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炼成:也谈劳动价值论一元论
著名经济学家、中国发展经济学奠基人之一何炼成教授因病于2022年6月18日3时在西安仙逝,享年95岁。中国政治经济学学会青年智库特发何炼成教授生前具有代表性的九篇文章,以表对何教授的追思与悼念。
本文针对苏星同志《劳动价值论一元论》与谷书堂、柳欣两同志《新劳动价值论一元论》之间的争论,认为各有偏颇之处。苏文否认两种含义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共同参与价值决定、只有物质生产部门的劳动才创造价值的观点是不符合实际的;谷、柳文提出的“价值与劳动生产率成正比”以及非劳动生产要素也创造价值的观点是不能成立的。文章最后还对有人主张“改造劳动价值论”的错误观点,进行了评析和批驳。
1993年初,我读了苏星同志《劳动价值论一元论》一文,今年初又读了谷书堂、柳欣两同志《新劳动价值论一元论》一文。前文强调要坚持马克思的劳动价值论一元论,批评了我国理论界近几年来出现的非劳动生产要素也决定价值的多元论观点;后文则认为传统的劳动价值一元论已不能解释现实生活中的价值决定,需要在其基础上扩大劳动的外延,加入资本、土地等非劳动生产要素以及技术变动下的利益关系,从而提出了新劳动价值论一元论。两文都强调要坚持劳动价值论一元论,但问题在于如何坚持?怎样才算坚持?我认为两文都有偏颇之处,下面谈谈我的看法。
一、第二种含义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也参与价值决定
这是一个争论了几十年的老问题,至今意见仍很分歧,并无定论,当然可以继续争论下去。现在的问题是:苏星同志的文章把这个问题与是否坚持劳动价值论一元论联系起来了,认为主张两种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决定价值,理论上很容易走到否定劳动价值论的境地。事实真的是如此吗?我看不见得。因为我是主张两种含义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共同决定价值的,我就没有走到否定劳动价值论的境地,而是更全面地理解马克思的劳动价值论。我认为,马克思所说的第二种含义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参与价值决定,完全符合劳动价值论一元论的观点。为什么这样说呢?
首先,从第二种含义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的内容来说,可以从质和量两个方面来考察;从质的方面看,是指适合于社会对各种生产物在数量上确定了的需要,按比例地分配于不同的各生产部门的劳动,它反映了不同部门的生产者之间如何分割社会劳动的关系;从量的方面看,它取决于社会对某一种生产物在数量上确定了的需要,只要一个部门在生产某种产品时所耗费的劳动时间,与社会按需要成比例地分配于该部门的劳动总量相符,那么它所耗费的劳动时间,便是第二种含义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这样的劳动时间参与价值决定,怎么会否定劳动价值论一元论呢?
其次,从苏星同志文章中所引《资本论》第三卷中的那一大段话来说,我认为得不出“马克思所说的另一种意义上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只是与价值的实现有关而与价值决定无关”的结论,而是恰好说明第二种含义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既与价值的实现有关,也与价值的决定有关。因为马克思这里所说的“需要”,不是指“个别商品或物品”,而是指“各个特殊的因分工而互相独立的社会生产领域的总产品”;以此类推,也不是指个别时间或地点对某种商品的需要,而是指一个较长时间和全社会范围内的需要。这样,就将第二种含义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参与价值决定的观点,同资产阶级庸俗经济学的供求决定价值论区分开来了,从而坚持了劳动价值论一元论。
如果说,苏星同志认为马克思的那段话还不足以证明我的理解的话。我可以再引马克思的两段话。
一段是在苏星同志文章中引文后面不远,马克思对价值决定作了一个全面的说明:“价值不是由某个生产者个人生产一定量商品或某个商品所必要的劳动时间决定,而是由社会必要的劳动时间,由当时社会平均生产条件下生产市场上这种商品的社会必需总量所必要的劳动时间决定。”
另一段是在《剩余价值理论》第一册上,马克思说:“如果某个部门花费的社会劳动时间量过大,那末,就只能按照应该花费的社会劳动时间量来支付等价。因此,在这种情况下,总产品——即总产品的价值——就不等于它本身所包含的劳动时间,而等于这个领域的总产品同其他领域的产品保持应有的比例时按比例应当花费的劳动时间。”
我认为,马克思这两段话说得再明确不过了,第二种含义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参与总产品价值的决定,而绝不能作出对其否定的结论。下面,我试举例加以说明两种含义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共同决定价值的问题。
假定某种商品的供给量是6000件。其中在优等条件下生产的1000件,共花费8000小时;在中等条件下生产的4000件,共花费40000小时;在劣等条件下生产的1000件.共花费12000小时,如果从第一种含义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对价值决定的关系来考察,则单位商品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8000+40000+12000)+6000=10。也就是说,在这种商品的供给量和社会正常需要量一致的情况下,该种商品的单位价值量就等于10。但是,如果社会正常需要量只是5500件,也就是说,该种商品的供给量超过社会上正常需要量500件,那么用在这500件上的劳动就不会为社会所承认,因而不能形成为社会价值;在这种情况下,当然是在劣等条件下生产的商品中有500件不能参与社会价值的决定,于是该种商品的单位价值量就不再是等于10,而是=(8000+40000+500×12)4-5500=9.818。反之,在社会正常需要量超过供给量的情况下,商品的社会价值就会由劣等条件下生产的商品所花费的劳动时间来决定;这样,全部该类商品社会价值的总和就要大于个别价值的总和,从而在该部门内构成一部分“虚假的社会价值”。
以上就是我对第二种含义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也参与价值决定的理解,我认为这和理解是符合马克思的原意的,因而是符合劳动价值论一元论的。苏星同志文章中所批评的谷书堂、张卓元等主张两种含义的社会必要劳动共同决定价值的观点,我认为是不足以服人的。因为他们的论证虽然可能有不尽合理之处,但是认为他们否定了劳动价值论一元论则是言过其实了。至于苏星文章中所说:“有的学者已经从第二种含义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决定价值岀发,得岀了否定劳动价值论的结论。”这是指《价格理论与实践》1989年第3期所载李琪的《价值理论和没有价值的价格理论》一文中的观点。其实,该文并不是从第二种含义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决定价值岀发,而是从否定劳动创造价值的观点出发,来论证所谓“没有价值的价格理论”,从而得出“各种生产要素共同创造了财富”,资本家的“资产收益是对资产在财富创造过程中所做贡献的如实度量”,根本不是剥削。对此,我在《简评所谓“没有价值的价格理论”》一文中谈了我的观点,这里就不须赘述了。
二、简评新劳动价值论一元论
谷书堂、柳欣两同志在与苏星同志商榷的文章中,提出了所谓“新的”劳动价值论一元论。“新”在何处呢?就是扩展劳动这一概念的外延,把使用价值的生产或劳动生产率加进来,把劳动定义为由其生产的一定量的使用价值所体现的或支出的劳动量=劳动时间×劳动生产率,从而推论出“价值与劳动生产率成正比”、否定“价值与劳动生产率成反比”的结论。
关于商品的价值量与劳动生产率的关系问题,我认为马克思已经科学的说明了,过去在马克思主义经济学界也未发生过什么争论。当然现在提岀问题来也是可以的,但是不能“推论”出与基本原理完全相反的结论。
如所周知,马克思认为:“商品的价值与生产这些商品所耗费的劳动时间成正比,而与所耗费的劳动的生产力成反比。”这是商品价值决定“一般的规律”。因为其中的劳动生产力(率)是指具体劳动创造使用价值的能力,这种能力主要取决于劳动者的素质与技能,以及劳动的自然条件与劳动的社会力量。但是从抽象劳动来考察,则商品的价值量是由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决定的,而单位商品中所耗费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是与劳动生产率成反比例变化的。马克思举例说:如果一个纺纱工人运用现代生产资料在一个工作日内能比他从前运用手纺车在同一时间内把多几千倍的棉花纺成纱,那么,每一磅棉花所吸收的纺纱工人的劳动,就显然只有以前的几千分之一,因而在纺纱过程中所加于每一磅棉花上的价值也显然只有从前的几千分之一,于是棉纱的价值也要相应地减少。以上道理,对于马克思主义经济学家来说都是很熟悉的,也是不会否定的。
现在的问题是如何理解谷书堂、柳欣文章中提岀的“劳动=劳动时间×劳动生产率”这一公式。按照马克思的商品价值理论,如果这个“劳动”是指劳动产品,即使用价值的数量,那么它与劳动生产率的高低成正比例是显然的,这点我想不会有任何争议;如果是指劳动产品的价值,那么问题就比较复杂了,它可以作如下两种理解:一种是指劳动产品的个别价值,一种是指劳动产品的社会价值。根据马克思的劳动价值学说,按照谷书堂、柳欣的文中所举例子,在技术不变的情况下,在一年中甲生产2单位粮食,乙生产4单位粮食。则甲生产1单位粮食的个别价值为半年,乙生产1单位粮食的个别价值为一季,这说明劳动产品的个别价值与劳动生产率成反比例;再就劳动产品的社会价值来说,农产品的社会价值一般是由个别价值最大的单位决定的,即由甲生产者生产的单位粮食个别价值决定的,于是劳动生产率较高的乙生产的单位粮食的个别价值就低于社会价值,在市场上按社会价值出卖就可以获得一部分超额利润,形成“虚假的社会价值”,这说明劳动生产率与社会价值也是成反比例。至于谷书堂、柳欣文中所说的由于技术进步、使剩余的积累能够用于制造劳动生产率更高的机器,从而促使以雇佣劳动为基础的资本主义生产关系的产生,这当然是历史事实,但也不能由此得出“价值与劳动生产率成正比”的结论,其理由与上面的分析基本相同,这里就不重复了。
三、非劳动生产要素创造价值吗?
这是我国经济学界近几年来争论的热点问题。苏星文章以价值学说史的发展为例,坚决否认了资产阶级庸俗经济学家萨伊的资本、土地、劳动共同创造价值论,强调只有活劳动才能创造价值,物化劳动只是转移价值,土地等自然资源并不参与价值的创造,也不存在价值的转移(因其中并未凝结一般人类劳动)。我认为,苏星这一观点是完全正确的,而认为非劳动生产要素也创造价值的观点是错误的。
但是,苏星的文章在批评这种观点时,其理论根据之一是:“只有物质生产部门的.劳动,才是生产劳动,才创造价值。”显然是一种传统的观点,不符合社会生产发展的客观实际。早在60年代初期,我就提出有两种含义的生产劳动,一种是指能生产某种物质产品的劳动,即物质生产劳动;一种是指能满足人们的物质和文化需要的劳动。后者除物质生产劳动外,还应包括生产劳务(或服务)与精神产品的劳动。但是,当时我对生产劳务(或服务)与精神产品的劳动是否创造价值尚持否定意见;到80年代以来通过经济学界的再次讨论,特别是第三产业理论的引进及其实践的发展,使我逐步改变了以上的观点,肯定了生产劳务和精神产品的劳动也同样创造价值,而且由于这种劳动多为复杂劳动与脑力劳动,因此在同样时间创造的价值要大于物质生产劳动所创造的价值。
但是,对生产劳务(或服务)与精神产品的劳动如何创造价值的问题,学术界存在着不同的解释。谷书堂同志认为:“物质生产领域和非物质生产领域的劳动都创造社会财富,都形成价值。”但是非物质生产领域的劳动如何创造价值呢?它同物质生产领域的劳动创造价值有何区别呢?谷书堂对此语焉不详,谷书堂、柳欣两同志在《新劳动价值论一元论》一文中,则用“目前我国商业、金融和服务业等第三产业部门在国民经济中的作用变得越来越重要”来解释。但重要性并不一定就创造价值。例如党政部门的劳动虽然非常重要但并不能创造价值就是明证。
对这一问题的理论说明,我认为中青年学者李江帆同志的意见是值得重视的。他在《中国社会科学》1984年第3期发表的《服务消费品的使用价值与价值》一文中,根据马克思将使用价值分为实物的与非实物的两种形式的原理,分析了作为服务消费品的使用价值的特点,指出它的非实物性、不能贮存性以及生产、交换与消费的同时性,等等。这也就决定了服务消费品价值的形成与物质产品价值的形成具有不同的特点:一是它并不物化在一个物质产品中;二是它的生产、交换与消费是同时进行的过程;三是它具有流动性与凝结性相结合的特点;四是它有时可分为前期和后期两个阶段,前期阶段随着最终产品的复杂程度而延长,因而这一阶段创造的价值也就增大,例如科教文卫等部门的劳动及其创造的价值过程就是如此。过去由于人们对以上特点不了解,因而误认为生产劳务(或服务)以及精神产品的劳动不创造价值,在这些部门中工作的劳动者是靠国民收入的再分配来养活的,即靠物质生产部门来养活的,从而得出在科教文卫部门工作的知识分子是靠工人农民来养活的悖论,这是我们过去把知识分子看成是非劳动者阶级的理论依据。现在应当正本清源,坚决纠正这一悖论。
四、按贡献分配与按劳分配
苏星的文章最后批评了谷书堂在其主编的《社会主义经济学通论》中把社会主义制度下的工资、利息和利润,说成是根据劳动、资本、土地等生产要素在价值形成中所作的贡献而给予的相应报酬,并把它确立为社会主义分配原则的观点,认为这是不符合实际的,是混淆了社会主义分配原则与非社会主义分配原则的本质区别。谷书堂、柳欣的文章则反驳说,这是把垄断竞争动态非均衡分析作为马克思历史唯物主义方法的具体体现并解释我国的分配问题。提出“按贡献分配”的目的是试图找出既区别于传统的对“按劳分配”的解释,又不同于“边际生产力论”的第三种解释。
我认为,苏星同志的批评是正确的,谷书堂、柳欣两同志的反驳则是言不及义,“王顾左右而言它”。其实,按贡献分配还是按劳分配之争,实质上仍然是劳动价值一元论与多元论之争。这一争论,已经进行了一百多年,我国近十年来只不过是在新的条件下再现这一争论而已;所不同的只是:在资本主义条件下的争论焦点是资本与土地所得是否剥削的问题,而在社会主义条件下的争论焦点则是资本与土地所得是否合理合法的问题。因此,把我国学术界有人用“共创论”来说明“并分论”的观点,说成是否认剥削并为之辩护,这是不符合实际的;当然,把按贡献分配说成是按劳分配也是错误的。
众所周知,马克思当年提岀按劳分配的原则,是以生产力的一定发展为前提(即生产力有较高程度的发展但还达不到按需分配的水平),以生产资料的社会主义公有制为基础(即全社会共同占有生产资料,消灭了生产资料占有的不平等),其目的是为了消灭剥削与发展生产力。至于如何具体贯彻按劳分配原则,是按什么“劳”进行分配,马克思当时没有也不可能提岀一个现成的模式.只能靠我们在实践中去摸索、去发展。因此,按劳动者的能力分配,按劳动的时间分配,按劳动的效果分配,都应当属于按劳分配的形式。谷书堂、柳欣的文章所提的“按贡献分配”也可以归入按劳动的效果分配之列;但是由于“贡献”是一个抽象的概念,可以有多种解释,如按劳动的贡献分配当然是属于按劳分配,按资本或土地的贡献分配就很难说是按劳分配了,如果硬要把它们说成是按劳分配,就必然要得出资本或土地本身也创造新价值的结论。这也正是苏、谷之争的根本分歧所在。谷书堂、柳欣两同志的文章把它说成是要“把分配问题的重心转移到技术进步和总产出的增长上来”,这是有意回避这一根本分歧。
五、评所谓“改造劳动价值论”
如果说,苏、谷之争还是属于马克思劳动价值论者内部之争的话,那么有人声言要“改造劳动价值论”则另当别论了。最近发表在《当代经济科学》1994年第1期的一篇长文,副标题就是《试论中国经济学必须改造劳动价值论》。为什么要改造以及如何改造呢?现将该文的几条“理由”评析如后:
一曰:“在经典马克思主义中,商品的使用价值基本不是政治经济学研究的对象,当然也不是劳动价值论研究的对象。”这是“问题的全部关键”。
不错,作为自然属性的使用价值,不是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研究的对象,同时也不是资产阶级政治经济学研究的对象,这是政治经济学这门学科的对象决定了的;但是马克思丝毫没有忽视作为商品的使用价值,即社会的使用价值,强调指岀如果不是社会上需要的使用价值,这样的产品就不成其为商品,因此马克思在《资本论》第三卷中提出了第二种含义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的概念,强调社会使用价值对价值的实现和决定的重大意义,这是学过政治经济学的人都应当了解的。
二曰:“马克思的价值规律是一个关于生产关系的规律,而不是一个关于如何合适配置资源以求取人类最大福利的规律。”
不错,价值规律是一个关于生产关系的规律(不管是马克思的还是资产阶级学者的),但是“如何合适配置资源以求取人类最大福利的规律”就不是关于生产关系的规律而仅仅是生产力的规律吗?对这个问题,我国,老一辈经济学家孙冶方早在50年代后期就已经说得很清楚了,请参阅《经济研究》1959年第9期《论价值》一文。
三曰:“只用‘社会必要劳动时间’标示使用价值,完全不管物的具体自然属性对人的效用,至少也就不符合《资本论》本身的逻辑,为什么不应改进呢?”
这里第一句话就不确切,因为“社会必要劳动时间”是商品社会价值的标示,而不是什么使用价值的标示;因此第二句话也就顺理成章,商品的社会价值当然可以不管物的具体自然属性对人的效用,这也正是《资本论》本身的逻辑,即对科学的抽象法的具体运用。
四曰:“我们不能把一切关于人的需求评价与人的心理活动规律性有关的研究一概视为主观唯心主义。这种偏执,是以人的心理活动等于完全随意的幻思为前提的,它根本无视人的心理活动在总体上是一个有规律进程的科学结论,当然不足为凭。”
这种意见当然是对的,但是批评的是谁呢?是指马克思的劳动价值论吗?显然是牛头不对马嘴。马克思主义只是认为,用人们的主观效用来判定商品的社会价值是“不足为凭”的,因为人们对同一商品的效用各不相同,同样一个面包,对酒醉饭饱的富人主观效用很小,而对饥饿的穷人则主观效用很大,然则这个面包的价值究竟如何决定呢?!
五曰:“《资本论》本身在使用价值与价值之间关系的问题上存在的自相矛盾,其实反映着经典马克思主义劳动价值论及价值规律理论的一个最根本的缺陷。”
这里所谓的《资本论》在使用价值与价值关系问题的自相矛盾,实质上是指《资本论》第一卷与第三卷之间的“矛盾”,这个“矛盾”从资产阶级庸俗经济学家庞巴维克提出来已争论了整整一百年,至今众说纷纭,莫衷一是。但是如果正确理解马克思的劳动价值论,特别是其中关于两种含义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与价值决定和实现关系的理论,就根本不存在什么矛盾,而是完全一致的。对这个问题,我在《论价值决定》一文中已作过论证(参见《人文杂志》1979年第2期)。
六曰:“可以把马克思关于价格只由价值支配,因而,价格只与社会必要劳动时间有关的思想,再加以扩展。其中包括,可以汲取当代均衡理论的种种界说,把价格不仅看成由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决定,而且看成由稀缺性及人们的主观评价等因素通过市场机制而决定的均衡化货币表现。”
对这段话,如果从价格决定来说我是完全同意的,如果从价值决定来说我是不能同意的,因为价值决定只是社会必要劳动时间的凝结,所谓稀缺性以及人们的主观评价等因素只能影响价格,但不能决定价值。因此,如果按照这种思路来“改造”劳动价值论,这不是什么发展,而是倒退,不是坚持,而是否定劳动价值论。
网络编辑:同心
来源:中国政治经济学学会青年智库
吴易风:劳动是创造价值的唯一源泉——驳否定劳动价值论的奇谈怪论
作者:吴易风;来源:《吴易风文集》,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5年版
一、对劳动价值论的某些错误认识
我国近年来有一些人对马克思主义经济学的劳动价值论产生了模糊的甚至错误的看法。就多数人来说,这是认识问题。通过学理论,摆事实,讲道理,这些模糊观点和错误认识是不难纠正的。
问题是,我国经济理论界有少数经济学家刮起了一股怀疑、批判、修正以至否定马克思劳动价值论的风,并用西方经济学的生产要素价值论取代马克思的劳动价值论。个别经济学家甚至把马克思主义当作“左”的思潮来批,当作“激进主义”来批,断言“极左思想”的根源就在于劳动价值论。
目前在国内常见的错误说法是,不是劳动创造价值,而是各种生产要素共同创造价值。持这种生产要素价值论的经济学家在具体说法上不尽相同。有的说,土地、劳动、资本三种生产要素共同创造价值。有的说,土地、劳动、资本、企业家才能四种生产要素共同创造价值。有的说,共同创造价值的不仅有土地、劳动、资本、企业家才能这几种生产要素或经济要素,而且还有其他若干非经济要素。
宣传生产要素价值论的经济学家的目的何在呢?答案包含在他们的结论之中。有的说,劳动、资本、土地等生产要素在价值形成中各自都作出了贡献,因此,工资、利息、地租是对各种生产要素所作贡献的报酬,这是按贡献分配。有的说,由于资本创造价值,所以,按资分配不存在剥削问题。十分明显,这些经济学家否认劳动价值论的目的,就在于否认资本主义剥削,就在于否认揭开了资本主义剥削秘密的剩余价值理论。
个别经济学家的目的恐怕还不止于此。何以见得?请看一位经济学家的结论吧:“马克思对资本主义和社会主义发展前景的估计和判断的失误,有其经济理论上的深刻原因。……最重要的就在于作为马克思经济学基础的劳动价值论的偏颇。”这一结论的另一种表述是:“劳动价值论的……偏颇,是导致马克思经济分析的激进主义结论的最主要的理论原因。”这位经济学家还说,劳动价值论“极容易导致理论上和实践上的极左倾向。……我们队伍中长期存在的极左思想的一个深层次思想来源正在这里。”十分明显,这位经济学家否认劳动价值论的目的不仅在于否认资本主义剥削,不仅在于否认剩余价值理论,而且在于断言马克思的经济理论是“激进主义”的,断言马克思对资本主义和社会主义发展前景的估计和判断“失误”,断言劳动价值论在理论上和实践上都导致“极左倾向”和“极左思想”。
二、劳动价值论和生产要素价值论的根本区别
马克思主义经济学中的价值概念是指凝结在商品中的无差别的人类劳动或抽象的人类劳动。商品有两个因素:使用价值和价值。商品是使用价值和价值的统一体。商品的二因素来源于生产商品的劳动的二重性:具体劳动和抽象劳动。生产商品的一切劳动,从一方面看,是人类劳动力在特殊的、有用的形式上的耗费,例如在生产千差万别的使用价值上的耗费,马克思称这种劳动为具体劳动;从另一方面看,是人类劳动力在生理学意义上的耗费,是人的脑力、体力等等的耗费,马克思称这种劳动为抽象劳动。生产商品的劳动具有具体劳动和抽象劳动两个方面。具体劳动创造使用价值,抽象劳动创造价值。商品中包含的价值量由两部分构成:一部分是劳动者的抽象劳动创造的新价值,一部分是劳动者的具体劳动转移的生产资料原有的价值。商品价值决定于体现和物化在商品中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
劳动价值论是剩余价值论的理论基础。马克思区分了劳动和劳动力。在资本主义市场经济中,劳动力是商品。与其他商品一样,劳动力商品也具有价值和使用价值。劳动力的价值决定于生产和再生产劳动力商品所必要的生活资料的价值,即决定于生产和再生产劳动力商品所必要的劳动时间。劳动力的使用价值是能创造价值,而且能创造出比劳动力价值更大的价值。这种由劳动力在生产过程中创造的超过劳动力价值的价值,就是被资本家无偿占有的剩余价值。剩余价值的无偿占有是资本主义剥削的特有形式。马克思的剩余价值理论第一次科学地揭露了资本主义剥削的秘密。
与劳动价值论根本不同,生产要素价值论断言商品的价值是由各种生产要素共同创造的。在西方经济学中,生产要素是指生产商品所投入的资源。资源分为自然资源、资本资源、人力资源。这三类资源被简称为土地、资本、劳动,即所谓生产三要素。法国庸俗经济学家萨伊最先提出劳动、资本、土地三要素“协同创造”价值的理论,这就是经济思想史上的“生产三要素论”。在西方经济学中,资源中的人力资源又被分为劳动和企业家才能。因此,生产三要素论又演变成为“生产四要素论”。这种理论认为劳动、土地、资本、企业家才能四个要素共同创造价值。西方价值理论史上更为庸俗的价值论还宣称,不仅生产要素,而且自然力、畜力等经济因素也创造价值。生产要素价值论是生产要素分配论的理论基础。这种分配理论宣称,既然价值是各种生产要素共同创造的,当然就应该按生产要素分配:工人得工资,资本得利息,土地得地租。这就是经济思想史上的“三位一体”的分配公式。这种分配理论否定资本主义剥削的存在,掩盖了资本主义剥削的秘密。
由上可见,劳动价值论和生产要素价值论是两种根本对立的理论。在阶级对立的资本主义社会中,劳动价值论是无产阶级反对资本主义剥削的理论武器,而生产要素价值论则是资产阶级维护资本主义剥削的理论武器。
三、为什么有人从劳动价值论转向生产要素价值论
国内目前流行的各种生产要素共同创造价值的理论,以及非生产要素或非经济因素也创造价值的理论,根本不是什么新东西,而是西方故纸堆中的旧货色。对于这种理论的反科学性和辩护性,马克思早就作过深刻的揭露和批判。
问题是,为什么今天在我国有人又从西方故纸堆中搬来这种早就被马克思批判过的资产阶级的旧理论呢?为什么有些原本相信马克思主义经济学的人今天又怀疑起劳动价值论呢?根本原因在于市场经济和“知识经济”所呈现出的现象容易模糊人们的视线,使有些人看不清现象背后的本质,误把现象当作本质。市场经济的表面现象很容易使人产生一种错觉,似乎在生产领域中各种生产要素都参加了商品价值的生产,因而似乎在分配领域中每种生产要素都要得到自己应得的报酬。媒体宣传的“知识经济”也很容易使人产生一种错觉,似乎创造价值的主要是知识,是高科技,而不是劳动。在价值理论问题上,只要被市场经济和“知识经济”的这些表面现象所困扰,乱了思路,就会怀疑劳动价值论,就会转向生产要素价值论,或者转向科技价值论、知识价值论。
要不被市场经济和“知识经济”的表面现象所困扰,就必须回答两个重要的理论问题:一是资本等非劳动生产要素是否创造价值?二是新知识和新科技是否创造价值?下面就顺次讨论这两个问题。
四、资本等非劳动生产要素是否创造价值
马克思主义经济学认为,生产使用价值的劳动过程有三个要素:人的劳动、劳动对象和劳动资料。其中,劳动对象是劳动过程中劳动者的劳动加于其上的一切东西,土地是自然存在的、未经劳动加工的劳动对象,经过劳动加工的劳动对象则称为原料。劳动资料是劳动过程中劳动者用来作用于劳动对象的物质资料。劳动对象和劳动资料合称生产资料。因此,劳动过程的三要素又可以简化为两要素,即劳动力和生产资料。马克思曾经严肃地批判过劳动是一切财富的源泉的错误观点,指出劳动不是一切财富的源泉,劳动对象和劳动资料也是财富的源泉。这里的财富是指使用价值,劳动是指创造使用价值的具体劳动。就价值形成过程来说,劳动对象和劳动资料都不创造价值,只有劳动才是价值的唯一源泉。这里的劳动不是指创造使用价值的具体劳动,而是指创造价值的抽象劳动。
西方经济学家所说的资本,即机器、厂房等生产资料,是生产使用价值所必需的。雇佣劳动者通过自己的具体劳动运用生产资料生产出商品,并且通过自己的具体劳动把机器、厂房等形式的生产资料原有的价值依照消耗的程度转移到商品中去。资本家用在机器、厂房等生产资料上的资本是不变资本,在生产过程中只是转移它原有的旧价值,而不创造新价值。被资本家无偿占有的剩余价值都是雇佣劳动者的剩余劳动创造的。“资本创造价值”、“资本创造剩余价值”的说法,纯粹是为了否认剥削,根本不符合事实。
生产要素价值论的错误之一是混同了使用价值生产和价值生产,混同了劳动过程和价值形成过程。商品生产过程是使用价值生产和价值生产的统一。从使用价值生产来说,只有劳动是生产不出物质产品的,物质产品生产是人的劳动、劳动资料、劳动对象这几个要素的结合,即劳动力和生产资料的结合;从价值生产来说,只有劳动创造价值,一般的无差别的人类劳动或抽象的人类劳动是价值的唯一源泉。商品生产过程是劳动过程和价值形成过程的统一。劳动过程是生产使用价值的过程,说各种要素共同创造使用价值,这是对的;价值形成过程是耗费劳动的过程,说各种生产要素共同创造价值,这是错误的。
生产要素价值论的另一个错误是混同了具体劳动和抽象劳动,混同了价值创造和价值转移。在商品生产中,生产者的劳动具有两个方面:具体劳动和抽象劳动。具体劳动生产使用价值,并且将所消耗的劳动资料和劳动对象的旧价值即所消耗的生产资料的旧价值转移到新生产的商品中去;抽象劳动则创造新价值。
生产要素价值论的又一个错误是混同了价值形成过程和价值增殖过程。资本主义商品生产过程如果只进行到劳动创造的新价值等于劳动力价值这一点,那就是单纯的价值形成过程;如果进行到这一点以上,那就是价值增殖过程。价值增殖过程是剩余价值的生产过程,是超过劳动力价值的那部分价值的形成过程。资本主义商品生产过程是价值形成过程和价值增殖过程的统一。在资本主义商品生产中,劳动者的具体劳动创造使用价值,抽象劳动创造价值和剩余价值。
生产要素价值论还有一个错误,这就是混同了生产领域的价值创造和分配领域的价值分配。在资本主义市场经济中,劳动者在工资形式上得到的只是劳动力价值的等价,他们创造的剩余价值完全被资本家无偿占有。这就是说,收入分配同要素在创造价值中的贡献率无关。劳动创造了全部价值,即劳动在价值创造中的贡献率等于100%,却只能得到等价于劳动力价值的工资。资本和土地不创造任何价值,即资本和土地在价值创造中的贡献率等于零,却能在利息和地租的形式上占有剩余价值。资本家和土地所有者的剥削收入取决于法律上的财产权,他们凭借资本和土地所有权获得了对利息和地租的索取权即对剩余价值的要求权。财产权是生产关系的法律表现,索取权是财产权中的一项重要权利,所以法律上的索取权本质上取决于生产关系,特别是取决于生产资料所有制。
五、新知识、新科技是否创造价值
近年来在我国媒体中反复出现的“新经济”、“知识经济”、“信息经济”、“高科技经济”等概念,促使人们思考一个问题:新知识、新科技是否创造价值?劳动价值论是否已经过时?
新与旧是相对而言的。新知识是相对于原有的知识而言的,新科技是相对于原有的科技而言的。新知识是否创造价值、新科技是否创造价值的问题,实质上也就是知识是否创造价值、科技是否创造价值的问题。
在以生产者自己的劳动为基础的简单商品生产中,生产者就必须有知识,就必须掌握为生产商品所需要的科学技术。在以雇佣劳动为基础的资本主义商品生产中,劳动者必须有比过去更多的知识,必须掌握比过去更先进的科学技术。在近二百多年的历史时期中,人类已经经历三次科学技术革命。现在,信息技术、生物工程、新能源开发、新材料研制、先进制造技术、航天航空技术、海洋开发等关键科学技术突飞猛进。人们正在迎接第四次科学技术革命的到来。知识科技可以将潜在的生产力转化为现实的生产力,新知识、新科技可以转化为新生产力。在知识和科技迅速发展的今天,劳动者就更必须掌握比过去更多、更新的知识和技术。
马克思十分重视知识,十分重视科学技术。他认真考察过第一次科学技术革命,考察过科学的发展水平和它在工艺上应用的程度同劳动生产力的关系。
马克思严格地区分了决定劳动生产力的因素和决定价值的因素。知识、科技是决定劳动生产力的因素,但不是决定价值的因素。
决定劳动生产力的因素有:工人的平均熟练程度,科学的发展水平和它在工艺上应用的程度,生产过程的社会结合,生产资料的规模和效能,以及自然条件。可见,决定劳动生产力的因素是多元的。在这些因素中,科学的发展水平和它在工艺上应用的程度居于重要地位。新知识、新科技在转化为现实的生产力时,分别作用于生产力中的物的因素和人的因素。物的因素包括劳动资料和劳动对象,人的因素包括工人、管理人员和科技人员。新知识和新科技在生产上的应用使劳动资料中的动力系统、机具系统、运输系统和信息系统等更为先进,使劳动对象的范围更广,性能更好。这是一方面。另一方面,新知识、新科技会造就出素质更高的工人、管理人员和科技人员。高素质的人的因素和高效能的物的因素的结合,形成新的生产力,从而大大提高人类支配自然的程度。新知识、新科技通过作用于生产力中人的因素和物的因素进入劳动过程,但不进入价值形成过程。这就是说,新知识、新科技本身并不创造价值。
决定价值的因素是:一般的无差别的人类劳动,也就是抽象劳动。除此之外,不存在任何其他决定价值的因素。可见,决定价值的因素是一元的。
如果认为新知识、新科技与劳动共同决定价值,就会陷入二元论或多元论的价值论。事实上,在新知识、新科技作用于生产力中人和物两类因素的情况下,创造价值的仍然只是一般的无差别的人类劳动,即抽象劳动,而不包括新知识和新科技本身。
新知识、新科技与价值之间存在以下的若干关系:
新知识、新科技可以转化为新生产力,新生产力代表更高的劳动生产率,在单位时间内会创造出更多的财富,从而使单位商品所包含的价值量减少。
新知识、新科技在生产中的应用可以提高劳动生产率,劳动生产率的提高可以降低劳动力的价值,从而缩短必要劳动时间,延长剩余劳动时间。这样,雇佣劳动者就会为资本家创造更多的剩余价值。
新知识、新科技的应用对劳动力素质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经过教育和再培训的劳动者具有更多的科技知识和更熟练的生产技能,能从事更复杂的劳动。这种更复杂的劳动在同样时间内会创造出更多的价值。
新知识、新科技会造就出由生产技能更高的工人、经营管理水平更高的管理人员和科学技术水平更高的科技人员组成的生产集体,这种生产集体所提供的劳动是更复杂的劳动,在单位时间内会创造出更多的价值。马克思早就指出,在资本主义生产中,工人、工程师和管理人员都是劳动者。这些劳动者合在一起,作为一个生产集体,是生产产品的活机器。产品是所有这些人的共同劳动的产品。这些人都是雇佣劳动者,他们的劳动都直接同资本相交换。这些人的劳动都由有酬劳动和无酬劳动组成。这就是说,他们不仅在生产中创造出等于自己劳动力价值的那一部分价值,而且创造出剩余价值。
六、劳动价值论是否定不了的
劳动价值论不是马克思的首创。远在马克思以前,英国古典经济学家在建立劳动价值论方面就有着不可低估的历史功绩。从配第到斯密再到李嘉图,他们越来越明确地认识到商品有两个要素,即交换价值和使用价值,越来越明确地认为劳动是创造价值的唯一因素,又是创造使用价值的唯一积极因素。但是,他们不懂劳动二重性,总是把体现在价值上的劳动和体现在使用价值上的劳动混为一谈,因而在一系列重要理论问题上陷入混乱状态。
马克思的功绩是在经济思想史上第一次提出了劳动二重性学说,这是科学的劳动价值论的核心,是理解政治经济学的关键。马克思在劳动价值论的基础上建立了剩余价值论。剩余价值论是马克思经济理论的基石。马克思毕生完成了两大发现:历史唯物主义和剩余价值论。正是历史唯物主义和剩余价值论的建立,才使社会主义从空想发展为科学。科学社会主义就是建立在这两大发现的基础之上的。
敌视马克思主义的资产阶级经济学家完全明白,要推翻马克思以剩余价值论为基石的经济理论,要否定马克思揭示的资本主义必将为社会主义所代替的历史发展规律,就必须首先否定劳动价值论。马克思的《资本论》第一卷于1867年9月14日在德国出版,这部科学巨著震撼了整个资产阶级经济学界。过了不到一年时间,资产阶级经济学家就对《资本论》作出反应,十分明确地提出,要推翻马克思的全部结论,就必须从推翻劳动价值论开始。1868年7月4日,一个德国资产阶级经济学家说:“驳倒价值理论是反对马克思的人的唯一任务,因为如果同意这个定理,那就必然要承认以铁的逻辑所做出的差不多全部结论。”(1868年7月4日《德国中央文学报》第28号。引文见《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6卷第353页)《资本论》问世以来,从十九世纪后期的庞巴维克,到今天的一些西方经济学家,都把反对马克思主义经济学的矛头首先指向劳动价值论。但是,一百几十年过去了,西方学者的多次批判、攻击和谩骂,都丝毫未能动摇马克思的劳动价值论,都丝毫未能动摇以劳动价值论为基础的剩余价值论。历史和现实是无情的。历史和现实一再宣告西方学者对马克思劳动价值论和剩余价值论的批判的破产。历史和现实一再证明,马克思的劳动价值论和剩余价值论是经得住实践的检验的,是经得住历史的考验的,因而是否定不了的。
(编稿:张佶烨审校:王砚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