德,扰乱财经媒体市场的公平竞争秩序,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

二、一审认定

一审中,法院对涉案文章是否享有著作权的认定如下。

涉案文章由原告主创团队人员运用Dreamwriter软件生成,其外在表现符合文字作品的形式要求,其表现的内容体现出对当日上午相关股市信息、数据的选择、分析、判断,文章结构合理、表达逻辑清晰,具有一定的独创性。

根据本案查明的事实,显然,本案中原告主创团队在数据输入、触发条件设定、模板和语料风格的取舍上的安排与选择属于与涉案文章的特定表现形式之间具有直接联系的智力活动。从整个生成过程来看,如果仅将Dreamwriter软件自动生成涉案文章的这两分钟时间视为创作过程,确实没有人的参与,仅仅是计算机软件运行既定的规则、算法和模板的结果,但Dreamwriter软件的自动运行并非无缘无故或具有自我意识,其自动运行的方式体现了原告的选择,也是由Dreamwriter软件这一技术本身的特性所决定。如果仅将Dreamwriter软件自动运行的过程视为创作过程,这在某种意义上是将计算机软件视为创作的主体,这与客观情况不符,也有失公允。因此,从涉案文章的生成过程来分析,该文章的表现形式是由原告主创团队相关人员个性化的安排与选择所决定的,其表现形式并非唯一,具有一定的独创性。

因此,从涉案文章的外在表现形式与生成过程来分析,该文章的特定表现形式及其源于创作者个性化的选择与安排,并由Dreamwriter软件在技术上“生成”的创作过程均满足著作权法对文字作品的保护条件,本院认定涉案文章属于我国著作权法所保护的文字作品。

三、涉案文章内容

通过文章标题进行搜索,还可以找到题目为《午评:沪指小幅上涨0.11%报2671.93点通信运营、石油开采等板块领涨》的涉案文章,具体链接为:https://stock.qq.com/a/20180820/029962.htm。

正如判决书中所述,该文章共分为九段,每一段的基本内容如下:第一段关于大盘指数和成交额,第二段关于板块涨跌情况,第三段关于个股涨跌情况,第四段关于个股换手率,第五段关于个股的资金流入流出,第六段关于人民币汇率,第七段关于同业拆放利率(SHIBOR),第八段关于融资融券额度,第九段关于沪深港通资金流动情况。

从内容来看,涉案文章的九段内容均为财经行情的基本信息,涉案文章与其他的财经行情类文章并无二致,且行情信息均来源于市场信息,反应的均为客观事实。

四、涉案文章分析

针对一审判决书中的认定,笔者具有以下不同意见。

首先,关于涉案文章的内容。

根据以上分析,涉案文章通篇均为财经行情的介绍,行情信息来源于市场信息,市场信息属于客观事实,不依写者的意图而改变。

《伯尔尼公约》第2条第8款规定,“本公约的保护不适用于日常新闻或纯属报刊消息性质的社会新闻”。2020年新修订的《著作权法》第5条第2项规定:著作权法不适用于单纯事实消息(注:在2010年的著作权法中,该条的表述为“时事新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使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6条对“时事新闻”的解释是:“通过大众传播媒介传播的单纯事实消息属于著作权法第五条第(二)项规定的时事新闻”)。

由此可见,涉案文章中关于大盘指数、板块涨跌幅、个股涨跌幅、资金流入流出、人民币汇率、沪深港通等数据,均属于“单纯事实消息”,涉案文章属于以平铺直叙的方式对财经数据进行说明,在财经行情的文字表述中并没有反应写者的个性,单纯的事实报道也没有为写者留下表达个性化思想的空间。一审判决中认为,“其表现的内容体现出对当日上午相关股市信息、数据的选择、分析、判断”,但涉案文章中对股市信息、数据的选择,比如“上涨幅度超过5%”、“换手率超过20%”,也是基于一定的客观事实进行的选择,在制定了相同的选择标准之后,得到的结果并无相同,无法体现出写者的个性化差异;单纯对事实消息的取舍,也不能体现出写者的个性化思想。

其次,关于写作的过程。

一审中认为,“Dreamwriter软件的自动运行并非无缘无故或具有自我意识,其自动运行的方式体现了原告的选择,也是由Dreamwriter软件这一技术本身的特性所决定”,并据此认为,“该文章的表现形式是由原告主创团队相关人员个性化的安排与选择所决定的”。

对此,笔者认为,来源于财经市场的信息即便不通过软件,也可以人为进行筛选,“Dreamwriter”等软件的作用是替代人力完成这一筛选的过程,在筛选条件相同的情况下,人力筛选与计算机软件的筛选结果不会存在差异。原告团队提供的智力劳动是将“数据输入、触发条件设定、模板和语料风格的取舍”这一系列的工作集成为“Dreamwriter”软件,计算机软件属于著作权法的作品,并且原告已经进行了软件著作权的登记,即“Dreamwriter”本身受著作权法的保护。“Dreamwriter”的写作,仅是将来自于财经市场的信息进行筛选之后,填充到预先制定好的模板中。实现“筛选”、“填充”以及“模板”过程的这些智力劳动体现在了软件著作权中,并不体现在生成的文章中,由此形成的文章,既不属于软件自身的“创作”,也不符合软件作者“智力劳动”的成果。

因此,笔者认为,从涉案文章的内容以及涉案文章的创作过程两个角度进行分析,涉案文章均不符合著作权法的作品的认定条件。

五、结语

通过三个判例可以看出,人工智能作为一个新兴领域,对人工智能创作物的认定还存在一定的分歧,同样在2019年的两个判例,就出现了两个相反的认定。尽管被告盈讯公司没有提起上诉,该案件已生效,但对人工智能创作物的认定应尽快统一起来,在法院之间形成相同的判决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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