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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I“写”文章 著作权到底是谁的 人工智能写的文章具不具有著作权

AI“写”文章 著作权到底是谁的

原标题:AI“写”文章著作权到底是谁的?

在公众号上发布的一篇大数据报告,被他人转载到百度旗下的“百家号”,因认为百度百家号侵犯了自己的文章著作权,北京菲林律师事务所将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起诉至法院。12月4日上午,该案在北京互联网法院开庭。本案因涉及利用人工智能、大数据生成的文章,是否应该受到著作权法保护,所以备受关注。庭审中,原告表示,被告侵犯了自己的信息传播权、署名权等著作权。百度方面则表示,涉案文章是数据软件分析而成的,不是通过劳动创造获得的,原告对文章没有著作权。对此,法律界人士表示,根据现有法律规定,受著作权法保护的是自然人或者法人,并不包括人工智能。也有法律人士表示,使用人工智能机器或者工具进行创作的作品有没有著作权,要看人在创作过程中所发挥的作用。

AI文章遭擅用惹出侵权官司

2018年9月9日,北京菲林律师事务所在自己的公众号上发表了一篇名为“影视娱乐行业司法大数据分析报告”的文章。菲林律所诉称,就在文章发布的第二天,网民“点金圣手”就在百度公司经营的内容发布、内容变现和粉丝关系平台“百家号”上发布了上述文章,且将文章的署名及收尾段进行了删除。

菲林律师事务所认为,百度公司未经许可在其经营的百家号平台上发布涉案文章,侵害了原告的信息网络传播权。被告将涉案文章首尾段进行删除,侵害了原告的保护作品完整权。被告将署名删除,侵害了原告的署名权。被告的侵权行为对原告造成了经济损失,因此原告起诉到法院,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赔礼道歉、消除影响,在百家号平台上发布道歉声明;被告赔偿原告1万元及合理支出560元;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软件生成文章没独创性

在法庭上,被告百度公司辩称,涉案文章不具有独创性,是采用法律统计数据分析软件生成的,并非由原告通过自己的劳动创造获得的,因此不属于著作权法的保护范围。此外,原告不是本案的适格主体,没有证据证明涉案文章是法人作品。原告虽然主张百家号使用了涉案文章,但是其证据保全的过程不符合相关法律规定,缺乏正式的公证文件,故其证据缺乏真实性和可信性。百家号是信息存储平台,被告并未实施侵权行为,也未侵犯涉案文章保护作品完整权。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原告全部诉请。

此外,百度方面还称,在被诉后,百度公司没有在百家号上发现该文章,至于该文章是否在百家号上存在过,百度也不得而知。

作品是否受著作权法保护成焦点

根据我国著作权法规定,自然人创作的作品适用著作权法保护。

庭审中,原被告双方主要争议焦点集中在对涉案文章的创作过程持不同观点,原告表示该文章先是由法律统计数据分析软件生成,然后经过人工加工而成的,属于著作权法规定的“作品”,应该受到保护;百度公司则认为涉案文章主要是由人工智能生成的,不能获得著作权法保护。

主审法官庭后表示,该案涉及著作权保护中一个前沿的问题,即如果作品不是自然人创作,那么该作品是否享有著作权,由谁来享有著作权,是否可以受到著作权法保护等,这些都是法院在审理案件时需要去探索和解决的问题。本案未当庭宣判。

观点

人工智能著作权法律上仍有争议

知名知识产权律师、北京中闻律师事务所律师赵虎认为,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的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作品,不论是否发表,都享有著作权。从这个规定来看,享有著作权的是自然人或者法人,并不包括人工智能,因此可以说人工智能的创造物目前还不能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

此外,利用人工智能创造的生成物属不属于作品还有争议,按照著作权法的相关规定,著作权法所称的作品是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而从目前来看,人工智能的生成物是基于特定的信息自动生成的,很难讲这个生成物具有独创性属于作品。另外,“作品创作”主要是人的活动,人工智能显然不在这个范畴内,从目前的技术条件来看,谈著作权还为时尚早。

赵虎表示,在人工智能的著作权这一话题上,目前国内外法律对此争议很大,假如人工智能有著作权,那著作权到底属于谁,是属于人工智能的技术开发者,还是人工智能的操控者?“知识产权领域之前有个著名的案例,一只猴子拿着摄影师的相机给自己拍了张照片,这张照片的归属曾引发争议,是属于猴子、相机拥有者还是生产者?在我看来,人工智能的著作权归属跟这个案例有相同之处。当然,人工智能创作的生成物到底有没有著作权,应该归谁,还要等法院判决。”

中国政法大学知识产权中心特约研究员赵占领则表示,人使用人工智能机器或者工具进行创作的作品有没有著作权,要看人在创作过程中所发挥的作用。如果人只是输入一些基础信息,然后由人工智能生成,那这个人对生成物则不享有著作权,因为这个生成物本身不属于作品。“完全由计算机系统生成,在此过程中人不参与,或者只提供基础信息,则人工智能创作物没有独创性,是不能算作品的。”

赵占领表示,但如果是相对弱一些的人工智能,在创作的过程中需要人有一定的创造性,在这种情况下,这些通过人工智能所创作的创造物,可能就属于作品,那个使用人工智能工具创作的人就是著作权人。返回搜狐,查看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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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工智能写的诗,算不算“作品”

与人工智能不同,诗人总想表达着什么

    有这样一句诗,“阳光失了玻璃窗”。细细琢磨一下,这句诗还是有点意思的,虽然它不那么合乎人们的言语习惯。阳光普照万物。在万物之中,有些东西与阳光关系特别密切,如花朵、玻璃窗。玻璃窗的存在,就专为了承接阳光,还对阳光发出召唤。如无阳光,玻璃窗即无存在的意义。同样,如无玻璃窗,则阳光也无意义。阳光与玻璃窗的相遇,正是双方所期待的……

    这样的分析,也许就是常见的诗歌赏析。面对诗句,人们往往会认为它是有思想情感的,甚至是有着丰富意味的,因为它是诗人天才般的创造。人们已经形成了这种解读习惯。但这么认真地来赏析这句诗,是有前提的,那就是,它得是一句诗。

    判断一首诗是不是诗,一个重要的依据,就是看它是不是人写的。这就是说,如果它是诗,那就必须是人写的,是有意而为的,是按照诗的文体要求而创作出来的。“诗言志。”“情动于中而形于言。”说的是诗乃作者情志的表达,并感染读者,与读者共鸣。钱穆在《谈诗》中也说:“我是这样一个性格,在诗里也总找得到合乎我喜好的而境界更高的性格。我哭,诗中已先代我哭了。我笑,诗中已先代我笑了。读诗是我们人生中一种无穷的安慰。”因为人同此心、心同此理,存在康德所说的“共通感”。这是古代作品打动现代人、西方作品打动东方人的前提条件。这里的关键,还是诗人的心、诗人的情志。不管他是古代人,还是西方人,只要他真实地表达了自己的情志,便有了感染不同国度、不同时代读者的可能。

    当我们将“阳光失了玻璃窗”作为一句诗来赏析时,我们认为它是出自某位诗人之手的,或许他不是一位出名的诗人,但并不影响我对这句诗的欣赏分析。但如果说这个所谓的诗人是一个人工智能机器,这句诗正是这个人工智能的作品,那么,这句诗还能成为诗吗?

    我们再看它的作品《是你的声音啊》:“微明的灯影里/我知道她的可爱的土壤/是我的心灵成为俘虏了/我不在我的世界里/街上没有一只灯儿舞了/是最可爱的/你睁开眼睛做起的梦/是你的声音啊。”这些文字总体来看,缺乏应有的逻辑性和整体性,虽然个别句子可如“阳光失了玻璃窗”那样进行分析,但更多的句子是缺乏内在关联的,更何况词语、语句间的生硬组合。但这并不是它能否获得诗的资格或身份的根本问题,因为上述文字的风格与现当代一些诗人作品还是有些相似之处的,词语的陌生化组合、意象的跳跃性拼接所带来的诗意的晦涩高深,正是这些作品的特点。诗人的这种风格,背后的基础还是正常人的思维。人进行创造,难在突破现有的思维表达方式,获得一种陌生化的表达;而人工智能则恰恰相反,它善于进行陌生化表达,但难以获得人所具有的日常思维表达方式。这种差别的背后,所反映的正是人与机器的区别。诗人总想表达什么,而人工智能则没有这种需求或欲望。

人工智能创作,难以符合“知人论世”标准

    朱光潜说:“现实生活中并没有悲剧,正如词典里没有诗,采石场里没有雕塑作品一样。悲剧是伟大诗人运用创造性想象创作出来的艺术品,它明显是人为的和理想的。”他所说的“想象”“理想”等特点,显然不是人工智能所具有的。也许,有一天科学家能将人类的思想情感及其形成机制了解清楚并能进行算法上的模仿,也就是说,能够赋予人工智能以思想情感了。那么,这种能够模仿人的思想情感并以艺术的形式加以表现的创造,能否视为艺术作品呢?也未必。

    艺术家的作品是他们思想情感的表达和呈现,是其心血的凝聚和结晶。他知道自己在干什么。“醉过才知酒浓,爱过才知情重;你不能做我的诗,正如我不能做你的梦。”好的作品首先打动艺术家本人。人工智能在创造诗歌、音乐、绘画等艺术作品时,没有个体意识、个体情感的投入,所创造的作品完全是根据算法来完成的。可以说,它们不曾醉过、不曾爱过,它们对于自己的作品没有感知,不知道自己在干什么,更不可能被自己的作品所打动。连自己都不知所云的东西,怎能期望它去打动人类呢?

    所以,对于人工智能的作品,人们的评价并不高,更倾向于视为一种由机器或算法完成的文字游戏。它可以逼真模仿,可以快速组合,可以大量生成具有诗或艺术形式的东西,甚至在技能和信息掌握方面超过真正的艺术家,但在自我意识、自我情感方面的天然缺失,导致它的作品从根本上讲就不是其自我意识、自我情感的表达。

    当然,也会有人说,如果你不知道作者是人工智能,你还会否定它的作品资格吗?如果我确实不知道它的作者是谁,而它也确实让我有所感触,那么,我是有可能把它视为作品的。但,即使我认为它是诗,那也是一时认为它是某个诗人的作品,而没有把它视为机器的产物。更何况,人工智能的作品要真能让人有所感触,还是非常困难的。而好作品、有影响力的作品,其作者身份也不是能够长期隐没的。

    诗是思想情感的表达,而思想情感又是因生活而起的。生活的前提是生命,是包括思想情感、意识在内的生命。生命的展开就是生活,生活是生命的体现。人工智能,显然没有生命、没有生活、没有思想情感,它所具有的是算法,是模拟,是生成,是通过算法来模拟诗人的作品所生成的文字。现在的人工智能所生成的文字还多有不通之处,但未来的人工智能肯定会生成各种合规的甚至生动的文字。单从字面来看,这些文字也会具有其字面的意义。但一旦用上“知人论世”的标准,这些作品就可能现出原形,丧失作品的资格。

人工智能毕竟还是人的创造物

    人工智能作为人的创造物,作为一种高级工具,作为手的延长,被赋予了人的智能,可以代替人完成很多复杂、困难的工作任务,甚至某种程度上在某些方面可以超过人、打败人,“机”智过人,就像阿尔法狗战胜围棋大师李世石一样。沙特政府还授予机器人索菲亚公民身份。即便如此,我们也很难想象人工智能、机器人是我们的同类,是具有知情意的生命体。

    人工智能、机器人的发展,就目前来说,尚不构成对“人”的概念的挑战;在可以预见的将来,人工智能、机器人也不可能像某些科幻作品所描写的那样,成为人类的挑战者或拯救者。这也就是说,人工智能还不是人类智能,机器人还只是机器;在人类看来,这些智能机器还是物,是人的创造物。人不会以待人的方式待物。

    除非人们转变了文艺的理念,不再将作者限定为人;或者,将人的范围不再限定为自然意义上的人,而将机器人也划入人的范围,视机器人为社会意义上的或伦理意义上的人,这样,人工智能或机器人所创造的作品,或许就可能具有作品的资格。这种情况并非不可能。比如,古希腊神话传说中,皮格马利翁将自己的作品当作真实的人看待。他塑造了一个少女雕像,自己爱得神魂颠倒,最后感动了爱神阿芙洛狄忒,赋予雕像以生命,让有情人终成眷属。现在人类推出伴侣机器人,是否会像古希腊神话传说中的皮格马利翁故事一样,人们将自己的创造物也视为有血有肉、有情有义的生命体呢?这种情况在科幻片里已经屡见不鲜了,但在现实中估计人们很难陷入这种幻觉中。

    上面所说的人工智能能否成为诗人、具有诗人的资格,是就人工智能是否为独立的、具有主体性的存在来说的。如果仅仅将人工智能作为一种具有一定智慧、一定技能的工具,来帮助、支持人们的艺术创造,如,帮助诗人遣词造句、塑造意象,帮助画家经营位置、敷陈笔墨,帮助音乐家调整音韵、修饰旋律,等等,这些正是人工智能所擅长的地方,那么,在这种技术性支持下所产生的作品,作为诗的资格是没有问题的,因为它从根本上说,是人的创造。这就像人们用智能手机拍照一样,手机作为工具为人所用,其拍出来的照片则是人的作品。手机功能再强大,人们也只是把它视为拍照的工具。

    (作者:王文革,系北方工业大学教授)

王水兴:人工智能的马克思劳动价值论审思

人工智能能不能完全代替人类劳动,这关涉对“什么是人工智能”和“人的本质是什么”两个根本问题的理解和把握。在马克思劳动价值论论域中,承认人工智能完全代替人的劳动,意味着对马克思劳动价值论的否定。否定马克思劳动价值论则意味着对经典马克思主义理论根基的否定。以马克思劳动价值论立场、观点和方法,阐明人工智能的本质、价值及其对人类社会的影响,形成科学的人工智能观,对坚定马克思主义信仰,校准人工智能发展理念,调适社会公众对人工智能的认知具有重要理论和现实意义。

一、人工智能不创造价值

2020年1月,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一审审结,原告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盈讯科技有限公司侵害著作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认定人工智能生成的文章构成作品。此案系全国首例认定人工智能生成的文章构成作品案件。这是否意味着在法律上首次确认了人工智能著作权,赋予人工智能独立的法律主体地位,在一定程度上赋予了人工智能的独立人格权利。这对智能时代促进社会创新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同时又对知识创造工作是人类专属能力的传统认知形成冲击。人工智能具有知识创造能力在一定程度上意味着作为知识创造主体的人的地位受到挑战。

人工智能作为人类创造的“技术存在”发展至今,理论上在几乎全部领域都可以代替人类劳动。如果人工智能具有自主意识并获得独立的人格地位,那就意味着人类创造了自己的“同类”。智能社会发展,劳动是否不再是人类专属的活动?未来人类可以不再需要劳动吗?马克思劳动价值论会过时吗?劳动如何才能成为“人们生活的第一需要”?

其一,必须明确,人工智能本质是“人类智能的弥补、延伸、增强,是人类智能在人工机器中的技术再现的智能……人工智能是对人类智能的模仿,是以人类智能为原型的技术再现”。人工智能载体主要是一种自主学习、图像识别、语音识别、神经网络等综合技术合成的计算机程序系统。上述案例中的人工智能本质是科研人员研发的计算机程序系统。确认人工智能生成作品具有著作权,本质是确认该计算机程序系统所有者对该著作具有其排他性所有权,与承认人工智能可以创造价值不具有等同意义。

在数据化、网络化、智能化条件下,“创新(创造)有时候就是相关要素的重组,而人工智能排列这种组合甚至比人类具有更大的优势”。但是,人工智能能够进行的这种“排列组合”的目的(劳动目的)和材料(数据资源)仍然依赖人类劳动创造。人工智能的劳动资料核心是数据。“人工智能应用的过程实质是计算机处理数据的过程。没有数据就没有计算的材料,就无法实现所谓的智能。”而人工智能运行所需要的、能够进行计算的、合规的数据都源自人类社会创造。先有人的劳动赋予机器可感知、能够被机器获取、研判和分析的数据,人工智能才形成与人类类似的“智能”进而可以代替人“劳动”。“有多少人工,就有多少智能”是人工智能内在的逻辑,否则就不会被称作人工智能。

质言之,人工智能只是“人工”的,而不是“机器”本身的。人工化的“智能”本质上是工程师设计出来的。人工智能本质上是人类劳动形成的技术存在物。人工智能“劳动”目的、劳动材料本质上都源自人类劳动创造。人工智能仍然从属于人类智能。人工智能“劳动”过程只是人类劳动过程的一个部分或片段。归根到底,“机器和人工智能都是人所创造出来的技术现象,也都是人类器官的延长、对人的能力的增强……今天所说的‘人工智能’,就是应用电子计算机这一科技手段来对人的智力加以模仿和增强”。人工智能“创造”的价值根本上是研发和使用它的工人创造的。

马克思劳动价值论的核心要义是,人的活劳动是商品价值的唯一源泉。凝结在商品中的价值来自工人的活劳动。商品的价值量是由生产商品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决定的。商品交换关系实质是商品生产者之间的劳动交换关系。

如果人工智能完全代替人,那就意味着在人类之外,在地球上出现了一种至少与人类地位平行的“新物种”。问题在于,如果人工智能与人具有等同地位,就像我们已经看到的一样,人工智能在个别国家取得了“公民权”,那么人工智能也会像人一样结婚、生子、购物和旅游消费吗?如果人工智能完全和人一样了,那人工智能是否也会要求增加工资、改善劳动环境,甚至联合起来“革命”以反抗人类的管治?如此,人类还敢用人工智能吗?那种能够完全取代人的劳动的人工智能即使被造出来也不能保证商品生产者愿意使用。人工智能如果能完全取代人的劳动就完全有可能形成反人类“意识”。 

 

其二,没有生产就没有消费,没有消费就没有生产。在社会化大生产中,商品生产要能够持续进行下去,一是需要有维持生产的持续存在的劳动力,二是需要有持续存在的消费市场,二者缺一不可。人工智能如果只需要像人一样劳动而不需要像人一样的消费,现实的劳动者又大规模失业,那基于人工智能形成的发达生产力生产的商品谁来消费呢?智能技术赋能物质生产形成的极致生产力以及由此形成的庞大的商品如果只在有产者之间消费,很快就容易导致商品市场饱和,商品生产就无法正常运转。但实际上人工智能嵌入商品生产过程一直在全球范围持续发展。

合理的解释只能是,人工智能的应用没有改变凝结在商品中的价值来源的本质。对此,马克思在《资本论》中早有洞见:“随着机器在同一生产部门内普遍应用,机器产品的社会价值就降低到它的个别价值的水平,于是下面这个规律就会发生作用:剩余价值不是来源于资本家用机器所代替的劳动力,而是相反地来源于资本家雇来使用机器的劳动力。”因此,归根到底,人工智能是人的创造性劳动的结果,是人对诸如电力、磁力、热力等自然力的应用,是人的创造力的外化和创造性劳动能力的直观体现。对人类而言,人工智能是对人的本质的确证,是“人的手创造出来的人脑的器官”,“是对象化的知识力量”。凝结在商品中的价值只能来自人的活劳动。无论是否使用人工智能,同一劳动在同样的时间内创造的价值量是相同的,变化的只是商品的使用价值量。

可以预见,在相当长的时期内,任何人工智能的成功运行都离不开进行复杂劳动的工程师的维护。没有工程师的前置性劳动,人工智能就不能代替人的活劳动。人工智能投入“劳动”后,经过一段时间的使用后最终归于报废(计算机程序系统会因为不符合生产要求的变化而被淘汰),其价值转移到了其自身生产的商品中了。尽管随着技术迭代发展,人工智能“劳动”场景会不断得到丰富和发展,但是,人工智能的“劳动”终究离不开人类社会生产有机体。

综上,人工智能代替人类劳动过程实质是人类劳动能力通过智能工具系统延展的过程。智能工具系统承载了人的劳动的意志和动机。通过预先的设计,人实现了对人工智能的控制,从而人工智能表现为“脱离”人的、“自主”的劳动样式。人工智能的“劳动”只是人类劳动力的延展形式,是人类劳动能力通过数字化、网络化、智能化技术系统拓展至人的身体之外的过程。人工智能“劳动”过程实质是人的体能和智能的延展,是人的复杂劳动成果的集中应用和体现。在商品经济中,人工智能作为商品的本质仍然是人类活动的对象化、人类劳动的外化,是工人制造的一种能够代替人执行特定劳动任务的新的商品形态。人工智能代替人的劳动,是数字化、网络化和智能化技术加持下人类劳动形态演化发展的结果。人工智能技术深度发展,越来越多的人类劳动实现了从人的“具身化”向“离场化”转变。人工智能使人类在越来越多的劳动场景中“离场”,只是人类创造的汇聚性技术体系构造的劳动表象,劳动创造价值的本相没有改变。商品的价值创造过程中劳动者没有也不可能“离场”。

二、人工智能不会使劳动阶级成为“无用阶级”

在马克思劳动价值论论域中,人的本质决定了人工智能永远不可能具备人的社会生产者和消费者的双重主体地位。人工智能的复杂性、科学性终究难以取代和超越人的社会主体性和历史主体性。提出人类终将迎来机器智能超越人类智能的“奇点论”的库兹韦尔也承认:“即便计算机的复杂性和容量与人脑相当,也仍然无法与人类智能的灵活性相媲美。”

从人类智能进化的角度,恩格斯提出:“人在怎样的程度上学会改变自然界,人的智力就在怎样的程度上发展起来。”因此,从技术和人的相互建构和共同进化角度看,人工智能由弱向强发展,必然也伴随着人类智力水平由低到高的发展。近年来,人工智能、物联网、大数据、区块链、脑机接口技术的融合已经触发人类智能革命浪潮。脑机接口技术已经实现人脑的电信号的部分解析。微型芯片无创伤植入人脑技术研发和应用正展现“脑联网”的现实可能。智能增强技术的发展及其应用表明,人类智能正处在加速跃升时期。基于脑机接口技术的人机混合智能、基于脑联网的群体智能有望催生更强大的人类个体和人类群体智能。未来,随着脑联网开发和应用,人机融合技术将塑造全新的人类智能和人类本身。弗朗西斯·福山认为基因工程技术应用将极有可能改造人类特性,“我们将通过基因遴选决定哪些传递给我们的下一代”。基于数字技术和生物技术融合发展和应用前景的预判,克劳斯·施瓦布认为,“定制人类”将成为第四次工业革命带来的定制化社会需求技术引爆点之一。质言之,技术进化趋向中,人工智能在何种意义上能取代人的劳动取决于我们如何定义处在技术和社会双重进化中的“人类智能”和“人类”。从根本意义上讲,人工智能时代,劳动阶级将成为“无用阶级”是伪命题。

但是,历史也表明,技术的进化和应用不可能在所有社会成员中同时发挥积极效应。因此,人工智能时代来临,绸缪技术性失业问题仍然具有重要意义。人工智能技术迅猛发展,在许多工作岗位上替代了人的劳动,不仅大量的体力劳动岗位,连文学创作、新闻写作、音乐制作、司法审判、教育教学等原先只能由人来承担的工作也可以被人工智能取代。伴随着人工智能技术狂飙发展的是人类对自身主体地位丧失的深度忧虑和恐惧。如何解析人工智能代替人类劳动的过程,阐明人类和人工智能的对立统一关系,是当下亟待回答的理论和实践问题。这就必须从理论上阐明:人的劳动与人工智能的“劳动”二者之间在何种程度上可以实现替代或融合?

在马克思劳动价值论论域中,“劳动首先是人和自然之间的过程,是人以自身的活动来中介、调整和控制人和自然之间的物质变换的过程……劳动过程的简单要素是:有目的的活动或劳动本身,劳动对象和劳动资料”。劳动作为人和人类社会的存在和发展方式,是由劳动对人和社会存在和发展的意义决定的。

劳动之所以是人的特有的活动,是因为人的活动是有意识的、有目的的活动。马克思通过比较蜜蜂的活动和人的劳动过程认为,“最蹩脚的建筑师从一开始就比最灵巧的蜜蜂高明的地方,是他在用蜂蜡建筑蜂房以前,已经在自己的头脑中把它建成了。劳动过程结束时得到的结果,在这个过程开始时就已经在劳动者的表象中存在着,即已经观念地存在着”。

马克思从人和其他生命体活动的差异的视角阐明了“人的劳动”本质内涵。劳动是人之为人的活动。人怎样思考和劳动,人就以怎样的方式存在和发展。人工智能的出现是社会生产力发展的产物。人的劳动能力是人通过社会化实践习得的,而人工智能的“劳动”能力是人借助人工系统生成的。人工智能的“劳动”过程主要表现为获取数据、算法建模,完成既定的工作任务。无人驾驶汽车能够投入使用,依赖研发和维护它的工程师的劳动。离开工程师的劳动,无人汽车无法实现“自动驾驶”。真正的“无人工厂”是不存在的。在智能化工厂中,生产现场可以无人,但是在其数据控制中心和技术研发中心却积聚了大批工程师和技术研发人员。对人类而言,本质上,人类开发的人工智能与工业文明时代人类开发的蒸汽机、发电机等机器体是同等属性的,它们要发挥替代或减少人类劳动功用,离不开有知识的劳动阶级。人工智能“劳动”与“人的劳动”内涵的差异确证了人对人工智能的主体地位。

科技革命的发展以及科学技术与人类劳动的结合,使人类创造了大量的能够增强人类劳动能力的工具和机器。在人工智能技术诞生前,“人工体能”技术早已被人类应用在生产生活中。汽车比人跑得快,飞机比人飞得高,但我们不会认为飞机、汽车能取代人的行走。我们用计算机进行信息处理,同时我们也不会停止运用大脑进行信息处理。“人工智能即使再发达,人也不会因此不再使用自己的智能,而是将智能转向更有意义的领域。”实际上,工业革命以来,一部分劳动形态消失,同时也伴随着更多的劳动形态被新的社会需求创造出来。人类劳动技术进化的历史,也是人类劳动形态进化的历史。人工智能归根到底是对人类体能和智能的模仿和模拟,二者之间不具有等同意义。

智能时代,大规模人工智能的应用,特别是人工智能与实体经济相结合,引发传统的劳动形式和劳动形态的变化,对劳动者的要求不是削弱了,而是更高了。随着智能社会的深度发展,劳动者从事的劳动将是需要融入人的情感、智慧、灵感和社会经验以及人之为人的不可或缺的价值观、责任感、审美能力等特质的劳动。质言之,人工智能条件下,人类劳动将主要体现为人的创造性活动。富有创造力以及善于与他人或机器协同工作的人将成为智能社会最需要的人。

可以预见,随着智能社会的深度发展,人工智能将可能完全代替人类为了生存而进行的劳动,人机融合劳动是未来人类劳动形态演进的方向。到整个社会劳动成为丰富和发展人的本质活动的时候,劳动就成为“人们生活的第一需要”。“在一切生产工具中,最强大的一种生产力是革命阶级本身。”智能科技赋能人类社会发展,人的创造性活动成为发达的生产力源泉。这种人的“活动”必然是与人的休闲、工作、劳动融合为一体的人的本质的活动。人工智能大规模应用,只会使不劳而获的剥削阶级和食利阶层成为多余的人。劳动阶级不会成为“无用阶级”。

马克思站在批判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立场,认为在机器体系的资本主义应用中,“只要工人的活动不是[资本的]需要所要求的,工人便成为多余的了”。就是说,工人“多余”是相对于机器体系的资本应用而言的。马克思关于共产主义高级阶段的预见认为,作为生产力的科学一旦摆脱资本的束缚,“以交换价值为基础的生产便会崩溃,直接的物质生产过程本身也就摆脱了贫困和对立的形式……那时,与此相适应,由于给所有的人腾出了时间和创造了手段,个人会在艺术、科学等等方面得到发展”。可以预见,随着人工智能越来越多地代替人类为了生存而进行的劳动,人类社会就可能在科学、教育、艺术等等一切能丰富和实现人的本质领域充分全面发展起来。劳动阶级不仅不会成为多余阶级,反而会成为创造新社会的主力军。

三、人工智能不能自发消解资本主义雇佣劳动制度

人类劳动技术与人类劳动形态之间是相互建构和塑造的。有什么样的劳动技术,就有什么样的劳动形态。人工智能的应用日益使人的劳动过程智能化。劳动的智能化又不断推动人工智能发展。人工智能嵌入商品生产过程,不仅引发劳动组织、劳动格局的变革,还或快或慢引发整个社会劳动关系的重构。但是,这种重构不是人工智能自发实现的,归根到底是由应用人工智能的人实现的。作为人类创造的技术存在,人工智能本身是超越社会制度体系的。人工智能的资本主义应用和人工智能的社会主义应用都是对人的劳动的模拟和模仿。在商品经济条件下,一定的、具体的生产商品的劳动形态总是存在于具体的社会制度形态中的。

“提高劳动生产力和最大限度否定必要劳动,正如我们已经看到的,是资本的必然趋势。劳动资料转变为机器体系,就是这一趋势的实现。”一方面,人工智能是资本逻辑蔓延的必然结果,是社会生产力发展到新的水平的标志。人工智能应用能够极大提高资本有机构成,作为资本形态,其融入商品生产后必然以“吞噬活劳动”为最大职能。另一方面,“黑人就是黑人。只有在一定的关系下,他才成为奴隶。纺纱机是纺棉花的机器。只有在一定的关系下,它才成为资本”。人工智能并不天然就是资本。人工智能的资本主义应用带来的创造性破坏,既在一定程度上强化这个制度,又在一定程度上为消解这个制度创造条件。人工智能要发挥撬动人类文明跃升的“历史杠杆”作用,关键在于它能否在先进社会制度和价值体系中被人们自觉应用。

正如原子能可以造福人类也可以毁灭人类一样,人工智能的应用也有两面性。一方面,人工智能只有受到人类制定的法律、伦理制度的规约,才会被人类大规模正常应用。在相当大的程度上,当今人类恐惧的不是人工智能本身,而是它的滥用,包括各种垄断资本对人工智能的利用。即使在资本逻辑框架中,人工智能也被限定在一定的规约中。欧美日等发达资本主义国家都相继制定了各自的人工智能应用法律。这些人工智能的立法总体上能够促进人工智能在资本主义社会的发展。由此,人工智能的应用在一定程度上推动资本主义生产力继续发展,从而起到了巩固和延续资本主义雇佣劳动制度的作用。

另一方面,人工智能的资本主义应用是新的技术条件下资本逻辑向社会各领域蔓延的又一动能。“智能化生产技术在资本主义劳动过程中的应用,颠覆了车间内部的分工协作方式,改变了传统的雇佣方式。但是,这种改变只是一种形式变化,就本质而言,资本无偿占有劳动者所生产的剩余价值的本质没有变化……智能化技术的资本主义利用方式意味着新技术革命无法解决资本主义社会的内在矛盾,不可能实现工人的真正解放。”人工智能可以无限类似人,但永远不可能与人等量齐观。资本家投资人工智能是看好智能技术赋能商品生产过程可以提高资本有机构成,从而攫取更多的剩余价值。人工智能的资本主义应用实质上是资本主义生产方式新的发展形式,是资本逻辑使然,不能改变资本主义雇佣劳动制度的实质。

人工智能的资本主义应用一方面创造了极致生产力,另一方面这种生产力不是由全社会共同占有,而是由资本家阶级占有。人工智能的资本主义应用,只会在新的基础上累积劳动与资本之间的不可调和的矛盾。人工智能应用的资本逻辑决定了,人工智能时代,资本主义经济危机、政治危机和社会危机不仅不能消除,反而会在新的基础上趋向激烈。“资本逻辑的宰制扩大了人工智能风险的可能性……正是技术与资本共谋,使资本在实现价值增值的过程中,能够‘天然地’发挥技术优势。”人工智能的资本主义应用,只能进一步制造更多的“异化劳动”,形成更多的劳动成果的占有和分配的不公和矛盾,从而累积更加激烈的阶级分化和阶级斗争。这就是为什么以人工智能为代表的第四次工业革命以来,伴随着生产力的极致增长,资本主义经济危机不仅没有消除,而且还显露出向更大范围蔓延的态势。人工智能的资本主义应用不尊重劳动创造价值的事实,劳动人民的历史主体地位没有随着智能时代的发展而彰显,资本主义经济和社会危机就不可避免。

新冠肺炎疫情发生以来,人工智能的资本主义应用与社会主义应用的对比,鲜明地反映了整个社会是围绕“资本”旋转还是围绕“劳动”旋转。一些发达资本主义国家,一方面受感染的病患数量不断攀升,另一方面为了维持所谓经济运转依然不采取严格抗疫措施,充分暴露了资本主义社会的异化。疫情期间,一些资本主义国家呈现的经济比人命更重要的社会运行逻辑,直观演绎了资本主义制度的历史局限,彻底暴露了资本的狰狞面目及其所宰制社会的本质。

科技革命的历史发展表明:只要资本主义雇佣劳动制度还存在,包括人工智能在内的技术的资本主义应用就会在更深更广的历史范围累积资本主义社会的基本矛盾。在资本主义雇佣劳动制度中,“劳动对工人来说是外在的东西,也就是说,不属于他的本质;因此,他在自己的劳动中不是肯定自己,而是否定自己,不是感到幸福,而是感到不幸,不是自由地发挥自己的体力和智力,而是使自己的肉体受折磨、精神遭摧残”。随着人工智能的资本主义应用大规模发展,资本主义社会日益呈现出经济空心化、政治金钱化和大众文化反智化的发展情势。

人工智能与私人垄断资本联姻,不仅宰制了人的主体性和社会性,还在更广阔的领域放大了资本的逐利性和垄断性。人工智能的资本主义应用生成了更严重的科学技术异化、政治异化和社会异化,从而使资本主义社会人的异化到达了新的历史高度。在“人工智能武器化是不可避免的”现实背景下,这种人工智能应用带给人类的不是一般意义上的风险,而是生存性隐忧。

人工智能的大规模应用,不仅在宏观上可能影响全球政治经济发展格局和发展走向,还在微观上改变人类的自我认知、心理和价值观。“一方面数据的采集与智能算法的应用并非完全客观与无偏见,其中必然负载着相关主体的价值取向……另一方面合成智能和人造劳动等人工智能应用一般是通过人机协同来实现的,相关主体的价值选择必然渗透其中。”算法驱动的人工智能在“劳动”中执行的价值观可以是社会主义的,也可以是独裁主义的,也可能是极端民族主义的或其他什么主义的。这完全取决于人工智能由谁来应用和怎样应用。人工智能资本主义应用的普遍化,直接的后果是资本对劳动的粗暴否定和对劳动新的更隐秘的、更强力的统治,是社会彻底的撕裂和系统性社会危机的爆发。

实践证明,仅有科技和产业革命,没有发生发达的生产力由社会共同占有的社会革命,私有制商品经济中的各种资本体系“吞噬活劳动”就无法避免。人工智能本身不会自发消解资本主义雇佣劳动制度。人工智能在多大程度上发挥消解资本主义雇佣劳动制度的“历史杠杆”作用,取决于人工智能时代工人阶级和劳动人民的历史自觉意识和历史主体意识的发展。

信息革命的发展,尤其是随着以物联网、区块链和人工智能技术为代表的新一轮信息革命的发展,资本主义实现了智能化生产大规模代替传统机械化生产的巨大转变。一方面,伴随着“物质生产方式”的转变,资本操控的“马克思主义过时论”“中国崩溃论”“社会主义失败论”等资本主义话语甚嚣尘上。另一方面,事情的实质并没有改变:人工智能归根到底是人类劳动创造的“技术现象”。新一轮科技革命和产业革命发生以来,几乎同时伴随着全球性资本主义经济危机。2008年以来资本主义制度在西方受到广泛质疑,在资本主义内部同时出现了“反思马克思主义”“重新认识马克思主义”“回归马克思”的思潮。人工智能时代的发展不仅没有动摇马克思劳动价值论,反而在更广阔的历史空间确证了马克思劳动价值论的科学洞见。

四、智能时代马克思劳动价值论的“变”与“不变”

“人工智能是引领这一轮科技革命和产业变革的战略性技术,具有溢出带动性很强的‘头雁’效应。在移动互联网、大数据、超级计算、传感网、脑科学等新理论新技术的驱动下,加上经济社会发展对信息技术的需求旺盛,人工智能加速发展,呈现出深度学习、跨界融合、人机协同、群智开放、自主操控等新特征,正在对经济发展、社会进步、国际政治经济格局等方面产生重大而深远的影响。”有人认为,在资本主义生产方式没有消除的情势下,倘若人工智能能完全代替人,资本家设定算法使人工智能永远服从资本家指令,那么资本家就可以不用担心工人阶级的反剥削反压迫的斗争,只要投资购买(制造)人工智能即可,然后再利用人工智能生产人工智能,占有人工智能创造的剩余价值,从而发财致富,而工人阶级和劳动人民就真正成为“无用阶级”了——这样认识人工智能是荒谬的。

从马克思劳动价值论中汲取智慧,是校准和调适人们对人工智能认识的重要方法。马克思说:“任何一个民族,如果停止劳动,不用说一年,就是几个星期,也要灭亡”。恩格斯说:“劳动和自然界在一起才是一切财富的源泉,自然界为劳动提供材料,劳动把材料转变为财富。但是劳动的作用还远不止于此。”

人工智能代替人的劳动,使人的劳动形态面临颠覆性变化。但是,人的活劳动作为价值唯一源泉没有改变。改变的是,参与价值创造的生产要素及其对价值创造过程贡献的大小。科技、创意、灵感、数据资源等非物能形态的生产要素在劳动过程中的作用正在凸显。数据资源成为智能社会最重要的生产要素之一。劳动者高阶的能力对促进智能社会的发展具有决定性意义。自由协作、人机协同、互利共享成为智能时代劳动内涵丰富和发展的方向。劳动者自由全面发展成为促进智能时代社会高质量发展的内在要求。

“资本主义的生产或雇佣劳动制度,正是在资本和劳动之间的这种交换的基础上建立的,这种交换必然不断地造成这样的结果:工人作为工人再生产出来,资本家作为资本家再生产出来。”人工智能的资本主义应用逻辑中,人工智能既不会生产自身,更无法生产资本家。人工智能的资本主义应用只是改变了生产剩余价值的手段,而不是剩余价值的源泉。人工智能嵌入资本主义商品生产,工人劳动形态的改变,表现为资本主义雇佣劳动制度借助人工智能改变了运行方式。但是,资本主义生产资料私有制下的商品经济固有的基本矛盾和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本质并没有改变。人工智能的资本主义大规模应用和资本有机构成的提高,进一步累积生产社会化和生产资料私人占有之间的矛盾。因人工智能的加持,私人劳动和社会劳动之间的资本主义商品经济基本矛盾正逐渐演变为资本主义总体性矛盾。

概言之,人工智能的资本主义应用,可以改变资本主义存在和发展方式,但是改变不了其存在和发展的历史暂时性和被社会主义取代的历史必然性。智能革命、智能经济、智能社会愈深入发展,愈要求整个社会接受科学社会主义原则。建设人类智能共同体、实现技术进化和人类智能进化的同向发展,进而全人类共同走向社会主义,是消除人工智能应用对人类构成生存性隐忧的必由之路。

马克思劳动价值论及以其为理论基础的剩余价值论简明地揭示了资本家对于工人的剥削机制,从而体现了无产阶级和资产阶级之间利益的根本对立和不可调和的矛盾。人工智能的发展及其大规模应用到社会物质生产、精神生产进程中,为无产阶级的解放开辟了新的宏观环境和技术条件。智能革命的深度发展,极致生产力的获得,将为每个人的自由而全面发展创造日益充分的条件。智能经济和智能社会的发展,劳动复归为人的本质活动已经成为人工智能时代的经验性现实。

当代中国大规模人工智能的社会主义应用,特别是人工智能融入社会主义物质生产、精神生产过程,引发了传统劳动形态的变化,在一定意义上已经晓示了马克思的预见。人工智能的社会主义大规模应用,为当代中国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创造了广阔空间。智能社会的深度发展,劳动者将迎来更多的自由全面发展的主客观条件。这既是中国社会自觉坚持和贯彻马克思劳动价值论的结果,又是对马克思劳动价值论科学性的生动诠释。在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的历史进程中,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指引中国人工智能应用场景及其社会效用的治理,体现了人工智能应用的社会主义根本性质和方向。“发展人工智能,将为我国构建现代化经济体系、实现高质量发展提供重要支撑,为民生改善提供重要保障。”

中国战“疫”斗争中,丰富的人工智能应用,体现了科技的社会主义应用的价值导向和宏观效用。历史以一场全球规模的“社会实验”的方式,确证了包括人工智能在内的科学技术应用于不同社会制度形成的不同效应。由于人工智能的核心机制是信息的交互性和互组织性,从信息文明的本性出发,智能时代的社会主体越参与信息共享,就越具有创构新文明的能力。因此,人工智能的社会主义应用能够极大地促进社会生产力的增长、增进社会的公共福利和满足人民美好生活需要。在劳动逻辑中,人工智能的应用越充分,意味着人的自由劳动就越具有发展的空间,从而就越能增强和丰富人的本质、肯定和发展人的本质,从而体现出比资本主义社会制度的更多优势。当代中国人工智能应用已经并将继续确证这一发展趋势。

人工智能的社会主义应用为人的自由全面发展提供了新的动能。“人类支配的生产力是无法估量的……资本日益增加,劳动力随着人口的增长而增长,科学又日益使自然力受人类支配。这种无法估量的生产能力,一旦被自觉地运用并为大众造福,人类肩负的劳动就会很快地减少到最低限度。”人工智能的社会主义应用创造的生产力属于社会共同占有的生产力,体现的是共同劳动、共享劳动成果的宏观社会价值导向。人工智能的社会主义应用不仅能加快劳动的解放进程,更重要的意义在于劳动作为人的本质活动得到历史的自觉尊重和主动发展,劳动光荣和劳工至上成为社会共识。人工智能凝结的发达的生产力置于人民共同的集体运用中,协同、互利、合作蕴含的生产力将进一步得到开掘和应用。在社会主义生产方式中,人工智能等科学技术凝结的人类智慧实现了自觉造福整个社会的效用。人工智能的社会主义应用具有比资本主义显著的优越性,必将在科技革命和产业革命进程中开拓世界社会主义新的发展机遇和前景。

“手推磨产生的是封建主的社会,蒸汽磨产生的是工业资本家的社会。”可以预判,“智能磨”将产生社会主义和共产主义社会。人类迈向智能时代的社会发展表明,人工智能代替人的劳动不仅不能加持资本主义制度,反而加速暴露资本主义制度的历史局限性和过渡性。从科技角度而言,人工智能的发展意味着消除人类必要劳动具有现实的可能。人工智能时代,劳动解放的生产力条件已具有经验性现实基础。劳动正义、劳动创造历史的理论逻辑与实践逻辑正趋向统一。整个社会自觉尊重劳动人民历史主体地位成为推动智能时代世界社会主义复兴的根本力量。

人工智能时代,仍然是马克思主义所指明的历史时代。不改变资本主义私有制及其雇佣劳动制度,人工智能就无法给社会带来普惠发展。智能社会的发展再次确证了资本主义无法容纳它自己创造的生产力。马克思劳动价值论不仅没有过时,而且更加显示出真理性力量。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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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孙伟平:《马克思主义唯物史观视域中的“智能社会”》,《哲学分析》2020年第6期。

[3]蒋红群:《无产阶级会沦为无用阶级吗?》,《马克思主义研究》2018年第7期。

[4]王天恩:《人类解放的人工智能发展前景》,《马克思主义与现实》2020年第4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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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靳辉明、李崇富主编:《马克思主义若干重大问题研究》,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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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美〕梅拉妮·米歇尔:《AI3.0》,王飞跃等译,成都:四川科学技术出版社,2021年。

(作者系江西师范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副教授)

网络编辑:同心

来源:《马克思主义研究》2021年第5期

论人工智能生成物的著作权保护

摘要

人工智能,作为近年来最前沿、最热门的话题逐渐被人民大众所熟知且在我们的生活中所使用的。随着人工智能的普及,与之带来的是人工智能生成物逐渐走入到我们的视野,也越来越受到关注。现阶段,人工智能技术飞速发展,人工智能生成物也涉及到文字、音乐、美术等各个方面。人工智能生成物在给我们带来惊喜的同时,也在给我们的现行制度造成冲击,与之相关的问题也逐渐的浮现出来。主要问题包括人工智能生成物的认定、著作权归属问题与侵权责任承担问题。但目前这些问题在我国《著作权法》上都还没有明确规定,为我国的司法实践适用法律造成了困难,不利于我国的社会稳定与经济的正向发展,因为人工智能对经济是有推动作用的。所以现在人工智能的相关法律问题也越来越受到重视,人工智能生成物的著作权保护也成为国内外未来法律规划的重要一环。从经济全球化的视角去看,对人工智能生成物进行保护也是符合时代与市场需求的,具有时代发展必要性。本篇文章就是针对人工智能生成物著作权保护的研究,内容上分析了其保护的现状,对分析出的问题进行阐述,做出合理有效的未来制度设想。

关键词:人工智能;著作权;生成物;权益归属引言

近年来,随着信息的高速传播,我们对人工智能机械这个词汇并不陌生,都有了简单的了解。科技的发展促使人工智能技术在不断突破,技术的成熟就会导致生成物的高度兴起,所以人工智能生成物也逐渐进入到大众的视野,已然成为人生活的一部分。而其中一部分的人工智能生成物已与人类作品在形式上高度相似,如微软小冰、机器人客服、机器人模仿巴菲特写曲、机器人写稿、写诗、作画等,显然人工智能生成物的发展已经相当成熟了。人工智能生成物的地位、作用、影响力等也在不断的提高。

与此在全球科技发展的同时,我国也在大力积极的发展科学技术,目前我国的科技水平已经走在了世界的前列。科技即是我国大力建设科技强国的重中之重,也是提高我国国际竞争力的有效筹码。在人工智能的国际大热潮之下,我国的人工智能领域也紧跟时代的脚步,人工智能生成物也在各领域开花结果,如音乐、文学、电影、新闻、绘画等领域。与成熟的产业产能相比,我国并没有一套相对应的完善保护措施,我国对于人工智能生成物著作权的保护领域还处于滞后状态,这也给司法实践适用法律造成困难。针对此问题我国已确定了未来对人工智能相关问题的立法规划,围绕与人工智能相关的法律问题进行长时间的研究探讨。从这一消息我们可以看出国家已经开始重视人工智能的立法领域,相关法律问题将是未来法律发展的重中之重,人工智能生成物的著作权保护也将成为国内学界讨论的热点。所以到目前为止,我国现行的法律并没有一套与人工智能生成物配套的保护途径,加上人工智能介入创作领域对传统创作造成了不小的冲击,矛盾越发激化,人工智能生成物的著作权保护也越发有必要。基于此,本文立足于实务中呈现出来的问题,借鉴国外先进的思想与保护现状,从而提出想法,建立一套相对健全的法律制度措施。首先我们要完善人工智能生成的认定——是否是作品;其次要完善人工智能生成物的档案管理、信息收集、登记制度;最后要明确著作权的权利归属于侵权承担责任。本文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首先,阐述人工智能生成物的定义、特征与保护的必要性;其次,说明人工智能生成物的发展现状,分析国内外人工智能生成物的保护现状;然后,通过对现状的分析列举出现在保护的主要问题;最后,结合我国国内的实际情况提出合理化的建议。

1人工智能生成物概述1.1人工智能生成物的定义

人工智能机械通过程序运算、大数据分析或其他相关算法完成的作品内容,或以文字为载体的某一结果被称为生工智能生成物,简单点说就是计算机通过模拟人的思考加上智能行为所创造出来的产物。它与人类所创造出来的成果有相同的地方,所以我认为人工智能生成物也可以与人类创作成果一样,被归为“智力成果”的范畴,这也只是我对人工智能在创作过程可以拟人类“思考”的肯定,但实际上还是计算机运行的结果。[[[]郑国梁.人工智能生成物之著作权法保护的理论基础[J].法制与社会,2019,14(8):17]]因人工智能在不同领域都有所涉及,在每个领域都发挥着举足轻重的作用,所以人工智能生成所涉范畴也包含了各个方面,尤其是在文学艺术创作领域,如诗歌、小说、音乐、绘画等。[[[]朱浩天.人工智能的著作权保护问题研究——基于国内外的相关立法和研究现状[J].法制与社会,2018(09):234]]可以说,目前人工智能生成物在文学艺术创作领域有着重要作用,丰富了该领域的多样性。

1.2人工智能生成物的特征

首先,在定义上,人工智能生成物是人工智能通过对储存数据的分析再根据自身程序算法所生成的产物,如诗音乐、诗歌、小说、美术等作品,但无论是人工智能生成物还是人类创作物,二者表现形式都属于文学、艺术和科学的范畴,在表现形式上人二者并无明显区别尤其在不告知主体的前提下。其次,科技的进步推动了计算机或机器人领域的发展。[[[]刘影.人工智能生成物的著作权法保护初探[J].知识产权,2017,30(9):45]]与过去相比,现在计算机运算效率高、速度快。与之相比,人类的创作是漫长的。所以一比较我们就会发现,人工智能生成物的主要特征是通过对数据分析而得出,与人类创作物没有明显的区别,速度与效率更快。

1.3人工智能生成物著作权保护的必要性

经济上,近些年人工智能企业在国内的数量越来越多。截至2019年,我国国内就有近千家人工智能企业,涉及到人工智能的各个方面,无论从企业数量还是产业资金看,中国的人工智能企业都在朝大好的形势发展。完善对人工智能生成物的著作权保护,可以增加人工智能机械的市场需求,为人工智能的创作提供制度保护,推动人工智能整个产业的的良性发展。况且上文提到人工智能生成物已在文学艺术领域有着重要作用,数量丰富且经济价值可观。[[[]刘刚.我国人工智能经济迎来黄金发展期[EB/OL].环球网,2019.06.13]]

政治上,在未来人工智能生成物的应用和发展可能会越来越普及与重要,市场占比也会逐年增加。面对这种未来可预见的情况,我国并没有明确的相关规定对人工智能生成物进行保护,也有没有明确规定人工智能生成物侵害了自然人的利益应该怎么办,这无疑不是给司法实践造成困难。人工智能作为一个新领域,人工智能生成物的著作权保护作为一个新问题,对其在法律方面进行完善不仅可以填补我国关于人工智能生成物著作权保护的空白,也可以解决未来的问题争端,减少社会的矛盾。

文化上,人工智能生成物作为一种以新方式创作的产物,涉及到诗歌、小说、绘画、音乐、电影等多个领域,完善对其著作权的保护可以推动我国文学艺术领域的发展,丰富文化的多样性。

2人工智能生成物著作权保护的现状2.1大数据背景下人工智能生成物发展的现状

目前,人工智能从意识的表象上来看可以分为两类,分别为弱人工智能和强人工智能。弱人工智能还是需要体现人的作用,可以理解为它只是人们解决问题的一种工具,通俗的讲就是没有自己的意识,还是需要人去控制,看似智能而非真正的智能。所创造的生成物也带有人的思维,受人所控制。另一类则为强人工智能,与弱人工智能相比要高级的多,仅需要使用人的指令就可以自行分析数据独自完成创作,被认为可以自己完成推理且有自己机械思维。[[[]杜文静,蔡会明.法律论证的人工智能模型[J].上海政法学院学报(法治论丛),2019(01):59]]并且,它可能突破人类先天定义的规则,完成自我的深度进化,通过模拟人脑进行独立思考。最重要的是它所创作的生成物是带有类人思想的,这类人工智能生成物也是本篇主要讨论的(以下人工智能生成物如无特殊说明,多指此生成物)。总的来说,强人工智能生成物与弱人工智能生成物的区别在于是否带有人的思想情感。

现阶段人工智能生成物市场比重是以一个稳定缓慢的速度增长。人工智能生成物就是当今时代下的产物,是人工智能依托云端技术、数据分析技术与电脑数据库进行支撑,通过程序运算进行筛选整合,最后以某种形式表现出来。并不像人类创造物是情感的表达、智力的成果。但二者在形式上却无多少区分。但不同的是人类创造物是受到著作权保护的,而人工智能生成物呢?[[[]魏金丹.人工智能生成物保护模式探究[J].大经贸,2019,34(6):11]]

2.2国外人工智能生成物著作权保护的现状

与我国相比,发达国家的知识产权体系较我国更为完善,对人工智能生成物的著作权保护研究也相对更早。其中,我就列举几个国家的尝试。有利有弊,但对于我国人工智能生成物的著作权保护工作都是很好的建议。

2.2.1英国成文法规定

英国成文法更加的明确,简单明了的认定人工智能生成物为“在没有人类作者参与的情况下,由计算机产生的作品”,[[[]孙建丽.人工智能生成物著作权法保护研究[J].电子知识产权,2018(9):8]]并明确了人工智能生成物的权利归属,将权利直接归属于起到决定性作用之人。这与法人作品创作极为相似。[[[]刘林,张立涛.论人工智能创作品的著作权保护[J/OL].法律读库,2019.04.04]]

2.2.2美国“法律人格说”

美国作为现今的超级大国,早在50年前就做出了声明,从工具学的角度出发,把当时的计算机认定为创作的工具,这满足了使用者的利益,产生了激励作用。而美国学者认为人工智能是具有法律人格的,超越了现有法律的规则,并用“法律人格说”去解释,将人类和人工智能之间的关系解释为劳动雇佣关系,但有意思的是他的初衷是为了程序设计者的利益。即设计者对人工智能获得著作权的同时又获得其生成物著作权。

2.3我国人工智能生成物著作权保护的现状

与别国相比,我国相关的著作权法案起步较晚,加上人工智能生成物著作权保护作为一个XXX问题,所以对其保护没有具体的规定。但我国的《著作权法》提出了邻接权的保护机制。通过对这一条款阅读与我们可以推定我国对人工智能生成物的著作权保护并没有直接的规定,而是通过邻接权进行保护,但这种保护方法有局限性和条件的限制。除此之外,我们还可以通过主体意志的判断进行分析,如下列两种情况。

情况一,是创作过程以人工智能为主导的,就像是上面所说的强人工智能,如微软“小冰”创造的大量作品。他是通过对数据内已知作品的学习,吸收与分析,在收到某一指令后通过这一流程创作出自己的作品,是带有机械思想的体现。但这种人工智能生成人的作用是很小的,往往就没有体现出人的思想感情。所以这种作品没有达到法律上的作品标准,不能够取得著作权的保护。

情况二,是创作过程以人类为主导的,由人类提供相关的数据,再由人工智能通过系统的运算完成的作品,这就类似于之前提到的弱人工智能,人类只是把他们当成简化创作过程的工具,成果也主要体现了人的意志。通过这种方式创作出来的作品是受到《著作权法》保护的。

通过上述对两种情况的分析,这就是现阶段我国对于人工智能生成物保护的现状,但我认为二者之间的界定与判断标准非常的模糊,我们现在没有一个明确的标准去区分二者,就通过是否是工具,是否体现人的意志,这个量是多少该如何判断都是不明确的。

3大时代背景下人工智能生成物著作权保护的主要问题

人工智能生成物作为新事物,都是学者争先研究的方向,所以很多学者都指出了研究过程中发现的问题,下面我就主要问题做出分析。

3.1人工智能生成物是否属于作品

这就是对于人工智能生成物性质认定问题,对这一问题,在学界有下面两种观点。

3.1.1从现有法律进行分析

用我国现有法律进行分析,有观点认为作品必须是以人为主体要件的,附着于人而存在的。我国现行的《著作权法》第二条就明确规定了享有著作权的作品,其作者必须是自然人。况且只有人才能成为现行的法律主体,其他事物均为客体,人工智能也不例外,即使它可以通过数据的推理进行创造。[[[]许春明,袁玉玲.论人工智能的法律主体性——以人工智能生成物的著作权保护为视角[J].科技与法律,2019,29(2):4]]

其次就作品本身而言,我国的《著作权法》中对作品的认定有一点是“作品是思想与情感的表达,并不是思想与情感本身。”与这一相对照,人工智能生成物本身就没有体现人的思想情感,人工智能就是没有感情的机械。还有一点就是我们通常认为作品是一种智力成果,基于人工智能的非人属性,其生成物并不是智力成果,而是数据运行结果。

结合以上观点,所以有人工智能生成物不宜称为作品。

3.1.2抛开人工智能的法律主体

有学者认为不能仅仅从人工智能不是法律主体进行分析。应抛开人工智能的法律主体,认为人工智能的创作与人的创作一样,都是要不断的学习,通过系统的分析与资源的整合进行创作,所以人工智能生成物具有类人的“思考”,唯一不同的是人工智能生成物缺乏情感。若进行换位思考,把人工智能所创造的作品想象成人类创作的作品,或者在不告知主体的前提下去判断其是否属于作品,那我们就当然的认为它是作品,对它属于《著作权法》上的作品这一观点没有异议。所以抛开人工智能的法律主体,人工智能生成物显然已经达到了我国现行法律对作品的要求。[[[]王宝乾,孙一彪.论人工智能生成物的著作权保护[J].法制与经济,2018,12(6):57]]

还有人从不同的角度出发,从“工具说”的角度去看待这个问题。即人工智能是人为了生产生活的需要或者为了简化自己创造过程而制造的一种工具。从应用过程来看,人工智能与绘画的笔、拍照的相机没有区别。其生成物就像是画和照片一样,是不受主体限制的。但按这种逻辑会有以下困境:人工智能的智能性越强,人的参与度越低,其生成物越难成为作品;人工智能的智能型越弱,人的参与度越高,其生成物越符合著作权法上对作品的要求。[[[]邓旭涛,尹思源.人工智能生成物是否属于作品争议不断,看待新技术不妨换个新角度[N].中国新闻出版广电报,2019.11.07]]这个观点我认为就是接近邻接权的判断方法。

通过对上述两种角度去进行分析,我认为人工智能生成物可以构成作品。首先我不直接从人工智能这个身份去考虑,因为它本身就是特殊的,人工智能生成物就是特殊的。时代是不断发展的,对于现行法律来说人工智能生成物就是一个新的问题,我认为不能片面的去用现行法律对作品的认定标准来认定人工智能生成物这一新的事物,这不具备信息的实时性。假如我们用现行的法律作为判断的标准,正如我前面所提到如不提前告知,那人工智能生成物与人类创作物是难以区分的,那么我们又怎么在不知情的情况下去区分二者呢。其次就是通过实验表明,人工智能的智力水平与4岁儿童是相近的。而我国现行《著作权法》并未将4岁儿童的作品排除在保护范围外,那人工智能为什么不呢?[[[]科技传媒网.试验表明人工智能的智力已达到4岁儿童水平[EB/OL].科技传媒网,2015.10.10]]鉴于以上这些原因,我认为可以认定为作品。

3.2人工智能生成物缺乏独创性判断标准

虽然我国对人类作品的“独创性”并没有明确的规定。但中国大陆目前无论是司法审判中还是学界都已经形成一套完整的认定标准,即是作者自己完成,且创作物不同于现有的作品没有抄袭剽窃。显然,我们在判断人类作品“独创性”没有太多困难,并且对“独创性”的理解也没有问题。但对人工智能生成物“独创性”的理解我们现在也没有一个系统且统一的解释。因为现阶段人工智能的创造是要依靠大数据信息,自动整合数据里的内容进行创作。因此,对于其独创性的判断缺乏现实可行的适用标准。但有人提出应该坚持客观标准来判断人工智能生成物的“独创性”。还有学者认为,应用算法、规则和模板的结果,要体现独特的个性。[[[]邓社民,靳雨露.以狭义著作权保护人工智能生成物之辩[J].北华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9(01):82]]

在全国首例人工智能生成物侵权案中,主审法院北京互联网法院认为人工智能生成物内容体现了人工智能本身的作用——信息的处理,具有一定的独创性。他的判断标准是人工智能通过自主创造的外在表现与现有作品相区别,并具有一定创新性。这对进一步推进人工智能生成物著作权保护有重大的意义,其判断方式也值得我们学习。

3.3人工智能生成物的著作权归属问题

权利归属,这无疑是个巨大的问题,这是我们保护人工智能生成物的出新,目前现在主要的学说有以下几类。

3.3.1虚拟法律人格说

虚拟法律人格说与其他学说不同的是,没有从其他的自然人角度出发,直接赋予人工智能法律人格,想法大胆。如2017年10月沙特阿拉伯授予了一名“女”机器人Sophia的公民身份。“她”还参与了在沙特阿拉伯的首都利亚得举办的“未来投资”计划大会。

但是这种学说无疑是对现有法律制度和传统法律理念的冲击,它完全建立了一个新的法律主体,人工智能是一个无生命的个体,他是无法做到权力与义务的相统一,也不能实现自我批评与自我升华。还有的就是时间问题,整个创设的过程需要相当长的时间制定相关的法律法规,可能会对人工智能生成物无法做到及时的保护。还有的是“虚拟法律人格说”在肯定人工智能在整个创造过程中地位的同时,也降低人在整个人工智能生成物创作过程中的作用,这会挑战人的利益,降低人创新创造的积极性并且可能会引发社会动荡。[[[]何林峰.人工智能生成物著作权保护研究[J].哈尔滨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19,21(2):116]]

3.3.2人工智能编程设计者说

人工智能编程设计者说是与人工智能使用者说对立的,主张人工智能生成物享有著作权归编程设计者所有。从人工智能的诞生与发展来说,编程设计者做出了巨大的创新和贡献。与使用者相比,编程设计者的投入更具创新性,也是人工智能拥有创作可能性的源头。从而将著作权赋予他具有充分的合理性。此外将著作权赋予编程设计者有利于更好的鼓励作用,也对人工智能的发展起到促进作用。

但此学说将侵害到人工智能使用者的权利。首先,对于人工智能本身而言,编程设计者就对人工智能享有著作权。如果编程设计者再对人工智能生成物享有权利,那无疑使编程设计者因一项创造而享有了两项权利。这完全忽视了使用者在这个过程中所起到的作用,容易引起人工智能使用者的不满,减少使用者对人工智能的购买量与使用,不利于人工智能市场的发展。其次,人工智能使用者作为人创作的一种工具,人工智能的创作指令是使用者发出,是使用者创作的一种工具,视为使用者所服务的,可能还代表了使用者的某些意志。

3.3.3人工智能使用者说

这一学说主张使用者为人工智能生成物的作者,享有著作权。英国就是奉行这一学说的国家,将权利直接归属于起到决定性作用之人。首先,使用者是人工智能生成物产生的帮助者;其次,使用者对身工智能生成物的内容方向具有决定作用;最后,赋予使用者享有著作权有利于激发使用者的创造热情,提高人工智能的需要,促进人工智能的发展。

但人工智能使用者说也存有弊端。其一,会将用人工智能去创作习惯化,降低了使用者自身创作的积极性,更依赖于人工智能,产生“走捷径”的现象。其二,不利于社会的公平正义,通过人工智能进行创作是对传统创作方法的不公平,与通过传统创作方法获得著作权的著作权人相比,人工智能使用者其劳动量远远小于传统创造的著作权人,他的劳动与所得没有成正比,但同样享有著作权的资格,显有失公平。[[[]靳珊.论人工智能作品的著作权归属[J].法制与社会,2018,13(11):211]]

3.3.4人工智能编程设计者与使用者同为作者说

这种学说就是将人工智能生成物定义成上述二人的共同作品。

我对这一学说还是抱有怀疑态度。判断共同作品应从作品作者的数量、创作时间等因素进行考虑,但是人工智能生成物的创作起点是不明确的,我们无法预知正确的创作时间,是人工智能机器的发明时,还是试用者下达指令时。打个比方,人工智能自身的程序就是它本身的一部分,就好比一个相机,我们不能说相机的使用者照了一张照片,使用了相机自带的程序,难道我们就可以推定相机的发明者与使用者就是照片的合作作者。所以将人工智能生成物定义成两人的共同作品还有待商榷。设想如果将人工智能生成认定为二者的共同作品,那在进行著作权财产分配时,我们该怎么认定,怎么分配呢?要认定二者对人工智能生成物的产生付出的贡献和资源吗?而这些都是很难进行的,二者之间也会为了自身的利益时常发生著作权上的纠纷,那这就回到著作权分配问题的原点,无法从根本上解决。

3.3.5公有领域说

公有领域说就如表面意思,旨在将没有明确归属权的作品纳归入社会公有领域。

如将人工智能生成物纳入社会公有领域范畴,做到信息共享,这一举措可能并不会推动创作领域的发展。最明显的是会诱发创作领域的惰性,不利于创作领域的良性发展。如果人人可用,那人工智能的使用者、编程设计者的利益就会收到侵害。一旦信息开放,人工智能生成物就会被更多人借用、搬运,当这些被借用、搬用的作品占领大部分市场时,那些“原创作者”就会被挤出市场,消失在人们的视野。容易造成“原创作者”失去原创的积极性,影响整个行业的发展。[[[]曹阳.论公有领域——以知识产权与公有领域关系为视角[J].苏州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1,50(3):107]]

4人工智能生成物著作权保护的完善4.1明确独创性的判断标准

明确人工智能生成物的独创性判断标准是认定为作品的前提,关于人工智能生成物的独创性认定上,在上文就已指出现阶段我国是没有一个明确的认定标准。所以在独创性的认定上,我认为可以采用在全国首例人工智能生成物侵权案中,北京互联网法院在案件受理中的观点,通过人工智能生成物的外在表现与现有作品相区别的方法进行认定,还可以在在这基础上附加特殊的限制,把控创造性的判定标准。[[[]李博云.论人工智能创作物的著作权保护[J].中国广播,2018,14(09):48]]在这个方法的基础上承认具有独创性的人工智能生成物可以认定为“作品”。综上所述,我认为要想做到人工智能生成物的著作权保护,第一点就是要明确独创性的判断标准,并且承认人工智能生成物可以认定为“作品”。只有确定人工智能生成物可以成为作品,才能对人工智能生成物的著作权保护进行讨论。

4.2明确人工智能生成物登记信息

鉴于人工智能生成物在未来的庞大数量,我建议应该建立信息数据库,对人工智能生成物的内容数据进行采集。也是为了与更好的保护著作权人的利益,对人工智能人生成物进行登记以区别人工智能生成物与人类创作物,根据实际情况建立一套完整的登记与核对系统实时信息同步,严格把控人工智能生成物的独创性问题,以备日后出现相关的著作权纠纷。[[[]陈阳.人工智能创作物著作权保护研究[D].东北师范大学,2019(5):7]]

4.3明确人工智能生成物著作权权利归属

相比于其他学说,我认为人工智能使用者说更贴合实际。首现,人工智能使用者说更有利于我国文学艺术领域的发展;著作权归使用者所有,有利于激励作者创造作品的积极性,丰富我国作品的多样性,使社会物质文明财富增加的最终目的得以实现。[[[]姚振华.论人工智能生成物的著作权法保护[D].山西大学,2019(6):11]]其次,人工智能本身就是一个商品的存在,是使用者在付出金钱所交换的,本身就属于个人资产的范畴,而个人财产所创造出来的衍生物应属于所有人。最后,人工智能使用者说更强调使用者的作用,从情况上来看,使用者在整个创作的过程中的地位是毋庸置疑,是使用者实现了人工智能被创造出来的价值,在整个人工智能创造的过程中使用者也起到了决定性的作用。如果使用者不下达指令,人工智能本身就失去了工具性的价值。况且人工智能生成物的内容方向是由使用者决定的,某种程度上具有使用者的意志。

4.4明确人工智能生成物侵权责任归责

在进行人工智能生成物的著作权保护研究时,不能只在意人工智能生成物的保护,在人工智能生成物受到保护的同时,我们也应考虑如果人工智能生成物侵害了他人著作权怎么办?我们应怎样承担责任、怎样追责问责?针对这一问题目前在世界上并无统一的定论。因此,针对我国的人工智能生成物著作权的侵权责任承担机制,我将从下面几个方面考虑:

首先,我国的著作权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以过错责任为主,在人工智能生成物的规则原则也以过错责任为主。

其次,建立完善的保险机制,对机器人适用强制保险制度,该保险制度可以参考我国的其他领域的强制保险制度。人工智能生成物在未来的生活上可能是很普遍的一种存在,侵权纠纷问题也会时有发生,使用人为其人工智能机械缴纳保险金,当人工智能生成物侵害他人著作权时,保险公司就会根据使用人的投保金额对被侵害人进行赔偿,减轻侵权者的赔偿负担。这一方法在某种程度上可以预防未来侵权纠纷的发生。

最后,构建良好的侵权责任承担追溯机制,这个就要分为两种情况,如果是把人工智能当成工具使用的,就可以从我国《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进行责任追溯;如果是人工智能并非是工具,而是自己进行筛选和决策,进行了创造时,此时的侵权责任承担可能涉及到多个法律主体,如使用者、编程设计者、生产者甚至还包括销售者。所以,针对这种问题我们可以采用责任追溯机制,对多个法律主体逐一追责。如当编程设计者无法证明侵权行为是否与程序有关时,其应承担无过错责任;使用者不能证明侵权行为不是自己操作失误或其他原因导致的,应承担所有责任;若人工智能生成物的侵权行为,来自于生产者生产大意所带有的问题或销售者在销售时未对购买者告知使用准则、注意事项时,此时的人工智能生产者和销售者也需要承担侵权损害的赔偿责任。[[[]朱梦云.人工智能生成物的著作权归属制度设计[J].山东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9,68(1):121]]

结论

我们可知人工智能未来的发展是社会必然的,人工智能生成物的著作权保护也将是立法规划所考虑的方面。首先,虽然现在的人工智能生成物整体上不够成熟,还无法做到与人类创造物那样完美。但是人工智能生成物的未来市场前景还是存在的。“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上层建筑反作用于经济基础。”这一理念使我们所熟知的,经济的的发展往往会推动上层建筑的建设。本文中我们就可以将人工智能生成物的著作权保护理解为“上层建筑”,“上层建筑”的建设回味经济的发展得到制度上的庇护。因此,本文就是针对现有的发展情况与问题,对这一“上层建筑”建设的基本构想。其次,建立健全人工智能生成物的著作权保护可以有效的解决未来日益增多的司法实务的需要,减少社会矛盾,给人工智能生成物的产生孕育一个舒适的环境,好让其蓬勃发展。

所以从总体来看,在经济全球化趋势日益深化和“一带一路”战略的指引下,发展人工智能生成物的著作权保护有利于刺激我国经济的高速发展。我认为对人工智能生成物的进行著作权保护是现实可行的,对经济、政治、文化的发展都对起到推动的作用。我们现在要立足于实际,充分的发挥创造力与想象力构建一个切合实际,、合中国国情的的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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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姚振华.论人工智能生成物的著作权法保护[D].山西大学,2019(6):10-12

[20]陈阳.人工智能创作物著作权保护研究[D].东北师范大学,2019(5):6-8

致谢

在毕业即将来临之际,首先我要感谢的我的导师宋斯文老师。在论文撰写的整个过程中,从论文选题、到撰写开题报告、最后到正文撰写,宋老师都提出了很多宝贵意见。在论文撰写过程中及时对我遇到的困难和疑惑给予悉心指点。给我感受最深的是宋老师严谨的治学态度,无论从格式规范、论文要点、还是文章结构,宋老师都不厌其烦,给予我及时的指导,使我能够顺利完成论文写作工作。在此,向宋斯文老师致以诚挚的谢意。同时,还要感谢法学院的各位老师们,感谢你们无私的奉献,无论是在学习中还是在生活上,都使我收益良多。谢谢你们大学四年来对我的关心、教育和爱护。

此外,我还要感谢我的家人、同学和朋友,是你们在四年的大学生活中给我帮助和鼓励,让我的大学生活倍感温馨,感谢你们让我大学记忆里的每一个角落充满阳光和彩色。也要感谢我的学校沈阳城市学院,在大学四年生活中给我提供良好的学习环境。

最后,谢谢论文评阅老师们的辛苦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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