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I“写”出来的作品 著作权到底归谁
这些天,ChatGPT成为人们持续关注的一大热点,除了能与人进行“聊天”外,其甚至能够自动撰写新闻、诗歌、视频脚本等。与此同时,不少人开始关注讨论AI写作涉及的著作权问题。扬子晚报紫牛新闻记者注意到,其实我国此前已有AI写作著作权纠纷案例。上海某公司因转发腾讯Dreamwriter智能写作助手生成的财经文章,被法院判赔1500元。那么,AI写出来的作品,著作权到底归谁?带着这些疑问,记者采访了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民二庭法官骆菁。
新闻背景转发腾讯AI的文章一公司被判赔1500元
其实早在此轮“ChatGPT热”出现之前,我国就已有AI写作著作权纠纷案例。
Dreamwriter是腾讯公司自主开发的基于数据和算法的智能写作辅助系统。2018年8月,腾讯证券网站上发表了由Dreamwriter智能写作助手创作完成的一篇财经文章,文章末尾注明“本文由腾讯机器人Dreamwriter自动撰写”。
该文发表当日,上海某科技有限公司在其经营的网站上转发了这篇文章。腾讯公司认为该行为侵犯了其享有的著作权,于是诉至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南山法院在判决书中,确认了该文章满足著作权法对文字作品的保护条件,属于我国著作权法所保护的文字作品。法院认为,该文章是由原告主持的多团队、多人分工形成的整体智力创作完成的作品,整体体现原告对于发布股评综述类文章的需求和意图,是原告主持创作的法人作品。
法院认定,被告公司未经许可,在其经营的网站上向公众提供被诉侵权文章内容,供公众在选定的时间、选定的地点获得的行为,侵害了原告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最终,南山法院判定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1500元。
专家指出,法院作出这样的判决,有利于鼓励相关人工智能产品的创新发展。同时,由于人工智能写作等毕竟属于新技术,在今后的司法实践中还会产生一些具体问题甚至争议,这需要在实践中加以探索研究,并通过立法等方式对相关问题进一步加以明确和规范。
问题来了多位专家:版权归属会是新问题
该如何看待AIGC(人工智能技术生成内容)及其未来前景?
清华大学新闻学院教授、元宇宙文化实验室主任沈阳用“代际升级”来描述ChatGPT带来的变革,在他看来,未来两三年AIGC和类ChatGPT产业将高速发展,带来移动互联网功能的进一步升级和变化。
业内人士认为,整体来看,AIGC未来有较广阔的发展空间,而目前在内容质量、投入成本、隐私规范、版权归属等方面仍存诸多问题。
沈阳说,目前已发现ChatGPT存在局限性,如基于知识产权、版权限制,专业报道内容不够,应对重复性问题的能力不足等。创新工场首席科学家、澜舟科技创始人周明表示,在长文本生成、视频生成、融入世界知识等方面,还需更好的建模方法。
此外,隐私保护问题备受关注。中国科学院自动化研究所紫东太初大模型研究中心常务副主任王金桥认为,目前相关应用的隐私保护还未设立清晰边界,法律也需进一步厘清完善。
虎符智库研究员李建平认为,如同其他人工智能模型一样,ChatGPT是把双刃剑,既可以提升效率,也可能被滥用于剽窃、欺诈和传播错误信息等有害活动。比如,对网络安全行业来说,既可以用来生成恶意软件,也可以成为网络防御者的有力工具。
在规范方面,AIGC与人类的内容生产方式和效率差异巨大,也会出现版权归属、标准判定等新问题。技术的提供方和使用方应加速协同构建完备、可执行的技术应用规范。据新华社
听法官说AI创作作品,著作权应属程序开发者
讨论ChatGPT等AI写作的著作权问题,首先要搞清楚AI创作内容是否属于著作权保护的“作品”范畴。
对此,骆菁认为,作品应当是人类的智力成果,AI算法能够通过数据分析和深度学习等技术,生成大量原创性作品。这些创作虽然是机器自动化操作而来,但AI本身是由人类作者设计的作品生成软件产生的成果,实际上是人机合作的智力成果。因此从这个角度看,AI创作并没有违背著作权法的人格主义基础,AI创作内容完全可以认定为著作权所保护的“作品”范畴。
那么,AI创作作品的著作权归属应如何认定呢?
骆菁表示,我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我国现行法律明确规定能够享有著作权的主体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法律将人(包括自然人和法律拟制的人如法人、其他组织)作为享有权利和履行义务的唯一主体。
因此,AI本身是不能享有著作权的,其并非法律主体。而AI具有独创性的生成物,其著作权应属于该程序的开发者。
具体的著作权归谁,得分情况而定
至于AI写作作品的具体著作权归属,还需根据情况而定。
骆菁介绍,如果由个人开发,那么该个人可被视为该作品的著作权所有人;如果是由法人或其他组织开发,那么该法人或其他组织可被视为该作品的著作权所有人,同时也应当根据开发者的贡献程度、或者开发者、投资者之间的具体合同来具体确定。
如果AI应用程序在用户使用条款中已经明确约定了相应的著作权归属,用户在利用AI应用程序生成论文并直接署名、发表的行为,事实上已经构成了对AI软件开发者著作权的侵犯。
此外还有一点应当注意,骆菁提醒,作为一种从大量原创性作品中发现规律,生成模板,利用算法组合素材的产物,AI的创作作品也可能出现与其所利用的与原创者的作品相似度较高、或者数据集与原创者相同的情况。在这种情况下,直接使用该创作作品,也可能在用户不知情的情况下构成对其他作者的侵权。(扬子晚报/紫牛新闻记者万承源通讯员逯雅娟)
【编辑:唐炜妮】人工智能的胜利AI绘画作品著作权归属及使用相关法律问题简析
一、前言自计算机发明以来,计算机能否替代人类的争论就持续不断,并在争议中不断发展。而在艺术领域,创作及审美应被认为是人类的专属的能力,但面对今年爆火的AI绘画程序,传统观念恐将再次被颠覆。
今年以来,各大企业纷纷推出了基于文本生成图像的AI绘画,如2月的DiscoDiffusion、4月的DALL-E2和Midjourney、5月由谷歌发布的Imagen和Parti模型、7月底的StableDiffusion以及2022年8月19日百度在中国图象图形大会发布的“文心·一格”,并由此引发了众多争议甚至是恐慌。Mimic在今年8月发布AI绘图软件后,因涉嫌未经许可转载或收录画师作品,在外网也已引发了较大范围的抵制活动,导致官方最终宣布关闭了相关测试功能。
Mimic发布AI绘画服务而在国内层面,目前国内尚未针对AI绘画的著作权归属及相关权利问题作出明文规定,但从法律法院此前的部分判决及软件的用户协议出发,或许可以在目前条件下窥见合理使用AI绘画软件的边界。
二、AI绘画作品的属性问题《著作权法》所保护的对象是“作品”,其定义在第3条进行了列明,即“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一定形式表现的智力成果”。《著作权法》同时通过列举的方式将文字作品;口述作品;音乐、戏剧、曲艺、舞蹈、杂技艺术作品;美术、建筑作品;摄影作品;视听作品;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示意图等图形作品和模型作品;计算机软件;符合作品特征的其他智力成果等列入到作品的范围内。从此处可以看出,《著作权法》判断某“成果”是否属于“作品”时,最主要考量的问题即是成果是否包含有独创性。
针对人工智能生成物是否具备独创性的问题,可以从国内两个具有代表性的案例中进行分析。
在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于2020年审结的“北京菲林律所诉百度公司著作权侵权案”中,菲林律所发布的大数据报告被他人在未经同意的情况下转载至百度百家号,菲林律所由此认为百度公司侵犯了其著作权中的信息网络传播权,遂向百度公司主张侵权赔偿。法院经审理,认为菲林律所所提交的大数据报告仅是根据现有数据搜集并分析而形成,不具备独创性,不属于《著作权法》的保护范围。法院在判决中作出如下评述:“软件开发者(所有者)没有根据其需求输入关键词进行检索,该分析报告并未传递软件研发者(所有者)的思想、感情的独创性表达,故不应认定该分析报告为软件研发者(所有者)创作完成。同理,软件用户仅提交了关键词进行搜索,应用“可视化”功能自动生成的分析报告亦非传递软件用户思想、感情的独创性表达,故该分析报告亦不宜认定为使用者创作完成。”
而同在2020年,深圳市南山法院则针对“腾讯诉网贷之家著作权侵权案”中作出了不一样的判决。2018年8月,腾讯公司在其下属网站中发布了一篇由腾讯旗下人工智能写作软件Dreamwriter生成的新闻,而该文在当日即被网贷之家转载,腾讯公司遂向法院起诉。法院经审理认为,相关文章“外在表现符合文字作品的形式要求,其表现的内容体现出对当日上午相关股市信息、数据的选择、分析、判断,文章结构合理、表达逻辑清晰,具有一定的独创性”,同时认为“该文章的表现形式是由原告主创团队相关人员个性化的安排与选择所决定的,其表现形式并非唯一,具有一定的独创性”,并最终确认该篇由人工智能软件生成的文章属于《著作权法》下的“文字作品”,受到我国法律的保护。
从以上两案可以看出,若人工智能生成物并非仅由现成数据拼凑而成,而是通过设计者的算法生成,具有一定的独创性,则将被认定为作品从而受到法律保护。而从AI绘画软件(或网站)的运行机制来看,用户通过输入一定关键词后由软件根据其特定算法输出具有观赏价值的图片或绘画,AI绘画作品符合上述案件中法院认定的独创性要求,应属《著作权》意义上美术作品。
三、AI绘画作品的著作权归属问题《著作权法》第2条规定了“中国公民、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作品,不论是否发表,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权”。从该规定可以看出,著作权仅能由民事主体享有,而显然AI并不具备民事主体能力,因此AI本身并非作品的作者。
而从上述“腾讯诉网贷之家著作权侵权案”中,法院也对该问题进行了评析,认为“如果仅将Dreamwriter软件自动运行的过程视为创作过程,这在某种意义上是将计算机软件视为创作的主体,这与客观情况不符,也有失公允”。法院最终根据《著作权法》第11条关于“由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主持,代表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意志创作,并由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承担责任的作品,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视为作者”的规定,将涉案文章的作者确定为腾讯公司。
通过查阅“文心·一格”的《用户协议与隐私》页面,其第5.4条已约定“用户在使用本服务中所产生的内容(如评论、个人动态等)的知识产权归飞桨文心一格或相关权利人所有”。同时在“文心·一格”的《服务使用协议》中,也再次强调了“基于本服务产生的知识产权与相关权益,均归我方或我方关联公司所有”。
“文心·一格”的《用户协议与隐私》因此,无论是现有法院判决或是相关AI绘画软件(或网站),均已确定AI绘画作品的著作权应属运营方或算法持有方。
四、AI绘画作品的使用限制对于用户而言,应从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以及软件(或网站)的用户协议两个方面同时考虑其使用的限制,以避免因不当使用而造成侵权。
(一)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
从法律的角度来看,《著作权法》第24条规定了13种可不经许可且不付报酬而使用他人作品的情况,与互联网用户较为密切的情形包括:
1.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如普通用户出于好奇心使用AI绘画软件并生成作品。
2.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如本文中为介绍AI绘画软件,使用AI绘画作品。
3.为报道新闻,在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中不可避免地再现或者引用已经发表的作品:如新闻报道中使用AI绘画所生成的作品。
4.免费表演已经发表的作品,该表演未向公众收取费用,也未向表演者支付报酬,且不以营利为目的:虽然此处仅针对“表演”,但对于AI绘画作品也可以参照适用,即如将AI绘画作品分享至朋友圈、某博或B站动态中而未获取利益的行为则属于合理使用;另一方面,如主播在日常直播中使用AI绘画软件的,则因直播属于接受打赏的营利行为,导致该行为将超出合理使用的范围,存在侵权风险。
(二)用户协议的相关约定
同样以“文心·一格”为例,其在2022年9月28日更新的“使用问题”栏目中,对用户生成的画作以及平台上的图片均进行了使用限制,约定“作品仅供体验、交流使用,不能用于商业用途”。
“文心·一格”的使用问题公示而采用了StableDiffusion的国外网站Dreamstudio则在其FAQ内明确表示由该网站生产的图像将完全开源,属于公共领域的无版权作品,这将意味着用户可以无限制地在包括商用领域内使用相关AI绘画作品。
同样作为国外网站的NovalAI,则在其2021年7月14日的用户服务协议中,明确约定用户将拥有所有软件生成内容的所有权。
NovalAI的用户服务协议综合上述意见,用户在使用AI绘画软件时应提前查看其用户协议,确保用户有权将AI绘画作品用于特定的领域。若软件明确约定作品无权利限制的,则用户可以放心使用;但若已经设定使用限制,则用户应遵守相关协议合理使用AI绘画作品。
五、AI绘画作品的抄袭问题分析如前文所言,AI绘画目前能在几秒内即生成一幅“像模像样”的作品,这将给辛苦学习并爆肝绘画的画师带来一定冲击,并招致了较大范围的抵制。
在此需要再次明确的是,我国《著作权法》并不保护诸如画种或画风等抽象的“思想”,而仅保护绘画中的具体元素等“思想的表达”,但也恰恰是“思想”方能体现作者的独创能力。在此背景下,若作者发现AI绘画作品与其本人作品存在相似的画风,则维权的难度将较大;只有在AI绘画作品存在明显抄袭的情形时,才可以向其主张侵权责任。
最近自动小说续写工具NovelAI在上线了配图软件后,也已出现AI绘图作品中出现模糊水印的情况,其背后的原因则是其被投喂了较多带有水印的图像作为学习素材,导致AI认为水印也属于绘图元素之一。
NovalAI所生成的图片从画师的角度而言,其发布在公共平台的作品均存在被爬虫获取作为AI学习素材的可能性,甚至进一步将会导致其作品中的某些元素被录入AI数据库中,在生成的AI绘画中体现。当画师发现存在上述问题时,可及时与相应的网站或软件联系,要求其删除相关数据,同时也可考虑参照外网画师的做法以公开声明的方式拒绝AI绘画网站收录其作品(但实际上可能效果有限)。
这里是法师路易斯,一名关注ACG领域的律师。如果各位读者老爷还有其他关心的法律问题,也可以评论或者私信留言,我们将继续讨论更多关于直播行业或其他领域的法律问题,ღ(´・ᴗ・`)比心捏
人工智能写作第一案落槌 AI作品受著作权法保护
人工智能写作领域第一案落槌法院首次确认
AI生成作品具独创性受著作权法保护
机器人不是人,它写出来的东西能享有著作权吗?
自人工智能蓬勃兴起,开始出现在新闻写作、视频音乐创作等领域后,有关人工智能作品的著作权问题就一直困扰着学界和实务界,争议颇多。
近日,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的一纸判决率先给出了司法方面的答案:AI生成作品属于著作权法保护范围。这一由腾讯公司状告“网贷之家”未经授权许可,抄袭腾讯机器人Dreamwriter撰写文章的案件,为人工智能写作领域第一案,以腾讯公司胜诉告终。
据了解,Dreamwriter是腾讯公司自主开发的一套基于数据和算法的智能写作辅助系统。自2015年8月20日开发完成以来,原告主持创作人员使用Dreamwriter智能写作助手每年可以完成大约30万篇作品。
涉案作品为2018年8月20日,由Dreamwriter智能写作助手创作完成的《午评:沪指小幅上涨0.11%报2671.93点通信运营、石油开采等板块领涨》财经报道文章,Dreamwriter软件在大量采集并分析股市财经类文章的文字结构,不同类型股民读者的需求基础上,根据主创人员独特的表达意愿形成文章结构,并利用收集的股市历史数据和实时收集的当日上午的股市数据,于股市结束的2分钟内完成写作并发表,文章末尾注明“本文由腾讯机器人Dreamwriter自动撰写”。
此文在腾讯证券网站上首次发表后,上海盈讯科技有限公司在该文章发表当日复制涉案文章,通过其经营的“网贷之家”网站向公众传播。这一行为在腾讯公司看来侵犯了其享有的著作权,被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认为,从涉案文章的外在表现形式与生成过程来分析,此文的特定表现形式及其源于创作者个性化的选择与安排,并由Dreamwriter软件在技术上“生成”的创作过程均满足著作权法对文字作品的保护条件,属于我国著作权法所保护的文字作品。
判决书显示:“涉案文章由原告主创团队人员运用Dreamwriter软件生成,其外在表现符合文字作品的形式要求,其表现的内容体现出对当日上午相关股市信息、数据的选择、分析、判断,文章结构合理、表达逻辑清晰,具有一定的独创性”。
法院同时认为,涉案文章是由原告主持的多团队、多人分工形成的整体智力创作完成的作品,整体体现原告对于发布股评综述类文章的需求和意图,是原告主持创作的法人作品。
法院最终认定,被告未经许可,在其经营的“网贷之家”网站上向公众提供被诉侵权文章内容,供公众在选定的时间、选定的地点获得的行为,侵害了原告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鉴于被告已经删除侵权作品,法院判定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的维权费用人民币1500元。
中山大学法学院教授李扬告诉《法制日报》记者,将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备独创性的人工智能生成物认定为作品并通过著作权保护,有利于鼓励作品的创作和传播,促进文化的多样性,同时激励人们研发能够减轻人的智力劳动和体力劳动、能够生成具备独创性作品的人工智能,并利用该人工智能进行作品创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