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大数据发展条例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公 告
(第四十一号)
《安徽省大数据发展条例》已经2021年3月26日安徽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1年5月1日起施行。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1年3月29日
安徽省大数据发展条例
(2021年3月26日安徽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数据资源
第三章 开发应用
第四章 促进措施
第五章 安全管理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发挥数据要素的作用,发展数字经济,创新社会治理,保障数据安全,建设数字江淮,加快数字化发展,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大数据发展及其相关活动。
本条例所称大数据,是指以容量大、类型多、存取速度快、应用价值高为主要特征的数据集合,是对数量巨大、来源分散、格式多样的数据进行采集、存储和关联分析,发现新知识、创造新价值、提升新能力的新一代信息技术和服务业态。
第三条 大数据发展应当全面实施国家大数据战略,坚持统筹规划、创新引领,数据赋能、繁荣业态,互联互通、共享开放,依法管理、保障安全的原则。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大数据发展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统筹协调工作机制,制定促进大数据发展的政策措施,解决大数据发展的重大问题。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数据资源主管部门负责统筹推进大数据发展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经济和信息化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大数据发展的相关工作。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实施长江三角洲区域一体化发展战略,推动数字基础设施互联互通,推进工业互联网共建共用,推动大数据协同应用,共建高质量数字长三角。
第七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开展数据收集、存储、加工、使用、提供、共享、开放、交易等活动(以下简称数据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保守国家秘密,保护个人信息、隐私和商业秘密,履行数据安全保护义务,承担社会责任,不得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利益,不得损害他人合法权益。
第二章 数据资源
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数据资源主管部门应当统筹协调、督促指导本行政区域内数据资源管理工作,推动政务数据等公共数据归集,推进数据资源汇聚融合、共享开放、有效流动和开发应用。
第九条 公共数据应当按照国家和省公共数据归集规定向江淮大数据中心平台归集,实现公共数据资源的汇聚和集中存储。
第十条 省人民政府数据资源主管部门建设和运行管理江淮大数据中心总平台;江淮大数据中心总平台管理机构的管理体制可以由省人民政府按照法定机构建设试点要求作出具体规定。
省有关部门、单位建设和运行管理江淮大数据中心分平台。
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数据资源主管部门统筹所辖县、市、区建设和运行管理江淮大数据中心子平台。
第十一条 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数据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依托江淮大数据中心总平台或者子平台,统筹建设本行政区域公共数据共享交换平台、开放平台。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通过公共数据共享交换平台、开放平台,有序共享开放公共数据。
第十二条 政府投资的政务信息系统应当实现互联互通、数据共享和业务协同,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三条 省人民政府根据实际需要,应当制定公共数据采集、归集、存储、共享、开放、应用等活动的具体管理办法。
第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支持非公共数据的采集人、持有人、管理人、使用人依法共享开放和有效流动数据资源,鼓励非公共数据向江淮大数据中心平台汇聚,发挥数据资源效益。
鼓励社会力量建设面向中小企业和教育、医疗、交通、能源、环境、金融等重点领域的行业数据共享开放平台,促进数据资源共享开放、有效流动。
第三章 开发应用
第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优化大数据发展应用环境,推进数字产业化、产业数字化,培育数字产业集群,支持市场主体利用大数据赋能新兴产业和传统产业,推动产业转型升级、服务改善民生、完善社会治理。
第十六条 省人民政府应当结合实际,支持大数据中心、云计算中心、超算中心、灾备中心以及工业互联网等新型基础设施建设。
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应当推动建设大数据产业发展集聚区、数字经济创新发展试验区、线上经济创新发展试验区,建设大数据重点实验室等技术创新平台。
第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推动大数据与制造业的融合,支持制造企业、互联网企业、信息技术服务企业跨界联合,建设数据驱动的智能车间、智能工厂,提升制造业数字化、网络化、智能化水平。
第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推动大数据在服务业广泛应用,支持云计算、移动互联网、物联网、人工智能、区块链等新一代信息技术产业发展,鼓励发展电子商务、共享经济、平台经济、在线金融、在线文娱、智慧物流、智慧旅游、智慧医疗、智慧养老、智慧教育等现代服务业。
第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农业农村数据采集、运算、应用、服务体系,推进涉农数据资源的共享开放,加快农业大数据关键技术研发和示范应用,推进智慧农业建设,完善农产品的价格形成机制,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强化农村生态环境治理,利用大数据加快农业农村现代化,促进乡村振兴。
第二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优化经济治理基础数据库,强化经济监测预测预警能力,建立重大风险识别和预警机制,提升利用大数据等现代技术手段辅助治理能力。
第二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应当推动运用互联网、大数据、人工智能、区块链等技术手段进行行政管理,推进协同办公,健全行政权力运行制约和监督考评体系。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依托皖事通办平台,推进政务服务事项一网通办、全程网办,开发大数据应用场景,促进政务服务跨地区、跨部门、跨层级数据共享和业务协同,推动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提升政务服务规范化、便利化、智慧化水平。
第二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运用“互联网+监管”系统,汇聚整合、关联分析监管执法和市场领域数据资源,支持事中事后监管和服务,提高监管和服务的效能。
第二十三条 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应当应用大数据赋能城市治理,统筹建设城市大脑,提升智能感知、数据处理、分析研判、协同指挥和科学治理水平,推动城市管理和服务数字化、智能化、智慧化。
第二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按照优化传统服务与创新数字服务并行的原则,制定和完善老年人等运用智能技术困难群体在出行、就医、消费、文娱、办事等方面的服务保障措施,保障和改善运用智能技术困难群体的基本服务需求和服务体验。
第二十五条 鼓励企业、高等院校、科研机构等组织和个人从事大数据技术研发,开发软硬件产品,利用大数据发展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发挥数据资源的经济价值和社会效益。
第二十六条 依法获取的各类数据经过处理无法识别特定个人且不能复原的,或者经过特定数据提供者明确授权的,可以交易、交换或者以其他方式开发利用。
数据交易应当遵循自愿、公平、诚信原则。
第四章 促进措施
第二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大政策引导、支持和保障力度,按照包容审慎的监管要求,促进大数据领域发展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
第二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围绕研发设计、终端制造、平台构建、应用服务等大数据产业链关键环节,采取促进措施,培育大数据中小企业,引进龙头骨干企业,促进大数据产业发展。
第二十九条 省人民政府应当统筹财政资金,整合信息化、电子政务等专项资金,设立省大数据中心专项资金,用于大数据中心建设和支持大数据发展应用,支持大数据核心关键技术攻关、产业链构建、重大应用示范和公共服务平台建设等。
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根据需要,安排相应的大数据发展应用支持资金。
第三十条 符合国家税收优惠政策的大数据企业按照规定享受优惠政策。
符合条件的大数据企业按照规定享受数字经济奖补等政策。
第三十一条 鼓励金融机构加强和改进金融服务,支持大数据发展应用。
鼓励和支持符合条件的大数据企业依法进入资本市场融资。
鼓励设立投资大数据产业的创业投资基金,引导社会资本投资大数据发展应用。
第三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将符合条件的大数据技术研发项目列入相关科技计划,给予相应支持。
第三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结合本行政区域大数据发展应用重点领域,加大大数据人才培养力度,完善人才引进、培育、评价、激励机制,为大数据人才开展科研和创业创新等活动创造条件。
鼓励高等院校、职业院校和企业合作,深化产教融合,加强人才实践培养,培育大数据专业人才和跨界复合人才。
第三十四条 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土空间规划和大数据发展应用的需要,依法保障大数据发展应用的项目建设用地。对新增大数据发展应用项目建设用地,在当年新增建设用地计划中优先予以安排。
第三十五条 支持大数据中心、云计算中心、超算中心、灾备中心等单位和大数据企业参与电力直接交易,降低用电成本。
符合条件的大数据中心、云计算中心、超算中心、灾备中心等,按照国家和省规定享受电价优惠政策。
第三十六条 省人民政府应当推动新一代信息基础设施建设,鼓励和支持网络通信运营企业优化省内网络通信基础设施布局,加快骨干传输网、无线宽带网及新一代移动互联网建设和改造升级,提高城乡宽带、移动互联网覆盖率和接入能力。
第三十七条 省人民政府数据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开展大数据发展应用相关标准研究,推动建立大数据发展应用地方标准体系。
支持大数据企业制定企业标准,支持相关社会团体协调制定团体标准;鼓励大数据企业、高等院校、科研机构、相关行业组织等参与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的研究制定。
第三十八条 省人民政府数据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统筹大数据交易服务机构的设立,搭建数据要素交易平台,建立数据产权交易机制,推动建立行业自律机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培育数据要素市场的政策措施,加快数据要素市场的培育发展,提高配置效率,促进数据资源有效流通。
鼓励数据要素交易平台与各类金融机构、中介机构合作,形成包括权属界定、价格评估、流转交易、担保、保险等业务的综合服务体系。
第三十九条 大数据交易服务机构应当建立安全可信、管理可控、全程可追溯的数据交易环境,制定数据交易、信息披露、自律管理等规则,依法保护个人信息、隐私和商业秘密。
鼓励和引导数据交易当事人在依法设立的大数据交易服务机构进行数据交易。
第五章 安全管理
第四十条 实行数据安全责任制,保障数据全生命周期安全。
数据安全责任,按照谁所有谁负责、谁持有谁负责、谁管理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谁采集谁负责的原则确定。
数据基于复制、流通、交换等同时存在多个安全责任人的,分别承担各自安全责任。
第四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提高数据安全意识,根据国家数据安全风险评估、报告、信息共享、监测预警机制要求,明确数据安全责任,加强对从业人员和社会公众的数据安全宣传教育。
第四十二条 网信部门、公安部门、通信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落实国家数据安全审查制度,建立健全数据安全保护体系,加强数据安全保护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十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国家标准的强制性要求,建立健全全流程数据安全管理制度,明确数据采集、传输、存储、使用、共享、开放等各环节保障数据安全的范围边界、责任主体和具体要求,采取相应的技术措施,保障数据安全。
第四十四条 开展数据活动的单位应当履行下列安全保护义务:
(一)建立健全数据安全防护管理制度;
走进安徽首个超大型智算中心
当你掏出手机完成扫码时,当你打开电脑进行搜索时,当你漫步“云端”听歌看影视时,当你登录社交账号点赞时,不难发现我们已经进入数字化时代,大数据正通过越来越多的智能终端改变我们的工作学习方式、生活习惯甚至思维方式。
数字化时代的基本特征就是数据在算力支撑下,通过算法而发挥出巨大的价值,包括大数据、人工智能、物联网等,都离不开算力。当数据成为新的经济要素,算力也就成为了数据发挥价值的关键驱动力。作为全球数据资源大国,我国数据总量预计在2025年将跃居世界第一。超大数据体量需要超强的算力给予支撑,提供算力的数据中心就显得至关重要。
“巨无霸”智算中心落地合肥
在合肥市区西北角,一座长三角地区在建规模最大的智算中心于去年年底投产,这就是中国电信(安徽)大数据产业园。
作为“十四五”期间落地合肥的“新基建――算力信息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中国电信(安徽)大数据产业园是落实国家“网络强国”战略,夯实智能化综合性数字经济底座,加速华东区域产业数字化建设、助力长三角数字经济发展、承接安徽“数字江淮”布局的具体行动。
目前,这座占地150亩的巨型算力中心已经初具规模,园区按照“一体两翼”的整体布局,庞大的数据中心围绕动力中心建设。目前一期两栋数据中心、一栋动力中心、一栋110KV变电站已投产运营。据该园区负责人介绍,这座“巨无霸”是按照国家最高标准建设,共规划了6栋数据中心,建设16000个中高密度机架,可容纳30万台服务器,约2000万云核能力、1400PB存储能力,是长三角在建规模最大、安徽省首个超大型智算中心,同时也是中国电信集团“天翼云”全国四大云计算核心基地之一。
4月8日,该产业园又传来最新消息:园区互联网接入业务全面升级,通过3.2T超大带宽(远期规划20T)、四路由直连中国电信骨干网,网络层级实现高度扁平化,在高效疏导业务流量的同时,可实现网间流量高速交换,为客户提供可靠的互联网服务。
基于领先的云网基础设施能力,智算中心可以赋能千行百业,广泛应用于政务、医疗、教育、企业、互联网等领域,助力数字江淮建设,目前已服务11000余家政府机关和企事业单位。
积极推进“东数西算”
手机是最常用的智能终端之一,它之所以具备智能的能力,是因为智能手机可以根据用户行为数据进行计算,从而给予用户更多便捷服务。比如,在搜索地图线路时,地图应用App会优先推荐距离最近或用时最短的路线,但这个优先推荐并非是由手机终端直接完成,而是手机在获取用户数据加以简单计算后,将处理的数据传输到主服务器,服务器通过强大的后端计算能力对些数据进行分析计算,再回传指令告知手机该怎样做。各种智能终端上的各种App应用,也都是这个原理。可以说,是算力赋予了数据生命。
“数”就是数据,“算”即指算力,二者相辅相成,密切相关。而数据中心正是算力和数据两者的承载平台,是“新基建”的底座。
“东数”为何要“西算”呢?这是因为数据中心的作用日渐突出,逐步成为数字经济时代的核心基础设施和国家战略资源,像前文介绍的手机等智能终端都得依靠数据中心所具备的算力能力来对生产、生活等众多数据资源进行分析处理。然而目前我国数据中心多分布在东部地区,由于土地、能源等资源日趋紧张,在东部继续发展数据中心难以为继,而我国西部地区资源充裕,具有承接产业转移的潜力。
今年2月,国家发改委等部委发布通知,同意在京津冀、长三角、粤港澳大湾区、成渝、内蒙古、贵州、甘肃、宁夏等8地启动建设国家算力枢纽节点,并规划10个国家数据中心集群。“东数西算”工程全面启动。通过构建新型算力网络体系,把东部对于网络时延要求较高的实时算力需求,采用就近原则,通过调用本地数据中心或集群内数据中心算力资源予以满足,而对于时延要求不高的算力需求或非实时计算类的离线算力需求,采用成本优先原则,输送到贵州、宁夏等西部地区进行存储、计算、反馈,从而提升国家整体算力水平,促进绿色节能,扩大有效投资,推动区域协调发展。
中国电信安徽公司积极贯彻国家战略部署,全面提速大数据中心等新型基础设施建设,形成以合肥芜湖为核心的“2+16+X”算力中心布局。“2”是指合肥、芜湖两大核心算力枢纽节点,通过两大核心园区提供长三角区域乃至全国算力能力重要力量;“16”是指在省内16个地市建设数据中心,支撑省内16个地市政务云、城市大脑、工业大脑项目,推进城市数字化建设;“X”是指省内一区一县一边缘数据中心,实现全覆盖,与中心集群协同,支持云边算力的纵深部署。
作为“2+16+X”数据中心布局“2”大核心节点之一,位于合肥的中国电信(安徽)大数据产业园,将在推进“东数西算”长三角数据中心集群建设中发挥积极作用:首先是区位意义,作为长三角城市群的副中心城市,将充分发挥区位优势,承接长三角区域人工智能、工业互联网、金融证券、灾害预警、远程医疗等算力资源需求,带动合肥算力产业发展;其次是产业意义,近年来,合肥以“芯屏器合”战略性新兴产业为主导,推动制造业高质量发展。
如何做到“聪明又可靠”
要想真正实现“神机妙算”,实现智能和保障安全是两个最紧要面对的问题。
电力是算力驱动的基础。为了实现顺畅充足不间断的电力保障,中国电信(安徽)大数据产业园自建了110KV变电站,引入双路110KV市电,数据中心的高低压配电、UPS等供配电系统全部采用2N冗余配置,并配备高压柴油发电机组作为后备电源,为园区平稳运营提供高可靠的动力保障。“我们园区通过自建变电站,保障后续的业务发展有充足的电力容量,引入双路市电,实现供电双保险。一旦市电断电,UPS蓄电池组、高压柴油发电机组可以提供不间断供电,实现第三、第四重保障。”园区工作人员介绍说,几种供电方式的切换是无间断的,确保数据传送、存储、运行的安全。
面对大规模数据计算产生的热能,传统方式是使用空调降温。而在这里,“冷水主机+板换+冷却塔”的联合供冷模式让人耳目一新。“充分利用自然冷源,并通过AI智能调度的群控系统以及优化的送风回路设计,科学高效的冷却系统为节能降碳提供坚实基础。”园区工作人员表示。同时园区运用热管多联系统+背板空调、液冷等业内领先的制冷技术,将PUE值降低到1.25以下,利用光伏太阳能等绿色电力能源,打造领先的绿色低碳数据中心。
日前,《安徽省“十四五”电子信息制造业发展规划》出台。依据该规划,在先进计算领域,我省将加大以算力、算法、算据为核心的先进计算领域研发投入与前瞻布局,支持合肥等地布局建设超级计算中心,发展高计算密度与储能密度算力器件,加快存内计算技术迭代升级,促进核心技术成果产业化。中国电信(安徽)大数据产业园将成为安徽数字经济的新地标,为合肥打造全国领先的“智慧城市”、全国云计算应用标杆产业基地,为高质高效推进“数字安徽”建设发挥积极作用。(记者陈婉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