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行社会化职业技能等级认定
年底前分步取消技能人员水平评价类职业资格——推行社会化职业技能等级认定
国务院日前召开常务会议,研究决定分步取消技能人员水平评价类职业资格,推行社会化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国新办1月2日举行国务院政策例行吹风会,邀请人社部副部长汤涛、职业能力建设司司长张立新介绍有关情况并答记者问。
年底前技能人员水平评价类职业资格全部转为职业技能等级认定
“当前,我国经济发展过程中面临技能人才短缺的状况,亟须进一步深化评价制度改革,建立更加符合市场经济体制需要的评价机制,从而发展壮大技能人才队伍。”汤涛说。
我国的职业资格制度于1994年开始建立。在实施过程中,该制度逐步暴露出职业资格过多、过滥,影响就业创业,阻碍市场主体创造活力发挥等问题。因此,2013年以来,我国逐步推行职业资格制度改革,先后分7批取消了434项职业资格,占国务院部门设置职业资格总数的70%以上。
此番改革总体思路为对技能人员准入类职业资格继续实行职业资格目录管理;对技能人员水平评价类职业资格,按照“先立后破、一进一退”的原则分步取消,并推行职业技能等级制度。
根据安排,1月将开展首批职业资格转为职业技能等级认定试点工作,包括家政服务员、养老护理员等17个职业(工种)。2月将开展第二批试点,在车工、钳工、铣工、眼镜验光员等职业(工种)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认定试点。第三批职业资格的转化工作将在7月开展。最终,在2020年底前,要将技能人员水平评价类职业资格全部转为职业技能等级认定。
“将技能人员水平评价职业资格由政府认定改为实行社会化等级认定,接受市场和社会认可与检验,将有利于形成以市场为导向的技能人才培养使用机制,促进产业升级和高质量发展。”张立新说。
技能水平评价主体将由政府转为企业和第三方机构
全新建立的职业技能等级制度,与职业资格评价制度有何区别呢?
评价主体不同。职业资格评价是由政府认定的。而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是由企业等用人单位和社会培训评价组织这两类主体按照有关规定开展的。“作为用人主体,需要什么样的人才,企业是最清楚的。”张立新说,自2018年底以来,先后已有18家中央企业、30个省份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的900多家企业进行了试点。对社会人员和不具备条件的中小微企业职工,人社部门将面向社会,遴选第三方评价机构,为这两类人员提供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服务。
评价方式不同。职业资格制度是由政府部门进行能力鉴定,而职业技能等级制度,企业可以自主选择过程考核、结果鉴定、业绩评审、技能竞赛、校企合作等多种评价方式。
“这其中,政府跟市场的关系有了很大的转变,政府职能由过去直接鉴定发证转为组织制定职业分类、开发新职业、发布国家职业标准或评价规范,同时对鉴定实施机构进行监管。”张立新说,改革后真正做到了谁用人、谁评价、谁发证、谁负责。截至目前,由企业发放的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已达到4万多本,深受企业和广大职工的欢迎。
与此同时,张立新强调,水平评价类技能人员职业资格退出职业资格目录,不是取消职业,不是取消职业标准,更不是取消技能人才的评价。实行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后,对技能人才的培养培训、选拔使用、表彰激励都会起到积极作用,也能为技能人才成长成才提供更加广阔的天地。
政府将强化有效监管责任,确保技能人才评价有序开展
将技能人员职业资格转为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有效监管是关键。“为了把这项工作做好,在实施过程中,我们将对相关机构实行备案,并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汤涛说,一方面,将依托社会公开遴选的方式,选出有影响力、有质量、有公信力的社会培训评价组织和用人单位,并对他们进行监管;另一方面,也将稳妥做好职业资格实施机构的职能调整和转变工作,处理好相关人员的安置工作,确保职业技能等级制度平稳有序实施。
与此同时,人社部门还将做好职业标准开发,为规范、有序开展技能人才评价提供坚实基础。张立新介绍:在职业分类的基础上,人社部门将面向社会公开征集开发行业企业评价规范,并组织专家评估、论证,推动符合条件的行业企业评价规范上升为国家职业标准,为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提供依据。
对于备受关注的新职业问题,汤涛介绍:人社部已对外公示第二批新职业的相关情况,预计将在春节前后对外发布。人社部门将积极研究开发相关职业标准,为新职业人员的培训、技能等级认定提供依据。(记者李心萍赵兵)
人社部印发《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规程(试行)》
第五条探索建立职业技能等级认定与专业技术职称评审沟通衔接机制,推进工程技术领域高技能人才与工程技术人才职业发展贯通,搭建人才成长立交桥。
第二章职业技能等级认定的范围和依据
第六条职业技能等级认定的职业(工种)为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分类大典》中技能类职业(工种),以及后续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发布或备案的技能类职业(工种)。
第七条依据职业分类,制定国家职业技能标准,备案国内行业企业评价规范,借鉴参考国际先进标准,健全完善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标准体系。
第八条国家职业技能标准和行业企业评价规范是实施职业技能等级认定的依据。
国家职业技能标准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组织制定;行业企业评价规范由用人单位和社会培训评价组织参照《国家职业技能标准编制技术规程》开发,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备案后实施。
第九条职业技能等级一般分为初级工(五级)、中级工(四级)、高级工(三级)、技师(二级)和高级技师(一级)五个级别。用人单位可根据需要,在相应的职业技能等级内划分层次,或设立特级技师、首席技师等;社会培训评价组织一般按五个技能等级开展评价。
第三章用人单位和社会培训评价组织的遴选
第十条发挥市场、社会等多元评价主体作用,积极培育发展各类人才评价社会组织和专业机构,逐步有序承接政府转移的人才评价职能。
第十一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面向社会公开征集遴选拟纳入政府支持引导范围的用人单位和社会培训评价组织(以下统称评价机构),组织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认定。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征集面向全国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认定的评价机构。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征集面向本辖区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认定的评价机构。
第十二条具备以下条件的独立法人机构(含技工院校等职业院校),可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请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
(一)在中国境内依法登记,具有规范的财务制度和管理制度,社会信用良好,无违法违规、失信等不良行为记录;
(二)在拟开展评价的职业领域具有广泛的影响力,在所申报职业(工种)方面有较丰富的考核评价经验,具备相应的基础条件;
(三)有负责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的专门机构、与评价工作相适应的专职工作人员、专家团队及相应的场地、设备设施(含视频监控设备);
(四)坚持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不以人才评价为营利目的,能为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提供稳定的经费保障,其中用人单位还应建立培养与使用相结合、评价与待遇相挂钩的长效机制;
(五)具有完善的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质量管理措施,自愿接受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的监督。
第十三条申请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的机构,需按规定提交有关材料,并对其真实性、有效性、合法性负责。能通过网上核验的,可不提供书面材料。
第十四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根据实际需要,采取材料核验、专家论证、现场考察等方式进行技术评估,遴选确定评价机构及其评价职业(工种)范围。其中,社会培训评价组织的遴选确定,还应向社会进行公示,广泛征求各方面意见。
第十五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向社会公布评价机构目录。评价机构须同时签署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承诺书。
第四章职业技能等级认定的组织实施
第十六条评价机构应坚持人才以用为本原则实施职业技能等级认定,认定结果要经得起市场检验、为社会广泛认可。
用人单位对本单位职工(含劳务派遣人员)进行自主评价,符合条件的用人单位按规定对其他用人单位和社会人员提供职业技能等级评价服务。
社会培训评价组织按照市场化、社会化、专业化原则面向社会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认定。
第十七条评价机构实施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时,评价职业(工种)有国家职业技能标准的,依据国家职业技能标准开展评价活动;评价职业(工种)没有国家职业技能标准的,可依据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备案的评价规范开展评价活动。
第十八条评价机构依据国家职业技能标准或评价规范,结合实际确定评价内容和评价方式,综合运用理论知识考试、技能操作考核、工作业绩评审、过程考核、竞赛选拔等多种评价方式,对劳动者(含准备就业人员)的职业技能水平进行科学客观公正评价。开展评价命制试题试卷时,应当按照命题技术规程要求进行。
第十九条评价机构应当制定职业技能等级认定考务管理、质量管理、证书管理和收费标准等管理办法,并向社会公示公开。
评价机构应当建立考评人员和内部质量督导人员队伍,完善考核评价场地设施设备等,确保评价工作质量。
第二十条对经考试考核评审合格人员,评价机构可认定其职业技能等级,颁发相应职业技能等级证书。
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实行全国统一编码规则和参考样式。评价机构按照统一的编码规则和参考样式要求,制作并颁发职业技能等级证书(或电子证书,可将社会保障卡作为电子证书的载体)。纸质证书与电子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二十一条评价机构应定期报送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有关情况统计表。评价机构应将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发放数据报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职业技能鉴定中心,持证人员纳入技能人才统计范围。
评价机构应妥善保管评价工作全过程资料,纸质材料保管不少于3年,电子材料不少于5年,确保评价过程和结果可追溯、可倒查。
第五章服务和监管
第二十二条中国就业培训技术指导中心(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职业技能鉴定中心)依托技能人才评价信息服务平台,利用信息化手段,向社会提供评价机构和职业技能等级证书有关信息查询服务,内容包括评价机构名称、备案期限、评价职业(工种)及等级范围、国家职业技能标准或评价规范、职业技能等级证书有关信息等。
第二十三条有关职业技能鉴定中心要做好职业技能等级认定管理人员、考评人员、督导人员和专家队伍建设规划,指导评价机构做好人员培训,加强规范管理,提供技术支持和指导。
第二十四条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活动实行属地化管理,构建政府监管、机构自律、社会监督的质量监督体系。
第二十五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有关部门采取“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模式,通过调阅资料、现场检查等方式,对评价机构及其评价活动进行抽查检查;对群众投诉举报和媒体报道反映的问题及时调查核实处理。
第二十六条加强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质量督导,探索建立评价机构信用评估机制,动态公布评估结果。
第二十七条评价机构在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过程中,不履行工作承诺,经调查核实,退出评价机构目录;涉嫌违纪违法的,由有关部门严肃查处,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第二十八条评价机构退出评价机构目录的,应妥善处理后续工作,承担因违法违规行为造成的后果。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九条本规程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职业能力建设司和职业技能鉴定中心解释。
第三十条本规程自印发之日起试行。返回搜狐,查看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