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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什么AI生产的作品不享有著作权 人工智能写手应不应该享有著作权利呢对吗

为什么AI生产的作品不享有著作权

本文来自:界面新闻,作者:游云庭(上海大邦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知识产权律师),原文标题《游云庭:AI生产的作品应该受版权保护吗?我与ChatGPT各抒己见》,头图来自:视觉中国

因为ChatGPT的走红,人工智能生成作品是否受著作权保护问题最近很热,笔者对此类问题的采访回复基本都是:根据现行法律规定,人工智能生成的作品没有著作权。但我今天问了目前最有名的人工智能程序ChatGPT,得到的答复却是人工智能生成的作品受著作权保护,并且ChatGPT的开发者OpenAI公司还想主张作品的收益权。今天就跟大家聊聊这个话题。

先说说我的观点:人工智能生成的作品有先天的版权瑕疵,不应当享有著作权并收取授权费用。用户使用人工智能生成的作品如果被他人侵权,可以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维权。

一、人工智能的版权原罪

打铁还需自身硬,人工智能要大规模收取版权授权费用,自身的底气是不足的,因为其训练过程涉嫌大规模侵权,有原罪,版权收费逻辑上不能自洽。

在类ChatGPT人工智能软件的开发过程中,开发者必然要用大量数据和资源供其学习和训练,但现在的各大个人工智能公司都对学习资源的来源讳莫如深,除了商业秘密上的考量外,最主要的问题是,目前的主流人工智能,其训练都依靠开发公司爬取网上的免费公开数据和资源,然后对人工智能进行投喂和训练,这些数据和资源的取得并没有经过被爬取网站的同意,所以是有很大争议的,并且已经有媒体就此进行了起诉。

笔者就此问了ChatGPT,得到的答复是:训练数据是网上公开数据,未经授权也不需要授权。

笔者的意见是,这种爬取行为涉嫌侵权。爬取行为是否合法,目前网上的主流做法是看Robots协议,只要被爬取数据的网站的Robots协议同意,搜索引擎爬取数据就是合法的。但人工智能公司爬取数据是不是适用Robots协议争议很大,因为他们爬取目的和搜索引擎不同。

网站被访问是有服务器成本、技术维护成本和管理成本的,网站经营者同意搜索引擎的爬取,是因为这种爬取是共益行为,搜索引擎爬取数据后可以对网站进行索引,搜索引擎用户可以更好的访问网站,商业上对被爬取网站有促进访问作用的。

而人工智能公司的爬取并非如此,只是为了抓取数据训练自己的人工智能程序,只有利于他们自己,这就让网站运营者付出服务器成本、他们技术维护成本和管理成本后啥都得不到,这种行为就不应该适用Robots协议,而应该适用《著作权法》。

根据《著作权法》,让人工智能学习网上内容的过程是一个复制行为或者临时复制行为,人工智能公司要先将网上的或者线下获得的内容爬取,然后输入到人工智能程序中,无论这个内容是文字、图片、音频、视频还是程序,复制行为都应当获得相应权利人许可,否则就涉嫌侵权。

有一种很小的可能性是人工智能学习网上内容属于临时复制行为,也就是人工智能学习后即删除数据。根据我国的司法实践,临时复制虽然不需要取得著作权人许可,但仍然有数据来源是否为公开可爬取数据,是否将非线上数据(如图书、文献)电子化的合法性问题。另外,至少就微软新必应内置的ChatGPT搜索结果看,其输出的内容包含了参考的链接,这说明ChatGPT很可能存储了相应的网站内容,所以不构成临时复制。

有部分网站遵循的是开源协议,只要符合开源协议的规定,就可以自由地复制再发布这些网站的内容,比如维基百科的GNU自由文档许可证,对这样的网站,人工智能公司爬取内容应该是可以的,但再发布时还是需要标明来源。而OpenAi公司网站上的ChatGPT输出内容后,连个数据来源链接都不给用户(微软的NewBing上的ChatGPT是给来源链接的),虽然ChatGPT输出的内容可能和维基不一样,但这种只有索取,没有共益的行为无疑是对开源文化的一种侵蚀,个人认为如果维基百科在国内起诉,除了《著作权法》,还可以援引《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主张OpenAI公司的爬取行为违反公认的商业道德。

二、为什么人工智能生产的作品不享有著作权

1886年9月9日制定于瑞士伯尔尼《保护文学和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是全世界都认可的著作权保护公约,我国也是该公约成员国。公约第一条开宗明义:公约成员国保护作者对其文学艺术作品所享权利。公约第三条规定,作者分两种——公约成员国公民和非公约成员国公民。所以,作者只能是自然人,ChatGPT和其他人工智能软件可不能成为著作权意义上的作者。这也是各国著作权登记机构目前为止都不接受人工智能登记为作品创作者的原因。

除了自然人作品,我国《著作权法》还规定了法人作品,但ChatGPT创作的作品不属于法人作品。首先,法人作品也要求自然人创作。其次,法人作品的构成有三个要件:

由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主持;

代表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意志创作;

并由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承担责任。

如果笔者要ChatGPT写一篇文章,作品创作的主持者就是笔者,ChatGPT程序是代表笔者的意志进行的创作,如果文章出现了侵权的情况,这个责任也应该由笔者承担,这些都跟这篇文章的创作者ChatGPT程序没有关系,所以ChatGPT写的这篇文章不构成法人作品。至于笔者,只是给了生成文章的条件,并没有创作文章,故也不对文章享有版权。

人工智能创作的行为更类似《著作权法》上的委托创作,委托人只要输入完成后的创作要求,具体的创作是人工智能完成的,所以人工智能程序是作品的真正创造者。根据《著作权法》规定,一般情况下,委托创作作品的著作权归受托方所有,这也是人工智能公司在和笔者聊天时主张人工智能公司对作品享有版权的底气。

但说嘴硬归嘴硬,法律文件上ChatGPT还是实诚的,根据其《用户协议》4.2条的规定:用户在使用ChatGPT时产生的任何内容,均属于用户的知识产权。但ChatGPT可以在不向用户支付任何费用的情况下使用这些内容。笔者的理解,他们要是规定生产的作品知识产权归ChatGPT所有,一方面会会得罪用户;另一方面,权利和责任是一体的,知识产权归谁,谁就要对内容负责,如果产生了侵权或者争议内容,比如版权侵权、名誉侵权或者杀伤力更大的政治不正确言论,OpenAI作为创业公司的小身板还真不一定扛得住。

三、用户使用人工智能所创作的作品被他人盗用该怎么维权?

但人工智能创作的作品不受《著作权法》保护,那如果有用户用人工智能创作了作品,被别人盗用,该怎么保护自己的权益呢?

先说案例,腾讯公司开发了一款名叫Dreamwriter的计算机软件,可以自动写稿,每年生成三十万篇文章,某网站转载了腾讯证券网站上人工智能自动生成的文章,被腾讯公司以侵权为由,告上法庭。南山区法院认为,Dreamwriter软件在技术上“生成”的文章,均满足著作权法对文字作品的保护条件,是原告主持创作的法人作品。故判赔1500元,目前判决已生效。

对于该案判决,笔者不是很认同,文章的表达是人工智能完成的,如前文所述,哪怕有独创性,其创作主体不是自然人,就不应当享受版权保护。这个判决是三年多前做出的,当时人工智能创作还是稀罕物,所以保护一下无伤大雅。而现在ChatGPT和各种人工智能软件都出来了,人工智能创作的各种文章、美术作品、视频、音乐、程序大量涌现,此时再让法院出一个类似判决,估计法院还是会三思而止。

可能有读者问,不能享受著作权保护,此类权益如果被侵犯应当如何处理?可以用《反不正当竞争法》。比如本案中,如果被告大规模盗用腾讯人工智能生成的文章,用了成百上千篇,此时,腾讯就可以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经营者经营活动应当诚信和遵守商业道德,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此时的起诉逻辑应当是:腾讯为开发人工智能软件付出了成本,发布的文章内容合法,该商业模式是正当的,而被告未经许可大规模盗用文章,没有付出创作成本,是一种典型的不诚信且有违公认商业道德的扰乱竞争秩序行为。

但《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的门槛比较高,只有批量大规模的复制内容行为才会落入法律规制范围,如果本案中的被告只用了少数人工智能生成的文章,比如十篇以内,是不足以跨入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违法门槛的,也就是说,被告未经许可少量抓取内容并发布的,腾讯没法维权。

有读者可能会问:人工智能发展速度如此之快,其产生的作品会被用于各行各业,很快会形成一个非常庞大的产业,如果没有著作权的保护,给人工智能创作的作品弱保护,会不会对产业的发展有很大的影响?会不会不利于保护知识产权吗?

对此笔者是这么看的:包括著作权在内的知识产权是一种人为创设的权利,社会设立的知识产权制度的目的是为了鼓励创新,本质是全社会每个人都让渡了一部分权利来保护他人的创作和发明,考虑到创作的作者、发明者的辛勤工作和对人类文明促进的贡献,这种让渡是合理的。

ChatGPT和其他人工智能程序的技术突破的出现让创作的门槛降低了不少,人类只要文字形式输入条件,就能得到原先需要花很长时间、很多精力才能创作出的文章、音乐、图片、视频。对于此类成本不高的创作结果,社会就无需让渡过多权利进行保护,这实际意味着人工智能创作的作品可以更自由地使用和传播,每个人都可以更多地享受到人工智能科技进步带来的福利。而更多的传播和更少法律限制,更自由的竞争会让产业更蓬勃地发展,这肯定比由少数公司或创作者垄断内容产业要好。

最后,互联网诞生之初,如果电信公司说,因为要用他们的网络,所以网上所有传输的这些数据的所有权都是电信公司的,那就一定不会有现在如日中天的互联网产业。人工智能产业也一样,其创作的内容如果知识产权都归人工智能公司所有,产业的发展就一定不会很壮大,只有人工智能公司像电信公司那样,只收取网络使用费,让作品自由传播,那人工智能所创作的作品才能更多更好地造福大众,同时也会让产业有长久发展的动力。

本文来自:界面新闻,作者:游云庭(上海大邦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知识产权律师)

人工智能是否应该享有著作权专家:法律规定尚未明晰

业内专家热议人工智能著作权法律焦点问题

安全可控是发展人工智能基本准则

本报记者杜晓实习生袁小存

近日,微软的人工智能小冰推出了“个人”诗集《阳光失了玻璃窗》。很快,有知名人士在微博上表示出对人工智能版权的担忧——倘若作品被抄袭,谁来捍卫AI的著作权?

人工智能是否应该享有著作权?对此,亚太人工智能法治研究院与北京师范大学网络与智慧法治研究中心日前主办了“人工智能生成内容的版权法问题研讨会”,诸多业内专家围绕人工智能生成的文章内容是否构成作品、人工智能是否具有主体地位等法律问题进行了探讨。

法律规定尚未明晰

相关判例意义重大

今年4月,北京互联网法院一审公开宣判北京菲林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菲林律所)诉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百度网讯公司)侵犯署名权、保护作品完整权、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判决认定计算机软件智能生成的涉案文章内容不构成作品,但同时指出其相关内容亦不能自由使用,百度网讯公司未经许可使用涉案文章内容构成侵权,判令其向菲林律所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1560元。

根据本案原告菲林律所的起诉,菲林律所系涉案文章《影视娱乐行业司法大数据分析报告——电影卷·北京篇》的著作权人,于2018年9月9日首次在其微信公众号上发表,涉案文章由文字作品和图形作品两部分构成,系法人作品;2018年9月10日,百度网讯公司经营的百家号平台上发布了被诉侵权文章,删除了涉案文章的署名、引言等部分,侵犯了菲林律所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署名权、保护作品完整权,并造成菲林律所的相关经济损失。据此,菲林律所请求法院判令百度网讯公司赔礼道歉、消除影响,并赔偿其经济损失1万元及合理费用560元。

对此,百度网讯公司辩称,涉案文章含有图形和文字两部分内容,但均是采用法律统计数据分析软件获得的报告,报告中的数据并不是菲林律所经过调查、查找或收集获得,报告中的图表也不是由其绘制所得,而是由分析软件自动生成,因此涉案文章不是由菲林律所通过自己的智力劳动创造获得,不属于著作权法的保护范围。

北京互联网法院法官卢正新是本案的主审法官。他认为,现行法律缺乏对软件或人工智能自动生成内容著作权的直接规定,自然人创作完成仍是著作权法上作品的必要条件,同时涉案分析报告虽有一定独创性,但并非是软件用户感情、思想的独创性表达,因此不能将分析报告认定为作品。

卢正新还认为,虽然分析报告不构成作品,但由于软件使用者进行了一定投入,软件使用者应当享有一定权益。

在北京师范大学副教授吴沈括看来,这一判例具有重要的历史意义,也体现出司法机关的创新。

人工智能并非作者

自然人为创作主体

此案的争议焦点在于计算机软件智能生成的内容可否构成作品。北京互联网法院认为,根据现行法律规定,文字作品应由自然人创作完成。虽然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计算机软件智能生成的此类“作品”在内容、形态,甚至表达方式上日趋接近自然人,但根据现实的科技及产业发展水平,现行法律权利保护体系已经可以对此类软件的智力、经济投入给予充分保护,就不宜再对民法主体的基本规范予以突破。

法院认定,自然人创作完成仍是著作权法领域文字作品的必要条件。

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杨明认为,至少在现阶段,人工智能还不是主体,也没必要以主体对待。在讨论人工智能生成物是不是作品时,应该先从作品本身出发,而不是先考察是否有作者。类比摄影与相机之间的关系,人工智能同样是创作的工具,作品权利与人工智能无关。权利归属的本质是赋权。

“人工智能生成内容相比一般意义上的作品没有特殊性,未改变由人创作的事实,只是外部力量介入的方式有了一些变化,但创作的根本还是自然人。”杨明说。

最高人民法院应用法学研究所互联网司法研究中心主任宋健宝认为,人工智能是否能成为作者,先评判作者还是先评判什么构成作品,哪一种分析比较方便,这是一个裁判思路的问题。人工智能生成物的表现形式是一篇文章,从文章整体来看,可以对有独创性的部分进行保护。根据这个案件,更应该好好考虑人工智能著作权的概念。

“独创性也好,原创也好,必须有一定的思想。对于人工智能而言,相同的输入内容经过软件以后再输出,如果数据库本身不更新,输出结果是一样的,这就说明了人工智能的表达是具有确定性的,这也是人工智能和人的思想不能相比的地方。未来随着人工智能不断发展,可能会给司法实践带来一些比较难处理的问题。”宋健宝说。

而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教授夏扬则认为,人工智能进行创作时的相关表述并不一定具有唯一性,是否将人工智能设置为主体只是法律技术的问题,在传统法律无法解决这个问题或者解决成本过高时,立法承认人工智能的主体地位或许是一个可以考虑的选择。

公开人工智能算法

社会监督不能缺位

虽然计算机软件智能生成内容不构成作品,但不意味着公众可以自由使用。法院认为,涉计算机软件智能生成内容凝结了软件研发者和软件使用者的投入,具备传播价值,应当赋予投入者一定的权益保护。软件研发者可通过收取软件使用费,使其投入获得回报,软件使用者可采用合理方式在涉计算机软件智能生成内容上表明其享有相关权益。

在前述菲林律所诉百度网讯公司侵权案中,百度网讯公司未经许可在其经营的相关平台上提供了被诉侵权文章内容,供公众在选定的时间、选定的地点获得,侵犯了菲林律所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故原告要求被告赔偿经济损失的主张,法院予以支持。

亚太人工智能法治研究院院长、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网络与智慧社会法治研究中心主任刘德良称,对于人工智能在法律上是否应该赋予其主体地位问题的讨论,应该从人类发展人工智能的初衷,即为何要发展人工智能的角度去考虑。人类发展人工智能的宗旨是提高生产力,使人类获得更大、更多的自由,而不是取代人类。因此,安全可控应该是人类发展人工智能的基本准则;不安全、不可控的人工智能不应当被发展,应该受到控制乃至禁止。

“必须要从两个方面入手:一是强制要求人工智能的算法公开,接受社会监督;同时对与人工智能有关的产品实行市场准入,只有软硬件都符合技术标准的人工智能产品才能进入市场;二是法律上拒绝承认人工智能的主体地位。”刘德良说。

刘德良认为,算法公开显然会遭受一些反对。技术先进的人工智能公司和国家往往以商业秘密或技术秘密为借口拒绝公开其算法,从而实现其保持竞争优势的目的。但对于学术界而言,要么是没有意识到安全可控是发展人工智能的基本准则,要么是继续秉持传统的思维,将人工智能算法视为商业秘密。

对于人工智能的法律地位或主体资格问题,刘德良认为,目前,有些人由于没有从人类为什么要发展人工智能这一根本立场出发去思考,而是基于功利的思维,认为应该按照公司理论赋予人工智能主体资格。这种观点并没有看到人工智能与公司的本质区别,即公司是自然人实现自我利益最大化的制度设计,其无法自主行为,必须借助于自然人的行为来实现其行为目标,因此,可以通过规范人的行为来实现规范公司行为的目的。而人工智能则不然,一旦赋予其独立的主体资格,那么通用型、超强人工智能或者有独立意识的人工智能,就可以通过自己的行为去实现自身而非人工智能所有者的利益。如此一来,必将与人类发生冲突,人类也将因此面临由主体沦落为客体的境地。

据刘德良介绍,之所以对人工智能生成物的法律属性存在分歧和认识偏差,其主要原因在于对人工智能的技术原理缺乏应有认知。实际上,目前的人工智能往往功能单一,不同类型的人工智能,其工作原理可能存在差异。因此,不能通过对一种类型的人工智能工作原理的认知,来代替对其他类型的人工智能的工作原理的认知。有的人工智能产品在算法设计出来后,需要用大量的数据对其进行训练,还有的人工智能产品可以自主学习,从而获得新的智能。

“对于利用人工智能所产生的内容或成果的版权问题,应该首先考虑人工智能所产生的内容本身是否符合版权法对作品的独创性要求,如果符合,其就是作品,应该受版权法保护,其权利主体属于人工智能的所有者或使用者所有。”刘德良说。

机器人写的文章,享有著作权吗人工智能写作领域第一案落槌,答案来了!

原标题:机器人写的文章,享有著作权吗?人工智能写作领域第一案落槌,答案来了!

导读:自人工智能蓬勃兴起,开始出现在新闻写作、视频音乐创作等领域后,有关人工智能作品的著作权问题就一直在困扰着学界和实务界,争议颇多。近日,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的一纸判决给出了回应。

机器人不是人,它写出来的东西能享有著作权吗?

自人工智能蓬勃兴起,开始出现在新闻写作、视频音乐创作等领域后,有关人工智能作品的著作权问题就一直在困扰着学界和实务界,争议颇多。

近日,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的一纸判决率先给出了司法方面的答案:

AI生成作品属于著作权法保护范围。

这一由腾讯公司状告“网贷之家”未经授权许可,抄袭腾讯机器人Dreamwriter撰写文章的案件,为人工智能写作领域第一案,以腾讯公司胜诉告终。

据了解,Dreamwrite是腾讯公司自主开发的一套基于数据和算法的智能写作辅助系统,是满足规模化和个性化内容业务需求的高效助手。自2015年8月20日开发完成以来,原告主持创作人员使用Dreamwriter智能写作助手每年可以完成大约30万篇作品。

涉案作品为2018年8月20日,由Dreamwriter智能写作助手创作完成的《午评:沪指小幅上涨0.11%报2671.93点通信运营、石油开采等板块领涨》财经报道文章,Dreamwriter软件在大量采集并分析股市财经类文章的文字结构,不同类型股民读者的需求的基础上,根据主创人员独特的表达意愿形成文章结构,并利用收集的股市历史数据和实时收集的当日上午的股市数据,于股市结束的2分钟内完成写作并发表,文章末尾注明“本文由腾讯机器人Dreamwriter自动撰写”。

此文在腾讯证券网站上首次发表后,上海盈讯科技有限公司在该文章发表当日复制涉案文章,通过其经营的“网贷之家”网站向公众传播。这一行为在腾讯公司看来侵犯了其享有的著作权,被诉至法院。

人工智能写的文章是否属于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显然是绕不开的首要问题。法院审理认为,从涉案文章的外在表现形式与生成过程来分析,此文的特定表现形式及其源于创作者个性化的选择与安排,并由Dreamwriter软件在技术上“生成”的创作过程均满足著作权法对文字作品的保护条件,属于我国著作权法所保护的文字作品。

展开全文

判决书显示:

“涉案文章由原告主创团队人员运用Dreamriter软件生成,其外在表现符合文字作品的形式要求,其表现的内容体现出对当日上午相关股市信息、数据的选择、分析、判断,文章结构合理、表达逻辑清晰,具有一定的独创性”。

法院同时认为,涉案文章是由原告主持的多团队、多人分工形成的整体智力创作完成了作品,整体体现原告对于发布股评综述类文章的需求和意图,是原告主持创作的法人作品。

法院最终认定:

被告未经许可,在其经营的网贷之家网站上向公众提供被诉侵权文章内容,供公众在选定的时间、选定的地点获得的行为,侵害了原告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鉴于被告已经删除侵权作品,法院判定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的维权费用人民币1500元。

中山大学法学院教授李扬认为,将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备独创性的人工智能生成物认定为作品并通过著作权保护,有利于鼓励作品的创作和传播,促进文化的多样性,同时激励人们研发能够减轻人的智力劳动和体力劳动、能够生成具备独创性作品的人工智能,并利用该人工智能进行作品创作。

来源|法制日报(id:fazhiribaoxinwen)

编辑|林蔚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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