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同应对全球治理挑战
天高海阔,椰风暖人。
4月21日,习近平主席在博鳌亚洲论坛2022年年会开幕式上以视频方式发表主旨演讲。当前,百年变局和世纪疫情交织叠加,各种传统和非传统安全威胁层出不穷,和平与发展的时代主题面临严峻挑战。习近平主席在主旨演讲中强调,我们要共同应对全球治理挑战,践行共商共建共享的全球治理观,坚持真正的多边主义,坚定维护以联合国为核心的国际体系和以国际法为基础的国际秩序。习近平主席的重要论述再次为完善全球治理体系、开创人类共同未来贡献了中国方案,指明了前进方向。
秉持共商共建共享的全球治理观
世界各国乘坐在一条命运与共的大船上,要穿越惊涛骇浪、驶向光明未来,必须同舟共济,企图把谁扔下大海都是不可接受的。
人类命运与共、休戚相关,没有哪个国家能够独自应对人类面临的各种挑战。中国一贯秉持共商共建共享的全球治理观,倡导国际关系民主化,坚持国家不分大小、强弱、贫富一律平等。中国主张世界命运应该由各国共同掌握,国际规则应该由各国共同书写,全球事务应该由各国共同治理,发展成果应该由各国共同分享。各国携手建设相互尊重、公平正义、合作共赢的新型国际关系,共同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
多年来,中国以实际行动完善全球治理体系改革,让中国智慧融入推动经济全球化、促进可持续发展、应对气候变化等多领域全球治理体系,共商共建共享理念也得到国际社会的广泛认可。2017年,第七十一届联合国大会通过关于“联合国与全球经济治理”决议,将中国提出的共商共建共享原则纳入其中。“共商共建共享是全球治理的应有之义。”中国外交学院亚洲研究所所长郭延军认为,只有全球事务由各国人民共同商量着办,全球治理规则实现民主化,才能凝聚起全球范围内的共识,调动起最广泛的积极性。
完善全球治理体系,需要集众智、汇众力。“国际社会发展到今天已经成为一部复杂精巧、有机一体的机器,拆掉一个零部件就会使整个机器运转面临严重困难,被拆的人会受损,拆的人也会受损。”习近平主席用生动的比喻阐述各国命运休戚与共的现实。
应对全球治理挑战,必须坚持同心合力。弘扬和平、发展、公平、正义、民主、自由的全人类共同价值,倡导不同文明交流互鉴,是推动人类文明进步和世界和平发展的重要动力,为完善全球治理提供人文基础。波士顿咨询公司全球主席汉斯—保罗·博克纳表示,在当前国际形势下探讨加强全球治理和国际合作,比以往任何时候都更加迫切,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的重要意义更加凸显。
坚持真正的多边主义
人类还未走出世纪疫情阴霾,又面临新的传统安全风险;全球经济复苏仍脆弱乏力,又叠加发展鸿沟加剧的矛盾;气候变化等治理赤字尚未填补,数字治理等新课题又摆在我们面前。要应对这些错综复杂的挑战,必须展开全球性行动,维护多边主义是加强和完善全球治理的当务之急。
习近平主席深刻指出:“要坚持真正的多边主义,坚定维护以联合国为核心的国际体系和以国际法为基础的国际秩序。”
“真正”二字,道出了坚持遵守联合国宪章宗旨和原则,是有效维护世界和平安宁的根本遵循。联合国宪章宗旨和原则,承载着世界人民对两次世界大战惨痛历史教训的深刻反思,凝结了人类实现集体安全、永久和平的制度设计。习近平主席强调,当今世界发生的各种对抗和不公,不是因为联合国宪章宗旨和原则过时了,而恰恰是由于这些宗旨和原则未能得到有效履行。
中国始终坚持履行国际责任,坚定做国际秩序的维护者。中国是第一个在联合国宪章上签字的创始会员国,始终坚定维护联合国宪章宗旨和原则,历来主张尊重各国的主权和领土完整,是迄今安理会常任理事国中派遣维和人员最多的国家和联合国第二大维和摊款国。
罗兰贝格全球管理委员会联席总裁戴璞表示,习近平主席强调要坚持真正的多边主义,坚定维护以联合国为核心的国际体系和以国际法为基础的国际秩序,充分展现了中国维护世界和平和安全的决心,令人鼓舞。
“坚持对话合作、坚持真正的多边主义,这是中国向世界发出的时代强音。”博鳌亚洲论坛理事、巴基斯坦前总理阿齐兹表示。
要坚持真正的多边主义,必须坚决警惕和反对单边主义和“伪多边主义”。当前,霸权主义和强权政治正给世界和平发展造成严重危害。一些国家固守冷战对抗的陈旧思维,热衷于搞排他性“小圈子”“小集团”,借多边之名行单边之实,借规则之名行“双标”之实,借民主之名行霸权之实,严重破坏国际安全秩序,加剧全球安全治理赤字。
历史已经证明并将继续证明,任何单边主义、极端利己主义都是根本行不通的,任何脱钩、断供、极限施压的行径都是根本行不通的,任何搞“小圈子”、以意识形态划线挑动对立对抗也都是根本行不通的。“各国应该为支持多边主义发挥重要作用,携手共建一个更强大、更有韧性和可持续发展的世界。”国际货币基金组织总裁格奥尔基耶娃说。
大国尤其要作出表率
大国之大,不在于体量大、块头大、拳头大,而在于胸襟大、格局大、担当大。习近平主席指出,大国尤其要作出表率,带头讲平等、讲合作、讲诚信、讲法治,展现大国的样子。
大道至简,实干为要。应对全球治理挑战,呼唤共识,更需要行动。“中国作为负责任大国,为此作出了表率。”郭延军说。
——携手抗击疫情,中国积极推动各方完善全球公共卫生治理,履行将疫苗作为全球公共产品的承诺,确保疫苗在发展中国家的可及性和可负担性。中国已经向120多个国家和国际组织提供超过21亿剂疫苗,并将继续向非洲、东盟分别援助6亿剂、1.5亿剂疫苗。无论是对外提供疫苗还是海外生产疫苗,中国言必信、行必果。
——面对安全风险,中国提出全球安全倡议,坚持推动以政治方式解决地区热点问题:为推动乌克兰局势缓和发挥建设性作用、维护伊核问题的政治外交解决进程、支持阿富汗实现和平稳定发展……在应对各类传统、非传统安全问题上,中国主张、中国行动所取得的成效有目共睹。
——促进共同发展,中国致力于加强全球经济治理,举办进博会、服贸会、消博会等国际展会,积极建设开放型世界经济;共建“一带一路”,增进互利合作、释放发展潜力;提出并推动落实全球发展倡议,推动实现更加强劲、绿色、健康的全球发展……
——应对气候变化,中国加快调整优化产业结构、能源结构,宣布力争2030年前实现二氧化碳排放达到峰值、2060年前实现碳中和。中国不仅着力推动自身经济社会发展绿色转型,还积极为各国共同发展提供丰富多元的清洁能源与可持续发展思路。“中国是全球环境议程的重要引领者。”联合国环境规划署亚太办事处主任德钦策林如是评价。
阿齐兹认为,从提出全球发展倡议到提出全球安全倡议,习近平主席向世界展现出中国智慧和对全球合作发展的推动,“中国作为负责任大国,为促进世界和平与安全发挥重要作用”。
蒙古国总统呼日勒苏赫表示,共建“一带一路”和全球发展倡议对于促进全球平等和可持续发展,落实联合国2030年可持续发展议程具有重要意义。
中国在全球治理中发挥的引领作用日益凸显,不仅因为中国始终秉持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致力于维护全球共同利益,也因为中国始终言行一致,以实实在在的行动践行为人类谋进步、为世界谋大同的使命担当。顺应和平、发展、合作、共赢的时代潮流,向着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的正确方向勇毅前行,国际社会必能冲出迷雾,走向光明!
《人民日报》(2022年04月27日03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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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工智能的历史、现状和未来
如同蒸汽时代的蒸汽机、电气时代的发电机、信息时代的计算机和互联网,人工智能正成为推动人类进入智能时代的决定性力量。全球产业界充分认识到人工智能技术引领新一轮产业变革的重大意义,纷纷转型发展,抢滩布局人工智能创新生态。世界主要发达国家均把发展人工智能作为提升国家竞争力、维护国家安全的重大战略,力图在国际科技竞争中掌握主导权。习近平总书记在十九届中央政治局第九次集体学习时深刻指出,加快发展新一代人工智能是事关我国能否抓住新一轮科技革命和产业变革机遇的战略问题。错失一个机遇,就有可能错过整整一个时代。新一轮科技革命与产业变革已曙光可见,在这场关乎前途命运的大赛场上,我们必须抢抓机遇、奋起直追、力争超越。
概念与历程
了解人工智能向何处去,首先要知道人工智能从何处来。1956年夏,麦卡锡、明斯基等科学家在美国达特茅斯学院开会研讨“如何用机器模拟人的智能”,首次提出“人工智能(ArtificialIntelligence,简称AI)”这一概念,标志着人工智能学科的诞生。
人工智能是研究开发能够模拟、延伸和扩展人类智能的理论、方法、技术及应用系统的一门新的技术科学,研究目的是促使智能机器会听(语音识别、机器翻译等)、会看(图像识别、文字识别等)、会说(语音合成、人机对话等)、会思考(人机对弈、定理证明等)、会学习(机器学习、知识表示等)、会行动(机器人、自动驾驶汽车等)。
人工智能充满未知的探索道路曲折起伏。如何描述人工智能自1956年以来60余年的发展历程,学术界可谓仁者见仁、智者见智。我们将人工智能的发展历程划分为以下6个阶段:
一是起步发展期:1956年—20世纪60年代初。人工智能概念提出后,相继取得了一批令人瞩目的研究成果,如机器定理证明、跳棋程序等,掀起人工智能发展的第一个高潮。
二是反思发展期:20世纪60年代—70年代初。人工智能发展初期的突破性进展大大提升了人们对人工智能的期望,人们开始尝试更具挑战性的任务,并提出了一些不切实际的研发目标。然而,接二连三的失败和预期目标的落空(例如,无法用机器证明两个连续函数之和还是连续函数、机器翻译闹出笑话等),使人工智能的发展走入低谷。
三是应用发展期:20世纪70年代初—80年代中。20世纪70年代出现的专家系统模拟人类专家的知识和经验解决特定领域的问题,实现了人工智能从理论研究走向实际应用、从一般推理策略探讨转向运用专门知识的重大突破。专家系统在医疗、化学、地质等领域取得成功,推动人工智能走入应用发展的新高潮。
四是低迷发展期:20世纪80年代中—90年代中。随着人工智能的应用规模不断扩大,专家系统存在的应用领域狭窄、缺乏常识性知识、知识获取困难、推理方法单一、缺乏分布式功能、难以与现有数据库兼容等问题逐渐暴露出来。
五是稳步发展期:20世纪90年代中—2010年。由于网络技术特别是互联网技术的发展,加速了人工智能的创新研究,促使人工智能技术进一步走向实用化。1997年国际商业机器公司(简称IBM)深蓝超级计算机战胜了国际象棋世界冠军卡斯帕罗夫,2008年IBM提出“智慧地球”的概念。以上都是这一时期的标志性事件。
六是蓬勃发展期:2011年至今。随着大数据、云计算、互联网、物联网等信息技术的发展,泛在感知数据和图形处理器等计算平台推动以深度神经网络为代表的人工智能技术飞速发展,大幅跨越了科学与应用之间的“技术鸿沟”,诸如图像分类、语音识别、知识问答、人机对弈、无人驾驶等人工智能技术实现了从“不能用、不好用”到“可以用”的技术突破,迎来爆发式增长的新高潮。
现状与影响
对于人工智能的发展现状,社会上存在一些“炒作”。比如说,认为人工智能系统的智能水平即将全面超越人类水平、30年内机器人将统治世界、人类将成为人工智能的奴隶,等等。这些有意无意的“炒作”和错误认识会给人工智能的发展带来不利影响。因此,制定人工智能发展的战略、方针和政策,首先要准确把握人工智能技术和产业发展的现状。
专用人工智能取得重要突破。从可应用性看,人工智能大体可分为专用人工智能和通用人工智能。面向特定任务(比如下围棋)的专用人工智能系统由于任务单一、需求明确、应用边界清晰、领域知识丰富、建模相对简单,形成了人工智能领域的单点突破,在局部智能水平的单项测试中可以超越人类智能。人工智能的近期进展主要集中在专用智能领域。例如,阿尔法狗(AlphaGo)在围棋比赛中战胜人类冠军,人工智能程序在大规模图像识别和人脸识别中达到了超越人类的水平,人工智能系统诊断皮肤癌达到专业医生水平。
通用人工智能尚处于起步阶段。人的大脑是一个通用的智能系统,能举一反三、融会贯通,可处理视觉、听觉、判断、推理、学习、思考、规划、设计等各类问题,可谓“一脑万用”。真正意义上完备的人工智能系统应该是一个通用的智能系统。目前,虽然专用人工智能领域已取得突破性进展,但是通用人工智能领域的研究与应用仍然任重而道远,人工智能总体发展水平仍处于起步阶段。当前的人工智能系统在信息感知、机器学习等“浅层智能”方面进步显著,但是在概念抽象和推理决策等“深层智能”方面的能力还很薄弱。总体上看,目前的人工智能系统可谓有智能没智慧、有智商没情商、会计算不会“算计”、有专才而无通才。因此,人工智能依旧存在明显的局限性,依然还有很多“不能”,与人类智慧还相差甚远。
人工智能创新创业如火如荼。全球产业界充分认识到人工智能技术引领新一轮产业变革的重大意义,纷纷调整发展战略。比如,谷歌在其2017年年度开发者大会上明确提出发展战略从“移动优先”转向“人工智能优先”,微软2017财年年报首次将人工智能作为公司发展愿景。人工智能领域处于创新创业的前沿。麦肯锡公司报告指出,2016年全球人工智能研发投入超300亿美元并处于高速增长阶段;全球知名风投调研机构CBInsights报告显示,2017年全球新成立人工智能创业公司1100家,人工智能领域共获得投资152亿美元,同比增长141%。
创新生态布局成为人工智能产业发展的战略高地。信息技术和产业的发展史,就是新老信息产业巨头抢滩布局信息产业创新生态的更替史。例如,传统信息产业代表企业有微软、英特尔、IBM、甲骨文等,互联网和移动互联网时代信息产业代表企业有谷歌、苹果、脸书、亚马逊、阿里巴巴、腾讯、百度等。人工智能创新生态包括纵向的数据平台、开源算法、计算芯片、基础软件、图形处理器等技术生态系统和横向的智能制造、智能医疗、智能安防、智能零售、智能家居等商业和应用生态系统。目前智能科技时代的信息产业格局还没有形成垄断,因此全球科技产业巨头都在积极推动人工智能技术生态的研发布局,全力抢占人工智能相关产业的制高点。
人工智能的社会影响日益凸显。一方面,人工智能作为新一轮科技革命和产业变革的核心力量,正在推动传统产业升级换代,驱动“无人经济”快速发展,在智能交通、智能家居、智能医疗等民生领域产生积极正面影响。另一方面,个人信息和隐私保护、人工智能创作内容的知识产权、人工智能系统可能存在的歧视和偏见、无人驾驶系统的交通法规、脑机接口和人机共生的科技伦理等问题已经显现出来,需要抓紧提供解决方案。
趋势与展望
经过60多年的发展,人工智能在算法、算力(计算能力)和算料(数据)等“三算”方面取得了重要突破,正处于从“不能用”到“可以用”的技术拐点,但是距离“很好用”还有诸多瓶颈。那么在可以预见的未来,人工智能发展将会出现怎样的趋势与特征呢?
从专用智能向通用智能发展。如何实现从专用人工智能向通用人工智能的跨越式发展,既是下一代人工智能发展的必然趋势,也是研究与应用领域的重大挑战。2016年10月,美国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发布《国家人工智能研究与发展战略计划》,提出在美国的人工智能中长期发展策略中要着重研究通用人工智能。阿尔法狗系统开发团队创始人戴密斯·哈萨比斯提出朝着“创造解决世界上一切问题的通用人工智能”这一目标前进。微软在2017年成立了通用人工智能实验室,众多感知、学习、推理、自然语言理解等方面的科学家参与其中。
从人工智能向人机混合智能发展。借鉴脑科学和认知科学的研究成果是人工智能的一个重要研究方向。人机混合智能旨在将人的作用或认知模型引入到人工智能系统中,提升人工智能系统的性能,使人工智能成为人类智能的自然延伸和拓展,通过人机协同更加高效地解决复杂问题。在我国新一代人工智能规划和美国脑计划中,人机混合智能都是重要的研发方向。
从“人工+智能”向自主智能系统发展。当前人工智能领域的大量研究集中在深度学习,但是深度学习的局限是需要大量人工干预,比如人工设计深度神经网络模型、人工设定应用场景、人工采集和标注大量训练数据、用户需要人工适配智能系统等,非常费时费力。因此,科研人员开始关注减少人工干预的自主智能方法,提高机器智能对环境的自主学习能力。例如阿尔法狗系统的后续版本阿尔法元从零开始,通过自我对弈强化学习实现围棋、国际象棋、日本将棋的“通用棋类人工智能”。在人工智能系统的自动化设计方面,2017年谷歌提出的自动化学习系统(AutoML)试图通过自动创建机器学习系统降低人员成本。
人工智能将加速与其他学科领域交叉渗透。人工智能本身是一门综合性的前沿学科和高度交叉的复合型学科,研究范畴广泛而又异常复杂,其发展需要与计算机科学、数学、认知科学、神经科学和社会科学等学科深度融合。随着超分辨率光学成像、光遗传学调控、透明脑、体细胞克隆等技术的突破,脑与认知科学的发展开启了新时代,能够大规模、更精细解析智力的神经环路基础和机制,人工智能将进入生物启发的智能阶段,依赖于生物学、脑科学、生命科学和心理学等学科的发现,将机理变为可计算的模型,同时人工智能也会促进脑科学、认知科学、生命科学甚至化学、物理、天文学等传统科学的发展。
人工智能产业将蓬勃发展。随着人工智能技术的进一步成熟以及政府和产业界投入的日益增长,人工智能应用的云端化将不断加速,全球人工智能产业规模在未来10年将进入高速增长期。例如,2016年9月,咨询公司埃森哲发布报告指出,人工智能技术的应用将为经济发展注入新动力,可在现有基础上将劳动生产率提高40%;到2035年,美、日、英、德、法等12个发达国家的年均经济增长率可以翻一番。2018年麦肯锡公司的研究报告预测,到2030年,约70%的公司将采用至少一种形式的人工智能,人工智能新增经济规模将达到13万亿美元。
人工智能将推动人类进入普惠型智能社会。“人工智能+X”的创新模式将随着技术和产业的发展日趋成熟,对生产力和产业结构产生革命性影响,并推动人类进入普惠型智能社会。2017年国际数据公司IDC在《信息流引领人工智能新时代》白皮书中指出,未来5年人工智能将提升各行业运转效率。我国经济社会转型升级对人工智能有重大需求,在消费场景和行业应用的需求牵引下,需要打破人工智能的感知瓶颈、交互瓶颈和决策瓶颈,促进人工智能技术与社会各行各业的融合提升,建设若干标杆性的应用场景创新,实现低成本、高效益、广范围的普惠型智能社会。
人工智能领域的国际竞争将日益激烈。当前,人工智能领域的国际竞赛已经拉开帷幕,并且将日趋白热化。2018年4月,欧盟委员会计划2018—2020年在人工智能领域投资240亿美元;法国总统在2018年5月宣布《法国人工智能战略》,目的是迎接人工智能发展的新时代,使法国成为人工智能强国;2018年6月,日本《未来投资战略2018》重点推动物联网建设和人工智能的应用。世界军事强国也已逐步形成以加速发展智能化武器装备为核心的竞争态势,例如美国特朗普政府发布的首份《国防战略》报告即谋求通过人工智能等技术创新保持军事优势,确保美国打赢未来战争;俄罗斯2017年提出军工拥抱“智能化”,让导弹和无人机这样的“传统”兵器威力倍增。
人工智能的社会学将提上议程。为了确保人工智能的健康可持续发展,使其发展成果造福于民,需要从社会学的角度系统全面地研究人工智能对人类社会的影响,制定完善人工智能法律法规,规避可能的风险。2017年9月,联合国犯罪和司法研究所(UNICRI)决定在海牙成立第一个联合国人工智能和机器人中心,规范人工智能的发展。美国白宫多次组织人工智能领域法律法规问题的研讨会、咨询会。特斯拉等产业巨头牵头成立OpenAI等机构,旨在“以有利于整个人类的方式促进和发展友好的人工智能”。
态势与思考
当前,我国人工智能发展的总体态势良好。但是我们也要清醒看到,我国人工智能发展存在过热和泡沫化风险,特别在基础研究、技术体系、应用生态、创新人才、法律规范等方面仍然存在不少值得重视的问题。总体而言,我国人工智能发展现状可以用“高度重视,态势喜人,差距不小,前景看好”来概括。
高度重视。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并大力支持发展人工智能。习近平总书记在党的十九大、2018年两院院士大会、全国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工作会议、十九届中央政治局第九次集体学习等场合多次强调要加快推进新一代人工智能的发展。2017年7月,国务院发布《新一代人工智能发展规划》,将新一代人工智能放在国家战略层面进行部署,描绘了面向2030年的我国人工智能发展路线图,旨在构筑人工智能先发优势,把握新一轮科技革命战略主动。国家发改委、工信部、科技部、教育部等国家部委和北京、上海、广东、江苏、浙江等地方政府都推出了发展人工智能的鼓励政策。
态势喜人。据清华大学发布的《中国人工智能发展报告2018》统计,我国已成为全球人工智能投融资规模最大的国家,我国人工智能企业在人脸识别、语音识别、安防监控、智能音箱、智能家居等人工智能应用领域处于国际前列。根据2017年爱思唯尔文献数据库统计结果,我国在人工智能领域发表的论文数量已居世界第一。近两年,中国科学院大学、清华大学、北京大学等高校纷纷成立人工智能学院,2015年开始的中国人工智能大会已连续成功召开四届并且规模不断扩大。总体来说,我国人工智能领域的创新创业、教育科研活动非常活跃。
差距不小。目前我国在人工智能前沿理论创新方面总体上尚处于“跟跑”地位,大部分创新偏重于技术应用,在基础研究、原创成果、顶尖人才、技术生态、基础平台、标准规范等方面距离世界领先水平还存在明显差距。在全球人工智能人才700强中,中国虽然入选人数名列第二,但远远低于约占总量一半的美国。2018年市场研究顾问公司CompassIntelligence对全球100多家人工智能计算芯片企业进行了排名,我国没有一家企业进入前十。另外,我国人工智能开源社区和技术生态布局相对滞后,技术平台建设力度有待加强,国际影响力有待提高。我国参与制定人工智能国际标准的积极性和力度不够,国内标准制定和实施也较为滞后。我国对人工智能可能产生的社会影响还缺少深度分析,制定完善人工智能相关法律法规的进程需要加快。
前景看好。我国发展人工智能具有市场规模、应用场景、数据资源、人力资源、智能手机普及、资金投入、国家政策支持等多方面的综合优势,人工智能发展前景看好。全球顶尖管理咨询公司埃森哲于2017年发布的《人工智能:助力中国经济增长》报告显示,到2035年人工智能有望推动中国劳动生产率提高27%。我国发布的《新一代人工智能发展规划》提出,到2030年人工智能核心产业规模超过1万亿元,带动相关产业规模超过10万亿元。在我国未来的发展征程中,“智能红利”将有望弥补人口红利的不足。
当前是我国加强人工智能布局、收获人工智能红利、引领智能时代的重大历史机遇期,如何在人工智能蓬勃发展的浪潮中选择好中国路径、抢抓中国机遇、展现中国智慧等,需要深入思考。
树立理性务实的发展理念。任何事物的发展不可能一直处于高位,有高潮必有低谷,这是客观规律。实现机器在任意现实环境的自主智能和通用智能,仍然需要中长期理论和技术积累,并且人工智能对工业、交通、医疗等传统领域的渗透和融合是个长期过程,很难一蹴而就。因此,发展人工智能要充分考虑到人工智能技术的局限性,充分认识到人工智能重塑传统产业的长期性和艰巨性,理性分析人工智能发展需求,理性设定人工智能发展目标,理性选择人工智能发展路径,务实推进人工智能发展举措,只有这样才能确保人工智能健康可持续发展。
重视固本强基的原创研究。人工智能前沿基础理论是人工智能技术突破、行业革新、产业化推进的基石。面临发展的临界点,要想取得最终的话语权,必须在人工智能基础理论和前沿技术方面取得重大突破。我们要按照习近平总书记提出的支持科学家勇闯人工智能科技前沿“无人区”的要求,努力在人工智能发展方向和理论、方法、工具、系统等方面取得变革性、颠覆性突破,形成具有国际影响力的人工智能原创理论体系,为构建我国自主可控的人工智能技术创新生态提供领先跨越的理论支撑。
构建自主可控的创新生态。我国人工智能开源社区和技术创新生态布局相对滞后,技术平台建设力度有待加强。我们要以问题为导向,主攻关键核心技术,加快建立新一代人工智能关键共性技术体系,全面增强人工智能科技创新能力,确保人工智能关键核心技术牢牢掌握在自己手里。要着力防范人工智能时代“空心化”风险,系统布局并重点发展人工智能领域的“新核高基”:“新”指新型开放创新生态,如产学研融合等;“核”指核心关键技术与器件,如先进机器学习技术、鲁棒模式识别技术、低功耗智能计算芯片等;“高”指高端综合应用系统与平台,如机器学习软硬件平台、大型数据平台等;“基”指具有重大原创意义和技术带动性的基础理论与方法,如脑机接口、类脑智能等。同时,我们要重视人工智能技术标准的建设、产品性能与系统安全的测试。特别是我国在人工智能技术应用方面走在世界前列,在人工智能国际标准制定方面应当掌握话语权,并通过实施标准加速人工智能驱动经济社会转型升级的进程。
推动共担共享的全球治理。目前看,发达国家通过人工智能技术创新掌控了产业链上游资源,难以逾越的技术鸿沟和产业壁垒有可能进一步拉大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的生产力发展水平差距。在发展中国家中,我国有望成为全球人工智能竞争中的领跑者,应布局构建开放共享、质优价廉、普惠全球的人工智能技术和应用平台,配合“一带一路”建设,让“智能红利”助推共建人类命运共同体。
(作者:中央人民政府驻香港特别行政区联络办公室副主任、中国科学院院士)
我国人工智能治理面临的机遇和挑战:基于科技公共治理视角
卢阳旭 何光喜
[摘 要]建立健全人工智能治理体系,是保障人工智能健康发展的必然要求。人工智能治理的核心议题是风险和收益的平衡,以及相关公共决策的知识合法性和参与合法性的协调。本文基于科技公共治理视角,分析了人工智能治理的两个面相,介绍了各国在人工智能治理方面的探索及面临的挑战。在梳理我国人工智能治理实践的基础上,从原则、制度建设和工具开发三个层面提出了改进我国人工智能治理体系建设的建议。
[关键词]人工智能;科技公共治理;风险;挑战
[中图分类号]D63 [文献标识码]A
一、人工智能治理问题的提出
人工智能是引领新一轮科技革命和产业变革的战略性技术,正在对全球经济社会发展产生重大而深远的影响,[1]是当前全球科技治理的焦点议题。形成一套能有效识别、促成社会意愿“最大公约数”的人工智能治理体系,有效支撑相关公共决策的制定和执行,是促进人工智能健康发展的重要保障。
(一)科技公共治理及其核心议题
作为一种特殊类型的公共治理,科技公共治理具备公共治理的一般特征:治理主体多元化、治理机制多样化。[2]同时,科技创新活动及其影响的不确定性高、知识门槛高,又使得科技公共治理有以下两个方面的核心议题。
1.科技收益与科技风险的权衡问题
科学技术的“双刃剑”效应使得人们对于科技发展一直有一种矛盾的态度,一方面担心发展太慢,让经济社会发展失速;另一方面又担心发展太快、失去控制,伤及人类。这一矛盾态度使得人们在对待科技发展特别是新兴技术的应用上,出现了“预防原则”(precautionaryprinciple)和“先占原则”(proactionaryprinciple)的持续争论。[3]“预防原则”主张,人们要更谨慎地对待科技发展蕴含的不确定性,以防其带来不可预料的危害。“先占原则”则认为科技创新自由至关重要,不应过分强调与科技发展相关的不确定性的负面影响,反倒是要在规制科技创新方面更加谨慎,以免失去科技发展带来的机会。简单说,前者更强调“安全的科学”,后者则更加强调“科学的安全”。[4]
2.“知识合法性”和“参与合法性”的张力问题
科技活动有很强的专业性,较之一般公众,科学家具有很强的知识优势,更有可能作出“知识上”的正确决策,科技相关决策应该主要听科学家的——这是很长时间以来,科学与政治、科学家与公众之间的默契。但是,随着科学的体制化和职业化,知识权力与各种经济和社会利益的深度纠缠,科学家的独立性和客观性不再毋庸置疑。同时,科技对社会的深度纠缠使得科技决策所需的科学知识之外的“社会知识”越来越多,而公民权利意识的增强则意味着公众会越来越不愿意只是被动地接受科学家们的决定。[5][6]换句话说,没有多主体参与的科技公共决策可能在知识上是不完备的,在程序上是“不合法的”。[7]
(二)人工智能治理的两个面相:“影响的治理”与“技术的治理”
1.影响的治理:人工智能的伦理、法律和社会影响
影响的治理是人工智能治理的核心面相,基本原则是以人为本,基本问题是风险和收益的权衡。20世纪90年代人类基因组计划设立专门的研究项目,关注与基因技术相关的伦理、法律和社会议题(Ethical,Legal,andSocialIssuesELSI)。这个框架同样适合于对人工智能影响的分析,目前人们对于人工智能影响的讨论基本上也是从这三个相互联系的层面来展开的。
人工智能伦理议题的核心,是人与人工智能系统的关系,表现在两个层面:一是人工智能持续发展给人类地位带来挑战,虽然目前人工智能还处于狭义人工智能阶段,但人们对通用人工智能和超级人工智能的预期加重了这方面的担忧。二是人工智能的误用和滥用给人与人、人与自然之间伦理关系带来挑战,比如隐私、歧视、尊严、安全、公平正义等。人工智能法律议题的核心,是何种法律规制能够帮助人类在人工智能发展过程中实现“趋利避害”。人工智能社会议题的内容相对宽泛,而且随着人工智能对工作和生活渗透广度和深度的增加,还会有各种新的议题出现。当前,人们关注的主要议题,包括就业、收入分配、深度造假、政治选举等等。[8][9]
需要指出的是,虽然人们对人工智能的潜在风险有很多担心,但总体判断还是好处要大于风险,而且人类社会有机会、有办法去争取实现收益最大化、风险最小化。比如,2018年12月欧盟委员会高级专家组发布的《可信赖的人工智能伦理准则(草案)》(DraftEthicsGuidelinesForTrustworthyAI)指出,总体而言人工智能所带来的收益要大于风险。同月,日本内阁府发布的《以人类为中心的人工智能社会原则(草案)》(SocialPrinciplesofHuman-centricAI(Draft))也认为人工智能技术是其推进“社会5.0(society5.0)”建设的关键,要尽可能有效、安全地利用它并避免其带来的负面影响。
2.技术的治理:人工智能系统的治理
技术的治理是人工治理的从属面相,基本目标是保障技术系统安全、可控。具体要求主要包括:一是强调人工智能系统要可解释、透明、长期安全并符合社会价值观,要提高算法的透明性、完善数据共享标准和规范。二是要在人工智能系统的可靠性检验和安全性确认等方面寻找新的方法,以保证人工智能系统处于不间断的人类监管之中。比如,2016年美国政府发布的《国家人工智能研发战略规划》提出,在初始设计阶段就要从技术、标准、审查层面保证人工智能系统可控、安全、符合社会伦理。
但人工智能技术治理面临两个方面的挑战:一是人工智能内生偏差和不可理解问题。人工智能算法高度依赖于大数据,而在很多场景下,数据质量(比如样本的代表性)是很成问题的;不可理解性既包括开发者无法确切理解人工智能系统自我学习过程和决策结果,也包括算法对于使用者和监管者而言的不可理解性。[10]二是算法透明化的安全顾虑和法律争议。国家和公司层面的激烈竞争,以及算法、数据及其分析方法通常掌握在少数国家、少数公司手中这一客观事实,使得它们很容易从现行法律框架中搬出私人财产、商业机密、国家安全等作为拒绝公开的理由。
二、各国人工智能治理的探索和挑战
(一)各国人工智能治理的探索
1.影响的识别:共识和差异
近年来,随着研究的深入和实践的增多,全球人工智能治理的一般性议题越来越集中,主要包括人类的尊严和自主性、隐私和数据安全、就业和社会不平等、人工智能系统的可信赖性及恶意使用等。与此同时,人工智能向各领域的快速渗透也让人工智能治理的具体性议题持续增多。据不完全统计,仅在各项能从公开渠道获得的人工智能提案中,涉及的议题就已超过50个。[11]随着人工智能对各领域渗透程度的进一步加深,未来还会有更多利益点和风险点被触及和识别。
需要指出的是,各国在议题上的共识并不代表在认知、态度和政策举措方面取得共识。以隐私保护为例,虽然各国都认同应该保护隐私,但在不同的制度和文化背景中,人们对于隐私的理解,以及隐私的重要性排序存在明显差异。比如,有研究者将不同社会和群体对待隐私保护的态度划分为三种类型:“隐私优先”(High-Privacyposition)、“隐私平衡”(Balance-Privacyposition)和“隐私限制”(Limited-Privacyposition)。[12]“隐私优先”论赋予隐私更高的价值排序,认为应该赋予个人更大的“数据控制权”,同时它对于隐私的界定也相对比较宽泛。与之相反,“隐私限制”论则认为,虽然应该保护隐私,但当它与其他社会价值(比如公共安全、言论自由等)不一致的时候,应该让位于后者。“隐私平衡”论介于二者之间,在强调隐私保护的同时,也认为不应该对隐私有过于宽泛的定义和过强的保护,在隐私保护方面则强调发挥个人自主、机构和行业自律的作用。事实上,上述分歧明显地体现在美国和欧盟个人数据和隐私保护的立法和监管思路上。相对来说,欧盟在个人数据和隐私保护上更接近于“隐私优先论”,2018年5月正式生效的《一般数据保护条例》(GeneralDataProtectionRegulation,GDPR)确立了“数据可携带权”“被遗忘权”等个人数据控制权,并要建立统一的执法机构。与之相反,美国在强调个人数据和隐私保护的同时,在个人数据控制权立法保护方面要更加谨慎,更接近于“隐私平衡论”甚至“隐私限制论”。对美国、英国和德国等国企业的实证研究也发现了各国对于隐私的认知差异:美国与英国企业的隐私官员一般从避免损害消费者预期的风险管理角度看待隐私保护,而德国、法国和西班牙三国企业主要从人权角度看待隐私。[13]
2.机制的探索:参与和协同
人工智能发展迅速、渗透性强、议题多样复杂。政府、科研机构、大学、企业和社会组织等都有各自的利益诉求和信息优势,多元参与、充分沟通有利于提高人们对人工智能收益和风险的共同认知,并承担共同责任。虽然人工智能治理是个新议题,但从欧美各国的实践来看,它们基本延续了在转基因、纳米、合成生物学、信息技术等新技术治理方面的理念和架构。以一系列法律为核心的正式制度为人工智能治理提供了基本的制度框架和互动规则,例如欧美国家广泛存在的对重大科技公共议题的议会听证制度。对话会、民意调查以及政策制定者和专家之间的社会网络等非正式治理活动也有利于信息的及时传递和各方利益的表达。比如,在奥巴马政府时期,白宫科技政策办公室就人工智能主题举办了一系列旨在广泛征求社会各界意见的研讨会,在此基础上相继发布了《为人工智能的未来作准备》(PreparingForTheFutureOfArtificialIntelligence)《美国国家人工智能研究和发展战略计划》(TheNationalArtificialIntelligenceResearchandDevelopmentStrategicPlan)和《人工智能,自动化与经济》(ArtificialIntelligence,Automation,andtheEconomy)三份报告,较为系统地阐述美国人工智能发展战略、伦理规范和治理机制。2018年以来,美国国会就个人数据和隐私保护相关议题连续举行了多场听证会,Facebook、谷歌、亚马逊等企业巨头均被邀出席。2018年5月,美国政府又在白宫举办人工智能峰会,邀请谷歌、亚马逊、英特尔等企业巨头,以及顶级学术机构的专家等上百位代表参加,重点讨论AI研发、人才培养、制约AI创新发展的体制和特定部门的AI应用等4个议题。2017年6月,英国上议院成立了人工智能专门委员会,负责研究人工智能发展所带来的经济、伦理和社会问题。2018年4月,该委员会发布了《英国人工智能:准备、意愿与能力》(AIintheUK:ready,willingandable)的报告。
当然,人工智能治理过程中多方参与和协同的方式、效果受到特定国家利益集团的结构和制度环境的深刻影响。人工智能的快速发展必然会冲击现有的利益格局,不同利益集团之间的博弈直接决定了各方在相关决策中的话语权和影响力。以隐私保护为例,数据收集者、数据聚合者(主要指各类数据交易平台)、数据使用者和数据监管者这四类利益主体之间的博弈过程会深刻影响一个地区、国家甚至全球的隐私保护政策。[14]同时,人工智能治理过程中利益博弈、政策制定和执行活动都嵌入特定的政策网络当中,会受到其他领域法律法规和政策执行体制的推动和掣肘。总之,欧美国家在推动人工智能公共治理方面的基本经验,不是简单地让知识合法性或参与合法性占据绝对的优势地位,而是把二者间的张力纳入特定的制度框架内,并通过各种具体的活动程序和技术小心翼翼地保持它们之间的微妙平衡。
3.工具的建立:规范和倡导
工具的多元化和适应性是实现有效治理的重要条件。近年来,国际组织、各国政府和立法机构、研究机构等各类主体积极探索建立多样化的人工智能治理工具。法律的约束力强,是人工智能治理可依赖的重要工具,但由于其刚性强,各国在以法律来规制人工智能方面还是相对比较谨慎,尽量平衡风险规制和促进人工智能创新发展的双重需要。总体而言,以美国和欧盟为代表的一些国家和地区在人工智能相关立法方面采取的基本策略,是差别化和场景化——对人工智能不同应用领域进行专门立法。目前,美国和欧洲等国家和地区在自动驾驶方面已有比较成熟的立法,很多国家(地区)也试图加强对深度造假、智能投顾和智能医疗等人工智能应用重点领域的立法规制。[15]
行业技术标准、从业人员行为规范等也是人工智能治理的重要工具。2017年,电气电子工程师协会(IEEE)发布《人工智能设计的伦理准则(第2版)》,对人工智能伦理事项进行了扩充,而且目前还在持续更新和迭代。国际电信联盟(ITU)、国际标准化组织和国际电工委员会第一联合技术委员会(ISO/IECJTC1)等机构也在紧锣密鼓地进行相关标准的研究和制定工作。同时,一些知名科学家、企业家发起国际性的治理倡议,试图在观念和规范层面凝聚全球共识。比如,2017年1月,由未来生命研究所(FutureLifeInstitute)发起,霍金、马斯克领衔推动全球联署的“阿西洛马人工智能23条原则”(AsilomarA.I.Principles)已有超过1000名人工智能/机器人研究人员以及超过2000名其他领域专家签署。该原则从科研目标、科研经费和文化、科学和政策的互动、系统安全可控和透明性,到负责任、隐私、自主性、利益共享、符合人类价值观和不颠覆人类社会秩序等方面提出了23条人工智能研发和应用原则,呼吁全世界严格遵守,共同保障人类未来的利益和安全,在业界引起了很大反响。2018年12月,一项旨在推动人工智能治理全球合作,促进人工智能可持续发展的《负责任地发展人工智能蒙特利尔宣言》(MontrealDeclarationforaResponsibleDevelopmentofArtificialIntelligence)也开始了全球签署。这些国际性的、跨领域的努力为全球人工智能治理合作提供了重要帮助。
(二)全球人工智能治理面临的主要挑战
1.收益和风险的有效识别与公正分配
人工智能是一项正在快速发展且具有重大深远影响的新技术,对它的治理面临着巨大的技术和经济社会影响的“双重不确定性”。如何确保收益和风险的平衡,实现收益的公正分配、风险的合理分担是全球人工智能治理面临的巨大挑战。以就业为例,虽然人们知道人工智能将推动更大范围、更具“劳动替代性”的自动化进程,并重塑全球产业链和就业结构,但替代的规模和方式,影响的大小和结构却众说纷纭、难有定论。再有,人工智能如何加速推动资本替代劳动,是否会加剧“资本回报率高于经济增长率”的趋势,[16]造成劳动参与率和劳动收入占国民收入的比例进一步下降,高端就业岗位和普通就业岗位间的收入差距进一步扩大,让人工智能带来的生产效率提高、社会财富增长等好处主要由少数大企业、大资本和高端技术人员和管理者获得?2018年2月,剑桥大学生存风险研究中心(CentrefortheStudyofExistentialRisk,CSER)等机构联合发布《人工智能的恶意使用:预测、预防和缓解》(TheMaliciousUseofArtificialIntelligence:Forecasting,Prevention,andMitigation),认为滥用人工智能不仅会放大旧风险,还会产生新风险,让数字空间、物理空间和政治领域的风险类型更加复杂。总之,不同国家、群体和个人在人工智能相关风险面前的脆弱性是存在结构性差异的,如何降低风险并更合理分配风险是全球人工治理面临的关键挑战。
2.知识合法性与参与合法性的动态平衡
人工智能具有很高的技术门槛,相比于用户、监管者等主体,技术专家拥有很强的知识优势。但人工智能技术具有极强的渗透能力,将来会出现在工作和生活的各种场景当中,与每个人的利益密切相关。在这种情况下,与人工智能相关的公共决策所需的不仅仅是客观的技术知识,公众的利益诉求和价值判断同样非常重要。探索各种能够促进政府、企业、科学共同体和公众四类主体共同参与、协商共治的方式,不仅能够增加复杂决策所需的技术知识和社会知识,更能增加人工智能治理的参与合法性。但必须指出的是,在现实的人工智能治理活动中,四类主体内部并非“铁板一块”,而是普遍存在着各种观念和利益的分化与差异:政府内部存在不同级别和不同部门间的观点或利益差异;科学界内部存在不同学科间、不同技术路线的差异,而且很多所谓的“科学之争”还混杂着复杂的利益纠葛;产业界内部存在不同产业、不同厂商间的利益差异;公众内部的观念、利益分化则更加普遍。总之,纵横交错的利益关系、知识和政治的深度交织都增加了人工智能治理知识合法性和参与合法性之间的张力和平衡难度。
3.全球人工智能产业竞争和治理合作的良性互动
加强人工智能治理的全球合作是国际社会的共识,但各国、各大企业积极争取掌握更大话语权也是全球人工智能治理的客观事实。2019年2月,美国总统特朗普签署《美国人工智能倡议》,提出要应对来自战略竞争者和外国对手的挑战,并确保美国在人工智能领域的领先地位。2018年3月,欧洲科学与新技术伦理组织(EuropeanGrouponEthicsinScienceandNewTechnologies,EGE)发布的《关于人工智能、机器人与“自主”系统的声明》(StatementonArtificialIntelligence,Roboticsand‘Autonomous’Systems)提出,欧盟要启动相关流程,为机器人技术和自主系统的设计、生产、使用和治理制定一个共同的、国际公认的伦理和法律框架。2018年4月,英国议会发布的《英国人工智能:准备、意愿与能力》(AIintheUK:ready,willingandable)更是提出,英国要利用法律、研究、金融服务和民间机构方面的优势,通过在人工智能伦理与准则制定方面的领先来引领人工智能的发展。
三、我国人工智能治理的探索和挑战
(一)我国加强人工智能治理的主要探索
1.高度重视人工智能发展风险研判和防范
2017年7月,国务院发布《新一代人工智能发展规划》,要求必须高度重视人工智能可能带来的安全风险挑战,加强前瞻预防与约束引导,最大限度降低风险。2018年10月,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要加强人工智能发展的潜在风险研判和防范,维护人民利益和国家安全,确保人工智能安全、可靠、可控;要加强人工智能相关法律、伦理、社会问题研究,建立健全保障人工智能健康发展的法律法规、制度体系、伦理道德。
2.积极推进法律法规和政策体系建设
近年来,我国通过分散式立法的方式,修订和出台相关法律法规,重点加强了对个人数据、电子商务、智能金融、自动驾驶等与人工智能发展紧密相关领域的修法和立法工作,努力完善促进人工智能健康发展所需的法律框架。比如,2018年8月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努力在允许算法推荐和大数据画像等新技术发展和消费者合法权益保护之间寻求平衡。中国人大网公布的《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显示,个人信息保护法、数据安全法均被列为第一类项目,即条件比较成熟、任期内拟提请审议。一些政府行业监管部门也陆续出台了一系列部门规章,积极适应本领域人工智能应用的监管需要。比如,中国人民银行等部门联合出台的《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规定,金融机构应当向金融监督管理部门报备人工智能模型的主要参数以及资产配置的主要逻辑,在促进算法透明和人工智能监管框架等方面做出重要尝试。
3.搭建人工智能治理多方参与平台
2017年11月,由科技部、发改委等15个部门共同构成的“新一代人工智能发展规划推进办公室”宣布成立,负责推进新一代人工智能发展规划和重大科技项目的组织实施。来自高校、科研院所和企业的27名专家组成的“新一代人工智能战略咨询委员会”也同期成立,负责为新一代人工智能发展规划和重大科技项目实施,以及国家人工智能发展的相关重大部署提供咨询。为进一步加强人工智能领域相关伦理、法律和社会问题研究和人工智能治理国际交流合作,2019年2月,新一代人工智能发展规划推进办公室决定成立“新一代人工智能治理专业委员会”。2019年4月,科技部发起“为了AI健康发展:新一代人工智能治理准则建议征集”活动,向政府部门、企业、高校、科研院所和各界人士公开征集建议。在人工智能标准化方面,2018年1月,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宣布成立国家人工智能标准化总体组和专家咨询组,负责全面统筹规划和协调管理中国人工智能标准化工作。
(二)我国人工智能治理面临的主要挑战
1.从跟随者到领跑者的角色转换
长期以来,我国科技发展处于“跟跑”状态,科学研究和产业应用方面会遇到的伦理、法律和社会问题大部分都已由先发国家“蹚过”了,我们可以跟在后面学习借鉴国际经验,不走或少走弯路。当前,新一代人工智能对全世界来说都是一个新事物,在治理方面没有现成的经验。我国人工智能部分领域核心关键技术实现重大突破,市场应用深度和广度迅速增长,与之相关的伦理、法律和社会问题的研究和治理不可能再跟在后面学了——从“跟着学”到“带头做”是一个巨大的角色转变。
2.科技公共治理机制不健全
人工智能治理活动嵌入在特定的科技公共治理制度中,而后者是一个从理念到制度、程序再到具体技术的完整系统。虽然近年来我国在人工智能治理领域已经作出富有成效的探索,但我国科技公共治理体制机制方面的诸多不足还是会给人工智能治理带来诸多挑战,突出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产业界、公众参与科技公共决策的依据、程序等仍然缺乏明确、详细的法律规定。二是以知识生产、共识达成和决策扩散等为目标的系列公共治理方法和工具开发不够。三是在开放创新和全球合作共治的大背景下,主动参与国际人工智能治理合作的理念、机制和专业人才准备不足。
四、结论和建议
探索形成一套有效的人工智能治理机制和平台、治理方法和工具,以实现治理结果的趋利避害、治理过程的科学民主,是保障人工智能持续健康发展的内在要求。鉴于全球人工智能治理现状以及我国的具体国情,本文提出以下建议:
一是原则层面,根据收益和风险结构进行分类、分级处理。一方面人工智能在不同领域中的应用所带来的收益和风险存在很大差异;另一方面在人工智能创新和产业化链条的不同阶段和环节,收益和风险的大小和结构也存在很大差异。没有必要,也很难用一个标准来简单地加总利害。从目前国际人工智能治理经验和我国治理实践来看,未来我国人工智能治理遵循的基本原则,是根据风险类型和大小,对不同场景下的人工智能系统开发和应用采用不同的监管模式和治理机制,努力实现创新和安全、知识合法性和参与合法性之间的动态平衡。
二是制度规范层面,人工智能公共治理法治化。首先应当在法律层面规范人工智能治理程序,将相关决策过程纳入法治轨道。其次要在科研经费投入、科研活动监管、公众参与方式和程度等方面,都明确相应的制度安排,在项目形成机制、各类利益相关方代表的产生方式和意见表达程序等内容作出可操作的程序设计。[17]
三是技术层面,开发多样化的人工智能治理技术工具箱。在充分借鉴国际人工智能治理方法和工具的基础上,围绕知识生产、共识形成和行动促进这三个人工智能治理的关键问题,开发适合我国制度环境和社会基础的系列工具。
[ 参 考 文 献 ]
[1]习近平,推动我国新一代人工智能健康发展,2018-10-31.
[2]俞可平.国家治理评估:中国与世界[M].北京:中央编译局出版社,2009:3-8.
[3]翟晓梅,邱仁宗.合成生物学的伦理和管治[N].科学时报,2010-7-19.
[4]卢阳旭,龚旭.科学资助中的控制权分配——以科学基金机构职能变迁为例[J].科学学研究,2019(3).
[5]诺沃特尼,斯科特,吉本斯.反思科学:不确定性时代的知识与公众[M].冷民,等,译.上海:上海交通大学出版社,2011.
[6]马森,魏因加.专业知识的民主化:探寻科学咨询的新模式[M].姜江等译.上海:上海交通大学出版社,2010.
[7]王奋宇,卢阳旭,何光喜.对我国科技公共治理问题的若干思考[J].中国软科学,2015(1).
[8]国家人工智能标准化总体组.人工智能伦理风险分析报告[R].2019.http://www.cesi.ac.cn/201904/5036.html.
[9]贾开,蒋余浩.人工智能治理的三个基本问题:技术逻辑、风险挑战与公共政策选择[J].中国行政管理,2017(10).
[10]汝绪华.算法政治:风险、发生逻辑与治理[J].厦门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8(6).
[11]曾毅.构建新一代人工智能准则[N].光明日报,2019-1-24(16).
[12]Margulis,ST.PrivacyAsaSocialIssueAndBehavioralConcept[J].JournalofSocialIssues,2003.59(2):243-261.
[13]Bamberger,KA,Muligan,DK.2015,Privacyontheground:drivingcorporatebehaviorintheunitedstatesandEurope[M],MITPress.
[14]克雷格,卢德洛芙.大数据与隐私:利益博弈者、监管者和利益相关者[M].赵亮、武青译.2016.长春:东北大学出版社.
[15]汪庆华.人工智能的法律规制路径:一个框架性讨论[J].现代法学,2019(2).
[16]皮凯蒂.21世纪资本论[M].巴曙松,等,译.北京:中信出版社,2014.
[17]何哲.人工智能时代的政府适应与转型[J].行政管理改革,2016(8).
[作者简介]卢阳旭,中国科学技术发展战略研究院副研究员;何光喜,中国科学技术发展战略研究院研究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