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工智能是文艺创作终结者
当今时代,是数字化时代、信息时代、比特时代,这是人类社会继工业时代之后出现的以电脑网络信息技术、人工智能技术为主要标志的一个新的历史时期。在数字化生存条件下,传统的文艺观念、艺术形态、创作方法等均受到巨大冲击。文学艺术究竟该怎样进一步发展?人工智能是文艺创作终结者?未来的发展趋势如何?诸如此类的问题,已引起国内外许多学者的深切关注。
杨守森,山东省文史研究馆馆员,山东师范大学文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文艺学博士授权点及省级重点建设学科学术带头人,山东省诗词学会副会长。日前,杨守森在山东省图书馆“大众讲坛”以“数字化时代与文学艺术”为主题开讲,就以上话题分享自己的看法。
对音乐绘画文学创作
全方位提出挑战
在杨守森看来,数字化技术给文学艺术带来了一些新的变化,最突出的是三个方面:
第一个是图像化。随着视频技术的发展,尤其是具有视频功能手机的普及,人们接受信息的方式已经由原来以文字符号为主,转向了图像、视频。图像更便于人们接受,因为它直观、轻松,不用读文字思考、费力。图像已超过了文字的吸引力,有人称当下为“读图时代”。在此情况下,文学阅读在下降。
第二是网络化,网络写作非常盛行。人们不再像原来那样崇拜铅字,诗人和作家已不再是高不可攀的对象。
第三是智能化,人工智能应用于文学创作。从发展历程来看,人工智能的文艺创作探索,几乎是随着计算机的问世便已经开始了。20世纪40年代末,美国纽约的哥伦比亚普林斯顿电子音乐中心和德国的中央广播局,已开始有意识地尝试运用计算机进行音乐创作;美国贝尔电话实验室的研究员杰利斯,亦开始了关于计算机绘画艺术的研究。
在电脑音乐研究领域,一项最为引人注目的成果是美国加州大学斯坦塔・克鲁茨分校的音乐理论教授大卫・库柏在二十世纪八十年代成功设计了“音乐智能试验”程序。这一程序,可分解、过滤、提取出历史上一些音乐大师作品的旋律特征,然后据此谱写出酷似“大师”风格的新乐章。如库柏以此程序创作的《第42交响曲》,竟达到了与莫扎特原作《第41交响曲》相媲美的程度。目前,电脑音乐已经成为音乐艺术中的一个重要门类。
在绘画领域,早在1952年,美国贝尔电话实验室的拉波斯基即已用计算机成功创作了《波形》等作品。计算机绘画的另一位先驱是美国加州大学圣地亚哥分校艺术教授哈罗德・科恩。经过长达30多年的苦心探索,科恩研制成功了目前被视为世界上真正具有创造力的艺术创作软件“Aaron”。该软件能够创作出具有独特风格的静物和人像画,其作品已为世界各地美术馆收藏。
近年来,我国计算机绘画技术也取得突破性进展。如天津大学计算机科学与技术系孙济洲教授主持完成的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课题“中国水墨画效果的计算机模拟与绘制系统”,经由对水墨画复杂的艺术特征、水墨画各组成要素的材料特性及相互作用关系的深入研究,已经创建出一整套水墨画仿真模型体系,并实现了水墨画效果的计算机模拟生成。
人工智能在文学艺术创作领域的开发,最具震撼性的成果还是“电脑诗人”“电脑小说家”的问世。早在1962年,美国加利福尼亚州格伦代尔市精密仪器公司天秤观察部的沃西等人,就已成功设计了命名为“Auto-beatnik”的诗歌创作软件,并在杂志上公开发表多篇诗作。
人工智能之于文学创作的应用,在我国的探索情况是:1984年,上海育才中学学生梁建章,成功设计了诗歌程序。用此程序,平均不到30秒钟即可创作五言绝句诗一首。此后,福建诗人林鸿程研制成功的“电脑作诗机”,创作一首难度较大的七言律诗也只需几秒钟的时间。电脑工程师刘慈欣设计的电脑诗人创作速度更是不可思议:不押韵的诗200行/秒,押韵的诗150行/秒。另据报道,湖北黄石的王舜(张小红)与儿子肖诗,用他们自己开发的软件创作的一些作品,已被多家网站转载,在诗歌界产生了一定的反响。
不管人们是否接受、看法如何,人工智能在文学艺术领域的开发,已对传统创作提出了挑战,在改变着人类传统的创作格局及其文艺观念。
人工智能逼迫我们思考,
什么是真正好的文学艺术
杨守森指出人工智能并没有将文学艺术逼到穷途末路。恰好是由于数字化技术所造成的冲击,逼迫我们进一步思考,什么是真正好的文学艺术。他还解释了人工智能的三个益处:
人工智能极大地丰富了艺术表现手段,提高了创作能力。比如在绘画领域,由于计算机可以将红绿蓝三原色细分为256个等级,并进而合成16777216种(即256的3次方)颜色,这就为画家提供了更为丰富的色彩仓库,大大提高了绘画艺术的表现力。此外,手绘艺术中的前景、中前景、中景、远景等,通常只有一个层次,而电脑则可以借助分形手段,在每一个层次上都可以独立地进行制作和处理,从而创造出人工难以企及的精妙绝伦的画面。
人工智能还开拓了艺术想象的空间。人类的文艺创作活动,离不开作家、艺术家的想象力,而属于机器的电脑,其自身是不具有想象能力的。但由于电脑创作是艺术素质与艺术媒介的随机性组合,可以不受人为理性因素的制约,故而由其程序运作而生成的诗句,呈现出的竟是更为奇异多姿的想象世界。这尤其表现在“电脑诗人”的作品中。如在刘慈欣创作的《作品28610号》中出现的“我多想水晶般晶莹地打盹”,在《作品第46号》中出现的“狂饮吧猜测吧冬眠吧抬头吧,弓形的新的一年”。读这类比喻新颖、联想奇特,词语组合亦令人耳目一新的诗句,读者不能不为之惊叹。如果仅就其想象空间的创造力而言,恐是敢与历史上许多著名诗人的才华比高低的。
人工智能推动着文艺观念的变革。长期以来,在我们的传统文学艺术观念中,“艺术是社会生活的反映”“艺术是主体情感的表现”“内容决定形式”等,一直受到人们的高度推崇与肯定。而电脑艺术,显然已不再是生活的反映,而是数字技术的产物;它也不再是情感的表现,而是随机选取组合已有符号库存的结果;它更不是内容决定形式,而倒是形式在决定内容了。
另外,某些人工智能手段的应用,对于具体艺术门类的观念,也必将会产生重要影响。如在电影艺术中,照相本体受到冲击,会进一步导致电影时空观的革新;在音乐领域,传统音色组合规则及音律的突破,会导致新的音乐理论的产生。
只要电脑未能逾越人脑,
人类的文学艺术就不会终结
对于人工智能的开发前景,不少计算机专家与其他领域的许多相关学者,亦流露出怀疑态度,他们甚至依据人类智能构成的某些要素特征,认为要将人类智能赋予计算机是根本不可能的。
如果仔细分析一下那些出之于人工智能的作品就会发现,与人类智能的作品之间,尚存天壤之别,力图要让其取代人类智能的创作,存在着至少目前看来还无法逾越的障碍。
其一,人类的文艺作品是与情感密切相关的,尤其是诗歌,是“情动于中而形于言”的产物。而计算机,虽已能够越来越多地胜任人类的工作,但终不过是冷冰冰的机器,本身不可能产生情感,当然也很难生成文艺创作所需要的情感活动能力。实际上,在1949年,英国学者杰斐逊、洛夫莱斯夫人等,就从情感角度这样质疑过被称为“人工智能之父”的图灵关于计算机智能的设想。目前已有的人工智能创作,由于情感的缺乏,电脑诗人虽因自身的“数字计算”优势,能随机组合出一首诗歌,但实质上不过是基于“机械技能”的文字模块组合,其诗理、诗味与诗意,无论如何尚难与“情动于中而形于言”的“人类诗人”的作品相比。
其二,人类的文艺创作常赖于回忆性经验,如果缺少了回忆性经验,就不可能产生《红楼梦》这样伟大的作品。而有关学者早就指出,这类回忆经验,“绝非计算机科学那贫乏的语汇如‘贮存’‘提取’‘输入’‘输出’等所能充分加以表达的”。另有学者甚至断言:“不具有这种生物学基础的计算机软件,永远也不可能拥有回顾它的往事的经验。”回忆经验的缺失,自然也就成为人工智能创品无法等同于人类智能作品的要因之一。
其三,真正成功的文艺作品,是基于诗人、作家、艺术家个人经历、人生体验的产物,因而会独具生命个性,而人工智能之作,实际不过是计算机从数据库中调取、组合一些既有作品数据的结果,也就难免给人似曾相识之感。此外,文艺作品的个性不仅应体现于不同作家,还应体现在同一作家的不同作品中,而在这方面,电脑程序就更是无能为力了。
其四,文艺创作离不开作家、艺术家的理性思考,但正是在能够体现人工智能本质特征的“类似人一样进行思考和推理”这一理性能力方面,电脑与人脑之间也还存在着本质性区别。就人类的生命存在来看,情感、知觉、记忆与思维当然是其智能构成的关键因素,而迄今为止,无论多么先进的计算机,尚均不具备人类的这些智能要素。从发展前景来看,要使电子管、晶体管、集成电路等电气元件和线路所组成的物理装置具备人类特征的这些智能要素,也还面临着难以逾越的障碍。
当然,人类科学的进步自然是无止境的,随着计算机科学的不断进步,人工智能之于文艺创作的能力,无疑也会不断提高。可以相信,只要电脑未能逾越与人脑之间的鸿沟,人类的文学艺术就不会终结,真正优秀的文艺作品,仍需要人类自己的灵性创造。
AI人工智能创作的作品到底是不是艺术品
0分享至AI人工智能创作的作品到底是不是艺术品?我将从文化价值、美学价值、艺术手法3方面去分析!开宗明义,AI即为人工智能的缩写是研究、开发用于模拟、延伸和扩展人的智能的理论、方法、技术及应用系统的一门新的技术科学,AI创作是一种拟人化的表达,通过人输入算法程序或者给予数据,再经过AI系统对数据进行不断筛选而产生。在这里艺术价值就是指AI创作所体现出的文化价值、美学价值及艺术手法。感情因素过于主观,一千个人眼里有一千个哈姆雷特,想要得出AI创作的作品(包含书法、绘画、音乐、戏剧、小说、诗歌)是不是艺术品,就要分析作品是不是具有艺术价值,所以我们不能用单方面的感情作为判断是否具有艺术价值的标准,那么我通过三个方面判断。阐述AI创作的作品是否具有艺术价值,到底是不是艺术品。艺术品指的是艺术家创作有价值的艺术载体,指的是当代的艺术品!从文化层面来看,艺术是一个很重要、很普遍的文化形式,丰富而复杂的内容形式,人的实际生活一种精神产品!文化价值涉及到的是社会任务,满足文化需要的客体,体现了社会的人的文化创造!在当前社会的大发展时期,我们需要某种事物来完成人们的历史任务,而在商业发展的今天,人们得到了这种表达的机遇。回到主题,AI创作的作品(包含书法、绘画、音乐、戏曲、小说、诗歌)是不是艺术品?而艺术价值决定了它是不是艺术品的事实!艺术价值主要是指艺术品体现的文化价值、审美价值、艺术手段!具有不可复制和生活体验的历史价值和审美价值!从美学价值角度来看,美学是客观的,体验的、有逻辑规律。AI可以说是一种科技创新,在社会文明演进过程中不断体验带来的作用,它不具备,给人带来思考文化生活直接的劳动产出价值。一方面它摄取了我们劳动能力的基本的价值,一方面又给我们带来舒适享乐的体验!美学价值是具有艺术性,深刻性,丰富性!随着文化生活的多样性,一方面人们享有人工智能带来的体验感,另一方面它限制了人们创新价值!艺术品是带有人类审美活动的意识行为,自然它的美感就是它的艺术价值所表现。艺术手段艺术手段,也是我们说的艺术表现手法。是我们的艺术作品形式要素之一,艺术手法和内容形成了辩证关系,使内容得到充分表现,可以增强艺术作品的表现力和感染力,艺术手法服从内容的表达。体现了艺术作品在创作中,手法承受着体制的制约。艺术手法是否在创作中运用的恰当、娴熟、和谐、巧妙,是衡量作品的艺术性高低的重要标志之一。一个作品,缺失以上三个方面的标准,那么就失去了,艺术价值,不能称得上是艺术作品!艺术品的艺术价值它并不参与社会价值的体现!总结在某种程度上,AI给我们带来了不只是工作和生活上的便利效率,也让我们更直观尝到了科技快感。也加速了社会的发展!AI改变了各行各业,无论是机器人拖地、无人驾驶,机器人下象棋,无人超市、家居、制造、交通、娱乐各行各业都有AI的影子,取代和解决了,某些行业的沟通和运输,直接通过人工智能来完成任务!比如,商场里的自动DIY制作售卖手机保护壳,我们只需要在机器选着我们喜欢的图案,或是传输自己的画像或是图案,选着适合的手机型号保护壳,然后点击自动印刷,几分钟就可以得到定制的手机带图案的手机保护壳,费用低、速度快。直接少了印刷、运输、还有沟通!ChatGTP出现更是席卷生活的每个角落!艺术价值和艺术品之间的关系也是事关到知识产权的说法!AI创作的作品不受版权保护,这必然是成立的!我们说的以上三个因素,文化价值、美学价值、艺术手段其实是可以作为评判AI创作的作品是不是艺术品的标准范畴。既然AI创作作品不属于艺术品,那么它就不具有历史价值和审美价值!如今,AI创作的作品是不是艺术品已经不是很重要,有没有艺术价值也不重要。重要的是而是人类在发展过程中,要符合生存环境的自身经济价值,留下更多人类文化体验的历史任务!人类不断探索世界,这个时代的发展,不断的出现新事物,在解决某种问题的同时也给人类带来了优劣势的挑战,正在加速取代我们的某些职业的是科技的进步和人类文明的又一个里程碑!AI毕竟是程序式的人类作品,它慢慢取代的是我们体力劳动的辛苦工作,但同时值得我们深思的是,我们将要进入人与人之间的脑力上的内卷困境。(作者龙文鹏,本人认知有限,如有不足希望各位老师补充)©说明:图片、文字均由未定义美学原创/龙文鹏提供版权归原作者所有,任何个人或机构在未经允许不得擅自转载如需转载或其他,请留言公众号或电邮917344721@qq.com获取内容授权特别声明:以上内容(如有图片或视频亦包括在内)为自媒体平台“网易号”用户上传并发布,本平台仅提供信息存储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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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阅读下一篇/返回网易首页下载网易新闻客户端九歌——人工智能诗歌写作系统
九歌系统九歌是清华大学自然语言处理与社会人文计算实验室研发的人工智能诗歌写作系统。该系统采用最新的深度学习技术,结合多个为诗歌生成专门设计的模型,基于超过80万首人类诗人创作的诗歌进行训练学习。
区别于其他诗歌生成系统,九歌具有多模态输入、多体裁多风格、人机交互创作模式等特点。九歌系统及其研发团队致力于探索AI技术和人文领域的结合,助力AI赋能文学教育,为中华优秀诗词文化的传承与发展贡献力量。
九歌开发团队成员负责人:孙茂松教授
博士生:矣晓沅杨成陈慧敏
硕士生:郭志芃梁健楠
本科生:李文浩、张钰晖、胡锦毅
其他(曾)参与九歌研发的学生:杨宗翰、魏均宇等
实验室介绍清华大学自然语言处理与社会人文计算实验室(THUNLP)是国内开展自然语言处理相关研究最早、深具影响力的科研单位。在以孙茂松教授为带头人,刘洋副教授、刘知远副教授为骨干的导师队伍带领下,THUNLP实验室瞄准自然语言处理中的前沿课题,进行系统、深入的研究,涵盖机器翻译、知识图谱、问答系统、文本生成、中文分词、句法分析等领域,取得了一批高质量的研究成果。
相关链接:
THUNLP实验室主页:http://nlp.csai.tsinghua.edu.cn
THUNLPgithub:https://github.com/thunlp
THUMTgithub:https://github.com/thunlp-mt
THUAIPoet(九歌)github:https://github.com/thunlp-aipoet
人工智能生成内容是否享有著作权
人工智能的文字定义是指研究、开发用于模拟、延伸和扩展人的智能的理论、方法、技术及应用系统的一门新的技术科学。1956年由约翰.麦卡锡首次提出,当时的定义为“制造智能机器的科学与工程”。能够模拟人的思维过程,处理所获得的信息和数据,具备自主学习和解决问题的能力,这也让其与纯粹作为工具的机器区别开来。然而,根据现有技术水平,人工智能带有强烈的开发者意志,其参与只能够视为人类本身活动所利用的一种辅助性工具,并且人工智能机器人也无法以自己的意思表示独立作出一定的法律行为,其并不具有自然人和法人特有的意思表示能力、行为能力和责任能力。从目前的法律规定来看,也没有赋予人工智能法律主体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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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有著作权制度保护的是人类的智力成果,作品的作者必须是人类或者组织。在人工智能不具备法律主体资格的基础上,认定人工智能生成内容是否构成作品、是否享有著作权,就需要考量其生成内容本身是否符合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的构成要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二条规定,著作权法所称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因此,构成著作权法上的作品,必须满足四个要件:一、作品属于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二、作品具有独创性;三、作品可以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四、作品属于智力成果。
在菲林律所诉百度公司一案中,法院认为,涉案作品中的图形部分是菲林律所基于收集的数据,利用相关软件制作完成,虽然会因数据变化呈现出不同的形状,但图形形状的不同是基于数据差异产生,而非基于创作产生,不能体现菲林律所的独创性表达。菲林律师事务所虽然主张对上述图形的线条、颜色进行了人工美化,但并未提交证据予以证明。因此,涉案文章中的图形不构成图形作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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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信息保护对策-
结合本案,再参考目前对人工智能生成内容性质认定的众多案例,将生成内容适用作品认定标准再决定是否纳入著作权保护范围成为普遍做法。因此,为保证人工智能生成内容受到保护,需要满足著作权法对作品的构成要件,保证作品具有独创性等。
在法律没有明文规定的情况下,著作权法对构成作品的人工智能创作物所给予的保护与规制,有利于人工智能的创作与发展,为人工智能保护的立法完善提供现实基础。
作者:眷诚法务秦怡
图片:网络返回搜狐,查看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