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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工智能与法律的对话 人工智能与法律的对话2书评

人工智能与法律的对话

无论生物学意义上的自然人类(以下简称人类)是否做好准备,人工智能时代正逐步走来,而这恰恰是由人类自身所引起。

初级的人工智能或许能为人类带来便捷,在我国,或许还能带来规则意识,甚至法治理念的真正普及。这是因为,人工智能的本质就是算法,任何算法必然建立在对某项事物认识的共性与常识之上。也正是在此意义上,人工智能能为人类服务,能代替自然人为人类服务。初级的人工智能,如果还没有深度学习能力,或者深度学习能力尚不充分,它就难以进行诸如自然人价值判断与情感判断的活动,比如包含爱的交流与体验,难以对疑难案件作出理性裁判,对案件的漏洞填补与价值补充等。在此意义上,人工智能产品还主要表现为人工智能物,仅在有限的意义上具有自然人的属性。但即便是初级的人工智能,在我国也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主要表现为规则意识与诚信观念的建立。人工智能最核心的“大脑”就是算法,算法本身便是规则。初级人工智能对人类的服务就是规则服务;而人类要接受人工智能的服务,就必须接受算法设定的各种规则。人工智能,尤其是结合网络运用的人工智能,会促使与提升自然人的规则意识,因为无论自然人在线下是否遵守规则,也无论规则在线下如何难以推行与实现,只要自然人接受线上服务,就必须遵守线上规则;无论自然人在线下如何不守信,他在线上也必须诚实,否则他就进入不了虚拟世界,便也无从获得特定人工智能的服务。在初级的人工智能时代,人类仍是核心,是世界的主宰,毕竟自然人仍是规则的制定者,是人工智能的服务对象。

而到了高级人工智能时代,即,当人工智能能够进入深度学习与感情交流,可以进行团体合作与共同行动时,换句话说,当人工智能可以改变甚至完全脱离自然人为其设计好的初始算法而创制新的算法时,那时的人工智能物便实实在在地变成了人工智能人。人工智能人如何改变自然社会,甚至如何引导与影响整个自然社会走向,已非自然人所能完全掌控与想象,恐怕也为人工智能人本身所不知。尤其是,当人工智能人可以在虚拟世界制定规则(创制新的算法),而这种规则又必然会影响到自然世界时,那时自然世界的主宰到底是人工智能人,还是自然人,或许现在的我们(人类)已经难以给出确定答案。那时的人类在自然世界或虚拟世界中处于何种主体地位,现在的我们也不得而知。当人工智能人有了情感交流能力并具有生物生成功能后,在自然人与自然人、人工智能人与人工智能人以及自然人与人工智能人之间的多元关系中,谁来制定规则,为谁制定规则,谁是自然世界或者虚拟世界的主宰或规则主体,以及各种形态主体之间具体的生活样态如何等问题,可能都远远超出了我们当下的想象,或许那时的社会状态本身就不可想象!

正是为了认真面对这些问题,警惕与体味这些问题,以便未来更好地深入研究或应对这些问题,上海人民出版社曹培雷副总编辑、法律与社会读物编辑中心苏贻鸣总监、秦堃编辑等及本人一起探讨决定编译人工智能丛书,帮助我国读者了解既有的人工智能研究,并以此为切入口对人工智能进行深度了解与学习。我们筛选并翻译了国外有关人工智能研究的较有影响力的三部经典著作,推介给中国读者。这三部著作便是意大利学者乌戈·帕加罗所著的《谁为机器人的行为负责?》、美国律师约翰·弗兰克·韦弗所著的《机器人是人吗?》以及美国学者瑞恩·卡洛、迈克尔·弗鲁姆金和加拿大学者伊恩·克尔编辑的文集《人工智能与法律的对话》。

《谁为机器人的行为负责?》一书,由张卉林、王黎黎和笔者共同翻译。该书通篇都在试图回答一个问题:“谁来承担责任(WhoPays)”。作者建构了一种分析法律责任模型。他在刑法、合同法和侵权法的框架下讨论了27种假设情况,例如刑法中的机器人士兵、合同法中的外科手术机器人以及侵权法中的人工智能雇员等,目的是分析在不同的情况下设计者、生产者、使用者和机器人之间应当如何分配责任。作者还讨论了机器人对现代法学体系中的若干重要内容带来的挑战,比如刑法中的正义战争理论、合同法中的代理资格以及侵权法中的责任承担。上述问题的讨论建立在作者对法律责任和义务的概念的分析基础上,讨论法律基础是否会受到机器人技术的影响。最后,作者讨论了“作为元技术的法律”,即如何通过法律实现对技术发展的控制。

《机器人是人吗?》一书由刘海安、徐铁英和向秦翻译。该书认为,人工智能可以达到如同与真人一样进行语音交流的程度,并自主学习知识和判断问题。作者讨论了人工智能的知识产权享有和责任承担问题。作者认为,面对人工智能承担法律责任,可以通过人工智能保险或储备基金支付赔偿费用。如何规范人工智能?作者以美国各州对自动驾驶汽车的相关立法为例,对未来人工智能统一立法作出合理预测:(1)当产品制造商、开发商和人类都没有过错时,不同体系的机构将会为涉及人工智能的事故受损者建立赔偿或补偿基金;(2)至少在初期,很多形式的人工智能产品的使用将被要求获得执照许可背书;(3)在初期,往往需要对人工智能进行人为监督,但是最终,只有那些主要用于改善人类表现的人工智能才需要人为监督;(4)尽管最初的立法将会经常把人类作为操作者(行为人),即使这种标签不适用于人工智能的类型,但最终立法会在以确定操作者责任为目的时变得更加细分;(5)立法将始终区分用于测试目的的人工智能和向消费者提供的人工智能;(6)立法将始终要求这样一个机制,允许人类脱离人工智能但很容易重新控制人工智能;(7)立法将始终要求在自动化技术失败时,人工智能产品能向周围的人发出警告;(9)对采集个人信息的担忧将会迫使法律要求披露人工智能运作时所收集的信息。

《人工智能与法律的对话》由陈吉栋、董惠敏和杭颖颖翻译。本书共分讨论起点、责任、社会和道德意义、执法和机器人战争5个部分,共14篇论文。其中,大部分是首次在“WeRobot”这一跨学科会议上发布的最新论文。这些论文探讨了机器人的日益复杂化以及它们在各个领域的广泛部署,重新思考了它所带来的各种哲学和公共政策问题、与现有法律制度不兼容之处,以及因此可能引发的政策和法律上的变化。整本书为我们生动地展现了一场内容广泛、启发深远的对话,如本书第二部分有关机器人行为责任的讲述:F.帕特里克·哈伯德教授《精密机器人所致人身损害的风险分配》一文对普通法应对技术变革的能力提供了一种乐观的评估:“普通法系统包含了内部机制,能够为应对机器人化的世界作出必要的相对较小的变化”;而柯蒂斯·E.A.卡诺法官在《运用传统侵权法理论“迎接”机器人智能》一文中则提出了截然相反的观点:传统的过失和严格责任理论不足以应对真正自主性机器人的挑战。

需要说明的一点是,我们从2017年9月确定翻译书目,10月组建翻译团队,到12月后陆续落实版权并着手翻译,翻译时间可谓十分紧张。丛书译者多为高校或者研究机构的青年科研教学人员,需要克服繁重的教学和科研压力;加之,所译著作内容涉及法律、计算机和伦理等多元且交叉的学科知识,远远超出了多数译者所在的法学学科领域,翻译不当甚至错误恐在所难免,在此我们衷心恳请并接受各位读者、专家批评指正。

2017年7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发布《新一代人工智能发展规划》,强调建立保障人工智能健康发展的法律法规,妥善应对人工智能可能带来的挑战,形成适应人工智能发展的制度安排。《规划》为此要求“开展与人工智能应用相关的民事与刑事责任确认、隐私和产权保护、信息安全利用等法律问题研究,建立追溯和问责制度,明确人工智能法律主体以及相关权利、义务和责任等”。但正如弗鲁姆金(Froomkin)指出的,也可能是本译丛三本书的作者们皆认可的:“(1)对于机器人和监管问题,现在还为时尚早;(2)技术问题远比律师想象的复杂,法律、伦理和哲学问题比工程师想象的更有争议(有时也更复杂);(3)我们要彻底解决这些问题的唯一办法就是扩大和深化我们跨学科的努力。让世界为机器人做好准备的同时,使机器人也为世界做好准备,这必须是一个团队项目——否则它可能会变得很糟糕。”由此揭示出,对于人工智能的探讨与研究,即便是对于人工智能的规范性研究,并非法学一个学科所能胜任。人工智能本身就是一个具有综合性、复杂性、前沿性的知识、智识与科学,它需要几乎所有的理工与人文社会科学学科进行交叉性研究,也需要研究者、实体技术者与产业者等各个领域的人配合与对话。法律人在人工智能的研究、开发、规则制定等各个环节中是不可缺少的一环,但也仅仅是一个环节,他只有加入人工智能的整体研究与发展中去,才会发挥更大的价值。我们期待这套译丛的出版有助于人工智能在法学及其他领域展开深入讨论,为跨学科的对话甚至团队合作提供一定程度的助益。

无论未来人工智能时代的社会生活样态如何,无论人工智能时代的社会主体如何多元,多元的主体依然会形成他们自己的存在哲学,也许依然需要他们自己的情感系统。无论未来的人工智能时代多么不可预测,问题的关键还是在于人类的自我与社会认知。就像苹果公司首席执行官蒂姆·库克(TimCook)在麻省理工学院(MIT)2017届毕业典礼演讲中指出的,“我并不担心人工智能能够像人一样思考,我更关心的是人们像计算机一样思考,没有价值观,没有同情心,没有对结果的敬畏之心。这就是为什么我们需要你们这样的毕业生,来帮助我们控制技术”。是的,我们或许不知未来的人工智能是否会产生包含同情与敬畏的情感,但我们能够确信的是,即便在人工智能时代,我们最需要的依然是人类饱含同情与敬畏的“爱”!未来的人工智能时代无论是初级样态还是高级学习样态,能够让多元的主体存在并和谐相处的,能够把多元主体维系在一起的或许唯有“爱”。这个从古至今在自然世界难以找到确定含义的概念,在虚拟与现实共处的世界中更是难以获得其固定内涵,但我们唯一知道并可以确信的是,如果没有“爱”,那么未来的人工智能时代就真的进入了一个混沌而混乱的世界!

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2018年7月10日人工智能与法律的对话前言前言xA.迈克尔·弗鲁姆金A.迈克尔·弗鲁姆金,美国迈阿密大学法学院法学杰出教授。就像互联网一样,机器人技术是一种社会和经济上的变革性技术。接下来几个章节将探讨机器人的日益复杂化以及它们在各个领域的广泛部署,如从家庭到医院、公共场所以及战场,同时需要重新思考它们所带来的各种哲学和公共政策问题、与现有法律制度不兼容之处,以及因此可能引发的政策和法律上的变化。

这些讨论是必要且及时的。当今与机器人技术有关的法律和政策问题类似于学者和决策者在万维网之前对互联网的处理。想象一下,如果在互联网开始发展的1980年(第一个互联网标准文件RFC1出现的十多年后),或者在第一个网站上线的1992年,一些跨学科的学者试图研究互联网有关的政策和法律问题。毫无疑问,研究者无法预见今天我们享受到的互联网的所有产物,无论其是好是坏。然而,他们很可能会发现与域名、商标、信息安全、残疾人使用以及隐私等相关的重大困难。事实上,当意识到这些问题很重要的时候,机器人的应用基础已经强大到足以改变相关协议和应用中存在的争议(例如IPSEC),包括在某些情况下(例如域名)是不切实际的争议。

正如后面的章节所描述的那样,尽管在考虑机器人的社会和法律效应方面我们仍然处于早期阶段,但我们已经可以确定机器人在社会中广泛应用所带来的一系列问题。机器人引发的问题涉及广泛的学科领域,可能不仅影响日常生活和商业生活的各个方面,而且还会影响战争。除此之外,正是问题识别的这一过程揭示了还有多少定义和应用工作仍有待完成。以一种有序的方式处理这些问题是一项重大的任务,它需要一种延伸的对话,必须跨越学科,才能使其真实有效。

xi关于什么应该算作“机器人”,目前仍然没有定论,这说明我们处于一个十分早期的阶段,大多数人包括本书的所有参与者都会同意,能够对外部刺激作出反应并且不需要直接的或持续的人类控制就可以采取行动的人造物体就是一个机器人,尽管有些人可能会争论并要求一个更广泛的定义。这种相对狭窄的、可能涵盖不足的工作定义的三个关键要素是:(1)某种传感器或输入机制,没有这种机制就不会有刺激反应;(2)一些控制算法或其他系统将管理对感测数据的响应;(3)对外部世界产生显著影响的能力(我最喜欢的定义是一个范围更窄的版本,因其尖锐性而非准确性受到重视,它说一个机器人是“带着电锯的iPhone”)。

这个工作定义允许很大的兼容性。机器人的尺寸可以是任意大小,从纳米机器人到巨人机器人,但除了纳米机械可能引发的特殊问题之外,并不是尺寸让机器人变得有趣和存在潜在问题。

机器人实例化及其独立性有更大的变量,也更为重要。机器人可以是有形的,也可以是纯软件产品,只要它们从外部世界接收信息输入,能够以对主机程序之外的世界进行响应;软件当然是由算法控制的。机器人的功能范围比较灵活;它们的行动和决策自由范围可能非常狭窄,也可能非常宽泛,甚至可能是无限的。在极端的情况下,人们可以在“机器人装配线”上找到自动机器。在某些情况下,这些机器重复着同样的事情,并不算作机器人。但在其他情况下,即使是只能小范围运动或识别范围较窄的机器,在技术上也可能符合上述工作定义:例如,机器人手臂可能设计为检测某一部件流下传送带的不同位置,并且可以抓住并固定它。根据我们的说法,这可能足以将其定性为机器人,尽管这不是一件很有趣的事情。

在物理性和不可测性方面的另一个极端是米勒(Millar)和克尔(Kerr)所著章节中所描述的一个运行在超级计算机上的医疗诊断机器人程序。它可能收集患者身上的传感器信息,或者它可能根本没有传感器,只是对诊断人员输入的数据作出响应。在任何一种情况下,其反应都只是文字和数字,除了建议之外,xii它没做任何其他的事情,所以它对世界的直接影响尽管广泛,但是有限的。但它非常独立,并且它在巨大数据集中发现相关性的方法非常难懂,我们可能永远无法理解为什么它会作出某种选择。相反,我们只能衡量它的成功率,将它与人类医生进行比较,并开始认真思考如果——或者更确切地说当——机器人医生开始表现出更高成功率时意味着什么。

尽管如此,人们通常所称的“机器人”超出了上面的工作定义,也超出了这个项目的范围。被排除在这个工作定义之外的是许多在大众意识中大量出现的自动机器。机器完全由人类远程监控操作——如沃尔多斯(Waldos)——包括我们所知的目前部署在战场的所有军用无人机(与绘图板上的以及可能正在测试的那些不同),它们在某种意义上不是机器人,因为它们不会对刺激作出反应。它们无非是没有机器人驾驶的传统机动车。它们也不是那种能产生我们关心的有趣问题的机器人。相反,所谓的“半机器人”,即那些通过使用或植入某些技术而增强身体的人,并不是“机器人”,因为他们仍然是人,因为同样的原因,驾驶传统的汽车不能使驾驶员成为机器人。

尽管如此,即使在最狭隘的意义上,这些设备可能不被称为机器人,但其中一些部分的增强(如机械义肢),也会引发与机器人类似的问题。举个例子,考虑一下,一条机械腿被设计来响应甚至是预见与机械相连接的人类神经的命令。在理想情况下,从用户的角度来看,行走所需要的有意识的意向对于机械肢体和正常的肢体来说是没有区别的。然而,人们只需要想象一下,如果假体没有完全调试好,会发生什么:肢体的主人被困在一个鸡尾酒会上,听着一次特别无聊和不愉快谈话,想象着有人踢他一脚。无意识的冲动沿着神经传递,遇到机器人控制器,突然,聚会变得更有趣了。

玩笑归玩笑,这种半机器人意外的结局突出了由具有任何自主度的(至少是非软件的)机器人引发的法律和社会问题与互联网所带来的不同:因为它们存在于现实世界中,机器人可以对世界造成直接的影响。通过设计,无论是意外还是军事机器人,都可能造成实质性损害,伤害甚至杀害人类。xiii机器人有很大的潜力来承担不愉快、困难或无聊的任务,但它们也存在真正的风险,需要设计者和决策者仔细规划。

关于新技术在社会、政治、道德和法律方面作用的研究,往往会在该技术尚处于萌芽阶段时遭遇不同寻常的障碍。部署尖端技术的工业科学家倾向于关注使机器人工作、将它们推向市场并获利。他们认为,社会政策及法律问题可以忽略或克服。学术科学家可能考虑更广泛的问题,但他们并不总是接受有关学科的训练,无论是社会科学、哲学或法律。相反,在这些领域接受过训练的学者往往缺乏相关技术的必要背景,并且往往对相关文献不熟悉;可能会发现自己无法理解。随着技术的推广和普及,这些问题往往会得到解决:当该技术成为主流,会吸引更多人。更重要的是,随着技术的发展,新技术带来的新问题变得明显——但到那时围绕问题改变技术设计已经太迟了。同样,潜在的赢家和输家可能会使政策或技术的调整实施变得比以前更困难。

本书汇集了不同学者的努力,他们每个人都努力克服这些早期障碍,进入并试图解决机器人普及所带来的后果。本书中的大部分贡献是首次在“我们机器人(WeRobot)”上发布的最新论文,“我们机器人”始于2012年,是一年一度的跨学科会议,曾在迈阿密大学(两次)、斯坦福大学和华盛顿大学举办。就像下面章节的作者一样,“WeRobot”的参与者们相信,如果要制造出能够适应一切环境的机器人,我们还有很多工作要做。如果我们要建造这样一种法律环境:一方面,正确平衡需要鼓励实验技术和投资的目的,保护公共安全,另一方面,平衡机器人行业的竞争经济参与者的需求——更不用说考虑工业机器人承诺的利益增强或取代,我们面临着更加艰巨的任务。

第一部分:起点xiv

本书第一部分是律师尼尔·M.理查兹和机器人专家威廉·D.斯马特合作的《法律如何看待机器人?》,面对越来越多的机器人在公共空间、家庭、办公室和医院的使用以及面临的挑战,法律体系将需要决定如何处理相关问题。目前,我们的法律倾向于认为机器人的行为是由设计决定的,并把机器视为使用者的合法延伸。当机器发生故障时,我们尝试将责任分配给适当的制造商、设计者、维护者或修改者。这些方法都不容易转移到复杂的机器人世界,特别是具有任何自动性的机器人。当遇到能够采取突现行为的机器人时,对错误和产品责任界定的传统法律方法也会摇摆不定。制造商、程序员、所有者、用户和其他可能有意或以其他方式训练机器人的人之间复杂的相互关系,带来了错综复杂的证据和理论问题。理查兹教授和斯马特教授认为,我们如何将机器人概念化,即我们用来理解并与之关联的隐喻将会塑造出工程师设计机器人的方式,以及社会(尤其是律师)将如何管理机器人。作者认为,问题在于想象力特别是设计师和监管者的想象力,以及如何更好地将这两种截然不同的思维方式融合在一起。无论把机器人看作工具、宠物、仆人还是家庭成员,都会影响对它们的开发方式以及法律如何认识它们。

第二部分:责任

第二部分讲述的主题是机器人行为的责任问题。从两位律师开始,关于侵权体系能够有效应对由机器人引起的法律和社会干扰问题,他们观点截然相反。一方面,F.帕特里克·哈伯德的《精密机器人所致人身损害的风险分配:效率、公平与创新》对普通法应对技术变革的能力提供了一种乐观的评估。他首先展示了当前的学说如何应用于机器人汽车等各种机器人的实用情形,并且表明根据当前学说,结果不会偏离我们想要达到的目标。此外,哈伯德教授提醒我们,今天的侵权法本身就是不断演变的产物,他认为,xv普通法系统包含了内部机制,能够为应对机器人化的世界作出必要的相对较小的变化。因此,他对大多数旨在促进复杂机器人创新的当代法律改革建议持怀疑态度。他总结说,要对一个在企业家和新设备支持者以及有权从伤害中获得赔偿的普通民众之间的冲突利益中已经取得平衡的系统做出重大改变,我们必须非常谨慎。

柯蒂斯·E.A.卡诺法官在《运用传统侵权法理论“迎接”机器人智能》中提出了截然相反的观点,部分原因是他专注于最难的案例——真正的自动机器人。在卡诺法官看来,传统的过失和严格责任理论和严格赔偿责任不足以应对它们的挑战。卡诺法官首先提出了一个关于机器人“自动”意味着什么的工作定义——这正是本章最重要的特征。根据这一定义以及美国侵权法对“可预见性”的定义,卡诺法官认定法律制度在假定线性因果关系方面存在不足之处,可能会导致线性因果关系,但会遇到更复杂的与更大环境相互作用的机器。他认为,机器人的行为将是非线性的,实际上是不可预测的,侵权制度被用来将大部分责任分配给那些被认为应当承担责任的人,这是一个旨在将大部分责任推给那些由于存在合理机会来控制或预见风险而被认为应该承担责任的人的侵权制度,但却无法胜任这项任务。侵权制度需要改变,我们的期望需要改变,并且根据该章在第一部分引入的一个主题的结论,机器人设计将需要找到一种方法来构建具有“常识”的机器人,以使他们的行为不会偏离我们的期望。

布莱恩特·沃克史密斯的《律师与工程师应当使用相同的机器人语言》也解决了有关法律与机器人相遇的概念性主题,这次伴随着从为无人驾驶汽车制定规则和标准的新尝试中得到的经验。概念部分认为,对于工程师或律师而言,将机器人与其所属的较大系统隔离开来是错误的。许多机器人正在或将要被设计为与其他机器、云以及最主要的人类进行交互。设计和规则必须考虑到这种嵌入性。然而,认识到机器人是系统的一部分,反过来又产生了一个新问题,即定义相关系统边界。使问题适当复杂化后,史密斯教授向我们展示了实际行业标准以及与自主机动车有关的拟议或实际规范性文件,特别是从系统分析的角度来看,发现了严重的概念和术语不一致性。他总结说,xvi避免这种混淆及对驾驶者和第三方造成的实际风险的最好方法是工程师和律师更多地交流,以便他们能够建立关于机器人的共同语言。

我们对责任问题的讨论以杰森·米勒和伊恩·克尔的《委托、让渡与法律责任:专家机器人的前景》作为结束。这里的问题是什么时候依赖机器人专家才是恰当合理的。作者首先关注IBM的沃森[这是“深度问题解答”机器人,击败了两位历史上的《危机边缘》(Jeopardy)冠军],这个系统现在正在作为机器人诊断专家接受测试。如果研究表明这些机器人基于大数据相关性诊断的方法比面对同一患者基于逻辑的人类诊断表现更好,那么会发生什么?机器人可能会成为首选专家,这迫使我们质疑人类是否有责任将诸如医疗诊断和驾驶等任务授权给专家机器人。通过探索专业知识和基于证据的决策的观点,即认为产生最有利结果的行动是最合理的观点,作者提出了各种法律和道德方法来确定这些先进系统出现错误时,以及当人们不能像他们想象的那样依赖机器人时的责任。

第三部分:社会伦理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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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类型可以朗读语音朗读389千字字数2020-08-01发行日期展开全部主编推荐语

十大应用场景,法律与AI同行。通过理论与具体应用场景的实践分析,以求在机遇与风险中,发展负责任的人工智能。

内容简介

本书深入研究了人工智能对法律制定、法律应用所带来的众多挑战,并在此基础上提出了相应的解决方案。

第一部分探讨了规制人工智能的相关基础理论问题,并得出如下结论:在数据保护上,立法者有义务规范国家对数据的处理,规范人工智能的使用,从而尽可能保护基本权利。在个人自决上,应通过直接或间接的法律手段予以回应自动决策系统的巨大风险。在透明度上,建议借鉴相关不透明决策系统的规制经验。在反歧视上,需要从因果关系证明、弱势群体概念等内容出发,对法律进行部分调整。在法律人格上,当智能代理人承担类似老练仆人的功能时,就可以视为法律主体。

第二部分从人工智能的具体应用领域出发,在具体场景中探讨人工智能的规制,并探讨了以下问题:在社交媒体中,越来越多地使用人工智工具所产生的法律问题。在法律科技中,重新构建法治并将其嫁接到技术之上的问题。在行政决定中,建立与机器学习算法相适应的内在规则问题。在智慧执法中,可问责性、非歧视以及法律执行问题。在金融市场中,人工智能技术的应用前景及其难题。在公共治理中,确定人工智能系统准则的问题。在税收程序中,从风险管理系统的角度研究完全自动化税收程序的问题。在医疗保健中,作为医疗器械的学习机器在监管中的角色、使用人工智能医疗系统时的医患关系及责任问题。在竞争法中,人工智能会产生的默契合谋、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以及卡特尔化的系统性倾向等问题。

目录版权信息编者简介译者简介主编简介主编序算法、数据、规则与法治一、本辑译丛及其所讨论的问题二、算法的规制三、数据及其与算法的关系四、虚拟空间的平台与规则五、数字社会中的法治本书作者序人工智能向善目标与方法人工智能结构和内容参考文献导论人工智能对法律与规制的挑战一、人工智能的应用领域二、影响的程度三、法律问题四、治理模式五、通过数字善治以履行国家责任1.公私主体间的责任移转2.以判例法的革新为例3.系统保护4.系统中的保护5.规制指引6.规制的可行性六、法律有效实施的障碍1.开放性的发展2.微不足道的边界3.透明度的欠缺4.权力的集中5.逃避法律的约束七、制度及规制的类型1.自主建构2.自主施加规制3.企业的自主规制4.规制自主规制5.混合规制6.公共机关的规制7.技术规制八、作为法律措施替代或补充的道德标准九、论跨国法的必要性参考文献第一部分第一章人工智能与数据保护的基本权利:为技术创新和创新保护打开大门一、本章的目标:“打开一扇门”二、为什么需要打开一扇门1.传统数据保护法的基本概念:严格限制人工智能的使用2.非宪法监管模式的宪政化:受德国宪法限制的人工智能的信息自决权(1)运用普通法规规定创新基本权利(2)法律建构与理论概念的区别:信息自决权作为一种工具性的优先保护(3)联邦宪法法理学中的超个人主义要素3.初步结论三、如何打开大门1.《欧盟基本权利宪章》第8条为立法者规范数据处理之义务,而非信息自决之权利(1)立法的措辞和历史(2)结构(3)《欧盟基本权利宪章》第8条作为现代数据保护的基本权利:创新开放与有效保护相结合2.审视欧盟法院:机会之窗四、没有不带框架的门:立法者和法律学者的责任1.立法者:构建人工智能2.法律学者:更多自下而上研究的请求本章参考文献第二章人工智能与自主:自动系统时代的自主决定一、简介及实际应用1.健康或人寿保险与健康情况2.金融交易与金融信用3.中国社会信用体系与个人行为概述二、自动系统对自主决定的潜在风险1.自动系统的功能2.风险的具体结构(1)对自动决策的潜在影响概述(2)近似化与标准化(3)缺乏可理解性三、法律框架条件:个人自决1.受法律影响的权利2.法律的要求还是个人的责任?四、法律回应的可能1.具有直接影响的法律手段(1)先决问题:影响他人的法律意义(2)《不公平商业行为指令》(UnfairCommercialPracticesDirective,2005/29/EC)中的非法影响(3)随机出现的标准:合理期待范围的相关性(4)事实标准:用户画像和同意2.产生间接影响的法律手段本章参考文献第三章人工智能和透明度:打开黑箱一、引言二、通过获取信息来产生知识1.认知约束2.规范性约束3.功能约束三、通过解释创造能动性1.因果解释2.反事实解释3.情境解释四、未来之路1.原则2.实践本章参考文献第四章人工智能与歧视:对歧视性系统的歧视一、引言二、歧视性系统?1.有缺陷的数据收集2.有缺陷的数据聚合3.规范的无响应三、当前的反歧视法理论与人工智能1.从因果性到相关性(1)估算因果关系(2)间接歧视2.数据的统计四、走向知识创造的范式1.概念的需求2.事实的需要3.法院的统计五、结论本章参考文献第五章人工智能与法律人格:“部分权利能力”的引入——德国法上的“部分法律地位”一、引言二、双重困境1.代理人的情形2.第一重困境3.法律人格情形(1)订立合同(2)侵权行为4.第二重困境三、德国的“部分法律地位”:部分权利能力的引入1.部分权利能力2.智能代理人的部分权利能力(1)订立合同与侵权行为(2)刑法四、老鼠和机器五、结论本章参考文献第二部分第六章人工智能与社交媒体一、军备竞赛和筛选偏差二、现象论1.社交媒体的主要特征2.社交媒体人工智能三、社交媒体规制的概念四、保护性的社交媒体规制1.作为基本权利行使的人工智能通信2.在社交媒体服务中限制基于人工智能的通信(1)限制的基础(2)限制的手段3.社交媒体提供商的责任(1)对有害内容的责任(“输出责任”)(2)对有害屏蔽的责任(“输入责任”)五、促进性的社交媒体规制1.促进社交媒体人工智能规制的目的和手段2.促进社交媒体人工智能规制的宪法框架六、结论本章参考文献第七章人工智能与法律科技:对法治的挑战一、引言二、应用领域1.定义2.私人使用的法律科技:现状与趋势3.公共使用的法律科技:现状与趋势三、“法律”与“代码”之间的概念差异1.作为社会规则的法律适用2.作为技术规则的代码3.对“代码”的误解4.规制的需要四、宪法框架1.法治与民主2.隐私权3.不受歧视权五、“通过设计进行规制”的提出:一个平衡的方法1.监管调整2.以通过设计的法律保护作为起点3.规制指引4.“人为因素”5.平衡的方法六、结论本章参考文献第八章人工智能与不确定条件下的行政决定一、引言二、冲突:机器学习对阵行政法1.行政调查2.预测3.行政决定三、挑战:机器学习和不确定条件下的行政活动1.普适性(1)忽视样本选择偏差的影响(2)“偏差”—“方差”的折衷与偏差厌恶2.反事实推理(1)实验性行政(2)伪因果解释3.误差衡量4.合比例性5.博弈性6.复杂性四、结论附录本章参考文献第九章人工智能与执法一、引言:智慧执法二、智慧执法的现状1.“看”2.“读”3.“听”4.“嗅”5.随时随地且全部储存三、宪法框架1.德国2.欧盟3.美国四、三个主要的问题1.一个挑战:使用最先进技术的信息还是不民主的信息?2.一个机遇:具有偏见的执法还是透明的偏见?3.一个选择:人的执法还是“完美”的执法?五、结论本章参考文献第十章人工智能与金融市场:照常营业?一、金融市场中的人工智能1.“业务—客户”关系:“机器人顾问”2.金融市场和金融机构:“电子人金融”3.合规性:“监管科技Ⅰ”4.新成员:“金融科技”二、对金融市场中人工智能进行监管的方法1.全球层面2.欧洲层面3.国家层面(1)美国(2)德国(3)英国三、金融市场中人工智能技术的治理1.人工智能的规范与监管:“监管科技Ⅱ”(1)监管:“机器人警察”(2)规范:“机器可读的和可执行的规则手册”2.未来人工智能治理的重要方面(1)责任分配(2)重新定义系统重要性(3)坚持可审计性(4)报告的调整和公开(5)减少监管套利(6)消费者保护(7)监管的独立性四、人工智能与金融市场:走向新的未来1.先发优势2.以往经验教训本章参考文献第十一章人工智能与公共治理:政府与公共管理中的人工智能规范性准则一、德国政府与行政部门在人工智能治理准则设计中面临的挑战1.人工智能的定义2.人工智能在政府和行政部门的应用二、参考点:伦理与政治的比较三、指导准则1.法律(1)动力、限制和设计(2)自动化行政决策新立法2.技术3.组织4.战略5.愿景四、展望本章参考文献第十二章人工智能与税收:全自动化税收程序中的风险管理一、引言二、法律基础1.全自动税收程序2.风险管理系统3.保密性要求和基本数据保护条例的兼容性三、风险管理系统对人工智能的运用1.风险管理系统中人工智能的恰当性2.控制基于人工智能的风险管理系统四、结论本章参考文献第十三章人工智能与医疗保健:产品和程序一、案例研究二、法律框架:《欧洲医疗器械法》概述三、医疗器械定义,德国《医疗产品法》第3条第1款1.生理成分2.作用机制3.预期目的四、软件作为医疗器械的市场准入监管1.医疗软件的分类(1)嵌入式软件(2)独立软件(3)医疗器械附件(4)通用软件(5)医疗器械法规定的监管对象2.分类规则(1)风险等级(2)软件作为医疗器械的风险维度(3)特别是:独立软件的分类3.与控制相关的过程模块五、软件作为医疗器械进入市场后的监管1.德国《医疗产品法》的法律规定2.挑战性的信息问题(1)信息赤字的出现(2)欧盟《医疗器械条例》的修正案作为一种解决方案?六、前景本章参考文献第十四章医疗保健中的人工智能:医生、病人和责任一、引言:医学中的人工智能1.人工智能在医学中的应用及其优缺点2.医学中人工智能的一个特殊定义:证据还是理由?二、人工智能对医学伦理学中医患关系地位和作用的影响1.医学伦理学中的医患关系2.医学伦理学原则及其在医患关系中的实施3.人工智能对医学伦理学的挑战三、人工智能对责任法中医患关系地位和作用的影响1.医疗事故法问题(1)知情同意,信息不足的责任(2)治理错误责任与举证责任2.产品责任法问题3.基于责任法的结论四、医生在医患关系中的地位和作用本章参考文献第十五章人工智能对竞争法的挑战一、引言二、人工智能1.定义2.目前的法律框架三、人工智能与对竞争法的挑战1.相关市场的界定(1)人工智能竞争(2)与人工智能的竞争2.市场支配势力(1)2017年《德国反限制竞争法》第9次修正案(2)“数据势力”(3)相关市场信息的透明度3.滥用市场支配地位(1)标准必要技术(2)人工智能的使用4.禁止卡特尔以及其他反限制竞争协议(1)信息交换与轴辐协议(2)人工智能系统之间的协议5.经营者集中控制6.责任7.结论(1)公共执行以及未来的法律框架(2)限制竞争行为的责任(3)竞争法中的安全防护或者干扰责任?(4)人工智能系统的法律人格本章参考文献简目译后记展开全部评分及书评尚无评分目前还没人评分出版方

上海人民出版社

上海人民出版社,成立于1951年,全国著名综合出版社之一,主要出版哲学、社会科学、政治、法律、财经、管理、历史等学术专著和大众读物。

当人工智能遇到法律,法学将如何应对

当人工智能遇到法律,法学将如何应对?

访上海市法学会人工智能法治研究会副会长

上海政法学院人工智能法学院院长杨华教授

说起人工智能,让人不由得想起十多年前斯皮尔伯格的一部电影《AI》。影片中那些引人深思的关于人与人工智能关系的画面令人久久不能忘怀。

而如今人工智能在人们的生活中发挥的作用越来越大,愈加被人们所关注。

人工智能给人类社会带来的变革不仅仅停留在延伸人的体力和脑力上,而是进入了人和机器共同演化的时代。

人工智能,已经成为智能时代一个无法逃避的话题。人工智能究竟会如何改变我们的生活?它会不会像之前的电力革命、互联网革命那样彻底重塑我们的生活?

在这个人工智能技术日新月异的时代变革中,人类与机器人关系所引发的各种法律、政策和伦理问题紧迫地摆在我们的面前。如何调整“促进”与“规制”人工智能发展的法律价值目标?如何应对人工智能技术带来的社会风险?如何设计人工智能时代的调控规范体系?这些问题不仅涉及对传统法律制度的深刻反思,更是以“未来法学”问题为主旨的有益探索。

为此,本社记者对杨华院长进行了特别专访。

人工智能下的法律挑战与应对

记者:人工智能之下,法律人面临着哪些新挑战?

答:人工智能是时代无法逆转的潮流,人工智能的快速发展对各行各业都产生了巨大的影响。

此过程中,人工智能对法律人带来了诸多的挑战,从法学理论到司法实践都带来了诸多的影响。

在法律领域中,人工智能在处理一些法律问题时,具有人类无可比拟的优势。不仅可以短时间内完成大量重复性的工作,提高工作效率,还可以分析案件、预测审判结果、选择诉讼策略,提高解决问题的准确率。但是人工智能的出现,法律人视为资本的专业知识、审判技术、法律思维、情感关怀、习惯规范等也可能被人工智能享有,人们独有的伦理体系有可能面临着被侵入、破坏、重建的危险。

比如,法律人工智能自动化系统将替代法律人的工作。法律人收集整理材料的工作、案件的代理工作、案件的审判工作等,将由人工智能基于丰富的数据收集分析系统来完成。

比如,人工智能将影响现有的法律职业伦理。法律人工智能技术的发展,可能会对法律人长期实践、总结形成的法律职业伦理产生影响。

还比如,人工智能技术的发展会改变整个法律行业的运行规则。人工智能基于技术革新,可以提供越来越多样化的法律服务,从事各种法律工作。原本参与立法、司法、执行过程的法律人,有可能无法将其长期法律实践形成的经验具体化,而是由人工智能技术的研发者决定法律的运行。

记者:法律人应如何应对人工智能带来的挑战?

答:人工智能以大数据为基础,我国在法律方面对人工智能的研制较晚,但是在相关的案件检索系统、辅助量刑系统等方面都取得了一定的进步。相关法律系统的研制还处于初级阶段,所以要增强在法律信息系统方面人工智能的专业性。

人工智能系统的应用,使得初级法律工作者的失业风险大幅增加,这就意味着对于法律人才的培养应当进一步朝着高精尖的方向进行。对于法学教育而言,引进具有计算机专业知识的人才也是未来法律教育的一个方向,人工智能进入高校已经成为一个现实,在之后的人才培养中,既要培养扎实的基础知识,还有对于信息的检索能力、分析能力以及对于人工智能的应用能力。

人工智能法学的酝酿产生

记者:什么是人工智能法学?

答:人工智能是研究、开发用于模拟、延伸和扩展人类智能的理论、方法、技术及其应用系统的一门新的技术学科。其与法律的结合始于上个世纪五十年代,由此形成一门新兴综合交叉学科——“人工智能法学”。

人工智能法学以人工智能的法律规制及其法律应用为主要研究对象,其研究内容不是人工智能与法律两个领域知识的简单物理堆砌和叠加,而是广泛涉及法学、计算机科学、伦理学、教义学、行为学、哲学等多学科知识的新兴综合学科。

简言之,人工智能法学是以引导、促进、规范和保障人工智能健康发展的法律现象及其规律为主要内容的科学。

在人工智能尚未产业化的当下,对于人工智能法学的要求应集中于基础性法律体系的构建,也可以称之为“人工智能发展与产业促进”而服务的法学学科发展阶段。

记者:我国人工智能法学产生的背景是什么?

答:人工智能法学产生首先源于国家的重视。

习近平总书记在2018年中央政治局就“人工智能”专题进行集体学习时强调,“人工智能是新一轮科技革命和产业变革的重要驱动力量,加快发展新一代人工智能是事关我国能否抓住新一轮科技革命和产业变革机遇的战略问题”,并就高校加强人工智能专业人才培养、调整学科设置、课程设置作出重要指示。

2017年,国务院为落实党中央的早期部署,抢抓人工智能发展的重大战略机遇,构筑我国人工智能发展的先发优势,制定了《关于印发新一代人工智能发展规划的通知》。

2018年4月,教育部制定了《高等学校人工智能创新行动计划》,提出“人工智能+X”的学科、专业建设。2018年9月,教育部、中央政法委印发《关于坚持德法兼修实施卓越法治人才教育培养计划2.0的意见》(教高〔2018〕6号)指出:“拓渠道,发展‘互联网+法学教育’。”

2019年,科技部关于印发《

的通知》。国家新一代人工智能创新发展试验区建设工作指引>

2020年1月21日,教育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三部委联合印发《关于“双一流”建设高校促进学科融合加快人工智能领域研究生培养的若干意见》。这表明,党中央、国务院及国家部委的对人工智能的学科、产业、人才培养高度重视,为“人工智能法学”专业建设和发展提供了依据和基础。

人工智能法学产生的第二个原因是行业发展所需。

自1956年达特茅斯会议首次提出“人工智能”概念以来,经过60多年的发展,人工智能已被广泛应用于政治、经济、外交、教育、卫生、汽车等行业。人工智能在生殖健康、医疗卫生、自动驾驶、人脸识别等不同领域的运用,带了很多伦理道德、法律规范的人工智能的快速发展,必然带来制度、规则、标准、程序的需求,自然而然地与法律紧密结合起来。

早在1970年,布鲁斯·布坎南(BruceBuchanan)与托马斯·希德里合作发表了《关于人工智能和法律推理若干问题的考察》,该文的发表标志着人工智能与法律开始成为人工智能的研究分支。1984年,斯坦福大学法学开始组织人工智能与法律研讨课,如“计算机与法律”“法科技术与信息科学”“法律信息科学”等。

我国早年也开始了人工智能与法律相关问题的研究。1981年,钱学森先生对人工智能与法律相的结合提出了总体性构想。李克强总理曾在1983年与老一代法学家龚祥瑞合作发表论文《法律工作的计算机化》。1989年老一代法学家苏惠渔等著《电脑与量刑——量刑公正合理应用论》一书出版。

人工智能技术不断更新迭代,并向越来越多的领域渗透。不仅是在我们熟知的AlphaGo战胜世界围棋高手李世石,人工智能的迅速发展将深刻改变人类社会和世界的面貌。同时,人工智能将挑战人类的道德伦理底线,甚至带来无法估量的风险。在此情况下,建立健全保障人工智能健康发展的法律法规、制度体系、伦理道德体系十分必要。

面对人工智能的挑战,亟须培养复合型法律人才。未来法律人才培养模式应当注重对法学专业学生的科技和数字素养的培养,将法律教育与人工智能等前沿信息科学技术密切结合起来。目前,一些高校已经开始了相关的探索,开设了和人工智能相关的课程,或设立了人工智能研究院、法学院等。人工智能技术将影响整个法律行业的人才培养、职业定位等。

上海政法学院人工智能法学院应运而生

记者:上海政法学院为什么要成立人工智能法学院?

答:上海市委书记李强同志在2018年世界人工智能大会开幕式上指出,上海将依托科教资源、应用场景、海量数据、基础设施等优势,以面向全球、面向未来的视野,聚焦创新策源、应用示范、制度供给和人才集聚,加快建设人工智能发展的“上海高地”。这“四个高地”中,有两个与人工智能法学相关,即“制度供给”和“人才培养”。

为落实这两个高地建设任务,上海政法学院在上海市法学会、科大讯飞等单位的支持下,全校上下齐心协力、攻克障碍,于2019年5月在上海率先成立了人工智能法学院,并录取了全国首批40名人工智能法学本科生,他们通过高考(要求理科生)志愿填报进入到上海政法学院人工智能法学院学习。

记者:上海政法学院人工智能法学院优势和培养目标是什么?

答:上海政法学院是以培养“具有鲜明政法特色的应用型、复合型人才”为目标的大学,学校党委、行政十分重视适应市场经济发展规律、突显跨学科复合交叉能力的人才培养模式。尤其是依托按照习近平总书记指示建设的“中国-上海合作组织国际司法交流合作培训基地”这一重大工程,学校非常重视国家安全领域的研究,对人工智能国家安全、人工智能法律规范、人工智能伦理道德等方面给予了大力支持。学校在原计算机教学部、上海司法研究所师资力量的基础上,大力整合全校资源,争取校外资源,使得人工智能法学院得以顺利建成。

目前,上海政法学院人工智能法学院拥有法学、知识产权、计算机科学技术、软件工程、物理、情报、动画与新媒体等方面的师资力量,初步形成了跨学科研究和人才培养的模式。

上海政法学院人工智能法学院旨在培养适应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和国家人工智能发展战略需要的,基本掌握人工智能和法学基本理论和基础知识,具有法治精神、创新思维、全球视野和实践能力的,能在国家司法机关、行政部门、企事业单位、科研机构等部门从事与人工智能相关的法律应用、法律法规、伦理规范和政策体系研究与实践的高素质复合型、应用型法律人才。

记者:近两年,上海政法学院人工智能法学院有哪些活动?

答:为了推动人工智能法治研究,上海政法学院人工智能法学院与上海市法学会、浙江清华长三角研究院联合组织专门团队连续编写了《世界人工智能法治蓝皮书》,聚焦世界人工智能法治发展的战略、政策、法律、重大研究与项目应用情况,为相关行业和专业人士提供具有代表性和权威性的年度研究报告,展示世界人工智能法治的理论研究与应用情况。

同时,在上海市法学会、上海市经信委等单位的支持下,自2019年8月30日举办首届“世界人工智能法治青年论坛”以来,将每年举办这一国际性论坛,为世界各国的青年人搭建一个展示自己、提升自己、担负人工智能青年责任的国际化平台。

疫情治理要法律,也要人工智能

记者:如何看待人工智能和法律在疫情治理中的作用?

答:对比2003年的非典疫情,人工智能技术是这次疫情中“战疫、防疫”的生力军。

人工智能技术与大数据、云计算、互联网、物联网、5G联合一起,在智能消毒、智能筛查、同行人预警分析、阻断隔离、答疑解惑、远程会诊等方面得到广泛应用,可以看到机器人、无人机、红外设备等高科技产品在机场、车站、医院等人口密集区域发挥重要作用。

它们作为不间歇的“专业工作者”,帮助防疫、战疫一线人员远离传染源,有效减少人员交叉感染风险,提升了战胜疫情的质量和效率。

但是,人工智能技术的运用,也出现了一些问题。例如,医疗部门、病毒研究机构、科研人员在数据合理利用问题上,出现了抢先发论文的现象;有人因有关部门公布自己的居住信息、交通信息、入住的酒店信息,表示强烈不满,甚至引发冲突。还有某些信息收集机构将收集的人员信息进行非法转让,等等,均暴露出人工智能法律规范、伦理规范、政策规范的缺失。

国家对人工智能相关行业发展及其规范应用十分重视。2018年10月中共中央政治局就“人工智能”专题进行集体学习,习近平总书记指出,为规范人工智能健康发展,要建立人工智能法律法规、伦理规范和政策体系。

这次新冠肺炎疫情,让我们看到了加快人工智能发展的必要性,也看到了人工智能技术运用在数据合理利用、人民群众个人信息保护、隐私保护等方面存在的欠缺。因此,我们一方面要加快人工智能战略推进,另一方面也要加强人工智能相关法律法规建设。

人工智能司法应用的价值与使命

记者:为什么要在司法审判中引入人工智能?其价值或使命是什么?

答:2018年10月31日,中共中央政治局就人工智能专题进行集体学习时强调:“要加强人工智能同社会治理的结合。”当前,人工智能在法律领域的应用逐渐得以拓展。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与科大讯飞合作研发的“刑事案件智能辅助办案系统”(206系统)集中体现了人工智能在司法审判中的应用。这个人工智能辅助办案系统,体现了科技与司法的较好融合。

但是,为什么要在司法审判中引入人工智能?其价值或使命是什么?需要我们进一步思考和总结。

人工智能使得审判效率大大提高。

随着社会矛盾的加剧,“案多人少”是各级司法部门普遍存在的问题。

最高人民法院统计表明,当前法官每年人均办案数量是2008年的3倍,长三角地区很多基层法院的法官每年办理案件多达400件以上。5+2、白加黑甚至7+24的繁重审判工作成为常态,使得法官饱受身体与精神的双重压力,亟须通过技术手段提高审判效率,减轻司法人员的负担。随着人工智能技术的不断发展与应用,互联网法院、无纸化办案、人工智能辅助审判等提高审判效率的做法不断涌现。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在广泛应用人工智能辅助审判系统之后,司法效率大大提升。例如,该院在两年前,书记员有120余人,而如今在案件数量不断攀升的情况下,书记员只有30人左右。大部分书记员的工作被人工智能所替代。因为人工智能技术的司法应用,大大提高了审判效率,解放了大量的司法辅助人员。很多书记员可以经过专业培训转岗为法官助理或其他岗位,办理其他更为重要的审判事务。

人工智能司法应用让“公正能够以看得见的方式实现”。

人工智能辅助审判系统最大的特点就是通过技术手段将证据标准化、程序化、模块化之后,人工智能技术可以将所有的证据完整地呈现在控辩双方及法官面前,证据的质证、辩论全程可视,证据之间的瑕疵也会被立即发现并提示给所有的人。而且,所有的证据均是从一开始就被固定下来,不可被篡改。当然,现在的人工智能辅助审判系统,还处于初步阶段,将来如果再加上区块链技术,证据的可靠性更强,任何人都无法对其做手脚。可以真正实现“阳光下的审判”“可视化的公正”。正是因为“公正能够看得见”,也会有效避免冤错案的产生,实现法律最本色的公正价值。

人工智能的司法应用使法律真正成为科学。

社会科学主观假设较多、思辨色彩较浓,自然科学客观公理较多、实证要求严格。

正是因为社会科学与自然科学差异,法律的科学性特别引人关注。

而人工智能的司法应用,让证据数据化,并按照算法设定的证据标准、证据规则、证据分析,综合成千上万个同类案件的智能学习、归纳、总结,经过严格程序,一步一步推导出判决结果。因此,判决结果就像按照“数学公式”一样被推导出来,经过设定的采集点、关键词和证据分析,判决书就会自动生成。经过法官的审核就可以被确定为审判结果。这样一来,法律被公式化、科学化,因而成为真正的科学!这样的法律将会大大减少甚至杜绝同类案件不同判决结果的问题。

随着阿尔法狗在围棋上战胜人类,人工智能的名字火遍了世界。人工智能客服、新闻稿写手、翻译员、保险理赔员、资产管理助手、智能家居……这些人工智能正悄悄地改变着人类的工作、生活甚至思维方式。

人工智能成了一个时代无法逃避的话题,人工智能成了一个关乎人类未来的话题。

在法律领域,也不乏“人工智能来了,法律人你怕吗?”这样热议的话题。

越来越多的法律人开始投入人工智能与法律的研究,人工智能革命引发的法律问题才刚刚开始,人工智能法学这一法学门类也刚刚初步形成。法律人需要秉持理性主义精神,不断探索和创建一个更适合人工智能时代的法律制度体系。

我们相信法律制度的理性之光与科学技术的智慧之光将交相辉映、大放异彩。

采访手记

人工智能法学是我一直比较感兴趣的题目,一直想找一个合适机会深入了解一下。恰好,了解到上海政法学院成立了人工智能法学院,以前在工作中认识的杨华老师担任了该院院长。

第一次认识杨华老师,还在是中国法学会地方法学会工作经验交流会上。我当时是会议的工作人员,杨华老师是作为上海市法学会海洋法治研究会会长来参会的,杨华老师很热情,而且对人也很随和谦虚。

后来我因为负责地方法学会研究会相关工作,被邀请参加河南省法学会研究会工作经验交流会。杨华老师因为上海市法学会海洋法治研究会工作开展比较好,被河南省法学会特邀出席并介绍工作经验。

在这次会上,对杨华老师有了相对深入的了解。杨华老师当时的发言很有震撼力,大家对海洋法治研究会研究力量以及所取得的成就颇为赞叹。

没想到,这两年杨华老师又开始研究人工智能法学,为引导、规范、激励与保障人工智能的健康发展贡献力量。

杨华老师总是朝着前沿的、有挑战的方向不断地大踏步前行。

我们相信在这样一批法律追梦人的带领下,我国的人工智能法学发展得会越来越好。

原标题:《当人工智能遇到法律,法学将如何应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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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2023-07-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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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书描述

通过阐释充满争议的法律、伦理和哲学问题,本书揭示了围绕机器人及其调控产生的问题远比人们预计的复杂,尚有大量关于机器人界定和适用的问题等待解决。

人工智能与法律的对话下载mobiepubpdftxt电子书著者简介

彭诚信,2002年获吉林大学法学院法律学博士学位。1994年7月起在吉林大学法学院任教,1998年12月任讲师;2001年9月任副教授,2004年12月任教授;2005年9月起任民商法学博士生导师。现任民法学教研部主任。2007年起,受聘为宁波大学"甬江学者"特聘教授。

图书目录主编序/1前言/1第一部分起点第一章法律如何看待机器人一、什么是机器人/5二、机器人可以做什么?/7三、机器人法和网络法/11四、隐喻的重要性/15五、人形机器人(android)陷阱/17六、并发症:解围之神/20七、结论与最后的思考/20第二部分责任第二章精密机器人所致人身损害的风险分配:效率、公平与创新一、精密机器人/30二、责任和产品安全/31三、产品责任和精密机器人汽车/41四、关于基本变化的建议/43五、结论/48第三章运用传统侵权法理论“迎接”机器人智能一、引言/54二、机器人与自动性/55三、法律/61四、未来人与机器智能间的互惠适应/70第四章律师与工程师应当使用相同的机器人语言一、引言/82二、系统/83三、语言/86四、使用/90五、使用者/95六、结论/99第五章委托、让渡与法律责任:专家机器人的前景一、引言/107二、机器人有哪些类型?/110三、设计的不可预测性/112四、专家机器人?/113五、将机器人称为专家能获得什么?/117六、规范性的证据推理/119七、人类与机器人的分歧/120八、机器人——人类专家分歧的案例/122九、法律责任/126十、结论/128第三部分社会伦理意义第六章开放式机器人伦理倡议与乘坐电梯的机器人一、背景/137二、开放式机器人伦理倡议/144三、坐电梯的机器人/150四、结语/158致谢/159第七章以“充分的和具有选择性的开放式许可”限制与开放式机器人相关的责任和道德问题的应用一、采用“具有充分开放性”模型的障碍:架构,可预见性和责任矩阵/169二、克服障碍的潜在解决方案/170三、从关于机器人的忧虑中得到的道德许可/173四、建议的许可框架/178五、结语/183第八章同意的机器人化一、从神话到Gynoid/190二、从gynoid到性机器人/193三、社会危害与淫秽色情/196四、对同意的侵蚀/200五、未来的考虑/205六、结论/207第九章扩大对社会机器人的法律保护:拟人化,移情和暴力行为对机器人对象的影响一、社会机器人是什么?/218二、机器人VS.烤面包机:投射我们的情绪/219三、关于机器人情感依恋的问题/222四、扩大对机器人对象的法律保护/226五、对财产权的说明/229六、我们应该从什么时候开始保护机器人?/230第四部分执法第十章迎接自动化执法一、自动化执法的概念化/241二、自动化功能的分类/243三、迎接自动化执法时的必要问题/252四、小结/265第十一章机器人欢迎电子法吗?一个法律内部的算法实验一、背景/278二、法律编码化实验/280三、小结和未来工作/301附录A——法律编码任务/303附录B——设计说明书/304第十二章机器人审讯的合宪性审查一、何谓机器人审讯员?/312二、潜在的法律影响/317三、建议和小结/323第五部分战争第十三章玩忽职守?杀手机器人如何成为军事力量的倍增器一、机器人战争/337二、关于致命性自主机器人的案例/339三、国际人道法的规范/340四、技术中立/344五、自杀式机器人与《国际人道法》/351六、国际人道主义梦游?/358第十四章生存权(Jusnascendi)、机器人武器和马尔顿斯条款一、生存权在国际人道法中的地位/372二、马尔顿斯条款/373三、一个新兴原则——有意义的人类控制/376四、结论/384索引/389译后记/403······(收起)人工智能与法律的对话pdfepubmobitxt电子书下载想要找书就要到小哈图书下载中心qciss.net立刻按ctrl+D收藏本页你会得到大惊喜!!用户评价评分☆☆☆☆☆

部分章节有启发,部分翻译非常差,建议该类专著最好由一人翻译,他人统校

评分☆☆☆☆☆

作为20年西南政法人工智能法学复试参考书,实在是为难这一届考生,松散杂乱,不成体系。根据题型去看,又不知如何去考,于是花了一个多月的时间帮助师弟师妹整理了考点,每篇文章理清脉络,费时甚多。外国人写论文往往不分一(二)3,一串下来,自由散漫,不拘一格。另由于翻译问题,法律术语不精确,加之技术名词甚多,读起来有很多苦恼。不过,本书作为国外一本学术论文集,还是可以看出较之于国内,跨学科交流的重要性,思考的问题也更加广泛。很多文章极具启发意义,尤其是第三章机器人伦理的探讨引人深思。人工智能带给现代社会最大的冲击就是它的自主性,当然这种自主性也并非是大多数公众以为的文学和电影里的机器人,而是基于大数据算法的自主性,这种自主性是本书探讨的前提核心。人工智能法学真的前景光明,师弟师妹加油,祝考研顺利。

评分☆☆☆☆☆

部分章节有一定启发作用

评分☆☆☆☆☆

部分章节有一定启发作用

评分☆☆☆☆☆

部分章节有启发,部分翻译非常差,建议该类专著最好由一人翻译,他人统校

读后感评分☆☆☆☆☆

伴随着“机器人的崛起”我们的生活发生了各种各样的改变,机器人带给我们的影响不仅仅在生产生活的方式上,通过他的广泛传播也影响了人类文化。大到专门为重工业设置的操作机器人,小到专门为机器人的父母设置的“1024”程序员节。没错,就是昨天。机器人与人类关系的越来越密...

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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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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