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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星球】人工智能在挑战知识产权法律规则 人工智能对知识产权法律保护的挑战

【法律星球】人工智能在挑战知识产权法律规则

原文题目:人工智能对知识产权法律保护的挑战作者:吴汉东、张平、张晓津来源:《中国法律评论》2018年第2期,第1-24页本文为《中国法律评论》编辑部就人工智能问题对话三位法律专家,引言部分不再显示。由于篇幅较长,将选取部分并拆分为多篇分享。仅作交流分享,版权归作者所有,侵权请联系删除。

智能机器人的主体资格问题

随着人工智能技术的快速发展,机器人拥有越来越强大的智能,机器人与人类的差别有可能逐渐缩小。未来出现的机器人将拥有生物大脑,甚至可以与人脑的神经元数量相媲美。美国科学家甚至预测,在21世纪中叶,非生物智能将会10亿倍于今天所有人的智慧。是否赋予机器人以虚拟的“法律主体资格”,在过去的一段时期,美英等国的哲学家、科学家包括法律家都为此展开过激烈的争论。2016年,欧盟委员会法律事务委员会向欧盟委员会提交动议,要求将最先进的自动化机器人的身份定位为“电子人”,除赋予其“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外,还建议为智能自动化机器人进行登记,为其设立纳税、缴费、领取养老金的资金账号。该项法律动议如获通过,无疑使传统的民事主体制度产生动摇。2017年,另一条令人震惊的新闻是美国汉森公司研究的智能机器人“索菲娅”被沙特授予公民资格,这就意味着作为机器人的“索菲娅”与其他沙特自然人一样,享有公民的政治权利、社会权利和民事权利。当然这是一个属于个别现象的法律事实,而不是具有普遍效力的法律规定,但无论如何,机器人的主体资格问题已然出现。机器人是机器还是人?这是知识产权法乃至整个私法面临的难题。在法理上,主客体二分法是一基本原则,但是主客体之间这种不可逾越的鸿沟现在正发生动摇。从基因时代到智能时代的一个重要变化是,传统民法的主、客体框架已然被打破:人的遗传基因物质不能简单作为客体物看待,没有生命但具有人工智能的机器人也有可能被赋予法律资格。

目前知识产权界关于人工智能的主体资格有两派观点:一是赞成派,主张人工智能应被赋予法律人格,是为“有限人格”或“次等人格”。未来世界的人工智能将更多地以“类人主体”的方式出现,即能够表现人类独特性征的拟人化物体。从近代到现代,民事主体范围已不断扩张,具有自然理性的人(自然人)与法律拟制的人(法人)被概称为主体意义上的人。同理,人类智慧拟制的机器人也可以成为民事主体之人。二是反对派,认为受自然人、法人等民事主体控制的机器人,尚不足取得独立的主体地位。机器人无论以何种方式承担责任,最终的责任承担者都是人,这就使人工智能的“法律人格”显得多余。我认为,法律人格之核心,在于自然人和自然人集合体(法人)的意志能力。机器人不是具有生命的自然人,也区别于具有自己独立意志并作为自然人集合体的法人,将其作为拟制之人以享有法律主体资格,在法理上有值得商榷之处。在当下“弱人工智能时代”,人造机器没有自身的目的,其工作目的是特定的,且为人类设计者所设计。质言之,机器人生成的目的行为,与人类有目的、有意识的行为性质完全不同;同时,机器人没有自身积累的知识,其机器知识库的知识属于特定领域,并且都是人类输入的。在这种情况下,机器人虽然具有相当智性,但不具有人之心性和灵性,与具有“人类智慧”的自然人和自然人集合体是不能简单等同的,受自然人、自然人集合体——民事主体控制的机器人,尚不足以取得独立的主体地位。这就是说,在弱人工智能时代,非生物智能尚未取代或超越人类智慧,因而不宜动摇民事主体制度的根基。

人工智能生成物的知识产权客体范围问题

智能革命的出现,不仅创造了新的知识产品,而且提供了知识产品新的利用方式,这极大地丰富了知识产权的客体范围。在法律变迁的历史上,著作权客体经历了从传统的“印刷作品”到现代“模拟作品”再到当代“数字作品”“网络作品”的不断演进,而今天的人工智能生成作品亦具有“可版权性”;专利客体曾经历过药品专利、化学专利的立法变革,也有从微生物、动植物品种到基因技术的专利扩充,而当下人工智能生成发明,包括遗传编程、人工神经网络、机器人科学家等,都成为了“可专利性”的主题。

机器生成作品的“可版权性”、机器生成发明的“可专利性”问题,在知识产权界引发广泛的讨论。在这里,我更想强调的是知识产权客体关于人工智能生成物的排除领域。人工智能是知识革命中最具代表性和影响力的时代技术,从反思现代性出发,对法律所保护的先进技术仅为信任是不够的。人工智能存在威胁人类存续的可能性,但这种风险不是由于自发的恶意所引起的,而应来自于人工智能发展过程中出现的不可预测性和潜在的不可逆性。21世纪既是人工智能时代,也是基因技术时代,对这些技术发明的保护并不一定要创建新的法律制度。1998年欧盟《关于生物技术发明的法律保护指令》认为,“专利法的规定是对生物技术发明给予法律保护的主要基础”。更为重要的是,为维系基因安全和国家利益,该指令特别规定了基因专利的排除领域,包括克隆人的方法、人的胚胎的商业利用、人体基因序列的简单发现等。鉴于此,不具有“可专利性”的人工智能主题至少包括以下三个方面:一是有悖公共秩序的发明。凡是违反国家法律、社会公德或妨害公共利益的发明,在知识产权法上称为“公共秩序”问题,如作为犯罪工具的“杀手机器人”,应在禁止授权之列。二是不属于技术方案的发明。与人工智能相关的发明,并非都是专利法意义上的技术方案,例如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凡依赖数据处理和增强算法所形成速算法、游戏方案、比赛规则,概为模拟人的大脑进行智能活动而不是自然规律利用,不能作为技术方案授予专利(涉及智力活动的人工智能新设备、新工具、新装置除外)。又如疾病的诊断和治疗方法。因该技术实施对象系有生命力的人或动物,是为进行识别、确定和清除疾病的过程,无法在产业上进行制造或适用,不具备专利法所要求的实用性。三是某些特定技术领域的发明。出于对产业政策和科技发展水平的考量,专利法还可能规定某一技术领域的发明创造不予授权。在知识产权保护一体化的今天,各国之间的专利法主题范围大抵相同,此处所讲的某些特定领域的发明,是指存在不可预测性和潜在的不可逆性的某些发明,例如存在“机器偏见”(MachineBias)、“黑箱”(Blackbox)算法的人工智能技术是否具备“可专利性”,值得商榷。最好的办法也许是在专利法中规定排除领域的弹性条款,由法官进行司法裁量。上述关于专利权客体的排除规定,应适用于整个工业产权领域。

人工智能的历史、现状和未来

如同蒸汽时代的蒸汽机、电气时代的发电机、信息时代的计算机和互联网,人工智能正成为推动人类进入智能时代的决定性力量。全球产业界充分认识到人工智能技术引领新一轮产业变革的重大意义,纷纷转型发展,抢滩布局人工智能创新生态。世界主要发达国家均把发展人工智能作为提升国家竞争力、维护国家安全的重大战略,力图在国际科技竞争中掌握主导权。习近平总书记在十九届中央政治局第九次集体学习时深刻指出,加快发展新一代人工智能是事关我国能否抓住新一轮科技革命和产业变革机遇的战略问题。错失一个机遇,就有可能错过整整一个时代。新一轮科技革命与产业变革已曙光可见,在这场关乎前途命运的大赛场上,我们必须抢抓机遇、奋起直追、力争超越。

概念与历程

了解人工智能向何处去,首先要知道人工智能从何处来。1956年夏,麦卡锡、明斯基等科学家在美国达特茅斯学院开会研讨“如何用机器模拟人的智能”,首次提出“人工智能(ArtificialIntelligence,简称AI)”这一概念,标志着人工智能学科的诞生。

人工智能是研究开发能够模拟、延伸和扩展人类智能的理论、方法、技术及应用系统的一门新的技术科学,研究目的是促使智能机器会听(语音识别、机器翻译等)、会看(图像识别、文字识别等)、会说(语音合成、人机对话等)、会思考(人机对弈、定理证明等)、会学习(机器学习、知识表示等)、会行动(机器人、自动驾驶汽车等)。

人工智能充满未知的探索道路曲折起伏。如何描述人工智能自1956年以来60余年的发展历程,学术界可谓仁者见仁、智者见智。我们将人工智能的发展历程划分为以下6个阶段:

一是起步发展期:1956年—20世纪60年代初。人工智能概念提出后,相继取得了一批令人瞩目的研究成果,如机器定理证明、跳棋程序等,掀起人工智能发展的第一个高潮。

二是反思发展期:20世纪60年代—70年代初。人工智能发展初期的突破性进展大大提升了人们对人工智能的期望,人们开始尝试更具挑战性的任务,并提出了一些不切实际的研发目标。然而,接二连三的失败和预期目标的落空(例如,无法用机器证明两个连续函数之和还是连续函数、机器翻译闹出笑话等),使人工智能的发展走入低谷。

三是应用发展期:20世纪70年代初—80年代中。20世纪70年代出现的专家系统模拟人类专家的知识和经验解决特定领域的问题,实现了人工智能从理论研究走向实际应用、从一般推理策略探讨转向运用专门知识的重大突破。专家系统在医疗、化学、地质等领域取得成功,推动人工智能走入应用发展的新高潮。

四是低迷发展期:20世纪80年代中—90年代中。随着人工智能的应用规模不断扩大,专家系统存在的应用领域狭窄、缺乏常识性知识、知识获取困难、推理方法单一、缺乏分布式功能、难以与现有数据库兼容等问题逐渐暴露出来。

五是稳步发展期:20世纪90年代中—2010年。由于网络技术特别是互联网技术的发展,加速了人工智能的创新研究,促使人工智能技术进一步走向实用化。1997年国际商业机器公司(简称IBM)深蓝超级计算机战胜了国际象棋世界冠军卡斯帕罗夫,2008年IBM提出“智慧地球”的概念。以上都是这一时期的标志性事件。

六是蓬勃发展期:2011年至今。随着大数据、云计算、互联网、物联网等信息技术的发展,泛在感知数据和图形处理器等计算平台推动以深度神经网络为代表的人工智能技术飞速发展,大幅跨越了科学与应用之间的“技术鸿沟”,诸如图像分类、语音识别、知识问答、人机对弈、无人驾驶等人工智能技术实现了从“不能用、不好用”到“可以用”的技术突破,迎来爆发式增长的新高潮。

现状与影响

对于人工智能的发展现状,社会上存在一些“炒作”。比如说,认为人工智能系统的智能水平即将全面超越人类水平、30年内机器人将统治世界、人类将成为人工智能的奴隶,等等。这些有意无意的“炒作”和错误认识会给人工智能的发展带来不利影响。因此,制定人工智能发展的战略、方针和政策,首先要准确把握人工智能技术和产业发展的现状。

专用人工智能取得重要突破。从可应用性看,人工智能大体可分为专用人工智能和通用人工智能。面向特定任务(比如下围棋)的专用人工智能系统由于任务单一、需求明确、应用边界清晰、领域知识丰富、建模相对简单,形成了人工智能领域的单点突破,在局部智能水平的单项测试中可以超越人类智能。人工智能的近期进展主要集中在专用智能领域。例如,阿尔法狗(AlphaGo)在围棋比赛中战胜人类冠军,人工智能程序在大规模图像识别和人脸识别中达到了超越人类的水平,人工智能系统诊断皮肤癌达到专业医生水平。

通用人工智能尚处于起步阶段。人的大脑是一个通用的智能系统,能举一反三、融会贯通,可处理视觉、听觉、判断、推理、学习、思考、规划、设计等各类问题,可谓“一脑万用”。真正意义上完备的人工智能系统应该是一个通用的智能系统。目前,虽然专用人工智能领域已取得突破性进展,但是通用人工智能领域的研究与应用仍然任重而道远,人工智能总体发展水平仍处于起步阶段。当前的人工智能系统在信息感知、机器学习等“浅层智能”方面进步显著,但是在概念抽象和推理决策等“深层智能”方面的能力还很薄弱。总体上看,目前的人工智能系统可谓有智能没智慧、有智商没情商、会计算不会“算计”、有专才而无通才。因此,人工智能依旧存在明显的局限性,依然还有很多“不能”,与人类智慧还相差甚远。

人工智能创新创业如火如荼。全球产业界充分认识到人工智能技术引领新一轮产业变革的重大意义,纷纷调整发展战略。比如,谷歌在其2017年年度开发者大会上明确提出发展战略从“移动优先”转向“人工智能优先”,微软2017财年年报首次将人工智能作为公司发展愿景。人工智能领域处于创新创业的前沿。麦肯锡公司报告指出,2016年全球人工智能研发投入超300亿美元并处于高速增长阶段;全球知名风投调研机构CBInsights报告显示,2017年全球新成立人工智能创业公司1100家,人工智能领域共获得投资152亿美元,同比增长141%。

创新生态布局成为人工智能产业发展的战略高地。信息技术和产业的发展史,就是新老信息产业巨头抢滩布局信息产业创新生态的更替史。例如,传统信息产业代表企业有微软、英特尔、IBM、甲骨文等,互联网和移动互联网时代信息产业代表企业有谷歌、苹果、脸书、亚马逊、阿里巴巴、腾讯、百度等。人工智能创新生态包括纵向的数据平台、开源算法、计算芯片、基础软件、图形处理器等技术生态系统和横向的智能制造、智能医疗、智能安防、智能零售、智能家居等商业和应用生态系统。目前智能科技时代的信息产业格局还没有形成垄断,因此全球科技产业巨头都在积极推动人工智能技术生态的研发布局,全力抢占人工智能相关产业的制高点。

人工智能的社会影响日益凸显。一方面,人工智能作为新一轮科技革命和产业变革的核心力量,正在推动传统产业升级换代,驱动“无人经济”快速发展,在智能交通、智能家居、智能医疗等民生领域产生积极正面影响。另一方面,个人信息和隐私保护、人工智能创作内容的知识产权、人工智能系统可能存在的歧视和偏见、无人驾驶系统的交通法规、脑机接口和人机共生的科技伦理等问题已经显现出来,需要抓紧提供解决方案。

趋势与展望

经过60多年的发展,人工智能在算法、算力(计算能力)和算料(数据)等“三算”方面取得了重要突破,正处于从“不能用”到“可以用”的技术拐点,但是距离“很好用”还有诸多瓶颈。那么在可以预见的未来,人工智能发展将会出现怎样的趋势与特征呢?

从专用智能向通用智能发展。如何实现从专用人工智能向通用人工智能的跨越式发展,既是下一代人工智能发展的必然趋势,也是研究与应用领域的重大挑战。2016年10月,美国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发布《国家人工智能研究与发展战略计划》,提出在美国的人工智能中长期发展策略中要着重研究通用人工智能。阿尔法狗系统开发团队创始人戴密斯·哈萨比斯提出朝着“创造解决世界上一切问题的通用人工智能”这一目标前进。微软在2017年成立了通用人工智能实验室,众多感知、学习、推理、自然语言理解等方面的科学家参与其中。

从人工智能向人机混合智能发展。借鉴脑科学和认知科学的研究成果是人工智能的一个重要研究方向。人机混合智能旨在将人的作用或认知模型引入到人工智能系统中,提升人工智能系统的性能,使人工智能成为人类智能的自然延伸和拓展,通过人机协同更加高效地解决复杂问题。在我国新一代人工智能规划和美国脑计划中,人机混合智能都是重要的研发方向。

从“人工+智能”向自主智能系统发展。当前人工智能领域的大量研究集中在深度学习,但是深度学习的局限是需要大量人工干预,比如人工设计深度神经网络模型、人工设定应用场景、人工采集和标注大量训练数据、用户需要人工适配智能系统等,非常费时费力。因此,科研人员开始关注减少人工干预的自主智能方法,提高机器智能对环境的自主学习能力。例如阿尔法狗系统的后续版本阿尔法元从零开始,通过自我对弈强化学习实现围棋、国际象棋、日本将棋的“通用棋类人工智能”。在人工智能系统的自动化设计方面,2017年谷歌提出的自动化学习系统(AutoML)试图通过自动创建机器学习系统降低人员成本。

人工智能将加速与其他学科领域交叉渗透。人工智能本身是一门综合性的前沿学科和高度交叉的复合型学科,研究范畴广泛而又异常复杂,其发展需要与计算机科学、数学、认知科学、神经科学和社会科学等学科深度融合。随着超分辨率光学成像、光遗传学调控、透明脑、体细胞克隆等技术的突破,脑与认知科学的发展开启了新时代,能够大规模、更精细解析智力的神经环路基础和机制,人工智能将进入生物启发的智能阶段,依赖于生物学、脑科学、生命科学和心理学等学科的发现,将机理变为可计算的模型,同时人工智能也会促进脑科学、认知科学、生命科学甚至化学、物理、天文学等传统科学的发展。

人工智能产业将蓬勃发展。随着人工智能技术的进一步成熟以及政府和产业界投入的日益增长,人工智能应用的云端化将不断加速,全球人工智能产业规模在未来10年将进入高速增长期。例如,2016年9月,咨询公司埃森哲发布报告指出,人工智能技术的应用将为经济发展注入新动力,可在现有基础上将劳动生产率提高40%;到2035年,美、日、英、德、法等12个发达国家的年均经济增长率可以翻一番。2018年麦肯锡公司的研究报告预测,到2030年,约70%的公司将采用至少一种形式的人工智能,人工智能新增经济规模将达到13万亿美元。

人工智能将推动人类进入普惠型智能社会。“人工智能+X”的创新模式将随着技术和产业的发展日趋成熟,对生产力和产业结构产生革命性影响,并推动人类进入普惠型智能社会。2017年国际数据公司IDC在《信息流引领人工智能新时代》白皮书中指出,未来5年人工智能将提升各行业运转效率。我国经济社会转型升级对人工智能有重大需求,在消费场景和行业应用的需求牵引下,需要打破人工智能的感知瓶颈、交互瓶颈和决策瓶颈,促进人工智能技术与社会各行各业的融合提升,建设若干标杆性的应用场景创新,实现低成本、高效益、广范围的普惠型智能社会。

人工智能领域的国际竞争将日益激烈。当前,人工智能领域的国际竞赛已经拉开帷幕,并且将日趋白热化。2018年4月,欧盟委员会计划2018—2020年在人工智能领域投资240亿美元;法国总统在2018年5月宣布《法国人工智能战略》,目的是迎接人工智能发展的新时代,使法国成为人工智能强国;2018年6月,日本《未来投资战略2018》重点推动物联网建设和人工智能的应用。世界军事强国也已逐步形成以加速发展智能化武器装备为核心的竞争态势,例如美国特朗普政府发布的首份《国防战略》报告即谋求通过人工智能等技术创新保持军事优势,确保美国打赢未来战争;俄罗斯2017年提出军工拥抱“智能化”,让导弹和无人机这样的“传统”兵器威力倍增。

人工智能的社会学将提上议程。为了确保人工智能的健康可持续发展,使其发展成果造福于民,需要从社会学的角度系统全面地研究人工智能对人类社会的影响,制定完善人工智能法律法规,规避可能的风险。2017年9月,联合国犯罪和司法研究所(UNICRI)决定在海牙成立第一个联合国人工智能和机器人中心,规范人工智能的发展。美国白宫多次组织人工智能领域法律法规问题的研讨会、咨询会。特斯拉等产业巨头牵头成立OpenAI等机构,旨在“以有利于整个人类的方式促进和发展友好的人工智能”。

态势与思考

当前,我国人工智能发展的总体态势良好。但是我们也要清醒看到,我国人工智能发展存在过热和泡沫化风险,特别在基础研究、技术体系、应用生态、创新人才、法律规范等方面仍然存在不少值得重视的问题。总体而言,我国人工智能发展现状可以用“高度重视,态势喜人,差距不小,前景看好”来概括。

高度重视。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并大力支持发展人工智能。习近平总书记在党的十九大、2018年两院院士大会、全国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工作会议、十九届中央政治局第九次集体学习等场合多次强调要加快推进新一代人工智能的发展。2017年7月,国务院发布《新一代人工智能发展规划》,将新一代人工智能放在国家战略层面进行部署,描绘了面向2030年的我国人工智能发展路线图,旨在构筑人工智能先发优势,把握新一轮科技革命战略主动。国家发改委、工信部、科技部、教育部等国家部委和北京、上海、广东、江苏、浙江等地方政府都推出了发展人工智能的鼓励政策。

态势喜人。据清华大学发布的《中国人工智能发展报告2018》统计,我国已成为全球人工智能投融资规模最大的国家,我国人工智能企业在人脸识别、语音识别、安防监控、智能音箱、智能家居等人工智能应用领域处于国际前列。根据2017年爱思唯尔文献数据库统计结果,我国在人工智能领域发表的论文数量已居世界第一。近两年,中国科学院大学、清华大学、北京大学等高校纷纷成立人工智能学院,2015年开始的中国人工智能大会已连续成功召开四届并且规模不断扩大。总体来说,我国人工智能领域的创新创业、教育科研活动非常活跃。

差距不小。目前我国在人工智能前沿理论创新方面总体上尚处于“跟跑”地位,大部分创新偏重于技术应用,在基础研究、原创成果、顶尖人才、技术生态、基础平台、标准规范等方面距离世界领先水平还存在明显差距。在全球人工智能人才700强中,中国虽然入选人数名列第二,但远远低于约占总量一半的美国。2018年市场研究顾问公司CompassIntelligence对全球100多家人工智能计算芯片企业进行了排名,我国没有一家企业进入前十。另外,我国人工智能开源社区和技术生态布局相对滞后,技术平台建设力度有待加强,国际影响力有待提高。我国参与制定人工智能国际标准的积极性和力度不够,国内标准制定和实施也较为滞后。我国对人工智能可能产生的社会影响还缺少深度分析,制定完善人工智能相关法律法规的进程需要加快。

前景看好。我国发展人工智能具有市场规模、应用场景、数据资源、人力资源、智能手机普及、资金投入、国家政策支持等多方面的综合优势,人工智能发展前景看好。全球顶尖管理咨询公司埃森哲于2017年发布的《人工智能:助力中国经济增长》报告显示,到2035年人工智能有望推动中国劳动生产率提高27%。我国发布的《新一代人工智能发展规划》提出,到2030年人工智能核心产业规模超过1万亿元,带动相关产业规模超过10万亿元。在我国未来的发展征程中,“智能红利”将有望弥补人口红利的不足。

当前是我国加强人工智能布局、收获人工智能红利、引领智能时代的重大历史机遇期,如何在人工智能蓬勃发展的浪潮中选择好中国路径、抢抓中国机遇、展现中国智慧等,需要深入思考。

树立理性务实的发展理念。任何事物的发展不可能一直处于高位,有高潮必有低谷,这是客观规律。实现机器在任意现实环境的自主智能和通用智能,仍然需要中长期理论和技术积累,并且人工智能对工业、交通、医疗等传统领域的渗透和融合是个长期过程,很难一蹴而就。因此,发展人工智能要充分考虑到人工智能技术的局限性,充分认识到人工智能重塑传统产业的长期性和艰巨性,理性分析人工智能发展需求,理性设定人工智能发展目标,理性选择人工智能发展路径,务实推进人工智能发展举措,只有这样才能确保人工智能健康可持续发展。

重视固本强基的原创研究。人工智能前沿基础理论是人工智能技术突破、行业革新、产业化推进的基石。面临发展的临界点,要想取得最终的话语权,必须在人工智能基础理论和前沿技术方面取得重大突破。我们要按照习近平总书记提出的支持科学家勇闯人工智能科技前沿“无人区”的要求,努力在人工智能发展方向和理论、方法、工具、系统等方面取得变革性、颠覆性突破,形成具有国际影响力的人工智能原创理论体系,为构建我国自主可控的人工智能技术创新生态提供领先跨越的理论支撑。

构建自主可控的创新生态。我国人工智能开源社区和技术创新生态布局相对滞后,技术平台建设力度有待加强。我们要以问题为导向,主攻关键核心技术,加快建立新一代人工智能关键共性技术体系,全面增强人工智能科技创新能力,确保人工智能关键核心技术牢牢掌握在自己手里。要着力防范人工智能时代“空心化”风险,系统布局并重点发展人工智能领域的“新核高基”:“新”指新型开放创新生态,如产学研融合等;“核”指核心关键技术与器件,如先进机器学习技术、鲁棒模式识别技术、低功耗智能计算芯片等;“高”指高端综合应用系统与平台,如机器学习软硬件平台、大型数据平台等;“基”指具有重大原创意义和技术带动性的基础理论与方法,如脑机接口、类脑智能等。同时,我们要重视人工智能技术标准的建设、产品性能与系统安全的测试。特别是我国在人工智能技术应用方面走在世界前列,在人工智能国际标准制定方面应当掌握话语权,并通过实施标准加速人工智能驱动经济社会转型升级的进程。

推动共担共享的全球治理。目前看,发达国家通过人工智能技术创新掌控了产业链上游资源,难以逾越的技术鸿沟和产业壁垒有可能进一步拉大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的生产力发展水平差距。在发展中国家中,我国有望成为全球人工智能竞争中的领跑者,应布局构建开放共享、质优价廉、普惠全球的人工智能技术和应用平台,配合“一带一路”建设,让“智能红利”助推共建人类命运共同体。

(作者:中央人民政府驻香港特别行政区联络办公室副主任、中国科学院院士)

人工智能将对专利翻译产生哪些影响

原标题:对话RWS中国CEO王华伟:人工智能将对专利翻译产生哪些影响?

一份涉外专利申请文件,历经发明人、专利代理人、专利审查员再到专利运营服务人员,甚至可能还会牵扯到后期程序的专利代理律师、复审审查员、法官……在串起专利价值实现的这条服务链上,一个最基本而且最关键的要素却往往被人无意间忽略掉――横亘在专利“走出去”道路上的一道“天然屏障”――专利翻译。

语言上的隔阂,始终是经济文化交流中的一道长期命题。中国进一步扩大开放的决心从未向今天这般坚定,中国企业“走出去”和外国企业“走进来”正在高频次地进行着。作为扩大开放的重大举措之一,同时也是国内企业间经贸往来关键一环,如何进行知识产权国际布局正在受到前所未有的关注。而一切合作、往来、布局的起始,都源自语言的互通互融――在世界互通互联的今天,知识产权领域的一份高质量语言服务解决方案到底意味着什么?特别是在人工智能技术崛起的今天,对于专利翻译领域而言,将带来哪些机遇和挑战?就此,本报记者独家专访了RWS中国CEO王华伟。

记者:随着近年来营商环境的进一步优化,中国企业“走出去”进行海外布局和外国企业来华投资设厂的趋势愈发普遍,在这一过程中,高质量的专利申请文件的翻译工作对企业而言有何重要作用?

王华伟:高质量的翻译主要有以下两方面的意义。一是能够真实、准确地反映发明创造的实质性特征,明确限定专利申请的保护范围,不扩大、缩小、扭曲发明创造的实质性内容范围,否则一篇存在明显错误、甚至面目全非的译文,很可能不成立、不再具备创新点、不再能代表申请人的竞争优势,对申请人将毫无保护的必要,从而导致申请人失去独占某个技术的机会。二是以符合专利法及相关规定的语言来翻译专利申请,可以避免后续初步审查和实质审查中发出补正和修改通知,既节约不必要的成本,也加快了审查进程。像RWS这样深耕专利翻译领域的服务商,能够在翻译中发现原申请文件的问题,提醒申请人去修改完善原申请文件,以便更容易获得授权。

记者:近年来,全球专利体系的调整和变革始终未间断。比如,随着欧洲统一专利体系的进一步构建和完善,将对国内权利人赴欧提交专利申请产生何种影响?特别是对于专利翻译工作而言,这种统一体系、统一工作语言、统一后续法律程序的变革,是否会产生有益影响并进一步促使相关服务机构提升业务水平?

王华伟:欧洲专利统一是一套关于欧洲专利授予和诉讼的新体系,有望在今年成为现实。这套新体系主要包括单一专利和统一专利法院两部分内容。新的体系既可以节省成本,但又可能同时产生风险。所以,对我国企业而言,应当从现在就立刻开始着手准备迎接这一影响欧洲专利领域的重大变革。可以预见,单一专利将大大降低专利权人的成本,如减轻专利申请文件翻译的负担,这样的降幅甚至可能高达80%。特别是对于中国的专利申请人而言,此次欧洲专利统一后,申请人可以自愿选择在欧盟范围内除意大利和西班牙外的任一区域进行诉讼,请求获得欧盟范围内的统一保护,这样在提请诉讼时所提出的权利要求必须用英文及另一种欧盟文字(法文或德文)书写。综合以上种种这些变化来看,应该说,这次统一专利制度的实现跨越了专利权的地域性、司法权的统一、对语言的尊重等各种长期存在的问题,无论对欧洲还是对全球都将产生重要影响。

记者:除了上述这种制度变革之外,互联网技术的进一步发展特别是人工智能领域的崛起,是否也会对专利翻译服务行业产生一定影响?

王华伟:近几年,大数据、云计算等人工智能相关领域的兴起对各个行业都带来了机遇与挑战。专利翻译服务业作为一个相对垂直的领域,一直处于资源紧缺的状态。纵观翻译行业的历史,从纯人工手抄模式、到计算机辅助翻译,再到如今的神经网络翻译引擎,无一不是逐步将译者从繁复的劳动中解放出来,并且将他们的智慧劳动集中在最具价值的环节上。从这一角度而言,人工智能技术的发展将更多地对专利翻译行业产生积极影响。

记者:那么,在您看来,专利翻译及以此为基础的涉外专利检索、申请等业务,应如何应对互联网大潮、迎接人工智能时代的挑战?

王华伟:当前,我们应该紧跟主流发展,积极开拓新的资源渠道、不断优化工作流程,探索高效并具创新意义的人机交流模式。比如在资源开发方面,一方面可以利用“众包”模式,实现资源渠道的开拓以及共享;另一方面还应该深入分析知识产权行业特点,充分利用专利数据公开的资源优势并且结合当今主流的商业模式,探索如何深度挖掘客户在专利翻译、专利检索及专利申请等产业链的各个环节中的需求,充分利用人工智能技术发展带来的机遇,提升服务质量以及需求响应速度,从而在专利领域提供更高效专业的语言服务综合解决方案。

记者:从长远来看,中国的语言服务产业界特别是专利翻译领域还存在哪些亟待解决的发展难题?面对着中国营商环境将进一步加强、知识产权机构改革不断深化的新形势,应从哪些方面完善自身、适应环境,更好实现转型发展?

王华伟:知识产权制度在中国落地生根已有近40年的历史,这是一个不断学习和自我完善的过程。可以说,我们在这一领域从未停下过脚步,深化改革将是一个持久的使命需求。目前阶段,中国的语言服务产业特别是专利翻译领域内确实还面临着一些问题,例如专业人才的紧缺、地区发展的不平衡、产业链区分度不够等等。比如在专利的整个生命周期里,应该更细分服务领域,检索、提交、语言服务、诉讼等各个环节都需要进一步的加强专业度。同时,随着越来越多的中国企业走向国际化进程,服务机构更应该早于企业与国际接轨,为企业在国外进行专利布局和保护提供更有利的支持。

采访对象简介:王华伟,全球领先的知识产权语言解决方案提供商RWS中国CEO。北京大学政府管理学院本科、研究生毕业,法学硕士,曾先后供职于BowneGlobal、文思海辉等国内外语言服务企业并长期担任关键管理岗位,为全球企业进入中国及中国企业迈向全球提供综合语言解决方案。其实务经验涵盖了高科技、生命科学、知识产权等垂直领域,先后出版《软件本地化》《翻译项目管理实务》等行业专著。(本报记者崔静思)

(责编:龚霏菲、王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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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工智能知识产权的司法保护热点问题

常见的人工智能应用领域主要集中在应用感知智能技术,例如身份认证,人脸识别的门禁安保,语音识别的智能客服和语音助手,智能搜索、智能推荐等,可见目前的人工智能还是以特定应用领域为主的弱人工智能。不过,鉴于多数弱人工智能也拥有着收集信息能力、分析信息能力以及作出决策能力,它可以通过收集和分析数据来了解背景,对外部环境的变化做出反应并作出更智能的选择。

随着人工智能在创造其生成物时所占的贡献比例越来越大,如果相应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体系依然像保护传统计算机软件一样保护人工智能及其生成物,毫无疑问可能会造成相关主体对于法律的理解及适用的混乱。人工智能的发展亟需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的更新。

二、人工智能本身的可专利性

关于人工智能领域技术本身的可专利性问题,例如在开篇提及的小i机器人公司诉苹果公司的案件,关于小i机器人专利有效性问题一直讨论到8年以后才尘埃落定。《专利法》第二条对“可专利主题”有一个明确的定义,即“本法所称发明创造,是指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发明是指关于产品、方法或者其改进的新的技术方案。实用新型是指由产品的形状、结构或组合提出的适合实际使用的新的技术方案。外观设计是指通过产品形态、图案或它们的组合,以及颜色、形状和图案的组合,使产品具有美感,适合工业应用的新设计。《专利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科学发现、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等不得授予专利权。”而在人工智能领域,算法的创新是技术层面上每一项发明和创造的核心,纯粹的算法本身属于智能活动的规则和方法,笔者理解,根据《专利法》第二十五条,不能授予其本身专利权。

关于计算机程序的可专利问题。通常而言,计算机程序是算法的一种,本身属于智力活动的规则,不能授予专利权。修改后的《专利审查指南》对“计算机程序本身”与“涉及计算机程序的发明”做出严格区分,前者不属于“可专利主题”,但允许后者采用“介质+计算机程序流程”的方式撰写权利要求书,进而获得专利授权。[3]

不过目前在司法实践中,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在作出决定时没有一套非常明确的标准,意味着在人工智能本身是否受到专利法的保护这一问题上,尚也存在着争议和可讨论空间。

三、人工智能生成物能否受到法律保护?

1、能否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

现阶段,人工智能生成物与人的创造物的差距正在快速缩小,有时几乎可以做到没有差别,他们能否构成《著作权法》下作品或者专利法保护的发明?《著作权法》第三条规定:“本法所称的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一定形式表现的智力成果。”是否具有独创性是判定人工智能生成物是否构成作品的重要考量因素。

针对独创性的界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规定:“由不同作者就同一题材创作的作品,作品的表达系独立完成并且有创作性的,应当认定作者各自享有独立著作权。”北京高级人民法院发布的《侵害著作权案件审理指南》第2.2条规定了认定独创性时应当考虑的因素:(1)是否由作者独立创作完成;(2)对表达的安排是否体现了作者的选择、判断,及认定表达是否具备独创性与其价值无关。”[4]因此,在判断该生成物是否具有独创性时,还应当结合个案具体分析。

随着大数据、神经网络等技术的发展,人工智能可以模拟人脑中神经元的深度学习,从庞大的数据库中自动选择所需的材料进行集成处理。人工智能的作用已经远远超过最初的辅助性工具定义,例如在新闻写作领域,人工智能系统腾讯写稿机器人Dreamwriter可以独立完成新闻写作,在财经、科技应用、体育赛事等领域撰稿戳过两千篇。[5]人工智能对创造的贡献越来越大,有时候,人工智能甚至可以独立完成整个创作过程,创作出可以被认为是“原创”的艺术、音乐和文学作品。此时,当人工智能不仅仅再局限于辅助工具,其生成物的表达体现了其特有的选择和判断时,笔者认为可以符合独创性要件。

但就我国现有的知识产权制度来说,目前人类的智力活动是专利和著作权保护的构成要素之一。在当前《著作权法》框架下,赋予人工智能本身人格权尚且不太可能,考虑到人工智能本身无法成为《著作权法》项下的适格作者,完全没有人类参与的人工智能自主生成产物,基于目前法律,尚无法被视为作品。在我国,北京互联网法院在全国首例人工智能生成内容著作权纠纷案【(2018)京0491民初239号判决书】中裁定:自然人创作的作品完成仍应是中国版权法作品的必要条件,因此,计算机软件智能生成的案件相关分析报告不属于版权法意义上的作品,不包括人工智能作品的版权。

就目前的技术发展来说,人工智能尚未发展到完全脱离人类参与的水平。基于《著作权法》等法律规定,我们可以看出,保护著作权相关的立法目的在于加强创作者权益的保护,促进文学艺术的进步与创新,促进文化与科学事业的繁荣。由于人工智能已经在很多领域得到了广泛应用,对人工智能生成物的保护,我国司法实践也正在加紧探索,例如在Dreamwriter案中,法院经审理认为:Dreamwriter软件生成的涉案文章属于原告主持的多团队、多人分工形成的整体智力创作完成了作品,整体体现了原告的需求和意图,是原告主持创作的法人作品。因此是中国《著作权法》所保护的文字作品,原告对其享有著作权。[6]

2、能否受到《专利法》的保护?

根据我国的《专利法》,受《专利法》保护的发明均要满足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的要求。《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规定的“新颖性”要求:“新颖性是指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不属于现有技术;申请日前,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就同一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应当在申请日后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或者专利文件中予以记载。通过技术方案与“现有技术”的比较,具体操作方法是由技术人员在同一现场进行搜索,并对现有技术进行比较,判断两者的技术特点是否相同。如果人工智能发明足够新颖,就可以申请专利。”

但是,对于人工智能根据搜集到的信息形成的技术方案是否具有新颖性、创造性在实践中具有一定不确定性,缺少统一的判断标准,同时《专利法》还要判断人工智能创造物是否达到实用性标准,这也是对目前司法实践中的一种挑战。

四、人工智能生成物权利主体认定

1、人工智能生成物的著作权主体争议

“青蛙儿正在远远的浅水,她嫁了人间许多的颜色”这句诗出自微软研发的人工智能产品——“小冰”之手。此前,“小冰”还创作并出版了诗集《阳光失了玻璃窗》。2017年7月5日,微软(亚洲)互联网研究院宣布放弃小冰所著诗歌版权,开启人工智能与人合著新模式。公告称,小冰会完成初步创作,人类在此基础上完成创作,并且人类能独享该诗歌最终作品的全部权利。[7]那么,微软研究院在宣布放弃微软小冰诗版权之前是否拥有该人工智能生成物的版权呢?人工智能本身能否成为其生成物的著作权人呢?

首先,笔者认为应该给予人工智能本身一定的署名权,如果将署名权给予了人工智能的发明者或者使用者,实际上该发明者或者使用者对于该作品并无太大贡献,则与事实并不符合。但是笔者在此需要明确的是,给予署名权并不意味着承认人工智能的著作权主体地位。

2021年6月1日起生效的新《著作权法》的第十一条规定:“著作权属于作者,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创作作品的自然人是作者。由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主持,代表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意志创作,并由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承担责任的作品,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视为作者。”从法条本身的描述可见,我国《著作权法》规定的著作权主体是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现行法律尚未将人工智能纳入作者的范畴。假设法律赋予了人工智能著作权主体的地位,那么当侵权行为发生,就有可能会造成侵权责任主体不明的情况。如果人工智能在运行过程中侵犯他人权利,且人工智能本身被赋予了法律主体地位,那么就理应由实施了侵权行为的行为人(即人工智能本身)来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此种情况下,笔者认为极有可能致使人工智能使用者和发明者逃脱一定的责任。从这个角度上看,只有当人工智能生成物的著作权主体是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时,才能使法理有一个闭环。在前述Dreamwriter案中,法院就是判定Dreamwriter的作品是原告主持创作的法人作品,由原告对其享有著作权。

但是,人工智能生成物的作者是属于软件开发者还是实际用户?国际标准化组织(iso)也在其标准草案文件《道德设计:使用人工智能和自主系统(ai/as)实现人类福祉最大化的愿景》(EthicalDesign:avisionformaximumhumanwell-beingusingartificialintelligenceandautonomoussystems)中提出,“如果人工智能和自主系统依靠人类互动来创造新内容或发明,那么使用它的人应该是作者或发明者。”[8]从学理上看,这一说法也有一定道理。《著作权法》是为了保护并激发创作者创作的积极性,促进经济、科技的发展和文化、艺术的繁荣。人工智能的实际使用者使用人工智能进行创造,将人工智能生成物的作者和权利主体认定为实际使用者的制度是其创造的肯定。这样的保护又能激励人工智能使用人的创作热情,继续利用人工智能创作出新的作品,形成一个良性循环。

综上分析,在认定人工智能生成物的著作权归属时,笔者认为可以参考职务作品的保护方式对人工智能生产作品进行著作权保护:人工智能享有署名权,著作权的其他权利由人工智能使用人(类比雇员的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享有。

2、人工智能生成物的专利权主体争议

就现有的知识产权主体制度来说,目前人类的智力活动是专利和著作权保护的构成要素之一,想要将人工智能认定为其生成物的权利主体存在一定的制度障碍。以《专利法》为例,虽然《专利法》没有明文规定只保护人类智力的成果,但是我国专利申请实践中,专利请求书必须写明发明人的姓名,而其中发明人应是自然人,即便是可以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义务的法人也不能成为发明人。在美国,申请专利的规则更加严格,如果发明人没有被点名或者被错误申请,该专利就存在被宣布无效的风险。在该种情况下,人工智能能否对其生成物享有主体权利存在不小的争议。

美国涉及人工智能技术的专利诉讼中,有一个争议焦点就是对于发明人的认定,人工智能自身能否一并成为其发明创造的专利所有权人?美国法项下的答案是否定的。根据《美国法典》第35编专利编中第116(a)项[9]规定,“发明者”的意思是“发现或创造了发明对象的个人”,对共同开发者的描述是一同创造了发明的“两人”或“多人”。共同开发者不一定是发明人。在著名的Hessv.AdvancedCardiovascularSys.一案中,法院认为:“一个发明者可以利用他人的服务、意见和帮助完善自己的发明而不至于失去他申请专利的权利”[10],共同开发者为发明提供了建议和帮助,但这些贡献并不必然构成共同发明人。联邦第二巡回法院在NewIdeaFarmEquip.Corp.v.SperryCorp.一案中明确了某些法律实体不得取得发明者的身份,因为它应为“个人而非公司所开发的”。结合上述两起经典案例,在美国的诉讼实例中,法院并不承认人工智能对其发明创造的专利主体地位,而是将该主体地位赋予给了人工智能的发明者或者投资者。

正如上文所言,基于技术发展的限制,现有的人工智能在大多数情形中都还只能起到一种发明辅助作用。对于人工智能在《专利法》项下的权属认定,笔者认为也可参考上文人工智能生成物的著作权归属的方法,比照我国《专利法》中职务发明专利、雇佣发明专利的相关规定,赋予人工智能的创造人或者投资人以人工智能发明的专利权主体资格。

五、人工智能带来的不正当竞争问题

人工智能的核心在于算法,基础在于数据,而算法的垄断和数据的保密会带来人工智能领域的限制竞争与垄断风险,会对市场的正常竞争秩序造成影响。人工智能的深度学习技术需要大量的数据,这就使数据具有非凡的经济价值。从竞争法的角度来看,利用算法和数据实施垄断行为可能阻止新型企业进入市场抢占市场份额,如何在人工智能知识产权与数据保护和防止数据垄断之间找到动态的平衡,也是当前国内外竞争法实践项下所共同面临的一大挑战。

2017年,中国修改了《反不正当竞争法》,增加了第十二条互联网条款,列举了“经营者不得以技术手段影响用户的选择或者其他方式实施下列妨碍或者干扰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正常运行的行为:(一)未经其他经营者同意,在其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中,插入链接、强制进行目标跳转;(二)误导、欺骗、强迫用户修改、关闭、卸载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三)恶意对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实施不兼容。”除此之外,第四款中也做出了相应概括性规定,即“其他妨碍或者干扰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正常运行的行为”。司法实践中,人工智能市场存在大量利用技术实施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现象,目前主要通过《反不正当竞争法》以及《反垄断法》的相关法规进行规制。

结语

Conclusion

未来已来,人工智能已经悄然来到了我们的身边,契合人工智能的特点和发展方向,哪种知识产权保护方法更有利于促进产业的发展,如何厘清人工智能知识产权的保护边界,是我国当前司法实践中亟需思考、探讨和解决的问题。

[注]

[1]新华社:中国将成为全球人工智能市场增长的重要驱动力http://www.gov.cn/xinwen/2020-12/16/content_5569878.htm2020-12-16

[2]吴汉东、张平、张晓津:”人工智能对知识产权法律保护的挑战“,《中国法律评论》2018年第2期,第59-78页

[3]参见吴汉东:《人工智能生成发明的专利法之问》,《当代法学》2019年第4期

[4]陈际红钱璐:“人工智能生成物能否获得法律保护?”,http://www.zhonglun.com/Content/2020/03-10/1719302944.html,2020.03

[5]刘鑫、覃楚翔:“人工智能时代的专利法:问题、挑战与应对”,《电子知识产权》2021年第1期,第73-82页

[6]最高院知识产权审判庭周波法官:“人工智能与著作权保护——中国法院的司法实践”

[7]刘强、张佳明:“人工智能知识产权创作者资格问题研究”,《武陵学刊》2019年第4期,第45-52页

[8]朱琳:“浅论人工智能创作物的知识产权保护”,《法治追踪》2019年,第233-235页

[9]35U.S.Code§116

[10]Hessv.AdvancedCardiovascularSys.,106F.3d976,981(Fed.Cir.1997)

TheEnd

作者简介

王红燕律师

杭州办公室合伙人

业务领域:知识产权权利保护,跨境投资并购,合规和反腐败

特色行业类别:通讯与技术,文化娱乐产业

徐天冉

杭州办公室知识产权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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