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神经网络权值是什么意思,神经网络权重取值范围 人工智能产物的著作权问题是什么意思啊

神经网络权值是什么意思,神经网络权重取值范围

人工神经网络里的权值和权向量是什么意思啊??神经网络权值的具体含义是什么神经网络权值怎么确定?

神经网络的权值是通过对网络的训练得到的。如果使用MATLAB的话不要自己设定,newff之后会自动赋值。也可以手动:{}=;{}=。一般来说输入归一化,那么w和b取0-1的随机数就行。

神经网络的权值确定的目的是为了让神经网络在训练过程中学习到有用的信息,这意味着参数梯度不应该为0。

参数初始化要满足两个必要条件:1、各个激活层不会出现饱和现象,比如对于sigmoid激活函数,初始化值不能太大或太小,导致陷入其饱和区。

2、各个激活值不为0,如果激活层输出为零,也就是下一层卷积层的输入为零,所以这个卷积层对权值求偏导为零,从而导致梯度为0。扩展资料:神经网络和权值的关系。

在训练智能体执行任务时,会选择一个典型的神经网络框架,并相信它有潜力为这个任务编码特定的策略。注意这里只是有潜力,还要学习权重参数,才能将这种潜力变化为能力。

受到自然界早成行为及先天能力的启发,在这项工作中,研究者构建了一个能自然执行给定任务的神经网络。也就是说,找到一个先天的神经网络架构,然后只需要随机初始化的权值就能执行任务。

研究者表示,这种不用学习参数的神经网络架构在强化学习与监督学习都有很好的表现。其实如果想象神经网络架构提供的就是一个圈,那么常规学习权值就是找到一个最优点(或最优参数解)。

但是对于不用学习权重的神经网络,它就相当于引入了一个非常强的归纳偏置,以至于,整个架构偏置到能直接解决某个问题。但是对于不用学习权重的神经网络,它相当于不停地特化架构,或者说降低模型方差。

这样,当架构越来越小而只包含最优解时,随机化的权值也就能解决实际问题了。如研究者那样从小架构到大架构搜索也是可行的,只要架构能正好将最优解包围住就行了。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神经网络。

神经网络权值是什么?神经网络算法中权值W和阈值的定义是什么?神经网络中的权值和阈值什么意思神经网络算法中的weight是不是翻译为“权值”?权值指的是什么呢?我是一个初学者,希望能有人能帮助我。如何理解人工智能神经网络中的权值共享问题?

权值(权重)共享这个词是由LeNet5模型提出来的。以CNN为例,在对一张图偏进行卷积的过程中,使用的是同一个卷积核的参数。

比如一个3×3×1的卷积核,这个卷积核内9个的参数被整张图共享,而不会因为图像内位置的不同而改变卷积核内的权系数。

说的再直白一些,就是用一个卷积核不改变其内权系数的情况下卷积处理整张图片(当然CNN中每一层不会只有一个卷积核的,这样说只是为了方便解释而已)。

研究人工神经网络的权值分布有什么意义

神经网络一般都是非常庞大的,每个边对应一个权值,如果权值不共享的话,数据量就更大了,但是为了提高效率,引入了权值共享,但是还不够,想再次提高效率和精确度,进行主成分分析,把一些重要的权重保留,不重要的舍弃,你这个权值分布就很有意义了,比如权重是5的权值在概率上占到了百分之95,或者说主成分分析的结果前2类权重就占据了百分之80,那么剩下的权值就可以省略,当然这都是理论上的。

 

人工智能创造物知识产权归属的研判——以AIGC著作权作为切入点

技术的发展与革命一定程度带来了知识产权内容传播与创造的繁荣,但相关所有权归属等影响资本信心与产业发展的法律问题并没有得到确认,这在很大程度上给人工智能技术、知识产权内容发展与传播带来了影响。人工智能创造物的权利归属、如何进行登记与权利公示成为必须要解决的法律结点,本文拟对此展开探讨。

一、人工智能创造物著作权认定的必要性

(一)人工智能已大量参与作品创作活动

一般而言,法律具有相对的滞后性,新的经济基础与经济形势出现后,必然要有新的法律制度与体系对问题予以规制,并留出发展空间。“人工智能”(ArtificialIntelligence)概念于1956年在美国达特矛斯电脑大会上首次提出后,目前在产业发展与落地、技术研究等多方面掀起了热潮。[3]其运作机理在于:首先,由计算机程序设计者或使用者预先在人工智能机器人进行数据输入和算法设计,而后人工智能机器人以海量数据为基础进行深度学习,最后通过提取和分析数据进行精确操作。

在绘画、音乐、游戏、新闻等文化艺术领域,人工智能参与创作活动的现象已为常态。从美联社与人工智能公司合作开展的人工智能新闻写作平台Wordsmith[4],谷歌公司研发的绘画人工智能DeepDream[5]以及谱写乐谱的Magenta计划[6],到2017年微软开发的人工智能“小冰”完成了诗集《阳光失了玻璃窗》,美国工程师ZackThoutt设计的人工智能RNN续写世界知名小说《冰与火之歌》。[7]随着人工智能技术的突破,里约奥运会上亮相的写稿机器人、北京冬奥会上备受好评的AI手语主播、还有大火的“度晓晓AI虚拟数字人”,让公众对AIGC逐渐熟悉与习惯。中央广播电视总台更是成立了AIGC人工智能编辑部(网址:https://aigc.cctv.com/),深入探索将AI技术全面应用在新闻采集、生产、分发、接收和反馈中。

经济基础与上层建筑需要相互映衬,随着AIGC创作物的日渐丰富且形成常态,倒逼相关创作物的知识产权认定等相关法律问题与体系亟待解决。

(二)产业发展的基础在于所有权确认

无论是人工智能技术还是知识产权,都是国家竞争力与经济发展的核心要素。市场主体对人工智能技术与知识产权进行资本投入的持续性,一定程度上取决于能否在市场经济中得到回馈,这样才能刺激经济主体持续优化升级与技术革新。但市场收益来源于市场交易,市场交易的基础在于确权。如果AIGC独创物无法确权,会导致资本对人工智能技术及知识产权内容生成投入热情减少,同时亦会导致侵权行为得不到有效惩治。

医药创新领域,药物在研发过程中,AI被越来越多地用来发现新化合药物和重新利用药物。在这种情况下,可能有一项发明有资格获得专利,但没有一个人有资格成为发明人。如果这意味着不能授予专利,就等于“对DeepMind、西门子(Siemens)或诺华(Novartis)等投资人工智能的公司说,你不能在这些领域使用人工智能”。[8]

(三)AIGC所依赖的技术能力有助于国家数字经济战略

根据国务院印发的《“十四五”数字经济发展规划》,包括AI算法、算力在内的数字经济核心产业增加值在2025年将有望达到13.8万亿元,并通过这13.8万亿元数字经济核心产业,带动各产业间的数字化转型,推动数字技术与实体经济深度融合,让数字经济成为促进公平与效率更加统一的新经济形态。[9]以机器视觉技术、感知智能技术、机器学习、自然语言处理等为技术主导的人工智能服务也已经逐步完成了社会、市场的融入与磨合。

AIGC背后是以人工智能技术为核心,多项关键技术如多模态交互技术、3D数字人建模、机器翻译、语音识别、自然语言理解等能力共同整合加持而成,使得AIGC虚拟数字人可以实现人工智能与自然人之间进行生动地互动交流。上述关键技术,尤其是人工智能技术对于国家数字经济战略有重大影响。全球范围内,谷歌、微软、Meta等科技巨头及互联网大厂,都已在AI技术上深耕多年。随着AI理解和生成能力的不断进步,在数字人、智能助手、内容生成方向上有越来越多的产品落地,包括引擎厂商在内的工具及平台也在加速布局AIGC。

二、域外人工智能知识产权归属的立法经验与现状

(一)印度:承认人工智能可作为艺术品版权的合作作者

印度版权局首次将人工智能工具—RAGHAV人工智能绘画应用程序认定为版权艺术作品的合作作者。拥有该人工智能应用程序所有权的知识产权律师安吉特·萨尼(AnkitSahni)是该艺术作品的另一位作者,并已登记为版权所有人。他委托创作了一幅争议画作“Suryast”,由此可以相信,印度可能是首个在版权作品中承认人工智能程序享有作者身份的国家。

萨尼已经为两件人工智能生成的艺术品提交了版权申请。印度版权局拒绝了第一个将RAGHAV列为唯一作者的申请。萨尼和人工智能程序被列为共同作者的第二份申请于2020年11月被授予登记。版权登记是萨尼提交给印度议会常务委员会有关“保护人工智能创造的作品以及人工智能本身”的机密意见书的部分内容。RAGHAV代表着强大的人工智能图形和艺术可视化工具,以机器学习工程师拉加夫·古普塔(RaghavGupta)的名字命名,他于2019年在萨尼资助的一个项目中开发了该应用程序。

在其意见书中,印度议会常务委员会建议审查现有的《专利法》和《版权法》,将人工智能和人工智能相关发明纳入其中。[10]

(二)南非:发布全球首个将人工智能列为发明人的专利

该专利是一种基于分形几何的食品容器,南非将人工智能装置DABUS命名为发明人,认定该专利由其设计和制造。阿博特代表斯蒂芬·泰勒(StephenThaler)博士,泰勒是名为“Dabus”(统一感知的自主引导装置)的人工神经系统的创造者。泰勒声称Dabus是提高抓力和热传递的食品容器的唯一发明人。

自2018年以来,阿博特及其团队已在英国、欧洲和美国等十多个司法管辖区提交了将Dabus列为发明人的专利申请。英格兰和威尔士高等法院2021年支持英国知识产权局驳回这些申请。该法院指出,虽然Dabus创造了这些发明,但因为它不是“自然人”,所以不能被授予专利。欧洲专利局和美国专利商标局以同样的理由驳回了申请,阿博特的团队因此提起诉讼。[11]

(三)美国:美国版权局不予登记人工智能生成的作品

2022年2月14日,美国版权局审查委员会(CopyrightReviewBoard)再次拒绝了Abbott先生代理的StephenThaler提交的人工智能创作的作品“天堂入口”注册版权的复议请求,重申根据美国《版权法》的规定,要求作品包含人类作者身份。因此由人工智能创作的这幅“天堂最近的入口(arecententrancetoparadise)”作品,不能获得版权授权。

图一美国版权局审查委员会关于驳回请求的复函

2018年11月3日,泰勒提出申请,主张登记注册该作品的版权,该作者被认定为“创意机器(CreativityMachine)”,在泰勒给版权局的留言中记载,该作品“是由运行在机器上的计算机算法自动创建的”。

2019年8月12日,美国版权局注册专家的回复信表示,拒绝注册,理由是“缺乏支持版权声明所需的人类作者身份”。

2019年9月23日,泰勒要求版权局重新评估拒绝注册该作品的做法。美国版权局经评估,认为该作品“缺乏维持版权所需的人类作者身份”,因为泰勒“没有提供证据证明人类作者对该作品进行了充分的创造性投入或干预”。美国版权局于2020年3月拒绝了Abbott首次复议请求。版权局在首次复议中认为,其不会放弃最高法院及地方法院长期以来对《版权法》的解释,即只有由人类作者创作的作品才符合版权保护的法律和正式要求。

于是Abbott在2020年5月27日第二次请求美国版权局复议,并且重复了第一次复议的理由。泰勒要么提供证据证明该作品是人类创作的产物,要么说服版权局背离一个世纪的版权法,但是它二者都没做。

因此,美国版权局在第二次复议中依然认为,该作品不符合注册资格。这是在其审查了法定文本、司法判例和长期版权局的惯例后,再次得出结论,人类作者身份是美国版权保护的先决条件,所以该作品不能被注册。[12]

三、人工智能主体地位及其分类

按照人工智能技术在知识产权内容生成等常见领域中所体现出的参与度与智能水平,可以分为弱人工智能、强人工智能与超人工智能。

(一)弱人工智能(ArtificialNarrowIntelligence/ANI)

弱人工智能即擅长于某单一或特定方面的人工智能,如专注于完成语音识别、面部等图像识别、语言翻译与转换、新闻稿件书写等任务。在文字稿件书写领域,比较有名的就是写作机器人Dreamwriter。[13]它们一般仅是用于解决特定的具体类的任务问题而存在,往往基于统计数据以及开发者设定的预先模型,并从不断练习中归纳出模型。针对数字虚拟人技术,比较有名的为百度公司“度晓晓”等。

无论是日常常见的机动车还是通讯工具,均有很多的弱人工智能系统,从控制防抱死系统的电脑,到控制汽油注入参数的电脑,到查询天气情况、接受音乐电台推荐等很多应用,都是弱人工智能。

(二)强人工智能(ArtificialGeneralIntelligence/AGI)

强人工智能属于人类级别的人工智能,在各方面都能和人类比肩,人类能干的脑力活它都能胜任。它能够进行思考、计划、解决问题、抽象思维、理解复杂理念、快速学习和从经验中学习等等,并且像人类一样得心应手。

强人工智能系统包括了学习、语言、认知、推理、创造和计划,目标是使人工智能在非监督学习的情况下处理前所未见的细节,并同时与人类开展交互式学习。在强人工智能阶段,由于已经可以比肩人类,同时也具备了具有“人格”的基本条件,机器可以像人类一样进行独立思考和决策。

(三)超人工智能(ArtificialSuperIntelligence/ASI)

牛津哲学家、知名人工智能思想家NickBostrom把超级智能定义为“在几乎所有领域都比最聪明的人类大脑还要聪明很多,包括科学创新、通识和社交技能”。

在超人工智能阶段,人工智能已经跨过“奇点”,其计算和思维能力已经远超人脑。此时的人工智能已经不是人类可以理解和想象。人工智能将打破人脑受到的维度限制,其所观察和思考的内容,人脑也已经无法理解,人工智能将形成一个新的社会。[14]

(四)AIGC目前的发展阶段

从处理单一事项到能够综合实现思考、计划、解决问题、抽象思维、理解复杂理念、快速学习和从经验中学习等操作。以“度晓晓”为代表业内主流AIGC与虚拟人,已经可以实现多模态交互技术、3D数字人建模、机器翻译、语音识别、自然语言理解等多项技术的整合,实现智能语音搜索、搜索播报、实时交互与情感交流。

因此,目前AIGC的发展应当认为已经超一般的弱人工智能标准,无限地抵进强人工智能阶段,但未实现抵达与超越强人工智能,或称通用人工智能标准。对于该达成时间,圣达菲研究所的人工智能专家梅兰妮·米切尔(MelanieMitchell)与埃隆·马斯克(ElonMusk)有过切实的讨论与争议,他们争议的焦点在于该达成时间为2029年。目前制约强人工智能指标达成的难点还有:1.复杂的认知系统尚未打造;2.思考、计划、解决问题、抽象思维、理解复杂理念、快速学习和从经验中学习等能力全方面达到人类水平,并且能够有效整合与运转;3.对于人类自身能力的准确定义等。

图二人工智能专家梅兰妮·米切尔与埃隆·马斯克关于AGI节点的讨论

四、人工智能创造物在知识产权领域内的讨论

(一)人工智能创作物是否构成作品

1.弱人工智能的创造过程凝聚程序创作者的独创性选择。

在弱人工智能时代,人工智能创作物主要是基于算法和数据,背后主要还是人的因素,然而在强人工智能时代,人工智能已经具备了神经学习能力,越来越类似于人类的思维,而且可以进行非监控性训练。虽然在当前,人工智能创作仍然限于一定的模板或固定格式下,但是未来人工智能的学习和创造会具有更多的自主性,同时体现独创性的选择,这种选择从表现而言体现为AIGC自身的选择,根源为人工智能开发者的选择与偏好。[15]

2.在强人工智能时代,人工智能具有很强的神经学习能力和自主意识能力,具有独立创造的基础。

这将对传统哲学上对主体客体的认知产生颠覆性的影响。而且有学者主张人工智能具有独立自主的行为能力,有资格享有法律权利并承担责任义务,人工智能应当具有法律人格。[16]当然这种法律人格是一种有限的法律人格,应该受到人类的严格监管。现实的例证是在2017年10月26日,机器人索菲亚被沙特阿拉伯授予了该国的公民身份。[17]

3.人工智能作品形式的否定会影响现有法人作品的认定逻辑。

如果人工智能生成的过程没有思想和情感,没有体现个性,则生成物不应被认定为作品。著作权法上有法人作品这一类型,但法人主要进行投资、组织、协调、提供资料等,并没有进行直接的创作。既然能承认法人作品,为何不能承认人工智能创作物,制度上的不一致将会导致逻辑上的混乱。

4.人工智能作品的法律核心结点在于权利归属而非作品的认定。

就已有司法判例Dreamwriter案与著作权法中关于作品的定义而言,人工智能著作权内容对于达到独创性作品标准的,一般认定为作品是没有法律障碍的。独创性中所谓“人”的创作这一理解,说到底是一个权利归属问题。[18]作品的创作与作品的归属是两个完全不同层面的问题,决定权利归属的人的因素,不应当成为认定是否具有创造性的条件。

(二)知识产权归属分析——以Dreamwriter案为例

1.案例要旨

文章是否构成文字作品的关键,在于判断涉案文章是否具有独创性。通过人工智能生成文章作品,具有独创性的,拥有著作权。他人未经著作权人许可,擅自使用该文章作品的,构成著作权的侵权。

2.案件情况

Dreamwriter计算机软件系由某公司关联企业自主开发并授权其使用的一套基于数据和算法的智能写作辅助系统。2018年8月20日,某公司在该公司门户网站财经板块上首次发表了标题为《午评:沪指小幅上涨0.11%报2671.93点通信运营、石油开采等板块领涨》的财经报道文章(以下简称“涉案文章”),末尾注明“本文由腾讯机器人Dreamwriter自动撰写”。

同日,盈某科技在其运营的“某贷之家”网站发布了标题为《午评:沪指小幅上涨0.11%报2671.93点通信运营、石油开采等板块领涨》的文章。经比对,该文章与涉案文章的标题和内容完全一致。

该公司遂将盈某科技诉至广州南山区法院,并诉称:涉案文章是由其组织的包含编辑团队、产品团队和技术开发团队在内的主创团队利用Dreamwriter软件,在大量采集并分析股市财经类文章的文字结构、不同类型股民读者需求的基础上,根据其独特的表达意愿形成文章结构,并利用其收集的股市历史数据和实时收集当日上午的股市数据,于2018年8月20日11时32分(即股市结束的2分钟内)完成写作并发表。涉案文章的生成过程主要经历数据服务、触发和写作、智能校验和智能分发四个环节。

原告公司认为,涉案文章作品的著作权应归其所有,盈某科技的行为侵犯了其信息网络传播权并构成了不正当竞争,故起诉要求被告立即停止侵权、消除影响并赔偿损失。

针对原告公司的诉请,被告盈某科技未发表答辩意见。

3.审理情况

南山区法院审理后认为,涉案文章是否构成文字作品的关键在于判断涉案文章是否具有独创性,而判断步骤应当分为两步:首先,应当从是否独立创作及外在表现上是否与已有作品存在一定程度的差异,或具备最低程度的创造性进行分析判断;其次,应当从涉案文章的生成过程来分析是否体现了创作者的个性化选择、判断及技巧等因素。在具体认定相关人员的行为是否属于著作权法意义上的创作行为时,应当考虑该行为是否属于一种智力活动,以及该行为与作品的特定表现形式之间是否具有直接的联系。

涉案文章由原告主创团队人员运用Dreamwriter软件生成,其外在表现符合文字作品的形式要求,其表现的内容体现出对当日上午相关股市信息、数据的选择、分析和判断,文章结构合理、表达逻辑清晰,具有一定的独创性。从涉案文章的生成过程来分析,该文章的表现形式是由原告主创团队相关人员个性化的安排与选择所决定的,其表现形式并非唯一,具有一定的独创性。

涉案文章的创作过程与普通文字作品创作过程的不同之处,在于创作者收集素材、决定表达的主题、写作的风格以及具体的语句形式的行为,也即原告主创团队为涉案文章生成作出的相关选择与安排,和涉案文章的实际撰写之间存在一定时间上的间隔。涉案文章这种缺乏同步性的特点,是由技术路径或原告所使用的工具本身所具备的特性所决定的。

本案中原告主创团队在数据输入、触发条件设定、模板和语料风格取舍上的安排与选择,属于与涉案文章的特定表现形式之间具有直接联系的智力活动。原告主创团队相关人员的上述选择与安排,符合著作权法关于创作的要求,应当将其纳入涉案文章的创作过程。

综上,从涉案文章的外在表现形式与生成过程来分析,该文章的特定表现形式及其源于创作者个性化的选择与安排,并由Dreamwriter软件在技术上“生成”的创作过程,均满足著作权法对文字作品的保护条件,法院认定涉案文章属于我国著作权法所保护的文字作品。

法院同时认为,涉案文章是由原告主持的多团队、多人分工形成的整体智力创作完成的作品,整体体现原告对于发布股评综述类文章的需求和意图,是原告主持创作的法人作品。[19]

4.关于著作权归属的引申思考

通过上述案例可知,针对人工智能主体地位及其分类而言,在弱人工智能形态下,人工智能创造物的著作权归属应当属于人工智能开发者所有,即目前情况下AIGC的创造物的著作权应当属于人工智能程序开发者,一般而言为法人所有。对于强人工智能与超人工智能的情况,在当下法律环境下,应当按照上述标准以人工智能程序开发者作为知识产权权利人作为最低标准,同时建议参考国外立法,可以考虑将该人工智能程序与人工智能程序开发者作为共同作者。此种情况有利于解决该人工智能对外侵权时的责任承担问题。

(三)混合登记法——人工智能发展过渡期的建议

1.以人工智能程序开发者为权利主体且同时标注人工智能程序名称

在目前情况下,对于人工智能创造物的著作权登记情况,建议同时标注人工智能程序名称,此种情况下可以同时适应弱人工智能、强人工智能、超人工智能三种情况,能够适应我国人工智能产业的发展现状并预留未来发展空间。同时能够在人工智能程序与技术对外出租、出资的情况下,对相应知识产权生成物予以留痕,防止出现人工智能开发者与使用者之间的矛盾。另外,能够进一步激发人工智能开发者的热情。

2.以人工智能程序与程序开发者为合作作者

尤其在人工智能发展到强人工智能、超人工智能时,其能够在深度学习后,在人工智能程序开发者选择、判断与选取的基础上,人工智能程序能够一定程度上作出自己的选择、判断,能够具有一定自身的独创性因素。因此建议可以将该人工智能程序与相应开发者共同作为合作作者。

结语

自从人工智能技术开始应用在新闻撰写、绘画、诗歌写作等领域后,有关人工智能生成物的著作权问题就一直在困扰着学界和实务界,争议颇多。将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备独创性的人工智能生成物认定为作品并进行著作权保护,符合著作权法激励创作的立法宗旨,有利于激励人们主动利用人工智能进行创作,也有益于人工智能产业的良性发展。[20]

从经济学的角度看,人工智能生成物能够满足市场的实际需求,促进了知识的传播和文艺的繁荣。内容始终是著作权的核心,市场需要大量的文化内容。人工智能生成物具有较大的市场价值,其开发和应用均需要通过大量的成本投入才能完成,如果不对其进行保护,让其进入公有领域,则没有人愿意为人工智能进行投资。人工智能生成物在整体上增加了民众的社会福利,基于法律政策的考量,应当将其认定为作品。从国际战略竞争的角度,中国已经在人工智能领域取得了一定的优势,如果不借助法律政策进行巩固,中国难得的优势亦将有失去之风险。至于人工智能生成物的归属,人工智能的目的在于解放人,解放人的劳动力,如同我们雇佣的“人”一样,来替我们处理特定的事项。因此,本文建议,最低标准参考雇佣作品的理论和制度确定归属规则。[21]

来源:版权理论与实务杂志

编辑:Shar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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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工智能AI涉及的版权和著作权归属问题

根据现行法律规定,由AI生成的内容的版权和著作权归属问题还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因此,这个问题目前仍然存在争议和不确定性。

按照美国法律规定,版权和著作权是由人类创作者持有的。这意味着,如果一个AI系统生成的内容被认为具有版权和著作权,那么这些权利应该由使用AI系统的人或组织持有。

然而,随着人工智能技术的不断发展,相关法律法规可能会随之变化。因此,对于这个问题的回答可能会随着时间的推移而发生变化。

目前中国的法律法规是没有说必须由人类创作者持有。不区分人还是AI生成.

如果权利归属使用ai系统的人,那平台方再次生成相同内容是否构成侵权呢?

如果由AI系统生成的内容的版权和著作权归属于使用AI系统的人或组织,则平台方再次生成相同内容可能构成侵权。这是因为平台方复制使用AI系统生成的内容,相当于复制了被认为是使用AI系统的人或组织创作的原创作品,而未经原作者同意的情况下进行复制是侵犯版权和著作权的行为。

然而,这个问题的具体解答可能取决于特定情况下的各种因素,例如是否存在特定的许可协议或使用条款,以及AI生成的内容的独创性和创造性等等。因此,在具体情况下,涉及到权利归属和侵权问题时,需要根据当地的法律法规进行评估和处理。

而如果版权著作权归属为AI平台方,那AI的训练数据也是采集互联网的公开数据,那这些数据是否经过授权也是个问题,这些数据在没有明确授权的情况下,用于训练数据并基于此生成数据,那可能会造成侵权。这些问题是值得我们思考。

在中国使用爬虫技术爬取未经授权的内容是非法的,前几年因此被抓的很多。所以ai带来的数据输入和输出引发的法律风险我认为会是一个很大的问题,在人工智能发展的今天如果我们大量的使用ai技术,那带来的法律诉讼会爆发,而各个国家可能需要尽快完善人工智能法律法规从而搭上AI的快车,否则各方每天面临法律诉讼可能会导致ai行业发展受限。

那最近特别火的chatgpt如何规避此类风险,据说国外已经有人在告openai公司,就是因为openai采集了数据用于训练,并基于此生成内容并用于商业用途,尤其是艺术类的内容等等。

我因此问了一下chatgpt机器人关于它生成内容法律问题,得到的回答是:

作为一个AI模型,ChatGPT本身并不生成或持有版权和著作权,因为它只是在训练数据集中学习和模拟语言模式和结构。因此,使用ChatGPT生成的内容的版权和著作权应该归属于使用ChatGPT的个人或组织,具体情况需要根据当地的法律法规进行评估和处理。如果您想在使用ChatGPT生成的内容时避免法律风险,建议您注意以下几点:确保您在使用ChatGPT生成的内容时遵守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尤其是版权和著作权方面的规定。如果您使用ChatGPT生成的内容用于商业用途,您需要获得原始数据的授权,并且需要进行额外的法律审核。在使用ChatGPT生成的内容时,请确保遵守适用的使用条款和许可证,以避免版权和著作权问题。如果您需要使用ChatGPT生成的内容作为原创作品的一部分,请确保对原始数据和您的作品进行适当的修改和重构,以使其更具原创性和独创性,避免侵犯他人的版权和著作权。总之,要避免法律风险,您需要了解当地法律法规和政策,合法使用ChatGPT生成的内容,并尽可能保持其原创性和独创性。如果您有任何疑问或担忧,建议咨询专业律师的意见。

我还问了一下“chatgpt采集的数据是否经过了授权”,得到的答案如下:

ChatGPT是由OpenAI开发的一款自然语言处理模型,它的训练数据集主要来自于公开的互联网文本和书籍等资源。这些数据来源可能包含一些版权保护的内容,因此对于这些数据的使用是否经过了授权是一个有争议的问题。OpenAI在开发ChatGPT时致力于保护版权和隐私,他们遵循了相关的法律法规,并与版权所有者进行了联系和协商。OpenAI还采取了一些技术措施,如对文本数据进行脱敏处理,以保护隐私和版权。不过,由于训练数据集的规模和复杂性,有时候可能会存在一些数据来源的版权问题,这需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总之,OpenAI承诺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并尽力保护版权和隐私,同时提供公平和透明的服务。

所以目前人工智能涉及的版权和著作权问题没有一个定论,我相信随着chatgpt的火爆,可能会推动各个国家尽快完善人工智能的相关法律法规。

ChatGPT生成作品的著作权法律问题

2.人工智能(AI)不能是作品的著作权人

根据《著作权法》第三条,本法所称的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一定形式表现的智力成果。

由该条可知,要成为著作权法上保护的作品,不仅需要具有独创性,而且还需是智力成果。而这里的智力成果指的是人的智力成果。虽然《著作权法》第三条没有写明该智力成果需是人的智力成果,但是根据《著作权法》第二条可知,著作权利人需是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外国人或者是无国籍人。

因此,人工智能(AI)不能是作品的著作权人。换言之,在判断人工智能(AI)生成作品能否受著作权法保护时,需要判断该作品是否是人的智力成果。

3.相关案例分析

本文将给出两个案例,分别就人工智能(AI)创作的作品受著作权法所保护,以及不受著作权法所保护的情形进行举例,以期读者能更了解法院对人工智能(AI)生成作品是否能被著作权法保护的认定标准。

案例一:人工智能(AI)创作的作品受著作权法所保护的情形

在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与上海盈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侵害著作权纠纷、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中,原告做主张的涉案作品是由原告利用Dreamwriter软件完成写作。

对于由该Dreamwriter软件创作的作品,法院认为,涉案文章的创作流程主要经历数据服务、触发和写作、智能校验和智能分发四个环节。本案中原告主创团队在数据输入、触发条件设定、模板和语料风格的取舍上的安排与选择属于与涉案文章的特定表现形式之间具有直接联系的智力活动。从整个生成过程来看,Dreamwriter软件的自动运行并非无缘无故或具有自我意识,其自动运行的方式体现了原告的选择,也是由Dreamwriter软件这一技术本身的特性所决定。因此,从涉案文章的生成过程来分析,该文章的表现形式是由原告主创团队相关人员个性化的安排与选择所决定的,其表现形式并非唯一,具有一定的独创性,构成作品。

综上所述,在该案中,法院认为创作者收集素材、决定表达的主题、写作的风格以及具体的语句形式即表现了原告主创团队为涉案文章生成作出的相关选择与安排,体现了人的智力活动,且有一定独创性,构成作品。

其次,关于该作品的著作权的归属,法院认为,涉案文章是由原告主持的多团队、多人分工形成的整体智力创作完成了作品,整体体现原告对于发布股评综述类文章的需求和意图,因此,法院认定涉案文章属于法人作品,由原告享有著作权。

案例二:人工智能(AI)创作的作品不受著作权所保护的情形

在北京菲林律师事务所与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侵害作品署名权纠纷、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在某数据库提交了“关键词”搜索,应用“可视化”功能自动生成了分析报告。对于数据库自动生成的分析报告是否构成作品的问题,法院认为,自然人创作完成应是著作权法上作品的必要条件。而此份分析报告的生成过程有两个环节有自然人作为主体参与,一是软件开发环节,二是软件使用环节。

软件开发者(所有者)没有根据其需求输入关键词进行检索,该分析报告并未传递软件研发者(所有者)的思想、感情的独创性表达,故不应认定该分析报告为软件研发者(所有者)创作完成。

而软件用户仅提交了关键词进行搜索,应用“可视化”功能自动生成的分析报告亦非传递软件用户思想、感情的独创性表达,故该分析报告亦不宜认定为使用者创作完成。

分析报告系数据库利用输入的关键词与算法、规则和模板结合形成的,某种意义上讲可认定该数据库“创作”了该分析报告。由于分析报告不是自然人创作的,因此,即使该数据库“创作”的分析报告具有独创性,该分析报告仍不是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

综上所述,该案中,法院认为,用户在该分析报告中只提交了关键词,应用“可视化”功能自动生成的分析报告不是传递软件用户思想、感情的独创性表达,因此不能认为是该分析报告是使用者创作完成,因此该分析报告仍不是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

另外,法院虽然认为该分析报告不是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但是认为分析报告的产生既凝结了软件研发者(所有者)的投入,也凝结了软件使用者的投入,具备传播价值。经过分析,法院认为该分析报告的相关权益应由软件使用者享有。

三、ChatGPT生成作品能否受著作权法所保护

对比上述两个案例,第一个案例是原告在用AI软件进行文章创作时,在数据输入、触发条件设定、模板和语料风格的取舍上的安排与选择,因此法院认为原告主创团队为涉案文章生成作出的相关选择与安排,体现了人的智力活动,且有一定独创性,构成作品。

而第二个案例是原告用AI软件创作分析报告时,只输入了“关键词”,然后应用“可视化”功能自动生成的分析报告,法院认为该行为创作的分析报告不是传递软件用户思想、感情的独创性表达,因此不能认为是人的智力活动,不构成作品。

通过对比可知,第一个案例的原告在AI软件生成作品时,投入了更多的智力活动和作品干涉,可体现出其对作品的选择与安排。而第二个案例,原告只输入了“关键词”后生成报告,由于没有投入更多的智力活动,则不能认为是原告的智力活动。

那么,对于ChatGPT生成作品能否受著作权法所保护,我们先分析下ChatGPT的创作过程:

笔者在ChatGPT聊天页面,输入“请描写一段满天飞雪的场景”后,ChatGPT就自动生成了作品,如下图所示。

从上述ChatGPT创作作品的过程来看,与第二个案例更为相似。在第二个案例中,用户输入“关键词”,按“可视化”后威科先行AI便自动生成了分析报告。而ChatGPT亦是如此,在使用者输入指令后,ChatGPT便生成了相关文字。

若类比适用第二个案例的裁判规则,那么ChatGPT所生成的文章可能就不构成著作权法上的作品,因此则可能不受著作权法所保护。

举证问题

虽然理论上ChatGPT生成的作品可能是不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但是在司法实践中,若使用人用ChatGPT的生成文章主张著作权,被告要证明该文章乃ChatGPT生成作品的举证极其困难。

首先,被告要发现该文章是ChatGPT所生成的也很有难度。笔者两次用题为“AI技术如何改变生活”让ChatGPT写篇文章,ChatGPT生成了两篇不同的文章,如下图。因此,被告可能较难发现原告的文章是ChatGPT生成的作品。

其次,被告要举证证明原告的文章是ChatGPT所写的也很有难度。因为即使被告能证明ChatGPT能生成原告的文章,原告可能也会抗辩其文章创作于ChatGPT生成作品之前,ChatGPT是参考或者抄袭了他的文章。

当然,水能载舟,亦能覆舟。使用者使用ChatGPT生成作品时,也有可能作为被告。由于ChatGPT基于海量数据库,且用户已突破一亿,很有可能生成相同的文章。这样,之后生成文章的使用者极有可能侵犯在前生成文章使用者的权利。根据之前论述,之后生成文章的使用者抗辩时在举证方面极有难度。

四、结语

综上所述,使用者在使用ChatGPT生成作品的同时,亦可能面临相关法律风险,因此,需要使用者给予重视并防范风险。笔者认为,我们可以借助人工智能,但不能完全依赖于它,有时候创作的过程比结果更重要。

本文抛砖引玉,对ChatGPT生成作品的相关著作权法律问题进行分析,希冀对读者在使用ChatGPT生成作品时以及各位同仁若处理相关案件时有所助益。

来源:知产力

作者:朱玮洁,上海漕溪律师事务所,本文仅代表作者观点,不代表中心立场返回搜狐,查看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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